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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Sincelate1980''''s,transnationalmergerandacquisitionhasbecomeaworldtrendandmajorForeignDirectInvestmentmeansof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Withthecompetitionamong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arebeingintensifiedcontinuously,themarketofChina,whichhasgreatpotentialitiesandupgradedmarketlevelshasbeenandwillcontinuetobethefocusof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WiththejoiningWTO,Chinahasbecomemoreopeninitspoliciesrelatedtoinvestment,marketaccessandnationaltreatment,whichleadstomanymoremultinationalcorporationsenteringintotheChinesemarketbythewayofmergerandacquisition.Thoughweareinaturntime,therearemanyproblemsinthemerge.Thispaperaimsatthecurrentsituationofthemergeandacquisition,analyzingtheadvantageanddisadvantageofthemergeandacquisition,puttingforwardsomeadviceonhowtofacingthemergeandacquisitiontrend.
Keywords: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mergerandacquisition;economicglobalization
引言
跨国公司,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西方报刊。1960年,美国学者戴维?利连撒尔在其《多国公司的管理》一文中正式使用了跨国公司提法。此后,在西方国家的报刊上经常出现,跨国公司、多国公司、国际公司之类的名称。跨国公司从经营的战略定位上,企业必须具有全球一体化战略,而不单纯追求某一企业或局部区域利益的得失;从经营的跨越国度上,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拥有经营性实体;从经营的控制权上,跨国公司需在一个国家设立母公司总部,总部对海外子公司拥有控制权;从经营的决策体制上,通过一个决策中心贯彻母公司的战略意图。
九十年代以来,世界经济环境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世界经济向多极化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区域集团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技术更新不断加快,知识经济改变了各国和跨国公司的竞争基础;面对日益变化的世界经济环境,不断加剧的竞争环境,跨国公司需要及时做出其战略调整,以保持并扩大其竞争优势。90年代末,全球掀起了第五次并购的浪潮,这次并购浪潮持续五年多,几乎所有的行业、所有的国家都被卷入这次浪潮中,引起了世界的极大关注。它已经成为世界跨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这是跨国公司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战略重组活动。本文试图在分析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给我国带来的利弊基础上,就我国如何应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基本概念解析
(一)并购概念
第一,兼并(MERGER)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企业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兼并的方法包括:(1)用现金或证券购买其它公司资产;(2)购买其它公司的股份或股票;(3)对其它公司的股东发行新股票以换取其所持有的原股权,从而取得其它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第二,收购(ACQUISITION)是指企业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对该企业的控制权。收购的对象有两种形式: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股权收购是购买一家企业的股份,成为被收购方的股东,因此要承担该企业相应的债权和债务;而资产收购则仅仅是一般资产的买卖行为,收购方无需承担被收购方的债务。
兼并和收购都是以产权为交易对象的交易行为。它们的基本动因是相似的:为了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扩大企业市场占有率;拓宽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实现企业生产战略调整等。是一种有效地增强企业实力和实现企业快速扩张策略和途径。
兼并和收购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在兼并中,被兼并企业将丧失法人地位,兼并企业将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和债务的承担者;但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它的产权只是部分转让,收购企业以其出资成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债务。
在实践中,由于兼并和收购二者的相似之处远超过其区别,所以经常将其统称为“并购”或“购并”。
(二)并购类型
企业并购类型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
第一,按双方产品与产业的联系划分,并购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
(1)横向并购。当并购双方处于同一或相近的行业、生产或经营同一或相近的产品,并购使资本在同一市场领域或部门集中时称为横向并购。如1998年美国克莱斯勒公司与德国戴姆勒--奔驰公司的并购。
横向并购可以加强企业在行业内的优势地位,产生规模经济效益,但并购后行业内企业数量减少,个别企业规模扩大,容易形成共谋或垄断,对竞争有潜在的负作用,因此横向并购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的管制。
(2)纵向并购。它发生在处于生产经营不同阶段的企业之间,是在生产、经营、销售上互为上下游关系的企业间进行的并购。如制造业企业对其上游的原材料供应商、中间的运输公司、下游的销售商甚至最终用户的并购。生产链的前向并购和后向并购可以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减少交易成本,实现生产交易内部化,更有效的组织专业化生产。
(3)混合并购。是对处于不同产业领域、不同产品市场、从事不相关业务类型的企业间的并购。并购后将产生跨部门、跨行业的多种经营企业。
这一类并购可以降低单一行业企业风险,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范围。可以实现不同企业间的资源互补和各种资源的优化组合。还实现企业经营行业的战略性转移。如以生产“万宝路”香烟而闻名的菲利普莫里斯公司将香烟利润转移,并购一系列食品公司,进行跨行业经营,最终成为全球第二大包装食品公司。
第二,按并购实现的方式来划分,并购还可以分为协议并购、要约并购。
(1)协议并购,又称直接并购。是指并购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联系,提出拥有所有权的要求,双方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磋商,达成共同协议,实现所有权的转移的并购方式。它容易得到目标企业的理解和股东的合作,并能够较好得获得目标企业的一些内部资料和信息,降低并购的风险和并购后的整合难度。但谈判过程可能因耗时长,目标企业要价高导致契约成本会过高。这种并购一般属于善意并购。
(2)要约并购,又称间接并购。是指并购企业并不向目标企业直接提出并购的要求,而是通过在股票市场上收购目标企业已发行的具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票,从而取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行为。并购方可以利用目标企业股价下跌之际,大量购进;或是在证券市场上以高于目标企业当前股价水平大量收购该企业股票,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这是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并购上市公司的基本形式。
当并购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取得一定比例的目标企业的股票时,要依法向目标企业的管理层和所有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并按依法公告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票以获取股权。
间接并购在股票市场上进行,受到市场规则的限制,而且极有可能引起目标企业的强烈反抗,采取各种反并购手段,最后使并购方付出过高代价取得目标企业。这种并购属于敌意并购。
第三,按并购是否是双方友好协商来划分,并购可分为善意并购、敌意并购。
(1)善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事先与目标企业进行协商,征得其同意并通过谈判达成收购条件的一种并购方式。双方在谈判中可以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降低并购风险,避免因目标企业反抗而造成的额外支出。但善意并购中并购方不得不牺牲自身的部分利益,以换取对方的合作。
(2)敌意并购。是指并购方并不事先协商,在证券市场上采取大量收购目标企业股票,意图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在遭到其反抗后仍强行收购的行为。这种方式使并购方完全处于主动地位,而且行动快,时间短,不会因为时间拖延而失去良机。但由于无法取得对方的合作和内部资料,给公司估价带来困难,而且目标企业的反抗也会带来较高的收购成本。
由于敌意并购容易引起股市的波动,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各国政府都会对其有一定的管理和限制。
二、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行为分析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方式开始出现了新的变化,20世纪90年代初,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投资的模式开始出现。1992年4月,香港中国策略投资公司(简称中策公司,它是1991年12月12日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基础上易名而成的)收购了山西太原橡胶厂,从而开创了改革开放以后外资在华并购的先河。2001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政策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这一切为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有力开展创造了便利的条件。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进展更快,外资方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涉足力度加深,跨国公司对一些垄断性较强行业的上市公司具有浓厚的兴趣,外资并购的操作手段更为广泛。
(一)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方式
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可分为并购非上市型与上市型企业两种类型:
第一,跨国公司并购非上市型企业的方式。
(1)整体收购。外商整体收购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组成外商独资企业,从而使该企业成为其独资子公司,这是外商并购我国企业最彻底的方式,多发生在国有中小型企业。典型的案例是香港中策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收购行为。“中策现象”是外商投资并购的起点。
(2)合资控股。合资控股是指外商与中方合资,外商注册资本超过50%,以绝对控股的形式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合资控股”是外商并购我国国有企业最普遍的形式。“合资控股”和“整体收购”相比,有自身的一些特点。首先,收购成本低廉。“合资控股”只需要收购企业50%以上的股权,即可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比如“中策公司”以5l%的股权就控股了我国一批国有企业。其次,使外商收购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成为可能。“整体收购等于我国向外商出售国有企业,尽管目前有一些这样的情况,但大都是一些小型企业,而且还要受到某些政策的约束。然而“合资控股”则不同,外商可以堂而皇之地与中方大型国有企业合资,并要求控股,这对中方来说,就是国有企业“嫁接”外资,这样外商通过“合资控股”方式,便达到了事实上并购我国大型国有企业的目的。外商采取“合资控股”方式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其经济动因是扩大市场份额。通过“合资控股”,可以利用这些企业现有的优势,占据国内的一大片市场,扩大在我国市场的占有率。
(3)增资控股。外商在一开始就提出合资控股的要求不被接受时,便转向一般性的合资经营。一些经营效益好,产品畅销的合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看到市场前景广阔,便在合资经营中要求增资扩股,中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难以注入大量资金,所持股份自然会降低,外方由参股变成控股。
第二,跨国公司并购上市型企业的方式。在跨国公司抢占中国这个拥有巨大潜力市场的浪潮中,我国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已越来越受到外资的垂青,跨国公司已把并购我国上市公司作为进军中国市场的跳板。并购方式多种多样,有直接控股参股,也有间接收购,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三种方式:
(1)“北旅模式”。A股市场协议收购法人股份,即通过协议认购内资法人股。1995年8月9日,北京北旅公告称,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和伊腾忠商事株事会社通过协议一次性购买北京北旅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4002万股,占北旅总股本的25%,成为北旅的第一大股东,日方同时承诺,所持股份8年内不向中国境内法人或个人转让。此举的意义,就在于创造了一个我国上市公司法人股转让的先例——向外商协议转让。
(2)“赣江铃模式”。即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拟发行的B股。在北旅事件发生10天后,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另辟新径,与赣江铃达成协议,以4000万美元购买赣江铃新发行的B股的80%,占新股发行完后赣江铃总股本的20%,从而成为赣江铃第二大股东。
(3)“福耀模式”。即收购国内上市公司原外资股东股权。1996年3月,法国圣戈班间接控股福耀表明了外商控制我国上市公司的新动向。出于进军我国玻璃市场,继而开拓东南亚市场的需要,法国圣戈班工业集团于1996年3月在香港收购了福耀玻璃两家发起法人股东——香港三益发展有限公司和香港鸿侨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从而间接持有福耀42%的股份,取得了福耀第一大股东的地位。
(二)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特征
第一,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目标企业集中在第二产业。
第二产业主要是制造业(家用电器、食品、日用品等在中国国内生产能力已发展较为成熟的行业)。在第三产业以及高科技行业(如金融、咨询、传媒、信息技术等)的并购活动还很少,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第三产业对外商投资的开放程度还比较低。
跨国公司并购的中国企业大多数是质地较为优良的企业。这些企业或者拥有可观的市场份额,是国内市场上的主要生产厂家,在某个区域市场里面居于主导地位(如米其林并购的上海轮胎橡胶厂是国内最大的子午线轮胎生产厂家,占有三分之一强的市场份额;吉利并购的上海刀片厂也曾是国内最大的刀片生产厂);或者具有优良生产资产(如伊莱克斯并购的湖南中意冰箱、南京伯乐洗衣机和杭州东宝空调);或是拥有受过良好培训的技术工人;或是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当然,跨国公司并购的中国企业中也有一些是经营不善、生产设施老化、负债严重的企业,但政府对跨国公司承诺在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条件、从而鼓励跨国公司进行收购。最典型的例子是中央政府鼓励美国柯达公司并购了中国感光材料行业几乎所有的主要生产商,这些厂家由于缺乏后继技术能力并且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而柯达公司换回的优惠条件是中国政府在2002年之前不允许其全球唯一的竞争对手日本富士胶卷公司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
第二,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类型大都是横向型,并谋求绝对控股。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大都是横向型的,目标企业从属于跨国公司既有的经营领域。跨国公司通过横向型并购将其已有的经营业务顺利拓展进入中国,以期达到行业内规模经济,获得垄断利润。到目前为止,在化工行业中,全国最大的59家定点轮胎厂被外商控股的有10家;医药行业中最大的13家外资投资企业中,外商控股51%以上的有7家。
跨国公司一贯强调对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因此,它们绝大多数取得控股的地位。跨国公司不一定百分之百控股,它们只需获得绝对控股(股份大于67%)、或实现多数控股(股份大于50%)。多数控股的典型例子是阿尔卡特收购上海贝尔:阿尔卡特收购中方股东以及另一外国股东的18.35%的股份,从而拥有上海贝尔50%+1股的股份。
第三,并购采用的方式由合资、购买资产发展到借助证券市场实施并购。
1995年以前,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主要通过和目标企业建立合资企业、和利用对既有合资企业增资收购中方投资者股权两种方式实现;95年以后,更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借助证券市场完成并购,如“北旅模式”。此外,目前,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活动中还出现了一种新的方式,就是所谓的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后境外上市的运作,如中策公司将其控股的太原双喜轮胎公司的55%的股权和杭州橡胶公司51%的股权在美国百慕大注册为“中国轮胎公司”,并在纽约上市。这种运作实际上只是跨国公司并购国有企业的延伸,其并购方式仍然包含于上面提到的这几种形式。
第四,由资本营运型并购转向实体经营型并购。
早期在中国发生的几次著名的跨国并购可以归纳为资本营运型并购:外方投资者并购中国国内的企业后并不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和管理、而是将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后拿到跨国公司本市场上市,并在跨国公司本市场上实现原有投资的退出。从本质上讲,这些外国投资者并不是真正的跨国公司,而仅仅是一些全球投资基金公司,其典型的代表是在香港上市的中策公司。随着跨国公司并购在中国的兴起、以及中国企业选择外方合资者的日益成熟,资本营运型并购在大多数行业都让位于实体经营型并购,即由真正从事某一行业实体经营的跨国公司进行的并购。
第五,国有企业成为跨国公司并购的主要目标。
在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案例中,国有企业成为目标企业的现象相当普遍。这反映出国有企业在整个经济资产存量当中仍占有主导地位。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被跨国公司并购也是国企改革的一种出路。
三、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利弊分析
跨国公司借助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不仅仅是为了获取眼前的利益,获得长远的利益甚至取得长久的控制力才是他们的真正目的所在。目前国内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不仅缺乏资金、设备等发展所需的硬件,更为缺乏的是先进的技术、管理手段、经营理念、国际市场渠道等支撑发展所需的软件。跨国公司在并购后输入资本的司时也输入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经验等软件,能够大大缓解国内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之困。但是美国跨国公司并购后常会带来相关行业的大洗牌,导致众多缺乏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倒闭,打破原来的市场结构,提高市场进入门槛,容易造成垄断格局,甚至会摧毁民族产业,导致大量的破产、失业和太高的外资依赖度。
(一)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中国经济的正面效应
第一,资金输血。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能有效的补充我国资金不足,迅速形成规模经济的生产能力,增加社会有效供给。据估算,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大约需要资金2万亿——2.6万亿元,如此巨额资金,不可能全部从国内筹集,因此,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成为重要的现实来源。随着跨国并购数量的增多,外资的流入也大规模增加,这有效地缓解了中国建设资金紧张的矛盾。跨国并购带来外资的流入和跨国并购企业的良性运转,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和保持繁荣的重要源泉之一。
第二,技术创新。跨国公司在并购中国企业的同时,也为中国企业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了我国产业的竞争能力,从而有利于我国新的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支柱的形成。
第三,制度创新。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可以促进市场导向型制度体系的建设,促使政府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减少行政手段的干预,从而有利于我国市场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促进企业真正转变机制,加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变原企业单一的国有产权结构为国有资本与跨国公司混合的资本结构,从而使过去模糊不清的产权关系变得明晰起来。
第四,市场创新。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在给跨国公司拓展市场的同时,也为我国国内市场带来了新的竞争机制,使我国企业直面国际竞争。我国企业大都对国际市场的行情不太熟悉,跨国公司参与后,既可以迅速赶超国际生产力发展的先进水平,又可以充分利用跨国公司方的国际关系、先进的营销观念和销售网络,把产品打进国际市场,并发挥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优势,直接对外经营,增强企业出口创汇能力。
(二)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中国经济的负面效应
第一,国有资产流失。由于我国目前产权交易不规范,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现象。主要原因如下:(1)资产评估不规范、不严格。一方面国有资产露评、低估问题严重。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是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刚刚起步的阶段开始的,许多被并购的中国企业的资产没有经过规范化的核定与评估,有的虽然经过相关机构的评估,但由于当时资产评估制度不完善,评估方法不科学,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外方资产的价值往往被高估。在跨国公司以设备为股本的投资中,很多中国企业并没有要求跨国公司将投入的设备拿到商检部门进行检验和评估,跨国公司设备高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国有资产出售收入管理不善。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的资金有分批投入的优惠规定,导致一些跨国公司利用这一点拖欠资金。而且有的地方在收到资金后,对资金的使用方向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私自改变其用途,而不是按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用于资本再投入。(3)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寻租”活动。某些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者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有意地帮助跨国公司低估国有资产价值,人为地压低国有资产出售的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4)无形资产流失。在跨国公司并购国有企业的过程中,中方品牌被外商大肆“蚕食”,由此造成的无形资产的流失是目前跨国公司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二,市场垄断问题。目前,跨国公司在我国一些地区或行业整体并购中国企业,具有非常清楚的控制、垄断中国市场的动机。例如饮料市场,几乎完全是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的天下。可以说,跨国公司通过并购造成的市场垄断已经成了无法避免的问题。
第三,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产业结构、地区布局不合理。跨国公司并购的中国企业多集中在第二产业,尤其是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因此,如果不对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行为加以引导,长此以往,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引起的产业结构问题会日益突出,也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此外,跨国公司并购的中国企业还存在地区分布不均的问题,跨国公司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中西部的投资存量比重相当少,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在地区布局的不合理,将引发地区经济的发展不平衡,加大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别,引发资源在地区和产业之间的重新配置,加大我国实现地区协调发展的成本。跨国公司通过为其控制的企业提供融资、研究与开发、销售、市场信息、法律等全方位的服务,控制我国部分国有骨干企业,操纵和影响一大批协作配套厂家,如果一大批效益好、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被外商控制,将不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调控,长此以往,势必会对我国国家经济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部分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不利于国民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后,常常从自身利益出发,将控股的企业在形式上进行包装,在境外上市或转手获利,抽走资金,从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同时,跨国公司通常选择效益较好的企业或企业的精华部分,把原有的债务、离退休人员、富余人员的安置包袱留给社会或原有企业,使这部分国有企业更加难以生存,职工处境更加艰难,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如果跨国公司并购的是上市公司,还会冲击证券市场。跨国公司并购的消息一经公布,目标公司的股票往往会受到过度炒作,庄家借题发挥,疯狂拉抬,散户也会狂热追捧,极大地冲击股票市场,加大了股市风险。例如,1995年8月9日,日本五十铃伊藤忠商社协议受让法人股参股“北京北旅”,消息公布后,“北京北旅”股票猛涨,短时间从5元一路攀升到12元,仅消息公布的当天成交就达2600万股,换手率40%,沪深股市由此掀起了一股炒作跨国公司并购概念股的风潮。这种纯粹由于跨国公司并购消息引发的股价剧烈震荡,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另外,以短期套利为目的的金融资本对中国企业的并购,将导致我国经济的虚假繁荣与泡沫现象。国际金融资本对中国企业的并购,与跨国公司产业资本并购中国企业有所不同,其目的往往是为了短期套利,即将并购后的企业进行“包装”,取得在境外上市或者再转卖给相应的跨国公司,从中牟取差价。金融资本的并购通常不能为中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仅仅是一种投机性的短期投资,容易助长通货膨胀和“泡沫经济”现象,埋下引发经济危机的隐患。
四、我国应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对策
跨国并购将是我国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也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方向的重要因素,所以面对跨国并购,我们应在正确认识其利弊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措施来引导跨国并购,积极利用其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面,限制其消极的一面,以此来继续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继续加快产权制度的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跨国公司若通过并购的方式投资中国市场,必然会首选具有制度优势和资源优势的企业,因为投资这些产权清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企业,跨国公司才有可能充分发挥其跨国直接投资的所有权内部化优势。在产权不清晰的条件下,跨国收购存在两个巨大的制度:一是要收购的目标公司的资产所有权不清晰,收购标的本身就蕴涵了巨大的风险;二是由于产权不清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收购后的企业组织将难以通过产权来实现对资源的内部优化配置,影响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生产成本的降低。因此,必须加快产权制度的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构建多元的国有产权主体。活跃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使产权能够真正流动。
(二)制定和完善跨国并购的法律体系
跨国并购作为一种市场经济行为,离不开良好的法律体系。健全而规范的法律制度,可以节约交易的成本,减少并购的不确定性的风险,使跨国并购快捷而顺利的完成。世界知名的专业服务机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90%的在华外资公司高层管理者表示,计划在未来3年间扩展在华业务。但受访者认为中国的法律环境是加人世贸组织后在经营业务上的主要障碍。目前,中国现有的几部外商投资法律主要是规范外商在国内新设企业,对于跨国公司以购并方式进行直接投资则没有涉及。国家经贸委1999年8月颁布的《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外商可以参与购并国有企业,但在兼并、收购的步骤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措施。2003年3月7日颁布、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外资并购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推出,标志着一个较为完整的外资并购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形成。该规定称,所谓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或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以及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资产并购)。这次规定的实施只是向并购法规体系的完成迈了一小步。并购还涉及一些配套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如证券交易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其中许多规定对于并购这一新的投资方式来说并不适用。为便于我国政府将国际并购纳人市场经济发展的正常轨道,达到吸收外资和保护国内有效竞争的双重目的,同时又有利于跨国公司的投资,降低投资者对实施并购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所有针对国际并购的立场、政策、审查程序等都应在法律中体现出来。我国当前最迫切的立法任务应是制定《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等法律。
当前我国既要重视对促进跨国并购增加的立法,还要重视对并购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以防止外面的产业控制和威胁国家经济安全,防止并购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
(三)培育更加成熟的证券市场,加快建设中介服务体系
通过证券市场推进跨国公司对华并购投资,应该是今后重点努力的方向。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以及上市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通过证券市场进行企业并购交易的公正性、公平性能较好地得到保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A股上市,在条件成熟时,还可考虑对外国投资者开放A股市场,使证券市场进一步发挥促进跨国公司对华并购投资的作用。此外,要加快建设包括产权交易、融资担保、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全面的中介服务体系,使跨国公司考虑并购投资时,能寻求到可信任的中介服务。跨国并购是涉及专业知识范围较宽、难度较高的交易行为,需要经验丰富、实力雄厚的中介机构来操作,如大型跨国投资银行、价值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等。而我国国内目前还缺乏这方面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才。以资产评估为例,我国缺乏权威性的资产评估机构、高素质的专业评估队伍和科学的评估标准。资产评估机构往往隶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这影响了评估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在外资并购中难以令外商信任。再加上评估标准和方法不科学,评估行业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管,结果往往是导致评估操作的不规范。另外,许多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身份不清楚,同时具有法规制定者和企业所有者的双重身份,这常常引起外商的疑问。需要一方面培育国内的中介机构,尽快学会按国际规则操作,另一方面开放这些服务业务给国际中介机构,并尽快本地化。我们要鼓励国内的这类中介机构进行合并以提高规模和竞争能力,与国际企业竞争,也允许外商在这些服务行业的跨国并购。
(四)放宽跨国并购的行业限制
跨国并购大多发生在金融、保险、电信、商品流通等资本与技术密集型的服务性行业。由于这些行业不是我国的优势,相对的开放度也就很小。但实际上这些行业正是我国着重培养参与国际竞争的垄断性行业,如果能正确看待扶持本国竞争优势与跨国公司合作的关系,利用跨国并购,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投资,就应该顺次开放这些行业。鉴于我国吸引外资近年有所下降的状况,以及东南亚国家采取更加优惠的引资政策所带来的竞争压力,我国对外商投资领域近年有所松动,如2000年在金融业、保险业、投资公司、航空业、工程公司、旅游业、中介服务等八个领域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不过,从跨国并购的角度而言,这些政策的力度似乎还显得不够。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顺应跨国公司并购的潮流,加大开放的力度,在金融、保险、电信和医药业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提高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提升。当然,考虑到上述领域特别是金融业的敏感性,对其开放既要积极还要慎重。
(五)积极推进我国企业跨国并购
企业要想变强,必先变大。众所周知,《财富》所评的世界500强,其实称500大更为合适。因为有一些500强企业的盈利还少于中小企业,甚至个别公司如韩国大宇则出现了亏损,有的乃至破产。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不少领域要想成为强者,必须先把企业做大,大是强的前提。如汽车制造业,国际公认的最低规模效益线为30万辆的年产量。中国加人WTO后,预计国外的汽车巨头、钢铁巨头、家电巨头将会进一步抢夺中国市场。在上述市场上,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应首先通过国内并购,培育出一批具有规模经济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积极展开与跨国公司的竞争。我国大企业也应积极实施跨国并购。美国和西欧各国同属发达国家,其领先企业面对的是一片广阔的具有相同消费层次的市场,所以英国的沃达丰电信公司收购美国的企业后,也有足够的能力在美国市场大行其道。同理,中国的国内领先企业同样会面对一个广阔的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并在很大程度上是有能力去占领这些市场的,因为中国企业具有自身的比较优势。至于文化和管理上的差异,也会在谋求共同利益的目标下得以克服。另外,在国内市场上,现存大批外商投资企业,我国有能力的企业可在国内对其实施并购,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跨国并购。
结论
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市场,一直是跨国公司竞相追逐的目标。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有关限制性政策的逐步取消,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将采用跨国并购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可以预期跨国并购将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之一。跨国并购一方面有利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但同时跨国公司并购的目标和我国的利用外资目标存在着差异性,而且跨国并购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低估,我们不仅仅要看到它们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更要看到其对中国经济安全的负面影响。本文在分析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夸张的影响时指出国有资产流失,市场垄断,产业结构是我国面对跨国公司在华扩张并购时必须要注意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方面要加快国内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要放宽并购行业限制,完善法规制度建设,积极推进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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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跨国并购直接投资资产重组市场化
1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截止2002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24196个,合同外资8280.60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4479.66亿美元,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但由于我国政策的限制,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我国一般都是采用新设投资的方式,跨国并购这一跨国直接投资的最主要方式在我国利用外资中所占比重并不高。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1年我国吸收了468.88亿美元的国际直接投资,但只有不到5%是通过跨国并购的方式进入我国的。本文论述了汽车工业跨国并购之所以难以在我国广泛展开,主要面临着法律、体制、资本市场、企业文化等方面的障碍。
2跨国并购面临的主要障碍分析2.1法律障碍
(1)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还没有专门适用于外资并购的法律,仅有的几个用于调节外资并购活动的规章制度,如2002年10月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11月,证监会、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特别是2003年3月7日颁布、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成为我国第一部外资并购的综合性行政法规。综观这些法规,其规定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缺乏一系列的外资并购配套法规,如《反垄断法》、《社会保障法》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资并购的发展。
(2)缺乏科学、高效、透明的外资并购审批制度。我国在《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中对外资进入做了规定,但这些规定从总体上看,具有重审批权限和程序界定,轻操作办法的特点。例如《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虽然是直接针对外商收购国有企业行为制定的,但其中的实质性内容只是设定了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而对许多细节性操作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内在协调性和结构的严密性,难以构成一个相对完整和独立的审查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因而极易引起外商的误解。
(3)缺乏排斥地方利益约束及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由于汽车制造企业是以资本为纽带,以全球为资源利用销售市场的综合产业,其本质决定了该产业排斥地域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而我国汽车制造企业一般都与所在地方具有密切的联系,许多汽车生产厂家都是借助于地方性产业政策及地方法律法规得以发展起来。更多的地方通过设立国有股权投资公司来对相应的地方汽车生产企业达到控股或参股。因此,急需建立排斥地方利益约束的法律制度体系。汽车制造企业一直以国有股权为主控制,虽然多数汽车制造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都已经进行了改制,但国有股包括国有法人股的股东权利的行使路径并没有真正清晰过。因此如何建立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中国汽车工业发展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2.2体制障碍
(1)企业产权不清,治理结构不健全。在企业产权不清晰的条件下,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的收购标的本身就蕴涵了巨大的风险,收购后的企业组织也难以通过产权来实现对资源的内部化配置,并形成跨国直接投资的内部化优势。因此,企业产权不清严重制约了跨国公司的并购意愿。又比如股权结构的缺陷,目前我国企业的大股东平均控股比例大多在50%以上,这种特殊的股本结构使得外商想成为控股股东就必须取得较大比例的股权,无形之中增加了并购成本。外资企业若不能控制被并购企业,就无法获得转移技术和管理能力优势的收益,也无法把在生产经营、营销手段、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嫁接到国内企业中来,跨国并购的优势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2)资产评估问题。外商购买国内企业时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购买价格。目前,国内企业的资产评估大多采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评估部门的评估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是以账面资产为准的,而外商接受的价值不是账面价值而是市场重置价,即该企业的实际价值,这和账面价值有较大的差距。这个问题是外商购买国内企业难以成交的结症之一。另外,全国仅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400多家,专门从业人员
1000余人,远不能满足需要,评估实际水平距国际水平差别甚大,操作过程中有时还受行政干预。一些国内企业的资产没有经过规范化的核定和评估,如对企业品牌、商标、信誉等无形资产的评估。
2.3资本市场障碍
所谓资本市场障碍是指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缺陷,从而为企业之间产权交易设置的障碍。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是企业间开展并购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不仅如此,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还决定了企业并购活动的发达程度。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证券市场的发展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并购的质量。国外大多数企业间的并购都是在证券市场上完成的。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不仅市场规模比较小,而且本身带有很多的不规范性。目前国内的资本市场,除A股市场刚开始对合资企业开放之外,基本不对外资开放;证券市场上“一股独大”现象突出,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而流通股B股、H股数量有限,加之股市低迷、信息披露不规范、幕后交易时有发生。这些都大大限制了外资通过证券资本市场进行跨国并购。
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的另一表现是金融工具品种少,企业筹资渠道狭窄。并购活动耗资巨大,单纯依靠一个公司自有资金显然是不现实的。在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主要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借别人的钱来完成跨国并购。90%以上的并购资金是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股换股、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融资手段筹资。但我国绝大部分并购活动还仅仅停留在资产无偿划拨、承担债务或现金收购等方式上,并购活动中的融资效率十分低下。
2.4企业文化差异造成的整合障碍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并购呈现出范围广、巨额化、跨国化等一系列新特点,逐渐成为世界各国企业扩大规模、获取竞争优势的最有效的战略选择。但这一战略选择的实现并不完全取决于有形资产规模(如厂房、机器、技术、资本等)的简单叠加,更重要的是实现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从有形资源到以企业文化为核心的无形资源的整合,从而在根本上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跨国并购中,并购双方来自不同的国家,政治、经济背景不同,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东西方文化差异造成的冲突不可避免。由于并购中往往要涉及到人员变动、管理模式选择等问题,双方文化的差异就表现得更为突出和明显。据有关数据统计,在全球范围内资产重组的成功率只有43%左右,而那些失败的重组案中80%以上直接或间接起因于新企业文化整合的失败。因此,如何通过整合在企业内部建立统一的价值观和企业文化,实现“l+1>2”的效应是并购双方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3采取的主要对策与建议
3.1健全外资并购法律法规,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首先,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及其发展中国家的成熟经验,构建起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体现我国具体国情的、操作性强的外资并购法规体系。具体而言,应将重点放在《企业兼并法》、《反垄断法》、《产业政策法》等法律的制定上。在制定上述法律的基础上,还应完善其他配套法规和制度,以更好适应外资并购的需要,如修改《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投资限制的规定,适当放宽收购资金的到位期限;完善《证券法》中要约收购的规定,使国有股向外资转让的比例进一步合理化;完善《企业破产法》,使破产企业的债务清晰、职工安排与安置进一步合理化,减轻外资并购的相关成本等。其次,简化外资并购的审批程序。外资并购的审批制度要按照国际惯例改为实行有限度的自动核准制,用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强化审批责任,简化审批手续,合理规定审批时限。外资并购的审批权力可以适当下放,此外,国家及各省市都应该尽可能设立或委派专门机构开展外资并购的审批工作,以防止出现政出多门、相互冲突的现象。
3.2规范资产评估制度,提高资产评估水平
科学合理的资产评估制度为企业并购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有助于外商对目标公司的资产结构、经营状况、资产价值、获利能力等重要指标进行详细了解与科学分析,从而确定恰当的并购交易价格,使得整个外资并购工作定量化、规范化,避免主观随意性。因此,必须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现有的资产评估制度,努力提高评估水平,积极与国际惯例接轨,以实现既保护国有资产在外资并购中不受侵害,同时又保证外资并购活动顺利进行的目标。我们在转让相关资产时,要尊重国际通用的评估原则和方法,不应人为地要求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的转让定价不得低于净资产价格,同时,也要改变不论国有资产质量如何,一律用重置成本法来评估其价值的做法。
3.3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畅通外资并购的市场渠道
资本市场是跨国并购的重要平台。就目前来看,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还相对较小,而且缺乏高度流动性和稳定性,要想真正成为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基本平台,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推进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A股市场上市;二是当市场发育相对成熟,监管制度相对健全时,有限度地对外资开放二级市场,适当允许外资通过收购流通股来达到并购的目的;三是对于外资收购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在“禁售期”满之后,是否可以借助QFII机制,以及其他配套措施来解决其持有股份的流通问题,以调动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积极性,也给外资退出被并购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渠道;四是建立上市公司国际并购审查制度,防止国家相关的优惠规定被纯粹的投机性外资所利用,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五是建立一支能够为外资并购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国内中介机构。
3.4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规范汽车制造企业治理结构和股权制度
按照现代公司制度规范,依法落实股东责任、董事责任和经营责任,实现责权利相结合,使其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独立主体,彻底脱离行政附庸的角色。逐步实现地方国有股权在当地汽车制造企业中退出控股地位,这样在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的同时,还可以保障汽车制造业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进行零部件采购和汽车销售,彻底消除地区贸易壁垒和资源壁垒。与此同时,建立清晰有效的中央与地方两级有机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3.5加快产权市场建设
市场化是汽车制造企业进行产业内并购重组的根本保障。要建立以自由竞争为特征的企业并购市场环境,通过企业之间的股权关系纽带,逐步形成以股权并购为主要形式的产业内并购,同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立企业并购市场规则。同时通过汽车制造企业国有股权出让获得资金,专门建立以汽车技术开发为主的投资公司,支持中小科技企业,确保中国在汽车新技术方面的合理利用和技术开发,再以向大企业转让或由原企业股东回购的方式退出,逐步建立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汽车技术支撑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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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叶勤.跨国并购影响因素的理论解释与述评[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3(1)
【关键词】企业并购 中国特色 并购动因 综述
尽管西方的企业并购动因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释我国的部分并购活动,但我国的并购动机仍有自己的特色。上文指出,企业并购活动在我国起步晚,显然相应的理论研究也不够成熟,未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这也是本文摘要中只对中国特色并购“动因”进行综述而未加“理论”二字的原因)。以下部分将是对中国学者认为能较好解释中国企业并购活动的西方并购动因理论和中国特色并购动因,分中国企业国内并购动因和海外并购动因进行的综述。
1.中国企业国内并购动因
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转轨的特殊时期,因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动因也呈现出多样化和特殊性,通过阅读学者们的相关研究发现,中国上市公司国内并购行为存在很多异于西方并购理论所解释的方面。
1.1政府干预动机
洪道麟、刘力等(2006)通过分析多元化并购也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国有控股企业,它们与地方政府具有千丝万缕、错综复杂的关系。一方面,上市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鼎力支持,如资金筹集、税收返还以及政策引导等各种优惠;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有时会因为政府关联而背负一些额外的义务。贾良定等(2005)的调查显示国内企业在进行多元化选择时会考虑政府政策。
1.2狂妄假说理论
熊德华(2006)以1999—2003年间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并购事件为样本,从并购角度考察我国上市公司的多元化并购战略与企业长期绩效之间的关系表明,狂妄假说和自由现金流假说可以较好地解释我国企业的并购类型选择动机。绩效越好,实力越强,管理层就越容易受到狂妄情绪的影响,这些企业也越容易选择实行多元化并购。
1.3借壳上市动因
范磊(2004)、陈传刚(2007)在各自的研究中都指出,有的中国企业并购动机受到资本市场的限制,借壳或买壳上市成为他们的主要动机。陈静(2008)认为,由于我国公司上市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所以上市公司资格的稀缺性;同时严格的上市标准使得一些民营企业被拒之门外,所以民营企业往往以上市公司作为并购目标,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从而达到本企业上市融资的目的。
2.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动因
由于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实践起步较晚,加入WTO后才开始蓬勃发展,参与时间比较短,参与程度较低,关于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不多,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但可以有以下几点概括。
2.1获得优质资产及品牌,抢占国际市场
党伟、朱莹(2010)指出,中国企业并购外国已有的知名品牌,借助该品牌在当地的知名度、营销网络等资源进入该国市场,是中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的一条捷径。对于增长己进入瓶颈时期的中国制造业企业来说,通过跨国并购,既可以依靠目标企业的品牌效应增强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还可以利用目标企业原有的稳定、系统的销售渠道开辟跨国市场,迅速在当地市场占有一席之地,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
2.2获得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自然资源
薛求知(2004)将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与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对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动因进行理论分析,把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动因分为四类。在市场寻求型中指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获取技术的动机日益清晰,与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企业、90年代韩国企业的海外扩张动机不谋而合。
2.3政府的鼓励政策
我国相当部分跨国并购并不是纯粹的企业行为,政府的鼓励政策对其从宏观上加以引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扶持,使其能顺利、平稳、持续地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经济政策来引导企业跨国并购。王习农(2004)认为,政府政策的改变特别是向有利于吸引外资的政策转变,能使更多国家的企业并购进入,跨国并购对一国政治经济稳定性的敏感性较为突出,目标公司所在国政府更迭的频率、权力交接秩序、政府政策的稳定性、工会力量的强弱、劳动力价格水平以及劳动生产率水平等因素,都会在相当程度上影响跨国并购行为。
三、结论
企业的并购动因是多种多样,复杂多变的。本文通过对中西并购动因(理论)的简单述评,可以看出,尽管以上西方的企业并购动因能够解释我国部分并购活动,但我国的企业并购动机仍存在自己的特色。特别是中国企业的并购行为似乎始终有政府的影子,对此作者将在接下来的学习中对其进行实证研究。我们只有将各种动因之间、中西并购动因加以结合考虑,才能对我国企业的并购行为得到正确、深刻的认识,为我们研究企业并购效应和其它相关问题开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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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跨国公司;并购;法律规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论文全球第五次并购浪潮正在迅速蔓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曾经说过:纵观世界上著名的大企业、大公司,几乎没有一家不是在某个时候以某种方式通过并购发展起来的。⋯并购是发展的大势所趋,并购是进入新行业、新市场的首选方式,并购也是进行产业结构转型的重要手段。跨国并购带动了国内企业的并购,同时国内企业的并购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跨国公司并购。跨国公司的战略性并购投资对我国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好,对于发挥规模经济优势、增强科技开发能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增强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等方面确实有着积极的作用;如果利用不好,就会对我国产业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民族产业的健康成长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规范国外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立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新趋势
综合中国从20世纪9O年代初开始的跨国公司并购情况,结合全球经济形势,目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出现如下趋势:
(一)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发展速度加快,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发生在中国的并购虽不能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并购相提并论,但对中国来说,发展规模和速度如此之快确实惊人。2005年前l1个月,全球已经进行了24806宗并购交易,总金额达到了2.06万亿美元;2005到2006年8月份止,并购在中国的发展也是非常迅速的,中国企业的并购金额达到了280亿美金的规模,从其发展速度和规模上都创下了历史新高。
(二)外商独资企业比例上升,外商在华投资时的“独资倾向”越来越明显。1997年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合资企业占主体;1997年,外商独资企业首次超过合资企业,占据了多数。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共4.1万家,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占62%;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约4.3万家,外商独资企业占70%;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约5.6万家,外商独资企业占82%。不仅如此,还出现了许多合资企业纷纷转变为外商独资企业的现象。如德国汉高、天津汉高都成了外商独资企业。最近几年有些外商甚至在并购之后还彻底放弃原有品牌,改用自己的品牌,使得我国企业长期建立起来的品牌影响力消失殆尽。
(三)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领域拓宽。2000年以前并购领域以制造业为主,毕业论文包括汽车、化工、医药、家电、机械、建材、食品等;2000年以后除制造业外,服务业的跨国公司并购明显增多,包括金融、电信、商业、房地产、航空运输、网络资讯服务、媒体广告等[2],另外还包括第一产业的矿业,如荷兰皇家壳牌购买中国石化股票等。这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逐渐放宽对服务业的准人条件有很大关系。另外,IT产业的技术进步和金融衍生物的发育也为跨国并购创造了条件。为了增强对中国市场的控制力,提高市场份额,跨国公司收购国内企业的对象已经从零散的单个企业收购转向行业性收购,从开始时在饮料、化妆品、洗涤剂、彩色胶卷行业大量并购国内企业基本形成寡头市场的竞争格局后,又向通讯、网络、软件、医药、橡胶轮胎等行业扩展,以谋求更大范围开展并购活动。
(四)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后正逐渐形成市场垄断地位。如跨国公司的工业总产值占行业产值的比重已从1990年的2.28%上升到现在的35%以上。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跨国公司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已占据国内1/3以上的市场份额。例如,在感光材料行业,1998年以来,柯达出资3.75亿美元,实行全行业并购,迅速获取了中国市场的较大份额,2003年l0月达又斥巨资收购了乐凯20%的国有股,全面控制国内数码冲印市场;在移动通讯行业,摩托罗拉、诺基亚和三星等外资企业市场占有率已达到80%以上;在软饮料行业,可/2I可乐、百氏可乐基本控制了国内大中城市的饮料市场等。跨国公司凭借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在我国构筑起较高的行业进人壁垒,以便可能把价格提高到完全竞争水平以上,以获得巨额垄断利润。
(五)跨国公司已经走出过去的分散性、随机性的并购模式,转向有目的地、有针对性地并购同一地区所有企业或不同地区同一行业的骨干企业。如,香港中策公司开始并购山西太原橡胶厂,随后的两年里,先后投资11亿元人民币,与泉州37家国有企业、大连轻工系统101家企业合资。与此同时,
还与杭州橡胶总厂、啤酒厂、电缆厂、低压电器总厂合资,把国内不同行业的180家企业成批改造成35家合资公司。这些公司均由中策公司控股5l%以上,从而引起了轰动全国的“中策现象”。
(六)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地区集中化。跨国公司并购的投资地与跨国公司对中国投资的地区十分吻合,明显地集中在东部沿海发达城市,尤其是资本市场发育完善、企业成长规模大的城市,如大连、北京、天津、上海、苏州、南京、广州等地。
二、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由于对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实践经验缺乏,加之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在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过程中往往出现以下问题:
(一)跨国公司在某些限制性行业进人太深,尤其是通过间接并购,已进人到对跨国公司禁止或限制的领域中。由于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立法较为滞后,专门性的跨国公司产业政策立法很长一段时间处于空白,有关跨国公司行业准人的规定多散见于一系列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中,这导致了跨国公司在某些限制性行业进人太深,尤其是通过间接并购,进入到对跨国公司禁止或限制的领域中。虽然我国相继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两部规章,它们对于促进我国外资产业布局的合理化和跨国公司结构的优化以及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也确实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外资产业政策立法只是针对了新建这种增量投资方式,而不对跨国公司并购尤其是跨国公司并购这种存量投资方式做出任何明确规定,不足之处显而易见。[3]
(二)跨国公司进行垄断性并购,在国内某些行业已经或正在形成跨国公司企业的垄断,如电子通讯、日化产品、医药等行业。硕士论文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其目的是为了追求效益,然而追求效益的同时,难免会产生垄断问题。垄断容易造成东道国的幼稚工业受到压制,市场被寡头控制,原有的竞争秩序遭到破坏。因此,制订《反垄断法》,将“可能损害有效竞争”的并购作为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中加以严厉禁止是世界各国反对垄断的惟一有效的法律途径。[4]然而,在我国至今尚无一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专门的《反垄断法》来限制垄断,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只是大多散见于各种不同层次、级别的法规、指示和条例中。跨国公司并购所造成的市场垄断妨碍了公平竞争,对我国民族经济形成强烈冲击,恶化了行业内大多数企业的生存环境,妨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对并购资产压价并购,尤其是对国有资产的评估作价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跨国公司并购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越来越严峻的问题。探究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我国目前还是缺乏对跨国公司并购活动的法律对策及监督的有效机制;产权交易主体不明确;并购中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缺乏规范,忽视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过程不透明,私下交易多,缺乏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一些出售国有资产者急于求成,往往是利用并购的契机筹集资金来摆脱资金困境,或谋取其它个人和小集体利益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四)在我国,由于近几年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迅速发展,我国还未建立一套专门的跨国公司并购审批制度。仅有的专门涉及审批问题的规定也太过原则性,且制度相当零乱而难以操作,存在审批权限过于下放、审批权行使混乱、审批环节过多、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等弊端。譬如,1989年《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被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而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要经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批。这种不系统、不统一的法制状况不利于企业产权规范化、合理化流动。实践中,我国跨国公司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还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我国现行的逐一复合制审批,即跨国公司的引进不论项目、投资额大小,均应经过不同层次、级别的审批机构审批,制度效率极为低下;而我国用于指导审批时依据的跨国公司法及其它有关企业兼并和产权交易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则又存在着层次较低以及政出多门而导致的审批要求各不相同甚至冲突的问题。总之,审批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我国经常出现地方政府擅自批准出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失控等种种不正常现象。
除存在上述问题外,跨国公司在对我国企业进行并购过程中还存在诸如知识产权保护、资产评估、并购相关方的权益保护、跨国公司缴付等问题。而在这些方面,我国现行立法依然没有摆脱过于原则化、简单化,缺乏预见性和难以操作等问题。
三、规制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思考
(一)建立、健全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审查法律制度。跨国公司并购审查制度是保障东道国经济利益、维护东道国经济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发展中国家都已建立了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较为完整的跨国公司并购审查制度。我国应根据新形势需要,修改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并针对目前的并购新趋势、新特点,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制定《跨国公司企业法》和《并购法》。《跨国公司法》应首先对跨国公司的概念和具体形式作出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对跨国公司的待遇原则。原则上应以国民待遇为主,但对跨国公司投向的原则和范围亦应作出严格规定,并将《产业目录》纳入《跨国公司法》的范围,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予以适时的、适当的调整。尤其是对于限制性产业,应具体规定有关产业跨国公司进入的程度,如规定跨国公司所占股权的最高限额等。对于向鼓励和允许跨国公司进入的产业进行的投资可采用登记制,而对于向限制和禁止跨国公司进入的产业进行的投资则实行严格制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尽快颁布我国《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健全竞争法体系。《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是现代经济法的核心,英语论文它甚至被视为“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基石”和“自由企业的大”。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需要反垄断法。从这一角度分析,《反垄断法》不仅有利于克服跨国并购的负面效应,而且还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将竞争和垄断控制在一个适度的水平。因此,西方国家的法律对跨国并购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了严格的防范,如美国的托拉斯法规定,如果一家销售额或资产超过一亿美元以上的公司要收购一家销售额或资产超过一千万美元的公司须通知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并在《克莱顿法》中规定:公司间的任何兼并行为如其效果可能使竞争大大削弱以导致垄断,该兼并行为被认为是非法。美国对企业并购的监管是从反垄断法开始的,并且成为反垄断法的核心。英国也制定了类似美国的企业并购专门立法——《伦敦城收购及兼并守则》。所不同的是,英国没有专门的反垄断法,其对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规制被包含在《1980年竞争法》之中。我国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构成垄断的条件,并以此作为并购能否被批准的衡量标准。凡是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都必须接受审核,以确定该并购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要求;若形成或可能形成垄断的都将不予批准。而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应侧重规制跨国公司并购中可能导致的垄断,以维护和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实力。另外,国家在制订《反垄断法》的同时,还应加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健全竞争法体系。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过程中,应考虑明确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机关的组成、权限、活动程序、处理方式,对于跨国公司并购中可能采用的商业贿赂、非法融资、欺诈舞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所规定[5]。
(三)健全资产评估制度,强化并购交易条件管理。外国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造成我国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屡禁不止的主要因素是我国资产评估制度的不健全造成的。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规范化的资产评估制度,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督和管理。应在短期内建立、完善《产权交易法》,科学组建资产评估机构,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并购进行强制性资产评估。加强立法工作,尽快制订和颁布《国有资产法》,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以杜绝或减少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杜绝跨国公司并购中国有资产流失,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明确国有资产的受益主体和责任主体。[6]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我国应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重视对企业的商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加强对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对评估中的恶意欺诈、故意压价、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在跨国公司并购的批准或审批部门在审查并购协议时,政府应强化对交易条件的管理,如对民族品牌的培植和维护;达到控股线时,应要求并购企业承担原有企业的负担、保证原有企业新技术开发以及高新技术的滚动转让等。
(四)制定《国有资产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建议尽快制定出台《国有资产法》,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在国有资产的转让过程中,应遵循我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中有关股权变动及公司合并、分立的基木原则,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特别是要征得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或由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明确授权,杜绝有关行政领导和个别董事会成员私自决定的情形。在并购的价格上,对于凡国有企业的并购必须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要制定统一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评估标准,将有形资产和企业的商誉、市场、占有率等无形资产都纳人评估的范畴。国有股转让价格应依据被并购公司股票的实际投资价值与合理市盈率,并参考签订协议时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和对股价走势的预测等因素确定,将国有资产出售收人与营运收人区别开来,制定合理的转让价格。除此之外,应当加强对跨国公司到位情况的监督,提高引进跨国公司的质量,从而使国外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的并购在公正、公开、合理、规范的规制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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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并购,是企业、社会资源重新配置组合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西方的发展历史已有近百年。目前,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经济存量调整、与国际接轨的攻坚阶段,并购对资产战略重组、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增强国际竞争力也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在并购被越来越多的企业作为超常规发展手段的今天,正确认识、分析企业的并购行为也显得日益迫切和重要。
一、什么是企业并购
并购包括兼并、收购与合并。兼并(merger)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的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收购(Acquisition)是指一家企业用现金、股票或者债券等支付方式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的行为。合并(consolid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互相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兼并、收购和合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们一般习惯统称为并购。并购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企业保留或者消灭法人资格。并购作为企业实现自身扩张和增长的一种方式,一般以企业产权作为交易对象,以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形式购买被并购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或者资产作为实现方式,并以取得被并购企业的控制权作为目的。
二、企业并购的成因分析
一切兼并和收购,其终极目的,无非是提高竞争优势,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一是追求高额利润的结果,通过获取廉价原料和劳动力,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二是为了拓展营销渠道,抢占市场份额;三是转移风险,寻找新的行业机会,采取多部门经营的方法,进行多样化经营,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营风险,减轻在危机中所受的损失。
三、企业并购的对策分析
1.逐步健全完善法律体系。
目前企业并购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并且是不同部门针对不同问题制定的,许多规定相互矛盾和冲突。现存制度对于垄断行业的并购缺乏完善的限制措施,因此,迫切需要调整和完善与并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则,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适应当前全球并购投资趋势、适合我国国情,具有统一、透明、可操作性特点的“兼并收购法”和相关的法律及实施细则。同时需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并购法律法规体系。
2.进一步改善社会经济环境。
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日益加深,政府和企业都越来越按照市场规律办事,企业在并购过程中,政府的参与会越来越少,而企业的自主程度会越来越高,尤其对于强强并购,更是强势企业间充分按照市场规律作出的战略选择,这对于企业的并购过程以及并购后的整合过程都是至关重要的。
3.加强对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监管。
在跨国公司扩大占有其他国家市场时,往往使被并购企业所在国经济受到很大冲击,甚至会威胁到该国经济安全。由于我国对跨国并购还缺乏一个完整、系统的监管制度体系,跨国公司通过直接投资或并购中国企业的方式,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对许多行业实现了垄断或处在垄断的临界点,控制中国关键行业、敏感行业的战略意图已经相当明显。目前,证券市场正在逐步对外开放,外资必将加入到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来,虽然有关规定对外资并购设置了行政性门槛,但由于其拥有强大的资本实力,上市公司自身的反收购难度仍然较大,且国内多数并购竞争者在控制权争夺战中处于劣势地位。为防止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应由有关部门联合组成跨国并购审批机构,对外资收购我国企业进行审查;建立并购中的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并购经济信息网络、档案管理系统和分析系统。
4.进一步完善并购方式。
并购方式直接关系并购的成败,其多元化发展,对国民经济结构性的重大战略调整,以及发挥证券市场促进资源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基础性功能和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全流通的新局面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从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必须加大改革力度,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多种市场化的支付手段和创新方式。目前要尽快开展以新增股份购买资产为主要方式的换股收购、吸收合并试点,以及定向回购与剥离不良资产相结合的资产重组试点。
论文摘要:在我国,跨国并购出现了爆炸性增长的趋势,中国企业也广泛地采用跨国并购作为进入国际市场的重要法宝。企业并购整合的内容包括:战略整合、财务整合、人力资源整合、文化整合等等,而财务整合是管理整合的重点,因此,文章从企业并购后的整合问题入手,分析了财务整合的原则、模式,并结合财务指标评价法从定量与定性两方面对财务整合效果进行全面的评价。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施蒂格勒曾经说过:“一个企业通过兼并其竞争对手的途径发展成巨型企业,是现代经济史上一个突出的现象。”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越国界的企业并购行为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经济舞台上的一个重要现象,在正在形成中的全球企业市场上进行的跨国并购交易成为最近推动对外直接投资增长的主要动力。
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影响世界经济的重要力量。尤其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下,跨国并购或许会成为今后我国企业进行跨国经营的一种重要形式。经济全球化和IT技术的发展使得“无国界经营”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是全球各地的竞争性企业所需要面对的事实。市场规模的扩大导致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追求规模经济效益,跨国公司经常运用跨国并购的手段实现其战略价值的增值,而这种价值的实现是通过整合达到的。通过整合,对目标企业进行优化组合和再造,从而使目标企业的价值实现增值,由此可见,并购后的整合成功与否是并购成败的关键所在,而财务整合又是并购后整合的核心环节,因此,有必要对财务整合问题进行相应的探讨。
一、财务整合的原则
企业并购的目的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为实现该目标,并购后企业必须进行管理整合,又由于财务管理是公司管理体系的核心与神经,它不仅关系到并购战略意图是否能够贯彻,而且关系到并购方能否对被并购方实施有效控制以及并购目的的实现,因此,必须进行有效的财务整合,财务整合得好坏直接决定并购后财务效率的评价。
换句话说,企业并购后,财务必须实现一体化管理,被并购企业必须按照并购方的财务制度运营,即进行财务整合,财务整合是指利用特定的财务手段,对财务事项、财务活动、财务关系进行整理、整顿、整治,以使企业的财务运作更加合理、协调,能相互融合的一种自我适应行为,是对现有财务管理系统的调整和修复,是企业扩张的需要,是发挥企业重组所具有得“财务协同效应”的保证,是并购方对被并购方实施有效控制的根本途径,更是实现重组战略的重要保障。
在财务整合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1.协调性原则。企业的并购整合包括战略整合、财务整合、文化整合、人事整合等方面,财务整合的实务必须和其他整合配合进行,做到协调统一,才能培育和提高核心竞争力,使企业并购增值。
2.统一性原则。财务整合的目的就在于调整并购双方的资源、制度、组织财务内容,形成合理的结构,以确定财务资源统一配置的组织形式,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竞争形势。统一性原则要求双方并购后不仅在财务指挥机构上的统一,更重要的是在形成统一配置财务资源的内在功能。
3.结构匹配性原则。企业必定有自己的资产结构、负债结构、权益结构等,合理的结构是财务稳健性的基础,因而并购后的企业不仅要保持资产、负债的内部协调,而且需要保证它们之间的匹配对称,消除并购双方的不协调,保证企业经营活动对财务的要求,从而提高财务协同效应能力,降低风险,提高市场竞争的灵活性。
4.成本效益原则。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只有收益大于成本时才会给企业带来净效益,因此,在整合中要对成本效益进行科学的、合理的估算,使财务整合方案成本最低、产生的效益最大。
5.强制性原则。无论被并购方是否接受,并购方都必须将其财务制度进行移植,只这样才能保证并购的成功。但在财务制度的选择中是要坚持科学性与先进性,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的有效性,增加其灵活性;同时,企业在进行财务整合时,需要借鉴其他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经验,在财务整合过程中尽量保证财务整合能够满足企业发展对财务的要求。但一旦并购后企业的财务制度形成,则必须强制性执行。
二、跨国战略并购的类型
根据战略并购的行业相互关系划分,并购活动可以分为横向跨国并购(又称水平并购),是竞争对手之间的联合;纵向跨国并购(也称垂直并购),即供应商或客户的并购;混合跨国并购。
1.横向跨国并购。横向跨国并购又称水平标购,是指在不同国家之间、在某一既定的商品空间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商品的企业的并购行为,通常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领域相同、生产产品相同的同行业之间进行的并购。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生产相同的商品或劳务,并且在其他生产、销售环节具有类似或互补性。该类并购可以扩大生产规模实现规模经济,减少竞争对手,提高行业的集中程度,增强产品在同行业中的竞争能力,控制或影响同一产品市场,主要是利用规模经济原则。
横向并购能够给企业带来许多经营优势:(1)降低成本。并购后,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其产品和服务成本将逐渐减小,产品的平均成本低于同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占据商品竞争中的价格优势,利用价格优势,获得一定的垄断利润,从而扩大市场份额。(2)大多数企业使用换股方式交易并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可以合理避税。(3)增加并购后企业价值及获得再增长的优势。横向并购的缺点是,易于出现行业垄断,限制市场竞争。
2.纵向跨国并购。又称垂直跨国并购,其发生在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或买主和卖主之间。即一家厂商最主要的中间投入产品是另一家处于另外一个国家的厂商的最终产品的两家厂商之间的并购行为,或一个公司将与本公司生产的前后工序相关的外国公司并购过来的企业并购行为。纵向并购又分前向并购和后向并购两种形式,前向并购是向其最终用户的并购;而后向并购是向其原料供应商的并购。通过生产销售环节的前向和后向联系,加速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减少不确定性和减少交易成本,获得一体化的综合效益。另外,由于有更大的规模,还可以从规模经济和更高的进入壁垒中获益。纵向并购的缺点是企业生存发展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
3.混和跨国并购。是指一个公司对那些与自己生产的产品不同性质和不同种类的国外公司进行的并购行为,其中国外的目标公司与并购企业既不是一个行业,又没有纵向关系。通常发生在某一产业的企业试图进入利润率较高的另一产业时。
通过跨国并购,企业可以不在某一个单个产品或服务的生产上实行专业化,而是可以生产一系列不同的产品和提供系列不同的服务,实现多元化国际经营战略,从而达到寻求分散风险和深化范围经济的目标。企业并购后产品经营多元化,通过混和跨国并购,企业能够分散风险,将交易成本内部化,获得更大市场份额,获得税收优势等。
三、财务整合的模式
企业并购有不同的并购动机和具体的并购目标,不同的企业也有其不同的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和缺陷,因此,并购后的企业要依据不同的模式进行财务整合。常用的整合模式一般有两种,移植模式和融合模式。
1.移植模式是指将并购方的财务控制体系适时地全面移植到被并购企业中,强制性地要求被并购方贯彻执行。该方式主要适应于以下几种情况:(1)被并购方的管理体系尤其是财务控制体系混乱,严重影响了被并购企业的发展,而并购方企业有着科学完善且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把并购方的财务控制体系或者是根据被并购方的具体情况,参照并购方的财务控制体系设计新的财务控制体系,采用强制性方式,直接注入被并购企业,这样不仅会有效的改善被并购方的财务控制状况,还可以加快整合的进程。(2)并购方为了迅速扩大自身的规模,一次性的并购多家企业。在此种情况下,就可以把并购方的财务控制体制直接地移植到被并购的各个企业当中,这样有利于并购后整个企业集团业务的开展。缺点:若并购双方存在冲突,则整合成本高、风险大。该模式整合的速度与效果取决于员工的支持程度。
2.融合模式。是将并购后原有企业的财务制度中的先进性和科学性等加以吸收和融合,形成新的财务制度管理体系,这样的财务制度管理体系显然有利于并购后新企业的组织管理和生产经营。此种模式适用于被并购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相对比较科学,或在纵向并购中,并购企业的财务体系并不适用于被并购企业。该整合模式企业冲突不大,但整合的成本高、风险大。整合的成功取决于并购企业的磨合程度、新文化的质量。
四、财务整合模式的选择
财务整合模式的选择要考虑战略并购的类型,并取决于并购双方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根据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在战略依赖性与组织独立性需求程度的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整合类型。
1.移植式财务整合模式。是指将并购方的财务控制体系适时的全面移植到被并购企业中,强制性地要求被并购方贯彻执行。该种模式主要发生在强势企业对弱势企业的并购整合中。
[关键词] 中国企业 海外并购 政治因素
一、政治因素增加了跨国并购的风险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潮流,纳入全球生产体系,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在获得资源、开拓市场、获取技术、品牌建设等动机的驱使下,诸多中国企业通过跨国并购来实现自己的国际化战略,并购的频次、金额、范围等不断扩大,日益成为跨国并购中活跃的主角。对于迈出跨国并购步伐的中国企业而言,中国企业不但面临着市场意识、管理规范上的欠缺以及管理背景的不完善,更面临着东道国政治因素的挑战。
跨国并购中的政治因素主要指东道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企业以及政治与经济安全方面的考虑,会运用政府的力量来干预国外企业对本国企业的并购,并设置各种政治。这些“非经济因素”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往往左右着跨国并购的成败。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非经济因素分析
1.意识形态偏见
长期以来,西方社会一直将和平崛起的中国视为最大的潜在竞争对手,日益壮大的中国并购力量让许多国家感到意外、震惊、甚至恐慌。被收购企业所在国担心先进技术被中国企业掌握,或担心中国企业控制资源。以美国为例,美国人在文化心理上对中国企业存在着很深的偏见:美国人心理上仍然是“欧洲中心”(Europe Centric),这个特定的民族文化内涵导致美国人对非欧洲企业进入美国市场抱有特别复杂的心情,美国人可以在心理上接受英国、荷兰、甚至德国企业对美国企业的收购,但对亚洲企业收购美国企业则十分警惕,甚至可以说是“比较反感”。上世纪80年代,日本企业在美国的不成功并购经历就是一个佐证。
2.以国家安全为借口
由于意识形态或“地缘”上的偏见,使得美国人在文化冲突以外,又产生了一种对于国家安全的担忧。例如,中海油竞购优尼科的案例将并购的扑朔迷离表现得淋漓尽致。2005年6月,中海油竞购优尼科让美国政界一片哗然,美国国会议员以“能源威胁”、“国家安全”、“掌握核心深海技术”等种种借口,要求美国财政部外国企业在美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严格审查这笔收购案中中国政府扮演的角色。美国政界高层同样以“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对中海油收购制造障碍。实际上,美国有关方面指出中海油收购优尼科会威胁美国的能源安全,完全是无稽之谈,因为优尼科在美国本土的产量不到美国消费量的1%,公司国际上的产量都不供应美国市场,其背后的真正原因是美国一直将中国视为最大的潜在竞争对手,把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行为视为是对美国国家安全的一种挑战。此外,联想收购IBM PC业务时,美国国土安全部、国务院、国防部、商务部、司法部等十多个部门参加的外国投资委员会对并购案展开了广泛的安全审查,安全审查为期长达45天之久。此次安全审查带来的麻烦完全在联想预料之外,威胁到了联想整个并购计划的成功。还有,海尔收购美国家电巨头美泰克公司及中国企业在德国、俄罗斯等国的商业收购计划,甚至连民营的华为在印度的“扩张计划”也因为印度政府怀疑其有“军方背景”而被暂时搁置。
2.对国有企业的专注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虽然也存在国有投资或控股的企业,但是不仅数量很少,并且在国家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也很小,私营企业则是这些国家企业的主要模式。由于制度转型尚未完成,我国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相对滞后,跨国并购以国有企业为主。因此,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眼里,中国国有企业的行为就等同于中国政府的行为,因而会过分专注于SOE(State Owned Enterprise,国有企业),进而将中国经济中的几乎所有问题都归因于SOE自身的缺陷上,诸如“缺乏监管”、“缺乏激励机制”等。再加上媒体宣传的推波助澜,往往会造成较大的舆论压力,如果应对不当,也可能会给并购带来不少的困难。
三、妥善处理政治因素的影响
1.尽职调查
首先,并购前应该对可能受到的政治和社会干扰因素做出系统评估,或者委托大型国际咨询公司进行尽职调研,进行相关的可行性研究,尽量避免参与政治阻力大、法律障碍多的并购项目。其次,明确并购项目能够给东道国带来的主要利益,这是与东道国政府沟通、谈判的最有力的筹码,进而获得东道国政府的支持,从而使企业从事并购行为的政治风险大大降低。
2.沟通游说
采取多种渠道对东道国政府、公众和媒体进行适度的宣传和游说,让他们充分了解中国企业的并购动机、背景,尽量的消除误解和偏见,会对并购活动产生积极的作用。例如,联想在实施并购的过程中,也遇到了政治方面的阻挠。但是联想采取了积极应对的方式,主动联合IBM公司,与目标企业所在国的政府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在可接受范围内,给予对方让步,促进了并购的成功。
3.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投资时,应当注意当地的产业政策,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全面了解东道国对企业并购的限制性规定,注意遵守东道国的证券法和反垄断法等,避免违法行为导致的跨国并购投资失误,提高并购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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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围绕跨国并购的绩效,相关学者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开始进行研究,并迅速成为目前经济学领域里最活跃的内容之一。中国的跨国并购规模和数量从1997年至今一直攀升,2005年更是中国的跨国并购之年。外部环境是一个由多种复合因素构成的系统。投资者在做出跨国并购的决策之前,必然对这些影响并购成败的外部条件有所了解,才能使并购为并购双方带来利益。
关键词:上市公司;跨国并购;绩效
国内外学者对跨国并购绩效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具体的研究,国外学者认为,以下因素均影响跨国并购的绩效。
一、持有期限
并购持有期限从长期和短期两个方面来研究的。JensenandRuback(1983),Bradley,Desai,Kim(1988),Jarrell,Poulsen(1989)、Franks,Harris,Titman(1991)、Healy,Palepu,Ruback(1992)、Schwert(1996)、Loughran,Vijh(1997)、Echbo,Thorburn(2000)和Houstoneta1(2001)等的研究,对目标公司(targetfirms)获得显著的正收益已经有非常一致的结论:获得显著的正收益。
二、支付方式
有两种基本支付办法:现金支付和股份(资产)支付。(Travlos,1987)发现,并购企业的经理寻求最盈利的支付并购的方法;特别地,如果认为企业的股票被低估,经理就会用现金支付并购;如果股票被高估,经理就会用资产支付并购。Pettwayetal(1992)研究日本企业在美国的并购发现:收购中用现金支付比用资产支付对并购者有着高回报;HarrisandRavenscraft(1991)在跨国并购的研究中得出用现金支付对目标企业也有着高回报;可是,Eckboetal.(1990)发现在加拿大的收购,混合支付(现金和股票)比单一支付(全部现金或全部股票)可获更高的超常收益。
三、收购公司的财务特征
负债权益比例(总负债/股东权益)的值越大,收购公司(bidderfirms)的收益越大;Lang,Stulz,andWalkling(1989)的研究发现,收购公司的超额收益与收购公司的Q比例(市场价值/重置成本)存在正向关系。
四、双方行业的相关性
Rumelt(1974)把并购分成相关并购和非相关并购。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的资源或产品——市场类似,它们之间的并购称之为相关并购,或相关多元化;如果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处在不同的市场,并且他们的产品并不直接竞争,则称为非相关多元化,或混合并购。
Markides和Ittner(1994)认为在国际并购中,相关并购比非相关并购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但Seth(1990)认为,相关并购与非相关并购在总体价值创造方面无显著差异;Lubatkin(1987)发生在1948—1979年间的1031起美国FTC备案的最大并购案例证明得出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的股东价值升值的从大到小的顺序如下:垂直并购、纯粹混合并购、市场集中型并购、水平并购、产品集中型并购,而这一结论恰恰与传统假设相反。Ghosh(2001)及Linn和Switzer(2001)发现企业集中度与长期绩效之间不存在正相关关系;Agrawal,Jaffe和Mandelker(1992)发现混合型并购的长期股价水平要高于非混合型并购;Shelton(1988)研究表明并购允许并购者进入新的但不是相关的市场,可以为股东创造巨大价值。
五、并购的行业特点
Anand和Singh(1997)研究了美国国防工业多样化(diversification-oriented)并购与集中(consolidation-oriented)并购的绩效差异,其结论是处于产业的衰退阶段,集中并购的股票市场和运营绩效优于多元化并购;Bruton、Oviatt和White(1994)研究了51起困境企业的相关性并购和非相关性并购,发现困境企业的相关性并购其成效优于困境企业的非相关性并购;Park(2003)研究了在比较盈利性的产业,相关多元化比非相关多元化更加可获利;KwokandReeb(2000)提出上游—下游假说,不同国家相关业务的风险影响外国直接投资。投资于上游企业(在比较稳定的经济)可以降低风险,而投资于下游产业却增加了风险。
六、相对资产规模
(Asquithetal,1983;Kang,1993)认为当目标公司的规模增加时,并购企业的超常收益也增加;Cakicietal.(1996)利用发生在1983—1992年间的195个外国公司并购美国企业的数据推出与上述相反的结论:在国际并购中,外国收购者的超常收益同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相对规模没有关系。
七、汇率影响
HarrisandRavenscraft(1991)用实证的方法验证国际并购中的收益与汇率影响系统相关,他们发现美元越强势,对美国收购者来说收益越大。换句话说,买者的货币相对于美元是强势的话,把美国企业作为它的目标企业进行跨国收购的收益就高。
八、文化差异
Jemison、Sitkin(1986)和Buonoetal(1985)认为,当两个企业有相对大的文化差异很可能导致“文化模糊”和过程损失;(JemisonandSitkin,1986)认为大的文化距离与高程度日常并购整合冲突紧密相连;实证结果表明,对于双方存在明显文化差异的并购,投资者往往持消极态度。Buono,Bowditch和Lewis(1985)则进一步判断,企业文化(管理风格)的差异很有可能是购并不能实现预期目标的主要原因。
与前面看法不同,很多跨国并购研究对民族文化的存在持积极态度:Morosini,Shane和Singh(1998)在1987—1992年间调查52家跨国并购的企业发现,多国籍企业可以通过进入目标公司并获得嵌入民族文化中的多样化的惯例和技能,可以提高跨国并购的绩效;Barney(1986)认为,跨国企业需要拥有多元化的惯例和技能,以应对多元化的世界;Larsson和Finkelstein(1999)的研究更明确,他们认为跨国并购(民族文化差异)意味着更高的购并潜在价值,更低的员工抑制和流失率。
九、并购类型
并购一般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理论上认为混合并购的效率是相对比较低的。Jensen(1986)认为,混合并购相对于相同行业内的横向并购和纵向并购而言更难以成功。效率理论认为,混合并购不能提高企业效率,但是,实证研究的结果没有为这些理论提供经验支持。Elgers和Clark(1980)发现混合并购的并购企业的收益高于非混合并购。Agrawal等人(1992)的实证检验则说明兼并后若干时间内混合并购的并购企业的效益并不低于非混合并购。
十、其他因素
其他影响跨国并购绩效的因素很多:
1.组织先前的并购经验
(Walsh,1995)认为,有着不同环境下的经验的经理和工人比没有这些经验的经理和工人的生产性会更高;(Calori,Johnson&Sarnin,1994)在国际化多样性企业的CEOs比国内企业的CEOs有着更丰富的知识结构;(Hittetal.,1998)过去的并购经验可以加速企业形象建立的过程和被并购企业的资源整合;(Han,2002)通过91家投资在中国的韩国企业分析,有着相当多的国际化经验的投资者比有着有限国际化经验的投资者能够展现更优良的业绩;Markides和Oyon(1998)也认为先前的国际并购经验能够更有效的管理和整合并购;可是,Haleblian和Finkelstein(1999)认为组织先前的并购经验的影响由正到负。目标企业与先前的目标企业越类似,并购效果越好。但当这些先前经验如果被不适当的总结,组织先前的并购经验与并购绩效没有显著的相关性,甚至呈负相关关系。
2.管理风格差异与绩效
(Bhagat,McQuaid,1982;Sathe,1985)认为管理风格是指管理要素和组织的主体文化;(Covin,Slevin,1988;Khandwalla,1977;Miller,1987)认为管理风格包括以下一些要素:管理群体对待风险的态度,他们的决策方法,以及控制沟通类型偏好;(Davis,1968)认为:管理风格的一致性能够促进并购后的吸收,而管理和哲学上的差异会成为成功并购的障碍;(Buono和Bowditch(1989))提出假设,管理风格上的差异是企业通常未达到并购前进行的可行性研究所预估的绩效水平的主要原因。
3.并购企业获得目标企业的顺利程度
论文摘要:近年来,跨国公司的在华并购呈现出战略化的态势。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战略得以成功实施既有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也有我国企业和政府的主观错误导致的偶然性。为防范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风险,我国企业应提高对跨国公司并购的认识,慎重选择合资/合作伙伴,在合资/合作时构建完善的学习机制,增强学习能力,并增强并购战略的管理能力。
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并购活动就日渐增多,从种种迹象来看,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有着深远的国际背景,这一场并购活动是一种战略性行为。把握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战略本质,是理解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行为的重要基础。
一、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战略本质
不同于以往的财务并购或买壳并购,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动机不是为了实现投机性的收益,而是旨在通过并购垄断世界商品与投资市场,抢占物质技术及人力资源,促使全球经营战略的成功实施。可以说,跨国公司的并购动机呈现出战略化的态势。以跨国公司新近对我国装备制造业企业进行的多例并购为例,虽然到目前为止,跨国公司仅是分别对一些骨干企业的并购,在国内各种力量的影响下,尚未能够实现整体的战略性、系统化的并购(即对国内不同地区、同一行业若干骨干企业的并购),尚未构成对中国整个装备制造业的关键行业、主要领域的威胁。WWW.133229.cOm但并购有向系统化、高规格的战略并购方向发展的趋势,如美国卡特彼勒并购山工机械后,谋求并购厦工、潍柴动力、上柴等国内工程机械行业的骨干企业,就反映出这样的趋势。
二、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战略的全面解析
(一)并购行业的特征
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主要集中以下三大领域:一是电力等能源生产和供应领域;二是钢铁、化工原料等基础材料工业领域;三是啤酒、软饮料、护肤品等消费品生产领域。这些行业都具有以下共性。(1)这些行业都是外商投资相对成熟的行业,并且外资在国内已经形成了一定生产规模和资本积累,如跨国并购热点行业之一的轮胎业,在最大的59家定点轮胎厂销售额中,合资企业已占1/3左右。多年的在华投资经历使跨国公司熟悉和掌握了这些行业的运作方式和国内外市场动态,增加了并购的成功性。(2)这些行业都是已经或正在取消限制且外资盼望已久的行业。“十五”期间,随着中国吸引外资产业政策的调整,外资加强了对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入。(3)并购的行业具有潜在规模大,增长潜力高的特征。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增长,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上升,消费品等行业的潜在规模和增长潜力开始显现,从而带动能源和基础材料产业需求的迅速攀升,使得这些行业的生产能力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为了迅速占领市场,跨国公司纷纷采用并购的方式进入中国或者扩大投资。
(二)并购方式的特征
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方式多样化,但持股比例以控股为主。总地来看,跨国公司在华的并购方式有以下三种:第一,重组控股式收购,即通过参与国内企业的重组,收购其50%以上的股权,以达到控制企业经营管理的目的。如2001年3月,我国轮胎行业龙头企业轮胎橡胶与世界上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米其林组建合资公司,米其林控股70%,合资公司斥资3.2亿美元反向收购轮胎橡胶核心业务和资产。第二,增资控股式收购,即在原有中外合资企业的基础上,由外商增资扩股,中方不参加增资,相应降低所持股份,从而使外商由参股变成控股。如1994年4月,大连电机厂与新加坡的威斯特电机公司合资组建威斯特(大连)电机有限公司。2004年4月,威斯特公司进一步并购了大连电机厂持有的中方全部股份。第三,股票认购式收购,即外商对那些同时上市发行a股和b股或h股的公司,通过协议收购不流通的法人股或大量增持b股或h股的方式,达到参股或控股的目的。如北京旅行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五十铃汽车公司和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签署了合作经营协议,五十铃、伊藤忠联合以协议购买方式,一次性购买北旅公司不上市流通的法人股4002万股,占北旅总股本的25%,成为北旅最大股东。
(三)被并购企业的特征
被并购企业一般在国内已有多年的发展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拥有知名度较高的品牌,健全的市场销售网络,较先进的技术,但是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历史包袱重等原因已经陷入经营困境,企业被迫整体出售或转让部分优质资产,如:大连电机厂、佳木斯联合收割机厂、西北轴承、沈阳凿岩机械公司等企业都是行业的领导者或挑战者,但由于种种原因陷入了资金周转不灵,市场销量萎缩,经营难以为继的局面,为了盘活国有资产,解决部分职工就业,企业被迫整体出售或转让部分优质资产与跨国公司合资。或者是出于促进技术和管理进步的需要主动寻求外商投资。
(四)并购路线的特征
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路线非常明显,它们往往先选择建立中外合资企业,进而外方控股,最后通过外资并购,转为外商独资企业。一些跨国公司甚至在建立合资企业时就谋求控股地位。比如:德国依纳公司并购西北轴承,最初成立合资企业富安捷铁路轴承(宁夏)有限公司时,德方取得了控股权。然后,在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过程中,外方往往控制企业的营销渠道,实行“高进低出”的策略,转移利润,或者不愿投入新技术,与中方矛盾重重,造成事实上的企业亏损局面,迫使中方把股权转让给外方,外方并购中方股份,实现独资化的愿望。富安捷铁路轴承(宁夏)有限公司、威斯特(大连)电机有限公司、大连伯顿电机有限公司等合资企业,都是这样先后由外商并购中方的股份转变成了外商独资企业。
三、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战略得以成功实施的原因解析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具有明显的战略性,但为什么跨国公司的在华并购战略能得以成功实施呢?这其中既有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也有我国企业和政府的主观错误导致的偶然性。
(一)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战略成功得以实施的客观必然性
1.国有企业改革为跨国公司的在华并购战略提供了大量机会
国有企业改革对国外资金产生大量需求。我国现有国有企业近40万家,这些企业中的很多都需要改制或重组,在改制或重组过程中存在三方面的资金缺口:一是社保资金缺口;二是国有企业归还银行不良贷款的资金缺口,据统计,全国国有企业的债务有5万亿人民币;三是竞争性行业中国有资产出售的资金缺口。弥补这些资金缺口的方式无非是三种:国家财政,吸收内资和吸收外资,国家财政已不可能再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巨额资金,吸收内资因为国内非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能力和投资意愿的缺乏而不可能大规模实施,这就为跨国公司并购我国国有企业提供了机会。
2.从合资/合作模式向独资模式转化是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必然
合资/合作和独资是跨国公司国际化的两种进入模式。由于跨国公司初步进入东道国时对东道国的政策、文化、市场等环境的陌生,加之东道国政府的一些进入壁垒,使得独资的风险要高于合资/合作。但是,随着东道国环境的变迁引致的区位优势的增强,跨国公司通过学习获取经验的增加,以及跨国公司强化所有权优势战略动机的增强,合资/合作模式和独资模式的风险收益发生了逆转,从而使得独资逐渐取代合资/合作,取代的方式多种多样,并购就是最主要的一种。就我国来看,以下三方面原因逆转了跨国公司在华的合资/合作模式和独资模式风险收益,推动了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战略的成功实施。第一,多年来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中国市场在跨国公司全球战略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从而增加了跨国公司采取独资模式的收益。第二,加入wto后,中国一些行业逐渐开放,降低了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进入壁垒,从而逆转了跨国公司合资和独资的风险收益对比。第三,跨国公司在中国经营一段时间后,逐渐了解了中国和中国市场,这些经验降低了独资的风险。
(二)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战略成功得以实施的主观偶然性
1.我国企业合资/合作战略的失败
跨国公司从合资/合作,到控股,再到独资的战略路线得以成功的重要原因是我国企业合资/合作战略的失败。第一,我国企业对合资/合作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合资/合作是一个涉及多种文化、多个企业、多种战略的复杂问题。要实现合资/合作的战略初衷,合资/合作双方不得不妥善处理诸如文化的冲突、收益的分配与处置、技术的学习与保护等问题。但我国企业对合资/合作的复杂性往往认识不够,更多地是注意到合资/合作带来的可能收益,忽视了合资/合作的风险,结果或者对经营中出现的一些冲突处理不佳,影响了合资/合作企业的正常经营,或者是对外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准备不足,最后被迫参与并购。第二,合资/合作伙伴选择失当。我国企业选择合作伙伴时往往过分看重跨国公司的规模大小、技术和管理的先进程度,而忽视了外方的合资初衷,忽视了双方之间在文化的适合、能力和资源的互补以及在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地位等诸多问题。这使得一些跨国公司不仅以低廉的成本进入了中国市场,并且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占据主导地位,为其进一步并购我国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第三,合资/合作过程中学习机制失效。学习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是我国企业与跨国公司组建合资/合作企业的主要动因,但是我国企业在合资/合作过程中往往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学习机制。学习机制的失效导致我国企业合资/合作的结果是失去了市场,却没有学到技术和经验。
2.我国企业并购战略的失败
这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参加跨国并购的目标模糊和谈判失策。我国一些企业在参加跨国并购时,仅有良好的愿望,却缺乏长远的战略目标和有效的谈判路线设计,急于重组资产,饥不择食,优质资产被跨国公司并购,劣质资产、债务、冗员包袱等却留给了中方的母公司。而优质资产与跨国公司合资时又没有把握较好的商业谈判条件和模式,又轻易放弃合资企业的控股权,公司母公司失去了核心竞争能力,失去了原有的技术、品牌和市场,未来企业的技术路线和技术研发都取决于跨国公司的战略安排。第二,对外国并购投资者选择失当。外国并购投资者的类型不同,决定着并购效果的不同。比如说:凯雷是典型的财务投资者,它具有较强的资本运作能力。这样的跨国财团凭借强大的资金实力,可以轻易调动巨额资金,控股、收购我国企业,然后对资产进行整合、包装,再拿到国外或国内的资本市场进行套现,赚取高额利润。我国企业引进这种投资者,虽然可以避免在技术、生产上被控制,暂时获得资金支持,却无法获得制造技术和生产、营销知识,无助于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甚至丧失长远发展的基础。而我国很多企业在参与并购时,都没有认真评估和权衡引进不同的外商投资者所带来的利益和影响,盲目参加跨国并购,结果导致事与愿违。
四、中国企业应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战略的对策
(一)提高对跨国公司并购战略的认识
第一,认清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战略本质。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已不仅仅是获取市场,而是谋求行业垄断和全球供应链一体化。第二,全面认识合资/合作的风险,认识并购的利弊得失,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资/合作和并购都具有双刃剑效应,在合资/合作与并购过程中要全面评估失去市场、品牌和核心技术的风险,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从组织结构设计、专利保护等诸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第三,认识到保持企业品牌和核心技术对于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品牌和核心技术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来源,失去品牌和核心技术必将降低企业与跨国公司竞争与合作的讨价还价能力,最终沦为拥有核心竞争力的跨国公司的配套供应厂商。
(二)慎重选择合资/合作伙伴
在选择外资合资伙伴时,我国企业要克服盲目心理,深入了解分析外方的战略意图,最终判断外资合资的目的仅仅是将合资并购当成进入中国市场初期的一个策略,以期绕开行业管制,还是为了与我国企业进行长期商业合作。如果外方是为了长期商业合作,那么,我国企业还要明确自己的切实需求,保持自己独有的资源和优势,从企业切实需求和双方优势互补的契合点,慎重选择合资/合作伙伴。
(三)在合资/合作时构建完善的学习机制,增强学习能力
在合资/合作过程中,我国企业要构建完善的学习机制,增强学习能力。第一,在合资前明确学习目标和计划;第二,建立正式的学习组织和制度,对各自母体企业与有关的资源能力的改进进行交流,尤其要重点强化对战略资源如核心技术、管理流程等的学习;第三,选派高素质人员担任中方管理骨干与技术骨干,提升学习中的吸收能力;第四,将激励制度、考核制度与学习联系起来,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助于中方人员挖掘学习潜能,提升学习的主动性;第四,分阶段让渡股权与控制权以延长学习时间。知识的默会性使得我国企业在短期内难以完全学习到外方的技术和能力,因此,我国企业应尽可能拉长学习时间,占有或模仿外方的技术和能力,通过分阶段让渡股权换取技术资源,获取管理资源与市场资源。
(四)增强并购战略的管理能力
第一,增强制定合理并购战略的能力。在并购时,我国企业应有明确的并购目标和并购策略。作为骨干企业,要研究自身所处的市场地位,确认是否需要参加跨国并购;如果必须通过资产重组摆脱困境,是否必须由跨国公司并购;如果不得不寻找跨国公司并购,则要明确通过并购实现的目标,并制定并购谈判的具体方案,利用自身的资源,保持对合资企业的控制权,尤其是要明确企业对于技术路线的主导权;如果并购必须以放弃自主研发为前提,则要争取由跨国公司承担企业原有的债务和冗员安置问题。否则,参与并购的价值将大打折扣。第二,增强辨别合格并购投资者的能力。在合理估算企业自身发展瓶颈属于技术短缺型、资金短缺型,还是营销短缺型的基础上,仔细比较和计算产业投资者、财务投资者、商业投资者带给企业的资源和利益、企业让渡的条件和成本,选择不同类型的并购投资者。第三,增强并购中保护技术、品牌的能力。一方面,在并购前要正确认识与评估品牌资产价值,我国企业应聘请权威评估机构,采用先进的品牌价值评估体系来评估品牌资产,从而防止外资合资并购中本土品牌价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在并购时,知名度和美誉度较高的品牌一定要保持较大的独立性,不要轻易被跨国公司控制,这是涉及品牌生死存亡的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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