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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维护部分既得利益者利益的代价是巨大的——投资者投资信心普遍下降,资本市场长期低迷不振。
随着股权的不断分散化以及相伴随的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的增强,退市制度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不过,目前的退市制度是一种被动退市制度,即由监管部门强制性地让不良上市公司退市。这种退市制度存在着天然的缺陷,即投资者损失难以挽回。尽管证监会规定,退市企业可以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45个交易日内进入全国性场外市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这种规定似乎能使投资者避免部分损失,但相对投资者的巨大损失来说,避免的损失只能是少部分。
如何使退市制度成为一道屏障,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者损失,这才是退市制度的宗旨所在,也应该是监管者着重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退市制度的主要目的不应该是上市公司绩效连续下滑后的强制性退市,而是如何使退市成为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威胁因素”,或者说,是“防病”而不是“治病”。
“防病”的最好药方是中小股东的集体诉讼。集体诉讼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规范公司运作的重要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可以极大地提高公司的违规成本,同时极大地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或极大地提高其维权收益。换言之,在这种制度下,投资者的维权收益将大大高于维权成本,从而能够极大地调动投资者维权的积极性。维权收益和成本之间的巨大反差使得投资者再也“惹不起”,这对于公司的违规行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由于上市公司随时面临被集体诉讼的“威胁”,这将促使公司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免“惹怒”广大“惹不起”的投资者。如果上市公司经不起这种“威胁”,则或者规矩行事,或者不要上市。
目前的退市制度存在一个缺陷,即它针对的对象只是业绩不良的公司,而不是违规的公司。当然,迫使所有违规的公司退市也不尽合理,但违规尤其是违规严重和连续违规的公司却可能对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让这些公司留在市场上对投资者是不负责任的。这些公司的业绩也许看起来还不错,但需要甄别其业绩是否是由违规带来的不真实业绩。
集体诉讼针对的对象是那些违规的公司。其实,相当多的违规行为是公司业绩不良的征兆,即公司为了不使自己的不良业绩被发现而违规,如瞒报、造假、转移利润等。当然,也有不少公司的违规行为是为了提升自己的业绩,如寻租、操纵市场等。因此,为了使公司业绩回归真实,必须借助法律法规,一方面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强化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实施集体诉讼可以使公司更加“畏惧”投资者,促使投资者减少违规,披露真实业绩,以避免出局的“悲剧”发生。
纵观中国股市,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莫过于是长期以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发展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不仅扰乱了中国的证券市场,同时也给很多投资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不规范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
(一)长期以来中国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是:供大于求,使得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票采取的是溢价发行,这成为许多经营困难的企业要求上市融资的主要动机,他们费尽周折包装上市,甚至“借壳”上市,其目的只在于上市“圈钱”,至于这大笔从股市上融来的资金如何运作才能为公司带来更大的利润,似乎与他们无关,于是中国出现了种种怪现象,某些上市公司到最后手里拿着大笔的资金却不知该如何操盘是好,“穷的只剩下钱了”,正是由于中国存在这样的“怪圈”,才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二)由于中国股市走过的路还太短,中国的资本市场还太年轻,许多方面的发展经验还不足,使得中国的股市存在很大的投机性。经常有庄家操纵,使得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利用技术分析得来的结果往往与公司的盈利状况不相吻合,给投资者的理性投资造成连环波动心态,在股市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使其盲目跟市,最终成为上市公司亏损的忠实套牢者。
(三)中国大部分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不正确,素质不高,理财知识太少,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视而不见,尤其在ST和PT市场上出现的与国际惯例不符的现象,使得中国的股市不断有怪事发生,同时证监会的监管不得力,没能及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再加上长期以来没有完善的退市制度,使得中国的股市一直处于不规范的发展中。
(四)中国股市信息透明度太低,再加上没有一套健全的惩罚机制,许多编制虚假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造成股市信息的失真,使得不法分子得逞。
(五)高市盈率发行新股,低门槛增发,助长了上市公司的投机,破坏了社会资源(宝贵的资金)在生产中的合理配置,同时增大了券商的投机风险。
(六)股指大跌使银行违规入市的资金,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的委托理财资金在短期内大幅缩水,致使众多大券商、各类基金、投资公司乃至上市公司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机。
综上可以看出,中国的股市还存在着众多的不规范,这种不规范是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我们必须使它逐步规范起来。
2、退市制度的完善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一直以来,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没有完善合理的退出机制,使得鸡犬升天的现象不断重演,从而也就进一步限制了资本市场整体功能的发挥。新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促进上市公司的整顿,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同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壳资源”价值大大缩小,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借壳”上市现象,从而达到了通过市场机制对有限资源最优化配置的目的。新规定把ST公司的有效重组期从两年大幅减为一年半后,其重组失败的风险增大了,如果在规定期定期限内不能按期完成重组则上市公司将遭遇退市的命运。重期限缩短导致的重组ST公司的“壳资源”价值缩水,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将产生正面影响。
(二)使投资者树立了正确的投资理念。长期以来,投资者之所以敢于买入亏损股票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他们相信亏损PT和ST可以在两年的期限内拿出一套各方面都满意的方案;二是即使ST第三年继续亏损,以后还有每周一次的特别转让服务可以保持其资产的流动性。新《办法》的实施对上述情况都形成了一定冲击,不仅重组期限被缩短,而且特别转让服务也将终止,更重要的是,新《办法》的实施使政府对亏损公司决不袒护的决心表露无疑,这对亏损公司的打击是沉重的。政策保护的进一步丧失和特别转让市场的取消使亏损公司的风险迅速上升,必须充分考虑其退市和转为柜台交易所带来的资产被“蒸发”风险。亏损公司退市风险的加大将使它的投资价值下降,股价也必将向其内在的价值回归,这就迫使投资者关注那些经营稳键,成绩优良并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而抛弃原有的在亏损公司上的冒险投资理念。
(三)提高了市场运作效率,使ST或PT在较短的时间里拿一套方案,否则将会面临退市风险。从目前两市看,有29家ST或PT公司将面临退市风险,在政策出现变化的情况下,这7家中期亏损的PT公司、22家连续亏损二年半的ST公司将面临着退市风险。新《办法》的实施可以促进这些绩差个股改进经营,尽早走出风险低谷。同时其重组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进行,而不是以“保壳”为目的的搞报表重组甚至散布不切实际的重组信息误导投资者。
(四)对二级市场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虽然两个市场当天的反映是以阴线报收,但是后来消息面的主流是稳定、规范和发展,大盘指数则更是沿均线稳步推高,自救式的反弹行情仍维持振荡向上的趋势。
综上所述,完善退出机制是我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重要一步。它将督促上市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其总体质量;且将有利于改变市场价格扭曲的现状,使绩优股、成长股的价值得以体现,进一步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同时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退市机制的完善,中国的证券市场将会日趋走向规范,投资者的利益也会得到很好的保护,从而使证监会也得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关键词:退市制度;退市风险;投资者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3-0097-01
一、引言
退市制度作为创业板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创业板作为一个全新的市场,探索建立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的退市制度,将有利于创业板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更好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此外,也有利于培育投资者和整个市场的风险意识,遏制投机炒作行为,形成以业绩为基础的投资理念,促进理性投资文化的建立,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从根本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退市制度-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退市整理期
深交所在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中提出,取消“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将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
方案称,为避免存在退市风险的创业板公司与主板、中小企业板被实施“*ST”的公司相混同,创业板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同时,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就需要强化退市信息披露,及时提示退市风险。此外,拟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在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三、退市制度与投资者
(一)退市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
1.改进风险提示方式。因为创业板公司规模小,流通股本较小,容易遭到炒作,加上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少,市场规模有限,更因为投资者价值投资理念缺乏,越是快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越是遭到投机者的疯抢,股价不跌反涨,成交量也同步放大。为减少对风险警示公司的非理性炒作现象,创业板市场取消“ST”、“*ST”预警制度,而采取强化上市公司退市风险信息披露的方式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上市公司也不能通过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其它美化财务报表的手段消除退市风险警示。能有效防止ST 概念炒作和“借壳上市”的行为。
2.退市整理期制度。“退市整理期”制度能保证投资者在创业板公司退市前拥有必要的交易机会,使投资者有充足的时间处理手中持有的股票。投资者可以通过充分利用“退市整理板”提供的“退市整理期”,积极、自觉、主动关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关注退市风险提示公告,有效释放风险,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最终达到保护投资者自身利益的目的。
(二)退市制度不利于投资者的方面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多为高成长或高科技企业,信息披露具有复杂性的特点,普通投资者难以对其未来做出准确评估,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更加严重,信息优势的一方就更容易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欺诈”。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司高管比一般散户具有信息优势,占据有利的市场地位,因此往往公司高管会和机构投资者勾结,形成了操纵市场的现象,而且我国创业板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规模较小、监管不善,假如公司高管利用其信息优势,操纵股价、牟取暴利,则会对中小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破坏创业板市场的秩序。
四、基于投资者视角的政策和建议
(一)引入对控股股东的赔偿追溯机制,以提高市场的违规成本
建立投资者索赔制度,所有达到创业板强制退市条件的企业必须接受一项专门的调查,调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造假、欺骗和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一旦发现,监管层就可以启动帮助投资者索赔的法律援助制度,相关责任人必须履行赔偿责任,上市过程存在造假行为的,中介机构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对上市公司实行严格监管,对信息的真实性、公开性、有效性、及时性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于退市风险进行信息披露,监管部门要关注上市公司风险信息的变化,特别是需要要求上市公司对会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变化必须进行披露、提示相关风险。监管者监管力度增大,可以有效减少上市公司过错退市问题的发生,并减少投资者承担的退市风险。
(三)正确引导投资者建立价值投资理念,提高风险意识
要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准入管理,强化对交易经验少、承受能力差客户的风险教育,避免投资者盲目参与创业板,对已进入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加强交易行为管理,持续揭示风险,通过多种方式劝导投资者理性参与交易,要引导投资者关注创业板特有的退市风险,强化退市风险警示,确保能及时向持有相关股票的投资者送达退市信息。
参考文献
[1] 马俊.论投资者权益保护视角下我国创业板退市程序的完善[J].新金融,2011,(6).
关键词:退市制度 退市成本 主板市场
2012年6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并与7月份相应修订了各自的股票上市规则。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在向国际市场惯例接轨上迈出了很大一步,同时也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市标准趋于多元化,退市程序更具可操作性。上市公司一旦退市,投资者等多方的利益将受到影响,而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成本仍然较高,高昂的退市成本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实施效果。由此可见,新的退市制度能否从根本上改善我国证券市场“只进不出”的现象还有待在实践中检验。因此,以退市成本为视角,分析我国新退市制度的出台带来的积极意义和存在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旧退市制度的实施效果
自2001年PT水仙退市以来,我国的退市机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然而,我国证券市场一直存在退市难的问题,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数量,最低的年份仅为2家,最高也不过12家,截至2012年底,退市总数也仅为80家,年平均退市率不到1%,这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8%-15%的平均退市率(冯芸和刘艳琴,2009)相比要低得多。相反,我国每年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的数量并不在少数。我国自1998年实现ST制度以来,至此已有500多家公司股票先后受到特别处理,占上市公司总数量的20%左右,平均每年被ST的公司数量可达30家以上。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平均退市率较低并非是由于上市公司整体质量较好,而是因为大多数处于濒临退市状态的ST公司都能采取各种手段最终达到规避退市的目的。
另外,从上市公司的退市原因来看,可以将上市公司退市的类型分为强制退市和主动退市。如果以强制退市来代表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实施效果的话,年平均退市率会更低(图1)。 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上市公司退市主要由于吸收合并而主动退市,强制退市的公司几乎为0。可见旧退市制度的实施效率并不尽如人意。
图1 沪、深两市上市公司退市数量
二、退市制度失灵内在原因——高退市成本
上市公司的退市成本指的是上市公司丧失上市资格所作出的价值牺牲,这种价值牺牲涉及到投资者、政府等多方的利益。当公司作出退市决策时,决策者就不得不考虑上市公司退市所引发的成本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如果退市所导致的退市成本大于退市带来的收益,退市决策就很难真正得以执行。这也正是我国退市制度失灵的内在原因。
(一)退市的机会成本高
上市公司是一种资源,退市意味着失去资源,即失去本来可能获得的收益,这就是退市的机会成本。退市的机会成本可以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三方面加以考察。
我国公司上市要经历严格的IPO审核,上市门槛较高。因此上市资格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公司上市后就不希望被强制退市,退市不仅意味着公司为上市而付出的成本付之东流,也会使企业丧失公开发行股票和配股的资格,而后者的损失与前者相比要大得多。
对于控股股东而言,上市公司一旦退市,其损失也是巨大的。公司退市后,控股股东丧失了以上市公司作为载体进行投融资的机会。特别是上市公司退市后,控股股东仍要为退市公司的正常运作而付出代价时,退市对控股股东的影响将更加显著。
中小股东作为证券市场上信息比较贫乏的一方,一旦上市公司退市,中小股东往往处于最不利地位。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中小股东并不能完全掌握退市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从而不能及时作出最有利的决策。另外,上市公司股票退市后,往往一部分公司股票长时间处于非上市交易状态,如ST九州退市一年半后才进入三板市场,这对于中小股东而言,丧失了获取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和资本利得收益,即使股票可以变现,其原有资金也将大量缩水。
(二)退市的社会成本高
退市的社会成本是指由于退市引发的最终由整个社会承担的成本。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如果上市公司退市,退市公司的职工安置问题、社会维稳问题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另外,强制退市公司往往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就是高资产负债率,一旦公司退市,那么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作为最大的债权人其损失是可想而知的。如果公司不退市,至少还存在“壳资源”的价值。吕长江和赵宇恒(2006)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了上述结论,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在进入ST行列后,政府会给予补贴,且补贴收入与ST公司是否扭亏在0.05水平上显著相关。
(三)再上市成本高
上市公司退市后一般会谋求重新上市,尽管现有退市制度下重新上市的标准要小于IPO标准,但是对于退市公司而言要承担的成本依旧很高。由于退市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退市公司比普通公司存在更大的融资压力。另外,现行制度下重新上市有多条财务指标,这可能会导致退市公司注重短期财务指标而损害了公司的长期价值。而这其实也是公司为追逐上市资格而损失的一种未来收益。因此,上市公司为了避免未来发生的高上市成本,也会尽可能地采取资产重组等手段避免退市。
从上述原因可知,高昂的退市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退市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尽管退市制度一再修订,如果不解决退市成本居高这个问题,退市制度的实际执行力度及实施效果会受到影响。因而,降低上市公司的退市成本,是健全市场运行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新退市制度面临的新问题
新的退市制度对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具有重大意义,但是从法规层面上看,新的退市制度还是存在不足之处。
(一)新旧制度交替期间退市制度存在空隙
新制度规定,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增加的退市指标并不溯及到之前已被风险警示和暂停上市的公司。另一方面对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三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的数据。这意味着某些垃圾股最早也只能在2015年退市。尽管新旧制度交替时期的规定其初衷是为了稳定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这实质是对投资者保护的一种错误理解,尽管在短期内这些公司不至于退市,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得到相应的保障,但实际上是给某些已触及“底线”的垃圾股公司一定的操作空间。这些公司可能会使出浑身解数甚至不惜通过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达到规避退市的目的。
(二)重新上市的标准与IPO标准相比过低
新制度规定的重新上市的标准没有涉及营业收入、是否存在未分配亏损等指标,也未考虑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公司治理方面的因素,这相比IPO标准而言,重新上市的条件较低。既然公司已经退市了,就不应该给予特殊对待,这种特殊对待可能会导致某些经营绩效不好的公司重新上市之后又面临退市风险,是对上市资格这种稀缺资源的浪费,不利于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三)新增退市标准可操作空间较大,缺乏现实意义
新退市制度规定,对于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这一标准的实际操作空间较大,以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的收盘价为例,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已连续多近退市标准,上市公司大股东很容易采取一定的手段操纵收盘价以规避该规定。
(四)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严格
新退市制度退出后,沪深两市暂停上市的公司纷纷进行了资产重组,其中不乏S*ST恒力等早已在2006、2007年暂停上市的公司。尽管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条件有所提高,但实际审核时要求有所降低。根据新制度规定,2012年12月31日前交易所对2012年前暂停上市的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但交易所在最终作出决定时,*ST桐城等9家暂停上市的公司最终获得有条件地恢复上市的资格,这些公司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后就可以恢复上市。类似于这样的决定,其实质是降低了新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让绩差公司再次有机可寻。
四、完善退市制度,降低退市成本
(一)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
新退市制度中若干退市标准可操纵性强,可能会导致退市标准形同虚设,如对于“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面值”这样可操纵性较强的退市标准应进一步严格。另外,对于ST公司的摘帽标准也应与恢复上市的标准保持一致,其中的净利润指标可以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作为标准。因此,我们建议可以建立一个多元化的评价体系,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采用多重标准评价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
(二)建立多层次的退市体系,推动场外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后主要是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退出渠道比较单一,因此我国可以参照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如美国OTCBB市场、 粉单市场等全国性的OTC市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场外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退市体系,从而缓解退市公司的退市压力,降低退市公司的退市成本。
(三)完善保护投资者的配套机制
要完善保护投资者的配套机制特别是责任追究机制和赔偿机制。如果上市公司退市是由于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那投资者的损失应由控股股东、保荐机构等共同承担,同时相应的赔偿机制也应发挥作用,包括赔偿的比例、赔偿的金额等。另外也应加强集体诉讼、打击黑幕交易等配套的法律制度,让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真正有法可依,从根本上降低投资者的退市成本。
(四)转变政府的监管理念
政府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其作用在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另外,政府还承担着维持社会稳定的职责,因此当上市公司面临退市风险时,政府往往出钱出力救濒临退市的上市公司于危难之中。但实质上,政府的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不死鸟”公司数量的滋长,而正是这些绩差的“不死鸟”公司侵害了投资者以及债券人的利益。因此,政府应该转变监管理念,逐步让退市制度真正为实现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而服务,从而更好地维持社会及资本市场的稳定,降低退市带来的社会相关成本。
(五)加强退市执行力度
在完善的退市制度的基础上,必须要进一步加强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特别是对于恢复上市条件的审核,杜绝绩差公司通过虚假财务重组等方式进入市场。另外,由于我国ST公司数量庞大,且ST股投机之风甚为严重,因此也应加强对ST公司的监管,严格规范其摘帽行为,避免大量的ST公司通过操纵利润等手段长期混迹于ST板块。
参考文献:
[1]吕长江, 赵宇恒. ST公司生命轨迹的实证分析[J]. 经济管理, 2006 (4).
[2]胡可果, 姚海鑫. 非市场化并购重组、 退市机制与资本市场效率 —基于上市公司“不死鸟”典型案例分析[J]. 现代经济探讨, 2012 (4).
[3]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R].上海证券交易所,2012(6).
[4]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R].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6).
[5]谢茂拾. 上市公司退市的成本机制问题研究[J].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2 (1).
关键词:退市制度;投资者保护;公司治理;外部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1-0133-02
中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适合中国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市场化运作体系。一般认为,在退市制度的约束下,上市公司将可能由于退市而使其股票丧失流动性,进而使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那么,中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如何实现“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目标呢[1]?即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路径究竟是什么呢?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理解不仅有助于正确评价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积极意义,更能为退市制度及其体系的不断完善提供理论借鉴。
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及及其一般意义上的投资者保护路径
1.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四个阶段及其演进过程。中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对公司退市标准以及实施权力的主体等做了相关法律规定,但由于缺乏配套措施而无法得到实施;第二阶段是1999年的《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对达到退市标准的上市公司设计了特别转让规则( PT规则),虽然这对于风险警示起到积极作用,但针对具体上市公司的实施难度仍然较大;第三阶段包括2001年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及其后陆续制定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及《股份代办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对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退市后的衔接服务进一步明确,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没能起到激励上市公司提高质量的目的[2]。2012年6月,中国深、沪两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了第四阶段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把“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实施目标,全面制订了退市标准体系和辅助衔接服务。至此,在通过实征求意见的方式奠定了多方利益达成共识的前提下,中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法律体系和实施细则全面建立。
2.一般意义上的投资者保护路径。目前,中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在主板和创业板稍有不同[3],但总体上包括两个部分:主体部分是“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具体包括净资产和营业收入、财务报告的审核审计意见、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价格,以及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等四项;辅助部分是退市相关的衔接安排,具体包括风险警示期、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四方面内容。
二、公司治理机制及其投资者保护作用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在股权分散的条件下,掌握公司控制权的管理者会为追求个人利益而侵害股东利益,现代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全球范围的股权集中条件下,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大股东会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产生对小股东的侵害行为。伴随着这一认识的不断发展,理论的研究重点开始由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问题转为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问题,现代公司治理的重点也由监督公司管理层偷懒转为制约公司大股东谋取私利。因此,公司治理被认为是“能够保障公司资金的提供者获得投资收益的相关安排”[4],其目标是 “保护外部投资者利益,免受来自内部人——尤其是来自大股东的侵害”[5]。
公司治理机制可分为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6]:内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管理层激励等方面,主要源于公司的股权结构,由此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它们之间的职责分工与相互监督的结构性安排能够抑制大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对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侵害,实现投资者保护目标,因此,内部治理机制在中国也被称作公司治理结构;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产品竞争市场、中介服务市场、控制权市场、媒体声誉及机构监督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主要通过公司外部监管体系和市场机制的建立来完成对公司内部股东、董事以及经理的约束,并进而实现保护外部投资者目标,因此也被称作外部市场化治理机制。
三、公司治理外部机制视角下的投资者保护路径
1.关于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通过产品市场竞争机制实现投资者保护。净资产和营业收入指标从表面上指向公司的盈利能力,但是在实质上则表现了管理者的经营绩效。上市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及“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 000万元”的情形,不仅表明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础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也表明现有控股股东和管理的经营绩效不能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将这两个经营指标作为将作为上市公司的退市条件,不仅实现了资本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而且能够通过对管理层和大股东施加来自产品竞争市场的压力,督促他们提高效率、改进治理、减少通过投资者而获利的“隧道效应”,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标[7]。
2.关于财务报告审核意见的退市条件通过中介服务市场实现投资者保护。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都担负着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职责。审计机构通过发表独立的审计意见来向投资者表达他们的专业观点,进而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8]。当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连续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通常意味着审计机构认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业绩无法得到肯定。因此,引入非标准审计意见作为退市条件,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中介服务市场的专业判断作用,缓解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问题,从而增强传统的公司治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
3.关于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条件通过媒体声誉及机构监督实现投资者保护。新闻媒体在公司信息扩散、公司声誉建立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完善公司治理、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由于中国媒体在获取公司真实信息以及发表媒体独立意见方面存在不足[9],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等手段就成为现有条件下对外部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补充。
4.关于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价格的退市条件强化了控制权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控制权市场为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提供了途径,为实现公司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了条件,也使公司现有原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由于担心公司被收购,而主动改进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经营业绩。研究表明,控制权转移市场使绩效较差的企业在完成控制权转移之后,经营绩效得到大幅度地改善[10]。当股票成交量和成交价格持续停留在一个较低水平时,控制权市场机制及市场效率几乎丧失,因此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把股票成交量和成交价格作为退市条件有利于控制权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和投资者利益保护。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实现投资者保护目标的路径分析可见:
1.现有退市制度中的辅助制度通过对拟退市公司退市以及重新上市的衔接性安排,实现了对投资于拟退市公司的特定投资者人群的利益保护,因此属于事后救济措施,具有作用直接、效用时效的特点。相对而言,退市制度中主体部分的市场化退市标准体系,则是通过建立和强化公司治理的外部市场机制,从而实现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所有投资者的普遍利益保护作用,属于事前激励措施,具有作用间接、效用持久的特点,因而也是中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中,实现投资者利益保护作用最为重要的途径。
2.总体来看,中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与其他上市公司相关制度相同,沿着从行政化到市场化的演进方向前推进,与上市公司素质提升、中介机构发展、投资者成熟密切相关。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演进历程说明行政化的证券市场制度应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不断改善,并应不断强化外部市场机制在证券市场的重要作用。因此,如何防止审计机构与上市公司合谋、增强新闻媒体的声誉及监督作用等等,将是继续改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加强投资者保护的改革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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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3-09-02
一、总则
根据云政办发〔2004〕149号文件精神,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通过社会化人才服务机制,深化安置改革,拓宽安置渠道,充分发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人事服务功能和人才市场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安置的有效配置、保障作用,健全就业安置社会化服务体系,把为退役士兵提供便捷、高效、规范、优质服务作为政府安置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和人才市场当前的一项主要任务和重要服务内容。针对退役士兵的特点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各级政府安置部门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把人才服务、人事等公共服务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培训、择业信息登记、就业推荐、建立人事关系、管理人事档案及党团组织关系、代办社会保险等“一条龙”服务。
二、纳入人才服务的范围和对象
(一)凡经政府安置部门批准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退役士兵;
(二)到委托人事单位工作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三)不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权,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单位和非国有单位。
以上人员和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相对集中”的原则,均可委托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
三、人才市场化配置
(一)做好就业市场化配置宣传工作。
1.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做好宣传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深入到部队单位,针对当前就业形势及就业政策,以人才市场配置功能、人事服务功能为主题,举办各种讲座、培训,进行讲解、宣传,让退役士兵了解社会各行业需求情况,正确调整就业心智,掌握就业技巧,了解掌握人事服务内容,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2.各级政府安置部门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在相关媒体、报刊上大力宣传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各项优惠政策,宣传社会化人才服务的意义及政府保障功能。通过有力的宣传,使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就业氛围。
3.人才市场要向用人单位做好宣传工作,使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招聘、挑选人才时,优先选择退役士兵。
(二)强化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市场化手段
1.开通人才市场便民渠道。政府所属人才市场要在工作场所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政策咨询。
2.建立人才、岗位需求信息平台。各级政府安置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人才市场要根据退役士兵特点和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人才信息化手段,建立专门针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做好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工作;提供人才动态配置、人才信息动态统计、人才结构分析与预测、人才测评等专项服务;加强不同地区间的信息互通,实现网上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人才及岗位需求信息资源共享。
3.开展专项招聘推荐工作。人才市场要充分利用人才市场化配置的优势和桥梁作用,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建立绿色通道,开展网上招聘和网上求职,积极推荐退役士兵就业。针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人才市场每年要召开1—2次专场招聘会。
4.建立一体化就业培训模式。人才市场要根据退役士兵的求职现状和实际需要,建立就业指导、培训、推荐工作、顶岗实习等一条龙的就业直通车服务模式,畅通就业渠道。人才市场要利用多种手段开展培训工作,努力提升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有效整合退役士兵的能力、知识结构。
5.广开就业渠道。各地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退役士兵就业政策指导,根据当地的人才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就业安置规划,包括:需求预测分析、收集用人单位需求计划、建立多渠道就业模式、安置办法、优惠政策等。通过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置到国有企业、中外合资、非公经济、中介组织、社团组织工作或自主创业等形式,广开就业渠道,提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率。
(三)提供免费享受的服务项目
与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了“人事协议”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免费享受以下服务项目:
1.到人才市场办理一年期的求职登记;
2.一年内可参加人才市场举办的各类招聘现场洽谈会;
3.在“云南人才网”上登载求职信息。
四、实施人事服务
(一)人事的内容。
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人事服务的内容包括:建立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管理、保留原有身份、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职称评审、选拔优秀人才、党团关系管理、工作调整、户口迁移、出国政审、档案材料证明、计划生育、代办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人才派遣一条龙服务”、各类人事政策、人事争议仲裁咨询;其他与人事关系有关的事项。
(二)人事制度管理。
1.人事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及其他涉及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服务内容,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在省人才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下,实行集中、规范、分级划片、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系列化服务。
2.实施人事,由政府安置部门、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按人事管理规定签订《委托人事协议书》。
3.建立人事关系。根据云政办发〔2004〕149号文件规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未找到工作期间,由政府安置部门将本人人事档案转至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并免费保管,待其找到工作后按有关规定托管。
4.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与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人员人事关系和档案管理合同书》。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其人事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提供人才市场服务和人事服务。
5.在租赁或派遣上岗的就业单位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由人才市场负责推荐新的就业岗位。
6.实行人事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报考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三)人事期间,实现就业的有关问题的处理:
1.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录用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以下手续到录用单位所属的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录取通知书;
(2)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解除人事关系证明”;
(3)转移人事关系、人事档案。
2.到国有企业就业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1)凭国有企业接收函,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调整调动通知》及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2)到委托人事单位就业的,凭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手续到单位报到。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用人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签署《人事人员人事关系和档案管理合同书》;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书》。
3.到非公经济单位就业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1)用人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协议书”;
(2)用人单位接收函;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调整调动通知”到用人单位报到;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以往的检察制度没有跟上相应的脚步,不利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更不利于社会的发展,通过聘任制检察官制度,能够很好的解决目前面临的一些困难。
关键词:检察院 聘任制 压力 公务员
中国恢复检察制度建设30多年来,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司法制度逐渐完善。过去检察官在办公室办案,检察工作十分清闲的情形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中国人口众多,随着普法工作的开展,人们的法制观念越来越强烈,遇到问题和纠纷都主动的找司法部门来解决,我国司法部门的工作越来越沉重,压力越来越大。检察官作为法律的监督者,工作压力也与日俱增。检察官担子重、压力大,成为普遍现象,甚至有些干警因为工作压力出现了一些心理疾病,虽然其中有身体素质、心理承受力差等因素,但更大程度上与检察官的任务重压力大有关。
一、检察官压力来源
(一)人员不足带来的压力。检察院作为中国一府两院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检察院部门的人数相对较少,同时部门分工多,各个部门又相对独立,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情况更烈,例如某县检察院一共37人,其中反贪局8人,反渎职侵权局5人。检察院的主要职能部门是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虽然人数进行了加强,但是因为检察院各个部门相对独立性,在真正行处理职务犯罪的时候常出现人手短缺的情况,不仅办案时人数短缺,在寻找线索、加强监督时也大大的不够,一个县四五十万人口,人数众多的部门和官员仅仅依靠十多人监督,监督效果不高。
(二)知识更新带来的压力。检察院每个部门人数相对较少,工作中经常遇到轮岗①、工作调动等情况,检察院部门之间的调动可以全面的检察官深刻了解各部门的工作内涵,也可以提高办案能力和完善对案件的掌握程度,还能很好的预防权利的集中滋生腐败。但每换一个岗位或者职位,工作方法和工作环境都会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甚至知识体系需要重新开始,无疑给检察官带来较重的工作压力。特别是与法院、公安等部门之间的调动容易造成对基层情况的不了解,制定的政策容易脱离实际,与百姓的生活体验出现偏差,致使社会资源被浪费。
二、聘用制检察官制度的施行
(一)实施聘用制检察官制度的意义
1. 聘用制检察官制度既能够缓解职业压力又能提高检察官的服务水平。检察官与普通公务员,都被我们俗称为“铁饭碗”,这是由于不健全的职业退出机制造成的,这种机制容易使干警固步自封,聘制检察官可以改变以往只要不犯大错误就永远不失业的思想,聘用制可以使干警上下有序。工作成绩突出可以得到晋升,对工作懈怠、考评不合格可以给予辞退,甚至如果自己觉得不适合检察官的工作也可以申请离职,并且其中的手续会大大简化。聘用制检察官也不会由于原来的“铁饭碗”思想对百姓不够热情,在心理上总感觉是公务员是官,聘用制检察官把传统的公务员的身份与群众切实放在同一条水平线上,这样检察官能够切实的做到为群众服务,才能满足我们为社会服务的宗旨。
2. 采用聘任制检察官制度必然会出现一些检察官的离职问题,由于检察官离职之后除了法律专业外很少掌握其它的职业技能,只能从事法律职业,并且大部分是律师职业。掌握一些重要案件资料的检察官在就业上容易出现泄密的情形。部分检察官离职之后,容易从事律师职业,虽然律师职业专业对口,但是当事人千方百计的希望律师能够运用自己人脉关系帮助其胜诉,曾经做过检察官的律师,很容易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做出违背法律程序的事情,造成司法不公。加强对离职后检察官的就业帮助和就业监督十分的必要,即利于检察队伍保持纯洁性,也利于优化司法环境。
3.聘任制检察官制度可以把检察官的养老问题并入社会保险,现有的检察官社会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普通公务员制度同样的公务员单独社会保险体系,如果职业生涯中退出公务员体系,只能重新加入普通社会保险体系。重新加入社会保险体系将会花费大量的金钱,对离职的检察官及其不公,对于工作过一定时间的资深检察官更甚。这样的制度也不利于公务员的流动,一些人进入检察官队伍之中,发现职业并不适合自己,却由于制度原因难以退出,这样会使检察官队伍整体没有进取心。合理的制度应该让希望进来的人进来,希望出去的人出去。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也利于检察官在离职后与其他行业的社会保险相接轨,利用人才的流动。
(二)实施办法
对退休的检察官可以使用返聘制度,现行公务员制度要求男60岁,女55岁退休,如果是研究生毕业年龄一般在25—30岁,博士毕业甚至要达到30—35岁,学历越高服务年限却越低,由于生活条件的提高,人均寿命大大的延长,过早的退休是对优质劳动力巨大的浪费,55岁、60岁现在正是学识、经验最顶峰的阶段,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办案经验,对案件的分析和法律的适用更加准确,对于退休后的检察官可以采用返聘制度,即加强了检察院的业务能力,也会对退休检察官的生活也会带来帮助。
作为全国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单位的本市检察机关,结合实际积极会同本市各级法院,积极、稳妥地探索民事执行监督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规范试点,取得初步成效。去年初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已受理涉及民事执行活动的申诉案件141件,立案审查47件,提出相关检察建议14件,法院回复有9件案件均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前不久本市召开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研讨会,对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制度构建、工作机制、监督手段、存在问题与对策等开展研讨交流。高检院、市人大、市高级法院、市律协、市检察院以及法学研究机构有关负责人、专家,以及全市各级检察院负责人等参加研讨。研讨活动共收到相关论文20篇。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分为审判和执行两个阶段,在通过民事审判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后,就要通过民事执行来实现当事人权利。据介绍,早在2009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在颁布“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决议”时强调,全市各级检察院应当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等等,探索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以及有关执法活动开展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多年来本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依法开展了相关的探索,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和规范,有效推进这项探索取得积极进展。
2006年,香港居民计某通过中介向上海市民孙某购买上海一住房,并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和赔偿金,随后两人又签补偿孙某房屋装潢款等“补偿协议”。几天后计某认为另行补偿协议是逃税行为,通知中介终止成交,并称孙某可将房屋出售他人,孙某却仍要计某履约。超过期限后孙某解除合同,并要计某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因未能联系到计某法院缺席审判支持孙某的诉求,诉讼进入执行阶段。市检察一分院收到计某申诉,经审查后认为法院诉讼程序无明显错误,但判决确认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明显高于孙某的实际损失,计某的申诉理由可予部分支持,而且双方都有尽快解决纠纷及对赔偿数额进行磋商的意愿。检察官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根据拟定的“和解执行衔接”工作预案,为当事人双方提供对话平台,最终双方对赔偿数额取得共识。圆满化解了这一多年的纷争。
2、《最伟大的思想》,作者为培根。
3、《工作要有好心态》,作者为陈天星。
4、《谁杀了我的牛》,作者为卡米洛·克鲁斯。
5、《慢节奏胜利法》,作者为史蒂夫·普伦蒂斯。
6、《杜拉拉升职记》,作者为李可。
7、《女人的职场芭蕾课》,作者为田美玉。
8、《如何掌控自己的时间和生活》,作者为阿兰·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