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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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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第1篇:新制度经济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 房屋拆迁 现代制度经济学 产权 交易成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

一、引言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体系扩张了传统经济学的解释力,已成为一种能更准确和全面地解释现实世界的经济学工具。盛洪(1993)用两个词概括了其理论核心,一个是“产权”,即受制度保护的利益,产权制度既涉及对产权的界定,有涉及对产权的保护;另一个是“交易费用”,即指达成契约和保证契约执行费用。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工作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城市面貌更新及国有土地使用的合理布局等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然而拆迁工作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被拆迁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明晰界定,导致了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机制不完善,进而降低了拆迁工作效率,严重增加了拆迁工作的交易成本,甚至引发了大量拆迁双方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措施,以图为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处理好加快城市改造、提高城市品位和居民生活质量与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系提供借鉴。

二、实施拆迁行为的必要性分析

对于问题交互性质的认识将有利于人们更理性地判断某一行为的潜在收益和损失。科斯(1960)在分析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行为时深刻指明损害问题具有交互性质,即外部侵害不仅起因于侵害者的行为,也起因于被侵害者的存在,避免对受损害方的损害将会使实施损害的一方遭受损失,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因此,在分析拆迁行为给房屋所有权人带来损失的同时,更应考察不实施拆迁行为给社会净收益带来的损失,唯有权衡两者轻重,才能更好地理解实施拆迁行为增加社会总价值的战略意义。

实施拆迁行为给被拆迁者带来的损失方面,暂不考察拆迁者(损害方)对于被拆迁者(受损害方)是否补偿及补偿是否合理,需考虑的是由于城市居民的房屋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命脉,承载着太多的东西,当拆迁方实施拆迁行为时,大多数被拆迁者将只能选择放弃原来市中心便利的生活设施和交通条件,到城市边远地区购买一套住房,这使得居民蒙受了原有物业和物业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丧失,以及因搬迁而造成的生活、工作、学习成本增加等损失。

此外考察不实施拆迁行为带来的损失,亦即实施拆迁行为带来的收益。由于拆迁制度的实施,我国许多城市实现了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加快解决了住房困难,大部分危房、棚户、简屋得到了改造,居民的居住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因此,拆迁行为是我国进行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的重要手段。另外,拆迁制度也使中国城市住房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城镇住房以公有制逐渐转化为非国有为主,为房屋的市场交易奠定了基础。因此,比较实施与不实施拆迁行为的各自损失,我们可以发现,虽然目前拆迁制度受到了一定的诟病,但是放弃拆迁制度而将城市更新重新放归私法领域也是不现实的。

为了更好地分析实施拆迁行为的必要意义,在此引入科斯(1960)提出的“合法的妨害”这一概念,即有些行为即使对别人造成了损害,只要该行为的当事人采用了适宜的技术降低了侵害,受到侵害的人也只能承认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即他们只能忍受。这是法律根据对整个社会的成本与收益的考虑,作出的对私有产权适当削弱的调整。于是,从提高社会净收益的角度出发,受侵害一方应当允许并接受“合法的妨害”,即人民群众应当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报以支持和配合的态度。另外,由于相对于实力较弱的、分散的居民,拆迁方及地方人民政府显然具有谈判优势,这使得拥有“合法的妨害”权利的当事人,会降低技术的适宜水平,从而使侵害的程度提高。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予以承认及不明晰界定导致被拆迁者损失加重的现象,便是拆迁方提高侵害程度行为的具体表现。

三、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

土地使用权是宪法确定的私有产权,在涉及对这种私人产权的征收、征用、拆迁时,就应当考虑补偿。然而近年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往往只是对房屋进行补偿,不对土地进行补偿,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纠纷时有发生,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此外,不合理的法定拆迁补偿标准使得居民在缺乏合理依据的情况下根据自己喜好提出要求,一旦前人的要求得到满足,后人会以此为依据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也致使拆迁方和地方政府承受了巨大的交易成本和财政负担。

1、城市房屋拆迁的本质及其所涉及的土地问题

为了考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独立产权性质,必须理解什么是产权。阿曼・阿尔奇安(1965)指出:“在任何社会里,资源的个人使用权(即产权)都能得到解释,产权意味着对于其他人在资源使用方面做出的违背我意愿的选择的一种保护”。E.G.弗鲁博顿和S.配杰威齐(1972)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些关系的成本。”

土地使用权虽然是不完全物权,但仍然是独立的财产权利,具有对世性的特征。土地使用权者直接和不特定多数人发生法律关系,也都可以独立地行使物权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可以自主决定将该权利转让、出租或抵押,或在其权利上设定其他性质的物权。土地使用权人实施上述法律行为时,不受土地所有权人即国家及社会任何其它个体或组织的干涉。因此,土地使用权是其使用权人的一项独立产权。

尽管城市的土地按照宪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但这些国有土地上建立了各种不同所有权的房屋,这些房屋是因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存在的。城市房屋拆迁的直接目的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被拆迁人的财产价值构成不仅涵盖房产,更应当体现出土地的价值。从表面上看,拆迁似乎指向的是房屋,但其本质却是在公权力干预下的平等主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交易。基于土地使用权的独立产权性质,其流转交易应依法实行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及拆迁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镇拆迁费等相关费用,以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上取得土地使用权。

然而无论是相关法律理论,还是拆迁补偿实践,大多有意无意地偏离了拆迁的本质。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宣称拆迁方产权人购买的只是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利用地方规章和政策无视、模糊以至于抹杀公民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不能给予被拆迁方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明晰界定导致了对于受损失方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而引发拆迁交易成本急剧上升、致使矛盾纠纷频繁涌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2、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

“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合同而发生的成本”(R.Matthews,1986)。樊纲(1992)对交易成本的具体成本支出内容进行了划分,本文所要分析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则主要涉及其中的议价成本,即为确定买者和卖者的真实要价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过程,此外还应包括因无法达成合同而产生的诉讼赔偿等方面的成本支出。

交易与交换,无论是物品的交换还是劳务的交换,说到底都是一种权利即“产权”的交换,也就是放弃对某一物品的产权换得对另一物品的产权。产权不明确,事实上从两个方面使交易成本上升,一方面是造成交易对象之间发生议价博弈,双方为追逐私利引起了“有形交易成本”的上升;另一方面,模糊的产权会阻碍交换行为的发生,导致交易规模的缩小,使人无法通过交易行为提高经济效率,这一由产权不确定造成的效率损失,也被称为“无形的交易成本”。下面就有形和无形交易成本两个方面,对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进行考察。

有形交易成本方面,假定拆迁方对其所致损失(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负完全责任,被拆迁方就没有任何理由修改他们的安排,因为对被损害权益的赔偿总是能够替代他们损失的市场价值。但是,如果拆迁方抹杀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即不用负完全赔偿责任,他们就会坚持这一安排,这样轮到被拆迁方设法减少损失,采取与拆迁方进行议价博弈的形式。进而,在议价过程中,居民往往具有更高的博弈资本,由于一旦对某个地块进行拆迁,这个拆迁的程序是不可逆转的,政府和开发商无论投入多大成本都必须将这个工作完成,此时,居民就不会担心因为自己要价过高而使得开发商知难而退。因此,在后一种情形下即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的情形下,原先的拆迁补偿标准名存实亡,被拆迁方不合理地提高补偿要求,使拆迁方和政府承受了大大超出预算范围的有形交易成本。

无形交易成本方面,当拆迁双方就补偿标准进行议价谈判陷入僵局而无法达成拆迁协议契约,甚至引起双方法律纠纷时,就产生了无穷大的无形交易成本。即当我们以“机会成本”的观点来看该问题时,产权界定不清楚,事实上阻碍交易的实现,使任何交易成为不可能,事实上使潜在无形的交易成本无限大。

从这个意义上说,明确界定产权,不仅是减少有形交易成本的前提,而且本身也减少了“无形的交易成本”。对于我们分析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带来的借鉴意义便是:承认并明晰界定被拆迁方应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并为此建立公平合理的产权制度以保护公民的私人独立产权,将会大大降低拆迁过程的交易成本,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四、土地使用权明晰界定为被拆迁居民独立产权的意义

明确的产权界定,提供了人们进行一切交易活动的基础,它能有效减少和节约交易成本。进而,不同的产权界定所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也是不同的,换句话说,一种界定可能比另一种更有效率或更无效率,并且存在着最佳产权界定。盛洪(1992)认为,“谁的行动给他人的既定经济利益带来损失,谁就要负赔偿责任,这便是达到最佳产权界定的简化了的经济学规则”。

对于房屋拆迁问题而言,要达到最佳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应当要从遭受利益损失的使用者的产权角度去考察,由于拆迁方的行为改变了既定的利益格局,为了使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不受影响,必须负完全赔偿责任。即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脱离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思路,土地所有权公有化,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产权的公有化,应当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完全市场价格,将其基本或完全界定为居民的独立产权。唯有如此,才能以最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方式,有效减少拆迁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所造成的有形和无形交易成本,使拆迁交易活动更容易、更顺利、更高效率地进行。

同时,不能执行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不能有效地加以贯彻和保护的产权,只是“口头”的产权。因此,为使界定产权不流于形式,还必须有效地保护产权,即能对破坏产权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既然产权的概念本身是一个社会概念,是在人与人之间才能划定的社会关系,那么也就需要以国家机器为物质基础的社会契约方式加以界定和保护,而产权制度便是这样一种社会法律契约形式。E.G.弗鲁博顿和S.配杰威齐(1972)指出:“产权制度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社会关系”。产权制度的价值,就是它所能避免的为争夺产权而付出的代价和因产权未定带来的资源配置的机会损失。因此,产权制度较之没有产权制度是优越的,有关拆迁立法和监督执行部门要在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具体行动中真正明晰界定以及保护居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加快建立起将土地房屋共同界为私人独立产权的公民产权制度,推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

五、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对策性措施思考

1、以明晰界定被拆迁者土地使用权产权为基础对拆迁法规进行修订

国家应当尽快出台《房屋拆迁管理法》,确保城市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不是依据现行的行政法规。修订法规的核心任务是明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属民事范畴,应遵循“有偿”、“公平”、“平等”的原则,充分保护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改变对依附于房屋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被无偿征收的不合理状况。

2、逐步完善土地使用权补偿制度

应当在《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增加对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补偿以及区位变动补偿的具体规定,这既是尊重和保护私人财产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中土地资源市场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通过设定较为科学完善的价格评估程序,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及依附土地的货币补偿金额,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作价补偿时,必须考虑土地的价值因素,置换地段区位,应以合理的土地评估价,给予被拆迁人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因此,要全面推行市场化评估,拆迁房屋所依附土地的市场化评估要符合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的要求,紧跟动态的房地产市场。对于被拆迁房屋所依附土地和安置房屋所依附土地的评估,要参照同区位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采用同一的市场化评估方法,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最后,具体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应该通过制定新的《行政征收法》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来加以规定和明确。

3、政府应合理定位并履行好自身职责

在土地管理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双重角色,即土地所有者和行政管理者。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没有理顺这两种角色的关系,若要有效推进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土地使用权产权有偿转让制度,政府必须正确行使土地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职责。拆迁是平等主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拆迁补偿应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平等协商确定。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拆迁外,政府应保持中立。当然,由于土地的国有性,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存在管理服从的行政关系。但是如果政府能够严格区分其作为土地管理者与土地所有者的角色,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才不至于在实践中出现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 的情况。具体到拆迁补偿问题上,政府应谨守其财产所有人的中立角色,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私人独立产权,做到“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自主谈判,无法达成协议的依法裁决;同时作为管理者,政府要把自己的工作定位在努力做好协调关系、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信息等服务工作,做到不从拆迁中牟利,不充当市场竞争的主体,不与投资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利益或亲缘关系,不搞暗箱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因此,政府唯有成为超脱的居中管理者并努力践行上述职责,才能使其重新树立群众公信力,更好地推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4、推行被拆迁人参与机制:对拟建项目的社会评价制度

城市发展项目是引致城市拆迁的动因所在,因此,必须要做好项目评价工作,把好城市项目审批关。然而现有的城市建设拆迁制度似乎在引导公众参与、协商、促进信息公开、减少负面社会影响等方面有所欠缺,在城市开发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缺乏对拟建项目进行必要的社会评价,难以识别开发中存在的社会问题。通过对拟定项目进行社会评价可以在拆迁户与拆迁人之间建立一种协商机制,赋予拆迁户协商权、发言权,把拆迁户的意见体现在拆迁协议中,确保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达到城市发展以城市居民为本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下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 R.H.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Law & Economics,1960.

[3] Armen Alchian.“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J]. Politico,1965(30).

[4] 樊纲:有关交易成本的几个理论问题 [J].经济学动态,1992(5).

[5] 杨卫国、程承坪:所有权、财产权及产权新辩――兼论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与现代产权理论的异同[J].经济财政,2007(1).

第2篇:新制度经济学论文范文

发展经济学论文范文一:发展经济学与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探析

【内容摘要】发展经济学是诠释发展中国家如何由贫穷落后走向繁荣发达的经济学,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主题,发展经济学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对我国后发展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更是具有普适性。

【关键词】发展经济学;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一、发展经济学的产生

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谈到一个国家如何由穷变富的问题,实质上已涉及到发展经济学的研究主题。亚当斯密关于经济发展的构想是: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是一个宏观经济问题,是国民财富和社会财富的集聚与增长。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和劳动力人数的多少决定了国民财富的增长。这是发展经济学的雏形。但是,发展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则产生于二战后。当时一些国家为摆脱殖民压迫,纷纷独立,迫切需要发展经济。当时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在实践上,一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二是当时战败国的经济复苏问题;要么对原有理论加以改造,这比较容易,要么建立新的理论,这相对困难。一些学者深入研究各发展中国家之后发现,其环境与发达国家最初完全不一样,传统理论无法复制和拷贝到发展中国家。西方国家的经济增长理论由于条件不同、问题很多、相去甚远,也无法照搬到发展中国家。所以当时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迫切需要一门新理论,由此发展经济学诞生了。早在1939年,克拉克(Clark,C.G.,1939)就出版了《经济进步的状况》一书,对后来经济发展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20世纪40年代出版的《落后地区的工业化》和《东欧与东南欧工业化问题》是发展经济学的开山之作,在发展经济学的发展中具有引领性和开创性的历史地位,是发展经济学的标志性文献。

二、发展经济学的发展历程

发展经济学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根据其政策演化和发展思路的差异性,发展经济学家将发展经济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40年代末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结构主义发展阶段;第二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末到20世纪70年代末的新古典主义发展阶段;第三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后的新古典政治经济学发展阶段。

(一)第一阶段。发展经济学发展过程中的第一阶段是20世纪40年代末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结构主义发展阶段,其结构主义思想,是这一时期的主导思想,后来也成为发展经济学的主流学派。二战结束后,很多发展中国家取得了政治上的独立地位,经济发展成为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诸多阻碍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如:经济发展水平低、发展滞后、经济变量弹性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表现为明显的刚性结构。因此,结构主义认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现实完全不同,市场不完善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现象,价格刚性,有时还会出现市场机制的失灵,经济在没有外部因素的影响下难以达到均衡状态。因此,结构主义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不是静态资源的重组和优化配置,而应建立在动态调整可投资资源和保证供给增长的前提下,使社会经济结构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第二阶段。发展经济学发展过程中的第二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末到20世纪70年代末的新古典主义发展阶段。结构主义发展思路使许多发展中国家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经济社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但是,结构主义还存在理论上的缺陷和实用上的局限性,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新古典主义复活而成为发展经济的新的主流思想。概括起来,新古典主义的主要观点是:一是社会的发展应是综合的发展,满足人的基本需要是经济发展的目标;二是重视人力资本,纠正唯物质资本的缺陷;三是强调对外贸易在发展中国家对经济发展的显著拉动作用;四是新古典主义突出了市场机制、资源优化配置、微观经济基础等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

(三)第三阶段。发展经济学发展过程中的第三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后的新古典政治经济学发展阶段。同样,由于新古典主义在实践中和理论上也存在诸多缺陷,于是新古典政治经济学开始盛行,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发展经济学思想表现在如下:一是可持续经济发展观念的产生;二是新增长理论的快速发展;三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

三、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不平衡性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存在着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即都存在着发达地区和和相对落后的后发展地区。发展经济学主要讨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问题。我国是发展中大国,发展中大国又具有不同于一般发展中小国的特征。现有的研究已经表明发展中的大国发展经济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发展中大国人口数量众多,消费需求旺盛,市场容量的绝对数相比较发展中小国要大。第二,发展中大国人口基数大,幅员辽阔,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和实现产业的集聚、调整、优化,必须建设与之相适应的庞大的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不断增长的庞大的国内需求,需要资金数量大,依靠外援或外资几乎不可能解决问题。第三,由于发展中大国在工业化起步阶段缺乏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动因,实现的是内向型发展的政策,工业化起步阶段建立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也就是必然选择。第四,自然资源丰富、劳动力资源丰腴是发展中大国良好的资源禀赋,国内市场规模大,但是,发展中大国在经济发展中也存在如下难题:一是遗产和文明传统的重大影响;二是沉重的人口压力、严峻的就业问题和低下的经济效率;三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四是落后农业与工农业协调发展问题;五是内部发展与对外开放的适度选择。发展中大国与发展中小国相比较,其工业化过程亦不同:一是资本积累。发展中小国既可以自身积累,也可以依靠国际资本。而发展中大国则不行,尽管利用外资绝对量不少,但所占比例有限。二是产业结构。发展中大国的产业结构要求门类相对齐全,这是由发展中大国的资源状态和国内需求状况共同决定的。三是国内市场与国际贸易。发展中小国幅员小,国内统一市场较易形成;发展中大国幅员辽阔,建立交通和通讯网络需要巨额投资,且耗用时间长。所以,发展中大国不同于发展中小国,发展中大国发展的不平衡问题更为严重,更为棘手。比如中国,存在三大经济地带,经济发展水平东部、中部、西部依次递减,处于末端的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差距大。发展中大国的发展存在不平衡性、层级性。

四、发展经济学适用于我国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与其他国家的后发地区相比较,我国西部地区在自然环境、经济发展、历史条件等方面都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第一,我国西部地区自然环境相对恶劣,自然资源丰富。第二,区域经济基础薄弱,二元结构典型。第三,教育科技落后,基础设施差,社会发育度低,资本形成能力弱。第四,西部民族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集中分布的地区。发展经济学致力于推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为发展中国家摆脱贫困、产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如今,作为发展中大国的中国内部,亦存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进地区和落后地区,即存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和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后发展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学为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问题探索了良好的范例,提供了成功的借鉴,那么用它来解决一国内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问题也是可行的。这是因为一国内部后发展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条件和现实情况与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情况类似,所以,发展经济学完全可以用来解决中国后发展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发展经济学在中国的后发展地区具有普适性。

五、发展经济学视角下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发展中国家要发展经济,就必然要走工业化道路。但是,对工业化的理解不同,就会导致不同的结果。结构主义和激进主义所采取的工业化,既忽视农业的发展,又只采取单向的工业品导向,虽然使工业获得较大的发展,但也导致了经济社会的二元结构。不但农业发展严重滞后,而且工业发展亦后劲乏力。张培刚教授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曾指出,完整的工业化是包括农业发展在内的工业化。后来发展经济学之所以陷入危机,是因为发展经济学没有完成使命,广大农村依然贫困,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二元结构依然存在。如今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始重视农业的发展和农业与工业的协调。我国后发展的民族地区与东南沿海地区的差距,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类似,作为一个整体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而民族地区又更为落后,暂时还不具有全面进行工业化的现实条件,发展中国家在由传统的农业化国家向工业化国家转化时,应具备较强的物质资源的储备,包括:数量庞大的、可使用的资本储备,劳动技能较高的、符合现代工业发展需要的劳动力资源储备;先进的科技发展水平、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良好的基础设施等。显然,西部民族地区在整体上还不具备这些条件。从资本资源来说,西部民族地区资本形成能力弱,资本使用效率差;从适合现代工业发展所需要的劳动力资源来说,西部民族地区科技教育水平低下,具有一定人力资本存量的劳动力资源稀缺、素质差;就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与先进的现代管理制度的适应性来看,就连东部沿海地区目前都还不够成熟,何况西部民族地区;从基础设施建设来看,西部民族地区由于地势地貌和气候和水资源等特征,其基础设施相当落后,其基础设施建设也相当困难。因此,西部民族地区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应该是这样的路径选择:一是继续做好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工作。因为一个民族、一个区域如果还没解决温饱问题,怎么奢谈现代化。二是在国家扶持下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关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现代化工业建立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三是调整产业结构,形成一批有竞争力的优势产业,西部的工业化和现代化不能搞重复建设,要从自身特点和优势出发,依靠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有潜力的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四是发展科学技术,注重人才培养。实现西部民族地区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化,毫无疑问应是后发展的西部民族地区的发展主题。

【参考文献】

[1]张培刚.新发展经济学[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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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对发展经济学的反思[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7

发展经济学论文范文二:新时期发展经济学论文

摘要:新时期发展经济学论文经济发展问题不仅对我国,而且对世界各国来说都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研究主题。经济的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思想随着时代的发展只会研究的愈来愈深。

关键词:新时期;发展经济学

一、新时期发展经济学理论的新突破

(一)新时期发展经济学论文发展经济学研究的观念发生变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经济水平都有了明显的增长,从全球来看,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也越来越频繁,国家与国家间的各项贸易数量和金额相比之前都有了大幅的增加。因此,顺应时代的发展需要,发展经济学理论也开始从全球的角度考虑各国经济发展的问题。尤其是随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联合国有关机构等国际性组织作用的逐渐凸显,发展中国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也日益增强。经济发展的问题成为全球而不仅仅是发展中国家的问题。斯特里顿((Streeten,P)就曾经说过,我们应该及早地从全球的视角去考虑各国之间政策的相互影响力,从而分析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害同盟关系。从他的主张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当今时代,从全球范围去考虑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问题是发展经济学理论研究所必需的新视角。

(二)新时期发展经济学论文发展经济学研究的方法出现新发展

随着科学研究方法的不断创新,发展经济学理论在借鉴科学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开始从过去同类型的研究转向不同类型的对比研究。从哲学的角度上来分析,这就意味着发展经济学家放弃了对普遍理论的研究而关注个别理论研究,具体来说,就是开始对不同类型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际情况进行分组分析或个别分析,从而改进了研究的范围和力度,加深了研究的深度。一般来说,对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分类研究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以地区的差异来分类,主要是依据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第二类是以地区的发展业绩来分类,参考因素主要包括人均收入水平、经济增长点等;最后一类是以地区的发展条件,这一种分类主要是考虑了地区居民的整体素质、当地外部资源等。根据这种分组研究,不但对研究的范围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在同一组内,也方便对各个国家进行对比分析,促进了发展经济理论研究方法的更新。

二、结语

新时期发展经济学论文经济发展问题不仅对我国,而且对世界各国来说都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研究主题。经济的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思想随着时代的发展只会研究的愈来愈深。因此,通过对发展经济学理论的危机及新发展趋势的分析,对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理论的进一步深化都有重要的意义。而又是通过这些分析,尤其是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能更好地为发展经济理论的丰富发展奠定一定的方向依据。

参考文献

第3篇:新制度经济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互补性制度

[作者简介]李玉珠(1981- ),女,河北保定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政策与管理。(北京100875)韩春梅(1975- ),女,山西定襄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为教育经济与管理。(北京100038)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创新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13YJA88025,项目主持人:和震)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4)17-0012-03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的一系列和人才培养相关的合作。在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颇具困难,存在多层面的问题,然而各种跨部门、跨领域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从制度建设上着手。目前,我国政府正大力在制度层面进行顶层设计,统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但校企合作制度建设工作进展缓慢,缺乏实质性的突破。本文试图从互补性制度理念,分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构建与完善的互补性制度问题,以期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互补性制度

(一)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互补性制度理念

制度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著名的新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认为:“制度是由一套表现为规则和准则的对人类行为的约束所构成,是由一套对偏离规则与准则的行为进行探测的程序所构成,是由一套伦理道德行为规范所构成,这种行为作为一个轮廓约束着规则与准则如何被详细规定以及如何被实施的方式。”①日本学者青木昌彦指出:“一个域的制度之间存在互补性,制度的互补性存在意味着富有活力的制度安排,构成一种连贯的整体,任何单个制度在孤立情况下都不会被轻易改变或设计。而为了改变一项帕累托低劣的制度安排,需要同时改变互补性制度。”②西方学者也认为:“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制度或多或少地是一种综合体系,其中各种各样的制度安排(劳资关系制度、金融制度、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及企业治理制度等)通过种种途径密切地黏合在一起。”西方政治经济学者“霍尔和金杰里奇通过分析不同发达国家的数据,已经令人信服地证明了制度体系之间相互匹配的确是存在的”。③

因此,从历史上来看,对于一个领域定制度安排,如果在相邻领域中存在一套与之兼容或匹配的制度安排,那么将会“提高制度的回报”。也就是说,在某一领域内,不同制度之间呈现出一种互补状态,具有整体性和协调性,只有相互一致和相互支持的制度安排才是富有生命力的,而与某项制度相互配合和相互补充的其他制度,称为这项制度的互补性制度。

互补性制度意味着教育制度变迁最终必须实现制度结构的整体变迁,只对个别具体制度而不对其关联的其他制度安排和相应的制度环境进行改革,新制度将因缺乏相应的互补性制度的配套改革而处于失衡状态。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诉求,近年来人们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促进其发展,效果都不理想,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与我们只关注了校企合作制度自身的发展,而忽视了其互补性的制度建设有关。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多层次问题,需从互补性制度理念出发,制定完善的、与校企合作相互匹配的制度结构。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互补性制度框架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一种以培养人才为目的的合作制度,其制度框架的确定是一个复杂问题,可谓见仁见智。布斯迈尔和特兰普施在对德国、瑞士、奥地利、丹麦和荷兰的职业教育体系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技能形成的四个因素:谁投资(Who pays)、谁提供(Who provides)、谁主导(Who controls)以及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之间的关系处理(Relationship of training to general education)④。四因素模型因其对技能形成的“合作方”分析得较为全面,在国际中颇具影响力。四个因素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技能形成制度的互补性制度。

笔者认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作为技能形成的关键,其制度框架除了自身的制度建设外,也应包括相应的互补性制度,参照布斯迈尔和特兰普施技能形成的四因素模型,即职业教育的投资制度(解决谁来投资的问题)、合作培养制度(解决谁来提供培养的问题)、资格认证制度(解决谁来及如何监管的问题)和技能人才成长制度(解决谁来学习,及如何保障学习者权益的问题)。投资制度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基础制度,合作培养制度是核心制度,职业教育与资格认证衔接制度是重要制度,技能人才的成长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制度,四者相互影响,成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的互补性制度。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互补性制度的问题

在我国校企合作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其互补性制度的建设,有的尚不完善,有的严重滞后,有的甚至处于缺失状态,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校企合作制度实施的效果。为了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互补性制度问题,笔者对中高职院校的校长、副校长和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其中,共发放问卷80份,回收企业和学校有效问卷均为32份;访谈74位,其中学校领导32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42位,本文所用数据均为此次调查结果。

(一)投入制度不完善,投资主体单一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作为一种人才培养模式,其投资主体包括个人、企业、学校、政府等。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投资主要是政府承担,教育投资主体单一。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例,其经费来源在我国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和学杂费投入为主(占90%),其中,2005~2009 年,国家财政性投资占到其经费来源的一半以上。⑤虽然职业教育具有公益性,国家对其进行投资义不容辞,但是国家并不是唯一的承担者,企业作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最终使用者和受益者之一,具有相当大的职业教育责任。我国于2007年颁布的《就业促进法》也明文规定,“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未按规定提取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然而,目前这一政策的落实情况较差,我国企业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投资严重不足。调查显示,在企业员工的培训经费中,培训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仅有21.4%。有近乎一半(48.4%)的企业没有培训部门或相关机构。企业对现有员工培训的投资尚且如此,更何况投资于与学校合作的人才培养项目了。

(二)培养制度主体缺失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一种学校和企业合作的教育,学校和企业共同作为教育的主体,这种模式――“双元制”已经在德国非常普遍。但是在我国,多年来,校企合作一直处于“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状态,企业在合作中的主体作用缺失。调查发现,大部分企业只愿意提供实习岗位(65.5%)或者提供实训基地(53.1%),很少有企业愿意参与校企合作的课程开发(28.1%)或者提供资金(15.6%)。这种校企合作,企业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处在校企合作的表层,并未深入校企合作的内部,承担校企合作的育人主体责任。

企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主体作用缺失的原因,一方面与企业自身的人才培养意识淡薄有关,另一方面也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收效甚微所致。从企业的人才培养意识来说,我国于1996年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收取企业应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但是,多年来企业一直从学校直接招聘人才,殊不知企业自身也有培养和培训员工的职责,这种人才培养意识的淡薄,自然导致其履行职业教育义务不容乐观。

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收效上来说,笔者调查显示,企业面临着“挖人风险”,由于我国大环境所致,其参与职业教育有时不但不能收回成本,反而要承担因自己培养的人才被同行挖走而产生的竞争成本。有的企业反映:“我们和学校订单培养的人才,毕业时违约者大有人在,我们根本没办法,反而为别人培养了人才。”调查也显示,企业的人均培训费用与离职率成反比例相关,也就是说企业在每个人身上花费的培训费用越高,员工离职比例也就越高,这种状况使得企业没有勇气承担职业教育的职责。

(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革滞后

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我国创建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是一种适用于工人的技能鉴定和认证制度,近年来,有不少职业院校引入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双证书”教育。但是在此过程中,发现了不少问题:对于现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59.4%的学校校长认为证书考核内容和形式滞后,应根据产业和技术发展情况适当调整,主张对一些特殊行业要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上岗;53.1%的校长认为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统得太死,希望非强制性职业证书考核和颁发工作由有关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学校共同完成。笔者对企业的调查结果与院校调查基本一致:75%的企业认为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内容滞后、重知识、轻技能,不适合企业,还有10%的企业认为职业资格证书的等级划分不合理。在访谈中,有校长还提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应该与学历证书制度融合,二者的分离,使得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其质量鉴定成为两张皮,拿到了学历证书,还要另花时间和精力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目前我国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改革的滞后,不仅阻碍了其自身的发展,作为一项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息息相关的制度,也阻碍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没能很好地发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成果的鉴定平台作用。

(四)技能人才成长制度缺位

一直以来,在我国“劳心者治人,劳力者制于人”的传统思想观念影响下,我国技能人才都没有良好的职前与职后成长环境。在技能人才的职前培养方面,我国承担技能人才培养的职业教育几乎未曾得到过与普通教育同等的地位,职业教育被认为是“二流教育”,职业教育的学生也被认为是“二流学生”,我国的各项制度,包括高考制度等都没有平等地对待职业教育的学生,中职生升学受到严格的限制,高职生升入大学也阻碍重重,这种处处受限的技能人才成长制度,严重影响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

在技能人才的职后发展方面,我国技术工人的职称由低至高,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最高的高级技师与其他行业高级职称的待遇、地位相差很大,而且技术工人的工作环境也较差。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国家没有一个红头文件规定技师与高级技师待遇问题,目前国家也没有取消工人身份和干部身份的区别,在很多人看来,技师和高级技师是工人的技术职称,不能与干部的技术职称相提并论。这是导致我国现在“技工荒”的深层次原因,也是阻碍职业教育以及校企合作发展的深层次原因。

三、构建与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互补性制度

(一)构建责任分担的投资制度

责任分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投资制度是校企合作的基础制度。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耗时耗力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目前学校和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经费不足、投资主体与渠道单一已成为制约校企合作顺利发展的瓶颈,应建立以政府和企业的投资为主,学校、企业、政府、社会、学生多元投资、责任分担的投资制度。

1.政府应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并设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政府应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提高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逐年按比例提高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水平,从专业、规模、资源的需求以及人才培养的数量等方面综合考虑,明确经费的用途,加强导向性,逐步优化校企之间的资源结构。政府可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并鼓励多渠道筹集,用于补贴校企合作期间产生的费用,资助“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教材开发、实训基地建设,奖励新产品研发转化等,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和学生生活补助制度。政府还应建立校企合作经费引导机制,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学生提供引导性的专项经费、补贴等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而且并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所需的全部经费都由国家财政承担,应研究制定支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各种切实可行的经济手段,使校企发现和培养其合作的利益共同点,逐步引导行业企业成为承担校企合作经费的主体之一⑥。

2.鼓励企业履行投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责任。企业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最终使用者和主要受益者之一,因此,企业具有投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德国,由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投资有很多种形式,如职业教育基金、培训基金、行业基金等。职业教育基金是所有企业必须向政府交纳的,基金由政府统一分配和发放,只有具有培训资格的企业才能够获得职业教育基金,否则不能获得。培训基金是签订了劳资协定的企业要提供的费用,用以培训,费用由劳资双方基金会管理。行业基金是有些行业为了满足特殊需要所设立的,行业内的所有企业向该基金交纳一定费用,作为本行业职业培训的共同经费。⑦可见,在德国,企业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投资主体之一。我国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投资制度,应鼓励和约束企业履行职业教育的投资责任。可以参考德国的经验,在企业缴纳的税收中单列一部分作为职业教育基金,由政府统一分配和发放。对实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资格认证,并进行质量监控,只有获得职业教育资格的企业才可以获得政府补助,否则不能获得政府补助。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形成中央基金。成熟的行业可试行行业基金。

(二)完善技能人才的合作培养制度

技能人才的合作培养制度是校企合作的核心制度。学校和企业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双主体,任何一个主体的缺失都不能发挥校企合作的实际效果。针对我国校企合作中企业这一责任主体的缺失状况及其原因,应提高并明确企业的职业教育育人主体责任,并建立学校、学生、企业之间的可信承诺关系。

1.明确企业的职业教育育人主体责任。企业转型升级的起点是人才素质的转型升级,因此,企业应明确自身的职业教育育人主体地位,重视企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发展,主动承担职业教育的育人主体责任,提高经济竞争力。政府和学校也应明确企业的职业教育育人主体地位,不能仅仅将企业视为校企合作的参与者,应让企业承担育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赋予育人主体应享的权利。

2.建立可信承诺的职业教育合同制度。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收效甚微,甚至要承担风险,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可信承诺关系缺失导致的。为规避企业间“挖人效应”,提高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收效,应建立可信承诺的职业教育合同制度。制定一个培训合同以保证企业与受训者相互间达成可信承诺关系,保障企业很好地开展培训工作并阻止他们剥削学徒工,也保证学徒工为企业服务足够长的时间以补偿企业的投资成本。

(三)完善职业教育与资格认证衔接制度

职业教育与资格认证衔接制度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重要制度。多年来,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更新和完善比较慢,针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问题,早就有学者提出了制定职业教育与资格证书衔接制度,以弥补现有制度的不足。该学者认为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教育存在互动关系,职业资格证书有利于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加强与就业市场的联系,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而职业教育也能够促进就业准入制度的推行与完善。⑧职业教育与资格认证衔接制度已经是大势所趋,然而,应如何衔接?笔者认为应该在更新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职业教育课程与职业资格证书的衔接制度。

目前,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很多考核内容并不符合企业的需求,技能认证等级也并不科学,应该依据行业企业发展需求与趋势,以职业能力标准为基础,更新现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当然,职业教育也要做出一些调整,改革中职和高职院校的课程结构和课程内容,使其建立在职业所需的能力标准上。这样无论是职业资格证书,还是职业教育的课程均以职业能力标准为基础,在职业能力标准的基础上实现二者的长期、稳固、有效衔接。

(四)制定技能人才的成长制度

技能人才的成长制度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可或缺的制度,没有良好的技能人才成长的环境与保障技能人才发展的制度,作为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职业教育就很难摆脱“二流教育”的负面形象,因此,制定技能人才的成长制度刻不容缓。技能人才的成长制度的制定,一方面要考虑技能人才的职前培养阶段,制定普职融通制度,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技能人才在职的发展阶段,制定技能人才的职称晋升制度。

1.普职融通的教育制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1版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将教育分成了9个等级,两种类型,其中0~5级分成了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6~9级分成了学术教育和专业教育,分别对应前面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而且各级各类教育之间以课程为基础,是互通的。我国可以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教育的分类,制定以课程为基础的、普职融通的教育制度,保障职业教育的学生和普通教育的学生能够依据自身兴趣和条件在二者之间自由转换、自由发展,使职业教育的学生选择的职业教育不再是“断头教育”,保障学生的发展权益。

2.技能人才的职称晋升制度。尽管近几年由于“技工荒”,高技能人才的工资有所提高,但技术工人的整体发展环境、工资待遇、社会地位等仍然不乐观。提高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保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长久发展,需要制定技能人才的职称晋升制度,实现技能人才的职称晋升与其他类型人才的职称晋升基本对等。例如,技能人才的最高职称的社会地位、待遇与教授、工程师、研究员等职称的社会地位、工资、待遇、福利等基本对等,从实质上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保障技能人才合理发展。

[注释]

①(挪威)埃里克・S.赖纳特.穷国的国富论――演化发展经济学论文选:上卷[M].贾根良,王中华,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41.

② (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周黎安,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229.

③ (美)凯瑟琳・西伦.制度是如何演化的:德国、英国、美国和日本的技能政治经济学[M].王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252.

④Marius R.Busemeyer,Christine Trampusch.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ollective Skill Formation[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 3.

⑤李艳红.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投资体制研究[DB/OL]. /KCMS/detail/detail.aspx?QueryID=3&CurRec=1&recid=&filename=1012446226.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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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RyV00xRnJDVVJMNmY=,2012-06-01.

⑥和震.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问题与促进政策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13(1):92.

⑦耿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研究[DB/OL]. /KCMS/detail/detail.aspx?QueryID=7&CurRec=1&recid=&filename=1012007606.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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