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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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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1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范文

一、我市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的现状

目前,全市共有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114家,其中已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合法歌舞娱乐场所58家(八步区25家,平桂区3家,富川县14家,钟山县8家,昭平县8家),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即擅自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56家(其中八步区4家,平桂区2家,富川县36家,钟山县14家),占全市歌舞娱乐场所的49.12%。

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为了招徕顾客,基本上都集中在居民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繁华地带的附近,而且大部分集中在城区和县城,只有5家场所(平桂区2家,钟山县3家)坐落在乡镇。这些场所经营者为节约成本,往往因陋就简,不少场所根本就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隐患。

二、我市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的危害

(一)严重威胁了消费者和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经营业主法律观念淡薄,安全意识欠缺,场所普遍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消防设备不足、应急通道狭窄、应急通道被杂物堵塞、未安装应急灯等安全隐患,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威胁了消费者和周围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也给监管部门带来高风险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严重影响了周边群众的正常休息

合法经营的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安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而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为了节约成本,往往少安装或不安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营业过程中经常出现噪声扰民问题,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休息,群众意见很大。

(三)扰乱歌舞娱乐市场的经营秩序

由于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在建设过程中投资较少,与合法的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相比成本上有一定的优势,因此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吸引消费者,在经营上对合法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形成一定冲击,挫伤合法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积极性,扰乱了歌舞娱乐市场的经营秩序。

(四)损害了歌舞娱乐场所的形象

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大多是因陋就简,往往两、三个包厢就是一家歌舞娱乐场所,而且为了节约经营成本,往往没有专业的保洁人员,由工作人员兼职打扫卫生,场所基本上都存在脏乱差的情况。给消费者、特别是外地游客留下不好的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市歌舞娱乐场所的形象。

三、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问题的成因

(一)场所硬件条件不合格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居民住宅区和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但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出于节约成本和便于招徕顾客的考虑,基本设置在自家住宅楼、商住两用楼或居民区中,不符合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办证条件,导致无法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者在认识上存在误区

一是2015年国家实行“先照后证”改革后,一些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业主不清楚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要办理的手续,误认为只要取得了营业执照,就是合法经营。二是大部分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存在侥幸心理。他们心存侥幸地认为无证经营不一定能查到,而无证经营约束少,可以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有效逃避税费、装修等成本支出,一些经营者宁可冒着违法经营风险,也不愿意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办照办证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对申办企业提醒不到位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之前,先要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条件较松,只要有合法身份和经营场所就可以,但消防、环保部门的证件较严格。文化部门的许可证必须拥有工商营业执照和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才能核办。如果经营业主在办理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时不提醒和宣传不到位,一些申办企业会误以为有工商营业执照就是合法经营了,往往会拿到营业执照后就投入装修,如果得不到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是场所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文化部门无法补办许可证,就会出现新的无证经营场所,查处起来成本很高、难度很大。

四、整治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问题的对策建议

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予以取缔。但实际操作中极为困难。一是歌舞娱乐场一般投入资金较大,少则5万—10万元;多则几十或几百万元,立即取缔关门,业主损失很大,抵触情绪较大,执法难度风险大。二是文化部门执法是弱势执法,没有强制措施;无证经营业主往往置文化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的通知不理,照常营业。如果仅凭文化部门去监管查处,收效甚微。不彻底整治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行为将后患无穷,何时出问题也无法预料。为做到标本兼治、把无证歌舞娱乐场所问题治理好,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严格执法,信用惩戒

以日常巡查为主,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确保市场检查持续不断、严查违法经营持续不断,使良性循环有序检查形成常态化。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歌舞娱乐场所,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责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场所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将场所经营业主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二)加强立法,保障执法

自2017年10月之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而目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并未进行修改,并未赋予文化部门查处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的有效手段,导致文化行政部门在查处无证歌舞娱乐场所时,只能责令其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而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拒不停止的,文化行政部门也缺少相应法律法规和有效的手段予以取缔。建议参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赋予文化行政部门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给予罚款、查封场所、扣押从事经营活动专用工具、设备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以保障取缔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加强办照办证部门信息沟通,负起向申办企业提醒宣传的责任

工商部门在受理歌舞娱乐场所企业申办营业执照时,应向申办企业提示宣传:申办歌舞娱乐场取得营业执照后还必须获得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文化部门的许可才能开展合法经营,否则仅有营业执照就开展经营的属违法行为。同时工商部门受理歌舞娱乐场所企业申办营业执照后应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告知消防、环保部门及文化部门何时何处何人申办了歌舞娱乐场所企业,方便这三个部门的监管,及时督促申办人办理相关证件。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无证经营的现象产生。

第2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范文

为了贯彻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营业性舞厅的规范管理,有效治理和解决目前我市营业性舞厅中存在的问题,为全市人民创建一个文明、向上、纯净的休闲娱乐场所,特就*市营业性舞厅的审批与管理做如下通知:

一、凡是在*市开办营业性舞厅,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车站、机场、建筑物地下一层以及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邻的区域。

二、新设立的营业性舞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米,按人均占地面积1.5平米计算,设定舞厅核定人数。营业性舞厅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越核定的人数。

三、新批准设立舞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主要从业人员,文化部门必须予以认真严格的审查,并由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犯罪的书面证明。不得让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在舞厅内从业和担当舞厅的主要负责人。

四、营业性舞厅的亮度每平方米不得低于5瓦的照明设备,并备有应急照明灯,舞厅里的舞池和休息室必须分开设置。

五、营业性舞厅在开业前必须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同意意见书。舞厅在营业期间,应当保证通道疏散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六、营业性舞厅应按照条例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并将录像资料留存三十日备查。

七、营业性舞厅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同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娱乐经营许可证》。

八、舞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舞厅的消防安全和其它安全负责。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状况,及时维护更新。舞厅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上墙出示,以有利于社会的监督。

九、经营迪斯科的舞厅应按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十、营业性舞厅应建立营业日志并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建立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名薄,以备文化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营业日志应保留60日内备查,不得删改。

十一、营业性舞厅应严格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时间限制的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不得营业。

十二、舞厅严格限制未成年人进入。

十三、鉴于日前我市舞厅的面积狭小、房屋老化、消防及各项硬件设施落后、导致舞厅管理不规范的实际状况,各区文体广电局要对*市2006年的年检登记舞厅在《娱乐经营许可证》发放前逐一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市文化局将对各区、县(市)的检查情况进行核查,合格的发放新的《娱乐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发给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仍不合格的,撤消该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十四、根据我市文化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要求,*市文化局鼓励在各个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开办营业性舞厅,并允许在*市现有的舞厅审批标准上放宽营业米数的限制,以促进我市的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文化娱乐业的繁荣发展。

十五、各区、县(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受理审批新的营业性舞厅的过程中,要本着对社会、对百姓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认真审批新的舞厅。

第3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范文

保障节假日期间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县政府决定对全县娱乐场所进行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省、市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的要求,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县的娱乐场所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经营,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成立组织

为切实加强对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的县娱乐场所整治领导小组,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局,_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内容

(一)严查未经文化、公安、环保、消防、工商等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娱乐场所的不良经营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要进行地毯式的检查,消除娱乐场所的火灾隐患。

四、时间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时间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摸底排查阶段。这段时间内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全县的娱乐场所的数量、分布情况、经营情况、规模、法人代表等情况进行详细地摸底排查,并登记造册上报。同时要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标语等形式向社会大力宣传。

第二阶段:为治理整顿阶段。通过第一阶段的工作,对规模较大,环境较好,初步符合开办条件的娱乐场所,经营业主主动向有关单位申请,公安、环保、文化、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及业务要求进行严格把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审批。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通过前两个阶段的治理整顿,对符合条件的娱乐场所进行检查验收,进入正常的经营状态,依法纳入各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之中;对经过整治仍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娱乐场所一律予以取缔。

五、职责分工

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是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统一指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县文化局牵头负责此次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对申请设立的厅进行调查了解,摸清底数,严把审批许可关;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审批设立的娱乐场所进行听证,对依法批准设立的娱乐场所的日常经营活动负责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根据其职责范围负责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认真把好行政许可前的治安和消防安全关。对不符合申报消防安全条件的娱乐场所,坚决不予办理消防安全意见书。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依法设立和审批的娱乐场所进行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厅的经营活动。

县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依法申报的娱乐场所进行边界噪音的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对辖区内擅自经营的娱乐场所要进行严格监管,切实负起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报道,做到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4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或者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宣扬、赌博、暴力以及与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

(三)制作、贩卖、传播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5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范文

目前,全县共有网吧38家,KTV 16家(其中6家有证),书店20家,印刷企业8家,电影院2家。春节前后、两会前后及我县创城期间,为切实加强全县文化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全县文化市场经营秩序,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全县网吧、KTV、出版物等文化市场进行了多次拉网式检查。检查期间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若干份,处罚一份,并取缔一处由河南籍人在我县进行出售出版物的游商地摊。

所有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一丝不苟,查证照,看日志,查经营项目,重点查看了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及网吧新版净网先锋技术监管软件和人脸识别系统的使用情况;安全隐患方面,重点查看了消防安全证照、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灭火器是否过期及是否存在吸烟现象等事项。在检查的同时,执法人员还对全县文化经营单位作出要求,要求他们加强内部管理,必须做到合法、文明、健康、安全经营,努力提升文化经营场所自身形象,为市民创造健康向上、充满正能量的文化娱乐休闲环境。执法人员通过对全县文化经营场所的检查,多数业主都能规范经营,个别场所存在抽烟现象、消防通道有杂物等问题,执法人员对此及时督促经营业主进行现场整改。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取缔无证或有证经营娱乐场所的办案难度大。在近年的执法工作中虽然这类案件很少但却是执法工作的难点,因为娱乐场所投入资金量多,业户损失大,业户有一定法律保护意识,文化部门执法阻力强,处理不当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 除极少数无证经营者不知道从事经营活动要办理营业证照外,绝大多数无证经营者都知道凡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事先取得营业证照、文化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方可从事文化经营活动。一些规模较大的无证场所,有想办理证件的意向,但因为办理的条件过于严格(主要是消防方面证件,有的娱乐场所虽然各方面达到消防要求,由于所租的楼房整体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导致不能单独办理消防的证件),一些业主在咨询办证条件后,自知无法办理,便不再理会,自行经营。二是对无证经营的场所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娱乐场所受公安、工商、文化等多部门共同监管,部门之间既有各自的职责范围又有管理的交叉配合。这就需要对无证的经营行为必须进行联合监管。但由于部门的职能存在交叉,导致了有些问题谁都该管谁都不管的现象,从而使无证经营者有机可乘。三是执法力量薄弱,面广且安全管理难度大。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下一步,我们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从严开展文化市场执法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强大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二是深入推进文化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开展专项整治,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整治、隐患整改督查等制度,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不断巩固整治成果。三是扎实开展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抓好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营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筑牢安全生产基础。

第6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范文

《*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包括依法设立的电影放映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八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九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以及各场次之间,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变配电室总额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应当做好记录。

变配电室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

第十四条变配电室应当配备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

第十五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十六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

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第十七条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

第十九条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第二十条营业区域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舞台幕布、银幕、窗帘等应当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区域内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且不停止营业的,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区域应当与其他营业区域相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将经营场所出租的,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对各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实际容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歌舞娱乐场所的核定人数按照营业区域面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15平方米。核定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

第二十五条当接近核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文化娱乐场所与商场等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畅通,并在商场等单位营业结束后安排工作人员指引人群疏散。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发生危险时,能够在终端机显示器上以视频形式予以提示。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报警系统,并在包间、包厢的视频设备上设置开机安全提示语。

第二十八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三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文化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属于行业监督管理或者专项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7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 餐饮娱乐业;环保;前置审批

 Abstract: with the xian city restaurant industry entertainment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ervice industry, catering, song hall of lampblack, noise produced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frequently occurred, cause residents strong dissatisfaction. Statistics show that the number of complaints dining environment pollution are on the rise. The main reason for the produce pollu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intervention lags behind, the second is the owner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 three sources of pollution treatment facilities is not perfect. Therefore, to apply for a new business entertainment place, according to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owner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in before the license, should first deal with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he eia reasonable location, the use of clean energy sources, install pollution treatment facilities. In order to contro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from the source, reduce residents complaints, and construct the harmonious and stable social order of purpose.

Keywords: dining entertainmen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ad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中图分类号:F2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第三产业蓬勃兴起,餐饮娱乐业的发展速度也迅猛。但是,由餐饮娱乐经营场所的油烟、气味和噪声等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在日益加剧,并逐渐演化成为居民投诉的焦点问题,由此而引发业主和居民的矛盾也在不断升级。目前,广州、武汉、南京、太原、三亚、徐州等大中城市正下决心加大力度解决餐饮娱乐业的环境污染问题,而西安作为西部大开发的龙头城市,其餐饮娱乐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居民投诉量在不断增加,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新的不稳定因素,正确对待和解决这个问题成了城市管理者的当务之急。下面以雁塔区为例,就餐饮娱乐业存在的环保等问题及环保部门对新开业的餐饮娱乐业执行前置审批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和研究。

二、餐饮娱乐业存在的环保等问题

二.1 涉及投诉的场所绝大部分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也未进行环保验收。

近几年,雁塔区的经济总量及发展速度连续多年列13区县之首,餐饮娱乐业的发展速度也很快,总量也居全市前列,而且档次高、规模大。调查显示雁塔区全区的餐饮娱乐企业规模以上有569家,而每年到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审批的餐饮企业却只有聊聊几家,绝大部分餐饮娱乐场所在没有进行环保前置审批的情况下就开门营业了。其中有的由于选址不当,有的因为环保设施简陋,有的就根本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所产生的油烟、噪声、异味、污水等污染物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休息和正常生活,导致居民大量投诉和反复投诉。

今年的群众投诉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从投诉的渠道看,投诉渠道更宽,有市长专线,市政府网站,市政府新闻监督,政府互动平台,西安新闻监督,市局领导,“12369”,群众来信,接访等渠道。二是从投诉的数量看,呈逐年快速递增的趋势。三是从投诉的对象看,绝大多数处于居民区内和沿街底层商业用房。四是从投诉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在烹饪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气和营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噪声,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对楼上或附近居民造成污染。有的KTV因营业时间过长,排风机、空调机、音乐等产生的噪声使人无法入睡。也有少数小餐馆没有安装油水分离设施,污水就近接入下水管道,且常年累月不疏通,管道被油污和残留物堵塞,造成污水横溢、臭气熏天,夏天变成蚊蝇滋生地,严重影响小区的生活环境。五是从处理投诉的效果看,处理难度不断加大而处理效果却越来越差,经统计,所有被投诉的对象绝大部分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也未进行环保验收。

二.2 环保部门面对的是有义务接待投诉而无权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8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歌舞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场所。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咖啡厅、西餐厅、茶座、餐厅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场所。

第三条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五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

第七条歌舞娱乐场所位于地级以上市(城区)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位于县(市、镇)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广州、深圳等其他珠江三角洲地区可以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提高上述标准,报*省文化厅批准执行。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营业面积按照上述两款的标准核定。

第八条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管理章程;

(四)歌舞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住址和个人简历)及上述人员没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五)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七)资金证明;

(八)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九)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上述第(八)项材料亦可在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后提交。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收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申请后,应当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书面声明的真实性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上述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原工作单位等进行核查,并取得上述单位出具的没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书面证明。

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外方投资者的核查,由被核查人员提供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第十一条经上述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上述书面证明或者公证文件齐全后正式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退回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向行政许可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5日内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拟设立场所的地点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以及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等。公示程序按照《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办理。

公示期为10日,文化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应该是介于公示期届满后的5日内的时间。

文化主管部门的公示应当张贴在拟设立场所及其邻近的商用、民用建筑物的醒目位置。

上述利害关系人是指合法权益受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歌舞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听证人员。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由文化主管部门指定本机关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指定1至2名听证员协助工作,并指定专人为记录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相关事务。

文化主管部门应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的姓名、身份等事项书面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听证地点可以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举行,也可以在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其他地点举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听证,由*省文化厅派工作人员到拟设立场所的地区组织,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人员认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五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听证员、记录员的身份、职务;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核对其身份;

(四)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六)宣布听证秩序;

(七)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和依据、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八)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九)听证主持人可以对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询问;

(十)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总结性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延期举行听证,有正当理由的;

(三)临时决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回避,当场不能确定更换人选的。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延期听证的原因消除之日起5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举行听证;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中止听证的原因消除之日起5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十八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和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姓名;

(五)申请回避的情况;

(六)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依据、理由及相应的证据;

(七)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八)延期、中止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十九条组织行政许可听证的费用由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承担,但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所支付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结束后2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核定歌舞娱乐场所可以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以实际使用面积按人均2平方米计算,其中舞池容量为人均面积1.5平方米;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歌舞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9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范文

一、做好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增强执法力量

一是为确保今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我县于 成立了县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新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11个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文体广新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县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全面推进和深化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县各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市场管理。

二是因旅游市场执法职责划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意识形态属性、执法任务的动态,向上申请保障人员编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2人4个编制划转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未批复),同时严格编制管理,不挤占、挪用文化执法人员编制,确保文化综合执法人员在编在岗。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实行不同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统一使用执法标识、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证件。

三是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保障文化综合执法的日常办公、队伍建设、执法装备购置、信息化建设、执法服装、人才培训、执法办案、“扫黄打非”等费用。

二、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进程,夯实互联平台建设工作基础

按照相关要求,一是我局行政权力事项均已入驻   中心网上审批系统及福建省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二是完成我局权责清单管理系统事项数据核对工作。经梳理我局共有权责事项 项(因市级“四级四同”导致公示权责事项数量与网上办事大厅不符),其中:行政权力事项 项(含行政许可 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处罚 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征用0项,行政裁决0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监督检查32项,其他行政权力19项);公共服务 项;内部管理(审批、审核)事项2项;其他权责事项50项。

三、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市场准入与监管工作

截至目前,全县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共有47家,其中歌舞娱乐 家,电子游戏(艺) 家,网吧 家,音像制品 家(未注销),出版物经营单位 家,印刷企业 家,电影放映单位  家。高危险体育项目(游泳)场所 家。

(一)创新审批理念,转变职能,提升服务质量

为进一步优化和创新审批模式,切实解决窗口办事难、效率低等问题,真正方便群众办事,我局多次提供“上门服务”。 自“最多跑一次”实施以来,我局窗口在完成“最多跑一次”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将服务延伸至乡镇,以推进“最多跑一次”向基层下沉。 

(三)落实“多证合一”改革,加强改革后续监管

根据市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列入了我市第一批“多证合一”改革范围,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一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无需再到文化部门重复办理。 

(四)以行政审批为核心,行政工作有效展开

截止至今,我局在行政服务中心共办理18件审批件,严格按照“最多跑一趟”的要求,进行网上受理。其中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年度核验4件、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者及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单位年度核验12件、单位或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含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1件、申办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审批1件。无任何违法行政收费现象,无一例被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无群众行政投诉、无举报反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案件,也无因具体行政审批行为不规范而引起的行政赔偿。文化市场项目审批合格率达100%。严格按照规定流程操作,全面、真实、准确填写业务资料,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着力于行政审批提速,以增加审批时效。

(五)开展法规培训工作,加强文化市场监管

为了更好的规范各类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净化文化市场环境。今年年初,组织了游艺娱乐、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音像制品、印刷企业等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针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条例、法律法规及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参加人员60余人。

(六)加强自身素质,提升自身综合水平

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理论修养和业务水平,一是我队多次举办队内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含盖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文书写作,案卷制作、传达学习上级举办培训班的学习内容等相关内容,营造了“学习就是工作、工作必须学习”的良好氛围;二是积极参加省市举办的各类培训,目前共参加培训3人次,全面提升了文化市场监管及服务能力。

(六)坚持依法行政,文化市场安全平稳,规范有序

以日常检查和专项治理为手段,不断完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和管理体系,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先后开展了“   、、、、、     ”等专项整治行动,全县文化市场安全平稳。

截止目前,文化执法大队共出动检查 人次,检查各类文化经营场所 次,接“ ”举报2次,处理率100%,共立案处罚 起,办结 起,罚款 元。经过治理整顿,有力打击了文化市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