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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改革开放以后,企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与此同时,税收增加,财政收入增加,为我国人民生活的富足做出了突出贡献。由于企业上缴的税款是我国税收的最主要来源,所以国家要加大力度进行税务稽查,保障税收收入,造福人民;作为企业,也要采用合理的措施来降低税务风险,兼顾各方利益,使企业不断发展和壮大。
关键词 税务稽查风险 规避 策略
一、前言
伴随税收活动的不断展开,税务稽查也随之产生。税务稽查是使国家税收得以保障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该环节对税收的实现影响较大,离开该环节税收就会难以保障。税务稽查工作的展开有利于防止违法行为出现,规避漏税以及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因此,必须将税收秩序加以整顿和规范,以保障我国公民的应纳税收入。
然而,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治税环境也日益变得复杂化,出现了诸多困难。例如,各个层面的人员对进行执法的主体进行监督,我国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断地增强,因此,税务稽查的执行产生了阻碍,加大了执法风险。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的人士对税务稽查存在的风险和税收风险方面的管理所进行的研究并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在国内,对如何防范税收执法中存在风险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透彻,与实践要求的相比较为滞后。实践方面,虽然在税收的征管体系中,税务稽查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出来,但就现阶段而言,我国的税务稽查从总体上来讲还存在着质量不高、效率较低等现象,若想依照法律治理税务和公平公正的进行执法仍存在着诸多的不定因素。
二、税务稽查的重要性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在这次大规模的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我国的经济运行受到了较为明显的影响,我国政府较为及时的采用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将积极的税收政策灵活的运用其中,从而使经济保持平稳较快的增长。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执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环节,同时也是税务机关积极履行其职能的重要表现。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企业要对税务稽查进行正确的认识,不但要积极的予以协助和配合,还要能够同税务稽查人员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使对税务的理解与支持等情感充分的表现出来,这一点对于规避税务风险也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企业不能够正确看待税务稽查,便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阻碍,引起连锁性的税务检查,从而增加额外的税务负担。规避税务风险是一种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现象或者说是纳税人的一种行为,就是指相应的纳税人或者企业的机构能够在已经定好的税制框架里面,纳税人对其战略、投资、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的规划,对与其相关的理财以及涉税事项等进行巧妙的安排,以此来使纳税人的价值最大化在财税管理活动中得以实现。规避该环节风险存在的内容主要有:运用有效的方式完成对节税的筹划工作,依靠合理的方式实现对风险的有效规避,灵活的运用经济手段,尤其是运用价格手段来对税务负担进行合理的转嫁。对税务负担进行合理的转嫁,达到良好的效果,必须考虑交易的形式、征税的具体范围以及采用的计算依据等方面的影响。
三、企业税务稽查风险规避的原则
目前,诸多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缺乏规避纳税活动中风险的能力,使得企业利润增长的速度不断下降。因此,企业要想实现快速稳健的发展就必须拥有高素质的税务管理人才。在配合税务稽查工作的过程当中一定要遵循其相应的原则,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
1.遵守法律的原则。
税务是企业财务管理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规避税务风险一定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不能逾越,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通常情况下,若是违反了法律都会付出极大的代价。所以企业在进行规避税务稽查风险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对其相关的法律严格的遵守,绝对不可以违反法律,不然会造成负面影响。
2.重视成本效益的原则。
对企业而言,获得利润是企业生产和经营最主要的目的。加大在税务稽查风险规避方面的投入,应使企业支出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所以说,企业在规避税务稽查风险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对其产生的成本进行充分的考虑,不仅要计算显性成本,也要重视其中存在的隐性成本。
3.进行综合性筹划的原则。
企业在规避税务稽查风险这个过程中不单是要对某一个税种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规避,而是需要站在一个整体的高度上来看待整个赋税所产生的情况,其主要目的是降低纳税的整体水平,只有做到这样才会在真正的意义上使税收风险规避得以实现。如果只是一味的专注于某个税种在数量上呈现的降低,通常都会导致其它的税种在数量上的不断上升,从企业整体上而言毫无价值。
四、目前我国企业税务稽查风险规避存在的问题
1.税务稽查风险规避概念模糊。
由于我国现有的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还不是很完善,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着漏洞甚至是空白,这样就会给偷税漏税者留了缝隙。从原则上而言,规避赋税并没有触犯国家与其相关的法律,但是就本质上而言,这样的做法违背了国家立法的初衷。由于规避税务稽查风险和税法的初衷并不相悖,使企业以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所保障的同时,国家的税收收入并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是利于国家增加税收的。
2.管理层对税务稽查风险意识不高。
在我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进行之后,通过其逐渐地推进,税收的征管环境也随之变得愈来愈严格,大部分的企业都还全然不知。因为税务稽查风险而导致破败的企业重复的提醒着人们:管理层一定要了解到税务稽查风险日益剧增,如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就会在税务检查中功亏一篑。
3.缺乏内部监督机制。
企业税务稽查风险的大小与其负责人密切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心强弱以及其自身的工作能力都是主要的决定因素。所以,企业要在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税务复核制度,从而使税务稽查风险降低。除此之外,大多数的企业税务稽查风险都是由财务处的工作人员进行控制。企业中的管理人员缺乏必备的税务管理能力,也是导致企业税务稽查风险防范能力不强的重要原因。
五、完善税务稽查风险规避制度的对策
1.选择防范税务稽查风险的重要税种
企业的税收所要承担的责任同企业的组织、决策与经营范围是紧密相联的。企业的组织机构越庞大,企业的决策就会越复杂,经营范围越广,所涉及的税种也就越繁多。每个税种所具有的性质各异,税务稽查风险规避的途径和效果也不尽相同。所以,通常选择具有较大影响的税种是规避税务稽查风险的关键所在。
2.巧妙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在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过程当中,要充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地对税务风险进行规避,给企业赢得更好的经营效益。要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既要与国家产业发展的方向相符合,同时也要与企业整体经营战略的调整相符合。在当今社会,企业一定要顺应经济发展潮流,抓住发展机遇,灵活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3. 建立税企沟通机制
企业应该建立一条能够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的绿色管道,并可以保持其畅通无阻。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掌握最新的税收规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规避税务稽查风险。尤其是在企业有重大经济事项出现时,都应该积极主动的向税务机构咨询与其相关联的税收法规,认真的听取税务机关所提供的建议,以此使企业依法纳税有所保证,从而更好的维护其合法权益,更好的规避税务风险。
4. 拥有规避税务风险的组织和人才
企业决策者的重视,财税组织的健全,人才的高素质,才能保障企业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又充分维护企业的税收权利和义务,规避税务风险。
六、结束语
目前,我国企业都已经逐渐的建立了较为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当中也日益步入正轨。但是,对于我国现代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要予以高度的重视,这个不足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着企业更进一步的发展。因此,要求企业在经营运行的过程中重视税务的管理工作,通过恰当的措施对企业税务稽查风险进行合理有效的规避,提升企业规避风险的应对能力,推动企业更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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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员稽查企业纳税事项以前也是手工为主,对象是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现在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都是纳税事项证据的来源,大部分企业的会计处理已经实现信息化,无论是稽查企业纳税事项还是注册会计师会计报表审计,必须在计划和执行时对企业信息技术进行全面考虑。信息系统的使用,给企业的管理和会计核算程序带来很多重要的变化,数据存储截止、存取方式以及处理程序影响到稽查的线索,在信息技术环境下,必须基于系统的数据来源及处理过程考虑数据准确性以支持相关结论。国家“金税”工程的设计和完善应该借鉴和联系“金审”工程,审计机关用得较好的AO2011(现场审计系统)完全可以类似地用于审计式税务稽查。加强对稽查人员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培训,借鉴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常用的审计软件,和软件公司合作开发适用于税务稽查的软件,完善和升级“金税系统”。我国审计署“十二五”规划中有“加大对国家信息化建设情况的审计力度,建立和完善电子审计体系”。笔者认为,“创新审计方法的信息化实现方式”依然会是发展趋势。税务稽查主要环节有选案、检查、审计和执行。选案时难免有人为偏好,不同的检查组,在检查环节对相同的企业,检查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在审理环节如果检查不全面,审理也就无法全面,因此检查人员与审理人员意见往往一致,形不成有效制约制衡机制。执行环节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注册会计师会计报表审计是有严格的质量控制准则要求的,典型的像审计工作底稿三级甚至更多级的复核制度,重视审计服务作用,把握成果转化是关键。税务稽查部门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稽查之前制作检查计划书,类似于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稽查过程中形成稽查工作底稿,记载稽查过程、方法、线索、证据、处理意见等,整理汇总后制作《税务稽查报告》,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在不断完善中,可以借鉴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加强质量控制,税务稽查的相关计划、工作底稿、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引入复核制度。事后廉政反馈,由税务监察部门寄发税务稽查人员廉政监督卡,由企业填写后直接寄往税务监察部门,不得由检查人员收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等是经过评价记录而且要接受注会协会监管和财政部门检查的。税务稽查部门的廉政行为除了要加强纪检监督,也要加强第三方监督。目前,审计机关执行的税收征管审计是监督税务部门依法履职,加强对税收征管机制、专项优惠政策和重大税收制度运行情况及效果的调查、分析和评估。我国审计署“十三五”规划中还是要强调加强税收征管审计的,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核算水平、完善税收征管环境、减少税务机关越权行为。
二、账项基础方法与风险导向审计方法
税务稽查如果局限于涉税会计凭证和账簿的详细检查,只是以账项为基础,花大量的时间在对账合账上。例如,对建筑行业企业的税收征管,从征税环节看,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建筑业企业经营周期长,会计核算业务复杂。由于企业规模大,经济活动和交易事项内容丰富,需要的稽查技术也日益复杂,需要有效率的检查方法。20世纪五十年代起以内部控制测试为基础的抽样审计给税务稽查的启示是把视角转向企业的管理制度,特别是会计信息赖以生成的内控,节约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是一种有效分配审计资源、降低审计风险的方法,用在税务稽查中,流程更加程序化、规范化,更有力于提高效率、规避风险。
三、审计式税务稽查模式与注册会计师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
审计式税务稽查改进了传统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关键环节,引入风险评估程序,风险评估程序为稽查人员识别需要特别考虑的领域、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稽查程序提供了重要基础,有助于稽查人员合理分配资源、获取充分适当的稽查证据。注册会计师在风险评估中用的一些方法都可以类似地应用到税务稽查中,检查之前采用分析性程序,如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企业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同行业比对,财务信息各要素,各个比率及与历史同期的比对等,评估税务风险,确定疑点,利用各种联网数据进行计算机模型分析比对,做到事前详尽了解,发现一些重点疑点,带着重点和疑点进企业,一一检查清楚上述疑点,顺藤摸瓜,减少盲目性。税务稽查停留在过去的账项基础就像处于详细审计阶段,仅依赖于实质性测试的结果,很多审计历史案例告诉我们,仅有实质性测试程序是远远不够的。税务稽查当然不能故步自封,要与时俱进。许多重点税源企业规模迅速扩大,分支机构、子公司、关联方越来越纷杂,纳税人都在学习税法,合理避税,追补税收收入、以查促管需要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站在更高的视角,稽查程序更规范化,人员要有向注册会计师看齐的业务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怀疑态度,在稽查方和纳税人的博弈中才能赢得主动权。稽查目标集中在发现重大涉税问题,要求稽查人员自始至终保持专业怀疑,并需要更多的专业判断;深入了解企业及其环境,多渠道了解企业所处的行业及同行情况,发现企业潜在的经营风险及财务风险,并评估财务报表发生重大税务风险;以风险评估结果决定稽查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如果评估企业发生重大税务问题的风险很高,则需要特别的稽查程序;以风险评估决定收集证据的质量及数量:风险评估越高,所需涉税证据的证明力就越强,数量也越多。控制测试用于评价企业内控设计与执行有效性,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相似,了解企业的关键内控点,发现薄弱环节。税务稽查人员不仅要了解税收政策,更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了解每个业务循环的内部控制制度,掌握控制测试的方法,如实填写稽查工作记录。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实质性测试是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直接用以发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审计程序,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具体有几百种详细的审计技术与方法,稽查手段,实际上远远不止这些手段。当然,稽查手段和审计方法在应用上是有区别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实测是针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漏报,税务稽查是针对企业涉及偷逃税款、违反税法的财务事项。
四、审计式税务稽查纳税服务与注册
关键词:税务风险;应对;处理
税务风险控制对于企业相当重要,作为税务风险控制的主体,企业除需掌握各种经营管理知识外,还必须充分了解税收制度和掌握科学有效的税务风险应对方法,有效利用沟通协调、风险预控等方法应对税务稽查,以获得切实有效的税务风险控制成果。
一、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情况保密。
3.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
5.陈述与申辩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不得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
6.税收法律救济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沟通与协调
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企业财务部门内部、企业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企业财务部门与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沟通和反馈,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企业要加强对税务风险管理涉及部门和人员的培训和沟通,增进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控制税务风险的理解,税务风险控制策略和目标应让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所熟知,纳税风险管理的流程和结果应被书面记录。企业要采取措施对税收风险控制管理的效果进行检查、监督,并对税收风险控制效果进行总结。
企业要建立准确可靠的税务信息系统。税务信息不仅包括税收法规和政策,也包括企业内部涉税信息的形成、传递、编汇和使用,因此在沟通的内容上,就不能仅仅局限在税收政策的沟通上,还要注重所有涉税信息的横向与纵向沟通。比如在确认销售额时,就需要生产、销售、管理等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才能准确地确定销售时点,并准备好与之相关的原材料供应单、销货单、审核单等同期资料,这样才能确保税务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准确申报纳税,并将税务风险降到最低。而要做到这一点,没有一个通畅、有效的沟通渠道是不行的,因此,企业内部对税务风险的管控,就要求设置一套可靠的税务信息系统,以检查是否存在税务风险隐患。
企业要处理好税企协调。由于某些税收政策具有相当大的弹性空间,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现实中企业进行的税务筹划的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特别需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的税收处理方面,要能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
三、应对税务稽查的处理策略
企业要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围绕《税收处罚决定书》进行分析,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分清主次,解决税务稽查纠纷。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检查通知后,应积极响应,准确了解税务检查的性质、进场时间、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做好进场前的自查和迎接检查的其他准备工作。税务检查人员进场后,企业财务人员应为主要接待人员,非财务核算资料不得擅自向检查人员提供,对于税务检查人员的疑问要妥为解释,应对检查时要按照税法规定维护企业权利。
1、程序方面。
分析援引法律条文的准确性、完整性;分析当事人申辩笔录是否缺乏;分析支持税务处理结论的证据是否充足;分析税务文书送达是否存在问题;分析税务检查结论的表述是否有误;分析税务检查人员有没有越权行为。
2、内容方面
分析税务稽查结论是否存在误差;分析税务稽查人员掌握的证据是否充分;分析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分析处罚决定是否缺章漏项;分析税务处罚是否失当;对税务稽查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时,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积极向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反映,争取获得同情与理解。
3、救济行为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听证、复议、诉讼等税务救济方式。
四、对税务内控体系的监督
企业应关注自身的税务风险内控建设,以完善的治理结构、责权设置和制衡机制作为内控建设和税收风险防控的基础。对税收风险控制要有全员意识和参与度,要制定日常税务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定期监督反馈改进。
1、通过内部审计定期评价税务内控体系;
2、及时纠正控制运行中的偏差,相应程序要及时反馈和落实改进措施;
3、将税务内控工作成效作为相关人员的业绩考评指标;
4、定期回顾和反省现有制度措施的有效性、必要性、充分性,不断改进和优化税务内控制度和流程,避免繁复冗长无效官僚制度的产生和监控成本的上升。
参考文献:
本文作者:刘婷婷工作单位: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的税务管理要从练内功开始,在强化企业的税务管理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国家税收法规和地方法规,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正确应对税务稽查。(一)强化税务管理的内部控制1.设置税务管理部门和税务管理岗位。我公司作为大型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遍布全国各地以及海外市场,企业组织结构属于总分机构模式,企业面临的纳税环境复杂多变,需要设立税务部门和相应税务管理岗位,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研究国家税收法规和地方税收政策,负责公司涉税业务,从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上,让税务管理工作更加专业化。2.制定税务管理制度。通过制定税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各级单位税务管理部门和岗位人员应履行的职责,税务管理中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约和监督制度,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制度,纳税业务的处理流程制度,税务管理工作考核以及激励制度等。3.执行税务管理流程。公司应将税务管理贯穿于各项经济活动的全部过程,要始终贯彻事前规划的原则,在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前进行税务筹划。同时要关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可能产生的税务风险,并根据实际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税务管理流程控制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在合法的基础上节约企业成本,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4.识别、评估和应对税务风险。公司要结合各项经济活动实际情况,以从经济合同谈判签订为起点,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处理过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制定详细税务风险应对方案,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5.沟通与协调。公司需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各经济业务的经办人与税务管理部、财务部、法务部等业务部门以及公司管理层的良好的沟通和反馈,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6.实施税务管理监控机制。税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结合公司面临的税收政策环境,针对公司各项涉税经济业务,定期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有效性进行评估审核,不断改进和优化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将实施税务审计和监督制度列为公司税务管理内部控制的一项行之有效而又必须执行的措施。
抓住企业经济业务的节点实施税收筹划1.分包合同类型的税收筹划及影响。如公司在签订工程业务分包合同书,分包单位同时提供施工设备租赁服务,此时就可以与分包单位签订自带设备的工程分包合同,将租赁服务灵活的变为工程分包作业的一部分,使租赁业务也适用3%的营业税,可以降低分包工程与租赁服务的业务成本,而且由于提高工程分包可扣除价款,降低发包方余额计算营业税计税基础,最终达到合理降低发包方营业税税负的税务筹划目标。例如:我公司中标某高速公路II标段,合同总价为48000万元,施工中,需要使用大型挖掘机、装卸机、起重机等重型施工设备,我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由于企业资源有限需要租赁施工设备,而且需要寻找附属工程分包合作伙伴。甲公司是一家拥有建筑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且兼营施工设备租赁业务的公司。按常规的企业纳税操作模式,我公司与甲公司达成了合作意向,签订了两年期设备租赁合同1000万元,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总价4000万元。此时我公司的工程承包应交营业税为(48000-4000)×3%=1320(万元);甲公司租赁业务需要交纳营业税1000×5%=50(万元),工程分包业务需要交纳营业税4000×3%=120(万元),两份合同营业税合计50+120=170(万元)。我公司通过税收筹划变更合同形式,将两份合同合二为一,即我与甲公司签订一份5000万元自带施工设备的工程分包合同,将租金合理分摊到分包单价中,这样甲公司租赁业务也能适用3%的营业税率,我公司通过税务筹划可降低甲公司营业税税务成本170-5000×3%=20(万元),为合同谈判争取了压价空间。同时工程分包总额就变成5000万元,我公司按扣除发包方价款的余额计算营业税为(48000-5000)×3%=1290(万元),降低营业税负1320-1290=30(万元)。加上按合同谈判争取到的压价空间20万元,我公司此项税收筹划可节省税务成本的50万元。2.分包合同签订主体税收筹划及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我们在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建议公司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尽可能选择具备资质的分包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若选择的分包单位没有相应施工的资质就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可依法实现税负转嫁,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能否以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是存在很多争议,各地税务机关的做法也不相同。3.折旧年限的税收筹划时间及影响。目前公司采用的折旧年限普遍高于税法的年限如电子设备,企业折旧为5年,税法规定3年;房屋建筑物企业折旧为30年,税法规定20年。我们对企业实行税收筹划时,建议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这样,可以提前将折旧费用提前计入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通过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折旧,能够将后期的费用在前期抵减所得税,推迟了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4.大修理费用支出额度税收筹划及影响。如果一次性修理支出较大,就会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形成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摊销,这样就会将前期成本费用后移。所以,我们恰当对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建议公司控制固定资产的修理保养一次性支出限额,使费用能够在当年一次性列支,推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正确应对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我们在应对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稽查的过程中应用税收筹划的观念:一是确定应对思路。接到税务稽查通知后,企业首先要弄清楚被税务稽查的原因,搞清楚来者目的,制定自查自纠方案,留出稽查补税的不重要事项,确定稽查补税的可承受额度。二是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之前,对企业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处理的合规性进行细致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三是专人陪同稽查。稽查人员进场开始查账,必须有专职人员陪同,以随时了解稽查人员工作进展,主动把握解释权,尽早化解涉税风险。四是谨慎提供稽查资料。各项资料提供给稽查人员前,必需认真检查是否存在涉税漏洞。五是仔细核对稽查底稿。要认真核对稽查底稿并加以分析,如果发现底稿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要及时与稽查人员沟通。六是及时反馈稽查意见。对税务稽查形成的稽查意见要认真研究,对稽查意见存在异议时,要提供有力依据和证据,并向稽查组提供口头或书面反馈意见。
1、当前税务稽查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现状及存在问题
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形成了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为主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对促进稽查权力的依法规范运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税务稽查由于受执法环境、监督手段、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对稽查权力的监督制约还相对弱化,产生了一些不廉行为,甚至还导致了个别违法案件的发生。究其原因:
1.1 稽查权力分解不尽合理,缺少相对制衡
虽然稽查按照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等程序进行了“四分离”,对稽查执法权力进行了分设和权限划分,初步形成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体现了对稽查办案全过程的相互制衡和监督。但是,上述四环节相分离的工作机制只是在同一稽查局内部形成的,权力依然还集中在稽查部门自身,这样的“权力链”极易使问题被“内部消化”,不能对稽查执法权力运作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制约,不能起到真正制衡的作用。
1.2 部门监督制约不够到位,外部监督乏力
现行对稽查案件的审理主要由本稽查局内部审理部门和上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加之各级对划分案件审理的权限设定标准不一,有的对稽查内部审理权限设置过大,有时达到标准案值需提请上级审理却被指定下级审理,造成内部监督不到位。外部监督常常形同虚设,被查纳税人常常慑于稽查部门的权力,对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纪检监察部门往往掌握不到真实情况和实质内容,只能做做形式上的工作。
1.3 稽查执法空间较大,法规制度还不完善
目前稽查执法工作仍然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如何实施税务稽查各环节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没有具体的法规性条文,使得实际操作缺乏应有的权威和刚性。加之《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务稽查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给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随意性留下了过多的余地,也给违法违纪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1.4 监督制约手段落后,考核指标不完善
稽查“四环节”相互监督制约主要是通过对相互间传递的资料进行审核和审查的,审核和审查主要靠人的经验和业务素质进行判断,存在很大的人为因素。有的问题不是从资料上能反映出来的,存在主观因素和随意性。虽然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快,但目前其功能仍主要体现在简单录入状态,虽然随着内控风险防御系统的运行,这方面情况有了一定的好转,但是仍满足不了对稽查工作监督的要求。对稽查工作的考核也不完善,稽查质量难以真实反映。考核不能实现预期的效果,甚至出现稽查质量考核指标与实际税务稽查工作质量不对称现象。
2、强化税务稽查权力监督与制约的有效措施
2.1 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规范执法意识
加强思想教育、强化责任意识,是提高办案质量、强化税务稽查监督和制约的根本。由于税务稽查工作特殊性,稽查人员稍有不慎就会陷入不廉的泥潭。因此,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首先,要加强理想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过好权力关、金钱关。其次,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逐步实现职业道德认识向职业道德行为和习惯的转化,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构筑反腐倡廉防线。第三,要加强法制教育,克服执法的随意性,增强秉公执法的自觉性。第四,要定期轮岗。稽查岗位是税务系统的重要岗位,长期在这种岗位上工作,容易产生一些特权懈怠思想,工作会遇到“瓶颈”。通过轮岗,有利于激励稽查人员不断学习、积极进取,有利于将思想素质好、稽查业务强的同志充实到稽查工作岗位上来,增强稽查工作的活力。
2.2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内部监督
要在认真贯彻落实稽查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案件复查力度,强化对执法权力的制衡,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第一,严格落实制度,深化执法制约针对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的业务流程、操作程序、办案权限、质量标准、执法责任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研究细化,出台一系列稽查工作规程和稽查工作制度,有效规范检查人员的执法权,促进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当前我们所制订完善的一系列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就值得借鉴和推广。这些一系列制度的落实使稽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有章可循,既保证了稽查人员正确行使执法权,又防止了稽查人员,保证了稽查权力的依法、规范、有序运作。
关键词: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良性互动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工作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才能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源管理,才能保证税务工作各环节形成良性的互动,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
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虽然同为对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但还是有很大区别。从纳税评估方面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中《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从税务稽查方面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中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释,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互动
1.以纳税评估搭建税务稽查的信息平台
完整的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分为纳税评估信息的采集、纳税评估对象的选定、评估分析、核实认定、评定处理五个环节。
全面掌握涉税信息是有效进行纳税评估的关键,因此纳税评估信息应实行多途径、多方式的信息采集。采集的内容既要包括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也要包括税务机关外部的涉税信息,例如来源于其他行政管理机构、银行或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综合治税信息以及来源于媒体、互联网等信息载体的有关资料。
纳税评估对象的选定是指税收管理部门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智能化分析为手段,指标分析和综合分析相结合,对评估客体的各项涉税指标进行比较和分析、处理。
评估分析是一种逻辑性的分析判断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在此环节纳税评估人员依托计算机征管网络中该企业的相关信息,结合日常对所分管纳税人的情况掌握,与上年同期、历史同期和行业指标等进行比较分析,找出明确的评估疑点。
核实认定是指由纳税评估人员区分情况,分别以询问、约谈、实地纳税评估等方式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纳税疑点进行核实和性质认定。在核实认定环节,纳税评估人员通过与纳税人沟通交流,帮助纳税人更精准地掌握税法有效解决纳税人因疏忽或对税法理解产生偏差而产生的涉税问题,规避纳税人处罚“陷阱”,缓解征纳矛盾,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在评定处理环节,纳税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核实认定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给出纳税评估的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如:查无异常、自查补税、移交稽查等。然后区分不同情况,制作相关文书,层级报批,进行处理。
2.以税务稽查促进纳税评估质量的不断提高
税务稽查是对纳税对象的一种事后的、刚性的监督手段,是税务专门稽查机构,依据国家税收法律,税务行政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制度、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事后审核、监督,并对涉税违法行为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处罚的活动。务稽查具有监督、惩处和教育三大职能,它的基本程序是: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处理决定执行,这四个环节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稽查选案是在具有普遍意义的人工税务稽查工作经验标准化和数据化的基础上,根据计算机的数据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排列组合,列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稽查实施是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稽查方案所确定稽查范围、种类、方式和内容等要求,依据稽查标准,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稽查的实务操作活动,它是税务稽查的核心环节。稽查审理是税务机关的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处以什么行政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过程。处理决定执行是稽查工作的最后环节,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决定付诸实施的活动,确保稽查执法的最终落实,贯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税务稽查可以弥补纳税评估环节的不足。目前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时,获得的稽核资料主要来源是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多为静态数据,不适应动态分析的需要。且资料多是纳税人主动提供的,鉴于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的差异和某些主观故意,失真和虚假的财务信息难免存在,难以体现其真实核算情况,对这些资料进行评估出来的效果会大大降低,导致评估资料失真。为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这时应配合以税务稽查,验证纳税资料的准确性及真实性,掌握企业的动态信息,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税务稽查可以反馈纳税评估的质量。税税务稽查的监督职能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检查与监督;二是对征税人征收管理行为及操作规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可以直接从管理方面发现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对税收征管工作质量进行考评,防范税收征管工作的随意性,保证征管部门严格依法办事,按章征税。正是由于税务稽查具有的这种职能,可以考核纳税评估质量的高低,促使纳税评估部门高效率、高质量的运转。
参考文献:
[1]程明红:建立税收风险管理体系 提高税收管理水平[j].税务研究,2002年02期.
一、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
税收服务,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全体稽查人员的宗旨、廉洁、法律意识教育,彻底转变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不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和思想观念,牢固树立税收管理服务的新理念,把纳税服务作为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落实到稽查工作中。一是要规范税务稽查的执法行为。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地执行好税法。在内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规范操作,强化执法权力的制约制衡。同时,要加大廉政建设力度,从根本上铲除执法不公,的现象,促进公开、公正执法。二是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把《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宣传到位,增强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和执行税务执法责任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侵犯纳税人权利的责任追究,促进执法人员严格掌握并稳妥实施“惩罚”措施,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三是健全和完善公开办税、服务承诺、限时查结,推行稽查回访、稽查服务考评制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全面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中,树起税务稽查执法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优良形象。
二、加强税法宣传搞好纳税辅导
税务稽查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围绕纳税服务需求开展有效服务。从纳税服务需求来看,纳税人最需要的服务是税收法律、政策及时宣传到位,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到位。从我们走访座谈来看,来之民营企业、改制企业和老企业的新会计人员对这方面呼声很高,要求强烈。这方面的服务到位了,即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规避偷税行为的发生,促进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降低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纳税的风险,节约税收征纳成本,也可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稽查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稽查人员“懂税法、懂政策、懂财务”的资源优势,下力气抓好这方面的服务工作。我们建议在稽查局内增设“税收咨询?纳税辅导”办公室,专门负责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政策咨询和上门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同时,要求全体稽查人员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稽查工作始终,边检查、边宣传、边辅导,做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相结合,让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质服务的过程中,主动接受纳税检查,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享受税收优质服务,使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尊重和保护。
三、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计划
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稽查计划,即可避免无效检查、盲目检查给纳税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提高稽查质量和稽查工作效率。因此,提高稽查选案准确性和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既是规范稽查执法行为,优化税务执法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强化稽查服务的重要体现。提高选案质量,首先要推行和健全完善纳税评估制度。建议管理、征收、发票各环节应半年或一个纳税年度,定期向稽查局选案股提供一次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信息,选案环节对所有纳税资料结合稽查案卷的历史资料进行整合、分析,采取人机结合方法对年度检查对象进行初步筛选。由县局牵头组织稽查、征管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将纳税人纳税情况综合进行科学地评估。结合以前一至两年的稽查信息,按照总局《纳税信誉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根据纳税信誉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对纳税人分户建档定级,实行ABCD四级管理制度。对A级纳税户,两年免出税务稽查;对C级和D级纳税人,列入当年稽查对象和稽查计划,进行重点检查。进而提高选案的准确率和制定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最大限度的避免“空查”现象,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
从稽查实践情况来看,稽查方式不当及马拉松式的检查,是纳税人最不欢迎的,它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影响纳税人的情绪,也影响征纳双方的成本效率。因此,探索稽查工作的新方法,努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仍是强化税务稽查优质服务的一个重要途径。一是建立税务稽查预警机制,采取预警式的稽查。对纳税评估,认为纳税人可能有轻微违法行为,漏税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且通过自查能积极主动补缴税款的;以及生产经营正常,但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纳税人,且税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稽查部门书面
通知纳税人进行自查,重新申报纳税,或对其某些行为作出解释,对拒不申报和解释的,才立案稽查。使纳税人有一个自查改过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人性化。二是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全面实施调账稽查,各税统查,减少纳税人接待成本,检查完毕后,通知纳税人对检查事实及可能给予罚款处罚的事项,进行认定和陈述。防止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处罚不当,给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害。三是开展约谈式稽查。对发票使用、财务核算正规,纳税态度好、诚信度高的纳税人,实行约谈式稽查。四是推行案件检查时限制和案件质量评审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速度,并通过质量评审制度,促进规范办案,提高质效。
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良性互动机制旨在减少税收流失,降低税收风险,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这一目标的实现,最终必须通过有效实施税务稽查,发挥其打击、震慑、促收、促管作用,提升联动机制整体效能。而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选案的准确程度,只有选准稽查对象、稽点,才能抓住整个稽查工作的中心链条,推动稽查向纵深发展。否则不仅会造成人员和时间的浪费,也降低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和效率。因此,如何提高选案准确率是我们必需思考的问题。本文笔者试从分析稽查选案环节存在的问题入手,就如何建立健全“税收分析指导选案、纳税评估有效供案、稽查和评估促进税源监控”的互动机制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应该肯定的是,近几年税务稽查部门不断探索选案方法,稽查选案准确率逐步提高,有力打击了涉税违法活动。但不可否认,选案准确率不高一直是稽查部门悬而待决的问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稽查工作效率。表现在:
1.选案方法不规范,随意性大
目前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税务协查等稽查对象的确定上,尚无规范的选案方法,未形成一套科学、全面的选案指标体系。专项检查只能将同类型的纳税人作为稽查对象,选案准确率无从谈起;专案检查,主要来源于纳税人举报,但由于举报人举报动机不同,很多举报线索可信价值不高,有不少是不实的举报,导致选案准确率偏低;日常检查基本上还是依靠人工选案,全国都没有统一的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各地基本依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确定稽查对象,依赖税务台帐或凭借选案人员及一些老同志的主观印象进行,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
2.选案依据欠充分,准确性低
无论是计算机选案还是人工选案,都必须依靠多渠道税务信息网络和大容量经济信息来源的支撑。如果没有丰足而真实的信息资源,选案工作就不可能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把握主动权。然而,在我们税务系统中却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仓库”,一方面是横向网络不到边,纵向网络不到底,缺乏稽查与征管、国税与地税、税务与银行、税务与司法部门等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征管软件中虽然有纳税人登记和征收方面的数据资料,但缺少纳税人日常经营的一些关键数据资料,造成选案不能对症下药。另一方面信息渠道狭窄,部分信息渠道时常阻塞,形同虚设,实际上只是连着一些( )信息“空白点”,难以取得更多的稽查案源信息资料。
3.选案计划朝令夕改,稳定性差
当前,偷税、逃骗税等案件比过去有明显的增加,需要进行税务稽查的对象越来越多。每年配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项检查多,上级交办、转办及群众举报案件等要放在优先位置检查,协查案件增长迅猛,基本都需要回复结果,此外,还要结合当地实际征收管理情况安排突击性的检查---选案工作常常陷入两难,计划过大,工作任务难以完成,计划过小,工作职责难以履行。稽查部门安排相应稽查计划的自主性就受到很大约束,缺乏必要的稳定性。
4.稽查征管衔接不畅,协调性弱
目前稽查与征管衔接不够,尚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衔接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稽查选案工作无论在组织形式上,还是在方法措施上都未能与其它税务征管工作相同步、相配合,在稽查过程中仍隐含着稽查收入任务的压力,迫使选案主要偏重大户、重点户,对税收分析、纳税评估产生的案源,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税务各部门之间信息传递不详实、沟通速度慢,系统规范的微机选案一时难以实现;稽查完毕后的查核结果与初始疑点反馈和分析不足、同行业同类型的案例横向交流不够,导致稽查选案的准确率大大降低,严重削弱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二、完善互动机制、提高稽查选案准确率的几点建议
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税收分析指导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向税源监控要案源、纳税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和评估促进税源监控”的互动机制,实现分析、评估成果共享,提高稽查选案准确率,全面提升税源监控水平。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深化税收分析,提高实用效果,引导科学选案
税收分析作为互动机制的前提和基础,具有重要的指导、决策作用。但目前的税收分析深度不够,宏观分析一般停留在税种、税负、税源结构及同期同类比较等简单的分析对比上,微观税源分析停留在销售收入等几个简单财务指标的变动上,局限于一个企业的得失,简单对比,缺乏针对性、实用性,对税源管理没有完全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
因而迫切需要提高税收分析的深度,建立完善科学的税收征管状况、征管能力的分析评价体系,不断提高提高税收分析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引导性。要以行业税收分析为切入点,以行业平均增值率、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平均物耗能耗高低等为主要指标,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在时间和空间上反复交叉对比,找准行业总体指标与纳税人个体指标之间的差异,综合权衡各种信息,判断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按照分析过程中形成的风险点和优先级,寻找税源变化及流失的趋势和渠道,进而为评估、稽查锁定范围和方向,引导科学选案、提高选案质量。
(二)规范纳税评估,提高评估功效,输送有效案源
纳税评估这一环节承上启下,在互动机制中起着关键作用。从目前看纳税评估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力。表现在一是纳税评估指标分析体系不完善,致使评估难度大、效果差。现行评估指标体系的最典型思路是对某些企业测算得出税负率区间,而后要求行业中的其他企业以此为标准进行所谓真实的申报,评估处理依据以偏概全,非常模糊,结果造成评估人员和纳税人之间出现讨价还价的局面,最 终评估工作流与形式;二是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的关系未能理顺,评估充当了类似“准稽查”的角色,即纳税评估是不带处罚的税务稽查或辅导式的税务稽查,角色的混淆和颠倒,削弱了纳税评估应有的功能。
笔者认为要突出纳税评估的功能和效应。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纳税评估的效能定位。纳税评估的正确定位应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合理性进行评定的一项税收管理服务工作。它是介于税收日常管理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一种管理活动,目的是为纳税人对非恶意偷税行为自查自纠提供预警和帮助提醒,而对有恶意偷税疑点和经评估约谈后仍未自查自纠的问题向税务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因此纳税评估也是一种选案手段,是对原有稽查选案方式的一种有效补充。其次应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指标分析体系,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全面收集整理、纵横对比分析和综合测定后,建立较为完善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以合理性原则为标准。针对每个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进销规模等进行非量化的模糊分析,验证其是否符合合理性要求。对不符要求,经评估有问题的这样一些企业,经稽查有问题的可能性非常大。三要规范纳税评估案件移送选案的标准,移送标准应包含二方面内容:一是定性标准,如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嫌疑的,拒绝自查和约谈举证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经约谈举证疑点仍难以排除以及以前纳税评估时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等;二是定量标准,根据事前设定的几个行业主要指标,如有二个以上不正常或者一个主要指标低于或高于正常指标在多大幅度以上的。同时要建立纳税评估移送案件联系和反馈制度,为税务稽查选送有效案源,充分发挥税务稽查打击型监控的效能。
(三)拓宽案源渠道,完善指标体系,促进正确选案
稽查部门要杜绝坐等案源的做法,积极深入基层寻找案源,及时收集、分析地区纳税环境,加强税收调研,依靠准确的信息,有价值的线索,先进的分析方法,建立起一套科学的选案体系。为此,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提供机制,通过法规、规章等法律形式,制定纳税人必须提供的信息项目和具体要求,以确保信息来源的准确全面;充分依靠科技手段,拓展收集信息的渠道,广泛采集各方面的信息,加大税务机关与企业经营信息共享面,加快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网,实现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各类涉税信息的整体共享,变被动为主动,变静态监控为动态监控;进一步强化数据信息管理,应用先进的数据分析理念和成熟的数据分析算法,对已掌握的数据资料进行有效加工、整理、分析、挖掘,深入揭示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定量比较,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能够定性的量化指数标准,从而作为确定纳税异常户的参照依据,逐步形成自成体系的案源管理系统,为稽查检查提供准确的案源和清晰的检查思路。同时坚持前期选案根据和后期评价相结合,及时根据查处结果对前期的选案指标加以总结和修正,使得我们在选案——稽查——选案的良性互动中完善我们的选案机制、选案方法,通过实践一步步地摸索与反馈来及时修正选案指标,建立起一套更科学系统的稽查选案指标体系。
(四)健全完善制度,强化协调配合,提高选案实效
分析、评估、监控、稽查的深层次互动不能拘泥于协作机制的简单建立,必须以目标为导向,拓展互动深度,实现优势互补,切实提高稽查打击的准确性、实效性和震慑性。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只规定处罚的幅度,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统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轻,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这就使得税务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形同虚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经下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做了统一,在该文件中将偷税行为细化为若干种具体情节,并对各具体情节规定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关于在实体法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基本上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实体法中很少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这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况履行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但什么是“一事”却很难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风险,有税务机关曾因此而败诉,对纳税人的一些税务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教材《税务稽查管理》就有这样的表述:“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结果就是该“逾期不改正行为”将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的,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过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违法行为人就可以手持罚款数额为数不多的罚单永远不再设置或保管账簿了。很明显,这种理解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正确理解。新晨
2.税收法律责任修订建议.
第一,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该执行标准应当细化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不同的具体违法行为情节设定处罚标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对号入座,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这既方便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也使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严肃处理,轻者轻罚、重者重罚,充分发挥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