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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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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

第1篇:招标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范围、内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方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公司X部为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招标管理职责:

(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

(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

(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主持或委托招标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七)审查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

(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

(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

(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

(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

(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

(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七条

采购实施单位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协助招标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具体负责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三)协助招标主管部门或招标机构组织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四)负责发起拟订、办理招标工作流程中的各类网上审批流程;

(五)负责具体组织合同谈判与签署工作;

(六)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八条

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招标工作相关招标文件与招标程序的法律风险防范,确保招标活动合法合规;

(二)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投诉或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三)负责处理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纠纷的诉讼、仲裁。

(四)其他招标采购法律风险管理职责。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在贯彻执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与招标管理办法的情况;

(二)负责监督检查是否按程序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情况;

(三)负责监督查处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

(五)其他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配合招标主管部门和采购实施单位共同做好招标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标的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及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新建、改扩建等施工安装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万元以上;

(二)物资、设备(含备品、备件)及材料采购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万元以上;

(三)勘测、设计、监理、咨询、运行管理委托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符合上述情形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由采购实施单位在提交拟招标项目实施方案时提出申请,招标主管部门审查后,经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必须招标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

(一)公司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包括运行维护、安全监测、水土保持、绿化养护等,可由公司(含分公司)直接承担;

(二)公司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或咨询服务的,可以直接发包给相应企业;

(三)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六)其它特殊项目。

第四章

委托招标与机构的产生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委托招标机构招标。委托招标机构时,应当从公司建立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库》中采购招标服务供应商;其中:

(一)预计招标费在X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招标主管部门在邀请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从公司招标机构名录库中根据机构的业务擅长直接选取产生。

(二)预计招标费在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主管部门按照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采用询(比)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产生。

第十五条

委托招标机构产生后,由招标主管部门提出请示,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招标机构确定后,由招标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公司与招标机构的委托合同签署事宜。

第五章

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查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由采购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招标计划和时间要求,按初步设计及招标设计批复内容或公司招标批示内容,组织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和招标机构开展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在计划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日期X日前送招标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随招标文件报送本标段招标工作计划(含分项概算、拟招标公告时间、发标时间、现场踏勘时间、开标时间等)及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招标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工作计划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主要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要求、招标范围、商务条款、合同条款、特殊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等,审查会应形成纪要或意见。

采购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会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经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报公司分管招标工作的领导批准后进行招标采购。

第六章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根据项目要求在公司或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指定网站并接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至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间隔不少于X日。

第二十条

采购实施单位提交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经审核通过后,应当发起“招标公告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审批签发。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及概况、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计划安排、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招标文件(含评标方法和标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联系方式;公告的时间和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在招标主管部门的组织下,事先从公司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库》内选取

X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有参与投标意向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单,并发起“投标邀请书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由总经理审批签发。确需选择《合格供应商名录库》以外的供应商作为邀请投标人的,应当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从《合格供应商名录库》内选取或另行批准的供应商不得连续参与公司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人名单经审核批准后,由招标主管部门或通知招标机构招标公告或向有关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章

发售招标文件与投标人资格初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委托招标机构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文件发售时,公司或招标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初步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不符合投标人资格的,不得出售招标文件。

第八章

现场踏勘及标前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采购实施单位组织潜在投标人召开标前会或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是否召开标前会及现场踏勘,及其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招标文件中载明。

现场踏勘、标前会应参加的单位为:招标主管部门、采购实施单位、设计单位、招标机构和潜在投标人。公司不单独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六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公司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章

公司参与评标的业主代表选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派出参与评标的业主代表由招标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专家特长,从公司建立的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中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中选取;公司专家库中没有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的,可以在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招标主管部门与采购实施单位共同商定指派其他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包括公司外部专家)作为业主评委。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被选取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标的,可以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二十九条

招标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每年不定期对专家库名单进行复核、补充或更新,并报公司分管采购的领导审批。

第十章

开标、评标与评标结果的公示

第三十条

开标由招标主管部门主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公开进行。

公司委托招标机构的,可以由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在指定地点和时间主持开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在政府公交交易平台提供的场所之外组织开标或者评标专家全部为公司内部专家时,由招标主管部门邀请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是否派员监督,由其自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全部为公司内部专家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前集中,由主任委员或公司派出的业主评委组织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时,应宣布评标纪律。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的X日内,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发起“评标结果公示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签发,在招标公告的相应网站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时间应不少于

X个工作日。

第十一章

定标与合同签订

第三十四条

公示期间相关监督监察单位未有投诉受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发起“定标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审批签发。

第三十五条

招标主管部门根据总经理的定标签况,负责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

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内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X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约定,办理公司和中标人之间的合同签署。如确有需要,可签订补充协议。若因中标人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由公司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名次重新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招标机构应在签订合同后X个工作日内,通知投标人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由招标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及时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二章

招标采购纪律及违纪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公司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第九章规定的损害公司利益或可能损害公司公平、公正采购社会形象或违反廉洁自律纪律的行为的,按照公司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2篇:招标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了在工程设计中开展竞争,保证设计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提高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建设的由地方财政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自行投资、利用外资、合资建设的项目,除有特殊规定者外,都应进行设计方案招标。

第三条  工程设计投标,允许省内外一切地区的设计单位参加。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工程设计招标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为依据进行。设计方案的招标可以一次性总招标,也可以分单项、分专业招标。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进行设计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及专业资(三)成立了专门的负责机构。

第六条  招标单位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发出广告公开招标,也可以向有承担能力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通知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必须同时在三个以上设计单位进行。

第七条  招标活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

(三)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四)招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组组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答招标中的问题;

(五)提供设计资料的内容  、方式、时间;

(六)招标单位组织当众开标;

(七)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有关文件;

(三)建设项目说明书;

(四)签订承包合同的基本条件;

(五)提供设计资料的内容、方式、时间;

(六)组织现场踏勘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

第九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非依国家计划的改变,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第  设计单位参加投标须持设计资格证书,并依本办法的规定在设计资格证书确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招标广告和邀请招标通知的时间报送投标申请书,并附本单位状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报送投标材料。投标材料主要应包括投标方案设计内容有有关材料、建设工期、  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设计进度和费用,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方案等。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书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投标书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对收到的投标书应妥善保管,严禁遗失、损坏或在开标前启封。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招标单位要组织投标单位参加开标仪式,当众公开各单位的投标书。

第十六条  开标后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评选机构评标。

第十七条  定标由招标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有关部门及专家根据投标文件研究、选择优质设计方案并向招标单位推荐,由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在发出招标文件后六个月内开标;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设计招标和投标活动,应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建设部门与各市、地、州有关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责任者赔偿受损失者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双方应在定标后十五日内签订设计合同。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3篇:招标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

(三)审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拖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负会的处罚决定;

(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

第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

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人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九条  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己报建;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分管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五条  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办公室审定;

(四)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及结算办法;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的,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底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应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由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二)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基价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三)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招标投标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

(四)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五)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包干费、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二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三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和投标单位及评标定标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即宣布作废:

(一)末密封;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涂改处没有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的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第三十三条  小型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组成。大中型工程、特殊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主要投资方、造价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评标、定标成员单位,要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法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同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补充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发电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素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处以罚款:

(一)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以工程总造价5%以下的罚款。该施工单位3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工程补办招标投标手续;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对建议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的施工单位,取消对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宣布招标无效,工程另行组织招标;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除不得参与本招标工程投标外,6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对串通作弊的投标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是中标单位的责任,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建设)单位的责任,处以与投标保证金相等数额的罚款,工程另行招标;

(七)决标后不按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的,从认证中标通知书第7日起,每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罚没票据。

第三十九条  有效施工合同是拨款的依据,凡没有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及不招标工程的批准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开工报告,不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验线。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索赂受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赂、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与投标保证金额度相等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彻私舞弊、索贿受贿、渎职失职违反本办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办公室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末作出规定前,省内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4篇:招标管理办法范文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 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所辖县(市))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土 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土地使 用权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协同做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 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 进行。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 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 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上级下达 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年度计划及方 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及土地供应计戈忪布后同一 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 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因特殊情况确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 必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经具有土地评 估资格的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后,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确定。确定的底价应当保密。

    第九条 招标、拍卖的土地,可由土地储备机构先行收购储 备,进行土地前期开发。 招标、拍卖的土地实行净地出让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办 理征地拆迁手续,并统一组织实施拆迁。 招标、拍卖的土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实行净地出让 的,由受让人在受让土地后依法拆迁地面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条 计划、规划、房产、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 的时限内相应办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有关前期审批手续。 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在招标拍卖时确需调规划设计指标的, 应由规划部门在正式招标拍卖前予以调整。受让人应严格按确定 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改变拍卖招标时确定的规划设计指 标。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后,计划、规划、建设、 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为受让人相应办理有关 手续。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 ; 的,应当设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设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公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招标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招 标公告,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形式参加投标,通 过开标、评标、决标,择优确定中标人,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 式。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邀请3个以上具有 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 土地、汁划、规划、建设、法制等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评标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投标人资格;

    (二)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三)组织开标、评标和决标。

    招标评审采用综合评标方法的,应聘请两名以上的专家参加 评标小组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招标公告或 邀请招标通知;

    (二)投标人申领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勘察现场,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解答有关土地使用权招标相关事宜;

    (四)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报名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 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确认其投标资格,并由其缴纳投标保证 金;

    (六)有投标资格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 密封的投标文件投入指定的专用标箱;

    (七)评标小组宣布评标、定标、决标办法;

    (八)评标小组召开招投标会,并按规定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 定中标人;

    (九)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 结果通知未中标人;未中标的,由土地政主管部门在定标后lo日 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1勺持中标通知书与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实行净地出让的,中标 人还应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签订协议 时中标人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不低于成交价总额20%的定 金,其缴纳的保证金可以抵作定金;

    (十一)中标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土地 开发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全部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 补偿费后,依法力、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 设计要求等;

    (二)地块位置示意图;

    (三)地块规划示意图;

    (四)土地使用条件;

    (五)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六)投标地点及截止日期;

    (七)评标方法及开标时间、地点;

    (八)支付中标价款的方式和数额;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投标文 件、中标通知书样式;

    (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

    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附件:

    (一)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 书及受委托人、投标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采取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以竞价方式决标的,采取当场投标、当场开标、当场评 标、当场决标,以价高者中标;

    (二)以综合评标方式决标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评 标、决标,以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 ,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投标价低于招标底价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填写清楚或提供资料不齐的;

    (四)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五)同一投标人对同一宗地有两份以上投标文件的;

    (六)未按规定时间投标的。

    第二十条 中标人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一)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限内不 全部兑现的;

    (二)中标人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书》和《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的。

    第二十一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隋形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招标:

    (一)标底泄露或者投标人非法获知标底的;

    (二)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排击竞争对手公平 竞争的;

    (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或抬高标价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行为 的。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拍卖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及地点,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 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力\理拍卖事宜,也 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应当成立拍卖小组。拍卖小组 由土地、计划、规划、建设、法制等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 成。拍卖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竞买人资格;

    (二)指定拍卖主持人;

    (三)确认竞得人。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拍卖会举行前20日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申领拍卖文件;

    (三)竞买人勘察现场,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 答有关土地使用权拍卖事宜;

    (四)竞买人按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持身份证明、资信 证明等资料报名参加竞买;

    (五)拍卖小组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确认 其竞买资格,并由其缴纳保证金;

    (六)拍卖小组按照下列程序主持拍卖会:

    l、介绍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 求;

    2、拍卖主持人宣布起叫价;

    3、有资格的竞买人按规定方式竞相应价励晰,应价或加 价必须高于拍卖起叫价,最后应价或加价最高者槌定竞 得人;

    4、竞得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拍卖现场签订《拍卖成交 确认书》。

    5、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七)竞得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书》,实行净地出让的,竞得人还应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 《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签订协议时竞得人应向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支付不低于成交价总额20%的定金,其缴纳的保证金可以抵充 定金;其他竞买人所缴纳的拍卖保证金,在拍卖会后lo日内由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退还;

    (八)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土地开 发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全部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补 偿费后,依法力、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六条 拍卖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

    设计要求等;

    (二)地块位置示意图;

    (三)地块规划示意图;

    (四)土地使用条件;

    (五)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日期;

    (六)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七)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

    (八)支付成交价款的方式和数额;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竞买申 请书、成交确认书样式;

    (十)土坝亍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土地拍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结果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拍卖: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 委托他人竞买的;

    (二)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组织拍卖的工作人员之间串通压 价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拍卖公正、公平进行行为 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 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缴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的全部费用。再行组织招标、拍卖的价格低于原中标价 或成交价的,原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期足额缴付i地使用权出 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造成损失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期足额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造成中标人或竞得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手段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过程中,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职责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5篇:招标管理办法范文

    现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和《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工作。

    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计划由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以及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的方式提供。

    第八条  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拍卖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文件。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文件包括:

    (一)招标(或者招标邀请书)、拍卖公告;

    (二)招标、拍卖地块宗地图;

    (三)土地使用条件;

    (四)标书、中标通知书及竞买申请书、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

    (六)其他。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程序:

    (一)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招标书或者公告;

    (二)投标者报名并提交资格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开发经历、资金或者财务资信等;

    (三)依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者领取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按照规定参加投标;

    (四)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五)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评标委员会签发定标书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书面通知未中标者,退还保证金;

    (六)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与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租赁)合同,按规定支付定金;

    (七)中标者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中标者所交付的保证金可以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

    (一)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二)竞买者报名并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开发经历、资金或者财务资信等;

    (三)依照拍卖文件规定对竞买者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竞买者领取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交付保证金;

    (四)有资格的拍卖主持人(土地拍卖师)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主持拍卖,竞买者按照规定方式应价或加价,价高者中标。拍卖主持人宣布竞得者;

    (五)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者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竞得者应当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与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支付定金;

    (七)竞得者按照出让(租赁)合同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竞得者所交付的保证金可以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中标者的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确定招标、拍卖底价。招标、拍卖底价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底价应当保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参加招标、拍卖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标底或底价。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过程中,所有投标者或竞买者投出的最高价均低于招标、拍卖底价或者达不到中标条件的,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终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者或者竞得者不按照规定时间签订出让(租赁)合同的,应当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幅土地使用权由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付不少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5%的定金;土地使用者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所付定金可以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者未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出让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依法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出让金后,应在30日内到土地所在地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未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金(租金)的,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结果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行为予以纠正。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招标、拍卖活动,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无效,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  投标者、竞买者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行贿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可以取消其中标或者竞得资格,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招标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监理 标 评标

监理人作为工程管理实际参与者之一,对工程的成本控制、进度控制及质量控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为监理人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外的独立第三方,保证了工程的效率,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和协调的作用。实践表明,虽然监理人与发包人存在委托关系,监理人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按国际惯例,建设监理制作为业主制一个重要的方面,监理在建设工程中仍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国际工程管理实际表明,一个国家建筑业水平的主要标志是设计、监理的能力与资格;同样,一项建设工程水平的主要标志也应是设计、监理的能力与资格。因此选择一家优秀的监理企业、选择一批优秀的监理人员,是工程优质的可靠保障。本文将从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作用为出发点,探讨在公开招投标市场上,对监理人的招评标办法。

按目前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尤其是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必须在公开招投标市场,由具有招标资质的企业,监理招标;且在招标文件中,不允许人为设置障碍,故意排斥潜在的投标人,这样,就直接导致发包方无法有效阻止相对劣质的监理参与竞争。那么,随着投标入围门槛的降低,就有可能存在劣质监理中标的可能;所以,只有认真进行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设计,才能有效保证优质监理中标。

一、监理人的地位及对监理人的要求

(1)监理人的地位

监理人受雇于业主,其主要义务是在完成项目过程中仔细遵循雇主的要求,同时,监理人还要行为公正行事,这说明监理人被赋予了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业主聘来的顾问、监察,他的目标是保证业主按原投资计划和设计标准得到合格的建筑产品,保证业主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当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发生纠纷的时候,监理工程师又要充当二者之间中介调停人的角色。其实,监理人受业主委托,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他是行使合同中所规定的业主方的权力。因此,在裁决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问题时,监理人实际上处于核心地位。

所以,简言之,监理人既是业主的人,又是中间人,还是准仲裁员。

(2)对监理人的要求

1.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监理只有彻底熟悉某一方面的技术要领,才能够充分树立起工程监理的权威感。即使不能深入了解各项知识技能,但是至少要了解个大概,即全面熟悉施工中各个大项环节及细节。

2.具备一定的综合协调能力

监理单位的性质决定了它既是技术服务型的组织,也是智能管理型的组织,这就要求监理人员不仅应具有很好的专业技术技能,还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管理素质。所以工程监理必须要取得施工方的信服,才能充分协调处理好各个合作单位及公司内部的关系,使内外信息传播准确及时。尤其是总监,如果不具备综合协调能力,无法想象他能顺利完成好自己的职责。

3.具备很强的责任心

监理工作中的旁站、平行检验、见证取样,以及在平时工作中发现的点滴问题,要求监理必须有很强的责任心,能够对业主负责。

监理人只有具备了以上要求,才能做到按照合同控制好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

二、监理人的招评标办法

根据上文对监理地位及对监理人的要求的分析,将从监理企业、选派的监理人员(分为总监和监理团队)、监理条件(包括监理大纲、仪器设备)、监理收费四大方面展开对于监理人的招评标办法的设计。

(1)监理企业

1.监理企业的资质

通过有效的ISO质量体系认证,意味着企业内部管理的相对完善。

2.监理企业的信誉

获得“AAA”资信认证的,意味着企业具有较强的实力和信誉。

3.监理企业的业绩

是否获得过省、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秀”或“示范监理企业”表彰,所监理的项目是否获得过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质工程”的表彰。这项指标,集中体现了监理企业的综合素质,故而,权重也应是较高。

(2)选派的监理人员

1.总监

总监是工程项目监理班子的领导核心,总监的精力、经验和能力,直接决定了工程的效率。所以对于总监的选取,应考虑以下几点:

① 总监的年龄

在40至55周岁之间的总监,一般经验丰富,精力充沛且处事沉稳。

② 总监的资质

总监要具备在本单位注册的国家注册监理岗位证书。而且,国家注册监理岗位证书取得的年限的长短,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总监是否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师、建造师证书,体现了总监进行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的能力。

总监的职称。一般来说,职称越高,能力越强。

③ 总监的荣誉

是否获得过省、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秀总监”的表彰,所任总监的项目是否获得过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示范监理项目”的表彰。这项指标,集中体现了总监的综合素质,故而,权重也应是较高。

2.监理团队

监理的效率是监理团队集体智慧的体现,所以也要选取好的监理团队。

① 监理团队人员的平均年龄

在30至45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段,精力充沛,积极有干劲。

② 监理团队人员的专业配置

配备完善的工民建、给排水、电气、安全、造价等各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上岗证书专业人员,以满足监理需要。

3.监理条件

①监理大纲

主要考察监理大纲的编制是否完善,对于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资料的控制是否完美,以及应急预案的可靠性。

③ 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如水准仪、经纬仪、砼回弹仪等,对于监理工作的正常展开,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具有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的仪器或委托检测协议,也应是一项评判标准。

4.监理收费

监理服务收费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执行,按折扣率的高低取相应权重。所谓“质优价廉”,这一环节就是选取“价廉”的企业。对于发包人,当然希望越便宜越好,但是,要注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下浮不得超过20%,否则做废标处理。

三、评标办法编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以上六个方面,按具体工程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区分每个指标的权重的大小,然后分别赋予不同的分值,通过评标专家的评分,即可综合选取分值最高的监理企业中标。但是,在设计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时,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以减少对评标办法理解的误差。

(1)获得的奖项、证书、荣誉的年限要予以确定。

如:从2010年2月份至今。因为只有近几年的奖项、证书、荣誉才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2)年龄、证书、专业的评判标准要予以确定。

如:年龄以身份证为准、专业以毕业证为准。

(3)各证书是否需提供原件,仅提供复印件者是否无效。

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证件的造假。

(4)评分标准尽量客观。

纵观6个方面的评标办法,只有第3点监理大纲是需要发挥评标专家智力的主观性标准,其余5点都是客观性质的,这样就减少了评分的争议。所以,评标办法不宜设置过多的主观标准。

(5)下表是根据上文的分析制作的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四、结束语

为了做好我院信息机电教学实训楼工程监理的招标工作,经过对监理人的地位及对监理人的要求的思考,我编写了上文的评分标准。该监理招标于2012年1月16日结束。共有六家监理企业投标。前三名分数分别为87、85.5、83,显示出了良好的区分度。其中,第6项标准监理费,六家监理企业全部以最低下浮率(下浮20%)投标,显示在较高的权重(25分)的评分标准下,监理企业是可能做出最大让步的。同样,因为总监人选部分的权重较大,投标单位所选择的总监人选都很优秀。

参考文献:

[1]张志永,张新强.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A].土木建筑学术文库(第15卷)[C].2011

第7篇:招标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对策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economy of our country market competition is very fierce, and whether the enterprise to continue, the most important i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idding system is reasonable. Bidding is not only beneficial to create a fair competition environment, but also can make full use of state-owned capital, make it play its due role. However, the current bidding activities, the enterprise still has many problems, we must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

Key words: engineering; bidding management; problem;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TU723.2

一、当前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问题。通常由于时间比较紧,都是在招标公告时接受投标报名,然后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这样招标人可能根据投标人报名情况,在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如在评分时,将企业资质、重合同守信用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和ISO9002认证等各种评比奖项作为加分内容,这种情况虽然在评标办法中被明确禁止,而在资格预审中是允许采用的,由此造成投标企业之间的不平等,形成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2.资信证明问题。根据规定,招标前招标人应出具资金到位证明。而目前,银行出具的仅仅是一个资金存款证明,证明在某时点上,招标人的帐户存款余额数目,而对存款证明开出后招标人帐户内存款发生的变化不负任何责任。无法保证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的按时支付,有可能造成业主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不良后果。

3.技术标评分问题。在百分制评标办法中,技术标分数往往占20分到30分,这部分分数由评标专家根据技术投标文件给出。由于保密的要求,评标专家都是于开标前2小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对工程的具体情况不一定很了解,同时专家在专业上不一定配套,再加上评标专家的经验水平问题以及在评审中不可避免地带有的感情因素,难免在技术标书评审中有失偏颇,而影响到公平和公正。

4.投标企业串标、陪标现象。有的招标机构与建设单位、投标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搞明招暗定;有的是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中标的企业标书编制得非常规范,而陪标企业有的故意废标,有的标书故意缺项,还有的标书编制几乎一模一样;有的施工队伍挂靠几个建筑公司,看似几家投标,实际上是一家。

5.中标成果落实问题。有的投标企业为了争取中标,在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尤其是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等能力非常强,设备也很先进、齐备,完全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而一旦中标,却不能保证按所承诺的人员、设备投入。调换的人员在各方面往往都逊于所承诺的人员,给安全和质量留下隐患。

6.业主过于重视标价,建设单位过于盲目报价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中标单位将工程分包下去,从中收取管理费用,想要确保工程质量,那么中标的单位没有利益可图,在此情况下,对那些诚信企业来说,他们只有在管理上做到完善,才可以真正提高工作的效率,通过加强管理弥补承包资金不足的问题。然而,对于没有中标的企业来说,想要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不得不采取一些非正当的手段,比如:偷工减料。除此之外,如果中标企业将标底设的很低,这样一来,会使上级管理部门审批投资不足,同时也不能及时发放资金,因此,建设单位只能停止工程建设,从而延长了施工周期,难以充分发挥出投资效益。

7.擅自修改已签订好的承包合同

现如今,在工程竞标中,很多企业为确保自身企业获得最终成功,经常会在合同上做文章,利用专业知识,例如:材料用量、造价计算、某些关键词蒙骗不懂合同的管理者,也或者是钻法律的空子,甚至出现了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暗中勾结,这样一来,使签订的合同更利于承包单位。除此之外,有些中标单位为规避招标流程,从而加大资金投入,和建设单位的某些管理人员签订其它的附属合同。

二、造成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

1.招投标制度不够完善

现如今,我国的招投标制度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缺少一套较为完善的招投标操作规范,在招投标过程中,主要结合评委的意见进而确定中标单位。但是,往往这些评委都是各级政府部门指定的人员,并不是这方面的专家。再加上,招标之前,施工单位早就对这些评委的家庭情况、工作单位、工作职务等信息非常了解,并且又没有专人监督评委的工作,因此,很有可能会出现的现象,也就是说,在招标前,建设单位利用人脉关系,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给招标的评定人员行贿,难以避免此种“明招暗定”的现象。

2.缺少招投标现场的监督机制

从招投标的形式来分析,大多数招投标现场都是安排监察、审计人员参与到评委工作中,从表面上看是对工作进行监督,但是实际上他们早已相互串通好,内定了施工单位。

3.评审能力严重不足

因当前评审时间缺乏,从而没有及时澄清招标人的不平衡报价,进而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再加上有些评标方法也不够合理。一般来说,评标小组都会向业主提供几个最低报价的单位,但是,由于我国对工程的成本核算的说法大多数都是纸上谈兵,并且也没有对那些比较典型的工程成本进行分析,也没有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

三、解决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的有效对策

1.健全监督体系

一方面,各级政府部门要正确引导各个执法部门进行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出审计与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并且还要监理一套更为完善的监督体系;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首先,可以对参加招投标的所有到场人员进行登记,摄像头全程实时监控,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将所有的电子通讯设备加以屏蔽,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人利用通信设备作弊。

2.及时公开招标信息

结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一套完善的招投标机制,确保各个项目都要在机制范围内运行,在没有进行正式招标前,业主首先要借助媒体手段向社会公开各种相关的招标信息,项目要有一定的透明性。同时,还要对对投标单位的资质、指标、诚信程度都进行严格的审查,坚决避免挂靠资质以及串标等现象的出现。

3.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

在招投标行业中,特别是招投标制度还不够完善,也或者是制度存在漏洞,因此,难以实现高效的管理,这样一来,招投标项目成为贪污受贿的聚集地。因此,各地政府部门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建立一个专门的招投标机构,并且由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负责此工作,并且,也要将审计人员和监察人员共同参与到招投标活动中,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4.规范招标人的行为

将招标人进行细化处理,结合投标人的实际情况来填写报名资格审查表,对于那些投标单位受过部门奖励的,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加分,对于不同的投标人,其所遵循的审查标准是大不相同的。此外,建立一个专门的工程承包市场,正确处理统一管理和行业管理之间的关系,在对招投标进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各个施工单位或者是管理部门都应该结合建筑规定的要求,公平、公开的进行招标,与此同时,统一管理部门要和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进行沟通,虚心接受行业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更好的做好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四、结束语

总体来说,工程招投标必须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还要结合目前工程招投标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且建立一个更为完善的监督体系,审查招标资格,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的行为规范,从而建立一个更加有序的招标市场,从根本上遏制各种腐败现象的出现,逐渐净化招标市场,使招标市场更加区域规范化,这样一来,才能真正提高招投标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郭磊,陈德帅.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浅析[J].价值工程,2011(3).

[2]王振华.浅谈新环境下的工程招投标管理[J].建材技术与应用,2009(11).

第8篇:招标管理办法范文

1、专项资金计划情况

积极协调及督促晋南公司及集团公司下发2018年专项资金计划,争取3月8日前下发到矿,计划下发后计划科制定腾晖煤业内部专项费用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并进行考核。

2、工程方面

⑴对储煤棚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完善储煤棚施工图纸,编制储煤棚预算,预计3月底进行招标。

⑵对护坡治理方案及图纸进行修改完善,预计3月15日前完成护坡招标,3月20日前施工队伍进入开始施工。

二、三月份工作安排

1、重点工作

⑴认真贯彻学习落实集团公司晋南公司2018年计划系统管理文件,重点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晋南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晋南公司计划系统日常工作管理制度》、《晋南公司专项费用计划管理办法》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⑵根据《腾晖煤业内部专项费用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各科室分解计划项完成节点后,认真组织招标,签订合同等并进行考核。

⑶完成护坡治理、储煤棚招标、开工,并制定形象进度,按形象进度节点完成。

2、招标方面

⑴储煤棚预计3月30日进行招标。

⑵边坡治理预计3月15日完成招标。

3、其他

⑴上报统计快报并备案。

⑵上报河津市煤监局“运城市煤炭系统生产、销售产值月报表”及“运城市煤炭系统主要产品产量月报表”。

⑶上报腾晖煤业五项重点工程进展情况。

⑷上报每月计划费用完成情况。

⑸上报腾晖煤业月度作业计划。

⑹上报下月月度招标项目备案表

⑺上报当月月度招标项目统计表。

⑻办理储煤棚及边坡治理合同并签订协议。

⑼办理综合楼及职工宿舍的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⑽办理上级领导交予的临时工作。

 

第9篇:招标管理办法范文

制度名称

修订1.《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公司采购管理办法》、3.《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起草/修订

依     据

修订依据:1.《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兰司发【2018】121号;2.《集团公司关于转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兰司发【2018】76号。

修订内容

1.主要修订了分公司招标范围与分类,同时对《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相应内容作出修订。2.依据晋兰司发【2018】76号文件对内部审计内容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部门经办人

 

负责人

 

分管领导

 

三标办意见

是否需要评审:是¨   否¨

是否需经理评审:是¨   否¨

参与评审部门:各厂级领导、企管科、技术中心、设备科、  

环保科、安全科、生产科、供应科、财务科、销售站、总工办、厂办、原料车间、纪检、工会办 

确定评审时间:                                               

审核意见:                                                

评审人员

 

 

 

 

 

 

 

 

 

 

 

 

 

 

评审人员

 

 

 

 

 

评  审

结  论

 

经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