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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报
建设单位或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持相关材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辖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填写《建设项目报建服务申请表》。
申报时需附带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
2、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及附图各1份(复印件),以及规划意见书注明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准备的有关文件、图纸及模型;
3、市发改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中央和部队在京项目,为市发改委的批复文件);
4、新征(占)集体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市政府批准文件1份;新征(占)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l份;翻建工程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5、持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的设计方案图1套(以A3规格和A4规格
6、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依法需要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涉外建设项目,需要有市涉外项目审查办作出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同意意见;
8、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
9、由北京市测绘院生产经营处按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图要求绘制的基础测绘基本比例尺地形图4份(用地单位为多个的,需多提供相应份数的地形图)。
10、需要使用地名作为项目名称的,须提交地名命名(建筑物名称核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复印件l份;
11、规划意见书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的相关文件。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受理
规划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一联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规划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即被视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案表”。
三、审查
1、实体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该项目的《规划意见书》;
(2)符合各类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3)绿化及绿地率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城市古树名林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古树木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4)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满足《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
(5)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城市道路(《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6)建设项目与城市绿地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城市绿地(《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7)建设项目与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相邻的,应符合《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8)建设项目位于或相邻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地区的,应符合《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 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
(9)居住建筑(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2、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文件(含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内容);
(2)用地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3)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市涉外项目审查办作出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同意意见;
(5)市水务主管部门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清障范围内及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6)文物主管部门对文保单位及建控地带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7)体育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8)市交管部门对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设计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9)交通影响评价合格报告;
(10)机场管理机构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11)卫生主管部门对新改扩建供水设施或新改扩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同意意见;
(12)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储运或者矿山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13)市市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查同意意见;
(14)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案件的发生,有效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治理腐败、预防贿赂犯罪中的作用,西湖区院积极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进一步推动完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和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引导投标人树立守法经营、诚信竞争,惩戒招投标市场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行为。2008年至今共接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300余次,充分发挥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预防贿赂犯罪中的特殊功能,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一、深入宣传,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招投标中的影响力
针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宣传不够,建设业主对它还不了解、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况,西湖区院从两个方面不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一是把握宣传的时机、方法和步骤。以区建设局、建管中心、招投标中心为重点宣传对象,向招标单位、招标公司宣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让建设单位和建设局、招投标中心详细了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具体内容、方法、步骤。
二是召开业务培训会议,确保查询工作的有效性。向招标单位、招标公司以及参与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宣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规定及要求,让招标人明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工程建设的利害关系,是加强招投标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单位选择廉洁诚信施工企业的重要保障,与工程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协作,共同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在推进查询工作中,西湖区院秉承“服务到位不越位,监督到岗不越权”的理念,着重把握“三个加强”。
首先,加强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联系,突出工作重点。制定了“重点抓、抓重点,分步走、全面推”的工作思路。2010年在全区招投标市场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选定区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查询对象,最大限度地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招投标市场的监督作用。
其次,加强与建设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提高服务水平。主动与建设主管部门协调,制定《关于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信息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区建设局专门组织力量办理查询申报材料。在查询结果作出后,共同对查询结果的相关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对存在行贿犯罪不良记录的建筑公司进行必要的处置。
最后,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协作,形成监督合力。在参与招标程序监督过程中,要求业主单位自觉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运用查询通报机制监督落实。对于开标而没有进行查询的项目工程,采取向区纪委、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的方式,加大对查询工作的监督落实力度。
三、正确运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确保查询实效
在查询工作中注重查询与落实结合,监督与服务并重,确保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发挥作用。
第一,正确引导查询工作,促进查询结果正确运用。为防止少数工程业主和投标人忽视或者回避查询工作,对没有提供《查询告知函》的投标工程项目,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认真执行,防止《查询告知函》工作走过场。
第二,严格规范查询范围,防止查询结果被滥用。为确保查询工作健康、规范、有序,西湖区院制定了“三查”、“二不查”原则。对有业主单位申请查询要求的查,对被查询单位证照齐全的查,对被查询单位法人代表、项目施工组成人员身份明确的查;对查询目的不明确的不查,对可能滥用查询结果的不查。
第三,坚决制止挂靠行为。施工挂靠行为一直是国家禁止的,但实际情况是屡禁不止。为了制止挂靠行为,明确规定如果查询发现挂靠企业或个人有行贿犯罪记录,被挂靠的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理。■
河南省南召县:基于调查,实现“四个转变”
今年,河南省南召县院基于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开展情况深入细致的专项预防调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促使南召县委、县政府制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力地推动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开展。
一、通过专项调查发现问题症结
南召县院主要针对物资采购、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对县建设局、财政局、卫生局、国土局、水利局等九个涉及招投标项目较多的主管单位和五家建筑工程公司进行走访座谈和问卷。调查发现三个主要问题:一是被调查单位片面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与他们关系不大,只是被动参与查询;二是在认定投标方资质时,招标单位只重视审核投标方提供的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证等有关资料,忽视或较少考察投标方过去有无行贿、串标等不良记录,使不法企业浑水摸鱼,带“病”竞标;三是参与招投标工作的各个监督部门责任意识不强,监督流于形式,不能有效防范暗箱操作,存在职务犯罪隐患。
二、提出建议,推动制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行政规范性文件
基于调查,南召县院撰写了《预防调查专题报告》,制定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细则》。2011年5月向县委、县政府提交了《关于在政府采购、医药购销和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强力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请示报告》,提出三条建议:一是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规定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前置条件之一,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实行限制准入;二是相关的行政主管单位和实施单位要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三是对不履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报告》受到了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县长鄢国宾和县委副书记、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毕跃杰对报告都做了批示。6月,南召县委、县政府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政府采购、医药购销项目和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适用范围、查询主体、查询过程、监督管理和罚则都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发生“四个转变”
自南召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融入了地方行政规范,产生了地方行政效力,实现了“四个转变”。
第一,查询单位由单一向多元转变。以往,南召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不高、行政强制力不足,只有重大工程的投标企业、法人和招标单位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存在不少查询“盲区”。现在,南召县将政府采购、医药购销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单位、投标企业和法人都应进行查询。同时,还硬性规定了一次性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医药购销项目以及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大大提高了查询工作的社会覆盖率。
第二,查询程序由不规范向规范转变。过去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程序没有明晰规范的要求,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随意性很大。现在,明确规定了查询的流程,制定了各种表格,统一要求政府采购、医药购销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单位,必须集中查询拟投标企业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单位介绍信以及被查询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经预防办内勤受理、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执行查询。同时还规定了异议申请复核的期限和时效。
第三,查询结果处置由虚向实转变。以前由于跟踪监督机制不健全,查询结果的执行力不强。为解决这个问题,南召县规定受理查询后,须向申请查询单位(个人)出具《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并加盖“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专用章”方为有效。如经查询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坚决取消其竞标资格。为防止查询结果处置流于形式,强化了相关行政部门和招投标活动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责,最终的处置结果必须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预防办备案存档。
第四,查询工作由软任务向硬任务转变。根据规定,县政府采购、医药购销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和实施单位必须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目标管理,建立专门档案,确定专人管理,与业务目标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对不履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职责的,将追究相应责任。南召县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已成为一项硬任务。■
山东省济宁市:科学对接网络,扩大查询范围
近年来,济宁市检察院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与政府采购平台科学对接,不断扩大查询工作范围,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截至目前,共受理查询申请3584次,涉及被查询单位3577个,涉及被查询个人3492人,查询回复率100%。
一、领导重视,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济宁市院党组充分认识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重要作用,专门研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方法、步骤和具体措施,部署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对警力进行了科学调配,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并开展了专业培训。同时拨付专款,添置笔记本电脑,购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软件,建设职务犯罪预防网站,制定济宁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迅速推进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宣传到位,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迅速拓展
为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作用,济宁市院主动深入街道、社区散发宣传材料,向济宁市职务犯罪预防协会会员单位寄送宣传单,邀请济宁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利用《济宁日报》、《济宁市职务犯罪预防网》等新闻媒体宣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通过宣传,深化了人们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认识,主动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单位和个人逐渐增多。2006年受理查询申请104次,涉及被查询单位124个,涉及被查询个人6人;2007年受理查询申请280次,涉及被查询单位360个,涉及被查询个人297人。
三、科学联网,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效率与质量
伴随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拓展与延伸,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量迅速增加。为适应新形势下查询工作的需要,济宁市院以建设采购网络平台为契机,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与政府采购平台和招投标管理平台科学对接,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准入制度的一个环节。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或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经查询无行贿记录后,方可成为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活动的参与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活动。同时,济宁市院还安排专人负责网络查询,全天候提供服务,不论本地还是外地企业,必须按要求完成网上注册登记,审核全部网上进行,确保随时申请、随时登记、随时查询、随时反馈,所有工作全部实现网上流转,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四、注重实效,拓展延伸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服务功能
在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济宁市院与济宁市金融部门沟通协调,联合规定凡100万元以上的贷款,全部纳入行贿犯罪查询范围,一旦发现行贿劣迹,一律拒绝放贷,从而减少了贷款风险,维护了资金安全。通过行贿档案的录入和查询,济宁市院发现煤炭系统贿赂案件所占比重较大,且有愈演愈烈的势头,及时撰写了指出煤炭系统存在贿赂犯罪问题的检察建议,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孙守刚同志作出批示:“此案的教训是深刻和沉痛的,也是我市加强国有企业监管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活教材,全市各级都要从中受到警示和教育。”并同时要求市国资委,“对检察建议书中的建议意见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市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纳了济宁市院的建议,组建了“济宁市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发展。■
江苏省吴江市:推进社会廉政准入管理
近几年,吴江市检察院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作为推进社会廉政准入管理的重要途径,积极完善查询运行机制、创新查询运行方式及查询结果应用形式,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吴江市检察院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973次,被查询单位11011家,被查询个人19068名,11家单位或个人因有行贿犯罪记录被处置,在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政府投资安全,服务当地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影响力
首先,紧扣社会热点,形成宣传合力。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支持下,将宣传工作纳入廉政宣传大格局,广泛宣传通过查询推进廉政准入的职能优势。去年发生的“7・28”南京化工厂爆炸案暴露出相关主管部门忽视廉政准入管理的问题。由于没有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一家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承揽了拆迁业务,结果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爆炸。检察院组织相关部门分析讨论,凸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关口前移的优势,提高了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认识。
其次,凝聚社会力量,拓展宣传深度。向全市228名农村、社区检察联络员发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宣传册,做到全市各中心村、社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宣传全覆盖。通过预防职务犯罪电子杂志《立人》、走访等形式对全市各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政府采购部门宣传查询全到位。利用工程专项预防等形式,向全市工程建设人员发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材料279份,提高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社会认知度。
同时,借力媒体优势,延伸宣传广度。利用吴江电视台、广播电台、《吴江日报》等媒体,向全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信息,宣传查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全市各重要路段设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宣传户外灯箱广告,延展宣传广度,提高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社会影响力。
二、完善查询机制,增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执行力
吴江市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依托社会化预防,努力构建检察主导、市镇联动、各方参与、规范运作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运行机制。
首先,纳入全市预防工作考核和效能管理。近年来,吴江将预防职务犯罪纳入全市机关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在市委和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支持下,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纳入各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年度工作考核,并作为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依据,有效调动了各单位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积极性,增强了查询工作约束力。
其次,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市镇两级全覆盖。针对吴江市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按投资额度分为市和镇两级主管的实际,在将市属工程纳入查询的前提下,依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召开全市各镇(区)工作会议,明确各镇(区)5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工程一律纳入查询,将查询作为招投标的必经程序。截至目前,开展政府投资工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787次,比去年同期增加92%。对应查询而未查询取得招投标资格并中标的单位,一经查出,即向有关部门建议启动追责机制,取消中标资格,由招标方重新招标。去年,发现吴江市某镇属工程中标单位未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向该镇招标办发函后,镇招标办取消了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标。
再次,扩大查询范围。针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查询范围较窄等问题,主动与政府采购部门协商,并走访政府采购供应商。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市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发文,将全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和相关执业人员全纳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截至目前,共为政府采购项目查询投标单位1995家,执业人员3639人,实现了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关口前移。
最后,确保查询工作规范运行。为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范化和执行力,起草了《吴江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施办法》,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下发全市施行。该《办法》明确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所需的材料、查询程序、用途、结果处置的回复及查询所用的标准化格式表格等,从而使查询工作更规范,更有执行力。
三、创新查询形式,强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生命力
依托信息化建设和派驻乡镇检察室的优势,不断优化完善查询方式方法,提高查询效率,切实服务社会。
第一,实行两级联查方式。为方便全市企业或个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依托自主研发的即时通讯工具“RTX”、内网查询系统授权,将派驻各镇区的四个检察室与预防科信息联网,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窗口由一个(预防科窗口),增加为五个(一个预防科窗口,四个驻镇检察室窗口),做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就在“家门口”。
第二,推行申请查询单位实名认证。针对吴江市政府采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主要由招投标机构统一查询的特点,给予申请查询单位互联网邮箱实名认证。申请查询单位将查询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该院外网查询专用邮箱,通过“移动存储加密系统”将查询信息从互联网转移到检察内网,节省了文字输入时间,使申请查询单位无需上门查询。同时通过内外网物理隔离,杜绝泄密问题发生;对查询结果,通过电子扫描以图片形式传输申请查询单位专用邮箱,使申请查询单位在电脑前便知查询结果。
第三,提供专业服务。明确各查询窗口由专人负责查询工作。对专职人员加强查询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意识,保障全面掌握查询系统软件操作要领,熟练掌握查询各个环节。同时加强查询窗口硬件建设,确保查询工作“软硬件”双过硬,凸显专业、高效服务。
四、延伸服务触角,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准入”效力
一是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纳入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吴江市检察院与市纪委、监察局、审计局、法院等15个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全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将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全市凡政府投资项目要采用中介服务的,均需选择B级以上信用等级中介机构,选择C级的要向市中介监管领导小组说明原因,D级的坚决禁用。对于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或个人,降低信用等级,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对于企业中工作人员有行贿犯罪记录,降低企业的信用分,取消评选诚信企业资格。2011年,市检察院与其他14个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吴江市测绘、拆迁、货运、监理等23个领域的513家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级,有90家被评为A级,358家被评为B级,34家被评为C级,21家因有行贿行为等违法违纪问题被评为D级。
二是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纳入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纳入建筑企业信用评分体系,对于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降低信用分。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经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纳入政府投资工程“黑名单”,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并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作为个人执业资质升级的参考要件。在吴江市重点工程“盛泽新城区”建设工程中,通过查询发现两个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告知招标单位后,招标单位迅速取消了两个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截至目前,吴江市共对有行贿记录的31家企业和38名个人分别给予降低信用分或者一定期限禁止参与政府投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