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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开展经常性路域环境整治,实现公路“畅、洁、绿、美、安”
要充分利用分局现有路政管理力量,进一步细化中队责任路线,在中队包线的基础上再细化到人,切实使路政员人人都有“责任田”。日常巡查和处理违章由各责任人主要负责好所管辖路段的管理事项,其它人员予以配合。建立健全公路环境整治联合机制,在日常巡查中对所发生的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和整改到位,对影响公众安全违章现象要立即责令整改消除到位,多联系片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整治,切实确保公路“畅、洁、绿、美、安”,擦亮公路路政品牌,保证公众出行安全。
二、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实现沿线群众爱路护路意识得到增强
今年是《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要充分利用宣传车、标语、宣传单等形式多样宣传方式,采取进企入户等多措并举宣传方法,切实使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有明显增强。要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公路法制论文撰写工作。
三、大力开展污染公路整治力度,实现公路环境有大的改观
充分利用好县政府当前重视煤矸石污染公路行为整治这一机遇,加强与县整治办的沟通联系,形成共识,全面打击污染行为。积极向上级汇报,争取利用流动治超来整治车辆拉运煤矸石超载超限行为,确保公路桥梁安全和公路整洁。力争财政部门的支持,及早启动处罚手段,多管齐下抓污染整治,切实使污染公路现象得到根本好转。
四、大力开展作风建设,实现打造人民满意的路政队伍目标
巩固“路政大练兵大比武”活动成效,继续开展路政人员军事训练和交通手势操训练,由从部队退伍的路政员担任教官对路政员进行队列、三种步伐和敬礼等训练。加强对改进作风有关精神的贯彻学习,规范路政车辆管理和路政人员公务活动,强化日常监督,保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杜绝不正之风和利用执法活动为自身谋利等现象发生,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大众、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的路政执法干部队伍。
五、大力加强业务学习教育,实现路政员执法水平整体提高
坚持每周的政治业务学习和每季考试制度,学习考试要注重实效,避免流于形式。针对执法工作需要,开展公文写作、法律文书制作和摄影技能等内容。年内在分局路政员中开展执法“岗位练兵”活动,通过活动开展切实使每一位执法人员都能熟练运用法律法规按照法律程序执法,法律文书拟定规范。
【关键词】高速公路 路政管理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高速公路是国家投入资金较大的重点基础设施,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又因为如此,高速公路具有占地多、设施量大、现代化程度高、行车条件良好等特点,所以要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不受侵犯,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实施与之相适应的、有效的路政管理。
1 路政管理职责
路政管理必须负责贯彻执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路产。同时必须实施高速公路全天候的路政巡逻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高速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保护高速公路维修和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秩序,维护征收通行费的秩序。负责高速公路事故现场的救援、排障和路产损失的清偿工作等。
2 路政管理的性质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依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由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连同公路管理机构对高速公路实行的行政管理,其管理对象包括人、社会组织、物质资源、时空资源、路权和信息等方面,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与普通公路的管理不同,是因为高速公路采取的是全封闭、全立交、匝道通行、控制进出的管理方式,因此管理上又出现了很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由此也促进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观念、方式、手段的进步。因此目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向多元化拓展,其管理重点也由监管向服务化转移,逐步建立起了一种全新的动态管理。
3 路政管理的特点
进行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目的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确保畅通,然而高速公路的线长、点多、不可移动的诸多特点,加上运行于其上的机动车辆形成的交通流,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碰撞、摩擦和矛盾等因素,就构成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新特点。
3.1复杂的管理内容
关于高速公路的复杂性,集中体现在执法和行政的交织,全线管理和属地管理的交织,管理对象和人、事、路的交织,高速公路内部管理中不同业务的交织,林林总总的或间接或直接的管理关系存在着各种矛盾,因此也就决定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
3.2特定的管理方式
高速公路路政工作是针对全封闭、全天候昼夜运营的系统而言的,管理的是高速运营的机动车流,因而其路政管理即是全天候、全方位、全区域的路上跟踪管理,所以路政管理的特定方式就形成了。
3.3社会性的管理范围
高速公路路政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一是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用性和开放性,高速公路上运输车辆分布广泛以及运输管理机构比较分散,另外高速公路路线线路长(通常是跨省或跨区的),沿线涉及工业、农业、水利、林业、电力、电信、铁路及沿线的城市、乡镇、村庄等多种部门所以路政部门必然要与这些部门发生密切的联系,因此形成较强的社会性。 转贴于
3.4具有政策性的管理活动
这是从路政管理活动必须是有法可依,所有的管理事宜都必须在法律或法规及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活动自接影响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有时它所引起的直接经济效益很大,不可有半点的疏忽,很多方面的情况证明了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活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3.5具有先进的管理手段
因为高速公路是汽车专用路,具有设施多、车流量大、车速快、事故事件突发率高的特点,这也就要求路政管理必须具备先进优越的通讯手段,使其配备精良的巡逻清障设备、装备等,同时配备专门的抢险救援用品,以便及时准确的获取路况信息,做出快速反应,采取及时有效的对策。
4 路政管理的意义
4.1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有利于高速公路系统的完整性
高速公路及其配套的设施,从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排水及防护构造物、里程碑、百米桩、标志牌、花草树木、专用房屋、工厂设备、交通监控和通信设施及公路用地等,均是国家财产,都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诸多物质构成了一条完整的高速公路,通过路政管理工作,运用路政管理法规,强制性的处理各种破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只有这样,高速公路才可能处于良好的状态,也只有这样,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才有可能充分地体现出来。
4.2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有利于改善高速公路交通环境
通过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采用强制性的手段,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质量,同时保证高速公路本身具有良好的道路条件,保证一定的行车视觉范围,保证沿线景观协调美观,排除行车干扰;另外改善高速公路的交通条件,实现车辆分隔对流,杜绝行人损毁护栏并从损毁的护栏处穿越高速公路。有了路政管理,改善了高速公路整体的交通环境。
4.3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有利于保障高速公路的使用质量
要想改善高速公路是专供汽车行驶的公路,全部采用全立交、全部控制出入、渠化通行的方式,不允许履带车、非机动车、拖拉机、牲畜等进入行驶,因此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实施管理才能保证高速公路的使用质量,也才能是高速公路的使用达到最佳效果。
4.4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有利于保证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所有的高速公路收费事宜都要靠路政手段来维持正常秩序,只有通过路政管理才能防止和堵塞各类偷逃过路费的违章现象,通过路政管理,让使用者顺利正常通行,使高速公路收费工作有序的顺利的实现。路政管理是保证收费公路的十分有利的手段。
4.5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有利于教育使用者自觉遵纪守法
路政管理既是执法的过程又是教育的过程,高速公路上的路政案件的处理,可以使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客观上起到了宣传教育的作用,从而理解和支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保证高速路的安全畅通。
4.6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有利于实现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如果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缺乏,不可能真正实现统一、高效、集中的目的,更不可能秩序井然,反而会局面混乱不堪,因此无从谈起起效益的最大化,实现社会经济效益。
5 结束语
总之,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是一项关系高速公路兴衰的重要工作,只有全方位工作做到合理合情合法,才能使其形成良性循环,达到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王文武.高速公路管理.广州:花城出版社,1997.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公路;路政管理;服务意识
公路路政管理是交通行业管理的重要职能,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路政执法服务水平的高低不仅体现着交通部门的社会形象,也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不断发展、公路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如何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推动公路路政管理的科学发展,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认识,以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来开展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1服务型政府的概念
服务型政府是我党在新世纪所提出的重要概念,诠释了党的宗旨,也是科学发展观在政府行政改革的具体落实,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民本位。所谓公民本位是指政府在行政过程必须重视公民的主体价值和民利,公民的大众需求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政府只是一个代表人们利益的组织。政府只有对大众需求做了积极的回应,并通过公共服务的方式满足大众需求,才能赢得人们的认同和支持,才能赢得政府的公信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要有公民本位意识,是将政府权力重新回归社会,“有权也不能任性”。(2)服务者。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重新确立政府和人民的关系,这个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本质上来说,政府只是一个执行公共服务的机构,也可以说,政府只是公民与社会普遍需要的一种工具而已,政府存在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及公众的需要。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必须建立明确的角色定位,要了解政府是公民把权力让渡与国家而存在的,应该扮演增进社会福祉的“服务者”角色,为公民和社会服务,争当“人们公仆”。(3)责任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就是要努力建立一个有责任感政府。人民赋予政府以权力,所以政府也要承担他本身的责任,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责任就是为公众提供各种与公路有关的服务,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2我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各种基础设施也得到了全面发展,经过这二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公路的建设及设计能力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取得了很多技术性的突破,超过了很多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是,由于受到传统思想和计划经济体制后遗症的影响,我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多现实的问题,特别是随着十以来,服务型政府建设已经是政府的主要发展目标,但是公路路政管理与服务型政府理念相比,还存在着十分巨大的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部门协作不积极目前,我国政府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确,管理混乱等现象,正因如此,各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难免出现各自为政、权责不清、管理重复等问题,这个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难题。在公路路政管理方面,地方政府各个管理部门之前职责较为混叉,存在互相扯皮、效率不高的情况,管理水平较差,特别是对于一些保障性设施建设时,例如土地开发、电力等,因为各个部门之间的利益问题,导致了一些矛盾的出现,从而在执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影响政府形象的行为以及不和谐的因素。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部门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对公路路政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2)路政管理队伍建设不合理随着国家基础建设的发展,我国公路通车里程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员参与了公路管理,因此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素质至关重要,关系到路政管理水平和效率。但是与公路发展相反的是,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没有得到很快的发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学历水平低,大部分人员都没有大中专文凭,学习能力和文化水平也较低。此外,路政管理队伍由于工作辛苦,因此年青工作人员缺少,年龄较大的人员逐渐增加,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管理队伍结构较为不合理,直接影响了管理的效率和管理水平。(3)缺乏服务理念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作为“窗口”服务行业,具有较强的服务性、社会性和公益性,同时具有涉及面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可以说,服务是交通运输的本质属性,但是目前较多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缺乏服务理念和服务意识,不能深刻理解文明服务的意义,从而表现出不耐烦、脾气暴躁、自由散漫等较差的形象。例如一些执法人员到公路现场之后,先对车主进行大声训责,态度傲慢,然后再处理事件;一些窗口管理人员对办事车主态度冷淡,从来不适用文明用语,对能办的事情拖着办,让车主在外面坐冷板凳等。(4)服务质量不高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服务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服务的感知,有些管理人员虽然有服务意识,但是缺乏三心,即“耐心”、“热心”、“细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不能耐心的解惑答疑。此外,对于执法过程的程序性也不够重视,例如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一些管理人员先是“吼”字当头,然后再亮证执法,使得车主产生对立情绪,损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形象。
3服务型政府理念在公路路政管理中的应用
(1)公开透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化随着社会进步,现代社会更加注重公民的权利,公民享有政府管理的知情权。政府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做到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公开透明,发挥公民的自身参与性积极性,帮助政府更好地改善和治理相关问题,也有利于政府的决策更加科学,更能切实反映公民的实际利益需求。对于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来说,公开透明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务信息的公开,各级路政管理部门通过推广电子政务,实行政务信息化建设,使得政务更加公开,同时提高管理效率;二是管理过程的公开,公路路政管理建设目标是服务型政府建设,因此需要做到公平、公开、透明,公众的想法应该贯彻于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后期监督过程当中,让公众全程参与,公开透明的进行项目和政务管理,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建设,这样不但能够改善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还能使得政府制定的政策更加科学,更加具有可执行性。(2)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公共服务服务型政府理念下的公路路政管理,更加侧重于服务,改变以往以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按照以人为本、亲民便民的现代行政理念,改革和完善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方法。首先,始终坚持优质服务,改变路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方法、方式和作风,摒弃那些傲慢等不受群众欢迎的行为;其次,规范服务行为,制定服务标准,纠正过去服务中出现的随意放任行为;接着,进一步完善服务制度,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后,坚持精细化服务,即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增强服务意识和忧患意识,认真做好每一件事情,管理好每一段公路。(3)健全路政救援体系,树立良好形象服务型政府理念下公路路政管理,就需要管理部门紧跟时代步伐,探索治理的新理论和新方法,最重要的是要着重加强对交通事故现场救援和清障过程中服务标准的管理,制定路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标准,把“人性化管理、温馨式服务”理念注入其中,把为民、爱民、便民的指导思想具体落实到平时工作的每一个细小环节,不断创新服务理念,将服务引向更深层次、更高档次。例如,路政管理部门可以专门准备汽车维修工具、应急照明灯、急救包等,在巡查过程中,经常为出现小故障的车辆进行维修,尽可能地为驾驶人员解决出现的困难。通过“人性化的服务型政府理念”感动群众,树立良好的路政管理部门形象。此外,公路路政管理还需要引进信息技术等最新的管理技术,加强公路上车辆的跟踪监控,实时掌握路况,并及时给驾驶人员,这些需要管理技术、手段的创新。(4)健全法律法规,改变执法观念目前,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些管理人员的执法观念需要进一步改变。近年来,虽然我国颁布了一些公路保护法律法规,但是还是无法完全规范具体的违法行为和问题。例如,有些法规在执行时不明确,标准不一;有些法规存在交叉冲突,导致执行困难等。一部操作性强的公路管理法律是目前路政管理最需要的东西,也是至今困扰我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深层次原因。因此,须在总结现行路政管理法规的基础上,强化路政管理的手段,调整工作职责,注重立法配套,提升立法层次,使得路政管理法规更加系统化、规模化,健全路政法律法规,从而提高路政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要树立和强化“执法为民”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要把积极建设服务型路政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与热情服务相结合,改变执法观念,从而促进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5)提高效率,简政放权服务型政府需要高效行政,简政放权,在这样的理念下,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则要理顺部门机构间的关系,提高各个部门的办事效率,针对公路上遇到的突发事件,应当具有快速的反应能力和处理事件的能力。概况来说,高效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效率的高效,即一些路政办事大厅的行政审批流程和效率需要进一步加快,方便公民办理各类手续;二是指路政管理部门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其运行和管理成本。对于公路路政管理者来说,首先就是要保证工作和反应的高效率,公路的管理有其复杂性,经常会遇到很多的突发事件,所以对这类突发事件的反应处理能力直接影响了驾驶人员的生命健康和公路路产的保护。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方式提出了新要求。十以来,国家正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公路管理部门也应该顺应潮流,与时俱进,转变公路管理理念,转换服务方式。从服务型政府的视角出发,体现公路的公共性及服务性特点,继续深化公路服务内涵,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提升。
参考文献:
[1]郁建兴,徐越倩.服务型政府[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刘真.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滞后成因及对策[J].交通世界,2011(17):25.
[3]李敏,牛倩倩.浅析我国公路路政管理问题[J].大观周刊,2011(16):26.
一、桥下空间管理
为完善桥下占压情况登记统计及桥下安全隐患清除工作,年初大队对桥下违法情况进行再次核实,经查,大队管辖津蓟、京哈、京秦高速无新增桥下占压,并已按处路政法制科要求对已有占压进行两次登记表及照片的更新,每月更新清理数据上报处路政法制科、行办。
对现有桥下占压户进行法律法规以及桥下占压危害性的宣传,通过劝说争取让其自行消除违法行。同时,根据宣传排查的实际情况,制定桥下占压治理工作方案,计划年内清理桥下占压9处。目前津蓟高速K5+900、K9+100、K14+180、K71+200京秦高速K51+900、K54+600六处已清理完毕,津蓟高速K104+100正在清理之中,部分点位清理完毕后已协同公司养护部门对桥下空间进行封闭防护网、周边设置提示标志牌等,防止二次占压。
二、控制区管理
大队管辖津蓟、京哈、京秦高速控制区无新增违法案件,对有施工迹象的重点点位,除告知其停止施工尽快办理许可手续外,大队安排站点中队每日巡点关注,做到管早、管小、管苗头。同时加强对津蓟高速沿线军用光缆施工的监管,上半年未发生不按安全距离埋设管线施工的问题。
三、施工监管
今年以来津蓟K15+633、九园收费站匝道、K55+785、K23+603、K56+783线路上跨工程、津蓟K18+220、K30+840管道下穿工程、津蓟K92+400-K101+600控制区沿线埋设管道工程、大中修等陆续开工,我们一方面严格按照许可手续规定的内容进行管理,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六个百分百”的湿法作业施工,严禁出现扬尘污染,同时加强安全教育,杜绝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另一方面加强施工的现场监管力度,规范施工区域内人员着装、警示标志摆放、材料堆放等内容,在规范安全施工的前提下,降低对过往车辆通行的影响。积极了解公司的养护施工计划,并结合对设施病害的踏查结果,督促公司及时进行修复。全年行政许可28件,施工前召集交警、运营公司、施工单位召开安全会议16次,进行施工监管110次。
四、节假日保障
做好对辖区内高速公路、收费站路政保障。每逢节假日,京哈、津蓟高速车流量增幅较大,做好通行保障是重中之重,在此期间加强对高速公路的实时动态监控,及时了解和处置突发问题,切实做好路政保障工作。结合管辖路段的实际,对于易发生拥堵的津蓟高速天津站、蓟州站合理安排人员实施路政保障工作。在保证对辖区高速公路的正常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巡查质量,对所发现路面桥梁病害、施工监管和控制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并督促维修或整改,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五、达沃斯保障
为做好2018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保障工作,根据处路政法制科相关要求,大队提前部署,提高路政巡查质量,对保障线路内的施工进行检查,提示做好安全及扬尘防护措施,会议期间停止施工。同时组织运营公司及养护公司召开专项协调会,要求做好收费站保畅及设施修复、环境清扫等工作。会议期间大队共出动保障人员24人次,保障车辆12辆次。
六、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大队定期组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廉政教育和业务技能的学习,还通过组织业务技能考核检验学习效果。及时落实上级的文件精神,将大队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灌输到队员的思想中去,及时交流情况,使大队、站点、中队能及时沟通,坚持内业、外业同步抓,落实岗位职责,完善考核评议制度。进行法制学习30次,业务学习4次,大队例会10次,配合处路政法制科组织全体考试2次,军训1次。
七、联合治理超限,精准打击违法
为进一步加大治超力度,保护高速公路道路桥梁设施,大队联合高速交警、宝坻路政交警、经营公司组成京哈高速联合专项治超工作组,10月19日至28日对进出京哈高速天津段超限货运车辆进行集中治理,集中治理阶段后至12月31日将转为长效治理阶段。截止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66人次,巡查车辆21部次,将8部超限车辆押运至大钟治超站依法进行了卸载,并由交警予以记分、罚款的处罚。本次联合专项治超行动有措施、有痕迹、有行动、有成果,各单位主动作为,凝聚执法合力,有效的治理了违法超载货车,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效果明显,达到了联合专项治超的目的,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赞扬,同时也为今后各执法部门配合工作奠定了基础。
1.公路管理的涵义
公路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其中他的社会属性包括基础性还有社会公益性和经济性,公路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和直接管理大方式对于公路的管理,相关活动是公路主管部门在监督和组织,最终的目的就是让公路管理更加合理,为国家和人民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1]。
2.干线公路路政管理的内容
干线公路管理的内容包括建设、养护、安全、规费、服务以及路政的管理,管理点多、跨度大,难度相当之高,再加上协调难度高,所以是一件很费时、费力又费钱的工作。所以路政管理方面要计算管理成本,以最经济合理的方式保障上面提到的每个方面的提升。
二、干线公路路政管理体制的措施和成本计算的必要性
1.路政管理的措施
职责的重新划分很重要,职责的重新划让部门权力的利益化倾向彻底解决,严重的、棘手的问题解决了,管理的真正问题才解决了。公路的管理体制需要现代信息技术的涉入,电子政务的加入在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理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帮助,电子政务是新科技下的管理体制的榜首,会为管理带来很大的便捷[2]。这于经济效益的提高和交通管理强化都是非常重要的。
2.干线公路路政管理成本研究的意义
过去几十年的管理制度是建立在旧的经济基础上施行的,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很多公路的管理部门利益化倾向严重等管理中存在的弊病,如果不及时根除将后患无穷;这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公路事业的工作需要;加入世贸组织后与世界接轨就必然需要改革,让新的政策更适合经济的有利发展。
三、路政管理成本带来的经济影响的计算方法
路政管理中成本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管理,好的成本管理计划能为公路事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效益。巡查等作业可以进一步研究出不同的单位不同的等级的公路管理成本。在此以江苏省的干线公路为例,详细介绍干线公路路政管理的研究与具体的测算过程,观察其带来的对经济效益的影响。
1.测算方法及数学模型
(1)费用支出法是常用的测算方法,其数据主要由模型、参数和数据决定[3]。
(2)费用支出法的计算过程是以各项管理工作都标准完成为前提的,各项作业的完成是以年度作业的次数为来计算的,各种年费支出加上其余的费用支出就可以得到成本的具体的标准值,模型如下所示:=∑+∑iijCC*FX其中:C代表路政管理成本,ic代表作业成本,iF代表年度作业次数,jX代表其他费用。
2.数据的来源和选取
路政管理成本研究的基数是对基础数据的采集,这些数据需要可信并且容易取得,另外数据必须系统,一般这些数据可以有三种方式取得,
(1)路政部门所统计的的年度报表中或者是先关的资料和文件。
(2)调查问卷收集并且统计的数据。
(3)实地调研记录的数据资料。年度案件发生数是基于当年的江苏省路政案件发生数统计分析的。
四、区域作业单位成本及经济预算
路政管理成本主要是监管、许可、超限治理、巡查、案件查处、环境整治构成的,本文仅以案件查处、监管、环境整治为例,有的数据由于可以量化来统计,所以常用环境整治则难以量化,统计起来较困难。
1.在这里以江苏省的三个部分为界限计算出人力资源费
根据调研数据,江苏省的三大区域人力资源耗费情况如下:(单位:元/天)苏南路政人力资源耗费320,苏中310,苏北291,全省平均路政人力资源耗费307。
2.案件查处
案件查处是路政管理对于违反管理法的人员给予的制裁,一般的程序使用“一般程序”来进行总成本的计算,案件的查处作业的单位成本如下:在人员耗费方面全省平均是643.72每人,其中苏南、苏中苏北各为687.74、645.67、585.02。车次全省平均消耗为168.1元每次,三个地区都大约为168元每次。勘查设备全省平均消耗我2.91元,防护设备全省平均59.5元,通讯设备大约4.94元每次。
3.监管
监管部门是路政部门行使维护以及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其工作量之大主要是既要在道路施工中监管又要进行排障监管,监管作业的成本如下所示:每次需要出动的人为五个,车位两辆。人力资源全省平均每次消耗536.60元,车每次消耗112.4元,防护设备、勘查设备、办公设备每次需要两套,大约全省平均消耗的资金分别为9.53、5.14、20.05元每次,通讯设备每次需要一台,全省平均消耗为6元每次。
五、总结
关键词 公路路政;管理;分析策略
中图分类号 F5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112-0228-01
最近几十年,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我国加大了对基础建设的投入比例,因此我国的公路事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公路路政管理是伴随着公路应运而生的,公路路政管理的目的是要保障好公路安全畅通的运营,维护了公路的产权提高公路的社会经济效益,提高了公路的服务水平。但是现在很多地方为了政绩出现了一些只重视建设不重视管理的观点和行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致使公路路政管理落后于公路的建设,因此为了使我们的公路建设发展更加科学和规范,建立一个规范的公路路政管理体制成为了现在的当务之急。
1 公路路政管理在我国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的公路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了天翻地覆的发展,但是也是随着发展产生了一些日益突出的公路路政管理问题,首先是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很多的管理条例都是原则性的,没有法律效益,更没有实际的经验,非常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我国的公路路政管理体制不统一即公路的交通安全问题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的而公路的路权和路产是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来进行管理的,这就必然会导致公路路政管理缺乏一定的权威性和高效性,影响到公路的维修和养护工作,这也必然会使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出现一些交叉和重复,此外公路路政管理在行政上的地位是非常不明确的,例如公路的管理机构到底是受相应的法律授权来行使公路管理的全部职责和权利还是只是接受公路的主管部门的委托来行使职权规定的非常不明确,最后就是我国的《公路法》没有具体的规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和各个交通主管部门是出以什么方式,如何行使公路路政的管理职责的。以上这些问题必然会导致公路的管理工作不到位,管理的人员较少,经费不足,尽管我国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采取了一些解决措施例如为公路路政管理安排了专项的经费和为公路路政管理部门配置了管理人员,但是还是不能满足现有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公路路政管理的问题必然会导致我国的公路发展。
2 解决我国公路路政管理问题的策略
公路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基础设施,支撑了国家的经济发展,科学规范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的公路事业,因此探讨分析我国的公路路政管理问题和解决措施对我国的公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1 完善公路的管理体制
我国要彻底的改变我国公路路政管理现存的一路两制问题,探索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新的管理体制以解决相关的公安部门和路政部门经常出现的交叉重复管理问题,提高我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效率。因此我们要加强和完善公路路政管理的执法责任制和过失追责制度,加强执法力度,与此同时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并且把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经济所得和公路路政的发案率、结案率和查案率相结合,这就会激励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能力,进而可以提高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让我国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
2.2 提高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业务建设
公路路政管理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而现在我国的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普遍文化程度不高,懂得法律的人才更是少之又少,就更不用说可以灵活运用法律的人才了,因此我国的公路路政管理办事的效率低下,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展开不深入,这种条件下基本不可能实现高效规范的公路路政管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要改革路政人事制度,强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公平公正的考核人才录用人才,强化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学习,进而提高整体执法人员的素质。
2.3 创建好的执法环境
公路路政管理的工作由于现在很多体制的问题和环境的约束还不能够很好的展开,得不到社会上的支持和理解,尽管执法过程中都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但是实行的阻力依然很大,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积极主动的和当地政府进行沟通,因为政府对公路的管理工作有一定的监督权力,公路路政管理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因此作为公路管理部门,必须要协调好政府相关部门的利益,做好与政府的行政沟通和综合治理,积极的宣传路政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公路路政管理的法规,使公路路政管理有法可依,为工作人员的执法创造好的外部环境。
2.4 加大管理费用的投入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是一个政策性非常强、难度也很大、涉及面也是比较广的工作,这就需要加大管理费用的投入来提高工作人员的水平,因此各个公路路政就要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培养出一批具有高素质,管理水平优秀的管理人员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并且出色完成,因此如果想要完美的路政队伍就需要加大管理费用的投入。
2.5 逐步建立工作联络制度
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突出,执法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交通行政诉讼和非诉讼的案件明显增多,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愈来愈显得重要。为此,建立与人民法院的联络制度势在必行,与人民法院定期召开联络会议,通报执法情况,可请法院同志授课、培训、指导依法办案,提高路政人员的业务素质,重大路政事案向法院咨询,组织路政人员旁听行政案件的审理,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建立与公路沿线乡镇、村工作联络制度。路政管理涉及千家万户,公路沿线村镇是路政管理的重点,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是路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公路必须重视的力量。第一要向公路沿线乡镇、村群众宣传公路法规,宣传形式要丰富多样,讲究实效,取得沿线乡村领导和群众的支持与配合。第二要建立汇报会,定期向沿线乡镇、村领导汇报路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要求。第三要对积极支持配合路政管理的单位、领导给予表彰、奖励。
3 结束语
公路作为国家的基础建设设施不仅仅支撑了我国的经济的发展,最重要的是还承担了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任务,关系着我国国防事业的完善与否,一个高效的公路事业将会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准。而说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将会影响公路事业的发展,因此可以说公路路政管理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工作,好的公路路政管理将会促进公路事业的迅速发展,保障公路安全、舒适、通畅的运行,因此面对现存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我们要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充分发挥公路路政管理在公路事业中的作用,同时我们也需要提高广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断为了公路事业不断创新和总结。
参考文献
[1]任广勇.浅析如何加强公路路政管理[J].中国科技信息,2010.
路政巡查的主要作用是能够有效制止损害公路路产的各种违法行为,是一种路线巡查。该功能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公路的安全和交通的有效畅通。在本系统设计中,路政巡查是重点的设计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功能实现:一是信息的采集功能,通过C/S架构实现;二是信息的管理,通过B/S架构实现。通过该系统,用户在路政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各种信息及现场案件处理情况等都可以实现实时的传入,以便路政管理者及时进行案件的总结、查询以及对外公示。
2系统功能设计
2.1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功能设计
在本系统中,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功能设计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信息有效传达设计。在该系统设计中,为使公路信息得到有效的传达,建立了应急处置平台,通过呼叫中心系统实现信息的传递。同时,在系统工作中,还会自动将电话录音等有关信息进行相应的记录,将短信内容加以保留。并且,在该功能设计中,出于方便查阅的考虑,还会保留传真副本。第二,公路监测与接报管理设计。在公路监测设计中,主要功能通过日常监测实现。在监测内容方面,既包括对公路的气象监测,还包括对公路实时路况的监测,同时,还要能够及时监测公路的视频信息。通过公路监测,及时了解最新的事件信息和公路情况,然后通过电话、传真等多种接报方式进行接报管理,完成事件信息的采集处理,做出事件预警。第三,公路预警及相应管理设计。该设计主要包括评估突发事件等级对预警信息加以分类、启动预警信号、制定有效预警方案,最后解除预警情报。应急工作小组会及时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做出预警的等级评估,进行预警分类,确定预警级别。然后,通过系统的信息有效传达设计功能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启动预警信号,并制定相对应的预警方案。最后,根据预警方案,系统会自动显示任务单位及任务人员等详细的任务划分,并可以打印出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等详细的任务内容。当任务完成、确定预警信息安全后,系统会对预警信息加以解除,同时通过信息有效传达设计功能对任务人员进行通知。第四,事件处理功能设计。该设计功能同公路预警及相应管理设计类似,不同的一点是该功能设计是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和分类、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方案,最后确定事件安全后加以解除。第五,应急后续处理功能设计。每当结束一项应急处理行动,就必须撤销相应决策,各参与机构应该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善后工作中,主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工作内容:一方面是补偿工作,一方面是整改工作。在补偿工作中,主要检查应急行动过程中造成的人员伤亡或是装备损失,制定赔偿方案,并协同保险机构做好伤亡理赔。在整改工作中,主要是对应急行动进行总结,提出优化意见。
2.2路政巡查主要功能设计
一、依靠各级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
要以地方政府为龙头,形成宏观的管理体系。路政管理虽然说是交通公路部门的职责,但其涉及的面是多层次、全方位的,因而给我们路政管理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如我县境内S331线前锋镇境内18公里路段一到夏、秋两季,公路上都是“麦子、稻子、粮囤、草垛”,尘土飞扬,宽阔的公路成了“羊肠小道”。尽管我们路政人员做了大量工作,上路上线进行法规宣传,也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并邀请公安等部门配合进行清理,但效果甚微。可近两年该路段这种“景色”再也看不到了,因为有了县、乡镇政府重视,县政府下发了关于严禁在公路打谷晒粮的通告。召开专题会议,并在年初由县政府与各镇签订公路环境综合整治管理目标责任状,各镇也及时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镇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镇司法、公安、综合土地、城建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镇还与公路沿线的村签定目标责任状,这一做法有效地遏制了公路上打谷晒场现象。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仅靠我们公路部门是不可能形成多层面、全方位的社会性管理网络,打谷晒场的现象就难以得到扼制。路政管理只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多方参与,才能使公路各类违章违法现象得到彻底的根治,才能创造一个良好的公路环境,让公路发挥最大的综合效益。我认为路政管理工作的发展还得借鉴我省海门市的做法,把路政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中和年度考核目标中,使这项工作由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社会行为。同时还必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成立执法机制,落实责任制,做到奖惩兑现。对公路两侧建筑物的审批应实行由交通、土管、城建等部门联合审批,对没有按规定审批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在实践工作中我们看到要实现依法治路、标本兼治的目标,就必须找到一条发展的途径。将路政管理阶段性的整治向长效性管理过渡。从新建公路的规划开始就要对公路沿线的建(构)筑物实行统一规划,严格审批,违法建(构)筑物一经发现及时清理拆除,不留后遗症。要做好路政管理工作我们只有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大力支持,路政管理工作才能跃上一个新的台阶,才能使这项工作持续健康的向前发展。
二、加强路政管理装备的配置
保障公路畅通,是路政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为此,我们路政人员付出了难以想象的辛劳。我认为:为了迅速处置公路上损坏路产路权的案件,确保公路畅通。各县区的路政大队需要配备排障设备的清障车,事故现场取证的摄像机,及夜晚使用的照明设备,交通工具在现有的基础上还需增加,通讯设备需进一步完善和购置,以适应公路发展和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从而才能及时处理特发事件的发生,才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三、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提高路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是路政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哲学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发展的依据,是第一原因,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动力,由此可见,目前路政管理难原因之一是路政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二是文化水平偏低,不适应路政管理发展的要求,我认为对现有路政执法人员要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学习,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每年至少一次,对新进路政队伍的人员要严格把关,要采取考试、考核,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吸收法律大专以上的毕业生充实路政队伍,从而提高路政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
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