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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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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

第1篇: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范文

[关键词]乡村治理;制度权威;正式制度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5)03-0080-06

乡村治理是治理理论与乡村实际相结合、解决乡村问题的新模式。在当代乡村治理实践中,如何通过制度安排促成治理网络的一体化行动是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由于当下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不是缺少制度规范,而更多是制度权威不强、制度效率较低、制度失灵频繁,所以在推进中国乡村治理机制转型的过程中,必须增强制度运作的有效性,重构制度权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要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制度安排,都凸显了乡村治理中制度权威建构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制度权威是衡量制度发挥作用和有效性的重要标尺,表现为人们对制度的服从关系。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是指以正式制度规范作为乡村社会管理的基本准则,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是管理行为的基本准则,不是个体的或者少数人的意志,而是与现实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制度规则,这些制度规则是人为制定的、组织和社会成员熟悉和知晓的正式规则,不是习俗、惯例等非正式的制度规范;二是管理行为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它能够使组织和社会成员理解、认可和认为合法。从这个界定可以看出,虽然制度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但本文所指的制度权威系以正式制度为基础。

一、乡村治理与制度权威的契合

乡村治理作为国家多层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在地方层次和制度上实现善治目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改革过程。[1]而制度作为乡村治理的运作逻辑和规则体系,既要界定多元参与主体的权能边界,又要明确治理体系的根本价值。以此来建构多元行为主体的共同愿景,聚合人们的理性共识,进而保证治理体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一)乡村治理中制度权威建构的可能性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利益行为”。[2]就其功能而言,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规范,它在一定意义上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就其内容而言,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关系,它表征着人们之间关系的某种结构性和秩序性。

治理的各种界定大多都涉及对制度及其权威的强调。比如全球治理委员会在其定义中强调,治理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3]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治理的基本内容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4]法国学者皮艾尔・卡蓝默提出了以制度伦理为正当性“内核”的合作关系原则,认为治理机制必须具有相应的理论规范或品质。[5]

治理概念中对制度的强调表明,制度是保障治理的基础性要素。公平、有效的治理必须以一个稳定、有序的制度框架为支撑,否则空谈治理将没有任何意义。[6]另一方面,治理作为改变传统社会管理体制、实现善治目标所采取的一种新型理念和制度安排,其合法性主要源于公民的认同和共识。这与制度权威的内在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正是在此意义上,治理结构可以被视为制度框架[7],制度权威的建构被视为检视治理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

理论层面的观察揭示了治理与制度权威的内在一致性。与此同时,乡村治理过程中的同构性也为制度权威的建构提供了可能。目前,虽然我国乡村发展形态各异、地方差异较大,但各地的乡村治理经历了大体相同的发展阶段、面临相似的发展问题、具有相似的发展要素、呈现出相似的利益结构。在顶层设计作为乡村治理发展的重要动力机制下,乡村治理中的同一性特点决定了其制度化发展的水平与大体进度,有助于“建立、维系或强化一个共享性制度权威”。[8]此外,对制度的尊重和服从也内在的包含了对体现为差异性的不同区域制度安排的服从关系。

(二)乡村治理中制度权威建构的必要性

制度既是多元行为主体进入治理的规则空间,也是治理行为的发生场域。制度权威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是要防止治理行为与公共利益的脱节和对立,从而避免社会冲突和治理困境。

1.制度权威是乡村治理的秩序化保障。社会公正、合理的前提在于所有社会成员独立于不同个体之外的、客观公正的标准――即制度,并赋予它权威。[9]在社会急剧变革的转型时期,面对复杂的利益纷争,乡村治理的内在秩序难以自觉生成,由外而内的制度权威就成为影响乡村治理变局的重要基石。首先,制度权威能够增强未来预期,消除人们的社会焦虑。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乡村成员的焦虑情绪更多来自于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忧虑,这一忧虑情绪又会进一步导致人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制度权威的建构能够帮助社会成员消除远期无知、强化行为的稳定性和合法性。其次,制度权威能够最大可能地消除基层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与发展。在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下,基层社会矛盾往往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了基层矛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而制度能够提供独立于社会个体之外的客观标准,并通过聚合多元治理主体对未来共同愿景的展望和共同利益共识的达成,成为解决乡村社会问题的功能性资源基础。

2.制度权威有助于整合乡村治理的多元要素。在快速多变的后现代社会中,随着乡村成员权利意识的增强和资源配置的离散化倾向,其公共参与和利益博弈能力不断提高。承载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行动目标,乡村治理中的多元主体极力挣脱传统的社会角色定位,形成利益纷争的各色场面,多元化的利益诉求隐含着乡村治理的诸多矛盾,由此,制度通过确定乡村利益的统一性和公共性规范着乡村成员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方式,从而维护乡村的稳定性和可治理性、另外,具有权威的制度体系是组织和动员多元力量有序参与乡村社会各方面建设的前提条件。乡村治理通过特定程序把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决策,对于整合离散的乡村社会,输入现代性要素,并在此基础上建构新的治理秩序,有着重要意义。[10]

3.制度权威有助于乡村治理的可持续发展。制度权威的建构能够切实推进中央政府关于乡村改革的政策措施。中国的现实复杂性决定了改革走的是一条自上而下的路线,顶层设计是乡村改革的基本指导原则,保持与中央政府政策的一致性是保障总体改革顺利进行的基础。为此,遵循制度规则,严格程序,是稳步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制度的广泛规束还有助于降低乡村治理中的交易成本和治理风险。交易成本存在于所有的治理转型中,但这个问题随着乡村治理中参与主体的规模增加、结构复杂和制衡机制的缺失而被放大和加剧了。制度设计通过规定有关行为规则和角色期待的治理框架,来渗透和连接乡村治理所覆盖的各个层次和不同角落,维系相应的治理机制。这种整合机制减缓了日益分化的社会对乡村治理的挑战,维护着乡村治理的内在结构,有助于其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缺失

“乡村社会的冲突问题,根源在于实际运行的一系列制度规则的缺陷,这些制度在构造基层政权的角色、权利义务及其和村民的社会关系方面,存在着内在的价值、目标和利益紧张。[11]应该承认,当下的乡村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村旧的制度规范消解和新的制度规范重构的过程。但一直以来,中国乡村都是社会传统思维和行为规范积淀最为深厚的区域,正式制度权威并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目前,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制度失灵,即现有的制度规范无法有效解决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制度悬浮,即现有的制度规范未被有效地遵守和执行;三是制度权威碎片化,即不同来源、不同主体制定的制度规范彼此分割与独立,制度效果差异性较大;四是制度权威替代,表现为乡村治理中的非正式制度权威对正式制度权威的替代。

从一定程度上讲,制度权威是一个客体性概念,它取决于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对制度合法性的认同,也取决于制度的性质、动员能力、执行条件等综合性条件。具体分析,乡村治理中制度权威无法有效建构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制度权威与乡村治理之间的内在紧张

制度权威的核心目标是保证制度安排的有效实施,以相对稳定的运行规则和程序来应对乡村治理中的复杂性、降低治理成本。但从实际运作的角度来看,乡村治理往往以问题解决为中心,要求以更加灵活和弹性的制度框架来应对多元反复的利益博弈、对话与协商:事实上,乡村治理的评估标准更多关注具体问题解决的可行性、有效性,尤其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这样运作逻辑下,制度的稳定性、封闭性特点与乡村治理所强调的适应性、灵活性无法有效兼容,形成二者之间的矛盾和紧张。

另一方面,制度权威是刚性的合法性象征,但是有效治理更强调合理性的调适。在现实的乡村治理中,制度的刚性程度越高,乡村治理的灵活性就会越少,其回应民众需求的有效治理程度就会越低,此时二者间的矛盾主要体现为制度权威约束下乡村治理的保守与呆板;而从有效治理的视角看,治理能力的增强意味着治理主体自由裁量权的增强,但由于治理的“灵活性”与治理过程中的制度“偏离”常常是同一现象的不同标签,在这个意义上,有效治理是以弱化权威体制的正式制度为代价的。[12]所以,无论是治理失效还是制度偏离,都会对制度权威的建构产生巨大的威胁。

(二)制度权威的碎片化

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碎片化是指由于权力分化、冲突缺乏协调和利益统一,导致制度相互分割、无法有效整合引发制度性的利益割裂,造成制度运行低效或目标偏离等低效治理现象。导致制度权威碎片化的原因有:

一是科层体制的影响。传统官僚体系是按照功能分化原则建立起来的,过于强调专业化分工及标准化工作流程。这不但造成了行政机关的本位主义,组织之间壁垒森严,而且由于缺乏利益协调与权责整合导致各行政部门出现条块分割和职能割裂。不同部门各有利益诉求,各有表达手段,围绕乡村治理出现众多的“文件打架”。另外,自上而下的制度贯彻也要要经过这些部门层层过滤。在不同层级的执行中,资源损失和效率损失不断放大,制度不断变形。[13]

二是我国的改革属于渐进式改革,问题驱动的特点较强,缺乏整体性治理的思路。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制度回应的滞后性,制度设计目标各异、前后不一。另外,这种“临时性”与“前瞻性不足”[14]的治理形成了彼此分割与独立的制度结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之间并没有实现无缝对接,城乡公共服务供给不均等,这在客观上导致了乡村社会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和利益取向的冲突,并进而导致乡村社会各主体选择行为的冲突,引发制度性的利益割裂。[15]

(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缺乏相容性

按照诺斯的界定,非正式制度是在人们长期的社会交往中自发形成、并被人们无意识接受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及风俗习惯等。[16]在我国传统的乡村社会文化生态中,个人权威以及各种习俗、惯例等非正式制度形式在社会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正式制度的权威依赖于它与非正式制度的兼容和协调程度。[17]但从我国乡村治理的制度环境来看,传统农业封闭保守的生产方式和家族伦理观念与正式制度权威所要求的产业化分工、开放经济以及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独立自觉意识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差距与矛盾。正式制度的运行机制与乡村治理的社会文化生态相互抵牾,导致正式制度无法通过嵌入非正式制度而发挥其积极作用,非正式制度也无法建立与正式制度的接续与转换,制度权威的建构受到很大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非正式制度并不都发挥积极的作用。其内含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与正式制度相互冲突会阻碍人们对正式制度的认同,增加正式制度的运行成本,从而成为弱化正式制度权威和作用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社会结构转型和体制转轨交叠的大背景下,经济利益的追逐放大了非正式制度的运作空间,而政府“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18]则在舍弃正式制度权威的组织化资源的同时,将乡土游戏规则等非正式制度的运用进行了消极的扩散。

(四)乡镇政府的自利行为选择

在乡村治理的结构体系中,乡镇政府作为行政阶梯序列中的基层政权组织,既是国家形象的代表,也是民众利益的最直接反应者。这种双重角色要求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构建起一套利益共享和责任互赖的制度联结体系:乡镇政府既要在科层组织体系中遵循制度规则以保障自上而下政策体系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又要及时回应民众利益诉求、修改完善制度规则以获得更多民众的合法性支持。但是在实际的乡村治理体系中,乡镇政府基于理性自利人的角色发挥往往突破制度的限制与约束。特别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来的行政权力下沉,乡镇政府不再只是科层体制末梢的政策贯彻者和执行者,而更多开始运用各种策略拓展自身的权力边界和利益空间。由于传统的科层组织制度是通过严密有序的制度贯彻建立和强化了对制度的认同,所以乡镇政府的自利角色调整使得制度对乡村社会的下渗失去了可以依托的载体,从而出现了制度权威弱化的现象。之后的税费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乡镇政府的权力运作空间,这虽然有助于其职能转变,但“被边缘化”的境遇也使其失去了回应民众利益诉求的动力和基础,制度供给链条在乡镇政府遇到梗阻。

乡镇政府的自利行为选择使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脱离制度的限制、独立于外在的社会需求,成为现有治理体系中的悬浮角色,既不是中央的基层政府,也不是当地人民的基层政府。[19]乡镇政府角色的破坏割裂了制度供给与制度贯彻的链条,被置换成破坏制度权威的一个负面标杆。

(五)制度环境的约束

制度权威有赖于民众的广泛认同和遵守。所以,各种制度安排只有与乡村民众的利益诉求相契合,才能植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心理结构之中,才能被人们所接受和拥护。[20]但中国乡村是中国社会传统思维和行为规范积淀最为深厚的区域,长期较为封闭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使社会成员和社会治理主体对旧有的制度规则习以为常,对新情况、新问题熟视无睹,对新的制度规则缺乏研究、理解,在治理和被治理的过程中出现非规范。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乡村传统的生活节奏受到冲击,人们开始重新建构对利益的追求。于是,凡事必经过理性计算,利益成了衡量事物价值的主要尺度。人们开始关注制度、政策、政府行为对自己利益的影响,对无利于自己的制度规定不再积极响应,也不再被动、简单地服从政府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利益多元化导致利益边界的不确定,人们经常根据利益的游移而允许不同的规则在乡村中被转换运用。由于利益纷争的真正目的在于利益而不是制度,它并不涉及制度权威的形成、转换,所以周而复始的利益纷争无法建立制度并防止下一次制度失灵的发生。在这种治理背景下,漠视制度权威的投机行为强化了乡村民众的行动逻辑,很难推进制度进步或者推行一套不同以往的治理规则。

三、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重构

我国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重构,既要遵循制度权威建设的一般要求,又要从实际出发寻求制度权威建设的有效路径。

(一)制度权威重构的基本原则

当代地方治理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形成开放、应对变化的治理制度和机制。[21]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乡村治理的权力中心转向法理化的基本制度安排,并不是意味着对乡村治理灵活性的否定和排斥,而是要将乡村治理问题纳入到法理化的制度框架之中,为日益增多的多元治理主体提供一种公平竞争、良性合作的新机制,防止和避免通过非制度化手段而获得公共权力与利益资源的行为。为实现此目标,未来乡村治理中重构制度权威需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整体性原则、弹性原则和回应性原则。

所谓整体性原则,主要是指乡村治理的制度权威建构应该着眼于中国改革的全局和整体,通盘考虑治理体系和权力结构、不同政府层级和部门的职能分工与机构整合,在政治、经济、社会多个层面综合推进,避免乡村治理的单兵突进或者是乡村治理某个层面的孤立进行。也就是说,乡村治理是利益重新整合的过程,制度权威所涉及的运作环境、权责结构、组织机制等等必须相互配合,既要注重中国改革的实际,又要兼顾乡村的民情。

所谓弹性原则,是指制度权威建构要追求适应性和有效性来适应高度分化、复杂的乡村治理环境。具体说来,由于乡村治理环境变动不居,制度必须能够适应这一动态的变革过程,并在保持自身的开放性和适度刚性的基础上,根据权益诉求和政治生态的变化来进行动态的制度调整,以实现整个体系的适应性和稳定性。[22]由此可以看出,制度不是要固化乡村治理各主体的行动逻辑,而是为其行动提供标准和框架。制度权威的逐渐强大并不意味着乡村治理模式的趋同性和人们行为的简单重复;恰恰相反,制度权威在保证乡村治理基本价值的基础上往往会塑造和延续村庄间的多元状况。

所谓回应性原则,是指制度设计必须能够积极敏感地回应乡村治理的社会需求、化解社会冲突,使制度成为乡村民众所共享的价值理念。在很大程度度上,依据制度所负载的权力资源来加强对乡村治理的约束,形成的只是被动的强制性服从意识。所以制度“回应于环境的变革,将新的外部需要和价值判断渗透、渗入内部,实现适应性的变革发展”[23],既是制度能被乡村民众广泛认同并获得价值的基本前提,也是实现民众对制度认同从工具理性权威到价值理性权威转变的核心要素。

(二)制度权威重构的路径设计

治理与制度的同构性使得制度权威与乡村治理结构的再造密不可分。制度权威是是多次认同效果的积加,所以制度权威的重构需要多层面的努力。具体看来,制度权威建构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整合政府职能,完善制度设计。制度权威以权力结构关系为基础,并影响乡村治理的进展、为建构整体型乡村治理,需要在权力结构的两个方向进行整合:一是横向的公共管理职能整合,要破除权力和资源配置的碎片化,建构无缝隙的整体性政府。由于乡村治理面临的问题具有整体性特点,所以建立共识是各部门朝着整体目标协调一致行动的前提。应该围绕转变政府职能这个核心,着力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从中央政府的层面上继续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统一、分工明确、覆盖全面的管理制度体系,为增强乡村治理的制度化转型奠定权威基础。二是纵向的制度体系整合。中国的同情和传统治理模式决定了贯彻落实好顶层设计是中国乡村改革的基本前提。所以,增强乡村治理的制度权威首先要在顶层设计方面形成卓有成效、高效严格的制度规范,保证乡村治理的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正式制度优先,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投机行为,同时也要关注配套制度的设计和创新,整合与完善乡村治理制度的中层设计和底层设计。[24]

2.增加制度供给,整合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制度权威的建构要求增加能有效满足民众需求的制度供给。但中国乡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使规则制定出现滞后性,即现在乡村治理一方面要“摸着石头过河”,另一方面又要受旧有规则的制约。这种陈旧规则与现实的矛盾在一定意义上会形成制度不遵从的状况,从而影响制度权威性的确立。为此,乡村治理中的地方政府组织需要加快制定各种制度规范,创新制度供给,用适应现实社会发展要求的新制度形式来规范组织和个人的社会行为。另外,制度供给中要注意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整合。乡村治理的实践表明,正式制度无法完全替代或者消除非正式制度的运行空间,必须要以正式制度的价值取向为引导,“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加强对非正式制度的吸收,将正式制度嵌入非正式制度的文化土壤之中并使之深度融合、落地生根,从而建立起在正式制度框架与约束范围内的相互支撑、相互补充的动态开放治理体系。[25]

3.多元民主参与,回应制度需求。乡村治理网络的形成意味着多元利益主体通过权力分享,获得了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和机会。多元利益主体的权利表达打破了政府对规则和政策制定的主导权,需要在利益博弈和积极互动中寻求政策共识。而且,制度以一种总体化的方式规定了社会关系网络中每一个具体角色的权利与义务要求。因此,合理、规范的制度必须来源于社会民众的持续同意。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适应乡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治理制度,必须在承认各参与主体利益差别及其诉求合理性的基础上,建立开放的、促进公民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民主参与制度和公共需求的有效表达机制。这种制度化框架内的开放讨论和平等参与,能够在制度设置不能平衡各方利益需求的情势下,传播一种平等、协商、理性讨论社会问题的价值观,有助于寻求共识、化解分歧、疏导情绪、减少非制度化行为的作用机会。另外,多元主体参与的理性商谈机制能够克服政府主导形成程序的局限性,并在真实反映民众利益和尊重其意愿的过程中培育制度权威坚实的社会基础。

4.明确政府定位,规范政府行为。作为社会行动的标杆和表率,政府行为规范与否对社会行为规范化至关重要。为此,需要厘清政府与社会关系,明确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必须建立在其职能明确的基础之上。同时,也要在政府行为的程序性、公务人员行为的规范性方面严格要求,并且要提倡政府行为的社会监督,争取社会认可。作为乡村治理中的重要角色,乡镇政府的职能发挥与制度权威的建构之间具有极强的同构性。从制度结构安排的视角来看,乡镇政府功能的理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明确不同主体的治理价值和权能边界,促使乡镇政府回归公共服务的核心职能,以制度规范为前提释放乡村社会的治理空间;二是明确乡镇政府在政府体系中的职能定位。乡镇政府作为国家与社会互动链条的末梢,其角色冲突是村民自治和压力性体制两个治理背景的摩擦与冲突,折射出国家自身在处理乡村问题上的摇摆不定。[26]为此,必须从法律制度层面明确事权关系,理顺乡镇政府及其他组织权力分配关系、动力机制和利益结构,建构乡村治理协调整合的运行规则和激励机制;三是提升乡镇政府的治理能力。没有一个在制度上和能力上与治理结构相配套的乡镇政府组织体系,乡镇政府就不具备承担维护公共利益和自主管理地方公共事务的责任。所以,要根据乡镇政府的结构和功能是否符合乡村治理的客观要求,改组乡镇政府内部的组织和功能结构,有效组织乡村治理的运作。

5.增强服务保障,消除路径依赖。制度权威的保障还依赖于其运行所需的传统渊源和社会资本。目前,利益多元化使社会竞争加剧,出现“搭便车”的投机行为便不可避免。同时,社会矛盾又使社会竞争进一步加剧,反过来刺激制度失灵的投机行为。另一方面,制度变迁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即社会成员和社会治理主体对旧有的制度规则习以为常,对新情况、新问题熟视无睹,对新的制度规则缺乏研究、理解,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出现非规范。[27]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及其各项制度的存在造成了人们生活习惯、意识形态的“路径”适应,对这种制度权威的消除必然带来人们制度权威的“无意识”状态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加剧。当新制度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时候,这种状态还会进一步发展。针对此问题,应该加快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促进乡村社会养老、医疗、教育、休闲等公共服务的发展,消除乡村社会成员基本社会生活忧虑,为社会成员规范行为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还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加快社会信誉制度在乡村的实施,为乡村治理的制度化建设提供规范行为的有力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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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al Authority in Rural Governance

Li Songyu

[Abstract]Rules and institutions are the operating logic of rural governance systems and governance structures. There is an internal consistency between rural effective governance and institutional authority. The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al authority is a systemized security of rural governance in China. It can promote effective integration of multiple factors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ut now, there are many difficulties such as system failures, fragments and replacement of institutional authority in the process of rural governance. All of these problems have profound reasons such as the internal tensions between rural governance and institutional authority, spatial and temporal segmentation of rules, lack of compatibility between different system forms, and so on. In order to reconstructing the institutional authority, we should follow the main principles of integrity , flexibility and responsiveness. Furthermore, promoting integr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increasing the system supply, and strengthening service guarantee will be the basic tactics for effective rural govemance.

第2篇: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范文

—学先进、找短板、理思路、定目标

根据《关于在全区开展“思想再解放、改革再出发、发展再攀升”大讨论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和这次培训班具体安排,认真学习了方针书记在赴海安考察学习交流会上的讲话摘要和在会商“三再”大讨论活动方案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重点围绕“十直面、十直言”展开讨论,结合工作实际,深化思想认识,寻找自身短板,探寻发展路径,把准奋斗目标。

一、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要敢想敢试,苦干实干。因此,要敢于正视自身发展短板,要走出去学先进,学标杆,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奋斗目标和发展方向。

二、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领导下的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充分发挥村两委会的基层社会管理职能,实施“党建+治理模式”,为乡村振兴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立足现有特色和基础,创新思维,主动出击。找政策,找项目,充分发挥村社合一,万企联万村的合作模式,寻找村级经济增长点和村民增收的新途径。

四、科学认识民生问题。用发展的眼光来审视民生问题,从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活环境、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居家养老、文化娱乐等需求问题着手,让人民群众的生活随着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得到持续的改善和提高。

第3篇: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范文

[关键词]村民自治 自治体系 局限性 功能扩展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10)03-0008-03

村民自治是一种基层群众自治形式,具有直接民主的特性,但直接民主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是具体事务的管理者;村民享有直接民利也并不等于每一个村民都有权直接参与和实施村内的一切事务。因此,村民进行自治活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组织来实施。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正是村民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一项基层民主制度。从当前村民自治的实践来看,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现有的村民自治组织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不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也难以充分满足农业、农村和农民日益多样化和专业化的需求,需要进行组织体系创新。村民自治的治理功能提升,需要培育和丰富自治组织体系,着力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社会组织,构建一个多元化的组织体系,完善社会自治功能。

一、偏离与无力:村民自治组织的局限

经过30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逐步形成了以竞争性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为工作机构,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议事决策机构,以村民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等为监督机构,以村民小组为联系农民群众的具体机制的自治组织体系。在村民自治的组织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村民委员会,它承担着组织自治活动、管理村庄事务的职能,是村民自治的主要组织载体,也是整个村民自治运作的中枢。从当前村民自治实践来看,由于受其地位的弱小性、组织的单一性、资源的有限性以及行政干预等因素的限制,村民自治组织难以有效发挥其应有的治理功能。

第一,组织的行政化。村民自治组织的行政化,是制约村民自治规范运作的突出问题。尽管随着国家“三农”政策的调整,村民自治的外部性环境大为改观,村民自治组织面临的行政压力也相应地有所减轻,但是,在落实国家的新农村建设战略和推行惠农政策的过程中,县乡基层政府仍然会依循“路径依赖”的逻辑,以行政指令的形式施压于村民自治组织来执行政策。在完成新时期这些行政任务的过程中,村民自治组织仍难摆脱行政化的“宿命”。村民自治组织的行政化,挤压了乡村社会的自主性空间,削弱了村民自治的自主性,致使村民的民主自治权利被“悬空”和“虚置”,不利于村民自治规范、有序地发展。

第二,职能的片面化。村民自治作为一种重塑乡村秩序和重建国家政权合法性的国家制度安排,具有社会发育和国家建构的双重特性。作为国家构建的制度文本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的职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法履行自治职能,办理“村务”;二是配合乡镇政府工作,协理“政务”。在压力型体制下,处于乡镇行政主控下的村民委员会往往将“政务”作为工作的重点,优先选择完成乡镇政府下派的各项“政务”而疏于“村务”,职能履行存在着片面化的倾向。

第三,管理的无力化。实现村务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随着农业税的免除和乡村治理体制的变革,一方面造成农村自治组织实现村务有效管理的人、财、物等资源处于相对缺乏的状态;另一方面造成了基层政府对村庄权威的态度转变(由支持转化为监督),使还未完全实现角色转换的自治组织在进行村务管理时,既无法获得自下而上赋予的权威,又失去了自上而下授予的权威。既无资源、又无权威的自治组织,在村务管理中日显无力,难以实现对村庄的有效管理。

第四,服务的缺位化。随着国家对农政策由汲取到减免再到补贴的转变,理性算计的小农的要求也开始由“少收点钱”转变为“多服点务”,需要自治组织能够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但自治组织在摆脱税费收缴任务的同时,也失去了农村发展的财力来源,致使村民自治陷入了空壳化的境遇,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供相应的专业化服务,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需求。

二、支持与挑战:社会组织的双重特性

村民自治组织自身的局限性,制约了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单纯依靠村民自治组织,难以有效地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也难以充分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加的多样化、专业化需求。对此,徐勇教授曾指出,“如果将现有的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主要的、甚至唯一的组织资源,则不利于村民自治的成长。”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社会组织,完善社会自治功能”。因此,我们有必要因应这种新的形势,打破仅仅依托村民委员会这一单一的自治组织的束缚,探索村民自治组织创新,培育和扶持农村社会组织的成长,丰富和完善农村自治组织体系。

农村社会组织是有限理性的小农出于共同利益或价值需求,依靠传统社会资本结成的农民自组织,具有自发性、民间性和现代性等特点。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逐渐退出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社会越来越多元,人民享有越来越多的自由,中国人也开始追求更加活跃的结社生活。农村的社会组织获得了“暴发式增长”,大量的经济组织、监督组织、文化组织开始涌现。农村社会组织是村庄治理重要的内源性组织资源,现已成为农村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

徐勇教授认为,社会组织“在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制度平台上开展各种自治活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俞可平曾指出,社会组织“从根本上改变着中国农村的治理结构和治理状况,从总体上推进了农村的民主和善治”。首先是自我管理的实现。社会组织不仅依靠内部规则,规范和约束成员的行为;还为村民提供了沟通、交流的平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其次是自我教育的实现。林尚立等认为,相较于村庄政治实践的精英化、间断性,农民的社会参与更具大众化、连续性,社会组织的“参与者在集体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习得了沟通和交流的技巧,懂得了妥协与宽容,培养了互信与互助,学会了遵守约定和规范”。再次是自我服务的实现。在公共资源投入有限的条件下,社会组织的发育化解了集体行动的困境,扩展了社区服务的来源。最后是自我保护的实现。社会组织整合并表达了群众的利益,实现了对村庄公共权力的制衡,拓展了权利维护的渠道和途径,通过组织的力量实现了村民的自

我保护。

社会组织在给村民自治注入活力的同时,也给原有的自治组织带来了新的挑战。社会组织的兴起,深刻改变了农村社会权力构建的方式,使农村原有的组织权力建构体系面临社会组织发育的挑战,从而造成自治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内在紧张。首先是权力空间的挤占。由于社会组织与自治组织都发育于“草根”社会,因此两者在权力实施空间存在很大的交集,甚至重合,从而造成了两者之间权力获取、实施空间的争夺,分割自治组织在村庄治理中的体制性权力。其次是权力配置的挑战。社会组织的发展依赖于资源的汲取,而资源的汲取来源于权力的获得。村委会作为村庄最高的公共权威,是法定的村庄代表,掌握着支配、管理农村社会的权力。社会组织的发展必然要求村庄权力的重置,以获得自身发展的资源,这也就必然会对现有的权力持有者村委会提出挑战。再次是权力合法性的挤压。社会组织治理功能的发挥,使其具备了治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反衬出已行政化的自治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无力和缺位,构成了对村级自治组织权威的挤压,进而削弱了其在社会认同上的合法性。

三、扩展与重构:村民自治功能的提升

徐勇教授曾指出:“农民通过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治,实际上也包含两重含义:其一是参与影响执掌村域公共权力的村委会活动,其二是将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不同于县乡等地方行政区域的地域性自治平台,是不同县乡地方行政体的村庄自治体。在这其中,农民通过各种组织开展自治活动。”因此,今后我们应着力加强村民自治的组织基础建设,培育多元化的农村自治组织,建立起以村民委员会为自治平台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当然,在推进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确保组织体系的自主性。自治组织发端于乡村社会内部,具有“草根性”的特点,是乡村社会的自组织。在培育乡村社会组织的过程中,政府应发挥积极的作用,引导和扶持这类组织的成长,既要确保这类组织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也要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但是,政府不仅要在资源上给予支持,还应加强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从体制上给予一定的自主性权力空间,避免政府的过度行政干预,确保组织的自主性。

第二,合理划分服务范围,确保组织体系的服务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农民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政府不必要也不可能完全满足社会性公共服务的需要,相当部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可以市场为导向,实现多元供给。以市场导向丰富服务供给,首先要对服务进行合理划分,有的服务政府必须肩负;有些服务可以政府出资,社会组织承接;还有一些服务完全可以由社会组织自行提供。新生的社会组织有益于满足乡村社会多元化的需求,有益于为乡村社会提供服务。因此,在构建组织体系的过程中,应确保组织体系的服务性,注重各类组织服务的创造功能和承接功能的培养。

第三,注重社会资本积累,确保组织体系的互。社会资本指的是普通公民的民间参与网络以及体现在这种约定中的互惠和信任的规范,其中的核心要素是互惠和信任关系的建立。农民的互助是建立在“熟人社会”所特有的信任与互惠基础之上的,乡村社会的现代化使村庄由“熟人社会”变为“流动社会”,不利于农民的组织和互助。而社会资本的积累,有助于增加村民和组织之间的信任和互助,推动村庄治理的有效实现。因此,在培育自治组织、构建组织体系时,应注重个人和组织的社会资本的积累,确保组织体系的互。

第四,加强民主监督建设,确保组织体系的公益性。阿克顿勋爵认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就村落社会而言,如果没有广大村民的民主监督,村民自治就会蜕变为“村委会自治”,甚至是个别干部的“自治”。村民自治权也是一种公共权力,也需要必要的监督以保障其公益性。因此,在培育自治组织、构建自治体系的过程中,应健全村级民主监督制度,规制公共权力,从而确保组织体系的公益性,保障村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4篇: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范文

关键词:文化建设:农村;社会发展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把社会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把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中,社会稳定、安定有序是社会和谐的主要标志。所谓社会稳定,是指构成社会系统的内部诸要素如经济、政治、管理、文化、内政外交等方面处于相互协调和良性发展的状态,虽然和谐社会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但绝不是一个动荡的社会。有序、稳定、协调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绝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农村,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经济相对落后,文化相对贫乏。在我国现阶段,和谐社会的关键和难点在农村,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否,关系到国家稳定发展的大局。没有广大农村的和谐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成为一句空话。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干百年来一向相对平静的乡村社会,随着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和各项改革事业的推进,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与日俱增。如何统筹好各方的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不稳定事件的发生,是目前乡土重建和新农村再造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1文化因素在当前农村社会发展中的表现

当今的中国社会,处在一个重要的转型时期,三农问题是事关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农村社会稳定事关整个社会稳定的大局,也关系到能否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战略目标。因此,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与和谐对于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加快农村小康社会进程,营造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中央有关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农村各项改革事业的深入推进,农村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农民物质和精神生活得到大幅度提高,农村村容村貌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生活整体呈现出良性发展的态势。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一些地区也出现了许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主要表现在:土地纠纷日益增多,村级财务管理混乱,村干部工作方法粗放,宗族势力死灰复燃,农村社会治安存在盲点,民事纠纷此起彼伏,封建迷信大有市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不够健全。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其核心是围绕经济利益展开的。造成这种社会现象的原因,既有政治、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因素,也有文化方面的因素,在某种意义上后者更为根本。

第5篇: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范文

关键词 社会治理 农村韭菜 解决

中图分类号:D632.8 文献标识码:A

发生在农村的一方主体为农民的涉农纠纷是作者所谓的农村纠纷,与以往研究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作品不同,除了探讨纠纷解决的一般原理,该书将研究重点放在了农村纠纷发生与消解的内外机理上,如同有经验的老中医诊断病情时要把准病人患病的内因与外因。该书解剖一个麻雀,从央视“今日说法”栏目的一个案例谈起,深入剖析对农村纠纷产生与消解具有决定影响的沉淀在中国一般农民心底的深厚社会文化心理因素:无诉观、气、人情、面子、情理与清官情结、实力因素;同时又不忘探讨农民所成长的自然与社会环境因素对其的型塑。新时期,国家发展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对几千年中国农村自然经济形成的历史积淀进行碰撞、冲洗甚至覆盖,农村原有的以血缘或地缘为联结基础的熟人型乡土社会旧秩序已经瓦解,而新的融合现代工商农经济的社会秩序尚在形成之中,农民工候鸟式的迁徙就是一个明证。农村旧秩序虽已破局,然而,消解农村纠纷的各种机制以及守护社会秩序的乡村治理体制却形影相吊而空守其位,甚至成为引爆一些新型纠纷的触发器。正是由于传统力量与现代力量的碰撞、内因与外因的相互作用、机制与体制更新的滞后,形成当前中国转型期农村纠纷高发、难解的困境。

在看到农村所存在的纠纷高发、难解的困境之后,该书并未陷入一般研究的俗套,即直接从末端治理上大谈如何完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以应对此种困境,转而对农村纠纷进行类型化,分析各类纠纷的主要起因、纠纷中各主体间的实力地位、纠纷主体间的关系距离、农村中有无消解这些纠纷的传统机制等特征,即先辨症。接着,该书又着重剖析影响中国农村纠纷解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对影响农村纠纷主体选择的各类因素进行全景式扫瞄。与长期受现代工商社会洗礼的城市市民不同,受传统礼教渗透下的人文社会环境熏染加上千百年自然经济基础上生成的熟人社会关系的牵拉,中国农民心中仍然保留着深深的无诉、争气、讲人情、爱面子、论情理等对纠纷长消具有决定影响的传统性元素的印记。与此同时,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变迁的大潮之中,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性元素直接作用于农村纠纷的各主体,权利维护、利益最大化等思想又成为影响农村纠纷各主体做出选择的最大因素。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村基层建立的社会治理机制则随着农村各主体社会意识形态的变化,农村经济基础的变迁更面临着无的放矢式地空转。由于社会治理理念与机制未能顺势更新,一些地方的基层政权则从农民利益的积极维护者异化为农民利益的汲取者,在激烈的利益博弈中直接引发了农村官民冲突,现行的不适宜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以成为影响农村纠纷多生与不易消解的一大病邪。因此,化解农村各类纠纷不能避开农村基层治理机制而大谈农村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否则将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治标不治本之策。此为析病理。

接下来,该书对现行农村各纠纷解决机制解纷的能力与效果进行逐一检视。现有的官方或民间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在应对现实的农村纠纷时各有其优势与劣势,完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应是针对不同的农村纠纷来完善最适宜的解决机制。通过比较发现调解是传统农村纠纷的最佳解决方式,包括纯民间的调解、半官方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等,而对于那些农村新型纠纷,调解的效能却难敌诉讼。然而,我国当前诉讼机制解决农村纠纷却存在着一系列的困局,无论是其解纷的能力与公信力,还是解纷的成本等诸因素都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民选择诉讼机制解决纠纷的意愿。由此,这又导致了现有农村纠纷解纷的机制供给难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解纷需求的困境。此为析药效。

在明辨病症、病因、药效之后,下一步则是对症施药。首先,宏观上改革现行滞后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是治本之策。要打破长期以来基层政权治理中所形成的固化了的利益格局,国家应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局面,让地方政权的治理能力得到释放;同时,国家应更新基层乡镇治理模式以应对城市化、市场化对原有农村治理机制的冲击。通过改革,让市场能解决的归于市场,属于政府负责的政府应强化治理能力,即建设更加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在源头上减少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农村官民纠纷。在此基础上,国家应完善法制,强化法治。为了避免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出现爆炸式增长,当前国家应强化行政机关的解纷能力,各级地方政府整合其所属机关机构的解纷职能,建立统一的行政性解纷机构,综合运用各种可行的解纷手段来化解农村纠纷。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强自身能力、公信力建设,针对农村纠纷的解决做一些适应性调整,提高司法解纷效能,加强司法解纷与行政性解纷机制的衔接,坚持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强化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与外部法制监督。在微观上,适应农村社会经济文化以及生活方式的变迁,调整乡村治理的组织形式,强化调解对于传统农村纠纷的化解效果。最终,做到应对各种农村纠纷,都有相应的一次、两次或多次的消解机制,使得机制供给能满足或略微超过农村日益增长的解纷需求。

第6篇: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范文

一是城乡产业的有机对接问题。我国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天然决定了农民的贫穷命运,仅靠种地永远不可能实现“生活宽裕”的目标。也就是说,只有对农村的产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才能构筑城乡一体化的坚实框架。重点是围绕农牧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大城乡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推动城乡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支持以龙头企业为主的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创新经营管理和农牧户联结机制,不断增强企业开拓市场、带动农牧户的实力。推动优势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鼓励城镇工商企业投资农牧业,提升农牧业产业化、农畜产品标准化和农牧民组织化水平,加快建立贸工农一体化的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进一步放宽领域,引导民营经济加快制度、技术和管理创新,促进产业集聚,培育优势产业和品牌产品,加快建立特色化的现代工业产业体系。依托县域和中心镇,大力发展覆盖城乡的生产型服务业和生活型服务业,鼓励民营经济投资第三产业,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现代服务业体系。

二是公共服务体系的城乡一体化问题。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扩大公共财政在农村的覆盖面,增加对农村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加快实行免费九年制义务教育,让所有农村儿童和青少年都能享有平等优质的教育。应把在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建立完善的农村就业培训体系,作为促进农村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来抓。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投入,改善农村牧区医疗条件,提高农牧民医疗保障水平。做到乡有公办卫生院,村有各种所有制的医务室,切实解决农民看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完善对农村困难群体的救助体系,逐步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应健全农村“五保户”和重病重残人群的供养、救助制度,逐步提高供养、救助标准,完善救助方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养老保险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居民保障制度的对接。

三是劳动就业的城乡一体化问题。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更多机会,已成为当前农民增收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应统筹考虑解决城市就业问题和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问题,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准入限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和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就业体制、就业服务体系和劳动就业政策,实现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培训,采取“政府买单、市场运作”的方法,将其纳入各级公共财政的支持范围,增加投入,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依法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在子女就学、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应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让外来人口逐步融入城市,有利于城市各种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城市社会的和谐。

第7篇: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范文

1.1体育参与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许多乡村有了工业、贸易企业等,农民亦有了新的职业,村庄管理的范畴从组织体的层面来说大大拓展,“村务”与“政务”不少都融在了一起,由此形成的农村社区、域内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等等建设,带给了农村社会管理的新情况,给了乡村社会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课题。由于农村整体的社会基础还比较薄弱,现在又处在由乡村向城镇的快速转型期,所以农村社会的管理只有以创新的精神才能更好地向前推动。按照十报告,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所以农村基层的社会管理要以建立镇村的服务体系为中心,努力发挥村民参与公共事物的积极性,不断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体育有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可以在农村社会中丰富村落农民的闲暇生活,满足农民的娱乐健身需求;适应群众的情感需求,建构农民的精神生活取向;促进乡村社会关系的整合,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和谐;增强乡村社会的文化认同,传承乡村社区的传统文化等。体育还可以在培养团结意识促进组织化发展、培育规则意识营造公平有序的社会风气、缓和疏导矛盾纠纷、提高公众参与意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些功能对社会管理来说无疑是可以利用的资源。

1.2体育参与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可行性

在笔者对农村体育健身情况的调研中看到体育文化活动开展较好的镇村,社会和谐度相对就高。政府相关部门及一些基层领导把体育运用到自己工作之中,起到了很好的社会管理效果,实践证明在农村基层利用体育的手段进行社会管理是可行的,对于传统的农村社会是个很好的创新。

其一,江苏睢宁县“舞动乡村”活动表明体育在社会管理中的良好作用。江苏睢宁的王集镇,为丰富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满足百姓的健身需求他们组织了“舞动乡村”的广场舞健身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干部们发现这一平台能很好地引导村民参与村务,所以在由镇向全县推广时,就把它逐渐打造成为睢宁县农民交流、乡村议事的场所。由此密切了干群关系,促进了当地社会的和谐,成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平台。例如在“舞动”现场,每周召开一次村情通报会,每月召开一次村民议事会;选派机关干部走进活动现场,倾听群众心声,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建立“村组干部晚办公”制度,县镇职能科室将办公地点搬到“舞动乡村”现场,分专题定期为群众提供现场办公服务,让群众办事不出村。

欢快的健身舞场面体现的不仅仅是文化娱乐健身,还是对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有效探索。这里不但满足了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顺应了群众的新期待,而且重塑了乡村社会关系,打造了农村公共空间,开辟了社会动员新渠道。因此,睢宁的“舞动乡村”因其活动方式贴合百姓需求,得到群众拥护,既丰富了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又成为百姓参与村、镇议事和信息交流的平台。百姓通过这么一种形式参与到了乡村事务的管理,可以说前所未有,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为此“舞动乡村”获评全国“社会管理创新最佳案例”,这说明体育在农村基层的强大作用。当然,体育发挥社会管理的作用不是简单的跳跳舞就行的,而是在于干部们通过体育活动的方式融入了百姓之中,改变了过去重管理轻服务、被动应对问题的管理理念。领导部门用心去关注群众的需求,从情感和细节入手,找准了群众的兴奋点,让村民有了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能在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这就表明只有基层干部很好地践行了群众路线这一党的根本路线,社会管理就可以有好的根基和抓手。如此,体育融入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政府部门与百姓之间的交流有了很好的渠道,无疑可提升乡村社会管理的水平,对基层的社会管理是一种有效的创新。

其二,江阴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运用体育手段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而江苏江阴市则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积极发展乡村体育,为农村基层的社会管理创新做出探索。近年来他们在创建体育强市、进行体育现代化试点工作中深切感受到体育工作对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尤其在乡村基层的社会管理中利用体育作为管理的手段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该市把体育工作列入乡镇的工作考核内容,从制度上保证农村基层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活动的开展,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开展体育运动的积极性。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引导村委、社区成立体育协会等组织,镇成立相应的文化体育机构,在组织上保证了镇、村体育工作的开展。他们还大力建设体育设施、及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室),把体育设施与村容村貌治理、社区文化建设紧密结合,不仅改善了环境、推进了城镇化建设,而且得到百姓的支持,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基层的社会管理说到底就是为百姓提供良好的服务,使村民和谐相处。而镇村体育活动的开展能在很大程度上使传统的乡村社会焕发生机,江阴市体育局主动推进村级单位的体育建设,从软硬件两方面促进乡村体育的发展,客观上给基层的社会管理以新的方式,达到创新社会管理之目的。政府把“幸福江阴”———“处处都有好环境,天天都有好心情,人人都有好身体”作为江阴市民生的建设目标,促进了乡镇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从而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各种体育文化活动,以文体活动营造村风、乡风、社区风气。调查中有镇体育干部讲,凡是体育活动开展情况好的,村干部重视体育文化工作的,村民之间矛盾就少,村各项工作就比较容易开展。特别是在城镇化建设中一些乡村合并,体育成为一种很好的剂、融合剂,增进了百姓的团结。因此,当最基层的领导有了这种意识,再加上百姓健身意识提高,农村基层顺势而为,不仅满足了村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更营造了和谐向上的村风民风。由此可见体育成为基层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可行的。

其三,浙江省体育局主动将体育融入社会管理推进基层社会发展。近年来,浙江省体育局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把参与管理创新工作作为开展体育工作的出发点,使基层的体育工作,尤其是基层农村在社会转型期的体育工作有了较高的起点,使体育在社会管理及创新工作中较好地发挥了作用。他们的工作做法是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人士的积极性,根据各地实际组织开展体育赛事,搞好场地设施建设,以此发挥体育振奋精神、凝聚人心的作用,促进人际间的沟通、交流、融合。在增强体育公共服务、发挥体育社团的作用的同时,推进体育文化创新,提高公民身心素质,净化社会环境。其中通过创办体育强乡、强镇,广泛开展体育活动,把体育的各项功能有效地运用到社会管理中,比如在农村进行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中利用体育的文化功能丰富百姓的精神生活、提高生活质量,利用体育的社交功能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缓冲社会矛盾。

县乡镇体育部门努力改进自己的工作,主动将体育融入社会管理。他们提出完善乡镇体育组织的扶持政策,为乡镇体育依法参与社会服务和管理提供保障;大力开展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志愿服务等工作,发挥体育组织服务社会的功能。并通过政府部门和社团组织的合作,尝试政府出资、社团出力的体育公共服务新机制,提高了体育参与社会管理的效率。在这样的工作状态下浙江农村基层的体育不仅得到很大发展,至2011年6月“已经创建35个体育强县,713个体育强乡镇,近两万个小康体育村,极大地满足了老百姓就近、就便健身的需求,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体育设施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跨越。”而且这样的发展为农村基层建成服务型政府和农村新的社会管理模式提供了有效的支持,为基层政府运用体育进行社会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2体育参与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控制措施

2.1可能出现的问题

首先,体育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识不够高。从实际调研和资料看,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体育普及程度较高,利用体育进行社会管理机会相对多,但总体上主动地运用体育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还不够。如果缺少主动意识,仅以推进文化发展而为,管理的效能虽然有、也必要,但效果会打折扣。而经济还不太发达农村地区尽管体育设施不是很好,但只要在社会管理中有意识地去运用,也会产生明显的效果。睢宁的“舞动乡村”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在农村基层的社会管理中不一定要等到有了好的体育硬件,而是基层领导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主动地运用体育。体育之所以能成为社会管理的手段、有效地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之中,是因为体育是民生的重要内容,能满足农民温饱问题解决后而增长出的健身、精神生活之需求,逐步变成农村社会公共事务的一部分,成为农民新的生活方式。因此在农村的社会管理中自然可以利用体育服务百姓、处置人际间的矛盾等等的公共事务的功能。社会公共事务处理圆满,意味着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成效,所以运用体育提升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社会管理创新很有必要。

其次,“管控式”社会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体育参与社会管理的深度。众所周知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是“管控式”社会管理,农村则处在最底层。在沉重的“压力”下,农民的民主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得不到张扬。“管控式”的社会管理还会导致政府的服务意识不强,难以让体育成为农民的公共服务内容,自然体育与社会管理不会有紧密的联系。目前,在我国社会管理的模式还没有根本改变之时,很多农村的体育还处在自生的状态。因此让体育在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中发挥作用,还需从改变政府职能,从建立公共服务做起,以此推进基层政府服务意识的加强和水平的提高。农民一旦享受到应有的服务,主人翁意识才能随之提高,民主参与的行动为此而落在实处。当体育对改变旧体制有了重要影响之时,不正表明了它对基层社会管理的作用吗?体育是百姓容易接受的一种文化形式,其蕴含的教育功能可以引导农民以健康的方式生活,产生寓教于乐、寓管于乐功用,这对改变农民的旧有观念、提高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无疑有着重要意义。由此可见,当政府改“管控”为“服务”,一定会下力气建设好农村体育文化事业,从而满足群众所需,群众的需求被满足自然会拥护政府治理好自己的家园。

再次,农村体育组织比较薄弱,影响体育参与社会管理的力度。基层社会的参与式治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发展方向,其基本路径是让松散的基层社会组织化。为此应该让包括体育组织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积极有效的活动,促成农村社区生活系统的组织化发展,达成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管理的目标。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乡村权力资源配置由集体垄断型向多元主体参与型转变,意味着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原有组织格局趋于瓦解”,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构建组织化社会?笔者以为最实用的选择:利用体育可以融入不同领域人的生活、容易为农民所认同的特性,吸纳农民到体育社团之中,成为“有组织的人”。一开始体育组织会比较弱小,缺乏积极的社会参与意识。但随着农民对健康和精神生活的追求越来越高,体育文化活动逐步增多,体育社团因此会很快壮大。农民不再仅以个人或农户的形式出现在乡村社会舞台上,而是能以体育组织的形式参与到乡村社会之中。当体育组织在农村扎下了根,会很快地显示出强大的力量,它与权力组织相呼应,共同参与到社会的治理之中。诚然,农村基层的社会管理绝不是靠几个社会组织就可以解决问题的,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采取繁荣农村文化事业、培育乡村多种组织、建立并落实相应的制度等措施,切实发挥农民在社会活动中的主体作用,才能提高包括体育组织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的力量,使体育有效地融入社会管理之中。

2.2控制措施

2.2.1以民生的理念发展农村体育是参与社会管理的根本。在我国农村的温饱解决之后,越来越多的乡村发生了巨大变化,无论是社会形态还是农民的需求,与传统的农村相比差别之大不言而喻。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毫无疑问是通过民生建设,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上述乡村的体育建设表明了政府的社会建设行动,及对基层社会管理的积极探索。他们充分利用人的需求这一内驱力,发挥体育特有的振奋精神、凝聚人心等功能,促进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增进了社会的和谐。实践表明农村的体育是项很好的民生工程,它不仅改善了环境,还促进了人的健康,满足了人的精神需求,给了农民更大的生活空间,从而引导良性社会行为的形成,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如此,达到了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目标,显示了体育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所在。

2.2.2推进城镇化建设是体育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结果,“城镇化的时代洪流一改农村长期封闭、单调的生活状态,带来了新的生活方式。”而“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则是当下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以人为核心”就是要使农民在新的生活方式里生活环境能得到极大地改善,生活质量、水平比过去有较大地提高。反之,只是形式上的城镇化必然得不到农民的认同,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所以我国城镇化必须在人的发展上下功夫。农村基层通过体育文化的建设,如修建体育场馆及活动场地等,改善了环境,为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通过成立体育社团、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开展起丰富多彩的体育文化活动,逐步改造乡村的陋习,培育农村的社会组织及农民的公民意识。由此全面提高农民素质,促进其市民化发展。从社会角度看,民众通过参与乡镇组织的体育活动,可以感受社区的存在,凝聚社区意识,进而产生对新社区的归宿感,以此增加公民对社会的期待和责任感。由此不难看出,让体育进入基层社会管理,是农村城镇化内涵建设所需,必然是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

2.2.3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是体育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政府进行的社会管理创新主要表现为行政效率提高的技术改进或结构调整和增进公共利益的社会服务两个方面”,政府的管理不能提供有效的服务,农村社会的管理水平则不能提高。好在政府已“开始转变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工作重心,探索服务型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新路子和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新模式,实现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从管控到服务的方式转变。”笔者的调研显示,乡镇一级的公共服务体系正在逐步建立,村与社区的公共服务体系与之配套发展。一旦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了,百姓就可以更好地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社会的和谐自然产生。而体育是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自然在政府的公共服务体系中体育服务应占据重要位置,而且经济越发展其比例会越大。当前我国不少地方城乡一体化建设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构建以体育设施建设为基础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立起了包括体育在内的农村基层社会的公共服务体系,转型过来的村民就可享受到政府提供的服务,其基本权益才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心情平和、社会矛盾减少,农民多了参与公共事务的途径。所以发挥好体育的社会功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必不可少。

3结束语

第8篇: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范文

    论文摘要:我国城市郊区面临严峻的水资源和水污染形势。城市郊区现行的水环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是解决水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通过对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现状进行了系统研究,指出现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所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提出了改革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的对策。

    城市郊区指中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在周边区域中所形成的,其特征、结构和功能介于传统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地理区域,是城市和乡村社会、经济等要素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交叉地带。城市郊区是城市发展的最具有生命力的区域,现行城市郊区水环境的严峻现状严重制约了城市郊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城市郊区半工半农的产业特点和以农村集体管理为主导的管理体制使其所面临的水环境问题相较于普通城市和农村具有复合型的特点,所面临的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污染的问题更为复杂,因此对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进行系统研究,破解城市郊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瓶颈”问题就显得格外紧迫。

    一、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管理体制,水环境管理与发展不相适应

    现行郊区水环境管理实行的分散式的管理体制,水资源、水污染等管理分属不同部门,水环境管理责权交叉多,难以统一规划和协调,部门间管理工作缺乏有效衔接,造成了水环境管理的脱节,割裂了水环境的整体性和联系性,不利于水环境综合管理,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

    (二)管理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关于水环境管理的法律实行的是水污染和水资源分立立法的形式,部分立法内容存在交叉甚至冲突。目前,我国水环境综合管理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涉水部门多,部门起草立法时缺乏综合平衡,立法实践又先后,缺乏通盘考虑,涉水法律存在交叉,妨碍水环境管理的法律执行。水环境管理的立法现在注重实体性立法,缺乏程序性立法,造成实体性立法规定的目标难以实现。对于水环境管理的概念缺乏必要的界定,可操作性较差。

    (三)水环境管理运行机制缺失

    1.以行政管理为主导的管理方式不能满足水环境管理的要求

    政府在水环境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实行以行政管理为主的高度集中的调控政策。水环境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界限不清,水环境管理主要以各级政府投资为主,造成了水环境管理工作具有片面性和不可持续性的特点,单独依靠行政手段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水环境管理的需要。

    2.水环境管理经济手段运行机制缺失

    市场机制是微观领域有效的资源配置手段,各种税、费、补贴、信贷等是水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在水环境管理相对薄弱的城市郊区,经济手段的实施由于管理力量的薄弱,制度规范的缺失造成实施和监管难度较大,制约了水环境管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3.监督及参与机制缺失

    我国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责任制尚不健全,地方政府在水环境管理方面兼有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角色,监管动力不足,造成了水环境管理执法不力、监管不力的结果。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方面的参与机制并不健全,水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尚待健全,公众的水环境知情权落实不够,对水环境规划和水资源分配等参与不够,参与渠道和方式落实不够,缺少公众参与监督的有关规定,不能建立起公众监督机制,使得水环境管理缺乏广泛的公众参与。

    二、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存在矛盾及分析

    (一)水环境整体联系性和水环境分散管理的矛盾

    整体性和联系性是水环境的自然属性,是水环境实行统一管理的必然要求。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的阶段造成我国水环境管理实行分立管理的现状,导致了水环境管理各职能部门权责交叉、利益冲突。水环境管理职能的割裂、水环境管理职能界定的不清晰,造成各职能部门在进行水环境管理的时候不能够充分考虑水环境整体公共利益,造成了在水环境管理立法出现交叉,个别条文冲突的现象。

    (二)水环境管理与城市郊区经济发展的矛盾分析

    城市郊区是地区经济的增长点,是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地带,同时也是水环境管理力量薄弱的地带,水环境管理制度尚待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有较大差距,水资源短缺与水污染的矛盾日益尖锐。郊区经济发展以高投入低产出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为主,在各地重视本地国民经济发展,努力增加本地税收的推动下,造成政府对水环境管理的执行性大打折扣,水环境形势日益严峻。

    (三)水环境行政管理与市场机制运作的矛盾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管理造成了我国水环境管理以行政管理为主导的现状,水环境管理受政府施政方针的影响较大,水环境管理以政府投入和政府推动为主,缺乏可持续性。市场机制在微观层面上是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客观上要求改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在水环境管理中运动员、裁判员身份不分的现象。

    (四)城乡二元结构现状与城乡一体化建设之间的矛盾

    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原因是资源和福利城乡间分配的不平衡,公共物品的不均衡分配是直接表现之一。城市郊区作为城市发展的新增长区域,具有较强的水资源需求和水污染治理要求,但是城市郊区公共资源投入不足造成水环境管理力量薄弱,制度缺失,造成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加重的现实状况日益严重。

    三、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改革的对策

    (一)城市郊区水环境集成管理

    水环境的分散管理割裂了水环境的整体性和联系性,部门间的分权管理使水环境管理的各个方面缺乏协调和配合,造成管理资源的浪费。构建以政府统领的水环境集成管理的体制,整合管理资源,统筹管理涉水事务。实行水环境的城乡统一管理,实现水环境管理的部门间的集成、地域间的集成、管理内容的集成、管理对象的集成。推进水环境管理体制创新,推行区域水量和水质的统一管理,调整目前水环境管理部门为事业单位性质,增强其行政权力,赋予其财权、事权,加强对涉水事务的协调能力,确保执行的有效性。实现郊区水环境管理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回用为一体的综合管理体制。

    (二)加强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各级水环境管理法规体系建设,根据水环境的整体性和联系性的特点,统筹规划水资源和水污染管理立法。完善地方各级水环境管理制度,注重对水环境管理综合性立法,统筹考虑各部门和水环境资源相关单位利益。注重地方水环境管理的程序性立法,明确界定水环境管理的权责。建立水环境管理审批、运营、监督机制制度的建立,推行许可证制度。进行郊区水源污染防治立法,完善取水权、排污权交易立法。加强水环境管理的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提高管理效率。

    (三)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对水环境管理运行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明确进行水环境相关权利界定,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建立完善水资源相关权利的市场交易制度,特别是个体与群体的取水权、排污权交易制度。丰富水环境管理的组织形式,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水环境管理的投融资制度,推行水环境管理涉水者治理模式。丰富产业组织形式,实行推行股份制、出租、拍卖、委托经营等形式提高涉水企业的运行效率。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丰富水环境管理调控手段,推行系统的水环境管理税、费、补贴、信贷等经济手段,加大水环境调控经济手段的研究,特别是级差税、费以及绿色信贷方面,促进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产业园区的建立,促进水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参与和监督机制

    加强水环境管理集体和个人的水环境知识宣传和教育,发挥管理对象的监督和参与作用,是做好水环境管理工作的基础。建立起水环境相关单位、个人在水环境管理中的参与和监督机制,丰富参与渠道,可以以水环境监督委员会、用水协会、节水互助小组、水环境管理听证会等制度形式,加强水环境管理监督。对涉水事务执行过程和涉水企业的运作过程舆论指导、决策建议、运行监督,形成良好的水环境管理的参与氛围,进行提升水环境管理效率。

    (五)将水环境管理与郊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城市郊区是地区经济的增长区域,也是地区社会管理资源的薄弱区域,高耗水、重污染的工、农业单位是造成郊区水环境状况恶化的重要原因。优化郊区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结合地区水环境特点,鼓励发展低耗水、低污染的工、农业产业,从财政、税收、信贷、价格等渠道制定优惠政策,坚持发展绿色经济,发展生态农业,将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优化利用相结合,将水文化建设与水景观建设相结合,打造地方经济发展特色,推进城市郊区的城镇化建设,实现郊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佃红.浅谈农村水环境存在问题及治理对策[J].治淮,2008,(2):42-43.

    [2]毛春梅,施国庆,黄涛珍,丁守森.淄博市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体制研究[J].水资源保护,2007,(6):75-79.

    [3]杨继富,李久生.改善我国农村水环境的总体思路和建议[J].农村水利,2006,(5):21-24.

    [4]许玉明.全面推进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城市发展[J].城市发展研究,2006,(1):63-66.

    [5]曾维华,张庆丰,冯艳,杨志峰.中国水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初探[J].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2002,(12):92-95.

第9篇: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范文

关键词:村民自治 乡镇行政权 村民自治权

2O世纪8O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转嫁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间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三、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合理划分二者权限,界定村务和政务。所谓政务是政府管理的事务,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务。村务,是在一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内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务,具有群众自治性,体现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所以,乡镇政府要区别二者的范围,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政府办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对自治领域的事务要给于指导和支持,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加干预;对非自治领域的事务要通过引导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三,转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首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乡村关系实质,将上下级隶属、指令性执行观念转变为平等互助、民主协商观念。其次,乡镇政府布置任务,要根据村民委员会职权和各村实际情况,与村委会协商,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变过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法,学会指导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围,帮助贫困地区农村进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公共产品供给越来越多、扶贫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政权越来越多地需要向村级渗透。鉴于此,对于西部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可适当加大基层管理成本的投入,增设乡镇政府对村的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减轻困扰在村民自治组织头上的现实行政压力,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轻装上阵,投入主要精力搞好村务。真正实现给村民自治组织“减负”。

(二)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监督是保障,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针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方式,应该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科学构建村民自治结构,成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进行会议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切实发挥村民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般情况下,西部贫困地区村民比较分散,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常设机构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样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达,也对村经济建设项目起着科学参谋和严格把关作用。

二是定期组织进行村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加强监督考核,提高村务公开透明度。可根据不同村的不同情况,村委会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告村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听取意见后积极答复。由此可形成对村委会较强的约束和激励,促使村干部积极工作,管好村务,避免出现过分关注选举阶段而选上后无所作为的现象。

三是对外积极寻求人才和智力支持。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严重的人才匮乏和知识供给不足,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所以,村民自治“知识引援”迫在眉睫。目前可实现的途径有:联系志愿服务西部组织,求助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戈0,持续引进热爱农村的知识青年深入基层,安排他们进入村民自治组织挂职锻炼。同时积极与周边高等院校合作,邀请大学生来村实践活动,以各种形式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四是加强自我教育,提高民主政治素质,深入自治精神。首先,努力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增强村民的民主意识,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培养合格的主体。突出党和国家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村民,用正确思想引导村民,使其学会依法自治,有利于他们直接参于村民自治建设,同时也为村民自治的运转提供了内在的推动力量;其次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使之具有比较成熟的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以便于领对路、带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