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关于违规建筑的法规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共同拟定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若干规定》,业经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市长助理同志批准。现将“若干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若干规定为妥善处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违章建筑的问题,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兼顾集体、个人利益,为城市规划管理和房屋行政管理积累资料,根据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88)城房字第95号〕和京政办发(1988)6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违章建筑的处理原则。
1.凡我市城镇范围内建国以后违章建筑的房屋一律进行登记。违章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者按照《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处理。
2.鉴于法规的延续性和时限性以及客观历史原因,对违章建筑本着“严格执法,宽严结合,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允许对部分违章建筑作从宽处理,确认其所有权。
3.违章建筑处理的时间界限。原则上以1984年2月10日市人大批准通过的《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为时限,以前的从宽,以后的从严。
二、下列违章建筑经过一定程序的申报审查,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给予从宽处理(每幢房屋城近郊区300平方米以下,远郊区500平方米以下,一般由区县规划局检查处理,其它由市规划局检查处理)后,出具证明。房屋登记发证部门可确认其所有权,发给产权证件。
1.1987年1月1日以前建成为社会服务的煤气调压站、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用房。
2.1984年2月10日以前公、私房屋所有权人在原平房宅院界址内基本未扩大面积、不加层、不侵街占巷、与四邻无纠纷的翻建房屋。
3.1987年1月1日前未完全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内容施工,违章情节较轻,以及在一幢房屋内既有合法部分又有违章部分的建筑,但应在产权登记证上注明违章建筑数量。
三、其它违章建筑由城市规划管理与房管机关在今后管理工作当中逐步研究处理。
【关键词】 建筑工程; 质量责任; 法律 一、前言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出现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多。尤其是工程质量问题,更是近几年频繁出现。所以,必须对工程质量责任法律问题加以重视。
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的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是因各参建主体违反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造成建筑质量缺陷或者建筑质量不合格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建筑法规的要求,所有的建设工程都要签订符合法律标准的合同。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包含了技术工人的实际劳动、技术人员的技术处理和施工工艺运用、管理人员对施工队伍的管理和材料的管理。在如此复杂的环节中,任何一个小细节的错误都会导致质量问题的发生,不论是哪种原因,可以得出的是,人为因素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但是即使问题出在技术人员、工人或者管理人员,他们也不是质量法规约束的主体,而是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为其工作人员的全部工作负责,成为建筑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这也是符合生产生活实际的,建筑市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限定主体的资质来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企业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注册资金。作为责任主体的企业才能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有能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效保障建筑物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质量缺陷扩大或者产生了新的缺陷,则构成混合责任。如果损害是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的过错发生的,就应当按照过错的大小来确定他们的责任,使他们按照合理的比例承担共同责任。因此,在工程质量纠纷中,往往就需要对质量进行鉴定,对质量责任进行界定以决定最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或者赔偿损失的问题。可见,对建筑质量责任的认定无论是对生产实践还是对司法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目前,我国各行各业基本上都是依靠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约束,而对于行业的自律制度的建设意识不明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这就造成了我国建筑行业的自律体系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有效的对接,该行业的诚信差、诚信意识淡薄。
2.目前,在建筑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在建筑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的核心主导思想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即相关规章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3.对于不同的违规是由不同的部门进行处理,而各个部门对处理的过程以及结果细节都不会公开。这种现状容易造成政府部门的监管的盲区和断层,同时。还会降低法律法规对企业的震慑力,总之,政府各个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容易出现多头管理,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相互封锁消息。
4.在建筑行业中,对于项目的投标竞标阶段,采取了最低的中标价,这样会造成在过程中发展中留下安全与质量的隐患,同时这将会对建筑市场造成严重的问题,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5.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目前的施工企业的违规都有明确的相关责任追究,但是,对于确定施工企业的违规责任的标准、方法。程序以及执法的主体都不明确,这就有很大难度的操作性,总而言之,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对违规行为的追究的可操作性不强。
6.违规责任具有的特点为不明显约束效果、时效短以及影响范围小。
7.行政层面是责任追究的重点。
8.在责任追究方面处罚重点在企业,个人处罚较轻。
9.对施工企业资质违规很难追究责任,无法进行有效的控制。
三、具体建议
1、对责任主体适用连带责任。工程建设的目的是要建设集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于一体的建筑产品,并且在这一建设过程中又是由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完成的。当然,在各个阶段由各个主体分别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担各自的责任。但是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许多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于工程质量责任的界定无法完成,所以作者建议在这种背景下,立法上不但应当做到明确责任主体,还应当在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时候,对可能的相关责任主体适用连带赔偿制度。使建设工程的每个参与者都对其承担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负责起来。
2、加强合同管理提高法律意识。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现状是,虽然都要求责任主体做到“质量第一”,但企业往往对经济利益即企业效益的重视超过了对质量的重视。加之工程建设的各方参与者缺乏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在市场经济中,不能严格遵守市场的规律,而是时常发生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缺乏相应的自律行为,这也暴露了法律规范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从而多方因素共同导致了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建议公法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干预,规范工程建设各参与主体的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
3、调整建筑法的覆盖范围;改革现行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方式;建立使用阶段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由从业人员到企业的责任追究链,完善法律法规的责任追究系统;建立各级政府监管的信息平台、完善行业自律的各项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各个领域质量保险制度。
4、不断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其操作性。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都会使利益受侵害者拿到保护自己的武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立法同时也会直接促进了企业自身管理的规范性发展。因为只有规范的、合法的管理,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规范地操作方法,会使本来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向不利一方发展。上面已经举出了太多的案例,足以说明这一问题。目前,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正是多年积累的诉讼能量的集中爆发阶段,大量的案件都选择了诉讼方式的解决。很多施工企业没有注意到的是,他们都对自己的诉讼“准备好了吗?”
一件施工合同案件的诉讼成功,会牵扯多方面的准备工作。首先,合同的有效性。司法解释着重关注了影响施工合同效力的招投标问题和黑白合同问题。其次,主体的合法性。主要是施工资质,突出表现在对实际施工人的资质要求方面。再次,也是最为重要和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就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准备问题,简单的说就是各种签证、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特别是上述所谈容易出现的各种常见问题。都要认真对待,妥善、依法解决。法律,它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对不遵守法律秩序的经济主体,都有制约作用,并不是倾向哪一方。从这个角度来讲,正体现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公平性。那种单纯的认为司法解释是保护施工企业的想法是错误的。无论是施工企业,还是开发企业,都必需高度重视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条款、协议条款,高度重视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签证行为。只有做到行为合法、合同有效、手续完备,才能真正从法律上获得保护自己的“尚方宝剑”。
四、结束语
因为建筑工程具有牵涉面广,投入资金大,并且施工工期长等等的特点,所以对于工程质量责任法律问题就需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只有从根本上重视工程质量责任的法律问题,才可以给工程提供一个保障,进一步的促进建筑行业的壮大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巩丽霞.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法律规范的理清于探讨[J].研究探索.2012(4):99-100
[2]谢庆录.商品房质量问题法律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 2012(21):44-45
[关键词]招标投标 违法违规 围标串标 防止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5-0240-01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竞争条件下的产物,虽然我国的招投标工作已经开展的很多年,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在招投标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其背后都隐藏着商业贿赂和腐败现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格格不入。
一、工程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1、规避招标。
有些垄断企业的房屋建筑,有时不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监督,而是与本行业的专业项目捆绑报批,自行发包监督,有时即使履行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监督,也以种种理由来规避公开招标。
2、资格审查不合法。
在一些项目招标中,招标人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资格条件要求,人为提高投标报名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由于人为因素,有时执法部门不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程序不严,标准随意性大。
3、虚假招标、围标串标。
主要表现为,一是在开标前,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已经私下约定好,使用各种手段使所中意的投标单位中标,最终使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二是投标人与机构相互串通,或者是招标人、投标人、机构多方串通。评标时,机构工作人员在招投标各环节暗箱操作,帮助投标人中标。三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在开标前,投标人就协议好哪家中标,其他各家进行陪标,或者为了能在高价位中标,让其他投标人抬高报价来提高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使自己在相对高的价位中标,事后再付给其他投标人一些报酬。
4、违规制定招标文件。
有些违规的招标文件规定指定奖项加分,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有的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时作出某些不合法的承诺,并以此作为加分的依据。
5、中标后签订违法违规合同。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求中标人给予优惠,或是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在合同谈判中改变如工期、质量、付款条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工程招投标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危害
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违规违法操作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一是严重危害的社会公平正义,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助长了建筑领域的不正之风。有的招标单位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压低工程造价,或者要求建筑单位垫资,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在私下就工程价款和付款方式达成协议,双方签订的合同与在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不一致,为以后双方可能存在合同纠纷的处理埋下了隐患;有的投标单位为了能够中标,重金贿赂招标单位重要领导,助长了之风。二是工程质量和安全存在严重隐患。招标人内定的投标人一旦中标,实际的工程价款可能被压低,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者压缩工期,降低了工程质量或者引发安全事故,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损害国家的利益。
三、工程招投标中违规违法行为的防治对策
工程招投标中之所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究其原因有:一是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使,不按相关的法律法规操作。二是相关的管理部门监管和打击力度不够。因此打击和预防招投标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建设领域中的商业贿赂和腐败现象迫在眉睫。
1、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招标程序,加强监管
近几年,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逐步正在完善,但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仍然有许多问题解释不够详细,模棱两可,这就给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乘之机;同时,各部门的规章,招投标操作标准、程序不一致,不利于招标投标的综合执法和统一管理,因此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是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此外,监管部门要严格资格审查程序的监管,避免出现通过资格审查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严格监管招标人向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不符的过高要求。
2、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公司和评标专家的管理
建设工程招标公司在建筑交易市场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招标投标过程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与招标公司有很大关系,因此要加强对招标公司的管理。可以经常对招标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要加强监管,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公司要及时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要保证招投标过程中公平公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作用至关重要。要建立并认真落实对评标专家实施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经常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讲评通报等,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要严把评标专家库的入口,对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人员要进行考察和培训,防止有不良行为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进入评标专家队伍。
3、加强对围标串标行为易发环节的监管
围标串标行为主要易发生在投标报名、资格预审、评标定标等环节,因此要针对重点环节实行重点审查和监督。一是在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等环节,要控制资格审查方式方法,限制招标人资格预审权利,弱化投标入围范围。一般工程取消资格预审环节,防空对投标人数量的限制,增大串标投标成本。但是允许符合条件的所有投标人都参与投标,会造成投标人过多,增加招投标的成本,加重评标的难度,因此,控制资格预审与改进评标办法相结合,李哦那个信息网络减少不必要的资信业绩等投标文件的编制量和专家评审工作量,降低投标成本和难度。二是增大围标串标的风险,加强投标保证金和支付方式的监管。投标企业的围标串标行为一般都是以挂靠或借用多个企业资质陪标的形式出现,陪标企业的报名费、保证金等均由投标企业缴纳和退还,因此改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拨付等资金缴纳、支付和监管方式,可以增加围标串标的资金成本,提高投标的资金门槛,增加投标企业的资金风险。三是加大对合同履约的监管。通过围标串标中标的企业,其履约行为往往与投标承诺不一致,因此,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与资质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等管理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动态跟踪检查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可以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3]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建筑工程造价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建筑工程造价领域,存在着很多制约其顺利发展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1.1建筑工程造价观念落后
我国很多施工企业缺乏现代化的建筑工程造价理念,很多还抱着陈旧的落后观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材料价格已由过去的政府调控转变成为由市场机制进行调控。同时,由于市场机制的滞后性和盲目性,无法实现对资源的最优配置,政府在市场与价格间的杠杆作用就逐渐突显出来,这是有效调节建筑材料价格的有效手段。但是,很多地方政府缺乏对市场调节机制的清醒意识,出于对局部利益的保护目的,对市场进行了过多的干预,严重阻碍了建筑工程造价的市场化调节机制的形成。
1.2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
我国宏观经济过多依赖对固定资产的投资,特别是2008年4万亿投资计划的实施,更为加剧了这一态势。这又吸引了更多缺乏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加入到建筑施工领域,加剧了市场的恶性竞争。那些规模较小的施工单位,为了能够承揽更多的工程项目,恶意压力招标价格,这给建筑施工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企业只能采取偷工减料等方式以节约工程造价,这给工程质量带来了相当大的安全隐患。同时,我国缺乏对这一现象的制约机制,这使得恶性市场竞争愈演愈烈[1]。
1.3法律法规不健全
对于建筑工程造价,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应用中,由于建筑工程造价具有较强的复杂多变性,同时,其中存在的问题往往又具有较高的隐蔽性,这使得法律法规很难发挥出其应用效应。此外,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法律上的盲点,这给企业违法生产带来了便利。不仅如此,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情况,在很多地方还广泛的存在,这些都是影响建筑工程造价无法科学管理的内在因素。
1.4工程分包现象严重
由于规律规章制度的欠缺,一些施工企业从实现自身最大利润角度出发,对工程项目进行违规肢解并多方发包。也有的企业,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实行垄断发包。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得不少现场总包单位不能对现场进度安排进行统一的管理,这在无形间也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现象。工程分包现象的严重,加剧了建筑工程造价的上升,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
2改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效果的建议和对策
建筑工程造价对建筑行业来说是一个生死攸关的大问题,关系着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同时,更关系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力度。
2.1严格落实建筑工程管理程序
完善的建筑工程管理程序能够促进工程项目的科学管理,促进建筑工程造价的合理制定。特别是大型建筑项目,由于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如果决策制定的不合理,将会带来非常巨大的损失。因此,笔者建议,在项目建筑的全过程,都要推行计价制度,通过分阶段、分步骤的对造价进行管理,达到良好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效果[2]。
2.2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应该从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特点出发,对配套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证建筑工程造价的有法可依和执法必严。同时,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资质管理、招投标、合同制定、施工质量管理等环节,都要加强监管力度。以法律法规为重要抓手,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3]。
2.3建立业主约束机制
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离不开业主的广泛参与。因此,业主对工程项目建设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规范措施,对业主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行为进行依法管理。此外,还应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严格监管,科学管理工程分包行为。
2.4探索造价咨询市场的建立
有条件的地方,应该积极探索造价咨询市场的建立。在咨询市场中,可以进一步强化政府对项目的监管力度,发挥宏观调控功效。对于那些违规企业,政府可以采取有效的处罚措施,维护造价咨询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证建筑工程造价的合理管理。同时,这对于公平市场环境的建立和维护,作用都是积极的。
3结语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是项目建筑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保证良好的工程质量、实现企业合理的利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建筑工程造价观念落后、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工程分包现象严重等四个角度,指出了建筑工程造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如何改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效果提出了四点建议——必须严格落实建筑工程管理程序、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建立业主约束机制和探索造价咨询市场的建立,希望为促进相关领域的研究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 韦良鹏. 关于建筑工程造价现状及控制措施的探讨[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05
[2] 郑琦文. 浅谈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措施[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12
一、将《中山市镇村建筑管理规定》(中建[2003]2号)第五条改为:
村镇建筑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㈠50万元以上至8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镇区建设管理所办理项目登记手续。镇区建设管理所须在24小时内将信息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镇区建设管理所同时工程信息;
㈡800万元以上(含800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项目登记手续,也可由镇区建设管理所代建设单位到市交易中心办理项目登记手续,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程信息。
二、镇区建设所和招标办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事。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镇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带头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把关,坚决抵制“以权压法”现象,共同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人员管理。招标办的内部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推行招标,招标人没有能力组织招投标的,应请招标投标机构来组织招标。镇区的招标办明确职责,不要包办代替招投人的工作,招标办的主要职责:①审查招标申请,判断招标单位或招标机构是否具备招标资格,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②审查招标文件,判定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③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重点监督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程序进行;④依法对招标投标各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贯彻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实行电子标书,使用电脑辅助评标。减少人为因素,增大透明度,如需评审施工方案的应按规定到市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委,招标办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使评标定标做到科学、公正。同时,要做好招标工程的资料建档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部署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
近年来,地区建设局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每年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列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范围,实行目标考核制度。为了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成立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及时下发全地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意见,明确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目标和工作重点,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各项任务目标,落实到各有关科室和各县(市),进行定期检查、考核、通报。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结合地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实际情况,围绕“五个”转变开展工作:一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由以整顿为主向以规范为主转变,重点在完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措施上下功夫,积极开展建筑市场治本之策的研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的规范管理;二是行政执法由普遍执法检查向重大案件查处转变,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违法违规案件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三是工作方式由一般部署向目标责任制转变,重点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和行政效能考核;四是建筑市场整顿由普遍整顿向薄弱环节、重要环节转变,重点是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作用,严格贯彻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五是建筑市场监管由被动向主动转变,重点是加强动态监管和培育企业信用。全地区各县(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深入开展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
二、依法行政,加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行为
为切实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从源头上制止建设工程不依法建设、不按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项目违法转包、分包以及中标与施工过程相脱节、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员等违法乱挂乱靠等行为,我们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是抓住治“乱”源头,规范业主行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首先应从依法规范业主行为开始,从严把好八关,即:市场准入关、勘察设计关、规划审批关、施工图审查关、招标投标关、建设监理关、质量监督关、施工许可关。坚决不允许违法项目开工建设。二是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办事程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切实负起责任,真正履行职责,真抓实干,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首先,从严规范执法行为、办理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开始,依法严格办事程序,该办的一定要办,不该办的一定不能办,杜绝问题进入市场。其次,办理各项手续规范到位,尽职尽责,为市场主体各方做好榜样。第三,理直气壮地依法管好辖区内的市场秩序,依法教育,依法说服,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各方行为。三是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加强执法力量,对执法检查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敢于动真的、来硬的,不姑息迁就,不讲情面,该通报的通报,该处罚的处罚。求真务实,见到实效,真正起到震慑作用。四是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整体素质,提高企业技术人员自有率,提高企业的自律能力,提高企业的市场执行力,切实依据企业自身的技术优势,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逐步使市场竞争中的最基础层次的价格竞争转向中间层次的质量竞争,最后达到最高层次的品牌竞争,使我们的企业真正走向做大做强之道。五是认真开展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行为的专项治理。加大对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宣传力度,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强制性条文,依法严厉查处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以及指定、购置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做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今年我们紧紧围绕“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主题,把多发性事故的专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全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牢牢把握住“三个一”:咬信一个指标,即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明确一个方向,即通过保证安全投入和提高违规成本,促进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关注一个重点,即关心农民工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改善农民工的作业和生活环境。同时“抓两头”,即一方面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下猛药,治重症,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高发势头;另一方面紧紧咬住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全面降低事故总量。积极督促各施工企业办理安全许可证,目前已有27家企业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七是加强对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100%,严格实行旁站监理、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现场跟踪监理制度,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对监理企业监理项目管理人员实行登记制,并要求监理企业对总监履行职责及巡视检查记录情况进行考核,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要随时撤换,严禁监理企业相互压价竞争,自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行业自律行为,促进监理事业健康发展。八是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我们严格加强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在工程项目投标前,企业所具备的资格、所拟派管理人员的资格以及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等是市场准入审查的首要条件,凡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准入,不得参加投标活动。对外区施工、监理企业凡是在建筑市场中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作为清除市场的重要依据,并公布于众。
三、创新工作方法,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大检查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探讨
中图分类号:TL37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工程质量监督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步入了依法执监的快车道。工程质量监督正在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正深入到每个工程的施工现场,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监督检查各方责任主体、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断创新,使建筑工程质量再上新台阶。
1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概念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2 我国现阶段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
20多年来,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事业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是建立了多层次的、内容比较全面的工程质量法规制度体系;完善了以《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核心,以有关勘察质量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备案、质量检测、质量保修等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法律法规体系,为工程质量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二是建立了一支机构健全、结构合理的工程质量监督队伍。三是完善了覆盖全面、科学公正的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使监管工作更加公正高效。
3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工作内容
3.1 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对工程实体的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3.2 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检查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 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监督机构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3 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抽查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情况;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3.4 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检查材料和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尺寸、性状、数量等;检查材料和预制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验收、复试资料;检测材料和预制构件的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材料、构件的现场存放保管情况。
3.5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提交备案管理机构。
3.6 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7 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3.8 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单”,限期进行整改;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新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有了很大变化。我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采取重点监督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并辅以必要的仪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配套规章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涉及安全、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主要部位、关键工序的内业和实体质量;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对承重构件的混凝上强度、主要受力钢筋数量等进行监督检测。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重要安装工程和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监督重点应放在制定验收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参加验收的技术人员是否具各规定条件,专业验收配各人员是否合理,验收程序和验收依据是否符合要求,对工程质量评价是否准确,工程建设过程中和验收过中责任主体及个人,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发生.竣工验收阶段有关消防、环保、规划等环节是否通过了专项验收等方面。
4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4.1 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告知制度
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告知制度,提高质量监督执法过程中的透明度,倡导“阳光监督”。在工程开工建设之前,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让各方责任主体人员都能充分了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采取的具体程序、方式、手段及工作的主要内容,让各方自觉的规范各自的行为,尽量减少并消除工程质量事故,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
4.2 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的转变
工程质量监督改变以前以定点监督为主的监督模式,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的工作方式,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威慑力。积极推进差别化监管,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着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效能。加大工程质量不良行为监督,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惩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
4.3 强化内部管理力度,树立执法人员权威,严格执法行为
大力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作风建设,才能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才能确保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进行,进而提高工程的质量。
5 结束语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对促进工程参建各方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我国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文祥.试论工程施工中各专业的协调管理[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11,(1)
[2] 谢兰.技术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应用[J].建材装饰,2008,(10).
[3] 闵旺荣.论房屋建筑混凝土施工技术[J].科技风,2010,(12).
[4] 李新汭.浅析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32).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划和计划,组织领导、指导、检查、监督、实施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二) 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经政府批准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 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 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 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 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七) 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八) 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九) 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违反携犬外出和溜犬规定,以及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工作;捕捉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街面无主、遗弃的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所处理。
(十) 参与城乡规划、园林绿化规划、市政公共设施、城市交通规划和失去消防设施规划及相关城市管理内容的建设规划的审议、论证。
(十一)统一办理在市区范围内设置临时摊点和亭棚、设置车辆清洗点、设置和户外广告(包括店招店牌和灯饰等设施)、在道路两侧设置公共广告栏、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清运、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环境卫生设施的迁移和拆除、城区饲养家禽家畜等许可事项
(十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与公安部门共同规划临时停车点、停车泊位。
(十三)负责全市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对市区道路、河流、小区保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监督检查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的落实。
(十四)编制城市照明管理具体规划(包括景观照明规划),组织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的设计、审批与实施,负责指导、监督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与修缮等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通报指出,该起事故发生在公众聚集场所,伤亡惨重,教训深刻。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室内装修未报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非法投入使用;二是室内装修装饰违规采用聚氨酯泡沫等大量易燃有毒材料;三是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门向内开且宽度不够;四是室内电气线路乱拉乱接;五是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顾客违反规定在室内燃放烟花,酒吧管理人员未予制止。
通报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
一、深刻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拉丁酒吧“1.31”重大火灾事故与*舞王俱乐部“*”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时间相距不到半年,两起事故单位均存在建筑内部装修未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就擅自营业、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装修、在室内燃放烟花制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出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基础薄弱、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消防安全隐患大量存在和部分地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对此,各地区要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及时研判本地区火灾形势,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强化工作措施,提高消防安全工作水平。
二、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消防、工商、文化、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安全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未通过建筑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擅自超工商注册登记范围经营、未通过文化部门批准擅自经营娱乐和演出活动、从业人员未经相关培训即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明处罚措施,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各地要按照消防安全有关法规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8〕19号)提出的“五个一律”要求,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现场检查,对于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治理方案、责任、措施、时间和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顿;生产经营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交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