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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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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

第1篇:大气污染防治范文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办法,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增加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本市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绿化工作,保护现有林地,植树种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和本市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其他地区为二类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第八条本市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大气环境质量达标以前,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重点对燃煤产生的污染、机动车排放污染和尘污染进行防治。

第九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的措施,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责令部分机动车停驶的措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经市或者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进行统一监测,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年报,并逐步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制度。

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十二条本市鼓励和支持采用节能技术以及开发利用电、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改善能源结构,逐步减少直接燃煤量。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划定限制和逐步禁止燃煤的范围。

在划定的范围以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设施;现有的燃煤设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天然气和电等清洁能源。

在划定的范围以外使用燃煤设施的,必须使用低硫份低灰份优质煤炭、固硫型煤,或者采取有效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使排放的二氧化硫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本市在燃煤供热地区鼓励发展集中供热,提倡采用节能型供热方式。在集中供热管网和燃气供气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第十五条使用燃煤锅炉和燃煤窑炉应当配备有效防治污染的设施,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使用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器,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镇地区的住户销售散煤和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固硫型煤。

在城镇地区的住宅内炊事、采暖使用燃煤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固硫型煤。

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气污染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凡在本市销售机动车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本市销售的各种类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数据和防治污染的技术资料。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目录。

对不能提供上述有关数据和资料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对机动车进行检测。

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

第十九条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拟订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改造的车型、改造标准和期限,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稳定达标、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在用机动车改造具体技术方案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改造。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必须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并对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进行检查。

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的机动车,或者经检测排放污染物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并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保证排气净化装置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对机动车采取限制车型、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第二十六条本市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逐步推广使用清洁汽油。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料。

第五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二十七条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工业生产和垃圾堆放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第二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向大气散发恶臭气体,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管理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二十九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在城镇地区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第三十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包括对施工现场周边进行围挡,对用于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进行铺装,对垃圾和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实行密闭储存。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绿化责任制,对建成区的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做好养护工作。

对城市道路进行清扫活动的,应当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十二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关排污单位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采取的停产、部分停产的强制性应急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供水、供电单位停止供水、供电或者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治理,并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现有燃煤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燃气供气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器,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对有第(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取消其承担机动车年检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用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每超过一项标准处以100元罚款,超标一倍以上的加处1倍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不按照规定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改造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机动车净化装置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杆、树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地区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管监察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2篇:大气污染防治范文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精神,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以治理扬尘、燃烧污染、机动车尾气、油烟等问题为重点,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努力建设洁净城区,美丽。

组织领导

调整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邹犇淼同志任组长,区政府副调研员段仁华同志、区城管局局长刘文舫同志、区政府办副主任李勇同志、区环保局局长彭跃辉同志、区环卫局局长李文同志任副组长。经开区、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务局、区环卫局、区园林局、区市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区城管警察大队、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防联控办),由区政府副调研员段仁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政府正科级督办员聂荣华同志、区环保局副局长刘佩良同志、区环卫局副局长赖庆龙同志、区城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季正章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城乡建设局、区环保局、区工务局、区环卫局、区交警大队、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等单位各抽调1名同志组成,其中从环保、环卫和城管执法部门抽调的同志长期驻点办公,其他人员视情况而定。联防联控办设在区社区环境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楼内。

目标任务

2013年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全市平均值以上。

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加大扬尘整治力度

1.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加大对各主、次干道冲洗降尘力度,增加洒水降尘频次;逐步将暂未验收的市政道路纳入环卫日常作业;继续实行石马路、井圭路等背街小巷由小型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确保道路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2.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标准设置工地围栏,推广空心砖块砌筑围墙,主要路段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通道围护、脚手架外侧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按平面布置分类分规格存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能洒水的应按时洒水压尘,不能洒水的必须覆盖;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主要道路100%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正常运行,运输车辆应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杜绝带泥上路现象;进一步强化对拆迁现场的环境监管,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所有拆迁工程必须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洒水压尘措施;重点工程项目要纳入到监管范围,并明确监管单位的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3.加强对未硬化社会路口和土堆的整治。对未硬化的社会路口进行动态摸底并及时硬化;对的土堆进行覆盖、种植草皮、撒播草籽。

4.加强渣土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运输渣土的车辆要按要求装载,杜绝沿途洒落,继续对部分路段实行渣土禁运,将香樟路(韶山路至万家丽段)设为渣土禁运区,禁止外来渣土车辆进出该路段;规范卸土场的管理,进出卸土场的车辆严格按要求进行冲洗,确保场内渣土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二)进一步加大油烟污染防治力度

重点整治监测子站周边1.5公里范围内餐饮门店、单位食堂的油烟和燃煤污染;规范管理香樟路沿线的夜宵烧烤摊点,取缔违法违规的餐饮经营门店。

(三)进一步加大工业废气治理力度

加强工业喷涂废气的治理,重点实施三环以内和香樟路以北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土灶清洁能源改烧、拆除或外迁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焚烧污染整治力度

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秸杆等焚烧污染的防治,建立区街联动、街道为主的焚烧污染应急处置和奖惩机制,成立联防联控队伍,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置焚烧行为。

(五)进一步加大尾气污染防治力度

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确保机动车定期检测率达到90%以上,协助淘汰黄标车3004辆;实施道路交通疏导和道路畅通工程,进一步加强香樟路与韶山南路相交路口、南二环桔园立交桥、劳动东路树木岭段、劳动东路与万家丽路相交路口、香樟路与万家丽路相交路口等路口拥堵的疏导力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降低因交通拥堵而造成的机动车尾气污染。

责任分工

1.区联防联控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渣土扬尘、餐饮油烟、燃煤(柴)炉灶、机动车尾气、垃圾污染等专项联合执法行动;组织实施大气污染整治项目;巡查、督查、考核、讲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编报督查巡查通报和空气质量月报等。

2.经开区:严把项目引进关,不引进废气难以治理、对群众身体健康有影响的项目,督促园区内新建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加强对现有涉气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管,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按要求淘汰废气污染严重、群众投诉强烈的企业。

3.区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4.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各成员单位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5.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建筑工地围挡作业和场内扬尘控制工作,监督施工单位采取覆盖、种草等措施控制场内渣土的扬尘污染,查处高空抛洒建筑垃圾行为,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协调做好省管、市管工程施工项目的扬尘污染控制,特别是监测子站周边1.5公里范围内施工项目的扬尘污染控制。

6.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经费。

7.区环保局:负责监测子站及全区各降尘点的检测、管理和维护,组织开展区管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废气、粉尘及燃煤(柴)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整治工作,做好黎托片区香樟路以北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土灶的改烧、拆除或外迁工作;负责检查建筑工地环保“三同时”执行和环评手续办理情况;负责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尾气治理和标志发放;牵头开展监测子站核心区企事业单位食堂油烟的治理。

8.区城管局: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整治、社区环境整治、城郊垃圾污染整治及爱国卫生运动,控制扬尘、垃圾乱倾乱倒及社区整治施工造成的大气污染。

9.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和尾气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整治行动,按要求淘汰管辖行业内的黄标车。

10.区工务局:负责重点工程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落实工地的围档、道路硬化、降尘、洗车及渣土处置措施,对因施工造成的裸土进行全覆盖。

11.区环卫局:负责渣土工地及渣土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组织开展渣土日常联合执法行动,将香樟路(韶山路至万家丽段)设为渣土禁运区,严格控制渣土运输、渣土工地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强化道路的日常保洁,特别对监测子站及降尘监测点周边的芙蓉路、劳动东路、万家丽路、香樟路、韶山路、南二环路、井塘路的冲洗降尘,要视情况加密作业次数,确保降尘效果;管理好渣土禁运区,切实控制核心区扬尘污染;淘汰本单位的黄标车。

12.区园林局:对负责的园林工程项目做到环保施工、定时洒水、控制扬尘污染;增加吸废降尘树(苗)木品种,强化对日常作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管辖区域的干净整洁,不得将作业产生的渣土、垃圾丢弃到道路或水体内;淘汰本单位的黄标车。

13.区市政局:负责对破损道路特别是渗黄泥道路进行及时修补;市政工地做到环保施工、定时洒水,控制扬尘污染;淘汰本单位的黄标车。

14.区公安分局:协助万家丽路检测站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积极参与大气污染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妨害行政执法的行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15.区工商分局:负责配合开展无照和超范围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大气污染整治行动。

16.区交警大队:负责查处无牌无证的渣土运输车上路行驶,协助查处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完成淘汰黄标车任务;加强监测子站周边5个交通拥堵点的交通疏导,降低因交通拥堵而造成的机动车尾气污染。

17.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违章渣土运输行为;对全区范围内餐饮业的油烟、燃煤炉(灶)进行日常整治,重点开展三环线内餐饮行业的清洁能源改烧和规范整治香樟路沿线的夜宵烧烤摊点;加大对焚烧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秸杆的查处力度,严防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

18.区城管警察大队:负责配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参与各类联合执法行动,维护执法工作中的安全与秩序,严厉打击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等行为。

19.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好辖区内涉气污染源的日常监管,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执法行动;负责辖区内卸土场的管理,制止辖区内非法填土行为,减少渣土车辆进出和倾倒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负责辖区内未硬化道路及社会路口的硬化工作;负责对辖区内裸土进行覆盖或种草;督促社区(社区筹委会)加强对村民安置房建设工地的管理;督促物流园做好场内硬化和日常洒水降尘;协助完成香樟路以北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土灶的改烧、拆除或外迁工作;做好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秸杆等的禁烧工作,严防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治理大气污染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有效措施,明确责任人员,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工作成效。

(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各成员单位要从大局出发,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

(三)及时跟踪,加强调度

当空气质量连续超标两天时,区联防联控办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会商,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持续超标。各成员单位要服从调度,落实责任,竭尽全力攻坚克难,确保空气质量达标。

(四)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区对各部门、街道的绩效考核。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3篇:大气污染防治范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按照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筹兼顾,以大气污染治理倒逼产业结构调整,以改善大气环境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大力开展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扎实抓好“治、转、控”三字文章,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美丽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大气污染治理初见成效,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浓度普遍下降。到2015年,全镇空气环境质量比2010年改善20%。

三、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坚持“科学规划、防治并举、突出重点、分工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抓好工业废气、异味、烟尘、扬尘、油烟、机动车尾气等治理。

(一)工业企业废气及异味污染治理

1、加强重点废气排放行业治理。深化烟尘治理,确保达到相关行业标准或《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达到设计要求及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加快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脱硝设施建设,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脱硝效率达到85%以上。2014年底前,2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燃煤锅炉实施脱硫除尘治理,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环保所、经发办)

2、加强工业企业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治污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废气达标排放,对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从重从严处罚,实施停产治理,直至关停。(责任单位:环保所)

3、严格环境准入。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尘粉尘的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办理的相关手续,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责任单位:环保所、经发办、水利站、供电站)

4、积极调整能源和产业结构。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快发展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实现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加大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力度,鼓励燃煤设施推进煤改气,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国家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责任单位:经发办)

(二)燃煤锅炉烟尘污染治理

镇驻地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饮食、洗浴等经营性锅炉、煤炉、大灶必须安装高效湿法除尘设施或使用燃气锅炉,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饮食摊点采用电、液化气或无烟煤,不得出现冒黑烟行为。(责任单位:城管分局、派出所、工商所、环保所、环卫所、各办事处)

(三)扬尘污染治理

1、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和物料堆放场管理。推进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建筑工地必须在工地周边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档,围档底端应设置防溢座,严禁敞开式作业。(责任单位:城管分局、安监中队、村建办)

2、推进堆场扬尘整治。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责任单位:城管分局、国土所、环保所、各办事处)

3、加强运输车辆管理。运输砂石、土方、石粉、煤炭、精砂、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采用密闭运输车辆运输,确保物料不外露。运输车辆需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槽帮上沿,车斗需捆扎封闭、遮盖严密。(责任单位:交管所、派出所、城管分局)

4、强化破损山体、矿山的治理和生态修复。大力实施荒山绿化、破损山体治理和山坡地经济林基地建设,落实矿产资源开采环保前置审批制度,推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国土所、林果站)

(四)油烟污染治理

饮食服务场所和职工食堂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新建饮食服务企业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油烟排放标准,防治饮食业油烟污染。(责任单位:城管分局)

(五)加强秸秆禁烧管理

坚持“疏堵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和“政府引导、以村为主、部门服务、市场调节”的总体思路,实行分片包干,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完善提高秸秆禁烧体系建设,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全面禁止焚烧秸秆。(责任单位:农业办、环保所、农机站、各办事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大气污染控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各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充分履行,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工作,制定相关措施,保证任务落实,全面搞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的氛围

开展广泛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重要宣传平台,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全面提供全民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度。积极宣传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要意义,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三)严格责任,强力推进

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对照分工,细化任务,制定时间表、任务表、责任表,将任务细化到点、职责落实到人,依法行政,扎实推进。

(四)长效管理,巩固成果

第4篇:大气污染防治范文

一、工作目标

以交通工程建设扬尘防治和整治扬尘为突破口,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倡导绿色交通、低碳出行的方式。通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达到降低污染,节约能耗,提高效率,切实改善大气质量。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一是严格控制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加以严格控制,力争从源头上减少交通扬尘污染。二是施工现场必须打围作业,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确保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总体受控。三是督促施工单位与作业班组签订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对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目标化管理。

责任单位:工程股

(二)干线公路的环境治理工作。一是加大公路巡查力度,严禁在公路两侧焚烧垃圾、杂草和落叶,进一步强化超限超载治理力度,营造整洁、优美的公路干线环境卫生。二是强化公路的日常保洁,加大养护力度,做好绿化工作。重点是国省干线的日常养护及清扫。同时,定期对公路花卉树木进行日常管养。做到1日两扫,全天式清扫保洁,特别注重浮土清理,最大限度的减少扬尘及垃圾污染。

责任单位:县公路养护管理段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三)营运车辆的淘汰更新工作。一是积极推广运输车辆的油改气工作。推广新能源车辆,淘汰高油耗、高污染车辆,减少出租车、公交车等营运车辆的尾气排放,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二是加强城市客运管理,积极实施公交优先战略。积极探索我县公交运营模式,延伸线路,提高城市居民乘坐公共交通的出行比例。同时倡导市民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尾气造成的污染。三是强化营运车辆环保管理。配合公安、环保部门做好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严格新车和转入车辆的环保准入标准,加强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把关,全面淘汰营运黄标车辆。

责任单位:县运管所、县二运司、县客运中心站、县出租公司

(四)加强货运车辆的管理工作。一是加强货运车辆源头管理。要求货运车辆在运输易脱落、扬撒的货物时必须加蓬盖封闭,不得沿路撒落;对未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扬尘脱落,可能污染大气环境的货运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行驶。加大对货运车辆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为的处罚力度,控制道路扬尘产生。二是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厉查处货运车辆遗撒、遗漏行为。要求渣土车辆驶出工地必须将车辆轮胎及底盘部位冲洗干净,杜绝带泥土上路行驶。加强路政巡查,重点对撒漏扬尘、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整治,减少大型货运车辆对公路环境影响。三是加强国境货车进城管理。积极配合县公安局明确过境货车绕行路线,加强监督管理,严禁过境货车入城行使。

责任单位:县运管所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县交通运输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单位、股室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采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重点,确保部署到位,按时完成方案各项工作重点。

第5篇:大气污染防治范文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绿化生态环境;

中图分类号:F5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7-00-01

一、概况

根据《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文件要求,我矿加大对产生各类大气污染物治理力度。加大对地面矸石山矸石综合利用力度,减小矸石山对矿区污染影响;矿区道路基本硬化,地面要实施绿化,采取定时洒水措施,防止场所、道路扬尘。

二、大气污染防治现状分析及实施方案

(一)矿区粉尘防治措施

1、加强露天煤场管理:露天存放的储煤场由于环境问题及装运作业,会产生大量粉尘,造成周围环境污染。我们根据储煤场实际情况,在煤场加装防护网,在成品皮带走廊和精煤仓顶部分别安装了2个自动旋转喷头,在储煤场西侧安装了1个自动旋转喷头,制定了储煤场定期洒水制度,实现了降低煤尘,改善空气环境的作用。近期,将改造煤场进出车辆冲洗系统,降低装煤汽车产生的粉尘对矿区造成影响。

2、有步骤地实行矿区地面无尘化管理:我矿每年制定《卫生管理考核办法》和《绿化管理工作意见》进行管理考核,对矿区防尘及绿化保洁提出要求及实施措施。

(1)我矿始终把绿化美化矿区、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当作矿山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每年投入近20万元用于矿区绿化。矿区绿化达到了四季长青、三季有花、无地面的要求,为员工提供了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2)环境卫生区域要保持清洁达到无尘化:①工业广场区域为了降低和防止粉尘、灰尘的污染,洒水车必须每日分早、中、晚三次对矿区主要街道和路面洒水,对降尘重点区域要及时洒水进行防尘和对绿篱冲刷;每天不间断的进行喷洒,保持路面与空气的湿润度。②重点治理矿区西部环境,改善扬尘污染现状。重点考虑从矿区西部路面进行修复硬化,减少煤炭落地,降低煤尘、粉尘对环境的影响。

3、利用地面矸石山矸石,减少粉尘污染:目前东矸石山的矸石筛选后主要用于矿井下作为喷浆骨料,西矸石山及副立井矸石山矸石主要用于塌陷区治理、采砂区回填、铺路及周边农村铺垫房基和制砖使用。

(二)重点加强对光明电厂烟气管理:近几年,光明电厂重点实施烟气改造,脱硫除氮工艺的研发和改进,根据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强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对部分设施开展技术改造,加大对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措施。烟气在线监测现运行正常,上传的烟尘、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日均值均合格。

公司三台75t/h锅炉配置两台袋式除尘器和一台静电除尘器,针对本公司的设备配置情况,做出以下工作安排,具体为:2011年完成一台袋式除尘器更换布袋,2013年计划11月份完成另外一台袋式除尘器改造:更换全部布袋及部分龙骨,现布袋及龙骨已到货,停炉后进行更换;静电除尘器改造,方案已确定,因资金紧张,计划推迟实施。

1、电厂锅炉炉内喷钙项目――二氧化硫减排工程:项目概况:光明热电厂现有三台75t/h锅炉,分别对三台锅炉添置炉内喷钙设备。炉内喷钙原理为,将磨细到325目的石灰石粉喷入炉膛上部, CaCO3在900~1250℃的温度下受热分解生成的CaO与烟气中部分SO2反应,脱除部分SO2,脱硫效率在40-60%。实施时间:2010年12月前完成#4锅炉炉内喷钙项目;2011年12月前完成#2锅炉炉内喷钙项目;2012年12月前完成#3锅炉炉内喷钙项目。管理措施及措施效果:炉内喷钙项目竣工后,日常检修维护由锅炉检修负责。项目完工后,每台锅炉可减排40吨。

2、电厂烟气工况在线建设项目及脱硫烟气旁路拆除项目:项目概况:2012年年底对脱硫自控系统进行了改造,将原来的PLC系统升级改造为脱硫DCS系统,可实现自动化控制,并将锅炉负荷等参数引入脱硫 DCS系统。2013年4月份完成了烟气在线监测的升级改造,更换了一台新的烟气在线监测设备,以满足新的环保监测精度要求。目前该项目已安装完成脱硫DCS及脱硫后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申请验收报告已上报新泰环保局,目前等待验收。该项目3号、4号炉烟气旁路已拆除,2号炉烟气旁路8月底拆除完毕。实施时间:2013年8月前完成电厂烟气工况在线建设项目及脱硫烟气旁路拆除项目。

3、3#锅炉布袋除尘器布袋更换实施方案:山东光明热电#3锅炉袋式除尘器于2006年试运行,2007年正式投运,为满足国家及山东省新的排放标准,我公司对#3锅炉袋式除尘进行改造。实施范围:投资50万元,对#3炉袋式除尘器进行改造:拆除原来960条布袋及袋笼,安装960条新布袋及袋笼。实施时间:#3锅炉停炉后进行改造,施工周期为15天。#3炉计划11月份停炉检修。实施效果:#3锅炉袋式除尘器更换布袋及袋笼后,烟尘排放浓度由70mg/m3降至28mg/ m3以下,可以满足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烟尘30 mg/m3的排放要求。

4、4#锅炉静电除尘器改造电袋除尘器项目实施方案:山东光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4锅炉静电除尘器于2000年投运,已运行12年多,虽然经过了几次小的技术改造,但不能满足现在环保政策及排放标准的要求,为此对#4锅炉静电除尘器进行改造改造。

实施范围:#4锅炉静电除尘器共有三个电场,将两个电场改造为袋式除尘,投资约160万元。具体实施范围为:

1、电除尘保留第一电场,对保留的第一电场振打系统振打器进行更换,改为侧部振打。2、保留一电场声波吹灰系统,检查一电场阴极线阳极板,对悬挂装置进行维护固定,以提高第一电场除尘及粉尘的荷电效率,改造以确保该电除尘的高效运行。3、检修阴极振打部分加热装置,为确保瓷缸及大保温箱的整体保温效果,对保温箱更换。4、从第一电场至后面布袋收尘之间设有烟气均流装置以保证烟气均匀流过布袋。

实施时间:计划2014年实施,施工周期为35天。

实施效果:#4锅炉静电除尘器改造完成后,除尘器出口的烟尘浓度由90 mg/m3降至28mg/ m3以下,可以满足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烟尘30 mg/m3的排放要求。

第6篇:大气污染防治范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qcjqtvb”为你整理了这篇乡镇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泾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案》,我镇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制定计划、做好全年安排,采取相应措施,切实改善我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我镇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各村书记主任为成员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安排部署、组织落实和督导检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制订了《黄村镇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与各村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状,严格责任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宣传引导

为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黄村镇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条幅、播放电子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形势,积极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积极参与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来,形成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一)秸秆禁烧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黄村镇把秸秆禁烧工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一是搞好宣传,营造氛围。为使禁烧工作收到实效,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农民群众自觉行动的禁烧氛围,充分利用悬挂横幅标语、发放宣传单、高音喇叭、电子标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我镇统一组织制作宣传条幅80余条,悬挂到各村人流量较大的重要路口等显著位置,使禁烧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形成共识;充分利用高音喇叭进行宣传,各村每天早、中、晚多频次广播,大力宣传秸秆禁烧的政策规定、秸秆焚烧的危害以及处罚规定等;三是利用“黄村在线”微信公众号《致全县农民朋友一封信》;利用便民服务大厅电子屏幕每天滚动播放秸秆、垃圾禁烧标语。

二是突出重点,积极联动。以县道和黄九公路两条主干道为重点,镇驻村干部、村巡逻小分队集中行动,深入田间地头,加强巡查督查,严把死守,确保不出问题,效果明显;大力宣传秸秆还田的好处,鼓励并出资组织秸秆粉碎机械进行秸秆还田,有效地减轻了我镇秸秆禁烧压力。

三是严格督查,落实责任。镇政府每天对全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协调处置突况。镇党委书记、镇长每天坚持深入各村,对全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企业防尘。我镇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业粉尘、烟尘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到镇域多家企业进行现场查看,监督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业粉尘、烟尘达到相关规定;二是建筑工地防尘。我镇项目办对进度缓慢,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建筑工地进行日常监督,采取措施,做好工地除尘相关的技术手段,确保有效完成建筑工地防尘任务;三是环卫清扫防尘。我镇聘请了保洁人员对辖区内的道路进行清扫,同时,我镇严格落实机械洒水和人工清扫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的满足了防尘要求。

(三)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为做好我镇机动车污染防治及减排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对镇域内机动车辆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积极宣传环保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淘汰和禁止使用黄标车,切实将我镇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落到实处。

(四)排污企业监管执法工作

我镇环保办工作人员每月按计划到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进行巡查,现场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排或超排现象,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五)清洁能源宣传使用工作

我镇组织人员定期到辖区内的企业、饭店、农家乐进行燃煤使用情况检查,及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辖区内餐饮服务行业都是使用清洁能源,并对我镇范围内的餐饮店进行不定期抽查,杜绝燃煤炉灶的使用;对新开的农家乐进行现场检查,是否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确保我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存在的问题

今年以来,我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主动性不够、监管力度不大、宣传还不够深入全面等问题,这些问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整改提升。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改善我镇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力推动全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1、继续加强部门联动,积极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

2、继续把秸秆禁烧工作作为工作重点,防止因秸秆焚烧引起的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第7篇:大气污染防治范文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68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第八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标准。

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条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本法施行前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

第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

第二十三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

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应当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

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二十四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

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造、销售或者进口。

第二十八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第二十九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对未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其他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属于已建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

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

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第三十三条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进行年度检测。

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船舶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五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第三十九条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第四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除前两款外,城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治烟尘污染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市区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四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闭。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或者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超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配额的,由所在地、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生产、进口配额。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六十三条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回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大气污染防治范文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环境监测站内蒙古包头014100

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给我国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压力,造成了我国大气污染,直接影响着人们生活。造成我国大气污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还是燃煤、机动车尾气、废弃物及企业排污等造成的大气污染,因此强化大气污染的治理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尤为重要,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进一步探索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

关键词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现状;措施

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加上不科学的自然资源开发和使用,给我国生态环境产生了极大的威胁,目前我国已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等思想,提升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采用集约型生产方式取代原先传统的粗放型生产方式,强化我国生态环境。目前经过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我国大气环境有所改善,但我国整个的大气污染问题还是比较严重,因此,完善大气污染的综合治理工作,提升我国大气质量还需要我国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1 我国大气污染现状

1.1 煤烟型污染在大气污染中占有极大比重

通过分析研究发现,燃煤废气的大量排放是造成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因为目前在我国城市供电和工业行业中,他们的主要资源就是燃煤,此外我国北方地区在冬季也会燃烧大量的煤炭进行取暖。在燃煤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氮氧化物和硫化物等有害物质,对我国大气产生了严重的污染。

1.2 部分城市汽车尾气污染严重

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得到了极大提升,汽车尾气的大量排放也加剧了我国大气污染。同时由于汽车尾气的污染程度本身带有极强的区域性,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汽车使用量就是越高,汽车尾气的排放量也就相对较大,大气污染也就会越来越严重,因此,我国部分城市的大气污染由原来的工业废气转变成了汽车尾气的排放了。

2 提升对大气污染源的有效控制

2.1 做好大气检测,实现大众媒体监督

一是要提升大气检测的预报能力,利用广播等相关媒体对城市空气质量进行天天预报,二是提升公众舆论监督能力,提升全国人民污染防治意识,使得全民进行大气质量的监督,对于那些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工业进行舆论的谴责,从而达到对大气污染源的有效控制。

2.2 进行企业工艺改造,加大对环保的投入

对那些能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按照相关法规和经济管理手段对其进行治理,对于那些污染特别严重的企业加大惩罚力度,提升其违法成本,并对其进行企业工艺改造和增加其对环保的投资,使其排放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

3 发挥政府作用袁完善大气治理机制

由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特别强的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而且其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只有我国各级政府部门能够提升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并将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政府重点工作,制定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进行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落实。同时做好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提升全面环境保护意识,建立一个人人监督、人人参与的良好环境保护氛围。

在整个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需要我们做得就是能够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数据进行分析,进一步制定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措施。

一是对企业布局进行科学调整和合理分析,进行工业园区的具体规划,结合每个企业自身的特点进行搬迁,并在中心城市的上风向尽量减少污染源,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安排工业园区的科学布局,实现城市中心区域环境的有效保护,这样的布局方式可以极大的降低大气污染,从而达到保护城市居民健康的目的。

二是要进行城市工业园区和生活区的合理划分,在规划时一定要保持二者之间的距离,同时能够采用在二者之间建立绿化带的方式,进行植树造林,通过有效的绿化达到降低大气污染,实现自然界的循环的目的。

三是对于那些对环境污染严重的、治理成本较高的企业进行强行的关闭、转型或是搬迁,进一步实现我国大气环境的有效保护。

4 进行能源结构调整袁提升能源利用率

由于目前我国还是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而煤炭在燃烧中会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硫、一氧化碳、悬浮颗粒物以及烟尘。因此,想要完善我国大气环境,首先要做的就是进行我国能源结构的调整,我国可以采用一次能源及天然气等,同时提升太阳能等利用。其次就是改善我国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因此,我国要降低煤炭对大气的污染,就是需要大力提倡洗煤选煤工业,加大对洗煤企业的资金投入,这样能够更好的降低煤炭对大气的污染。最后就是提升对我国基础设施的改进。目前我国锅炉质量较低,污染物的排放量还很大,因此为了有效的改善我国污染物就必须进行锅炉的改造,提升锅炉自身的设备,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

5 提升环保宣传袁强化环境管理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做好环保宣传工作,通过有效的、科学的宣传进一步提升人们的环保意识,让企业主环保意识得以提高,进一步完善企业生产技术和设备管理,加大企业对环保项目的资金投入。同时我国相关环保部门更是要提升其执法力度,对那些对环境造成极大危害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进一步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力度。

6 结语

大气污染所带来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特别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更加严重的环境污染,因此,进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已经成为了当前我国的一项重要任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我国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制定出完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人为污染物的排放,采取更加有效、可行的措施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1]王金南,宁淼,严刚,等.实施气候友好的大气污染防治战略[J].中国软科学,2010(10):28-36,111.

第9篇:大气污染防治范文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危害

中图分类号:C35文献标识码: A

一、氮氧化物的性质及来源

大气中的氮和氧的化物包括NO、NO2等,而人们通常所说的氮氧化物,是指其中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NO2)。一氧化氮由燃料燃烧直接生成,在大气环境中可以被缓慢氧化成二氧化氮,若大气中存在强氧化剂等则会加快氧化速度。而二氧化氮则能够参与大气中的光化学反应,形成一种浅蓝色、毒性更强的烟雾――光化学烟雾。氮氧化物也是产生酸雨的原因之一。虽然大气中的氮氧化物来源有自然源和人为源两方面,但造成城市空气污染的氮氧化物主要是来自燃料的燃烧。氮氧化物气体是目前危害最大最难处理的大气污染物之一。

二、氧化硫的性质及来源

硫氧化物中主要是二氧化硫,对人类健康及环境质量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造成城市空气污染的二氧化硫主要是来自化石燃料的燃烧,以及硫化物矿石的焙烧、冶炼等热过程。火力发电厂、有色金属冶炼厂、硫酸厂、炼油厂及所有烧煤或油的工业炉窑等都排放二氧化硫。二氧化硫气体是目前危害最大最难处理的大气污染物之一。

三、防治大气污染的技术

1、氮氧化物污染的主要防治技术

在工业生产当中,不同的生产过程,其废气排放当中的氮氧化物浓度也是有所不同,但是,不论其浓度是多少,针对于氮氧化物污染的防治主要途径归根结底就是两个方面,一是控制氮氧化物的产生,达到治本的效果,二是进行有效合理的净化回收。下文将针对这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阐述和分析,对主要的技术进行探究,力求在实际的应用和操作当中达到最佳的效果。

1.1氮氧化物的产生控制

我国的能源结构是以煤为主,而其废气的排放,则是大气当中的氮氧化物的主要来源之一,所以,在生产过程当中实施相关的措施和手段,合理的控制燃煤氮氧化物的形成,是其关键的一点。根据煤在燃烧的过程当中,氮氧化物的形成以及其破坏的机理,可以有以下几种燃烧的技术,燃烧分级、空气分段、浓淡燃烧、低氧燃烧以及再循环燃烧等。根据相关科研人员的研究发现,在循环流化床燃烧锅炉当中采用二段燃烧的技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其燃烧过程之中的氮氧化物产生,起到较好的效果。而国外的科研人员研究的催化助热燃烧技术,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将生产过程当中的火焰温度有效的降低,进而控制了氮氧化物的生成。此外,在生产过程之中,通过相关的技术手段将煤氮氢转化程没有污染的氮气,也是有效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的途径之一,根据现今的研究成果,在碳化脱氮的过程之中借助催化剂的使用,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将其中的煤氮氢转化成为了氮气,减少了氮氧化物的排放。

除了煤的燃烧,在电镀以及硝酸等工业生产当中,废气的排放也是我国目前大气当中氮氧化物的主要来源之一。而针对这一现状,主要的防治措施有以下几种,第一是在生产的过程当中使用光亮剂,不使用硝酸,通过这样的方式就可以控制氮氧化物的排放;第二,使用相关的抑制剂,控制生产过程当中的氮氧化物生成;第三,增加液面的密闭性,同时减少液面的气体溢出面积、增加气体溢出的时间,通过这样的措施,大部分的氮氧化物都被酸液有效的溶解,进而可以减少排放当中污染物质的含量。

针对汽车尾气当中氮氧化物的排放防治措施,主要是有效的脱离燃油当中的氮。目前我国主要使用的技术是加氢精制脱氮的方法,并且在实际当中的效果也是比较的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尾气之中的氮氧化物的含量。在近几年相关的科研人员又开发除了一种新型的方法,即溶剂萃取脱氮技术,根据研究表明,此种技术的脱氮率比较的高,有望进一步的减少尾气之中氮氧化物的排放。除此之外,还有可以安装在汽车之上的控制尾气之中氮氧化物排放的转换装置。

1.2氮氧化物的净化回收

根据上文针对控制氮氧化物生成的技术探究,可以对相关的防治技术有着一个较为详细的了解和掌握,接下来将对氮氧化物的净化回收技术进行深入的探析,力求进一步的减少生产和生活当中氮氧化物的排放。通过了一段时间的发展和探索,现今净化回收技术有许多,按照其机理的不同,可以分成固体吸附法、催化还原法、液体吸收法以及生物法等。

1.2.1固体吸附法

固体吸附法主要是利用活性炭以及分子筛等固体物质当中存在有的大量的洞孔,内部表面高度的极化,可以有效的吸附生产过程当中排放的氮氧化物,进而对废气以及尾气排放当中存在有的氮氧化物进行合理的净化,在实际的操作当中,有活性炭吸附法以及丝光沸石吸附法等,在活性炭吸附法当中,氮氧化物通过之时可以生成硝酸盐,而在丝光沸石法之中氮氧化物则是被氧化成为酸。

1.2.2催化还原法

催化还原法主要是利用化合物以及金属来作为其还原剂,有效的将氮氧化物转化成为没有危害的氮气,进而使得废气以及尾气排放当中的氮氧化物含量降低,达到净化的目的和效果。在实际的使用和操作当中,主要分成碳氧还原法、氢气还原法以及活性炭选择催化还原法等等。在碳氧还原法之中,所使用到的催化剂主要包括有铑、钯、铂等贵重的金属物质,可以有效的将汽车尾气之中的有害物质转换成为氮气,但是使用此种方式会增加二氧化碳的排放、同时由于铂等贵重金属的使用,也存在有价格昂贵的问题;氢气还原法是将氮氧化物进行分解,同时使用氢气作为还原剂来和氧结合,进而将污染物质有效的除去,达到净化的目的和效果;活性炭选择催化还原法则是使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将废气之中含有的氮氧化物进行一系列的选择性的催化还原,并且其还原率较高。

1.2.3液体吸收法

液体吸收法是利用氮氧化物在通过相应的液体介质之时溶解吸收的原理,达到净化的目的和效果。使用液体吸收法,装置设备比较简易,同时操作起来也比较容易,相关的处理费用比起其他的方法要更低,处理的效果显著,所以在化工行业当中主要是使用此种方法来净化废气当中的氮氧化物。在目前的液体吸收法之中,较为常用的有仲辛醇吸收法以及磷酸三丁酯吸收法,仲辛醇吸收法主要是利用相关物质的裂解产物来吸收尾气当中的氮氧化物,并且在其吸收的过程当中还会生成乙酸,其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而在磷酸三丁酯吸收法之中,是先将氮氧化物当中的有害物质转化成为二氧化氮,进而在吸收塔之内进行一系列的逆流吸收,达到净化的效果。

3、二氧化硫的控制技术

1、采用燃烧过程脱硫技术

炉内喷钙技术。用压缩空气将150目左右的石灰石粉喷射到炉内最佳温度区,使脱硫剂石灰石与烟气充分接触,保证足够的反应时间,使石灰石粉在炉内锻烧分解生成的氧化钙,利用生成的氧化钙与炉内烟气中的二氧化硫进行反应实现炉内脱硫。其主要反应为:

CaCO3Cao+CO2,CaO+SO2+1/2/SO2CaSO4

炉内喷钙技术的优点是以石灰石等钙基物料作为吸着剂,来源广泛,价格低廉,脱硫渣为中性固态渣,无二次污染;既可用于燃用中低硫煤,也能用于燃用高硫煤。在合理的钙硫比(Ca/S≤2)情况下,脱硫率高达75%以上。炉内喷钙技术的最佳燃烧方式是流化床燃烧,其他方式效果均不理想。

2、采用烟气脱硫技术

烟气脱硫技术一般可分为湿法、干法(半干法)两类。湿法烟气脱硫。硫湿法烟气脱硫是指应用液态(液体或浆体)吸收剂吸收烟气中的二氧化硫,脱硫产物的最终形态为溶液或浆液的状态。湿法脱硫的优点是脱硫效率高,技术成熟,运行稳定可靠,脱硫副产物可以利用等;缺点是存在脱硫废水处理的问题,容易造成二次污染,且由于洗涤后烟气温度低,不利于烟囱排气的扩散,需要设置烟气再热器,能耗高,管道及设备腐蚀严重等。主要的湿法脱硫技术有:石灰石/石灰-石膏法。将石灰石粉制成浆液,在吸收装置中与二氧化硫反应,脱除二氧化硫的同时可以回收副产物石膏。为了降低脱硫设备的负荷,通常将其布置在烟气除尘系统之后。石灰/石灰石-石膏法占湿法烟气脱硫的80%以上。该方法脱硫效率高达95%以上,技术成熟,运行可靠,使用于高、中、低硫煤。缺点是浆液pH值过高时,会使脱硫设备内堆积结垢、堵塞,不能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双碱法。双碱法烟气脱硫是利用碱或碱金属盐类(如氢氧化钠、碳酸钠和碳酸氢钠)等的水溶液来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利用石灰反应器中的石灰使脱硫后的水溶液再生,再生后的吸收液可以循环利用。可回收亚硫酸钙和石膏脱硫副产品。此方法反应机理与石灰石/石灰-石膏法类似,是为了克服石灰石/石灰-石膏法容易结垢的缺点而发展起来的。氨法。氨法烟气脱硫是采用氨水作为吸收剂吸收烟气中的二氧化硫,由于是气-液或气-气相反应,反应速率快,吸收剂利用率高,吸收设备体积小,可回收硫酸铵脱硫副产品。氧化镁法。烟气经预除尘和除氯后,利用氧化镁浆液或水溶液作为吸收剂吸收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吸收了二氧化硫的亚硫酸盐和亚硫酸氢盐在一定温度下分解产生富二氧化硫气体,可用于制造硫酸,而分解形成的氧化镁得到再生,可循环使用。

3、干法烟气脱硫

干法烟气脱硫是指以干粉状或粒状吸收剂、吸附剂或催化剂来脱除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它的优点是工艺过程简单,无脱硫废水、能耗低,管道及设备腐蚀小;缺点是脱硫效率较低,设备庞大、占地面积大,投资大。主要的干法脱硫技术有:烟气循环流化床。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是指经预除尘的烟气进入吸收塔后,以石灰石干粉做吸收剂,同时少量水作为增湿水分别进入脱硫反应塔中,使烟气与加入的吸收剂及再循环灰充分混合、反应,脱除烟气中二氧化硫等酸性气体,烟气由脱硫塔上部出口排出,经二次除尘后,固体颗粒被分离,大部分送入塔内进行再循环;脱硫后的烟气排入大气。此法脱硫效率高,无脱硫废水,脱硫副产品成干态,不会造成二次污染。电子束法。电子束烟气脱硫法是利用在反应器内用电子束对烟气进行照射,用氨作为吸收剂。烟气在反应器内照射后,分解产生了大量强氧化性的氢氧基和氧原子等自由基,将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氧化成高价态,与水反应后生成硫酸和硝酸,继而与氨反应得到硫酸铵、硝酸铵副产物。此法可达到烟气同时脱硫脱氮的效果,脱硫效率高达95%以上,脱氮效率高达80%以上。

结束语

在大气污染的防治方面,我国应该首先要了解污染大气主要的污染源,之后根据这些方面对大气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最后再研究应该采用何种技术来防治大气的污染,这样取得的防治效果才能够达到最佳。本文通过对大气污染的影响及危害进行了分析,并且防治大气污染的技术进行了研究,希望为今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参考文献

[1]李懿.大气污染的危害及防治技术研究[J].科技与企业,2014,1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