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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诊无忧”社保补充个人医疗保障计划
这是一款专门面向社保人群设计,对社保内未报销部分“医诊无忧”给予80%的高比例理赔,对于因发生合同中约定重疾而产生的社保外费用也给予80%的高比例理赔。
投保实例
刘先生心肌梗塞,住院共花了5万元,其中医保内用药费用3万元,医保外费用2万元。刘先生自负费用:(30000-2000)×20%+2000+20000=27600(元)。
若缴纳2万元投保医诊无忧产品二档所得利益如下:
社保补充保险金:(7600-400)×80%=5760(元)
重疾自费项目保险金:20000×80%=16000(元)
自负:400+(7600-400)×20%+20000x20%=5840(元)
结果:5万元的医疗费中,报销金额为44160元,占88%自负金额为5840元,占比11.68%保险期结束后,刘先生所交的保费2万将无息返还。不过,本刊特约理财师提醒投资者,这款产品需要一次缴纳1~6万元保费,同时锁定五年,更适合中等以上收入人群投保。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推出的这款“医诊无忧”社保补充个人医疗保障计划,需一次性缴清保险费用,保险期限为五年,五年之后不能续保。投保人无论是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期间,还是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期间,只要生病需要住院治疗,保险公司赔付其一定比例的住院费用。同时,“医诊无忧”还具有返还保费功能。
“至佳搭档”医疗健康保险计划A款
“至佳搭档”医疗健康保险计划A款与上述“医诊无忧”一样,为18到55周岁已经参加社保的人群设计。“至佳搭档”全额赔付医保报销以外,个人自付的合理基本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规定时间内的门诊费用,投保人所选自费药品,涵盖了住院前后医疗保险金、住院费、药品费、其他医疗费、住院前后医疗保险金等保障项目。它还提供多项优惠,比如,“高保额优惠”,即购买一个以上单位,从第二个单位起享受50%以上保费折扣,购买保额单位越多,折扣越多。其保障期为一年,同时可以续保至被保险人65周岁。
投保实例:
张先生投保“至佳搭档”2个保险单位,住院津贴和手术津贴分别4个保险单位,年缴保费总共959.2元。后因出现呼吸困难、胸痛、咳嗽等症状入院治疗,未得到医保报销的部分为住院医疗费用11000元,其中基本医疗费用9000元,基本医疗外药品费2000元;住院前、后门诊费用200元。投保“至佳搭档”后所得利益:
住院前后门诊保险金:200×80%=160(元)
基本医疗费用保险:9000×100%=9000(元)
基本医疗外药品保险金:2000×80%=1600(元)
住院津贴:25×(7-2)×4=500(元)
手术津贴:1000×50%×4=2000(元)
结果:合计获得赔付13260元。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分配原则已经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和接受。社会保障属于社会再分配的范畴,因此,引入市场化机制,通过提高效率来缓解日益增大的社会保障压力,成为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力度更大,从各地正在推进的医疗保障改革方案来看,尽管改革的方式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与过去相比个人的医疗保障责任在扩大,政府责任在缩小,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医疗行业。医疗保障改革的市场化取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了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效率,但是其负面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医疗机构市场化运作,优胜劣汰,导致城市大医院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越来越好,而城市社区医院,尤其是农村乡镇医院维系艰难,逐步萎缩,甚至到了无法生存的地步。政府卫生投入也越来越向大医院倾斜,加剧了这种分化的程度。目前,全国80%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城市,其中30%又集中在大医院。结果是城市人往大医院跑,农村人往城市跑,大医院人满为患,小医院门可罗雀。
其二,我国连年对医疗机构投入减少和药品涨价的补偿机制缺乏,迫使医疗机构出现较强烈的逐利倾向,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逐步成为其主要的功能。由于医疗市场是一个特殊市场,医患信息不对称,市场竞争往往使价格升高。例如医疗机构为了在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往往竞相购买高精尖设备,使我国本来就不足的医疗资源重复配置而浪费,设备购入后为尽快收回成本并获得利润,往往过度提供医疗服务。医疗行业作为一种特殊行业,很容易形成市场垄断的地位,市场垄断条件下医疗费用持续上涨将不可避免。医疗保障费用与日俱增,政府、个人、企业都承受了巨大压力,占我国人口70%以上没有医疗保障的农村人口更是难以承受高昂的医疗费用。
因此,笔者认为,医疗事业改革的市场化取向,虽然有其积极作用的一面,但是却背离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与一般消费品不同,大部分的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共品或准公共品性质。具有公共品性质的服务是营利性市场主体干不了、干不好或不愿干的,也是个人力量所无法左右的。必须而且只能由政府来发挥主导作用,否则就一定要出问题。政府的责任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平优先的理念下,全面干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二是强化政府的筹资和分配功能,满足所有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从以上两个方面的政府责任来看,中国的医疗保障所存在的问题,根源主要不在于缺少公共资金,而在于缺少公平优先的价值理念和有效的政府管理。
政府如何在医疗保障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贯彻公平优先的价值理念,构建公共保障体系,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呢?笔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有了很大的增强,但人口多、人均经济水平低、社会保障能力差的基本国情并没有改变,中国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与生活水平相适应[2].因此,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要以政府投入为主,针对绝大部分的常见病、多发病,为全民提供所需药品和诊疗手段的基本医疗服务包,以满足全体公民的基本健康需要。具体实施方式是,政府确定可以保障公众基本健康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政府统一组织、采购,并以尽可能低的统一价格提供给所有疾病患者。其中所用的大部分成本由政府财政承担。为控制浪费,个人需少量付费。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群体,自付部分可进行减免。
即便部分医疗领域引入了市场机制,政府也要进行严格监管。发达国家的政府对所有引入市场机制的医疗领域,其监管极为细致和严格。我们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要遵循“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而不是只顾效率而不顾公平。为了保证公众获得最基本的医疗保障,政府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抑制药价虚高,让广大公众看得起病,也有责任为贫困人群设立平民医院,以解决弱势群体看病难的问题。
二、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应当遵循利益均衡性原则
在公平优先的理念指导下,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提供制度安排,需要调整医疗、医药、医保、医患四个方面利益主体的关系,鉴于医疗、医药、医保、医患四个方面利益主体价值目标的差异,通过调整利益关系来整合主体价值目标,是医疗保障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原则。笔者认为,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应当遵循利益均衡性原则。医疗机构是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即使在适度市场化条件下,追求利润也是无可非议的。医患也就是病人,必然追求高质量的、充分的医疗保障,而不是“基本医疗保障”,更不会主动考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问题。医药企业,由于处在完全市场化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十分明确。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并确保收支平衡。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就是要在以上四个利益主体的不同价值目标之间寻找利益的平衡点。首先,医疗保障制度设计要立足于调动各个利益主体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整合各个主体利益。从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医疗机构与医患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供需关系、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3].在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中,“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需要通过医疗机构有效的工作来实现。这就是说,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一个主体要素与医患之间基本目标是一致的,即一方的工作是为了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另一方的目标是得到基本医疗保障。医药企业则需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顺利的前题下,才能获得稳定的药品市场和稳定的利润来源。医保机构管理也只有在医疗、医患、医药的价值目标都基本实现的前提下,才能做到最大限度地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实现医疗保障基金的收支平衡。因此,医疗保障制度设计要做到兼顾各个方面的利益是可能的。
其次,医疗保障制度设计要能够发挥制约各个利益主体行为的作用。我国改革的市场化取向,不可避免地会诱导逐利行为,医患想获得良好的医疗服务,医疗服务行业想获得更大的效益,医疗保障管理机构想投入经济。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供方诱导需求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诱导需求是指医疗服务提供者为了自身利益,利用掌握的知识和信息影响(诱导,甚至强制)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消费。供方过度服务的表现形式有大处方、抗生素滥用、大检查和手术滥用等。越来越多的卫生资源用于购买费用昂贵的城市医院服务,用于购买低廉社区医疗服务的经费很少,同时,也挤占了用于购买成本效益较优的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严重危害了我国的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因此,优先保证基本的医疗保障的投入,同时采用低成本的医疗技术,从而使我国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条件下大体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再次,医疗保障制度设计要体现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主导作用。在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方面,政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目前,我国城镇医疗保障采取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面承担责任,通过个人自负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如果地方政府面临财政困难,就会利用公共权力缩小自己的责任,加大个人和企业的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不利于医疗保障事业中各个利益主体关系的调整,政府只有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确保稳定的财政投入,承担无限责任,才能维持利益主体对社会保障事业的信心。当然,医疗保障领域实施适度的市场化改革,对于调动各利益主体积极性是有效的。但是这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对于基本医疗服务以外的医疗卫生需求,政府不提供统一的保障,由社会成员自己承担经济责任。政府鼓励发展自愿性质的商业医疗保险,推动社会成员之间的“互保”;鼓励企业在自愿和自主的基础上,为职工购买补充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参加多种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在这方面政府的主导作用应当体现在通过制度安排,提供激励措施,如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因此,政府应当以基本医疗保障为核心,通过制度安排,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三、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应当推动诚信体系的建立
诚信缺失是我国医疗保障体制运行中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也是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中需要重点规范的问题。由于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中,诚信管理体制建设相对滞后,失信成本过低,以至医疗保障事业中的利益主体诚信缺失行为泛滥且屡禁不止。因此,强化诚信管理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价值理念基础。
第一,医疗保障制度设计要平等公正地调整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医疗保障的具体政策应体现平等公正的道义精神,并运用多种调节手段,通过利益补偿和对弱势群体的援助,在公平优先的前提下,维持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平衡。在保护医疗、医药、医保、医患各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统筹兼顾,抓住各方利益的契合点,扩展共同利益,推动共同利益的整合。医疗保障政策应体现“一碗水端平”的平等公正精神,加强政策导向力度,遏制医疗保障关系中强势方侵害弱势方合法权益的非诚信行为,要确保医疗保障关系的诚信互动性质,避免行为主体间,因权利义务分配显失公平而蜕变为各方以非诚信手段相互报复的尔虞我诈。政策愈能体现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便愈能为医疗保障诚信体系的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建立稳定的医疗保障诚信管理制度。管理体制上,建立公共信用诚信管理数据库,失信行为一旦被数据库记录,就会留下污点,并要为此付出十分沉重的代价。建立针对诚信活动的约束监控机制、防患纠错机制、评估奖惩机制和导向模塑机制,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制性力量,以法律法规形式赋予上述要求以权威性的普遍效力。在运行机制上,应该细化对各种不讲诚信行为的处理规定,加大对医疗保障事业中诚信缺失行为的惩罚性打击力度,让“失信成本”远远高于“守信成本”,让失信者得不偿失,不敢冒失信的风险。医疗保障诚信缺失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是否选择违约,关键在于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的预期效益超过守信活动所带来的收益时,主体便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违约。目前,我们对不诚信的行为处罚只是补偿损失,显然起不到有效约束毁信者行为的作用。医疗保障制度设计要建立鼓励守信者、处罚毁信者的机制,让不讲诚信的个人和医疗服务机构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样,有利于我国医疗保障体制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医疗体制改革总体上不成功[J].医院领导决策参考,2005(14)。
一、医疗保障对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常住户口,并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下列各类优抚对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细则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二、医疗保障原则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给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三、医疗保险制度
(一)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无力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全额拨付给县社保机构,县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在城镇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所在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单位应支付的参保费用。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统一提供名单,其单位缴费部分,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直接拨付给县社保机构。
(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由民政部门统一提供名单,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县财政部门全额拨付给县社保机构;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财政部门按县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将经费拨付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各乡镇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
(四)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四、医疗优惠政策
接诊的医院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要求,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尽可能减少患者负担。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县公立医院就医,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医疗机构应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五、医疗费用报销
优抚对象参保后,其医疗费用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府发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府发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文件规定报销。
六、医疗补助制度
优抚对象在享受医疗优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以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自费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影响生活的,由县民政部门在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七、医疗资金管理
(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县民政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优抚对象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补助资金筹集可用社会捐助、福利彩票公益金、上级下拔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作为补充。
(二)县民政局应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不得单独开设账户,不得与抚恤、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不得用于医疗机构补助,不得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管理工作等支出。年末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三)条件成熟时,对发给个人的医疗补助资金,应实行社会化发放。
八、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为加强领导,成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联系、协调、审查工作。严格审查享受医疗保障优抚对象的资格,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乡镇民政办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相应的保险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同财政、民政部门共同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近年来,罪犯的医疗费全系统平均每人每月在9元左右,有些地区还不到3元。2007年财政部和司法部联合下文,调整了经费标准,但离实际需要仍有较大差距,低标准的罪犯医疗费保障水平造成大多省、市、自治区罪犯医疗费严重超标。有24个省(区、市)监狱统计,近3年医疗经费实际支出4.5亿元(不含罪犯本人及家属承担的自费购药、自费就医的支出),超支1.37亿元,超支部分占经费标准43%。就四川监狱而言,从2004年到2007年,罪犯医疗费一直维持在96元/犯的年标准。在病犯比例不断增大、医疗费用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罪犯医疗费用缺口仍然较大,监狱只得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生产中去赚取效益而忽视了对罪犯的改造。
二、制约因素分析
1、罪犯卫生状况不容乐观
罪犯入监前大多生活方式不健康,生活无规律,打架斗殴、吸烟酗酒甚至吸毒,身体素质不佳。同时,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政法[2005]11号)和司法部《关于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精神的通知》(司发通[2005]38号)要求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除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以外,一律收监执行。暂且不论上述两通知与《监狱法》第十七条是否相左,其客观上也确实造成了监狱中病犯的增加,如四川某大型监狱2005年后老病残犯数量急剧增加,2008年底统计老病残犯占罪犯总数的1/6,情况不容乐观。
另外,由于监狱处于高墙电网之中,罪犯在警察看守下生活本身就承受着较大的心理压力,再加上近年来大量罪犯由室外劳动转入室内劳动,长时间在一种单一、固定的封闭环境下进行重复、单调的劳动,不仅出现心理问题的罪犯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也使那些长期处于心理抑郁、仇恨心态的罪犯没有一个稳定乐观的情绪,从而防病抗病能力下降。另一方面,监狱空间有限,人员相对集中,各类传染疾病易感率也较高。
2、监狱医疗条件有限
从硬件上看,监狱医疗设施落后。监区卫生室设施简陋,药品及急救器械不全的情况比较普遍。监狱医院一般为一级甲等医院,部分监狱医院还达不到这个级别。从软件上看,由于监狱医务人员具备监狱人民警察身份,因此与其他公务员一样,逢进必考,而由于监狱福利待遇偏低,对社会上的相关技术人员基本上没有多大吸引力。同时,近年来监狱系统医务人员流失现象普遍;在职人员中,知识老化、技术水平偏低、卫生人员的职称待遇问题没解决,工作积极性不高;医务人员在监狱的分布也很不合理。以湖北省沙洋监狱为例,医务人员配备相对充足的局总医院不直接对监狱罪犯看病,依托局总医院设立的病犯监区又只有50张床位,发挥作用有限。
3、财政拨款严重不足
以湖北省某重刑犯工业监狱为例,从2000年起,省监狱局规定每名罪犯每年的医药费为84元,省局每年拨款6.5万元,从2002年到2008年,该狱每年实际支出均在12万元以上,每名罪犯开支平均在120元以上,医疗费用严重入不敷出。此外,财政拨款不足也限制了监狱医院的发展。尽管每个监狱都设有医院,监区也有一定的卫生人员,然而总体上看,监狱医院工作人员相当一部分都是中专或大专毕业,有限的财政拨款使得这些医务人员平时进修的机会较少,临床经验相对欠缺。同时,监狱医院的设备更新滞后,稍有大病疑难病症,监狱医院都无法解决,只能将罪犯推向地方医院。而地方医院看病费用高昂,这直接导致了医疗费用的大大超支。如在保外就医鉴定的过程中,四川省某监狱医院仅能做X线、B超、心电图检查,CT、彩超等均需要到地方医院,直接导致了费用的大幅攀升。
4、罪犯基本医疗保障缺乏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对于罪犯的医疗保障应当保障到何种程度监狱没有相应的底线规定,而这给监狱人民警察带来了执法上的风险。一些监狱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医疗纠纷,只要诊断和治疗需要,即便是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的检查治疗项目,监狱也不得不无限制地免费提供给罪犯,以致出现有限的医疗经费财政保障承担着无限的罪犯医疗保障需求,医疗经费严重超支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监狱为了全狱医疗经费不致超支太多,实践中也出现了对罪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某种程度上不利于罪犯人身权利的保护。同时,由于现行的保外就医门槛过高,罪犯常常是拖到病重甚至病危时才得以保外就医,贻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容易引发矛盾,产生不良影响,也增加了监狱的医疗费开支。
三、建立罪犯医疗保障机制的途径
1、加强经费保障
前已述及,财政拨款不足是医疗经费保障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适应监狱体制改革的需要,监狱应建立起罪犯医疗经费的动态增长机制,不仅要保证目前低标准的经费保障,而且要使得财政拨款基本上能够满足罪犯的实际医疗需要。当然,财政保障到何种程度需要作进一步探讨。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罪犯的生活条件逐步改善,罪犯的医疗也得到进一步保障。但是,罪犯不能因犯了罪反而生活的更好,反而得到更多的保障。目前我国还有几千万生活在温饱水平以下的贫困人口,对罪犯医疗的过度保障不仅会加重财政的负担,还会使罪犯亲属迟迟不担保罪犯的保外就医,更会成为少数人“多进宫”的理由,不利于犯罪的预防。
2、改革现有制度
(1)制定罪犯医疗保障的规章制度。针对目前缺乏统一的罪犯医疗保障标准的实际情况,应由各省市监狱局制定专门的制度,以确定罪犯医疗的保障程度。具体而言,国家只能保障对一些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以及多种慢性病进行相应的治疗和管理;及时对危急重病人开展抢救;开展狱内疾病的预防和监测;建立医疗应急预案措施;防治医疗突发事件。对于一些严重疾病或不可能彻底治愈的疾病,国家只能提供一个合理的费用,而不提供保健性的医疗服务。这样,可以有限避免医疗经费运用在治疗一些目前根本无法彻底治愈的病症上。
此外,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要有例外的规定。由于目前保外就医的标准过高,一些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病犯有治疗目前根本无法彻底治愈的病症的要求,且家属愿意提供费用的,实践中由于无任何法律依据接受病犯家属提供的费用而一律禁止,这并不利对罪犯权利的保护。因此,可以设定特别条款对这种情况予以肯定。
(2)进行监狱内部医疗体制改革。考虑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拨款不足的情况肯定仍会长期存在,因此监狱内部的医疗体制改革才是解决目前罪犯医疗保障不力的最有效措施。浙江省长湖监狱已经作出了这样的尝试。该狱借鉴了社会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做法,建立了罪犯医疗费由监狱统筹和监区包干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还规定了一系列的辅助措施。其为监狱医疗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方向。
目前很多监狱都开始向罪犯发放劳动报酬,完全可以把罪犯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纳入医疗费用。所以,模拟社会医改的做法。监狱内部可以设立监狱统筹基金和罪犯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监狱统筹基金和罪犯个人账户制,由监狱医院具体负责罪犯医疗保险事项,为每名罪犯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考虑到罪犯劳动报酬还比较少(如四川省雷马屏监狱的罪犯人均报酬为每月30元),可以把国家财政拨款的医疗费作为监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监狱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如把国家财政拨款的医疗费的70%用于建立监狱统筹基金,30%划入个人账户,罪犯个人月劳动报酬的20%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这样罪犯个人账户的金额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额=国家拨款额×30%+个人月报酬额×20%。当然,比例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斟酌,不同省份可以根据财政拨款和罪犯报酬的具体数额进行调整。
(3)摸索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的融通机制。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改造罪犯是监狱的重要任务。“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灵魂和核心,它反映了我国监狱的根本性质和任务。对大多数罪犯而言,其迟早要离开监狱走向社会,那么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其实都是用于同一个人的医疗手段,绝对不可把二者割裂开来。因此,尽管由于社会现实的限制,目前二者还不能有效地沟通起来,但不能把罪犯医疗仅仅看作是监狱内部的事情,要逐步摸索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的融通机制。因此,考虑在将来可以实现二者的融通,罪犯入狱后其社会医疗的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其狱内的医疗费用,出狱后个人账户又转为社会医疗使用。
3、加强罪犯卫生工作
在财政拨款有限的现状下,做好罪犯卫生工作是罪犯医疗费用保障的重要举措。应在监狱中加强卫生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罪犯的身体素质,同时加强监狱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另外,努力尝试罪犯医疗保障的社会化也是做好罪犯卫生工作的重要举措。随着监狱的重新布局,很多监狱都由偏远山区向城市郊区转移,这就罪犯医疗保障社会化提供了可能。监狱可以采取与地方医院合作的方式,引进地方医疗资源,弥补自身医疗条件的不足。
4、加强罪犯的思想工作
尽管绝大多数罪犯确实是有病才治疗,但不可否认,确实有些罪犯明明没病却天天要求看病,还要求作全面的仪器检查。如果劳动,就说这里痛、那里痛,消极抗改,监狱民警压力非常大,监狱的医疗经费也无谓消耗。以四川某监狱为例,该狱曾经有5位公认的精神病犯,但经医疗鉴定仅1名为真正的精神病犯,其余4人一直伪装精神病以逃避劳动改造。四川仅华西医院有精神病的鉴定资格,且精神病鉴定花费就财政对每个罪犯的拨款而言价值不蜚,这4个伪装的精神病人白白地耗费监狱有限的医疗经费。因此,平时要加强教育改造的力度,且在罪犯中引入劳动报酬制,以确保监狱改造秩序的稳定。
摘要:罪犯医疗费用难以充分保障是目前几乎每个监狱都面临的问题。本文剖析了这种现象的成因,指出只有通过尽快开始监狱内部医疗改革,建立专项经费、完善监狱医疗条件并最终实现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的接轨,才能最终解决罪犯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关键词:罪犯医疗费用保障
罪犯是受刑罚惩罚的特殊公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监狱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然而,我国目前罪犯医疗费用的保障并不乐观,方方面面的因素制约了罪犯医疗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孙维法:对罪犯医疗卫生保障相关问题的思考[EB/OL].:82/Content.asp?ID=668&Class_ID=5.
纵观保险市场,可以发现,目前鲜有保障涵盖终身的医疗保险产品。很多商业医疗险产品规定只有55岁之前才允许投保,65岁以后不能享有医疗保障是广大消费者普遍的烦恼。如何给自己以及家人的晚年买一个安心的保障呢?有关专家提出,老年健康保障不能仅依靠社保,还需要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来寻求更全面的健康保障。
近期,首创安泰推出的“医储宝”终身医疗保障计划,以及中国人寿推出的“关爱一生”终身医疗保障计划,试图在这个问题上有所突破,我们不妨来看看此两款产品的设计表现。
首创安泰“医储宝”终身医疗保障计划――
一款实用的终身医疗保险
“医储宝”终身医疗保障计划分为A、B两款,相比于一些形态类似的产品,“医储宝”取消了诸多报销限制,其65岁以后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也是目前市场上最高的,同时,它还具备分红功能。针对有医保、合作医疗、其他医疗保险或者福利计划的客户,“医储宝”提供已补偿部分以外100%的报销,若没有以上保障的,也可以提供85%的高比例报销额度。
据产品设计人介绍,这款产品就是针对投保人不同收入水平和参与统筹医疗保障的情况而开发,特点就是要实现以灵活的缴费期间与合理的收费水平,为客户提供65岁以后全方位医疗费用保障至终身。
据悉,产品的另一个卖点是,投保人还可享受分红,用于购买缴清增额保险。可以说,这是一款较实用的终身医疗保险,是有别于其他终身医疗险的一种突破,基本解决了投保人65岁以后的住院问题。
但是,我们同时也看到,这款产品实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所谓的100%报销医疗费用更像是虚晃,实际报销的是社保报销以外的差额部分。因为,如果投保人没有社会医疗保险,则只能按规定报销实际医疗费用的85%。
另外,该产品医疗保障责任中也仅仅涉及到了住院产生的相关费用,而65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了住院费用之外,还会产生大量的医药费,这部分费用保险并没有提供保障。同时,该产品的分红65岁前用于购买缴清增额保险,65岁之后才可以领取现金。这样看来,那些看重投资收益的消费者也不适合选购该产品。
中国人寿“关爱一生”终身医疗保障――
一款储蓄型医疗保险
“关爱一生”终身医疗保障计划由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和国寿附加关爱一生长期保险组成。凡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投保“关爱一生”终身住院医疗保障计划。
从“关爱一生”保障计划的设计来看,相当于在保险公司建立了一个终身住院医疗补贴账户,账户总额就是保险金额,每次住院都可以从账户中支取津贴,作为社保以及其他报销方式的有力补充,账户余额还能够作为身故保险金返还。
与其它健康险的消费性质不同,“关爱一生”是储蓄型的健康险产品,不论被保险人最终是否发生住院赔付,“住院医疗补贴账户”金额最终都将返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这款产品对投保人的住院费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产品保障范围有限,报销项目限制也较多,也只可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
中国人寿还有一款“珍爱一生”终身医疗保障计划,是将终身寿险和长期健康险合而为一,这款产品提供终身住院补贴的同时,还提供身故保险金,与“关爱一生”在保险范围及作用类似,都是一款储蓄型补充医疗保险。
终身医疗险未必保终身
本刊特约理财师提醒投资者,终身医疗保险有两大特点:
一是平准保费。
就是说保费不会随着投保者的年龄增长和身体状况的变化而增加。
二是无条件续保。
不存在中途保险公司提高保费或拒保的现象。
这一点与“消费型”医疗保险在没有发生医疗费用时没有保费返不同,投保终身医疗保险相当于建立了一个“个人医疗账户”,如果投保人不幸身故或全残,医疗赔付额度还没有达到赔付上限,保险公司会将未给付部分返还给其受益人。
但终身医疗险并不一定“活多久就可保多久”,因为终身医疗险产品理赔有金额上的限制,一旦理赔的金额达到最高限度,保险就会自动中止。
据记者统计,目前有不下5家保险公司推出了终身型医疗险。不过,市面上仍以一年期的纯消费型医疗险为主。可是,这类保险理赔前提很多,下面记者以一款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中的“潜台词”为消费者提个醒。
基本保险责任条款:“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潜台词:
该产品的基本保险责任之一是按住院的天数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但是,只有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时,保险公司才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时,每次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如果一般住院保险金是30元/天,住了6天,因意外住院给付180元,因疾病住院就只给付90元。
可选保险责任条款:“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可选部分包括器官移植保险金和手术医疗保险金两项责任。在投保可选部分时,须同时投保两项责任。”
潜台词:
“器官移植保险金”和“手术医疗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保户必须同时投保,但前者是针对“器官移植手术”给付保险金,而后者则是针对“非器官移植手术”进行给付,被保险人在进行了器官移植手术后,器官移植和手术医疗保险金却不可兼得。
保险事故通知条款:“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超过十五天者,须事先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本公司对超过十五天的住院天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否则,本公司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以十五天为限。”
我国在建国初到改革开放之间实行的医疗保障制度主要是适用于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适用于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一种企业的劳动保险性医疗制度;在我国农村地区实行的但未能完全地推广和实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原有医疗保障制度是在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和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经费最终来源于国家,单位化行政性管理方式。随着的进行,确立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所有制形式多元化等方面的要求,必须建立起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公费、劳保医疗必须进行适应社会化、市场机制和新型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改革。
1994年国家决定采用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为基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199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改革的宗旨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质是改变以往国家和企业大包大揽的医疗制度,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增加职工个人自负比例,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改革的目标初步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并逐步形成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以及商业医疗保险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但长期以来,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差距大,又处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加快等变化中。现阶段的医疗保障制度带来了社会分化的问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当前的就业人群为主,城镇弱势群体的医疗权益越来越难以得到保护。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成为影响其身体健康及社会稳定、经济长期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 “看病难”问题 结合
一、引言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分别覆盖了城镇就业人口(包括就业以后失业,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三纵三横”的医疗保障体系的主体部分和主体层。
二、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概念。
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存在问题。
1.管理部门不统一,制度间差异大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分属3 个行政部门管理。城乡分割、群体分割、管理与经办分割依然存在,导致基本医保制度的“碎片化”,这既损害了医保的公平性,也为人口的正常流动人为设置了障碍。
2.医保基金资金使用效率有待提高
医疗保险领域的道德风险导致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来源于医患双方。
3.现行医保政策助长“看病难”现象
目前医保政策虽然规定个人定点医院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医疗机构,但并没有赋予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的职能,再加上患者本来就由于基层医院在医疗设备、人才等方面的劣势而对其信任度有限,所以有条件的患者尽可能到医院尤其是大医院就诊。在治疗阶段,由于住院治疗的医保报付率和封顶线都要明显高于门诊治疗,从而使患者在不必住院时要求住院,增加了医院床位的紧张,使等待入院的病人住院难。
三、商业医疗保险
(一)商业医疗保险的概念。
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营的,盈利性的医疗保障。商业医疗保险是仅针对投保人的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一种健康险。消费者依一定数额交纳保险金,遇到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由于是盈利性质的,其往往保费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但是赔付比例也更高,是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可供选择。
在分析保险公司的供给之前,首先要了解自己的需求以及对于保险保护效果的预期。需要明确的一个观念是,商业保险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重大疾病,或者碰到一些紧急需要大额医疗费用,或者需要长期看护的情况,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提供保障。
四、推进我国商业保险业参与医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思考
商业保险参与医保体系建设能够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取更大的福祉,是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大方向。
(一)加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
主要是厘清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适应人群、职责边界以及经办主体,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地运用市场机制,提高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
(二)出台保险参与医保项目的管理办法。
对经营主体、经营模式、费率和管理费、经营期限等进行明确规定,引导保险公司根据自身实际和能力,理性参与医疗保险项目,以盈亏基本平衡为原则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减少恶性竞争、努力实现商业保险参与医疗保障项目能够持续经营。
(三)形成与政府部门更紧密的合作机制。
保险公司与社保、卫生部门要建立长期合作的关系,保险公司需加强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投入;社保部门则要树立更为稳定、可持续的政策导向,引导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对医疗行为进行监控;卫生管理部门则要扩大商业保险监督权限,允许保险公司进行病历查询,并不断完善驻院监管制度。
(四)建立保险医疗信息系统的共享平台。
创新利用信息技术优势,探索建立医疗信息共享平台。根据难易程度,遵循先内后外的建设原则,首先在保险行业内建立医疗赔付信息共享系统,积累疾病种类、用药情况、费用支出等重要数据,为医疗保险费率定价提供基础;在此基础上,与卫生、社保等部门的医疗系统进行对接,实施数据共享,加强对医疗行为实时监控,提高理赔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研究支持健康保险发展的税收政策。
从大局出发,研究出台针对企业、个人投保医疗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根据自身特点,对企业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的列支比例提高到8%以上,允许个人投保健康保险的相关费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扣个人所得税。从而构建多层次、广覆盖、高保障、符合我国国情的医疗保险体系。
五、结论
我们应该结合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特点,制定一个优良的解决方法。
医疗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首先要减去门槛费用,各医保定点医院的标准根据医院级别有所不同,一般为500-900元不等。(总费用-门槛费-自药费)*赔付比例%,赔付比例随缴费年限会有所变化,从65%-80%不等。
1材料与方法
1.1调查对象和方法自2010年开始天津市正式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在推动参保人群市级全覆盖,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有巨大推动作用,特别是天津市关于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管理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但与城镇职工医疗医疗保障水平相比,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存在明显差距。医疗保险实际补偿比指标主要指患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额度与患者全部医疗服务费用之比,是区别于政策报销比,切实衡量患者实际医疗保障程度的重要指标,该指标受到越来越多专家学者的关注[7]。实际补偿比按照患者就诊类别不同又分为门特实际补偿比和住院实际补偿比[8-9]。本研究在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天津市医疗保险研究会帮助下,采用分层抽样方式,按照参保年份、参保类别、门特和住院类型三个变量收集天津市2012-2013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糖尿病患者医疗费用发生金额、自费金额、基金支出、住院基金支出、门特基金支出等数据,对两种不同医疗保险制度下参保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和分布形态进行比较研究。其中2012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个参保群体分别提取6558条和6597条记录;2013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个参保群体分别提取6568条和6657条记录。门特和住院类别基本按3∶1提取。主要考核项目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比较;②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门特基金实际补偿比分布形态分析;③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保基金实际补偿比分布形态分析。
1.2统计分析对所搜集到的数据通过Excel2007和SPSS17.0建立数据库,按照参保年份、参保类别和就医类型分类,同时进行频数统计和频数分布比较研究,得出相关结论。
2结果与分析
2.1不同参保群体医疗费用比较分析表1是不同参保类别和不同年份糖尿病患者就医时平均医疗费用项目。糖尿病患者医疗费用微观数据分析显示:不同年度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参保患者医疗费用变化不大,但这两年城镇职工参保患者费用远高于城乡居民参保患者费用水平。如城镇职工年度平均医疗费用比城乡居民患者大约高1万元左右;城镇职工每年药品费用比城乡及居民高约9400元左右;但城镇职工医疗费用政策内自付比例比城乡居民大约低30个百分点。
2.2不同参保群体门特基金实际补偿比分布形态比较由图1可知,分布形态方面,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糖尿病患者门特基金频数分布均呈左偏分布,说明大部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门特基金实际补偿比集中,且处于较高水平;但仍可以明显看出城镇职工糖尿病患者门特基金平均实际补偿比城乡居民高约30个百分点。2013年和2012年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糖尿病患者门特基金实际补偿比频分布形态在2年期间变化不大。2013年和2012年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门基金实际补偿比频数分布图显示:约50%参保患者门特基金实际补偿比在45%~55%之间;18.77%的糖尿病患者门特基金实际补偿比均低于40%;4%左右的尿病患者门特基金实际补偿比高于60%;2013年和2012年城镇职工糖尿病患者门特基金实际补偿比分布图显示:城镇职工糖尿病患者门特基金实际补偿比频数分布图呈严重左偏分布,其中约74.5%患者门特基金实际补偿比在75%~90%之间,远高于城乡居民保障水平;同时只有15%的糖尿病患者门特基金实际补偿比均低于40%。为进一步显示两个参保群体门特医疗保障水平,我们对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门特医保基金实际补偿比求均值可知,这两年城乡居民糖尿病患者实际补偿比(44%)远低于城镇职工患者水平(75%)。
2.3不同参保群体住院基金实际补偿比分布形态分析由图2可知,分布形态方面,城镇职工糖尿病患者住院基金频数分布均呈左偏分布,而城乡居民糖尿病患者住院基金频数分布类似于正态分布,说明大部分城镇职工住院基金实际补偿比较高,而城乡居民糖尿病患者住院基金实际补偿比分布更加均匀;同时城镇职工住院基金实际补偿比比城乡居民住院基金实际补偿比大约高26个百分点。由图2可知,通过对城乡居民糖尿病患者住院基金实际补偿比频数分析可以发现,2013年有61.56%患者住院基金实际补偿比在35%~55%之间,相对于2012年的61.43%高出0.13个百分点;同时7.24%的糖尿病患者住院基金实际补偿比均低于30%,该指标较2012年的7.39%低0.15个百分点,说明2013年城乡居民糖尿病患者住院基金实际补偿比较2012年有一定提升;通过对城镇职工糖尿病患者住院基金实际补偿比频数分析可以发现,2013年73%的住院患者基金实际补偿比处于65%~90%之间;只有9.4%以上住院患者基金实际补偿低于55%,城镇职工糖尿病患者住院基金实际补偿比高于城乡居民保障水平。为进一步显示两个参保群体住院医疗保障水平,我们对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门特医保基金实际补偿比求均值可知,城镇职工糖尿病患者住院基金平均实际补偿比(71%)显著高于城乡居民住院基金平均补偿比(45%)。
3讨论与建议
本研究利用天津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糖尿病患者医疗费用支出和医保基金实际补偿比数据资料,对医疗保险城乡统筹背景下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进行研究。研究发现城镇职工糖尿病患者平均每人年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城乡居民参保群体医疗费用水平,同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补偿比远高于城乡居民糖尿病患者保障水平。城乡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差异主要来源于我国长期二元医保制度发展,特别是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阶段特别明显。在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制度背景下,为提高城乡居民糖尿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消除城乡医疗保险差异,切实保障不同参保群体医疗保险利益,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3.1整合医疗保险政策标准,打破参保群体间福利分层在参保者缴费与补偿标准相统一原则指导下,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适度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水平;统一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如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医保“三目”目录,统一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允许参保者自由选择缴费类型,打破传统固有的医疗保险福利分层[10-11]。
3.2淡化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比,采用实际补偿比作为考核指标采用科学、合理研究方法确定医疗保险实际补偿比影响因素及影响程度,降低患者医疗保险实际补偿比提高的不利影响;同时将实际补偿比作为医保制度改善程度的测量指标[12],加大实际补偿比考核力度指导医保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
3.3加强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系统建设,缩小城乡医疗服务差距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和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建设,从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医疗信息系统、医药供应系统等多角度全面提升农村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是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的根本[13]。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扩大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完善《*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财政补贴标准
从*医保年度起,《试行办法》规定的老年居民财政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50元,其他参保人员财政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未成年人从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70元。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二、提高参保人员有关待遇
从*医保年度起,对有关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作以下调整:
1.建立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制度。根据“大病进医院、小病进社区”的精神,从*医保年度起,对按《试行办法》参保的人员,在本市定点乡镇(街道)、卫生院(含下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门诊就医的,其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中草药和针灸费),可报销20%。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参保人员就医即时刷卡支付的办法。现金支付和外地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00元。
2.降低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就医,降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600元调整为5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900元调整为7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1200元调整为1000元。
3.减少起付线设立次数。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起付线设立一次,从第二次起不设起付线。发生的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累加,分段计算。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与住院三者首次起付线合并设立一个。第二次起住院起付线的设立按原规定。
三、简化参保程序:
各参保单位对参保人员信息在网上进行录入申报。
各学校应在12月10日前用转帐方式(不用现金)将收缴的医疗保障费缴入财政专户,款项汇入:*市财政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帐号*,开户:银行*支行。
除在校生外的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今年继续参保的人员,应在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的银行活期帐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由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医疗保障费。
参保人员申报和缴费的其他事项,仍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开展健康体检
按《试行办法》连续参保的人员,每两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组织健康体检年度中待遇有效人员,也纳入当年体检范围。体检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制订。
五、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