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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收入证明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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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收入证明

第1篇:财产收入证明范文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我市1年以上常住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实施细则所指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经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受理、调查等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各级发改、公安、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和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进行收入核实。

第三章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第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按照上浮不超过50%的比例原则确定,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

(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

1、拥有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3、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4、三年内购买或使用高级音响、空调、钢琴等高档电器和非生活必需品的,或一年内一次性购买非生活必需品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的;

5、三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6、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经常出入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无特殊情况,家庭水、电、气费月支出人均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家庭通讯费月支出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的;

(二)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或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务工的;

(三)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四)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员。

(五)各类正在服刑、劳动教养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假释人员和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六)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七)拒绝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八)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形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九)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第四章家庭收入的核定范围

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等。

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

第九条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4、其他财产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扶(抚)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五)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六)借贷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其他借贷收入等。

(七)家庭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以下收入不计入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荣誉津贴等;

(三)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因工(公)牺牲人员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四)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障金和住房公积金;

(五)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八)计生奖励扶助金。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五章家庭收入核定办法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根据情况成立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低收入家庭资格进行评估认定,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评估小组由5-7人组成。

第十二条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申请低收入核定家庭的授权,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

公安(户籍、车辆管理)、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和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二)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街道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其中,属于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出具从事经营活动人员收入情况证明,证明其收入情况;市场管理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对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租赁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核定。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根据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核定。

(三)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核定。

(四)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赔偿协议等证明文件予以核定。

(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核定。

(六)赡养费和扶(抚)养费。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扶(抚)养费。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原系本地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七)接受馈赠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评估核定。

(八)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查询存折予以核定;

(九)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期限不受年限限制。

(二)一个家庭占多项出售财产收入项目的,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并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举证的视同没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应进行分摊。

第十八条对借贷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对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调查评估期及分摊按照出售财产性收入规定执行。

第六章低收入家庭申报和核定程序

第二十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民政局进行核定,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户籍所在地出具证明后,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民政局进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低收入家庭的核定程序:

(一)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或其他社会救助时,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

3、收入类证明;

4、家庭财产类证明;

5、婚姻状况类证明;

6、家庭成员属性材料证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每位申请人的家庭至少6个月的收入、家庭财产、实际生活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5日。无异议的,填写《**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证明材料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出具意见。群众有异议的,以适当方式及时通知申请人本人。

(四)县(区)民政局对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家庭进行核定,对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收入核定证明。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不得重复申请。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公开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举报查实不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十三条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应主动接受并配合街道、社区等部门的调查,主动到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及时送交调查工作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工作人员应逐项进行核对,留存复印件或需留存的原件。

第二十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请及核实情况报送县(区)民政局。

县(区)民政局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第二十五条县(区)民政局应按户建立城市低收入档案,并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它社会救助情况,及时登记归档,并按规定统一建立信息完整、数据准确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六条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跟踪和监督,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公平、公正、有序。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县(区)民政局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区)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八条对申请家庭不按规定提供诚信申报或提供的诚信申报不真实的,以及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定;已经认定的,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

第二十九条从事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工作的人员,对审核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工作中、优亲厚友、,导致工作失误,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城市居民在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其它社会救助时,对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2篇:财产收入证明范文

摘 要:我国农民目前正处于由生存型消费向发展型消费转换的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遇到许多较难克服的消费障碍,其中最主要的障碍是农民缺乏持久性财产收入。以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假说为理论依据,通过构建相应的回归模型证明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持久性收入是影响农民消费行为的重要因素,并针对此结论提出了克服这一消费障碍的可行性对策。

关键词:农民;消费障碍;持久性收入;土地产权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1-0076-02

1 农民消费障碍成因分析

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以外贸出口拉动和投资拉动的中国经济面临巨大的挑战,扩大内需,繁荣国内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经济能否最终走出低谷的关键因素。中国有九亿农民,农民是最大的消费群体,农村市场是中国最广阔、最有发展潜力的市场。然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农村居民消费率处于低水平并且持续走低。2000年至2008年,农村居民消费率由l5.3%下降到9.6%,下降了5.7个百分点,成为我国整体居民消费率下降的主要因素。能否从根本上大幅度地增强农民消费力,克服农民消费障碍,是我国能否扩大国内需求,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下保持经济以较高速度增长的关键环节。

我国农民目前正处于由生存型消费向发展型消费转换的历史过程之中,在此之前较长时期内,“生存”在农民消费行为中占居支配地位。小农家庭的消费,由其经济能力所决定,主要是为了满足其家庭的生理及安全的基本需要,而不是为了追求个人及家庭的“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在“生存需要”基本得到满足的条件下,我国农民开始谋求生命形态的完善、消费领域的扩展、生活质量的优化和社会地位的提高。这标志着我国农民的消费开始探求以实现个体发展为目的的消费模式――发展型消费。数据表明,中国农村居民生存性消费的比重在1993年达到了79.12%,发展性消费仅占20.88%;到2006年生存性消费比例下降到65.53%,而发展性消费比重上升到34.47%:这表明中国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已经发生巨大转变。但这种消费模式的转变极大地超前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农民遇到了诸多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如:

(1)供给结构不合理导致农民消费不畅,即农村消费品市场投资主体不足,庞大的市场潜量长期遭到忽视。假冒伪劣,安全隐患产品横行严重制约了农民消费;

(2)农民持久性收入低下导致有效需求不足,城乡二元结构始终没有打破是农村劳动生产率始终低于城镇劳动生产率,进而导致收入差距的日益拉大,虽然自2000年以来,农村居民收入逐年增加,但仍大大慢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这是限制农民消费的主要原因;

(3)社会保障政策的不完善导致的流动性约束是限制农民消费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社保体系尚未覆盖至农村,导致农民即期消费需求迟迟未能提高。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农民缺乏持久性财产及其财产性收入是限制农民消费水平提高的最主要障碍。

2 理论假设: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假说

第3篇:财产收入证明范文

关键词:民生水平 国民经济核算 增长速度

引言

现代国民经济核算体系(National Accounts)的建立,为国民经济数量化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到目前为止,经济增长的核心问题还是数量上的增长,研究增长质量还不够充分。谈到经济增长质量,我们自然想到经济增长的目的。这也是经济增长的根本性问题。对经济增长目的的不同认识,会产生不同的增长方式,也就产生相应的增长效果。如果仅仅把GDP增长作为目的,就会带来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最终经济增长本身不可持续。因此,经济增长只是手段,持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才是经济增长的根本目的。

文献综述

近期的国内外文献中,对于民生水平的研究大体于民生水平的评价标准。世界各国都重视民生水平的评价,也产生了许多评价方法。恩格尔系数法是目前衡量民生水平最主要的方法,即居民用在食品方面的消费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但是,民生水平还包括很多方面,仅以恩格尔系数作为评价居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标准不客观。本文是在现有国民经济核算框架下,对收入和消费的时间序列数据予以分析,将主要探讨与消费指标相关的指标体系。

联合国社会指标体系包括人口、家庭形成、家庭、学习及教育事业,有收益的活动及无收益的活动,收入、消费、积蓄的分配,社会保障及福利事业,健康、保障事业及营养、住宅及居住环境,公共秩序及安全,时间的使用,业余时间及文化活动和社会阶层及流动情况(周长城,2001)。

美国是最早从事民生水平研究的国家,并影响着主要发达国家的民生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美国人口统计指数构成中有“消费信心指数”和“消费期望指数”。Jorgenson 和 Landefeld(2006,2009)在对美国现有核算账户进行调整的基础上,把不变价支出与不变价收入的比率称之为民生水平(Level of Living)。

张春汉(1998)在《居民生活水平指标体系和测度初探》一文中给出了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指标体系,包括生活条件、生活质量、生活效果和生活感受四个方面的测度。国家统计局在反映人民生活状况时,从就业、收入与支出、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和卫生、社会保障和社区服务五个方面进行统计。1992年,国家统计局综合各方面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中国小康标准”,该标准由国务院组织征求了 12 个有关部委的意见。该标准的指标类型有经济水平、物质生活、人口素质、精神生活和生活环境等五个方面(李培林、朱庆芳等,2003)。

纵观有关民生水平的研究,民生水平的定义分为两种类型:第一,从影响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客观条件方面来理解民生水平。第二,从反映人们生活舒适、便利程度、幸福感等主观感受方面来理解民生水平。持此种观点的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学者,该观点研究所需要的指标体系很难量化,研究的难度相对较大。

本文研究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体的民生水平,包括居民通过工作收入、投资收入、消费技巧等自身努力带来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政府或机构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对居民生活水平的改善。

Jorgenson民生水平模型

Weitzman(2003)对净收入/净产出和以消费为基础的经济福利之间的严格关系进行了界定。Jorgenson 和 Landefeld在此基础上演变为民生水平(Level of Living),即不变价支出与不变价收入的比率,一个产生于当期和未来消费的福利数量指数,其与劳动和资本服务的供应形式相对应。该民生水平的增加意味着,在给定的劳动和财产收入下,经济增长可以为眼前和未来消费提供更多的消费条件。

经济增长为当期和未来的消费创造机会。这些机会体现在资本和劳动服务供应的扩张和民生水平的变动:

Z(C,S)=Bj*W(L,N) (1)

其中,不变价国内净支出Z包括扣除折旧后的消费支出C和储蓄S。这些支出是由不变价的收入W创造的,W包括扣除折旧后的劳动收入L和财产收入N。Jorgenson(2006)给出模型的时候,并没有证明,严重影响了模型的应用。在此进行证明。

消费者选择其消费方式通过最大化现在和将来消费的效用的现值。θ反映消费者的时间偏好:

V(t)=∫t∞U(C)e-θ(s-t)ds (2)

Sefton和Weale(2006)得出结论:

(3)

(4)

其中:V表示福利,NI是净收入,C是净消费,U是消费者效用,r*是真实储蓄率。

由此推导模型:

根据式(2)对V微分,且联合式(3)得到:

V=θV-U

然后对效用微分,计算其变化率为:

u=θV-V

导入式(4)得:

(5)

最后得到:

(6)

根据式(6),可以证明生活水平模型:

B=NE-NI

在数据计算NE和NI的变化率时,采用超越对数形式计算对应指数时,就是Jorgenson的生活水平模型。

中美两国民生水平分析

(一)总体数据

根据Jorgenson 和Landefeld(2006)美国经济核算新架构项目的数据和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按照上节模型,分别计算出美国和中国1980-2006年民生水平变化速度的数据,如表1所示。然后进行分析。

(二)对比分析

本文结合前节的计算结果,对中美两国1980-2006年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如图1所示。

由图1可见,分别由中美两国经济增长引致的民生水平的变化相对剧烈,说明这与政策的制定和人们对经济增长的预期密切相关。本文对中美两国经济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对比(见表2)。

由图2可见,中国在改革开放后,民生水平提高的速度一直是正的变化。而美国只有在1990-1999年间是正的提高且高于中国。在进入21世纪后,由于中国的经济总量已经很大,所以民生水平的提高速度相比于20世纪在减缓,而美国同期是以-0.4%在大幅衰减。这些数据足以证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适合我国发展的,是利国利民的好政策。

政策建议

政府要创造条件并且正确引导,让更多的居民有更多机会拥有投资收入。只有做到这一点,既能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又能增加居民的持续收益。提高农村居民的消费需求,拉动我国农村的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从而会提高消费在GDP中的占比。由于我国居民收入比重主要靠劳动报酬的提高,因此需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规来完善分配体制,发挥工会调节劳资关系职能,建立工资随物价指数变动的正常调节机制,同时建立完善各项社会保障体制,提高居民收入,从而促进消费。

在国内的总体消费尽快提高的同时,居民消费更是需要优先提高,逐步降低政府消费。提高居民消费就是促进居民将储蓄向消费发展、剩余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同样也要缩减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储蓄率,提高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使居民在拥有更高的收入保障的基础上拉动消费等各项支出。与此同时,通过调整投资的结构,大力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且对经济增长质量做出重大贡献的行业或产业的重点发展。

参考文献:

1.周长城.社会发展与生活质量.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2.张春汉.居民生活水平指标体系和测度初探.暨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98(4)

3.李培林,朱庆芳等.中国小康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4.Crafts,N.F.R.-The Human Development Index and Change in Standards of Living: Some Historical Comparisons-European Review of Economic History,1997,1(3)

5.Sefton, J. A. and M. R. Weale-The Concept of Income in a General Equilibrium-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2006, Vol. 73

6.Runt Veenhoven-Quality of Life in Individualistic Society: A Comparison of 43 Nation in the Early 1990`s-Social Indicator Research,1999,48(2)

7.Jorgenson,D. W. and J. Steven Landefeld-Blueprint for Expanded and Integrated U.S. National Accounts: Review,Assessment,and Next Steps-USA.,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6

第4篇:财产收入证明范文

一、本次实习的目的

1、通过在中国农业银行江门蓬江支行实习,并进一步巩固我在上学期所学的基本理论,依靠理论联系实际,以增强自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通过在中国农业银行江门蓬江支行的实习,达到学校的社会实践要求,并在单位指导老师的帮助下,熟悉了金融机构的主要经济业务活动,系统地学习银行个人金融管理工作。

3、通过在中国农业银行江门蓬江支行的实习,学会如何更好的适应新的环境以及端正自我的学习态度,为更好的走入社会打下基础。

二、实习步骤

此次实习在于通过在中国农业银行江门蓬江支行的实习,了解银行业务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技能,熟悉银行日常业务的操作流程以及工作制度等。实习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了解实习单位基本情况和机构设置等。

(二)学习银行的个人金融业务流程、客户资料录入与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利用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进行银行信用卡业务办理,如各种类型信用卡、贷记卡等的客户开户资料审批(包括基本资料录入,客户征信调查等)以及贷记卡资金冻结与终止等;银行的购房贷款业务,如房贷客户档案录入、银行帐户流水查询、财产收入证明、个人房地产贷款申请表审批、客户信用调查、个人购房担保合同制定和签订等。

(三)实际操作,单独进行业务操作。

(四)完成实习,准备实习报告。

具体实习内容这次实习,得益最深的就是能够了解银行的内部运作机构,平时我们作为顾客的是接触前台工作人员,而后台的工作却了解得很少,进了银行实习后才发现原来后台也是一个很精彩的舞台。我所在的部门称为"个人金融部",是对应"公司业务部"而言的,另外还有国际业务部、综合管理部等几个部门。

我所在的部门业务包括了信用卡、个人购房贷款等业务的办理,而在我的实习过程中,主要学习的是信用卡和贷记卡的开户资料录入、审批、复检、客户个人信用记录调查、贷记卡的冻结与终止等业务办理,同时协助准备购房贷款的客户档案、客户接待以及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合同》等业务。

在中国农业银行江门蓬江支行实习,首先先学会的是打印机的使用,这看来只是一件很简单而且与业务无关的事情,但是如何复印/打印出美观、清楚而又节省的资料出来却是工作的基本功,因为在所有的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都要打印客户帐户流水和主档、客户的基本个人资料、客户收入证明、抵押证明、个人购房合同以及各种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等,因此我实习的第一件事是学会怎样使用打印机这项简单却必须的工具。接下来学习的是如何利用中国人民银行的系统进行贷记卡客户信用审查,虽然系统操作并不复杂,但是却要求查询者认真仔细并且按章办事,客户的资料必须授权才可以使用,同时不得透露客户个人隐私。

在学会查询客户信用查询后,我开始学习利用农业银行的系统进行客户的开卡登记,同时利用信用调查结果并结合客户的收入证明等材料进行客户申请的审批等。办理信用卡业务,需要学会如何利用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卡务的一系列进程,而这个系统对于办理购房信贷方面也是很重要的。

在办理购房贷款的业务中,需要对客户资料进行录入、协助客户准备购房证明、抵押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资料,同时协助客户签订合同以及及时提醒客户还款等。

三、个人实习心得

虽然这只是短短的一个实习,但对我来说,是大学生涯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积累,这在我以后的学习生活中都会发挥很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我的同事们和上司给我的榜样作用。他们勤奋、努力而且乐于助人,给予我很多鼓励与帮助,细心的教导我怎么去将看似一件很简单的像复印信用卡这样一件事情做到更好,告诉我追求卓越的重要性。同时,这份工作也告诉我细心、细致的重要性,以后当我碰到相类似的事情时,我就都会更加的努力而细心地做到更好,有这样一种积累是财富。

第5篇:财产收入证明范文

一、股权转让的必要性分析

(一)、是平衡各股东利益、解决各股东矛盾的需要。大股东的出资多,承担的风险大,根据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常反映并代表着大股东的意志和利益,公司董事会也为大股东所控制,按大股东的要求和愿望行事,小股东的地位越来越弱化,为平衡各方矛盾,通过股权转让为体现公司的民主与公平,就赋予股东相应的股权转让机制,以回应大股东可能发生的滥权或对其产生侵害行为。

(二)、优化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盈利,公司通过股权转让,赋予股东退出进入机制,优化股东,更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的正确性、准确性,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三)、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要。股权作为一种独立权利,是投资人基于出资行为而产生。股东通过投资而追求利益最大化,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才是股权的最终目的和最为核心的东西,股权是资本化的权利。对股东而言,转让股权如能获得比继续持股获得更多的利益,法律就应当尊重这种“经济人”的理性选择。因股权的权利独立性,转让并不对公司资产产生影响,股权的流转反而有利于公司自身的资本稳定。

二、股权转让方式分析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方式有两种:

1、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公司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因转让而产生相应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向公司外部的第三人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章程没有规定的,须依法定程序转让。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转让的风险分析

1、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程序性风险分析与防范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因此建议购买方在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时应当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卖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

2、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股东人数限制风险

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即,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二个的下限或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五个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

3、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履行向受让方移交股权义务,而受让方则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面临目标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同时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董事也可能不尽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在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时受让方应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较为充分的沟通,为自己行使股东权利做出一个前期的基础。

4、公司负债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净资产。若净资产少或无,负债多,因受让股权而对应的财产价值就少。

5、公司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股东受让前,目标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潜在赔偿,或因过去侵犯商标或专利权、劣质产品对客户造成伤害等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这些风险均会引起公司资产的相应变化,股东所持股份对应的财产价值变化。

因此,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6、其他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

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如: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除外。在股权转让活动中违反这些法律强制性规定,将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四、股权转让的税收风险分析

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主要包括股权转让需要缴纳的印花税、转让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包括: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即“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二)、个人所得税

1、适用税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按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纳税。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就股权转让所得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3、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4、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即以受让人为代征代扣的义务。

5、纳税申报。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6、主管税务机关。

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7、平价、低价转让的税收政策。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按企业所得税缴纳申报。

1、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

2、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股权转让来说,股权计税成本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可以扣除。

3、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4、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税务处理

(1)、一般性税务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购买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则股权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五、股权转让操作实务

(一)、股权转让前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受让股东进入成为公司前,深入了解目标公司经营状况、公司净资产、存在潜在法律风险的必要方式,调查的深度决定股权转让的主动权与成本。如审阅被收购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等必要的文件。审慎调查,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避免当合同签订后却发现签约的对象其实不拥有股权的现象发生。

(二)、资产评估。

聘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有关资产评审机构批准确认。

(三)、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共同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四)、出让方的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保证所有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结果由出让方承担。

(五)、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六)、确定转让条款。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的条款,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出让方同意转让股权的同意函;

2、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会一致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

3、受让方同意受让股权的同意函;

4、评估结果已获资产评审中心批准确认;

5、出让方向

受让方提供关于股权转让的全部文件资料、法律文件、帐目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 6、有关合同报相关的审批机构批准。

7、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

8、确定股权转让的价值。

9、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

10、确定因涉及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11、确定违约责任。

12、设定不可抗力条款。

13、设定有关合同终止、保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其他条款。

第6篇:财产收入证明范文

关键词:会计准则 税法 收入 差异

会计和税法两者的立法基础不同,前者注重企业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后者则强调立法的公平和效率,这就导致了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对收入的确认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一、收入的概念表述不同

财政部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概念强调“收入”是“日常活动”产生的,以区别于“利得”是“非日常活动”形成的,而税法上的收入概念是一个总“收

益”的概念,也没有对收入和利得进行单独的区分,税法中的收入总额是一个包含收入内容往往比会计规定更广概念,一切能够提高企业纳税能力的收入都应计入收入总额。

二、二者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条件不同

会计上将“商品所有权的风险转移”作为销售收入实现的首要条件;

会计上确认收入的第二个条件是“不再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就是说,实际上继续控制的商品,不能确认销售收入;

会计上确认收入的第三个条件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会计上确认收入的第四个条件是“相关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符合会计的稳健性原则。

而从税法角度看,不论是否控制商品,只要商品所有权发生变化,就应确认收入。另外出于反避税目的,税务机关如果认为收入和成本不合理,有权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一是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二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三、二者确认收入的原则不同

由于会计的目标与税法目标不同,因而两者的原则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差异是必然存在的,

会计准则在确认收入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税法在确认收入时,从实现税收职能的角度出发,也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重视发票、索款凭据、合同、结算方式等。这是因为,对一项交易和事项的把握,尽管会计准则给予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要较多地利用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只要发生应税行为,不论企业是否做销售处理,都要按照税法规定计征税款,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实现,而不以会计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强调尽量减少选择和判断,如果将财务人员专业判断的结果作为计税依据,税法就不能保持其应有的严肃性和确定性,税收征纳的随意性现象则会滋生和蔓延,纳税人利用其判断延迟纳税甚至不缴、少缴税款的现象也就难以遏制。因此,税法必须更多地考虑一项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二者差异具体表述如下:

(一)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业务差异

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要求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核算上要求企业要根据以往交易经验等情况对退货的可能性做出估计,对确定不会退货的部分确定为收入,估计会退货的部分不能确定为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确定退货可能性的,必须待退货期满才能确定收入。这是因为会计从谨慎性原则出发,要正确反映会计主体的经营情况。税法从形式出发明确规定:收入确认的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销售退回确认的时间为收到购货单位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寄来的“证明单”之后。

(二)售后回购业务的差异

售后回购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同时,双方约定销售方日后应当或有权选择以某种价格条件再购回该商品。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也确保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税法上则把售后回购业务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

(三)视同销售货物的差异

视同销售,是指纳税人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行为后,在会计上一般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一般直接按成本转账,而税法规定为视同销售实现,要求确认销售收入。为保证流转税征收链条的完整,避免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及逃避纳税的现象,税法将会计准则不确认为收入的一些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确认收入。

(四)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该按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认收入。而税法从企业是否拥有纳税必要资金的角度考虑,规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按配比原则结转相应的成本。即税法允许企业就已实现收入递延到实际收到货款时纳税。

总之,由于各自服务的目标不同,在收入业务中新会计准则规定与现行税法规定存在着许多明显的差异,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对某个企业来说,依照会计准则规定某项收入可能还未实现,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讲其价值已经实现,所以税法和会计规定不同。正确理解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不仅可以提高会计核算质量,而且更利于做好税收筹划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协调好两者的差异,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及企业的利益。

参考文献:

第7篇:财产收入证明范文

要充分发挥税法在推行社会政策方面的保障作用,首先必须明确税法在贯彻社会政策原则方面存在的问题,然后有的放矢地进行完善。

一、我国税法在贯彻社会政策原则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贯彻社会政策原则方面,我国税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在分配政策方面。主要表现为个人所得税法的调节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对高收入者的所得税收调节不到位,对低收入者的救济、保障力度不够,致使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拉大,社会不公问题突出。

(二)在消费政策、产业政策方面。现行的消费税制有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主要表现为征税范围偏窄、部分税率设计也不太合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些应税奢侈品已变成了普通消费品,乃至生活必需品,这就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越位。如对护肤护发品征收的消费税。与此同时,消费税的缺位则主要表现在:未将一些近年兴起的奢侈品、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如高尔夫球、保龄球、一次性塑料物等。现行的消费税法存在诸多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消费税在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收入,以及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等方面调节作用的发挥。我国产业政策方面立法缓慢,产业税法缺位,难以积极有效地调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

(三)在能源、环境保护政策方面。资源税不完善,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缺位较多,未能充分有效地运用资源税法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未能充分有效地运用环境税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税收社会政策原则与我国税法的完善

为了贯彻社会政策原则,税法应在以下几个方面逐步完善:

(一)在分配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方面。首先,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对收入分配状况进行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要遵循力求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中收入者,主要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提高起征点,缩小征收范围,将广大低收入者排除在外,主要针对高收入者。对高收入者实行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其次,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筹集财政资金,真正做到保护低收入者,以贯彻我国现阶段的分配政策。

(二)在消费政策、产业政策方面。积极推进消费税改革,完善消费税,对税目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将一些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将普通消费品逐步从税目中剔除,适当扩大税基。取消对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酒精征收消费税,将高档消费品(如高档手表、豪宅名车、高档家具家电等)和高档消费行为(打高尔夫球、打保龄球、狩猎、跑马等)列入征税范围。此外,消费税也应该促进经济循环发展,对一些影响环保、耗费资源的消费品,如一次性木筷、一次性塑料袋等也应该征税。调整税率也是消费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如对贵重首饰、豪宅名车等高档消费品,可以适当提高税率;烟、酒等在经济学上属于有害商品,开征消费税并适用较高的税率可以限制有害商品的消费;而对于汽油、柴油等消费税,由于它们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也可以考虑提高税率。通过完善消费税,正确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对一些特殊消费品的生产加以限制;筹集资金,将一部分个人或集团的消费基金转为必要的积累基金和社会消费基金,逐步实现社会政策目标。

第8篇:财产收入证明范文

关键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理论界定

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9-0001-02

一、居民收入的界定

“居民收入”是指居民个人通过劳动、拥有生产要素(资本、技术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财产或通过其他行为获得的全部收入(总收入),不仅包括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收入,也包括财富收入、财产收入,是对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的总称。而居民收入的水平一方面受制于宏观经济状况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国家收入分配政策、消费政策的影响。一般而言,宏观经济越好,收入分配政策、消费政策越倾向机会公平,居民收入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一)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

初次分配指国民总收入(即国民生产总值)直接与生产要素相联系的分配,即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发挥的效率带来的总收益多少进行分配。初次分配是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最终表现为劳动者获得的工资,货币资本获得的利润、利息,人力资本(表现为技术、管理、信息等)获得的报酬(利润),土地所有者获得的地租。在市场经济中,任何生产活动都离不开劳动力、资本、土地和技术等生产要素,而要取得这些要素必须支付一定的报酬,这种报酬就形成各要素提供者的初次分配收入。按收益多少进行分配,实际上是指该分配注重的是效率,是按贡献分配。该贡献是多种因素集合效益的体现,如资金、技术、管理、生产资料、劳动力、信息、市场、营销等。谁能利用这些要素作出更大的贡献,就能取得相应的报酬,在这种机制下(市场经济机制),效率便能够得以提高。

(二)再分配形成的收入

国民收入再分配是国民收入继初次分配之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进行的分配,是指国家的各级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主要通过财政支出和税收的形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现代社会,再分配机制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社会公正的问题,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同时也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实现其职能的需要。

宏观上而言,我们把来自市场(各种生产要素)的收入称之为“初次收入”,把来自非市场因素引起的收入增减称之为“二次收入”,与之相关的分配叫“二次分配”或“再分配”。再分配的主体可能是个人(如朋友间的赠与)、家庭(如亲戚间的接济)、民间组织(如慈善捐赠)或政府(如税收或补贴)。在传统社会中,再分配的主体主要是前三类,而在现代社会,政府变成了再分配的最主要的主体。

依据商品化的程度,再分配可分为五类,(1)援(救济、济贫)再分配,主要针对特殊困难的群体,如老、弱、病、残。(2)补偿性再分配,如工伤补偿、农产品补贴。(3)保险型再分配,如国家立法规定的,旨在增加收入安全的保险(包括疾病、伤残、失业、养老)。(4)公正性再分配,是指从公平出发,以公民权为基础的再分配,其目的是为所有公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包括收入和服务(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5)革命性再分配,以产权分配方式彻底根除不平等,如中国20世纪50年代进行的。

总之,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各收入主体之间通过各种渠道实现现金或实物转移的一种收入再次分配过程,是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的过程。

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界定

(一)收入分配差距理论分析

按照经济学家约翰・罗杰斯・康芒斯的理论,收入分配就是发生在国民收入领域中的分配主体分割、占有分配对象的过程,是一种“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因此从本质上讲是各个分配主体之间的权和利的一种交易。国民收入分配是由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三个层面共同组成的复杂系统和过程。第一次分配是在广义的企业中进行的初次分配,也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过程,市场是分配的主体,按照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的原则进行分配,即主要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高效率获得高回报,初次分配属于微观分配行为,注重效率,必将促进经济迅速发展。二次分配即再分配,是对原始初次分配结果的补充和校正,因而崇尚“公平至上”即收入公平的原则,国民收入再分配是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手段来完成的,旨在通过税收实现“抽肥”,通过公共财政支出实现“补瘦”,用以暗补穷人,形成富人纳税养国家,国家财政支出暗补穷人的稳定三角结构,从而实现富人和穷人在分配上的相对公平。再分配属于宏观分配行为,注重公平,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国民收入第三次分配即社会的富人或企业运用捐赠、资助慈善事业等行为回报社会,实现更深层次和更大范围内的收入分配调整。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慈善事业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慈善事业发达的情况下,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捐助活动,使得富人或企业的财富,被直接或间接地回报社会,转移到穷人的身上实施共享,客观上起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因而被学者称为第三次分配。由于第三次分配是人们自觉自愿的一种捐赠,是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到一定层次的表现,它带来的影响不仅仅是经济的,还有社会和政治的多重效应,因而发挥了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国际经验证明:经济持续增长,经济发展程度越高,第三次分配所占比重越大;经济低迷,经济发展程度越低,第三次分配所占比重越小。国民收入第一次分配是在企业之间进行的,是依据市场法则的原始分配。第二次分配是政府用财政、税收政策调节来弥补市场分配的不足。第三次分配是对第二次分配的补充,以民间捐赠来弥补政府调节的不足。三次分配互动互补,互相促进,形成社会分配最终格局。在该格局形成的过程中,伴随着出现了收入差距的问题,尽管每一次分配政府都力争实现对公平与效率的最优选择,但还是没能阻止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学术界也开始有不同看法:有些学者认为中国目前差距是合理的,有些认为中国目前差距已经到了非常不合理的程度[1]。其实,研究收入分配问题,首先应区分收入分配差距和收入分配公平这两个概念,收入分配差距属于实证概念,它是一种结果――收入分配的结果,不包含价值的判断。换而言之,并不是所有的收入差距都意味着不公。由初始状态、个人努力程度、冒着风险找到新机遇等因素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是应该包容和鼓励的。那些个人无法掌控的因素,如环境因素(基础教育、卫生保健、工作技能等)造成的收入差距,才是政府要缩小的目标。收入分配公平属于规范概念,是对分配结果的判断,包含着价值因素。总之,有一定的收入差距并不意味着收入分配不公;收入分配公平也一定对应着收入差距[2]。

(二)收入分配差距主要度量指标

收入分配的度量指标能够反映收入分配的差距,常用的指标有基尼系数(GiniCoefficient)、收入均等指数、库兹涅茨比率(Kuzhnets Index),阿鲁瓦利亚指数(Ahluwalia Index)、收入不良指数、泰尔指数等。

基尼系数是国际上通常用的反映居民收入差距(或平均分配程度)的指标。它是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根据洛伦兹曲线得出的,是用来判断一个国家分配平均程度的数量指标。基尼系数是指占人口总数一定百分比的社会成员,所拥有的收入额在全部居民收入额中的比重。基尼系数范围在0~1之间,基尼系数越小说明分配平均程度越高,贫富悬殊(收入分配差距)越小;相反,基尼系数越大说明分配平均程度越低,贫富悬殊(收入分配差距)越大。根据联合国有关组织的规定标准:“若基尼系数低于0.2,则表示该国居民收入绝对平均;在0.2~0.3之间表示比较平均;0.3~0.42之间表示相对合理;在0.4~0.5之间表示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在0.6以上则表示收入差距悬殊。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3]

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程度的重要指标,它反映的是整个社会收入分配体系中收入分配差别的总体状况。基尼系数的上升表示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贫富差距程度加深。当政策作用使社会基尼系数下降到公平性标准时,则说明该项政策有效。但有一些经济学家认为,不能简单地直接套用基尼系数来和其他国家的收入差距水平进行比较。

收入均等指数是指将社会中的一定数量的居民按收入水平由低到高排序,并将这些居民依次划分为不同的组,使每组居民数相同。要看一个居民的收入地位,就可以看该居民的收入份额与其在总收入中的比重的差距,该差距越小,表明该居民收入越接均水平;该差距越大,则表明该居民收入越远离平均水平。通常使用居民收入分配均等指数(k)来表示该差距,该指数取值范围为0

库兹涅茨指数是以最富有的20%的人口的收入份额来表示的指数,该指数的最低值是0.2,指数越高,表示收入差别越大。

阿鲁瓦利亚指数以40%最贫穷人口的收入份额来表示的指数,这一指数的最高值为0.4,指数越低,收入差别越大。

收入不良指数是以最高收入的20%的人口的收入份额与最低收入的20%的人口的收入份额之比表示,这一指数的最低值为1,指数越高,表示收入差别越大。

参考文献:

[1] [美]康芒斯.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2.

第9篇:财产收入证明范文

关键词:信用卡,市场

 

新兴市场信用卡发展的初期,市场空间十分庞大,很多国家的银行都大规模发卡,在短时间内实现了盈利。中国自从2005年来,发卡规模开始呈几何规模增长,然而发卡量快速增长的背后也隐藏了许多危机。本文将回顾韩国、台湾地区的信用卡危机历史,以发现我国信用卡市场背后的隐患;同时介绍一下美国信用卡市场成功创新的例子,为我国未来的信用卡市场发展提供一些借鉴。

1.韩国、台湾地区的信用卡危机

亚洲金融危机结束后的五年里,韩国很多银行为了实现快速盈利,没有对客户的信用程度进行充分审查,很多无业的人都可以申请到信用卡。2003年韩国成年人人均持卡4.5张,而在美国同期人均持卡数目才2张。随着韩国经济陷入了暂时性的萧条,韩国的信用卡危机开始显现出来。2002年,韩国信用卡的利用率下降到了2%;到了2003年9月份,350万韩国人没有按期还款,占韩国工作人口的16%。韩国最大的信用卡公司LG公司向韩国8家银行申请紧急救援,同时进行了裁员措施,裁员数目占总员工数的25%。公司股价大幅下跌。

在中国台湾地区,卡债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平均每月有4万人因为刷卡过度而破产,另外平均每月有40人因为卡债而自杀。然而银行还在大力刺激岛内居民办卡、刷卡消费。各个银行为了吸引客户推出了很多促销活动,比如积分回馈礼物、现金回馈、抽奖等。规模的过度扩张也导致了风险的积聚,台湾地区银行信用卡的呆账率不断攀升,近几年每年冲销的坏账都在200亿新台币以上,大大影响了银行的盈利能力。

2.我国信用卡市场的隐患

我国国内很多银行信用卡部分的高管都是从台湾地区银行挖过来的,所以我国现在的信用卡市场发展模式和台湾地区非常相似。我国银行目前也采取了很多类似的促销策略,比如免年费、送礼物、返现金等。银行的信用卡业务高速增长,工商银行2006年底牡丹信用卡发卡量超过1000万张,招商银行2006年底信用卡发卡量也超过了1000万张,另外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等目前发卡量也早已突破了100万张。国际上的经验证明,信用卡发卡量不足100万张的银行将难以实现盈利,因为没有规模就无法摊销市场初期的巨额营销费用。但是在发卡量呈几何级数增长的同时,信用卡的风险评估体系和风险转移体系很难跟上,这就为银行埋下了隐患。以浦发银行为例,在发卡之初,浦发银行采用了花旗银行的全球征信体系,客户申请办卡需要提供很全面的个人财产收入证明和信用材料证明,结果10个月里发卡量不到1万张。后来银行降低了申请难度,月发卡量立刻以30%到40%的速度增长。可见,要实现发卡量的快速增长不是难题,关键是如何控制这背后的风险。

3.美国信用卡市场的成功经验

这里主要介绍美国信用卡市场的两个龙头企业即美国运通和MBNA如何通过创新在不增加风险的基础上提高了信用卡业务的资产回报率。

美国运通是全球刷卡消费额最大的信用卡银行。美国运通的信用卡更类似于charge card而非credit card。所谓charge card是信用卡的一个特殊品种,它与一般信用卡的主要区别在于透支额度不能循环使用。即持卡人收到账单时必须全额偿付,然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期的透支;而普通的信用卡每次只要持卡人偿还最低还款额即可。因此charge card的平均应收帐时间更短、周转率更高、卡均贷款余额较少,利息收益也较低。美国运通与其他信用卡银行的区别是在于,大多数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是从消费者口袋里赚钱,而美国运通则是从上游厂商口袋里赚钱――赚取合作厂商的返点收益。这种模式被称为“以支付为中心的盈利模式”,其核心是刺激消费者购买而不是贷款。。。运通平均每16秒增加一家合作厂商。公司凭借其与大量厂商的结盟为消费者提供广泛的折扣优惠,以吸引更多的持卡人并刺激他们消费,而更多的消费客户又反过来增加了美国运通对厂商的吸引力和谈判地位,从而形成了良性循环。这使得美国运通迅速实现了厂商和消费者两端的规模化发展。美国运通通过这种“以支付为中心”的创新,把信用卡的利差业务转变为了中间业务,加速了资产的周转,同时减少了资金的占用,提高了公司实际控制资产的回报率。

MBNA是一家成立于20世界80年代的新兴银行,但其通过成功的金融创新模式,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成为了仅次于花旗的全美第二大信用卡贷款银行。MBNA主要采取证券化,将70%以上的信用卡贷款证券化出售,从而大幅提高了其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回报率。证券化确实让MBNA转让了部分利差收益,但是大大增加了公司的中间收益。证券化后,公司保留了对已售贷款的服务职能并借以收取服务费,上述服务一般可按年收取相当于贷款本金2%的服务费用,再加上证券化出售过程中的溢价收益,证券化后,公司的总资产回报率是上升的。。

4.总结

信用卡业务并不是规模越大就越好,由此带来的巨大风险需要我们好好研究。因此只是简单效仿台湾的信用卡促销模式、希望以量取胜的战略肯定无法长久。而目前中国的证券化市场还处于萌芽阶段,信用卡贷款的证券化风险还很大;另外,与商家联合、采取运通的以支付返点收益为主的盈利模式在中国也无法广泛展开,因为中国商家的返点率比欧美国家低30%到50%。因此中国银行业还需要在借鉴的基础上,探索适合自己的信用卡业务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