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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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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意见

第1篇:处分意见范文

关键词:无权处分;一物数卖;一权数卖;恶意串通

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

2013年3月30日—31日,“无权处分与一物数卖”专题学术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承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西南政法大学民法成长论坛协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部分地区人民法院、部分高校以及律师界、期刊界的代表共计100多人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主办协办单位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12〕8号)第3条、第9条——第10条的理论正当性及在实务中的实践情况和问题引发的讨论为背景,邀请了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在会议主题方面有所著述和研究的人员参加会议,构建了一个典型的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交流的良好平台。

本次会议提交的论文和研讨情况呈现出两个典型特点:其一是涉及面广。既有从民法传统理论上寻找理论支撑和架构基础,也有从比较法的考察角度分析我国的立法选择优劣及实践情况,还有从实践层面角度分析我国各地法院的类似案件的裁判困惑。其二是研究方法多元化。运用历史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经济分析方法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此次会议的主题是围绕一物数卖的相关法律问题和无权处分的相关法律问题两个问题而展开。现将会上代表发言、代表点评及会议讨论和代表们提交论文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一物数卖的相关法律问题(一)房屋多重买卖中买受人权利保护顺位

上海交通大学彭诚信教授在收集整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地区法院的指导意见及学者相关观点的基础上,将房屋多重转让中的权利保护顺位的确定总结为以下三个观点:登记优先保护说、占有优先保护说、生效在先合同保护说,并分别对以上三种观点的优劣进行比较。彭教授认为:登记优先保护说的主要实践价值在于排除恶意登记的买受人获得所有权,因恶意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他就不可能与其他买受人发生冲突,故登记优先保护说不能发挥实际效用,不是解决房屋多重转让中权利保护顺位问题的有效工具。生效在先合同说违反债权平等性、债权相对性特质,也违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依据生效在先合同优先保护说虽为法官提供了裁判当事人继续履行的考量依据,但仍缺乏法理支撑。而且继续履行只是赋予买受人的继续履行请求权,并没有解决房屋的最终归属。占有优先保护说以“占有的绝对权”和“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等占有理论为基础,可以作为确定房屋多重转让中权利保护顺位的较具实践操作性并符合法律原理的一种观点。占有优先保护说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证成。从内部关系上言,买受人因为已经获得房屋占有,且该占有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具有权利依据,完全可以对抗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或者其他形式的侵害和妨害。对于其他第三人的相同请求,更是可有权对抗,故其享有的是“绝对的占有权”。从外部关系上言,买受人因为交付受领获得了房屋占有,该占有对于占有人来说具有一定的公示功能,对于第三人来说则具有一定的权利推定功能。此外,还可以考量实践中往往把转移占有作为负担风险的依据,基于“利益之所在,危险之所归”的同样道理,也可以考量“危险之所归,利益之所在”,依据由承受风险者来受益之原则,保护占有人亦有一定的法理基础。此外,占有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可以扩展为解决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三类案件:1.出让人随意违约侵害买受人利益的情形。2.买受人随意违约侵害出让人利益的情形。3.第三人购买房屋而与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发生冲突的情形。实践中第三类案件非常普遍。在第三类案件中,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第三人为善意购买且完成变更登记的情形。第三人基于善意购买且完成了登记变更,又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符合物权变动的一般要件,当然的取得所有权。第二种第三人与出卖人存在恶意串通而完成登记的情形。如果能够证明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即便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由于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而无效,该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三种第三人没有获得占有也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形。此情形下获得占有的买受人基于“占有的绝对权”和“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都可以充分对抗其他买受人。总而言之,依据占有理论确定房屋权利归属,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完全依据一般物权变动模式确定所有权归属的理论框架。在所有买受人均未办理转移登记时,若有买受人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房屋,则可基于“绝对的占有权”以及“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等占有理论给予房屋的买受人以占有权,甚至所有权的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王海燕,侯国跃:无权处分与一物数卖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无权处分与一物数卖”专题学术研讨会综述就彭诚信教授的观点,四川大学张家勇教授认为利用占有理论解决一房数卖问题是一种新视角和新观点。但是这种创新论证仍有不足。因为占有理论在德国法运用比较多,我国物权法虽未完全吸收德国法的占有规定,但占有概念和使用都应该考虑德国的占有制度,而且彭教授对占有理论的实践运用也没有对不动产上的占有和登记的关系进行阐述。此外,创造“占有的绝对权”这个概念也有一定问题。这涉及到占有与本权的关系问题,占有的保护可能需要根据本权的有效性予以确定。绝对的占有权会模糊债权与物权的关系。另外,将房屋多重转让的权利保护顺位分为三个理由,即:登记优先保护说、占有优先保护说、生效在先合同保护说。而从法院关于不动产多重买卖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以上三种标准是针对不同情况使用的,将其归纳为三个理由有欠妥当,而应该说是三种标准的差异。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喻志强从实务的角度指出,对于房屋的多重转让,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基本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操作的,即对于一房数卖的买受人保护顺位问题,首先是按照登记,登记之外交付受领了的优先保护;在没有登记和交付情形下,则以合同成立的先后为主补充判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予以判断是否保护在先合同的买受人。但是,对于如何运用传统占有理论来解说司法解释优先保护依然存在问题。因为占有的效力是从事实上的占有去推定其占有是基于所有的意思、和平公开的占有,这到底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还是权利上的推定,其与我们司法解释的优先保护逻辑并不能深刻对接。

(二)多重买卖规则问题

黑龙江大学孙毅教授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中多重买卖规则存在以下诸多问题:1.没有给出卖人履行中的意思自治留有空间。对于多个有效合同,出卖人应当有选择履行合同的自利,不能简单以是否实际履行合同来判断是否符合法律之诚信。2.将特殊动产受领交付的效力绝对化从而违背了公示原则。从《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各项的逻辑关系分析,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中,已经受领交付标的物是可以受到绝对优先保护的事由。即便完成转移登记的其他买受人,也不能与之对抗。这显然违背了我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3.降低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完全没有考虑买受人善意的因素,不利于第三人保护。4.条文粗糙,存在法律漏洞,缺乏正当性基础。买卖标的物受领交付不一定意味着所有权转移;“现行支付价款”不宜作为判断标准;“合同成立在先”不应作为形式主义立法的独立判断因素。对比世界的物权变动模式:日本意思主义、德国形式主义、美国不动产登记中的多重买卖规则。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同时受到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影响,采用了二元主义的立法模式。物权公示效力有的场合是形成力,有的场合是对抗力,十分复杂。其中,形式主义下的公示形成力模式是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一般性规则。此外还有意思主义与登记对抗力的结合模式、交付主义与登记对抗力的结合模式。因此,重构我国的多重买卖规则,应当注意其与我国独特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体系协调性、与债权平等原则的统一性,树立自由竞争原则、尊重出卖人任意履行的自主决定权。多重买卖规则结构由不同层次的判定标准和诸多判断因素形成的保护要件构成。在此提出五层次的判定标准:物权优于债权、处于物权取得的途中、出卖人的选择、合同对价充分性安全性的考量、法官衡平裁量。买受人之间最终谁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谁能得到实际履行判决,是由买受人是否符合权利保护要件决定的。根据多重买卖中不同买受人所处的境遇,适用不同的保护要件,以确定彼此之间的对抗能力,从而勾画出多重买卖中具体的竞争法则。

西南政法大学王洪教授指出,在一物数卖的规则问题上,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一物数卖的规则是要解决司法实务中的个案纠纷,作为裁判依据的运用,想像实务中发生一物数卖的情况下,数个买受人是否会同时向一个法院提讼?如果这种情况并不常见的话,在一个买受人基于他和出卖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主张权利的普遍情形下,在程序上如何解决其他买受人在这个诉讼中的地位?第二,在合同的请求权问题上,显然有些解释规则是混淆了物权的效力和合同的请求效力。比如,普通动产的交付,认为交付受领一方优先获得所有权,交付受领一方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这不是关于买卖合同的诉讼,虽然买卖合同是这个确认之诉的基础。而买卖合同中最常见的是给付之诉,即请求对方履行交付或者办理登记的行为。

(三)不动产一物二卖中第一买受人的救济问题

北京大学许德风副教授指出,就不动产“一物二卖”的交易,社会一般观念认为,出卖人失信背义,应当保护第一买受人;学说和判例的主流观点认为,第二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因第一买卖合同的存在本身而受影响,若第二买受人先完成登记,即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对于第一买受人的救济最多是出卖人承担有限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种出卖人可以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为代价进而自由转售而不受限制的法律规则,有损交易信用与社会公平,应当区分情形予以完善。在不动产的一物二卖问题上,对第一买受人的救济可以采用三种方式:合同救济、物权变动救济、侵权救济。合同救济方式中,在我国现有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下,法院常对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持谨慎的态度,难以为第一买受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对此,有必要采纳将出卖人转卖获利的差价推定为出卖人所有损害的规则。另外,借鉴比较法的获益交出制度,允许买受人基于信托关系要求出卖人返还转卖收益,或赋予买受人以代偿请求权,也是尊重不动产的特殊性、让不动产一物二卖制度重回公平的可行选择。在物权变动救济方式中,登记公信力是更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在制度形成初期,个别当事人的利益会受到不利影响,但这是规则形成过程中的必要成本。不过,在多数民众登记公信力的观念未充分建立的过渡时期,应确立相关制度,保护当事人之“既得利益”,以维护公平。具体而言,应以历史的眼光看待所有权的变动模式,正视登记体制过去、当前的缺失,对特定时期内的交易及性质特殊的房屋,承认依据当时的法律当事人可因占有移转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在此种情形下,根据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若第二买受人未了解标的物的实际占有状态,其单纯因登记所获得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第一买受人。对于侵权救济方式的可能性,需要考量是否构成恶意侵害债权的要件: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签订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存在合法有效的第一个买卖合同(债权)、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债权。在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通谋并以此逃避债务履行或强制执行时,可认定其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并据此确认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及物权合意无效,第一买受人可据此请求涂销登记,并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向其移转所有权。在特殊的情形下,若第二买受人明知第一买受人的存在,仍然坚持参与竞争,可构成以故意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第一买受人的债权,第一买受人可据此请求恢复原状,确认第二买卖合同无效,涂销登记,并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移转所有权。

四川大学张家勇教授认为,就一房二卖中对第一买受人的救济问题,合同救济相比物权救济和侵权救济更为有效和可操作,但是在合同救济中采纳“基于得利的损害赔偿”还是要谨慎。在物权救济中,关于善意取得的问题,应当考虑两个限制:即《物权法》生效之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物权法》施行后善意取得适用场合也是有效的。对于侵权救济,就竞争性购买而言,不应当将后买受人明知先买卖合同存在认定为恶意,故侵权救济适用可能性较低。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喻志强认为,许德风教授通过对收益与风险负担的反面解释,从侧面提出优先保护占有买受人的理由,具有方便司法实践操作的考量。区分《物权法》生效前后的登记制度现实情况,确定是否保护第一买受人的问题,司法实践也是这样操作的,且社会效果较好。对于竞争性购买,不应简单认定为有违诚信原则,诚信和善良风俗标准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和伦理观念变化的概念,应当慎重。

(四)一物数卖法律规则在知识产权中的运用:一权数卖的合同效力及权利归属

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教授以我国一权数卖的典型案件——《老鼠爱大米》的著作权数次转让引发的纠纷为例,指出:在知识产权法上,特别是在著作权法上,一权数卖,多次做排他性的许可,其权利归属判断可能比有形物的一物数卖所有权归属判断还要复杂。原因在于:有形物的使用人最终是一个主体,不可能几个主体同时使用一个有形物,不管其使用是有权还是无权,具有在利用上的排他性。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不管是专利还是商标或者是作品,由于其本质是一种信息,信息的特征为:第一,可无限复制;第二,在利用的问题上没有排他性,其可以由很多人同时使用,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完全是法律制造出来的,而不是法律对它实质上的排他性的认可。这是作为知识产权与有形物的动产、不动产的很大的区别,故而导致大家同时使用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这点需要考虑的是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变动到底该选择登记对抗主义还是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立法选择的问题。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规定的都是生效要件,即专利和商标的转让和排他性的许可是登记生效。目前著作权法的修改稿中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和转移许可可以登记,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看出著作权法修改稿采纳的是对抗要件。而从《担保法》开始到现在的《物权法》第227条规定的著作权质押都是登记生效要件,既然质权都要求是生效要件,为何著作权转让要采纳对抗要件呢?显然我国各个法律之间规定是不协调的。此外,回到一物数卖的问题上,主张法律对竞争性购买应该持一个中性的态度,从维护诚信和鼓励竞争两个价值的平衡角度,既不鼓励也不禁止,交由当事人选择。当然对于出卖人和在后买受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则适用合同无效的规则处理。因此,对于数个有效买卖合同而言,能够实际履行的只有一个,对于不能履行的可以按照违约责任或者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予以处理。就知识产权的一权数卖问题,尤其是著作权的一权数卖,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还是登记对抗要件主义更多的是一种法政策的选择。因为著作权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促进作品的传播使用和促进文化的繁荣。所以在著作权一权数卖和多次许可的问题上,应当考虑著作权的立法目的,选择能满足市场诚信和效率和著作权立法目的实现的方式。这点还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

(五)一房数卖合同效力及“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院长戴军、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邢江孟指出,基于《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和《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0条关于恶意串通的法律适用选择上,对于房地产企业和买受人恶意串通签订买卖合同的效力判定,适用《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0条的规定。对于可自由交易的私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判断,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此外,就“恶意串通”的认定,需要分析以下要件:1.恶意的判断标准。在一房数卖的买卖合同中,恶意的判断标准应采主观主义,但当事人知情与否应当用客观公认的方式确定。恶意的主观标准应当包括后买受人明知或未尽到一般人应具有的起码主义而不知其民事行为将造成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损害的主观状态。2.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客观实在性。对于恶意串通的认定,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客观因素为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指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的意思联络或沟通,不仅表现为双方积极的意思联络,也可以是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另一方明知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而用默示的方式接受。损害第三人利益,是指合同订立行为与合同实施行为已经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或者正在造成损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法院在认定恶意串通的虚假交易时,应当基于一般的社会经验详细审查个案中的交易细节,根据经验法则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进行认定。具体而言,基于房屋买卖交易流程的一般常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1.房屋的现有状况,包括支付价款情况和是否装修等;2.交易双方是否有合理的谈约过程;3.第三人是否有合理的看房过程;4.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交易金额与市场行情是否相符;5.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有真实的交易款项交割。出卖人与第三人应当对以上交易细节进行合理解释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对明显不符合生活常识的交易细节不能做出解释或举证不能,便足以构成法官的合理怀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何志以河南南阳的同一企业职工甲乙丙房屋二重买卖的真实案例说明了实务中的一房多卖的复杂性和法律解决的无力性。因为这个案例涉及房屋是房改所得,买卖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前,且第一个买卖合同已经交付但是未办理登记,之后出卖人甲以自己名义办理了登记后又卖给了丙。前后两个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为本案的关键。作为一房数卖,最终只能有一个合同的当事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其他没有达到物权变动效果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涉及到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从我国的立法规定来看,民法通则、物权法或者合同法,应该是采纳了物权形式主义的模式。从《物权法》第15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采纳了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与债权合同相区分的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法院司法实践来看,我国一直是认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结合上诉案件,主张第二个买卖合同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对房屋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目前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认定数个买卖合同均有效,恶意串通的除外。在合同兼有效的情形下,对不能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提供债法救济,即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且赔偿是完全赔偿。另一种是可以确认一物数卖的后买卖合同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等,对于变更、撤销或无效的合同,后买受人可以主张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而《商品房买卖解释》第8条规定的是一种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这种对后买受人保护更为有利。

重庆大学宋宗宇教授认为,对于多重买卖的合同效力判定问题,应该遵循合同效力判断的一般规则,在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上,应当谨慎。要维持我国不动产登记判断归属的公信力。因此,由登记了解权利归属应该是善意的。

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贾科认为,实践中对于一房数卖的多个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院基本倾向于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在出卖人恶意违约二次出卖房屋给后买受人情形下,第一买受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并要求包括期待利益在内的损害赔偿,但是最终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仍然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对于恶意串通的认定,不宜宽泛处理,还是应当坚持严格限缩的解释,必须是后一个买卖合同在目的上具有非法性,即第二买受人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前一个买受人损失并且他希望其结果发生。对于发生在登记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的一房数卖的房屋归属问题,其房屋涉及民生和生存权问题时,可以走一条折衷的道路,就通常的恶意串通标准予以适当的放宽标准。可以考虑不动产的登记不是唯一标准,应当适当考虑买受人的情况,特别是唯一生存之住宅的情况。

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教授指出,发生在南阳的案件说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出现了问题。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应当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勘察,而且要张贴公告。给予利益相关人两个月到三个月的异议期,异议期过后没有人提出异议才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此外,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生效要件也好对抗要件也罢,其效力都是一种推定,可以用事实。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正在制定之中,我们都应该为此提出积极的意见。

(六)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与多重转让中物的归属

西南政法大学徐洁教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规定,将占有的效力完全凌驾于登记之上,使登记的效力丧失殆尽,是对《物权法》第24条的彻底修改。此种修改缺乏合理性支持。

浙江大学周江洪教授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时的履行顺序规则。依据该条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遵循“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原则。债权多重转让与股权多重转让问题原则上不能参照适用该条。登记虽不能产生所有权,但其履行请求优先于未受领交付之买受人;既未受领交付也未登记之情形,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该司法解释虽然便于法院确定多重转让时的履行顺序问题,但也存在合适当事人主观意义、法理逻辑的不连贯以及可能破坏债权平等原则及债务人任意履行原则等问题。通过限制该条的适用范围,可以部分避免上述问题。

上海大学陈敬根副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了同一特殊动产“一物数卖”时所有权归属的判定规则。作为一项特殊动产,船舶的“一物数卖”涉及船舶登记制度、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等理论与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体系下,《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的同一特殊动产“一物数卖”时所有权归属的判定规则在自洽性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既不符合动产合意生效原则,也背离了特殊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基本要求。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及本质的探讨,我国应摒弃“双轨制”物权变动模式,统一登记的法律效力与功能,以更好促进交易的安全、快捷。

山东大学马丽萍副教授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与第10条,分别体现为区分普通动产和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不同情形,两条之间差异性应在于:第9条应理解为种类物或可代替物的多个合同关系的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履行顺位。在此类买卖合同关系中,订立多个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多个债权关系的约定,则该行为的成立、生效与履行均应按照债权关系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确定,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合同法原理即可解决;而第10条应理解为特定物或不可替代物的多个合同关系的多个债权人的物权顺位,在此类买卖合同关系中,标的物已经客观存在并已特定化,或具有其他可以从客观上表示物权变动的行为,所以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基于物权公示原理予以解决。两条均体现了物权法第15条关于区分原则的精神。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刘长军法官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第10条规定了动产“一物数卖”时的物权归属,但是该规定没有区分观念交付和现实交付,以受领先后确定标的物之归属,该规定未充分考虑到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并存时的复杂性。判定观念交付较之于现实交付的效力如何不能仅仅关注交付行为本身,而应当结合交付的先后顺序、当事人有无恶意、关联行为的社会成本等多种因素具体确定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的效力优先性。

西南财经大学辜明安教授指出,《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和第10条对于实务的指导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对于具体案件的裁决具有明显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在逻辑上的贯通问题,比如第9条规定了付款的问题,而第10条则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主编的《买卖合同解释》理解和说明上也没有明确说明。这两条规定还存在是否影响债权的独立性和债权的平等性问题的争议。

重庆大学宋宗宇教授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第10条,规定了动产和特殊动产的标的物的归属问题。对于诸如机动车、飞行器、轮船等特殊动产,在一物数卖情形下确立的物的归属判断标准:有交付的依据交付,有登记的交付优于登记;合同在先的合同优先。这种标准对一般的动产归属判断有道理,但是对于特殊动产则有问题。一个问题是这些规则违背债的平等性、相对性和相容性;另一个问题是物权的核心还是在于排他的效力。如果说没有排他效力,物权和债权区分就会模糊,物权的排他效力来源于物权的公信力,而公示的方法对公信力有直接影响。特殊动产的变动仅有交付,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应当考虑有登记依登记,有交付依交付,既有登记又有交付的,登记的效力高于交付。

北京理工大学孟强博士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第10条普遍存在法律原则相背离的问题,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逻辑上,这两条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在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中,登记的名义人应当受到特殊保护,不能只是看交付。因为交付只能完成一次。但是如果不更正登记,出卖人还是可以反复的出卖。在这样的情况下,登记名义人进行出卖,此时的买受人才是真正市场交易的化身,因为他可以是无穷尽的人。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王雷博士指出,就《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第10条规定,特别是第10条的规定,其是设定了一系列的相关证据方法规范,即:交付优先;登记优先;合同成立在先优先等。这种顺序的安排可能基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公示方法从前往后,它的客观性是越来越薄弱;第二个原因是不同的买受人基于与出卖人之间买卖合同的信赖以及基于这种信赖在推进履行的过程中的努力程度是有所差别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第9条的第二项规定了支付价款,第10条却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对于价款支付问题,王博士认为第9条的第二项可以落为第10条的第三项。但是对于支付价款的判断标准,是全部价款还是部分价款则需要结合诚信原则和市场交易要素予以综合考量。第10条的第四项关系着对交付的理解,王博士认为此处的交付可以囊括各种交付包括观念交付,只是不同的交付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所差别。因此,对第10条的第四项应当采取目的限缩的解释,即假设先前买受人采取的是占有改定的方式,而后买受人是占有改定或者是现实交付并且加了一个登记,王博士认为先买受人的交付就不能对抗后买受人的登记,原因在于《物权法》第24条规定了特殊动产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西南财经大学喻敏教授认为,关于《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的特殊动产的交付于登记的效力之上,喻教授认为交付肯定优于登记,因为交付是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只有取得了所有权,登记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对抗效力,而对抗第三人实际上是指物权对抗第三人,要取得物权必须先交付。

二、无权处分相关法律问题(一)无权处分的涵义及规制形式

西南政法大学周清林副教授指出,当前有关无权处分的研究主要指向无权处分影响的是合同效力还是物权效力的内在逻辑上,而对无权处分本身的界定和定位却缺乏深刻的反思。无权处分应当理解为一项与有权处分相并列的宏大的制度体系,而不是限定在如出卖他人之物上的具体制度。基于此,无权处分应当包含纯粹的无权处分和受限制的处分。无权处分财产与处分权受限制而处分财产都是无权处分。具体而言,出卖他人之物、出卖标的物上负载有第三人权利的财产、在他人财产上设定他物权、一物数卖、债权的重复让与、债权撤销权、转租行为等,都属于无权处分。无论我们怎样理解无权处分,这些体系内的内容应当达成一致,不应该有分歧。

四川大学张家勇教授认为,我国学者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无权处分的不同见解乃因所持解释前设不同,即对无权处分制度是通过债权行为,还是通过物权行为进行规制有不同立场。通过利益调和功能的比较,以及债权行为无效导致法律体系解释困境的说明,可以认为无论债权行为规制形式的具体方案如何设计都难以达成妥当结果。债权行为不因欠缺处分权而确定有效不会过度保护买受人,能够达成最佳制度效果。因而,物权行为规制形式具有合理性。鉴于我国现行法并不认可处分行为独立性,所以不宜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包括债权行为的履行行为。在我国现行法背景下《合同法》第51条仅调整无需履行而直接发生权利变动效果的合同关系,具体类型主要为一般动产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适用机会极其有限。

(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吴兆祥从《买卖合同解释》的立法背景出发,介绍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关于无权处分的立法缘由并对其进行了分析。无权处分从我国立法来看,主要有两个依据,一个是《合同法》第51条,另一个是《物权法》第106条。《合同法》第51条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对无权处分的行为进行了规定,《物权法》第106条是从物权变动的效力对无权处分的规定,两者结合基本形成了法院审理无权处分案件的基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最终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表态,是对多方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就个人理解,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按照《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原则上按有效处理,除非其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这实际上是有利于对买受人进行权利保护。因为在无权处分合同中,出卖人通常是明知自己没有权利而处分,是有过错的,所以在这类合同纠纷中保护的重点是买受人。而对买受人的保护,合同有效主张违约责任明显优于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第二,在审判实践中,对特定物的无权处分以前一直是严格遵照《合同法》第51条规定做无效处理;而对于期货买卖这样的商事合同则又是按照另一套规定认定为有效,特别是涉外期货买卖,基本上是遵照国际上的通例,都是按照合同有效来处理的。对于实践中的这种不同标准带来的审判困难也是问题,需要统一标准,这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出台的一个基本考虑。第三,从我们了解到的国际上涉及到的无权处分纠纷的处理规则来看,多数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法国法直接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在区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德国法上,包括日本、英美法的主要国家,基本上规定不因为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而影响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即是在参照了国外的现行立法和一些国际性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制定的。第四,从《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以后,我们有限的承认了物权变动的效力与合同效力相区分的原则。《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实际上是基于对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区分原则的选择和肯定。另外,对于无权处分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关注,一个是对《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的适用问题。个人认为此条只适用于买卖合同,不应做扩大性解释到单务合同里面。第二个是涉及到共有人对共有物自行处分的问题。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案件的合同效力问题,法院处理起来非常尴尬。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多数做无效处理。但从理论上言,既然部分享有所有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实际上应该是部分有效。个人认为对于共有人自行处分共有物的案件原则上按照合同有效处理较宜。

福州大学叶知年教授指出,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主要有效力待定说、无效说和有效说三种学说。这三种学说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其解释要么一味的从法条机械解释出发,要么一味的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武断性。个人认为,只有在全面考察无权处分人和相对人签订合同时的主观方面后,得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可能为无效、可撤销或有效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一方面保证在实践层面上,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保护物权“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上求得平衡;另一方面才能真正的实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和谐,很好的服从民事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湖南大学许中缘教授认为,只有将无权处分合同原则上按照有效处理,《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才有存在的意义。在《合同法》第51条存在的背景下,要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能够适用于所有的无权处分行为,需要对物权变动规则的登记与交付本身的性质进行重新定位。只有将登记与交付作为法律行为的情况下,如果能办理登记或者完成交付,违约方因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否则,《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只有作为《合同法》第132条的反面解释。

第2篇:处分意见范文

【关键词】 处方分析;合理用药;用药安全

处方是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用药指令,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配药品的依据,并作为发药凭证医疗用药的医疗文字,处方管理是否规范、标准,直接影响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为了提高处方质量,药师应依据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现就我院2008年不合理用药处方情况进行分析,为临床合理用药提供参考。

1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随机抽取我院2008年1~6月门诊及住院处方7 170张。

1.2方法以药品说明书、公开发表国内外文献以及公开出版的医学书籍和《处方管理办法》及《临床药物治疗学》为评价标准,对不合理用药处方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

2结果(表1)

3结果分析

3.1处方书写不规范这类处方占不合格处方的70%以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处方前记不完整,最常见的漏写费别。②处方正文、剂量、规格书写潦草。③处方修改处医生不签名或签名处不注明修改日期。④用法含糊,未具体注明,如西瓜霜喷剂局部喷洒,克霉唑软膏外用。用法太过笼统,应注明用法、用量和药物使用次数,以便于药师交代病人正确使用。

3.2联合用药不合理

3.2.1降低疗效、影响吸收①复方氢氧化铝+米诺环素:复方氢氧化铝中的AI,若与米诺环素结合,可形成难溶的配位化合物而不利于吸收,因此两药宜分开服用以利于发挥各自疗效[1]。②颠茄片+甲氧氯普胺:颠茄片延缓胃排空,增加药物的吸收,而甲氧氯普胺可增加肠蠕动,从而减少了药物在肠道中滞留时间,影响药物吸收。③维生素C+维生素B2:维生素C具有还原性,维生素B2为两性化合物,两药同时服用,会发生氧化还原反应导致维生素B2失效。

3.2.2药理性拮抗①兰索拉唑+多潘立酮:兰索拉唑主要是抑制胃酸分泌,使溃疡面修复,其疗效与胃内滞留时间密切相关。而多潘立酮促进胃肠蠕动,使兰索拉唑在胃内滞留时间缩短而降低生物利用率。②阿司匹林+卡托普利:阿司匹林能抑制前列腺素的合成,可对卡托普利借助前列腺素释放而达到降压和激活血管紧张肽原酶的作用。

3.3特殊人群用药不合理老年选用药物,华法林与机体蛋白结合率高而老年人血浆蛋白降低,血中具有活性的游离药物比结合型药物多,常规用量就有出血的危险。儿童选用喹诺酮类药物,喹诺酮类药物对生长软骨有影响,能使18岁以下未成年的负重关节的软骨受到侵蚀,该类药物不但能潜在致畸和抑制骨骼生长,而且易致中枢神经系统的严重不良反应。

4对策

1)强化对《处方管理办法》的学习,举办“学习处方管理办法,促进合理用药”学习班,在年度“三基”考试中增加相应考点。

2)药剂科组织编写《药品通用名目录》,所有临床科室医务人员人手一册,强化通用名的使用。定期更新药品目录,编写医院药讯,介绍最新药品信息和有关药品知识。

3)药师严把处方质量关,调配处方时坚持做到“四查十对”,发现问题一定要积极与药师联系、沟通,并及时纠正,严格把好医疗流程的最后一关[2]。

4)药师和临床医师职能转化,每周参加临床查房,寻找合适病例建立药历。与临床医师进行用药讨论,参与指导临床合理用药,提高用药合理性和安全性。

参考文献

[1]陈永斌,张润基,李峰.不合理处方分析及建议[J].新兴医药研究,2008,3(18):772.

第3篇:处分意见范文

【关键词】 中医方剂;量化分析;中医处方智能分析系统

“中医处方智能分析系统”是有推理规则(中医学知识)介入对中医方剂进行量化分析的支持系统,简称为CPIAS,“C”代表中医学,“P”代表处方,“I”代表智能,“AS”是分析支持系统,为决策支持系统“DS”的一个变种。

1 中医处方智能分析系统研究的切入点

名老中医的经验主要体现在其临证医案上,对医案的分析是其经验继承的关键环节。医案中有处方、临床表现、诊断、辨证、立法、评述等若干要素,而CPIAS仅以处方为分析对象,以中医诊得的患者临床表现为唯一参照信息,这样的数据要求是为了研究的客观性,只有做到客观,才有可能获得可靠的结果,从而发现规律,因为规律是客观的。

“处方”是医生辨证论治的落脚点,它虽然是主观思维的产物,但是所有疗效的取得都是源于处方的具体内容,这是没有争议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处方是研究医生经验最客观的数据,而我们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处方取得疗效的缘由,因此我们的研究以“处方”作为切入点。

“临床表现”是中医思辨的重要依据,也极具客观的特性,当然客观世界是通过主观世界来认识的,尤其是中医的四诊信息会有一些主观的因素介入,但它绝非黑箱,而是具有开放系统的特征(在场的人均可以获得),相对而言是比较客观的信息,因此成为我们分析处方的重要参照数据。

至于医生的诊断、辨析、评述等信息,均带有明显的主观性,具有黑箱的特征,是我们研究处方时需回避的。即不能把这些信息作为研究的依据,否则在逻辑上会违背客观性,而使研究的结果不可靠。但这不是说这些信息不重要,相反,我们把这些信息做为分析结果的重要评价参照。当相对客观的分析和人的主观认识取得一致的时候,将意示着分析结果的可靠和分析方法的成功。

2 中医处方智能分析系统的研究目标

CPIAS的研究目标是用定性定量的方法来分析医家处方,从而得到医家辨证论治的思路,同时用量化数据的方式(形式化的)表达出来,当然这种量化表达的概念不同于实验科学研究的数据,而是基于数学方法的一致化的宏观量化的表达。所谓“数学方法”,在我们的研究中体现为近似推理方面;所谓“一致化”,即是确定一种量化计算的标准;所谓宏观量化,即所有计算的量化结果只表示大小、强弱、多少的相对意义。

CPIAS具体实现的目标是用智能分析技术来分析临证医案要素(辨证、立法)的下述7个方面:①计算处方组成各药物的作用力度;②计算处方综合药性的强度;③计算处方综合药味的强度;④计算处方综合归经的强度;⑤计算处方各种功效的强度;⑥预测处方的适应证;⑦分析处方对临床表现的关注度。

3 中医知识的表达与应用

要想分析方剂的功效必须明了其组成药物在人体中的作用,而这种作用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4个方面:药物的剂量、药物的配伍关系、人体的内环境、药物的炮制及用法[1]。这4个方面既是系统分析方剂所必需的输入条件,同时也是方剂分析所需要的中医知识的范围。其中药物的配伍关系、剂量、炮制均可以在处方的组成中反映出来,而机体环境则由患者的症状体征表现出来。药物的用法因为特殊用法相对较少,为减化模型暂时不予考虑。因此,CPIAS系统所需要的中医知识有3个方面:药物的基本知识,如常用剂量范围、药性、药味、归经、药物功效;药物间配伍关系的知识;药物功效与人体内环境关系的知识。这些知识的表达方法并不复杂,普通的矩阵、列表即可恰当地进行表达,但要想把这些知识应用到方剂分析的计算中,则需要建立合理的计算模型。

3.1 量效关系模型

量效关系模型是为了解决药物剂量对药物作用力度影响的问题,即如何依据处方的药物剂量计算出药物的贡献度,使不同性质的药物作用可以在同一标准下进行比较。因此,我们提出归一化“相对药量”的概念。相对药量考虑了药物用量受到药物性质的影响因素,考虑了药物有不同的用量范围,考虑了处方药物用量相对用量范围的关系。因此,相对药量表达的是药物用量的权重,它是个可以做比较的无纲量。其具体的计算模型是一个药物相对药量与实际剂量成正相关的函数,且计算出的相对药量有上下限,上下限的值与具体药物的用量范围有关。在量效关系模型计算出相对药量的基础上,依据方剂的相关知识可进一步计算出药物各种药效的强度。

3.2 药效关系模型

药效关系模型是为了解决中药配伍对中药作用影响的问题,即在处方各药物相对药量已知的情况下,如何依据其配伍关系计算出药物各种药效的强度,从而得出整个方剂的功效强度。传统认识的中药配伍关系,大多都是由药物之间药效的相互作用体现的,在方剂中表现为多对多的关系,如果我们能够计算出药效之间的相互作用力度,就能计算出整个方剂的综合功效强度。药效的作用性质包括:协同作用、抑制作用、再生作用等3种。其中协同作用包括单向协同与双向协同,抑制作用有强相互抑制与弱相互抑制,再生作用则是指两种药效共同作用产生出新的药效。于是建立了药效强度向量的概念,其向量方向由药物的性、味、归经等性质决定,两个药物向量间的夹角所形成的函数关系为药物间贴近度,药效强度受到药物用量和药效相互作用性质的影响,并据此建立了药效关系模型。

药效相互作用性质,通过人工智能中的推理规则(即知识)来表示。推理规则由中医专家根据中医理论和经验给出。在以往的研究中,这些规则的确立,前后经过了王永炎、刘渡舟、王绵之、鲁兆麟、李庆业、庞鹤、任廷革等中医专家的认定,经过了吕湘滨、高媛、杨斌、高剑波、刘阳、王欣、张胜昔、孙燕、张彦红等研究生课题的应用,历时10余年,从分析的结果来看,这些知识已趋于成熟。

3.3 效证关系模型

证反映了疾病发展过程中某阶段或某部位的病理变化实质,其实质反映了人体的内环境,即方剂发生作用的环境。同一方剂在不同的人体内环境下可能发生完全不同的作用,但是一个有经验的医生可以依据方剂的组成推断出方剂可能适应的证及其可能发生的作用。这就是中医方证相应的原理。效证关系模型则通过效证关系的知识,利用已经得到的方剂整体功效对方剂可能作用的证进行推断和预测。

3.4 效候关系模型

候即患者的临床表现,是人体内环境在外的显现。效候关系模型与效证关系模型都是解决方剂药效对人体内环境作用的计算问题,但是候比证更具直观性,因此,利用候来反映人体内环境的状态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主观因素对分析结果的影响,使分析结果更可信。通过临床症状体征与药效关系的相关知识,以及方剂整体功效强度,可以发现在方剂中真正起治疗作用的药效,还可以对症状体征进行赋值,找出当前方剂最针对的症状体征。

4 中医处方智能分析系统的结构

CPIAS的系统结构主要由4大模块构成:①分析窗体(含对话窗体);②处方分析模块(含知识库、模型库、数据库);③解释模块;④管理模块。

对话窗体:与用户进行对话,可以进行功能的选择、执行、输入方证信息。分析窗体:负责接收用户录入的数据、显示各项分析结果及相应的解释。处方分析模块:负责对输入的信息进行分析,对方剂整体的性、味、归经、功效、证候及症状进行量化表达的计算。知识库:存储处方分析的相关知识,如药效关系表、效证关系表、候效关系表。模型库:包括相对药量计算模型、处方综合药性计算模型、处方综合药味计算模型、处方综合药物归经计算模型、药物贴近度计算模型、处方功效计算模型、处方适应证计算模型、处方筛选后功效计算模型、处方筛选后适应证计算模型、症状体征权重计算模型等。数据库:包括用户输入的方证数据、中药数据库、8种词汇表等。管理模块:包括知识库维护表(知识库维护人员使用)、知识库检查模块(对知识库的知识表示是否符合规则进行检查)、知识库检查窗体(显示知识库内知识及检查结果)、模型程序维护、数据库维护等。

5 中医处方智能分析系统的分析流程(见图1)

从分析流程图可以看出,此软件具有少输入(处方和临床表现),多输出(处方药物作用力度、处方综合药性、处方综合药味、处方综合归经、处方综合功效、处方适应证、筛选处方最适功效、筛选处方最适证候、症状体征主次排序)的优势,这具备了智能软件的特征。

转贴于   6 中医处方智能分析系统的主要功能

6.1 分析功能

6.1.1 药物作用量分析

分析给定的方剂组成、剂量,通过量效关系模型和药物相关知识,得出每味药可以比较的作用力度以及药性、药味、归经的值,在此基础上经过简单的加和,即可以得出整个方剂的性、味、归经的量化结果。

6.1.2 方剂功效作用量分析

在药物作用量分析的基础上,应用药物功效的知识和功效间关系的知识,通过模型的计算,可以得出方剂整体的功效可比较值。

6.1.3 证候作用量分析

已知方剂整体功效的作用量后,依据功效与证候的相关知识,利用效证模型进行计算,可以得出方剂所适应的证候的可比较值。

6.1.4 症状赋值

在已知方剂整体功效的作用量后,依据功效与症状的相关知识,通过效症模型对方剂相关症状进行赋值。

6.2 解释功能

CPIAS对方剂的分析是建立在中医知识模型的基础上,所有得出的结果均可以明确参与计算的要素,因此就具有对分析结果做出解释的可能。CPIAS可以对分析所得的所有结果给出计算的依据,从而对计算结果进行解释。

例如:小青龙汤综合药性“温”的强度为“504”,其依据则是“桂枝,108;麻黄,108;细辛,146;半夏,100;五味子,42”。也就是药性为“温”的药物的相对药量的加和。小青龙汤综合功效中“发汗”的强度为“703”,其依据则是“桂枝108:麻黄(解表双协:108*0.478=51.6)、干姜(逐寒单协:150*0.293=43.93,温肺单协:150*0.293=43.93)、白芍(和营单协:26*0=0)、细辛(散寒双协:146*0.368=53.66,温肺单协:146*0.368=53.66),麻黄108:桂枝(解表双协:108*0.478=51.6)、干姜(逐寒单协:150*0.202=30.34,温肺单协:150*0.202=30.34)、白芍(和营单协:26*0.106=2.74)、细辛(散寒双协:146*0.423=61.71,温肺单协:146*0.423=61.71)”。

CPIAS解释功能表达还有一定的欠缺,因为功效的计算模型较复杂,所以对功效的解释必须结合计算模型才能容易看明白其意义,而为了显示的简洁,在解释时对功效的有效位进行了截取,使得解释的结果与实际计算结果可能出现微小的误差。

6.3 输出功能

CPIAS的输出功能有3种:结果另存、转为CMSVM支持系统、批量处理。“结果另存”是面向普通用户的数据下载程序,主要的作用是将分析结果的数据下载,对系统检索出的案例处方及相关分析数据,可以在此功能的引导下存储。“转为CMSVM支持系统”是面向特殊用户的数据接口程序,主要作用是把当前对所选处方的所有量化数据进行归一化处理转成分析软件CMSVM[2]能接收的数据格式。“批量处理”是面向普通用户的数据转换程序,主要作用是把多个方剂分析结果转换成列表格式,通过表格处理软件的功能实现数据比较的可视化。在转换之前,可就处方组成、处方综合性味归经、处方功效、处方适应证、筛选后处方功效、筛选后处方适应证、处方针对的症状体征等多项内容进行选择。其中处方组成、处方综合性味归经、处方功效为默认选项。

6.4 知识库管理功能

CPIAS中的知识库计有方剂表、中药表、药效关系表、效证关系表、效候关系表等。中药表计录的是药物基本知识,共有常用中药460条记录,药效关系表、效证关系表、效候关系表记录的是相应的知识规则,目前每表均有3 000条左右记录。这一数字仅仅是初步的,随着研究的深入,这些数字还会不断地增加,可能会增加到上万条,但理论上说这个数应该是有极限的。因为药效关系、效证关系和效候关系的复杂性,在填写时很容易出现笔误,所以除了简单的数据管理,有必要提供知识规则检查的功能,对一些违反逻辑的规则进行提示以便改正。

7 中医处方智能分析系统测试与分析结果

限于本次研究属于方法探讨,故对软件的测试重点放在对软件“分析功能”的测试方面,考虑到测试数据的种类越是丰富则越能测试出软件的功能,因此,此次测试结合研究生的科研课题,采用3个不同方面的数据来进行,分述如下。

7.1 对实时记录医案的测试与分析

以本项目中纵向课题组提供的名老中医医案为分析对象,从这些医案中找出实时记录的300个医案的近千首方剂进行分析。与纵向课题组提供的辨证结论、立法和按语等进行对照,个案分析吻合率达90%。

7.2 对文献医案的测试与分析

文献医案是专家们精心整理后的医案记载,我们以董建华、王永炎主编《中国现代名中医医案精华》的近百个医案为测试对象,个案分析吻合率达97%。

7.3 经典方剂的测试与分析

《伤寒论》中的处方一直被行业中人称作“经典方剂”,对这些方剂的认识经过近2 000年的医疗实践,基本取得了一致,我们用CPIAS对《伤寒论》112方进行了分析,以《伤寒论》教材的分析作为参照,个案分析的吻合率达98%。

8 中医处方智能分析系统研制结论

经过CPIAS研制和对500多例案例处方的分析实验,其结论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中医方剂药物相对药量的概念与量化计算是医案处方相关因子量化分析的基础。②药效强度、药性强度、药味强度、药物归经强度的概念和量化计算是医案处方功效量化分析的重要基础。③提出了药效强度向量的概念,根据向量投影,提出了药效强度作用方式为“EiEi+αEj”[3],其中“α”为两味药性味归经的贴近度。以此为基础,设计出一组方剂功效强度作用模型,体现药效相互作用的中医方剂功效的量化计算得以实现。④以方剂功效量化为基础,可以对适应证候进行预测,对临床表现进行量化分析。

CPIAS的研制是我们在中医智能研究中的重要成果,但是这个研究还只是万里的一小步,还有更长的路要走。本次研究中我们已经发现量效关系模型与药效关系模型均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改进。

参考文献

[1] 杨文潮.论成方中药物作用方向的影响因素[J].陕西中医,2005,26(11):1227.

第4篇:处分意见范文

关键字:污水处理工艺;污水厂工艺设计;处理工艺分析

中图分类号: U664 文献标识码: A

一、污水厂污水处理工艺选择及原理

生物处理段是污水厂的核心部分,生物处理工艺的选择对污水厂的投资以及运行管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进出水水质要求,所选工艺应具有除磷脱氮功能。辛庄污水厂进水含工业废水(化工、印染废水较多),为保证后续处理工艺进水水质稳定,避免因BODs/CODcr和C/N比值不稳定影响后续处理效果,工艺前段增加水解酸化池预处理阶段,进一步提高BODs/CODcr比值,满足生化处理要求。故而考虑采用“水解酸化+一体化生化反应池+纤维转盘过滤”工艺。一体化生化反应池由6个单元组成,与水解酸化池合建。为了克服回流污泥中硝酸盐对除磷效果的影响,在厌氧区前段设一个回流污泥反硝化池(预缺氧池)用于去除回流污泥中富含的硝酸盐,以降低或消除硝酸盐对厌氧区释放磷的影响,保证系统除磷效果;5%-10%进水进入1#预缺氧区,90%-95%进水进入2#厌氧区,回流污泥在本单元吸收低分子的有机物同时完成磷的充分释放;3#区为缺氧区,污水与混合液混合,完成生物脱氮过程(反硝化);4#区作为好氧主曝区,其作用是氧化有机物并对污水进行充分的硝化,让聚磷菌在本单元中过量吸磷。5#区为混凝区,投加的混凝剂与污水在此充分混合,从而强化混凝,强化除磷效果;6#区为沉淀区,作用为分离出颗粒较细的污泥,实现泥水分离,分离后的水排入后续处理构筑物,污泥沉淀在泥室,通过穿墙泵和渠道可选择性地同流至1#, 2#和3#区,剩余污泥排至匀质池经脱水机房处理后外运, 一体化生化反应}艺的总体特点是借助大流量低扬程穿墙式同流泵,表面搅拌器及渠道问门等设备,使各处理功能区可以有机地组合在一起,配上自动控制系统,各反应区域相互协调、功能上相互促进、使灵活集约化的设计理念得以实现。

二、污水厂工艺设计

2.1粗格栅及进水泵房

进水泵房土建按远期规模3.0 x 104立方米/d一次建设。粗格栅问平面尺寸3.3m x 7.8m,内分2格,渠宽1.2m ,深8.0m;集水井泵房部分平面尺寸12.1m x 7.6m。 粗格栅问与提升泵房合建,近期安装2台格栅,1用1备,单台N=1.1kw,远期不增设。螺旋式栅渣压榨机1台。泵房内采用潜水排污泵,一期采用3台潜污泵(2用1备),二期增设两台单泵流量为453立方米/hr,扬程为16m,功率为30kw。安装电动葫芦1台。

2.2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

采用格栅问和沉砂池合建型式,按3.0 x 104立方米/d一次建设采用同转式格栅除污机,近期安装2台,1用1备,远期不增设旋流沉砂池1座,分两池,设备分期安装。最大设计流量Q=956.3立方米/h,单池直径2.80m,表面水力负荷为145立方米/hr,最大流量时的停留时问为30sec。一期安装旋流沉砂器1台,螺旋砂水分离器1台,配套气提鼓风机2台(1用1备)。

2.3 水解酸化池

一期}程水解酸化池一座,规模1.5万立方米/d。水解酸化池平面尺寸为40 x 25m,有效池深7.0m,超高0.8m,水力停留时问7.7hr(最大时流量)和11.2hr(平均时流量)。水解酸化池采用上升流水解一厌氛生物处理工艺,分为水流相通的8格,每格内有不锈钢穿孔管配水,冲洗水管与配水管共用,单管冲洗时不配水;每格内均通过不锈钢三角堰出水。另在每格池体设中池排泥管定期排泥。

2.4一体化生化反应池

一期工程设1座一体化生化反应池,规模1.5万立方米/d。与水解酸化池合建。为便于除臭,本工程水解酸化池和一体化生化反应池池顶加盖,且有上部建筑。一体化生化反应池平面尺寸为58x41 m,污泥负荷为0.073kgBODs/kgMLSS .d,污泥浓度为4.0g/1,污泥泥龄为20.0d,总水力停留时问为19.4hr,其中:预缺氛段0.5h,厌氛段1.5h,缺氛段4h,好氛段10.4h,沉淀段3.Ohr。单池总供气量为100立方米/min,气水比9.6:1,沉淀区出水堰负荷为1.6L/s・m,混合液同流泵3台,Q=625立方米/h, H=0.8m,N=4.Okw ;污泥同流泵2台,Q=313m3/h, H=1.Om, N=1.5kw;潜水搅拌器6台,单台功率N=2.2kw;潜水推流器4台,单台

功率N=3.Okw ;混合搅拌器1台,功率N=5.5kw;絮凝搅拌器3台,功率N=0.75+0.37+0.37kw ;链条式刮泥机2台,单台功率N=2+0.75kw;微孔曝气系统1套纤维转盘滤池,一期工程土建按3.0万立方米/d规模,设备按1.5万立方米/d规模安装,内新设置纤维转盘滤池一套,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滤池设计滤速9m/h。纤维转盘滤池平面尺寸14 x 18m。设备功率N=4.4+0.75kw每组滤池内安装12个转盘,单盘直径2.0m,有效滤池总平面尺寸约为9.4 x 9.1m。

2.5 紫外消毒渠

一期工程新建紫外消毒渠1座,土建按3.0万立方米/d规模,设备按1.5万立方米/d规模安装,消毒渠平面尺寸6.20 x 2.90m,渠深1.70m,有效水深0.80m,一期总功率18.Okw。消毒渠与纤维转盘滤池合建。

2.6回用水泵房

同用水泵房土建、设备均按1.5万立方米/d规模一次建成,采用4台卧式离心泵,安装LX型电动单梁息挂式起重机1台。同用水泵房吸水井内设溢流堰,堰定标高2.80m,溢流的尾水通过一根d800球墨铸铁管排入厂区南侧的杨园河,民度约50m。吸水井平面尺寸:12.0 x 4.2m,同用水泵房平面尺寸:13.0 x 6.1m。吸水井与纤维转盘滤池、紫外线消毒渠合建。

2.7鼓风机房

土建按3万m3/d建设,一期设备安装规模1.5万立方米/d,平面尺寸:25m x10m。一期并列布置3台空气息浮单级离心鼓风机,共用进风廊道,2用1备。单台鼓风机性能参数:50m3/min,风压80kpa, N=75kw.室内安装电动单梁息挂起重机1台。脱水机房与加药间,脱水机房按3.0万立方米/d规模设计,一期安装1.5万立方米/d规模的设备。脱水机房内包含加药设备问、电控值班室及药剂堆场,平面尺寸29 x 13m。一期}程安装2台离心脱水机,1用1备,单机运行12hr/d,二期不增设脱水机,单机运行24hr/d。加药问(含药库、值班室配电问等)内,包括化学除磷加药装置(絮凝剂、助凝剂制备及稀释装置各1套)、活性炭稀释装置1套,送往一体化生化反应池混凝区。

2.8除臭间

一期工程设计1套除臭设施,除臭量按15000立方米/hr设计,收集进水泵房、沉砂池、水解酸化池、一体化生化反应池、匀质池和脱水机房的臭气,设备位于脱水机房酉侧的除臭问内,除臭问平面尺寸:13x8m。采用CWPD-15000型洗涤一生物滤床除臭设备一套。

三、污水强化处理工艺分析

污水处理最重要的环节,就是通过在污水中投入物理、化学或生物物质的方法,使得污水中的污染颗粒起凝聚和絮凝反应。从而增加可沉降性,提高沉淀易分离性和去除能力,达到改善水质的目的。

3.1化学混凝强化处理工艺

化学混凝强化一级处理是得益于混凝剂的生产使用。在进行一级处理化学强化技术中,在污水中投放这类混凝剂、助凝剂,可以使得污水中的一些细微颗粒和胶状污染物发生凝聚和絮凝作用,从根本上提高沉池的去除率。在早期的美国,就有很多的污水厂采用这种处理方法。但是美国城市的污水产生量太多了,采用投放混凝剂的费用比较高。随着后来生物处理技术的出现,这种方法就被慢慢淘

汰。近些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新型、高效、便宜的助凝药剂,化学强化处理慢慢成为预沉或后沉的二级处理方式,这些药剂主要由无机混凝剂、有机高分子助凝剂和微生物絮凝剂。无机混凝剂主要用来去除悬浮状、胶体状非溶性物质为主,如果要去除污水中的磷的话则需加大投放量,采用这种混凝剂的缺点是费用高,污泥产量大:有机混凝剂的价格一般贵,是用来配合无机混凝剂使用的,主要是为了减少无机混凝剂的投放量。微生物絮凝剂,它能够产生天然高分子物质。其絮凝效果非常好,所需投放药量不用太多,可以适用的地方多,降低对环境的二次污染。絮体也比较容易分离,在污水褪色、分离油水、污泥去水、农牧场和瓦厂废水处理方面有很好的作用。但是该类絮凝剂的生产成本很高,而需处理污水的量却很多,很难满足污水处理需求。

3.2化学生物絮凝强化处理工艺

化学生物絮凝处理工艺的原理是利用化学混凝和生物絮凝共同发生联合作用,来强化沉淀的污水处理工艺。化学生物强化处理系统的组成部分也是停留时间较短的曝气反应池和沉淀池,该处理工艺可以令到污水的可沉固体得到活化,并其吸附作用和沉淀颗粒的作用。在单纯化学强化一级处理中,采用这种化学生物絮凝工艺,主要是为了去除颗粒物质和胶状体物质。但是对于具有溶解性的化学物质的去除效果不太好,而在去除磷方面却有不错的效果。化学一级处理和絮凝强化处理各有特色,将两者结合起来可以起到互补作用。从理论上来讲,二者同用可以有减少药量投放、污泥产出量少、运作成本低、处理效果好的作用。

结束语

现如今,城市污水以及工业污水同时造成了极大部分城市水环境的污染,如果想要治理水污染的问题,就要建立具有最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的污水处理厂是最根本的措施。

参考文献

[1]彭雨生. 山地小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及运行效果研究[D].重庆大学,2013.

[2]杨文君. 重庆市某县城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研究[D].重庆大学,2013.

[3]王翠彦. 污水处理过程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分布及去除规律研究[D].山东建筑大学,2013.

第5篇:处分意见范文

下面围绕农村生物学教学现状提出几点看法。

一、农村初中生物学教学现状

1、师资力量厚薄弱。师资力量薄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物学专职教师缺乏。二是教师专业素质低。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我省生物学不属于“中考”科目,学校领导对这一学科不够重视。通常让一些教学水平较低的教师任教,或让其它学科的教师兼任这一学科。另一方面是因为很多教师认为生物学学科受不到学校领导重视,所以在学历进修时很少有人报考生物学专业。这就造成了生物学教师专业素质低。有些专任教师或兼任教师虽然也能把课本知识讲出来但在实验教学的技能方面与专业教师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对于学生的生物学能力及综合素质的培养也就有心无力了。

2、教学方法落后。农村初中生物学教师,通常存在教学观念和教学方法相对落后的现象,生物学科大都是靠教师“一张口嘴,一根粉笔,一幅挂图”讲授。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手段落后,生物学实验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许多教师认为“实验教学费时、费力、费钱,在黑板上讲实验也能让学生听明白”。于是生物学实验课往往是通过教师讲实验和学生背实验原理的方式来完成的。

3、实验设施短缺,升学压力大。生物实验在生物学教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很多农村初中,由于学校偏僻,规模小,校舍简陋等原因,造成了生物学实验的基本设施短缺。显微镜是帮助学生认识微观世界的基本手段,然而有些农村初中还不具备,实验设施短缺确实在很多方面限制了农村初中生物学教学实验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我省初中升高中的考试科目中没有生物学学科,也是生物学学科一直处于弱势课程的原因。长期以来得不到充分的重视,由于农村教育资源少,为了更好的提高学校的教学声望(中考成绩)学校领导会把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中考”科目上,因此对于生物学学科不仅教师队伍受不到保障.很多时侯教学课时都会由于种种原因受到“挤占”,长期以来得不到学生、教师、家长及社会的重视。

4、农村学校地理位置优越。虽然在农村初中开展生物学教学工作存在很多实际困难,然而周边具有广阔的自然空间,各种各样的生物资源,为生物学教学创造了一定的优势条件,许多农村学生直接参加生产劳动,接触大自然的机会多,对农、林、牧、鱼业生产及动植物等基本知识比较熟悉,教学时恰当地利用这一优势,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生物教材中很多知识和技能是通过实践和实习获得的,像动植物的繁殖、管理、动物及家禽、家畜的习性和饲养过程等,都需要学生亲自体验才能形成较牢固的知识和技能。农村便于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验场地,农村生物资源丰富,实验材料和教材易于取得,这为生物学教学创造了条件。

二、生物学教学的几点建议

农村初中生物学教学现状不容乐观,提高教学质量有一定困难,但农村学生学习生物学也有自身优势。如果扬长避短还是能够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顺利完成预期教学目标的。

1. 提高教学素质,加强师资力量。治标要治本,在教学中,教师起着主导作用,“传道授业解惑”是教师的职能和作用,生物老师不仅应具有渊博的知识,精湛的专业技能。因此在农村初中,不但要有专业的生物学教师,而且要有计划的安排教师外出进修学习,不断提高生物学教师的业务水平,掌握生物学教学动向,这是保证学好生物的关键。

2. 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兴趣是学生学习的内驱力,是学生学习活动中最活跃的成分,也是学生学好某一门课程的入门向导。教师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培养学生学习生物学的兴趣。

(1)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生物教材在联系生活实际方面具有有利条件,为教学提供了方便,教材中有许多内容与我们日常生活和生产实际紧密相联。教师要充分挖掘教材内涵,在教学中生动、科学的联系社会生活热点问题和学生熟悉的生活实际。例如讲生态系统时,引导学生关注人口、粮食、资源、环境污染等全球性问题,结合教材内容和所学知识原理,让学生讨论对策,用什么方法来解决这些难题,这样不但培养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同时也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增强了生活气息,培养了学生实际运用能力。

(2)改革旧的考试方法,用新的方法来检查教学效果。为了让学生能更多地掌握生物学知识,应改变过去单一的考试方法,而采用较灵活的方法,把学过的内容,包括实验内容等编辑成能体现出综合知识和灵活运用课本知识能力的综合题(包括口答题、动手题、实验题),学生根据题型进行口答,动手做实验或绘图,这样能使学生把所学知识有机联合起来,重理解运用,也能检查生物学的教学效果,还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利用自然条件开展生物学教学。农村初中大多数学校资金紧张,教学设备简陋,特别是生物学学科教具陈旧,实验室器材不全,生物学实验不能正常开展。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应充分利用农村有利条件,作为生物学课堂上的活教材,努力提高学生素质。

① 就地取材上好实验课。生物科学是一门实验性较强的科学,只有加强直观实验。让学生动眼、动手、动脑、生动活泼地学习,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使他们积极主动地思考,才能获得真知。例如以蛙为例讲述两栖类的主要特征时,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到校外的水沟或田间捕来青蛙,在教师的指导下观察青蛙的形态特征,然后提出问题,青蛙的呼吸器官是什么?它的皮肤为什么要保持湿润?又如在讲人的“神经系统”中的脊髓功能时,学生按照教科书中的实验方法用捕来的成蛙做脊蛙反射实验。既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又收到了好的学习效果。

第6篇:处分意见范文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抽取2004~2006年在我院疗养的1 963名健康疗养飞行人员为对象,均为男性,年龄在25~45岁之间,飞行时间在300~4 050 h之间。所有疗养员依据检诊程序,于入院24 h后常规检查并开始采集数据。检查内容为血压、肝功、血糖、血脂和血、粪、尿常规以及B超(肝、胆、脾、肾)、胸部透视、心电图。检验发现异常时,立即复查,排除仪器和人为因素所致。各种异常以1999年总后勤部卫生部编写的(曹国英主编)《疗养技术常规》为诊断标准。

1.2方法根据检出的异常对象按不同年龄段、不同飞行时间、不同机种分布,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为差异有显著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疗养初期各体检项目异常分布情况接收疗养初期体检的1 963人中有299人检出异常,被查出有心电图、血压、血脂、血胆红素、血糖、红细胞、白细胞、中性细胞和淋巴细胞比例等异常情况。其中1种异常216人,2种异常60人,3种23人,共检出异常405例(1种异常计算为1例,1人有几种异常则累加,下同),平均异常检出率为20.63%。不同年龄比例分布情况:25~29岁563人,异常74例(13.14%);30~39岁1 081人,异常190例(17.58%);40岁以上319人,异常141例(44.20%)。不同飞行时间比例分布情况:300~1 500 h 537人,异常57例(10.61%);1 501~3 000 h 1 137人,异常253例(22.25%);3 000 h以上289人,异常95例(32.87%)。不同机种分布情况:歼击机746人,异常162例(21.72%);直升机445人,异常93例(20.90%);运输机404人,异常77例(19.06%);轰炸机368人,异常73例(19.84%)。各体检异常项目具体分布(表1)。

2.2不同年龄阶段体检异常比较25~29岁组与30~39岁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39,P<0.05;40岁以上组与25~29岁组以及30~39岁组比较,χ2分别为106.54、96.72,P<0.01,疗养初期体检异常差异均有显著性统计学意义。

2.3不同飞行时间体检异常比较300~1 500 h组与

1 501~3 000 h组以及3 000 h以上组比较,χ2分别为32.73、61.99,1 501~3 000 h组与3 000 h以上组比较,χ2=13.93,P<0.01,差异均有显著性统计学意义。

2.4不同机种飞行人员体检异常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 P>0.05,表2)。

3讨论

3.1健康疗养初期体检异常的意义健康疗养的飞行人员入院体检时,部分生理功能表现为异常,但无需特殊治疗,疗养5~10 d多能恢复正常。这些疗养员平时无明显症状、体征和病史,因而这些体检异常现象往往容易被医护人员忽视。其实这些异常现象反映了飞行人员在受到自身或外界因素的影响时机体机能的自我调节能力。本次结果显示飞行人员年龄越大和飞行时间越长,疗养初期体检异常的检出率高,差异性大;但不同机种之间疗养初期体检异常差异没有显著区别。

3.2飞行人员疗养初期体检异常的原因人体在受到外界环境或自身状态影响时,器官功能会出现一种短暂性的可逆性变化。在无疾病状态下,剧烈活动、不同时间、劳累、精神状态和服药、饮食等可以引起人的血糖、血脂、血压、白细胞数、红细胞、血红蛋白、中性粒细胞、淋巴细胞比例、肝功能和心电图的改变。如在饱餐、淋浴、劳动后、高温、寒冷可以引起白细胞升高,即使在生理情况下,外周血白细胞及中性粒细胞在一天内下午也比上午高。

引起飞行人员健康疗养初期体检异常的原因有以下3个方面。一是军队疗养基本是异地疗养,从驻地到疗养地往往隔一个或几个省份,疗养人员需经过10~24 h长途乘车(只有极少数能享受乘坐飞机,或无飞机到达疗养地),身体处于疲劳状态,生理功能会有一定的波动,部分人员还未调节至正常状态。二是有的疗养飞行人员离开单位后,饮食和作息不规律,容易引起机体生理功能异常,导致血脂、血糖、血压、ALT和心电图改变等。三是部分疗养员因工作环境特殊,使机体处于生理和心理上的应急,如工作人员紧张、焦虑,这种应急会使肾上腺激素、促红细胞生成素(EPO)分泌增加,促使红细胞和白细胞一过性升高[1],但脱离该环境后必须经过一定时间段的调整,机体生理功能才可恢复正常。有研究表明,飞行人员长期处于一种特定环境负荷,机体可会产生一系列“慢反应”,以恢复机体原先的稳定状态,如异常环境因素持续或加重,生理功能及形态结构可以发生深刻变化[2]。飞行人员刚离开特殊的工作环境,机体生理功能还未恢复至正常状态,因而在疗养初期体检时出现异常现象。

3.3建议上述说明部分疗养初期体检异常者和入院后体检时机有关,但目前对于疗养员入院后何时进行常规检查,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规范,一般休息一昼夜后第二天即开始常规检查。部分疗养员由于工作和旅途疲劳,机体还没有恢复常态。故建议:①除非急诊、实验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检查应安排在48 h后,以便为医护人员提供真实有意义的检查结果。②疗养员被确定疗养后,在离开原单位到入院之前这段时间,带队领导和航医应督促疗养员要规律休息和饮食,为疗养做好准备。③体检发现疗养员某些生理功能异常时,勿轻易下诊断,等疗养5~10 d或稍长后复查再以确定,并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于青林,于庆潭,侯方高,等.长航对艇员血细胞参数的影响.中华航海医学与高气压医学杂志,2006,13(2):114

第7篇:处分意见范文

[关键词] 外汇储备 规模管理 结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1月11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末中国外汇储备余额达1.53万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3.3%。改革开放之初,1978年我国的外汇储备只有1.6亿美元。经过不到30年的努力,我国的外汇储备翻了6000倍。其变化可以用“翻天覆地”来形容。

一、我国外汇储备适度规模的理论估计

一国的外汇储备可以看作本国对外汇发行国的债权,持有合理数量的外汇储备既是出于保护本国经济安全的考虑,也是一国经济实力的体现。但是外汇储备如果构成不合理或者超过适度区间,就会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那么,我国的外汇储备是否偏高呢?

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外汇储备的实际需要两方面因素考虑,我国的外汇储备规模应为4540亿美元。鉴于4540亿美元是以2004年的数据为依据得出的结果,相对于我国当前所需要的外汇储备规模应该是偏小的,但考虑到我国现在外汇储备已经超过万亿美元大关,还是可以明显看出我国的外汇储备有过剩的倾向。

二、外汇储备过高的负面效应

过高的外汇储备给我国的经济平稳运行,已经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汇储备过高,加大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2.高额的外汇储备改变了我国的货币的供应结构,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通货膨胀的压力。影响我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3.外汇储备的汇率风险。

4.持有外汇储备的机会成本。

三、解决外汇储备过高问题的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超过适度规模的外汇储备会给一国经济平衡发展带来压力和风险。因此,我国有必要采取一些积极措施来抑制外汇储备不正常的扩大。当前我国的外汇储备管理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是遏制外汇储备持续高速增长的势头,控制外汇储备规模。其次,对外汇储备结构适当调整,改变我国长期以来美元资产在外汇储备中独大的局面。

1.外汇储备规模的调整。(1)对进口措施进行调整。进口政策调整不仅可以减少我国过高的贸易顺差,也有利于消除政策干预造成的价格扭曲,建立开放的市场体系和灵敏的市场机制。同时,通过进口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相关产业的技术升级和产能扩大。(2)购买战略石油储备。石油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战略资源,被喻为“工业的血液”。但石油的蕴藏和使用却极不平衡。产油国和工业国之间控制与反控制的博弈,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以及国际游资在石油期货市场上的投机行为,都会造成石油价格的剧烈波动。今年国际原油价格曾经一度摸高至80美元一桶。过高的石油价格给我国国内经济的平稳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避免国际原油价格波动对我国国内经济的冲击,我国可以在石油价格回落到合理的时候,利用我国的外汇储备,加紧购买石油,扩大石油战略储备。(3)为社保基金注资。目前,全国的社保基金规模只有1477亿元,随着中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社保基金的规模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就曾公开表示,社保基金的缺口在1万亿元以上。与社保基金的短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高达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中央明确指出要多渠道筹集社保基金。因此,将部分外汇储备划拨到社保基金账下是有政策支持的。

2.外汇储备结构的调整。外汇储备的结构调整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储备货币币种的选择以及比重安排;二是外汇储备资产的调整。

(1)储备货币币种的选择以及比重安排。储备货币币种的选择以及比重安排是各个国家外汇储备结构调整共同所面临的问题。近年来由于美国贸易逆差和巨额财政赤字使得美元兑换国际主要货币汇率持续下跌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于美元的贬值程度,专家提出了不同的预测,有专家认为美元的贬值率在20%左右,也有专家认为美元的贬值率将达到40%。因此,为避免美元贬值造成本国外汇储备缩水,调低美元资产比重成为各国外汇储备调整的一个方向。

我国外汇储备币种调整不能通过大规模减持美元资产来达到减小美元资产比重的目的。当前,我国最稳妥的做法是增加新增外汇储备中非美元资产的比重同时将美元资产的增长速度调整到适度的范围,从而降低美元资产在外汇储备中的比重。近几年,我国同日本、欧盟的贸易发展良好。目前欧盟、美国和日本为中国前三大贸易伙伴,2007年我国与上述三个经济体的双边贸易额分别为3561.5亿美元、3020.8亿美元和2360.2亿美元。三者合计占到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的41.2%,如果考虑到内地经香港对上述地区的转口贸易,则该比例将上升至50%左右。我国可以以此为契机,进一步鼓励我国企业选择欧元和日元等非美元货币结汇,从而扩大欧元、日元等外汇储备的份额。

(2)外汇储备资产的调整。外汇储备资产调整是我国面临的特殊问题。外汇储备资产种类包括长期国债、短期国债、企业债券,股票等。外汇储备的资产调整就是对以上资产比重进行重新配置。对我国而言,则主要是如何调整美元资产的问题。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6月底,我国的美元长期债券投资占外汇储备的68%,达4850亿美元。其中美国国债比例为57%,政府机构债券比例为36%,企业债券比例为7%。而我国投资美国股票的资金仅占外汇储备的0.47%。由此可见,我国外汇储备中美元资产配置的主要问题在于过分强调储备的安全性而忽视了收益性。在我国当前外汇储备较为充裕的背景下,外汇储备的盈利性是我们必须充分考虑的目标之一。

参考文献:

第8篇:处分意见范文

样张分享

WiFi存储卡

无线网络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相片分享的单一手段,智能手机与带摄像头的PAD能及时分享相片,但相片无论是画质还是焦距都无法与传统相机相比,相片画质与快速分享这对矛盾体很是让人头疼。

同时拥有存储和无线功能的存储卡便是解决这对矛盾体的最佳手段。WiFi存储卡与普通SD卡的外观与基本的存储功能都相差无几,它最大的特点便是能通过无线网卡虚拟热点,让具有无线网络功能的智能设备访问并读取存储在其中的相片,通过第三方设备实现即拍即传、实时分享的功能。。WiFi存储卡传输照片比较方便,连接过程中无线信号比较稳定,照片的传输速度大概是在500K/s左右,但WiFi存储卡在工作过程中需要相机提供电力,因此如果相机断电,照片是无法传输的。

大数据分享WiFi移动硬盘

第9篇:处分意见范文

关键词:防火分隔技术;建筑消防;应用

建筑物是人们生活工作的地方,需要严格做好防火安全设计。当前,随着建筑水平的提升,已经完全有能力做好建筑物防火设计与施工,只有从设计源头抓起,建筑工程设计阶段介入防火设计,才能保证建筑物使用安全可靠性提升。相关设计人员要全面掌握设计技术,同时更要在设计中融入防火要求,通过科学良好的设计充分结合防火分隔技术做好建筑物的整体规划与设计,通过防火分隔技术在建筑设计规划中的应用,全面提升建筑物防火能力,建筑物内部结构越来越复杂,功能分区越来越细致,要想确保每个区域都合理应用防火分隔技术,则需要充分掌握设计思路,用全新的思维设计出安全性能高的建筑物,不仅能够预防火灾,同时更能在火灾发生后防止火势蔓延,给消防员救援提供充足的准备时间,最大程度降低火宅事故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 防火分隔技术的作用

防火分隔技术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技术措施,能够充分保证火灾的预防,降低火灾损失。

1.1 防火分隔技术能够控制火势

目前这类技术应用十分广泛,在新建建筑中普遍使用,防火分隔技术主要是采用耐火楼板、耐火隔墙等抗高温等建筑构件,通过安排与施工,确保各个部位均由防火结构组成,使建筑形成一个独立安全的区域,当火灾发生后,能够有效避免火势蔓延,使火势得到有效控制,这种防火分隔技术可在一定程度上有力的解决火势蔓延的问题,降低火势、火速,保证建筑物其他部分不受火灾影响。

1.2 提高耐火等级

实践证明,没有加上防护分离的建筑构件,在火灾发生后,会导致火势加大,造成更大损坏,而使用这种技术后,则会有效避免损失,建筑构件也会比其他建筑构件更有抗高温性能,使建筑构件更加安全稳固,不会造成二次伤亡事故,同时,也能为消防员救生打开一条通道,有效提高消防救援效果,保证了火灾救援时间充足。

1.3 防火区域还可以作为安全通道

当建筑物发生火灾后,人们逃生需要有一个安全的环境,这时,使用了安全构件的地方则没有火灾隐患,希望各位们提供安全的逃生通道。对一些不易燃烧耐火隔墙的材料,从根本上避免建筑本身伤害,方便日后建筑修复。

2 防火分隔技术中应用的建筑构件

2.1 防火分隔技术中的防火墙

目前来看,防火分隔技术已经普遍应用,这种技术施工方便,使用简单,在防火工程中发挥重要作用,针对不同的墙体构件,有着不同的作用。结构主要是由钢筋混凝土材料制作,材料具有不可燃的绝对优势,对火灾火势有一定的阻隔效果,能够保证火势不出现大面积的蔓延,这种防火墙构件主要用在建筑内设置的天然管道,避免发生火灾对天然气造成泄漏。

2.2 防火分隔技术中的防火隔墙材料

建筑防火分隔技术中防火隔墙构件的使用,对技术要求较严格,使用上更是不能马虎,防火墙构件较多,主要采用不可燃烧的建筑材料对表面进行装饰,与建筑墙紧密结合,起到良好的隔绝火势作用,这类材料能够大大减少防火墙厚度,同时对建筑的立面进行装饰,有着美观、轻盈、隔音和抗震的功能。

2.3 防火分隔技术中的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是当前应用较多的构件,在一般建筑中我们能够经常见到,特别是空旷的建筑物内,能够利用其对大空间进行分割,使建筑物形成不同的小空间,如果出现火灾,则需要放下门,发挥防火作用。但防火卷帘构件也存在问题,在长期受到高温影响时,很容易出现脱落,导致失去防火能力,要想发挥防火卷帘构件作用,则需要优选位置,确保防火卷帘构件发挥防火功能,避免出现受高温影响失去功效。

2.4 防火门窗

当前,随着建筑物相关技术的成熟,一些配套设备也相继面市,当前,防火门窗在市场中已经出现,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防火门窗材质较多,大体分为钢质防火门窗、钢木防火门窗、木质防火门窗三种,这种门窗和普通门窗一样,外观没有区别,只是因为材质不同,具备一定的防火功能,对火势蔓延起到控制作用,为救援提供充足时间,并为相关人员的逃生争取更多机会,门窗能够全面减少毒气、烟雾扩散,保证室内人员生命安全。

3 防火分隔技术应用的分类

建筑防火分隔技术根据不同的用途有着严格的分类,主要由水平防火分隔与垂直防火分隔两种形式构成,根据用途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防火分隔技术类型。

3.1 水平防火分隔技术类型

水平防火分隔技术主要是对同一楼层防火功能设计,使用时需要在同一楼层进行分布,根据防火面积形成不等的空间分区,使用时需要和防火门、防火墙、防火窗共同结合,起到对相同楼层水平面火灾蔓延的阻挡,使火势得不到扩散,保证了人员的快速逃生。

3.2 垂直防火分隔技术类型

垂直防火分隔技术是按照楼层情况差异做好布局设计,主要是通过层与层之间达到防火目的,这种材料多是防火性能良好的楼板和建筑构件,如果发生火灾,则会保证上下层安全,使火势不能向上或者向下扩散,保证了各楼层安全,实现了层与层之间的防火间隔。

4 新型防火分隔技术应用

城市内的建筑工程越来越多,不同建筑使用的技术也不尽相同,对于老建筑多是使用了传统防火分隔技术,这类技术布局简单、取材方便,主要是防火卷帘、耐火隔墙等,但通过实践证明,这种方法存在严重的危险,防火能力不够,如果建筑物发生火宅时,则会对防火卷帘建筑构件造成影响,因为防火材料不能耐受高温,很容易出现防火卷帘脱落损坏的现象,起不到良好的防护效果。相关耐火隔墙建筑构件不通透,局部限制公共场所面积,不适用于营业场所。只有不断创新技术能力,解决传统防火分隔技术缺陷,才能有效确保安全。新型防火分隔技术优化了防火构件,实现了外形美观效果,在新建筑中得到广泛运用。比如钢化玻璃、热增型玻璃的使用,就是新型技术。热增型玻璃能够预防高温对原件造成的损害,有效阻挡火势延伸。进行建筑设计前,需要全面了解新型防火分隔技g原理,根据建筑实际情况,做好材料选择,提高防火等级。为了确保安全,在进行防火钢化玻璃安装时,一定要用框架属于不可燃的材料,并使用硅密封剂对钢化玻璃缝隙密封,保证隔绝火焰。

5 结束语

建筑物安全关系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在设计施工时全面充分的考虑防火能力和等级,正确选择使用防火分隔技术,对建筑做好防火分区设计,形成科学合理的防火区域,确保防火功能发挥,要不断创新探索,使用最新技术,尽最大可能降低火灾对建筑内人员生命与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