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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协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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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协议

第1篇:商标转让协议范文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充分平等协商,现就甲方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 )号使用于( )上的注册商标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乙方所有,乙方作为受让人应当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支付方式为( )。

第三条 甲方保证此协议签订时,任何第三人无权就此注册商标主张权利,该注册商标上不存在有任何妨碍乙方作为注册商标受让人权利行使的障碍。

第四条 双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共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双方约定转让此注册商标之一切申请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负有积极协助办理之义务。

第五条 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此注册商标的转让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之日起,乙方成为此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作为此注册商标所有人所应当享有的一切权益,并承担所应当承担之一切法律义务。

第六条 乙方保证此注册商标转让完成后,使用该注册商标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维护商标的声誉。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当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第2篇:商标转让协议范文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 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 ____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 (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_____________;国别: ____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____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_____________.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前,该商标曾与 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 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_____________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____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____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 (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___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___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 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

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_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

3.付款时间: _____________.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规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3.其他: _____________.

十七,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

第3篇:商标转让协议范文

乙方:

一、甲方同意将注册在第 类上的 商标(注册号为 )以共计 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应同时在转让申请书上盖章。双方立即同时向商标局申请转让手续。

三、双方在签署本协议书的同时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 元人民币。

四、以上 件商标转让申请费用由乙方支付。

五、该商标转让后,甲方不能使用带有 商标的产品。

六、如果以上 注册商标的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费 元人民币。

七、甲方和乙方保证遵守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篇:商标转让协议范文

案情:A公司原系“贵妃”注册商标持有人,“贵妃”二字为横排艺术体,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定在第30类商品中使用,注册有效期自1995年2月28日至2005年2月27日。2002年1月12日,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为:A公司同意将“贵妃”注册商标转让给B公司,并授权B公司对于侵犯“贵妃”注册商标的行为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行政或司法处理。协议签订后,B公司即在其生产、销售的以醋为主要成份的产品上使用该商标,使用方式为纵排印刷体。之后,双方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2002年9月7日,国家商标局核准了上述转让申请,并予以公告。2003年1月9日,B公司生产的“贵妃”醋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推介为“消费者信赖的知名品牌”,并被授予荣誉证书。2002年4月,C公司开始在其生产、销售的以醋为主要成份的商品上使用“某贵妃”商标,其中“贵妃”二字为印刷体竖排。2002年9月底,B公司以C公司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贵妃”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某贵妃”商标并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另查明,B公司与C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销售渠道完全相同,均被置于同种商品的位置进行销售,且主要配方、醋酸度、功能用途、食用方法等也基本相同。

再查明,2003年6月3日国家商标局作出商标案(2003)60号批复,内容为:“含醋饮料”应为一种添加了醋成分的不含酒精的饮料,属于国际分类表第32类第2组“不含酒精饮料”,与国际分类第30类第15组“醋”商品不类似。

笔者认为,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注册商标转让公告前受让人的法律地位。

即B公司对转让协议签订后注册商标核准转让公告前的侵权行为,是否具有单独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B公司在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签订后至核准转让公告前,是否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这得从注册商标转让公告的性质进行分析。众所周知,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生,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与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授权,只要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则权利人的权利存在,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包括转让权。也就是说,只要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协议是其双方真实意思反映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则转让协议有效,这是受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和事实基础。虽然,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共同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公告后,受让人方可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注册商标转让公告本身并不产生权利,它是对商标专用权到底是由转让人享有还是由受让人享有所进行的确认,是为了防止注册商标主体混乱所进行的公示与澄清,它所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商标专用权转让过程中与第三人有关的利益有哪些呢?从权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商标专用权包括权利人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禁止他人使用等方面的内容。在这里,与第三人有关的权益显然是“许可他人使用”及“禁止他人使用”,“权利人自己使用”与第三人利益无关。也就是说,商标转让协议的性质及内容其实已涵盖了商标许可使用法律关系,协议一经生效,受让人便取得了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因此,受让人当然是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被许可使用人因使用许可的类型不同而享有不同的诉讼地位。进一步分析受让人通过转让协议取得的许可使用类型来决定其诉讼地位,要看转让协议的内容:如果协议明确约定转让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不能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那么受让人就取得对该注册商标的惟一使用、收益权,其法律地位与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地位类似;如果协议没有明确约定转让人不可使用该注册商标的,那么在核准转让公告前转让人作为商标权人仍可使用该注册商标,受让人享有的权利内容与排他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的权利内容类似,其有权选择与转让人一道共同诉讼,也可以在转让人明示放弃诉讼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B公司与A公司达成商标转让协议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协议已生效,B公司因此取得了“贵妃”商标使用权。由于协议没有明确规定转让人不可使用该商标,故B公司的诉讼地位的性质类似排他使用被许可人,在A公司明确授权下,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侵权诉讼,B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二、注册商标的非正当使用与商标保护的关系。

即B公司是否非正当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如果构成非正当使用是否影响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关于B公司是否非正当使用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注册商标的非正当使用包括四种情况:(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涉及与本案有关的非正当使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是否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二是是否改变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第一个问题比较好确定,一般而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行为。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的,注册什么字型其专用权仅仅限于这种字型,如注册的是简(繁)体字,而实际使用繁(简)体字,或注册的宋(隶)体字,而实际使用隶(宋)体字等,都视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2.本案中,B公司注册的“贵妃”商标为横排艺术体,而其在商标上使用的为纵排印刷体,其行为显然属于自行改变了注册商标。对第二个问题,由于B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为第30类,而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一种新型产品,这种新型产品并无相对统一的名称,在国际分类表中也无规定,最主要的是B公司使用时相关的权威机构尚未作出统一认定(B公司2002年开始使用,而国家商标局的60号批复在2003年)。因此,无疑给判断其使用的正当性增加了一定难度。但是,我们可以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以下简称《尼斯协定》)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分析。根据《尼斯协定》,国际分类表中没有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可以不受国际分类法的限制,暂列在某个分类之下作为“分项”存在。同时,还指明了分类基本原则:“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3.本案B公司的商品以醋为主要成份,而国际分类表中与醋有关的产品都包涵在第30类,包括醋、啤酒醋、醋精等。故B公司在未有权威机构明确认定的情况下在其以醋为主要成份的产品上使用第30类注册商标并无不当。

(2)关于B公司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影响对其注册商标权的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等非正当使用行为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由此可见,注册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正当,是行政主管机关行使管理的一种权限,只要注册商标未被撤销,则并不影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及对侵权人侵权行为的认定。这正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禁”与“行”的不一致性的表现。本案B公司虽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但其注册商标权依然存在,并不影响其对他人侵权行为的制止。

三、同一或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

一般来讲,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对同一或类似商品进行比较前,应首先确定注册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范畴,其次确定被控侵权商标或标识所使用的商品,然后再将二者按一定的原则进行比对。由于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时往往不局限于一种商品,而是在一类或多类商品上同时注册,因此,应针对个案的情况,选择与被控侵权行为相同或相关的注册商品种类进行比较。如果商标专用权人自己也生产销售了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中的商品,且该商品与被控侵权行为的商品密切相关,那么,也可直接对两者生产销售的商品进行同一或类似比对。

确定判断同一或类似商品的标准,是对两种商品进行比对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主要评判标准和参考标准。

第一,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是判断相同或类似商品的主要评判标准。“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虽然,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消费者难以界定,但以他们的观点看问题,是要求法官只能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以普通消费者的观点来认定商标的近似性问题。“如果以某一领域专业人士的眼光和水准来审视、评判涉案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类似,显然是不顾客观实际,盲目拔高评判标准,会给商标侵权者可乘之机以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4.“一般认知”是指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它源于一般生活常识和消费习惯,不受限于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不要求消费者作细致的、施以特别注意力的区分。

第二,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是判断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客观标准。由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具有明显的主观色彩,为缩小这一“模糊区”,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实践,对类似商品的判定确立了相对客观的标准。根据该标准,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并且具有共同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的,一般认定为类似商品。当然,在根据功能、用途等五要素进行判断时,仍然要以是否造成“混淆”为总的指导原则,并且不要求五要素全部俱全。同时,商品的原料、生产企业等因素,能够明显表明商品的来源,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也不应认定为类似商品。

第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判断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参考标准。一般地说,分类表和区分表最主要的功能是注册和管理用,是在商标注册时划分类别,方便注册审查与商标行政管理,与商品类似不尽一致。《商标法条约》5第九条第(2)项也明确规定:[属于同一类别或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a)商品或服务不一定因商标主管机关在其任何注册或公告中将它们列在《尼斯分类》的同一类别之下而视为类似。(b)商品或服务不一定因商标主管机关在任何注册或公告中将它们列在《尼斯分类》的不同类别之下而视为不类似。所以在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时,不能以此作为依据,仅可以作为判断商品类似的参考。由此可见,无论是商标国际条约还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分类表和区分表在商标侵权中的作用都是一致认识,即只能是参考标准,而不是评判的依据。

本案中,C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由制造醋产品的企业生产,主要成份是醋,并与第30类的醋产品置于同种商品的位置进行销售,虽然国家商标局于2003年作出过“含醋饮料”属于第32类的批复,但该批复对“含醋饮料”的定义为“一种添加了醋成分的不含酒精的饮料”,并未明确“醋”为该饮料的主要成份,因此,不能据此就认为C公司生产销售的以醋为主要成份的产品属于该批复中的“含醋饮料”。同时,如前所述,“B公司在未有权威机构明确认定的情况下在其以醋为主要成份的产品上使用第30类注册商标并无不当”6,故本案也可对B公司与C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直接进行比对。而根据查明的事实,B公司与C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销售渠道完全相同,均被置于同种商品的位置进行销售,且主要配方、醋酸度、功能用途、食用方法等也基本相同,无论是直接消费涉案两种商品的相关公众,还是与营销有密切关系的经营者,均认为两者属于同种商品,相互间存在特定联系,难以对其区分。故应认定为同一或类似商品。

四、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

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是商标侵权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只有同时具备“商标或标识构成近似”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两个条件,侵权才能成立。所谓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7.判断近似商标或标识,以“是否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8为标准。具体方法为:1) 以普通消费者的立场、观点来认定;2) 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比较方法9;3)兼顾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本案中,“贵妃”注册商标是纯文字商标,虽为横排艺术体,但纵排印刷体与其在发音、含义等要素方面完全相同,C公司在“某贵妃”上对“贵妃”二字的突出使用,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以为“某贵妃”与B公司的“贵妃”醋之间有着某种特定的联系,从而对其决定是否购买产生影响。故应认定为近似标识。

通过以上分析,特别是通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相信不难得出C公司已构成对B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权行为的结论了。

注:

1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第292~293页。

2 见法律教育网之“商标常识”。

3 见《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一般说明”第(四)项。

4 见法律教育网《一起商标纠纷案引起的法律思考》

5 见火焰山法律网“国际条约惯例”之知识产权类。

6 见本文“二”大点(1)小类。

7 见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九条第二款。

第5篇:商标转让协议范文

唯冠公司(以下简称唯冠)与苹果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就iPad商标之争的消息一经爆出,记者的长枪短炮、律师的各方观点、学者的法律探究就从未间断。微博也充分发挥了其作用,实时可以看到来自各方的声音。 在平板电脑市场高踞宝座,至今所向披靡的苹果公司,或许从未想过会在中国因为商标问题而放慢脚步,甚至“割肉放血”,更没有想到,一家负债累累,日薄西山的企业,竟然如此难缠。 部分业内人士表示,应该让这些国际大企业吃点苦头,否则永远不拿中国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当回事。也有人说,这是苹果自己挖的坑,前期相关工作不到位,就别怪别人咬住不放。是的,这些说法或许都是对的,但苹果与唯冠此次的商标之争,无疑是为国内外企业上演了一场生动的拉力赛,聪明的企业或许从中会有所领悟。 唯冠的前世今生此次商标之争能够造成如此大范围的影响,一部分原因来自苹果公司的受关注度。但很多人不知道,苹果的对手唯冠集团也曾是行业的佼佼者。 唯冠曾贵为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唯冠国际(0334.HK)为唯冠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是唯冠国际在中国大陆的研发、生产基地。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深圳唯冠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2009年,唯冠国际的亏损达到29亿港元。2010年8月2日,唯冠集团创始人杨荣山宣布破产。至2012年6月,唯冠国际也将完成退市。 据了解,唯冠生产的iPAD是“互联网个人接入设备”,是Internet Personal Access Device的首字母缩写。唯冠在与苹果的iPad商标争夺展开后的新闻会上说,唯冠在iPAD计算机上投入了3000万美元的成本,从1998年到2009年,该公司总共生产了1万至2万台。虽然从唯冠当年的广告宣传上可以看出,其与苹果平板电脑完全不同,但相同之处却是,唯冠也曾钟爱“i”打头的商标,很多产品选择了以“i”开头作为商标,如iPDA、iUVD、iNOCE、iWEB等。 唯冠与苹果商标之争的起因源于2009年。在2009年底,以中国银行、民生银行等8家银行为代表的唯冠科技债权人会议决定唯冠公司不破产,对其进行债务重组。为了尽可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八家银行查封了唯冠公司的资产,其中也就包括“iPad”的商标权,从而引发了今天不可开交的争议。 “错误”的开始 2009年12月,一家名为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的英国公司与唯冠控股、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转让协议,以3.5万英镑的价格购买了唯冠拥有的“iPad”商标权。在转让后不久,2010年4月7日,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将协议项下的商标权利全部转让给了美国苹果公司。 2009年底,以8大银行为代表组成的债权人会议决定对唯冠进行债务重组,和君创业公司担任了唯冠科技的债务重组顾问,2010年,和君创业推动唯冠的8家债权银行联合起来向苹果公司索偿100亿元人民币。 由于认为深圳唯冠拒不履行其转让涉案商标的义务,2010年,苹果公司联合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iPad商标的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0万元。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此案,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苹果方承担案件受理费4.56万元人民币。 在苹果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唯冠开始进行反击。2011年12月,唯冠公司律师肖才元表示,唯冠公司已开始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停止使用iPad商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别受理案件。最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苹果“iPad”商标侵权的判决,苹果公司一审败诉。 问题好似一团麻 苹果在一审败诉后,于2012年1月5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2月14日,苹果公告称香港法律对其支持。2011年6月2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判决认为,iPad商标对苹果来说至关重要,一旦失去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而对唯冠来讲却不会如此。有鉴于唯冠集团的经营状况,香港高等法院认定唯冠的行为是针对苹果的“阴谋”,醉翁之意不在酒,旨在“将现有的情况转化为其商机”。 苹果公司在其官方声明中表示:“多年前,我们购买了唯冠公司在全球十个不同国家的iPad商标权,唯冠拒绝承认和履行涉及中国大陆部分的协议。香港法院已支持苹果,我们在中国大陆的诉讼仍在进行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问题,苹果一律“不予评论”。 2012年2月17日,唯冠方面召开新闻会否认苹果公告,并称将在海外发起针对苹果的相关诉讼。同日,顺电惠州家华店成为第一家被法院判定败诉的苹果经销商。惠州法院判定顺电停止侵权,其中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立即停止侵权。但由于被告方提出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 2012年2月20日,在iPad商标权二审之前,苹果变更了此案律师事务所。 2012年2月22日,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侵害商标权的案件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此次的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苹果在上海的经销商,拥有苹果在上海的所有直营店。而苹果在内地市场的总经销商是苹果电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此案并没有涉及。法院并未当庭宣判,也未说明下次开庭时间。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苹果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两家不同的公司,对前者的诉讼主要是要求苹果直营店停止侵权,而对后者则主要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也就是说,一旦广东惠州法院判苹果方败诉,才会真正冲击iPad在整个中国市场的销售。 2012年2月29日,iPad商标确权诉讼终审,法庭当天并未宣判。 焦灼状态中 在四年才有一次的2月29日,iPad商标权纠纷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在历时5个多小时的庭审中,上诉方苹果公司、英国IP公司与被上诉方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之间展开激烈交锋,双方律师唇枪舌剑,寸步不让。庭审至下午5时许结束,诉讼双方人均当庭表示,需要请示原被告双方才能决定是否接受法庭调解。 苹果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深圳唯冠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英国IP公司已经与唯冠集团达成了商标全球转让交易,而涉案的iPad商标的转让行为是本次交易的一部分。“本案的纠纷其实是源自再简单不过的事实,唯冠的行为带有财务利益驱动的阴谋味道。”对于苹果公司的上诉,深圳唯冠称,“苹果一直在强调唯冠集团,这是在混淆交易主体的概念。本案买卖的背景是苹果精心组织了一个律师团来购买商标,但他们找错了对象。转让协议是IP公司与台湾唯冠所签,苹果犯了低级错误。” 深圳唯冠有无参与商标转让一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而对此,苹果与唯冠也是各执一词。苹果提交了一份英国唯冠公司职员Tim Lo(卢嘉豪)在香港法院的证词,证明英国唯冠将iPad商标转让谈判移交深圳唯冠。苹果称,在卢嘉豪的心目中,唯冠集团的总部就是在深圳。后来,与IP公司洽谈的HUIYUAN(袁辉)、麦世宏都是深圳唯冠的人员。苹果还提交了一份深圳唯冠就商标转让事宜签订的一个签呈函,落款是董事长杨荣山,主旨是iPad商标购买事宜。这证明深圳唯冠对转让商标一事是知情的。 而深圳唯冠的回应称,自始至终,深圳唯冠没有与IP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袁辉是深圳唯冠的工作人员,袁辉参与台湾唯冠与IP公司的前期沟通,是因为他的英文比较好,作为关联公司的员工去帮助台湾唯冠。他本人的身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代表的是谁。深圳唯冠称,2009年的转让协议是由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的。“如果是深圳唯冠要转让,为什么不直接把深圳唯冠的名字写上去?” 而在商标转让过程中的邮件往来,此次成为了苹果的证据之一,苹果公司称,在IP公司与深圳唯冠YUAN HUI(袁辉)有几十封往来邮件。YUAN HUI(袁辉)所使用的邮箱是深圳唯冠的企业邮箱。YUAN HUI(袁辉)也以唯冠集团的口气来与其商谈。这有理由让人相信YUAN HUI(袁辉)是代表深圳总部的唯冠集团来洽谈商标业务的。 唯冠对此自然是不认同的,同时也提交了一封邮件,以此来反驳苹果。在2009年11月10日的一封邮件,上面注明:“我方(IP)律师已经准备了一份简单的协议”、“请由唯冠的授权人签署”。深圳唯冠认为,这说明协议是IP公司准备的,IP公司明确要求以书面协议为准。 苹果不接“橄榄枝” 在3月初,本刊截稿前获知唯冠律师团在发给苹果律师团的邀请函中称,“苹果唯冠商标之争,已远远超出个案的影响,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尺度、保护力度均是一次考验或挑战。”“唯冠公司希望能够尽快与贵方和解。贵方欲正视此前的做法、提出确实可行的和解方案,本律师深知,均需十分的勇气方可。” 唯冠律师团还就此次“会晤”提出四个议题,分别是“1、深圳唯冠是否与苹果一方存在商标转让合同;2、苹果与台湾唯冠之间的商标转让合同,是否对深圳唯冠有约束力;3、苹果‘若得不到iPad商标将损害消费者利益’之说,是否能成立;4、苹果是否应当自觉停止使用‘iPad’商标。” 而据了解,深圳唯冠律师此前表示,如果苹果不提出调解,唯冠也不会主动提出调解,因为唯冠会赢得这场诉讼。但唯冠仍在积极运作,创造和解的可能。但此次唯冠抛出的橄榄枝苹果似乎并不买账。苹果律师团张晓民律师对此表示,不会参加这种自我炒作的活动,会按照法律程序走下去。 飘忽的新iPad 3月8日,苹果公司了新款iPad,尽管一些权威人士预测,这款设备将会被命名为iPad 3或iPad HD,但苹果公司偏偏不如君愿,却也没有像iPhone 4s那样,给出一个出乎意料的名字,只是简单地称其为“新iPad”。 苹果并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解释。该公司负责全球产品营销的高级副总裁席勒(Phil Schiller)只是说,苹果没有沿用以往的做法,因为我们不希望我们的产品是可以预测的。 旧金山品牌咨询公司Brandadvisors创始人兼总裁拉沙尔(Charles Rashall)说,这确实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当你推出一款升级的新产品时,命名是一种让新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别开来的方式,而这个名字传递的信息是苹果公司在后退。 苹果此意为何,是否因与唯冠就iPad商标之争尘埃未定,而又未对下一步考虑周全,因此不得已选择了“中庸之道”,还是其另有打算。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袁真富认为,我觉得与ipad商标问题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因为涉嫌侵权的是ipad,而不是ipad的后缀3或者其他符号。因此,要回避侵权,也是回避ipad,而不是回避其后缀。

唯冠公司(以下简称唯冠)与苹果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就iPad商标之争的消息一经爆出,记者的长枪短炮、律师的各方观点、学者的法律探究就从未间断。微博也充分发挥了其作用,实时可以看到来自各方的声音。 在平板电脑市场高踞宝座,至今所向披靡的苹果公司,或许从未想过会在中国因为商标问题而放慢脚步,甚至“割肉放血”,更没有想到,一家负债累累,日薄西山的企业,竟然如此难缠。 部分业内人士表示,应该让这些国际大企业吃点苦头,否则永远不拿中国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当回事。也有人说,这是苹果自己挖的坑,前期相关工作不到位,就别怪别人咬住不放。是的,这些说法或许都是对的,但苹果与唯冠此次的商标之争,无疑是为国内外企业上演了一场生动的拉力赛,聪明的企业或许从中会有所领悟。 唯冠的前世今生此次商标之争能够造成如此大范围的影响,一部分原因来自苹果公司的受关注度。但很多人不知道,苹果的对手唯冠集团也曾是行业的佼佼者。 唯冠曾贵为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唯冠国际(0334.HK)为唯冠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是唯冠国际在中国大陆的研发、生产基地。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深圳唯冠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2009年,唯冠国际的亏损达到29亿港元。2010年8月2日,唯冠集团创始人杨荣山宣布破产。至2012年6月,唯冠国际也将完成退市。 据了解,唯冠生产的iPAD是“互联网个人接入设备”,是Internet Personal Access Device的首字母缩写。唯冠在与苹果的iPad商标争夺展开后的新闻会上说,唯冠在iPAD计算机上投入了3000万美元的成本,从1998年到2009年,该公司总共生产了1万至2万台。虽然从唯冠当年的广告宣传上可以看出,其与苹果平板电脑完全不同,但相同之处却是,唯冠也曾钟爱“i”打头的商标,很多产品选择了以“i”开头作为商标,如iPDA、iUVD、iNOCE、iWEB等。 唯冠与苹果商标之争的起因源于2009年。在2009年底,以中国银行、民生银行等8家银行为代表的唯冠科技债权人会议决定唯冠公司不破产,对其进行债务重组。为了尽可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八家银行查封了唯冠公司的资产,其中也就包括“iPad”的商标权,从而引发了今天不可开交的争议。 “错误”的开始 2009年12月,一家名为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的英国公司与唯冠控股、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转让协议,以3.5万英镑的价格购买了唯冠拥有的“iPad”商标权。在转让后不久,2010年4月7日,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将协议项下的商标权利全部转让给了美国苹果公司。 2009年底,以8大银行为代表组成的债权人会议决定对唯冠进行债务重组,和君创业公司担任了唯冠科技的债务重组顾问,2010年,和君创业推动唯冠的8家债权银行联合起来向苹果公司索偿100亿元人民币。 由于认为深圳唯冠拒不履行其转让涉案商标的义务,2010年,苹果公司联合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iPad商标的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0万元。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此案,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苹果方承担案件受理费4.56万元人民币。 在苹果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唯冠开始进行反击。2011年12月,唯冠公司律师肖才元表示,唯冠公司已开始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停止使用iPad商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别受理案件。最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苹果“iPad”商标侵权的判决,苹果公司一审败诉。 问题好似一团麻 苹果在一审败诉后,于2012年1月5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2月14日,苹果公告称香港法律对其支持。2011年6月2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判决认为,iPad商标对苹果来说至关重要,一旦失去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而对唯冠来讲却不会如此。有鉴于唯冠集团的经营状况,香港高等法院认定唯冠的行为是针对苹果的“阴谋”,醉翁之意不在酒,旨在“将现有的情况转化为其商机”。 苹果公司在其官方声明中表示:“多年前,我们购买了唯冠公司在全球十个不同国家的iPad商标权,唯冠拒绝承认和履行涉及中国大陆部分的协议。香港法院已支持苹果,我们在中国大陆的诉讼仍在进行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问题,苹果一律“不予评论”。 2012年2月17日,唯冠方面召开新闻会否认苹果公告,并称将在海外发起针对苹果的相关诉讼。同日,顺电惠州家华店成为第一家被法院判定败诉的苹果经销商。惠州法院判定顺电停止侵权,其中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立即停止侵权。但由于被告方提出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 2012年2月20日,在iPad商标权二审之前,苹果变更了此案律师事务所。 2012年2月22日,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侵害商标权的案件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此次的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苹果在上海的经销商,拥有苹果在上海的所有直营店。而苹果在内地市场的总经销商是苹果电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此案并没有涉及。法院并未当庭宣判,也未说明下次开庭时间。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苹果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两家不同的公司,对前者的诉讼主要是要求苹果直营店停止侵权,而对后者则主要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也就是说,一旦广东惠州法院判苹果方败诉,才会真正冲击iPad在整个中国市场的销售。 2012年2月29日,iPad商标确权诉讼终审,法庭当天并未宣判。 焦灼状态中 在四年才有一次的2月29日,iPad商标权纠纷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在历时5个多小时的庭审中,上诉方苹果公司、英国IP公司与被上诉方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之间展开激烈交锋,双方律师唇枪舌剑,寸步不让。庭审至下午5时许结束,诉讼双方人均当庭表示,需要请示原被告双方才能决定是否接受法庭调解。 苹果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深圳唯冠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英国IP公司已经与唯冠集团达成了商标全球转让交易,而涉案的iPad商标的转让行为是本次交易的一部分。“本案的纠纷其实是源自再简单不过的事实,唯冠的行为带有财务利益驱动的阴谋味道。”对于苹果公司的上诉,深圳唯冠称,“苹果一直在强调唯冠集团,这是在混淆交易主体的概念。本案买卖的背景是苹果精心组织了一个律师团来购买商标,但他们找错了对象。转让协议是IP公司与台湾唯冠所签,苹果犯了低级错误。” 深圳唯冠有无参与商标转让一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而对此,苹果与唯冠也是各执一词。苹果提交了一份英国唯冠公司职员Tim Lo(卢嘉豪)在香港法院的证词,证明英国唯冠将iPad商标转让谈判移交深圳唯冠。苹果称,在卢嘉豪的心目中,唯冠集团的总部就是在深圳。后来,与IP公司洽谈的HUIYUAN(袁辉)、麦世宏都是深圳唯冠的人员。苹果还提交了一份深圳唯冠就商标转让事宜签订的一个签呈函,落款是董事长杨荣山,主旨是iPad商标购买事宜。这证明深圳唯冠对转让商标一事是知情的。 而深圳唯冠的回应称,自始至终,深圳唯冠没有与IP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袁辉是深圳唯冠的工作人员,袁辉参与台湾唯冠与IP公司的前期沟通,是因为他的英文比较好,作为关联公司的员工去帮助台湾唯冠。他本人的身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代表的是谁。深圳唯冠称,2009年的转让协议是由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的。“如果是深圳唯冠要转让,为什么不直接把深圳唯冠的名字写上去?” 而在商标转让过程中的邮件往来,此次成为了苹果的证据之一,苹果公司称,在IP公司与深圳唯冠YUAN HUI(袁辉)有几十封往来邮件。YUAN HUI(袁辉)所使用的邮箱是深圳唯冠的企业邮箱。YUAN HUI(袁辉)也以唯冠集团的口气来与其商谈。这有理由让人相信YUAN HUI(袁辉)是代表深圳总部的唯冠集团来洽谈商标业务的。 唯冠对此自然是不认同的,同时也提交了一封邮件,以此来反驳苹果。在2009年11月10日的一封邮件,上面注明:“我方(IP)律师已经准备了一份简单的协议”、“请由唯冠的授权人签署”。深圳唯冠认为,这说明协议是IP公司准备的,IP公司明确要求以书面协议为准。 苹果不接“橄榄枝” 在3月初,本刊截稿前获知唯冠律师团在发给苹果律师团的邀请函中称,“苹果唯冠商标之争,已远远超出个案的影响,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尺度、保护力度均是一次考验或挑战。”“唯冠公司希望能够尽快与贵方和解。贵方欲正视此前的做法、提出确实可行的和解方案,本律师深知,均需十分的勇气方可。” 唯冠律师团还就此次“会晤”提出四个议题,分别是“1、深圳唯冠是否与苹果一方存在商标转让合同;2、苹果与台湾唯冠之间的商标转让合同,是否对深圳唯冠有约束力;3、苹果‘若得不到iPad商标将损害消费者利益’之说,是否能成立;4、苹果是否应当自觉停止使用‘iPad’商标。” 而据了解,深圳唯冠律师此前表示,如果苹果不提出调解,唯冠也不会主动提出调解,因为唯冠会赢得这场诉讼。但唯冠仍在积极运作,创造和解的可能。但此次唯冠抛出的橄榄枝苹果似乎并不买账。苹果律师团张晓民律师对此表示,不会参加这种自我炒作的活动,会按照法律程序走下去。 飘忽的新iPad 3月8日,苹果公司了新款iPad,尽管一些权威人士预测,这款设备将会被命名为iPad 3或iPad HD,但苹果公司偏偏不如君愿,却也没有像iPhone 4s那样,给出一个出乎意料的名字,只是简单地称其为“新iPad”。 苹果并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解释。该公司负责全球产品营销的高级副总裁席勒(Phil Schiller)只是说,苹果没有沿用以往的做法,因为我们不希望我们的产品是可以预测的。 旧金山品牌咨询公司Brandadvisors创始人兼总裁拉沙尔(Charles Rashall)说,这确实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当你推出一款升级的新产品时,命名是一种让新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别开来的方式,而这个名字传递的信息是苹果公司在后退。 苹果此意为何,是否因与唯冠就iPad商标之争尘埃未定,而又未对下一步考虑周全,因此不得已选择了“中庸之道”,还是其另有打算。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袁真富认为,我觉得与ipad商标问题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因为涉嫌侵权的是ipad,而不是ipad的后缀3或者其他符号。因此,要回避侵权,也是回避ipad,而不是回避其后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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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商标转让协议范文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

鉴于转让人拥有中国商标局注册使用于商品/服务国际分类第_________类_________等商品上的第_________号商标标示以及该商标设计图样的著作权(以下简称该权利),鉴于受让人希望受让权利,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如下:

1.转让人同意将该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2.转让费、著作权金额为_________,其中商标权转让费用_________。

3.转让人保证该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作为抵押。

4.转让人保证在国际分类第_________类以及在其他类别的与第_________类有关商品类似的商品上,转让人没有任何与该权利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

5.转让人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该权利或与其类似的商标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内的任何权益,且上述所有权利均将由受让人行使。

6.转让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该商标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人或受让人的人。

7.受让人在签署本合同时签署商标转让申请书,按法定程序办理该商标转让。

8.付款方式:在转让人签署本合同与商标转让申请书时,由受让人将转让费支付给转让方。

9.在本合同签署后,该权利中的著作权即完全归受让人所有,该权利中的商标专用权就完全归受让人所有;在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后,转让人即丧失与该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并保证停止使用该商标,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对该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10.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后,受让人即享有与该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

11.如果该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转让人应退回已付的全部商标转让费用。

12.转让人、受让人双方保证遵守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即便商标局不批准该商标转让,也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13.如遇严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动荡等因素影响了本合同的按时履行的,双方应在上述因素消除的三十天内履行合同。

14.转让人、受让人双方保证遵守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转让人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的,由转让人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受让人不遵守本合同规定的,由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全部转让费用的20%。在支付违约金后,本合同仍应履行。

15.受让方预先支付_________定金,余款_________必须在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

16.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转让方、受让方、人和国家商标局各_________份。

转让人(签章):_________受让人(签章):_________

第7篇:商标转让协议范文

该案缘起2000年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深圳又在中国大陆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而当时苹果公司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产品。2006年,苹果开始策划推出iPad时发现,iPad商标权归唯冠公司所有,于是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为由,在英国唯冠公司,唯冠最终赢得这场商标权官司。2009年,苹果公司与唯冠达成一项协议,唯冠台北公司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

但唯冠深圳表示,iPad的中国大陆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以上3.5万英镑的一揽子转让协议中,在中国大陆,iPad的商标属于唯冠深圳所有,唯冠台北公司没权力将其出售。所以苹果公司在中国大陆市场没有合法拥有iPad的商标权。

2010年初,苹果iPad尚未在中国上市,当时苹果公司便与IP公司一起,向深圳中院提讼,请求法院将iPad的中国大陆商标权判归其所有,同时,要求唯冠深圳赔偿其因支出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损失的400万元。

2010年10月,债台高筑的唯冠深圳通过其咨询顾问了“致美国苹果公司一封公开信”,iPad商标“争夺战”正式曝光。

第8篇:商标转让协议范文

阻击iPad3入华、将赴美苹果、向苹果索赔4亿美元―期望达成和解的唯冠不断向苹果施压,再加上越来越多的各地工商部门查处和下架iPad产品。这些能否让“高傲”的苹果弯一次腰呢?

“唯冠的目的很明显,就是逼迫苹果尽快接受和解的方案和价格。但是4亿美元的要价实在太高,苹果还不如换标或者退出国内的行货市场,转入水货渠道,这样受冲击的就是国家税务部门和其他平板电脑厂商了。iPad商标有价值,不是因为唯冠的注册,而是因为苹果的产品、技术和品牌过硬。”著名互联网律师、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认为,苹果是否改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唯冠要价的高低。

唯冠猛攻

2月22日,唯冠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一案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目前,双方举证质证的环节已经完成,原告唯冠要求苹果停止销售带有iPad商标的产品、拆除店面相关标识、销毁相关宣传品以及在媒体上刊文消除影响,赔偿诉讼费用一万元等。而被告苹果则提请法院驳回原告“禁售令”诉讼请 求,并且中止本案的审理。

时代周报记者了解到,作为苹果在中国的总经销商,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倘若败诉,或意味着iPad产品将在全国范围内构成侵权,必须下架。

2月17日,唯冠方面针对iPad商标争议在北京召开媒体说明会。

唯冠集团创始人杨荣山在说明会上表示唯冠“很委屈”,“深圳唯冠对商标权转让毫不知情。苹果把自己的iPad产品做得尽善尽美,受全球用户喜爱,但这不是苹果未获得商标的时候进入中国市场的理由。”他说。

唯冠方面表示,iPad是唯冠1998年下半年开始研发的一款产品,全名为Internet Personal Acess Device,唯冠曾为该产品投入超3000万美元。与苹果的iPad不同,唯冠的iPad是一款有鼠标、键盘、显示器,类似于小型台式机的产品。

据介绍,当时平板面板并不普及,唯冠iPad是显像管做的,但杨荣山坚称和现在的iPad一样,当年唯冠的CRT显示屏也支持触摸操作。他甚至认为,是苹果抄袭了唯冠iPad的概念。

据了解,唯冠当时在全球31个国家注册了iPad商标。“2000年唯冠iPad上市,在欧洲市场通过家电连锁渠道销售,在美国以OEM的形式跟惠普合作。遗憾的是,唯冠iPad并不成功。”杨说。

杨荣山对记者表示,2008 年苹果公司经过“精心设计”,在英国成立了一家名称为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的公司,缩写刚好是IPAD。该公司与台北唯冠联系,说公司简称与iPad商标很相似,要求购买,并且表示不会跟唯冠产生竞争关系。最后台北唯冠同IP公司签署协议,IP公司以3.5万英镑从唯冠购得iPad商标,最后卖给苹果公司。

“但台北唯冠只拥有iPad海外商标权,iPad 大陆商标权在深圳唯冠手里。”他强调。

他还透露,iPad中国商标没有卖给苹果是当年苹果公司承认的事实,双方进行了长时期的转让谈判。2010年八家银行查封唯冠深圳公司后,苹果还派律师与八家银行协调有偿转让该商标。

“至于iPad商标是不是卖给苹果和苹果能不能在中国大陆使用iPad商标,根本不是唯冠公司承认不承认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容许不容许的问题。”杨荣山认为,当年娃哈哈与达能签署合同出让商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而iPad商标既有欺诈之争,又根本不是商标持有者深圳唯冠签署的合同,苹果公司现在和将来都根本不可能被中国的商标局承认。

双方鏖战法庭

对于唯冠的指责,苹果公司律师向杨荣山等人发送了一封律师函,称杨荣山的言论失实,深圳唯冠全程参与了iPad中国商标转让。

苹果在律师函中提到一些细节。比如,最初沟通iPad商标转让协议的员工都是深圳唯冠员工;深圳唯冠法务部总监麦世宏曾签署iPad中国大陆注册商标的转让协议等。

律师函件同时指出,深圳唯冠及人对外有关苹果公司的不实陈述已经违反了香港法庭的临时禁令,唯冠方面应该对律师和人的行为予以约束。

据悉,2010年6月,香港高等法院曾签发临时禁令,禁止深圳唯冠及其董事、人和律师以任何方式使用、出售该等争议商标,或者深圳唯冠拥有IPAD商标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表示。

对于香港法院支持苹果一事,深圳唯冠律师谢湘辉对本报记者表示,苹果的声明具有误导性,目的是扭转近日对苹果不利的舆论压力。“苹果确实在2010年4月在香港对唯冠提出了,但目前这一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因此香港法院对苹果不是最后的判决支持。”他分析称。

另据谢湘辉介绍,日前,广东省惠州市中院判定苹果经销商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禁止销售苹果iPad相关产品。 “工商查处也在推进,全国已经有40多个大中城市的工商局立案了。”谢透露。

孰是孰非难辨

在媒体说明会上,深圳唯冠的债务重组顾问、和君创业总裁李肃表示,苹果根本没有谈判的诚意,深圳唯冠将奉陪到底,苹果没有任何胜算。“即使苹果放弃在大陆使用iPad商标,我们也得要求追赔。另外,已经有三家美国律师事务所找到唯冠,想要该案,美国律师认为苹果这一行为存在欺诈,应该赔偿唯冠20亿美元,如果苹果没有诚意谈判,我们只能在美国苹果。”他说。

“我们仍盼望与苹果和解。”李肃对记者表示,如果苹果愿意一次性掏出4亿美元,8家债权银行将彻底放弃所有的诉讼,如果苹果认为价格应该低一些,双方就需要谈判解决。

“4亿美元还不是正式谈判前最终决定的价格。双方私下有接触,苹果也做出了和谈的表示,但是和解谈判还没正式开始,我们还是希望在29日终审开庭前达成协议。”谢湘辉对时代周报记者透露。

有业内人士质疑唯冠iPad产品称,1998年的操作系统是否支持触摸屏都是问题,而且在2万多伏的 设备支持触屏,安全性堪忧;唯冠的主业是显示器,而且主攻代工,是否有能力做主机值得怀疑;如果十余年前,唯冠就掌握触屏显示屏技术,现在绝对是香饽饽,而不必如此落魄;唯冠的专利中,根本就没有支持触屏的显示器专利;唯冠版的iPad与苹果iPad根本不是一类设备,前者是电脑,后者是便携设备。

第9篇:商标转让协议范文

这场诉讼以苹果买单、双方和解的方式结束并不出乎大多数人的意料。毕竟,iPad这块金字招牌,是苹果不能轻言放弃的。庞大且仍在快速增长的中国市场,更是苹果无法忽视的重要因素。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iPad商标权属转让中,苹果的确犯下了低级的错误。授人以柄的错误,加上不能放弃的利益,苹果低头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反观深圳唯冠,6000万美元不是小数目,对它来说,早日落袋为安其实是非常正确的现实选择。

尽管结局波澜不惊,但整个事件从开始到结束有很多东西值得我们去反思和回味。

品牌的价值。6000万美元的数字甫一出现,网络上便有人发问:“这得卖多少台iPad才能赚回来?”这一问题不妨反过来琢磨,iPad这一商标究竟值多少钱,才让苹果舍得花这么大的价钱。事实上,在消费者心目中,iPad已经成为平板电脑的代名词。一家美国媒体曾这样形容iPad这四个字母的魔力:“正如谷歌等同搜索一样,当人们希望购买一台平板电脑时,他们能够记起的单词只有iPad。”广泛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带给苹果的是庞大的市场份额和高额的利润。自首次以来,iPad始终在平板电脑市场傲视群雄。去年全球售出的6360万台各类平板电脑中,iPad占73%。苹果每卖出一台价值499美元的iPad,就会有150美元的利润装入腰包。这种高达30%的利润率,是其他品牌的平板电脑无法企及的。这就是品牌的价值,这就是苹果不惜花6000万美元也要将iPad商标所有权拿回来的根源所在。

规则的力量。此次事件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不管外界有什么样的声音,无论是苹果公司还是深圳唯冠,自始至终都选择在法律和规则下交锋,没有小动作、盘外招,没有把一场普通的知识产权纠纷披上攫取与捍卫民族品牌之争的外衣。苹果提出自己已与台北唯冠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深圳唯冠则举证此转让协议不包括中国大陆地区;苹果转而提出撤除闲置商标,深圳唯冠则举证自己尚有大量以iPad为名的产品库存;深圳唯冠在深圳和上海对苹果提讼,苹果则在美国本土和香港法庭获得支持。双方在法律框架内,寻找每一个对己有利的规则来保护自己,寻找每一个对对方不利的规则来打击对手。你来我往,见招拆招,给旁观者上了一堂既精彩又经典的经济法律课,也给国内的企业做了一个很好的示范。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国际化的市场竞争中,国内的企业常常是不懂规则的一方,对规则的轻视与无知使得很多企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入世十年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开始“走出去”,开始在国际上进行大规模的投资与并购,对这些企业来说,如何懂得规则、尊重规则、利用规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而通过此次iPad之争,他们应该可以学到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