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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使用项目资金。项目以受益人确认作为衡量资金使用的标准,通过制度发挥资金最大效用。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在项目数量较多的省份适时召开立项单位项目培训会,让每个项目都经得起检验,把每个项目都做成精品。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同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督查,弥补日常管理中的纰漏。
把握项目执行进度。项目自启动以来均按年度制定执行方案,设计项目中期报告书、末期报告书,由项目执行单位在正式立项后按时向项目办公室报送,确保本年度项目在当年年度内完成实施工作;为每个项目都建立执行进度档案,实时更新,动态管理,确保不因为个别状况影响整体进度。
确保项目执行质量。围绕项目实施的核心效益展开质量监管。一是群众受益。在评审立项、资金安排等方面都以群众受益为目的。二是加强培训。通过培训使立项单位充分了解购买服务的制度设计,了解项目内容、关键点和原则性内容,督促社会组织通过认真做好项目执行工作,了解政府的要求,财政的需求和项目的规范做法。三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指导和全面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全程指导财务规范运作,并在项目执行完毕后进行全面审计,有效保证了项目质量。民政部还联合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今后项目管理和地方争取相关预算打下坚实基础。
政社分开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根本前提,也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题中之义。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社会组织与政府、市场三足鼎立,能够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带来的治理缺失,促进政府和社会的协作共治。这就必然要求厘清政府和社会的职责边界,强化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改变当前政社不分的现状。2011年,省人大颁布了《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界定了行业协会的职责;各地也陆续出台了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四脱钩”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全省范围内仍然有大量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官办”、“半官办”色彩浓厚,党政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兼职情况普遍存在。因此,加快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必须以政社分开、管办分离为前提,从根源入手,使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一是转变发展管理理念。认清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树立“有限政府”意识,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把属于社会的职责交给社会组织等主体承担,厘清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边界,实现职能归位,政府与社会组织不错位、不缺位、不越位。二是改革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制度,明确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完善管理服务方式。三是制定政社脱钩制度。制定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方案,明确脱钩主体、范围、程序等内容,分类推进各类社会组织重点是行业协会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严格限制现职公务员在社会组织中兼任负责人。四是建立政社合作机制。在政社分开的基础上,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机制,一方面,增强社会组织“造血”功能,另一方面,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能,形成政府和社会组织既相互独立又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二、依法自治
社会组织一旦成为独立的社会主体,必然要求遵循法律法规和自身发展规律,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目前,省民政厅每年依托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举办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班,开展政策法规、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相关培训,引导社会组织深化服务宗旨,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全省各级大力推进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下一步,要从政府推动引导的角度出发,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社会组织增强依法白治能力:一是完善法人治理。分类制定社会组织法人治理规范,指导社会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引导社会组织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二是规范财务行为。指导社会组织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社会组织年检、换届时督促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定期开展财务检查、抽查,健全法定代表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加强诚信建设。建立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诚信档案,构建社会组织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惩戒制度。
三、分类发展
新形势下的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和各相关部门转变发展思路,突出发展重点,根据社会组织发展程度和作用发挥情况的不同,科学调整管理手段,以“分类发展、分类监管”为原则,实现对社会组织的精细化管理。近年来,我省已出台了关于加大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培育力度、降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直接推动了基金会和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2013年,省民政厅又下发了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试行直接登记的通知,积极推动重点领域社会组织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新要求,下一步,还将进一步突出重点,从改革登记管理制度着手,加快重点领域社会组织发展步伐:一是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进一步优化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下放登记审批权限,鼓励其开展特色性、专业化服务,主动引导其披露财务和活动信息。二是探索一业多会,放宽行业协会商会准入条件,探索一业多会,实现适度竞争,优胜劣汰。三是积极培育基层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健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人才“三社联动”机制。四是大力培育科技类、支持性社会组织,推动科技类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鼓励支持性社会组织为其他社会组织提供资金、人才、信息等多方面服务。
四、政策扶持
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既要求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同时也要求完善各类扶持保障政策,创造良好的培育发展环境,为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注入持久动力。近年来,我省在创新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措施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目前,全省已建、在建各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133个,已培育各类社会组织1573个,共投入资金8086万元。“江苏省在全省普遍建立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基地”被评为2011年度全国社会组织十件大事之一。二是广泛开展公益创投活动。2012年,省民政厅落实500万元福彩公益金,开展了首届全省社区公益服务创投试验,扶持社区服务项目94个,带动地方财政和社区投入配套资金2102.965万元,项目直接受益人达16.4万余人,2013年省级公益金数额提升至1000万元。南京、无锡、苏州、南通等多个地区也积极开展公益创投活动,打造社会组织服务社会项目品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积极争取政府资金扶持。各级财政对社会组织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全省有8个设区市设立了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11个地区的县(市、区)设立了专项资金或配套资金,其中苏州市各级投入资金7653万元、南京市投入3610万元、南通市投入1728万元,扶持事项覆盖孵化基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公益项目创投、民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示范性社区社会组织“以奖代补”等多方面。下一步,还要进一步加大培育扶持力度。一是制订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把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二是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力度。推动各级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补助、等级评估、孵化基地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从业人员培训等。推动各级财政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预算体系和政府采购体系,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三是健全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完善从业人员人事保障政策。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
关键词公共事业财政制度财政政策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管理,建立现代公共事业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已成为我国公共管理领域深化改革的重点内容,其中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政策环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一、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民办非企业组织迅速发展,社会团体空前活跃,传统体制下财政独家供给资金、政府垄断社会事业的局面已经打破,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政府财政关系方面的变革主要体现在:一是公共事业资金供给初步实现了多元化。事业单位除接受财政拨款外,还有为社会提供教育、科技、医疗等服务取得的事业性收费收入、从事各种商业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以及社会捐赠收入等等。二是公共事业投资主体由政府一统天下转向以政府为主、多方投资并举的格局。近年来,民办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机构迅速发展,既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需求多样化的需要,又减轻了政府财政的负担。三是运用财税政策工具促进了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包括对向企业转制的科技型事业单位给予减免税,对向社会公益事业机构捐赠的组织和个人在所得税前按比例或全额扣除等等。四是改革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事业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起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与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了行业财务管理规章。
但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公共服务的迫切需要相比,我国现代公共事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改革任务十分繁重。在公共事业机构与政府财政的关系领域,突出的问题有:
1事业单位对政府财政资金依赖程度高,财政负担沉重。目前政府财政仍承担着国家公共事业资金供给的主要任务,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费支出在财政支出中仍占较大比重,民间投资还处在补充地位。
2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过宽,超越了公共财政职能。目前对事业单位的资金供给仍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传统体制下的基本格局,政府财政仍然承担着相当部分应由企业、个人通过市场提供的私人物品,如非义务教育、非公共卫生支出、开发性科技费用、新闻出版等等,对提供准公共物品的公共事业服务也存在包揽过多的问题。而应由政府保证资金供给的公共物品服务,如义务教育支出等等,面临着诸多问题,成为诱发乱收费的重要原因。
3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待提高,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财务监管需要加强。建国后,我国对事业单位资金的供给方式,主要采取由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拔款管理方式。全额拨款单位收支都纳入政府预算统一安排,差额预算管理包括定向补助、定额补助、差额补助或上解等形式,1996年以后主要实行差额管理。上述资金供给方式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在建国初期各项社会事业百废待兴的条件下,对科教文卫等事业的发展,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和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这种资金供给方式的弊端日益显露。如资金供应缺乏竞争机制,容易形成等、靠、要的思想;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财政监督乏力,浪费、截留、挪用等现象较普遍;未能有效地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事业发展资金不足,等等。根据建立现代公共事业组织的需要,结合目前我国编制部门预算,需要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等财政预算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公共事业单位资金供给方式,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以促进公共事业发展。
4建立现代公共事业制度所需要的配套财政税收政策还不完善。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需要财政资金的支持,还需要相关财政政策的支持。
第一,对公共事业组织本身的税收减免政策。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法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业机构的减免税政策,但从现行税收制度分析,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有:(1)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界定,与对上述单位普遍开征企业所得税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协调。(2)现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不分、法人制度不完善,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发挥应有效果。(3)有的税收政策还不够详细、具体,可操作性不强。
第二,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公共事业机构捐赠的税收政策。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看,我国对捐赠的税收优惠比较宽泛,有利于鼓励向社会公益机构捐赠,促进各项公共事业发展,但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1)没有区分公益性和互惠性公共事业机构。根据国际税法惯例,对互惠性公共事业机构的捐赠不应给予税收优惠。(2)对可接受捐赠的机构没有具体界定,难以区分其营利性与非营利性。(3)对部分机构捐赠给予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不一定有利于鼓励经常性捐赠,也不利于体现对各类公共事业机构的公平待遇。
第三,公共事业服务的公共定价问题。随着对一部分公共事业服务实行市场化、民营化改革,公共服务的定价难度大大增加,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更加复杂。政府不仅要根据公共服务需求、财政收支状况等因素制定政府的公共定价政策,而且还要明确公共定价的程序、方式、监管等制度和措施,在这一领域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5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财政政策措施,加快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但改革任务仍十分繁重。突出的矛盾有:(1)政事不分、行政化管理的基本格局没有突破。事业单位对政府依赖性强,有关业务活动仍受政府直接干预。(2)事企不分,其行为与公共事业组织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不完全吻合。一些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土地以及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从事经营性活动,收益除部分用于事业发展外主要用于职工福利支出;有些单位还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且屡禁不止;有的事业单位的公益与经营性活动界限不清,等等。(3)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公共服务效率低下。有的教学、科研机构在第一线工作的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由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不少国有企业、党政机构的分流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状况。
二、构建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
根据公共财政与公共事业组织的内在联系,结合我国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的发展现状,以及与政府财政的关系,构建中国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主要体现在:
(一)以公共需要为准则,重新界定公共事业类别,建立法定分类体系,实施相应的财政政策。
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是否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为依据建立起来的事业单位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逐步废除这一制度。其出路是以公共财政理论为指导,对现行事业单位制度进行重新整合,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公共事业组织。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等公共组织提供的公共物品服务包括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主要由政府直接供给,如国防、法律制度等等,而准公共物品则主要通过设立或资助公共事业机构来提供。公共事业组织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分类:
第一,按公共事业组织提供服务的性质,可划分为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准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和承担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组织。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提供的服务完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是纯公共物品服务,如公共图书馆等;准公益公共事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既具有一般私人物品的特点,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如高等院校等;而承担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组织,是接受政府委托,在提供公共物品服务的同时又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组织。这种划分的实际意义,首先,明确公共事业组织、政府机构和企业的边界,对现行事业单位体制重新进行分解和归类。应由政府承担责任的,由财政供给资金;而属于企业性质的,逐步推向市场。其次,明确政府财政的职责范围。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原则上由政府举办,由财政保障其资金需要,同时也鼓励民间机构兴办此类组织,政府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而准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政府根据政策需要和财力可能,只承担部分资金供给任务;对承担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组织则严格控制,谁委托就由谁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按公共事业组织提供服务的领域,参照联合国的标准和一些国际学者的分类,结合我国国情,可将公共事业组织分为公共教育事业组织、公共科技事业组织、公共卫生事业组织、公共文化事业组织、环境保护事业组织、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组织、宗教活动组织、商会和专业协会,以及其他公共事业组织等等。
第三,按法人性质,可将公共事业组织分为社团法人和公共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包括公益性社团法人和互社团法人;公共企业法人可分为纯政策性公共企业和以提供基础设施服务为主的公共企业。在公共事业管理中,凡享受政府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的公共事业机构,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以保障有关优惠政策真正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述公共事业组织的业务性质和法人制度为主要标准,建立我国科学合理的现代公共事业组织分类体系,为政府各项财政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二)改革财政资金的供给方式,推动公共事业组织健康成长。
公共事业机构提供的服务,有的不能进入市场交换,不能以货币方式体现其的价值;有的只能部分进入市场,但其收费与成本支出之间是不对称的。公共资金的供给方式要保证事业组织发展的资金需要,努力调动其积极性,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物品服务。
1建立竞争性拨款机制。某些公共事业发展资金不一定直接拨付给具体单位,可采用项目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使用机构,如国家重大课题研究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投资等等。通过竞争性拨款机制,引导公共事业机构努力实现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政策目标,严格遵守公共财政制度,千方百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社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满足公共需要。
2建立公共事业财政补贴制度。对提供准公共物品的事业机构,不一定全由政府举办,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兴办的这类机构,经审核凡符合政府所制定的公共事业组织标准者,政府可给予一定补助,既支持有关事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又不形成财政拖累。公共事业财政补贴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目前公共事业组织主要依靠政府举办、国家财政负担沉重、效率不高的状况,在各类公共事业组织中引入竞争机制,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公共服务。
关键词公共事业财政制度财政政策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管理,建立现代公共事业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已成为我国公共管理领域深化改革的重点内容,其中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政策环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一、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民办非企业组织迅速发展,社会团体空前活跃,传统体制下财政独家供给资金、政府垄断社会事业的局面已经打破,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政府财政关系方面的变革主要体现在:一是公共事业资金供给初步实现了多元化。事业单位除接受财政拨款外,还有为社会提供教育、科技、医疗等服务取得的事业性收费收入、从事各种商业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以及社会捐赠收入等等。论文百事通二是公共事业投资主体由政府一统天下转向以政府为主、多方投资并举的格局。近年来,民办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机构迅速发展,既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需求多样化的需要,又减轻了政府财政的负担。三是运用财税政策工具促进了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包括对向企业转制的科技型事业单位给予减免税,对向社会公益事业机构捐赠的组织和个人在所得税前按比例或全额扣除等等。四是改革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事业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起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与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了行业财务管理规章。
但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公共服务的迫切需要相比,我国现代公共事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改革任务十分繁重。在公共事业机构与政府财政的关系领域,突出的问题有:
1事业单位对政府财政资金依赖程度高,财政负担沉重。目前政府财政仍承担着国家公共事业资金供给的主要任务,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费支出在财政支出中仍占较大比重,民间投资还处在补充地位。
2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过宽,超越了公共财政职能。目前对事业单位的资金供给仍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传统体制下的基本格局,政府财政仍然承担着相当部分应由企业、个人通过市场提供的私人物品,如非义务教育、非公共卫生支出、开发性科技费用、新闻出版等等,对提供准公共物品的公共事业服务也存在包揽过多的问题。而应由政府保证资金供给的公共物品服务,如义务教育支出等等,面临着诸多问题,成为诱发乱收费的重要原因。
3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待提高,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财务监管需要加强。建国后,我国对事业单位资金的供给方式,主要采取由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拔款管理方式。全额拨款单位收支都纳入政府预算统一安排,差额预算管理包括定向补助、定额补助、差额补助或上解等形式,1996年以后主要实行差额管理。上述资金供给方式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在建国初期各项社会事业百废待兴的条件下,对科教文卫等事业的发展,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和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这种资金供给方式的弊端日益显露。如资金供应缺乏竞争机制,容易形成等、靠、要的思想;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财政监督乏力,浪费、截留、挪用等现象较普遍;未能有效地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事业发展资金不足,等等。根据建立现代公共事业组织的需要,结合目前我国编制部门预算,需要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等财政预算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公共事业单位资金供给方式,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以促进公共事业发展。
4建立现代公共事业制度所需要的配套财政税收政策还不完善。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需要财政资金的支持,还需要相关财政政策的支持。
第一,对公共事业组织本身的税收减免政策。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法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业机构的减免税政策,但从现行税收制度分析,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有:(1)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界定,与对上述单位普遍开征企业所得税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协调。(2)现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不分、法人制度不完善,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发挥应有效果。(3)有的税收政策还不够详细、具体,可操作性不强。
第二,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公共事业机构捐赠的税收政策。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看,我国对捐赠的税收优惠比较宽泛,有利于鼓励向社会公益机构捐赠,促进各项公共事业发展,但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1)没有区分公益性和互惠性公共事业机构。根据国际税法惯例,对互惠性公共事业机构的捐赠不应给予税收优惠。(2)对可接受捐赠的机构没有具体界定,难以区分其营利性与非营利性。(3)对部分机构捐赠给予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不一定有利于鼓励经常性捐赠,也不利于体现对各类公共事业机构的公平待遇。
第三,公共事业服务的公共定价问题。随着对一部分公共事业服务实行市场化、民营化改革,公共服务的定价难度大大增加,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更加复杂。政府不仅要根据公共服务需求、财政收支状况等因素制定政府的公共定价政策,而且还要明确公共定价的程序、方式、监管等制度和措施,在这一领域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5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财政政策措施,加快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但改革任务仍十分繁重。突出的矛盾有:(1)政事不分、行政化管理的基本格局没有突破。事业单位对政府依赖性强,有关业务活动仍受政府直接干预。(2)事企不分,其行为与公共事业组织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不完全吻合。一些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土地以及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从事经营性活动,收益除部分用于事业发展外主要用于职工福利支出;有些单位还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且屡禁不止;有的事业单位的公益与经营性活动界限不清,等等。(3)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公共服务效率低下。有的教学、科研机构在第一线工作的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由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不少国有企业、党政机构的分流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状况。
二、构建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
根据公共财政与公共事业组织的内在联系,结合我国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的发展现状,以及与政府财政的关系,构建中国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主要体现在:
(一)以公共需要为准则,重新界定公共事业类别,建立法定分类体系,实施相应的财政政策。
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是否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为依据建立起来的事业单位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逐步废除这一制度。其出路是以公共财政理论为指导,对现行事业单位制度进行重新整合,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公共事业组织。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等公共组织提供的公共物品服务包括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主要由政府直接供给,如国防、法律制度等等,而准公共物品则主要通过设立或资助公共事业机构来提供。公共事业组织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分类:
第一,按公共事业组织提供服务的性质,可划分为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准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和承担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组织。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提供的服务完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是纯公共物品服务,如公共图书馆等;准公益公共事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既具有一般私人物品的特点,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如高等院校等;而承担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组织,是接受政府委托,在提供公共物品服务的同时又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组织。这种划分的实际意义,首先,明确公共事业组织、政府机构和企业的边界,对现行事业单位体制重新进行分解和归类。应由政府承担责任的,由财政供给资金;而属于企业性质的,逐步推向市场。其次,明确政府财政的职责范围。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原则上由政府举办,由财政保障其资金需要,同时也鼓励民间机构兴办此类组织,政府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而准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政府根据政策需要和财力可能,只承担部分资金供给任务;对承担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组织则严格控制,谁委托就由谁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按公共事业组织提供服务的领域,参照联合国的标准和一些国际学者的分类,结合我国国情,可将公共事业组织分为公共教育事业组织、公共科技事业组织、公共卫生事业组织、公共文化事业组织、环境保护事业组织、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组织、宗教活动组织、商会和专业协会,以及其他公共事业组织等等。
第三,按法人性质,可将公共事业组织分为社团法人和公共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包括公益性社团法人和互社团法人;公共企业法人可分为纯政策性公共企业和以提供基础设施服务为主的公共企业。在公共事业管理中,凡享受政府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的公共事业机构,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以保障有关优惠政策真正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述公共事业组织的业务性质和法人制度为主要标准,建立我国科学合理的现代公共事业组织分类体系,为政府各项财政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
(二)改革财政资金的供给方式,推动公共事业组织健康成长。
公共事业机构提供的服务,有的不能进入市场交换,不能以货币方式体现其的价值;有的只能部分进入市场,但其收费与成本支出之间是不对称的。公共资金的供给方式要保证事业组织发展的资金需要,努力调动其积极性,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物品服务。
1建立竞争性拨款机制。某些公共事业发展资金不一定直接拨付给具体单位,可采用项目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使用机构,如国家重大课题研究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投资等等。通过竞争性拨款机制,引导公共事业机构努力实现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政策目标,严格遵守公共财政制度,千方百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社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满足公共需要。
2建立公共事业财政补贴制度。对提供准公共物品的事业机构,不一定全由政府举办,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兴办的这类机构,经审核凡符合政府所制定的公共事业组织标准者,政府可给予一定补助,既支持有关事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又不形成财政拖累。公共事业财政补贴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目前公共事业组织主要依靠政府举办、国家财政负担沉重、效率不高的状况,在各类公共事业组织中引入竞争机制,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公共服务。
3建立激励性财政资金供给制度。对一些纯公益性的公共事业机构,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可主要根据其为社会提供的业务量,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如参观人数、读者满意度、污染指数等,确定财政资金供给量,以调动公共事业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即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对公共事业组织定员、定额的核定,以及定员、定额的调整,要科学地反映各类公共事业组织所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体现与社会公共需要的均衡,政府保证其所需要的公共资金,从而激励公共事业组织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服务效率,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在资金供给制度安排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尽快建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组织的业绩评价体系,比较准确地反映其公共服务的效果,以决定政府财政供给的规模与结构。
4强化公共事业组织零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供给方式的灵活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公共事业服务需求的规模、结构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有些公共服务需求增加了,就需要增加政府财政资金支持,而有的公共服务需求缩小了,就不需要维持原有的支出规模。因此,要通过公共事业组织零基预算管理,每年审查有关公共事业组织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在此基础上编制预算、供给资金,及时调整公共事业组织支出的规模与结构,既保证社会公共需要,又减少公共事业组织对财政资金的过度依赖。
(三)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优化公共事业组织成长环境
1对公共事业组织的税收减免政策。在公共事业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1)实行公共事业机构免税资格核准制度。即公共事业机构是否具有免税资格,要由税务机关核准。从国外的公共事业机构的情况看,有自动具有免税资格和税务机关核准其资格两种情况,自动具有免税资格一般指公共事业机构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即具有免税资格。我国目前还处在体制转轨时期,实行税务机关核准制度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2)坚持免税公共事业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只有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事业机构,才能给予减免税收优惠,公共事业机构来自与公益事业无关的收入要依法纳税。在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上存在营利与非营利活动并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以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为标准,才能正确界定是否给予减免税。(3)要求免税的公共事业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公共事业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就能保证免税收入用于其宗旨所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其财产为法人占有,机构终止或解散时财产归政府所有或转移到其他公共事业机构,防止免税收入形成的资产落入私人手中。(4)根据我国公共事业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具体情况,对现行税制中有关公共事业机构减免税的政策进行调整修改,使之更加详细、清晰,即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又防范产生税收漏洞。
2鼓励社会捐赠的税收政策。对向公共事业机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进一步规范:(1)明确对互惠性公共事业机构的捐赠不予减免税,只对公益性公共事业机构的捐赠减免税,以保证各项捐赠为公众利益服务。(2)对捐赠给予减免税优惠的公共事业机构进行具体界定,要求接受捐赠的公共事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和免税资格,具有公益性的特征、范围等。(3)对公共事业机构捐赠实行限额扣除,适当提高扣除标准,如按应纳税额的10%或应纳税所得额的50%扣除。
3完善公共事业服务定价的政策体系。各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业机构,在向城乡居民提供服务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以补偿其成本支出。由于其非营利性和接受了政府财政资金及社会捐赠,收费标准即公共服务定价必须受到政府管制。凡接受了政府财政资金、社会捐赠的公共事业服务定价,由各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其要点包括:(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公共事业服务定价政策决策程序中,建立相应的公众参与机制,如举行价格听证会、公示、投诉等,充分反映公众意见,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服务质量。(2)成本补偿。即收费加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可补偿提供服务所发生的成本消耗。在政府财力许可的范围内,有些服务可免费或低于成本收费。(3)激励原则。在不违反非营利性宗旨、不损害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公共事业服务定价需要一定的激励机制,以调动公共事业机构及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公共事业发展。
(四)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快事业单位制度改革进程,构建中国现代公共事业管理制度
【关键词】 民办高校 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 合理回报
中国民办高校近年来迅速发展, 2013年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名单(截止到2013年6月21日)的一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共有高校2198所,其中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等学校424所,约占20%。随着民办高校数量和规模的急剧扩张,其会计核算方面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既阻碍了民办高校自身的发展,也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构建我国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制度迫在眉睫。
一、我国民办高校运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1、民办高校的会计特征
(1)民办高校属于非营利组织的性质。我国1998年8月29日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说明所有的高等学校,是一个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
(2)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非财政性。我国2002年12月28 日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表明民办学校的办学主体不是国家机构,办学经费不是国家财政性经费。当然,近年来,政府开始向民办高校划拨少量的财政性资金,以补助其开展高等教育活动。但是,这种补助仅仅是开始,而且规模不大,在办学经费支出中比重很小。
(3)民办高校办学主体非政府。民办高校的出资人不是国家机关,因而民办高校不属于事业单位,应该归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2、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制度的选择
民办高校应该采用何种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没有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从海南省民办高校的调查中发现,2005年以前,在实践中民办高校执行的会计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一是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是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三是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高待学校会计制度》相结合运用。另外,也有属于上市公司控股的民办高校套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的。由于民办高校采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就造成民办高校在财务治理上的不科学和不规范。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较差,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财务治理难以到位,税收关系调理不清,不利于对民办高校资金治理、使用的监管。我国现有的会计核算制度和高校财务制度大多以财产的公有制性质而设立,强调预算管理,突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功能,不能体现民办高校投资主体的知情权以及成本核算、营利等问题,影响了民办高校出资人的积极性。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的颁布实施,首先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会计制度的现状,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的会计规范问题。
2005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始执行。海南省除属于上市公司控投的民办高校外,其他民办高校开始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民办高校的会计核算奠定了基础,但该制度适用于普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非针对于民办高校。因此,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在执行此制度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民办高校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不清晰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基于非营利性质,未设置所有者权益,只设置净资产账户,并将净资产划分为非限制性净资产与限制性净资产。这样的设置不能满足民办高校资产的来源,民办高校的资本大部分是办学者出资的,这部分出资并不是不求回报的。因此,民办高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后,会计核算上就不能体现产权关系,使得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不清晰。特别是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设置,只反映净资产,不能体现办学者的出资信息,办学者往往会担心自己的出资全部公益化,不利于出资者继续出资。
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的核算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完全规范民办高校经济事项
(1)行业(教育)特征不明显。《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等方面,对教育单位的教育经济行为反映得不够直接。在收入和支出的会计科目设置中没有体现教育特征的会计科目。
(2)政府补助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了“政府补助收入”科目,核算的内容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为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结余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但并未规范这些补助收入的计量。民办高校取得的科研经费、教育补贴经费及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给予的示范实训室建设经费等,这些补助有的是收益性的,有的是资产性的,还有的是收益与资产相结合性的。对于收益性的可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范处理,记入当期的净资产。但对于资产性的却不能一次性记入当期净资产。例示范实训室建设经费,形成的是固定资产,这部分固定资产后续如何计量,提不提折旧,是一个困扰会计管理工作的会计核算问题。这里没有一个规范的会计政策,实务中现在也只能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来核算。
(3)民办高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学等。民办高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的特征之二是资源的投资者向该组织投入的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民办高校的出资人是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将合理回报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不求回报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合理回报之间相悖。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规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的特征看,民办高校不具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特征。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五十一条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些规定就给民办高校定了性,即使民办高校取得了合理回报,也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非营利组织。我国民办高校没有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高校只能选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民办高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也没有疑议。《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上位法,两者谁服从谁是非常明显的。在会计核算上,民办高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如何核算,如何报告,没有统一规范,这样的财务报告就不是很规范了。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过分淡化对税金的核算。事实上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了非营利收入外,还应有营利收入,我们不能笼统地说非营利组织是或不是纳税人,而必须根据有关国家税法规定来正确核算税金。民办高校教学、科研与后勤等方面的经济活动其目标不同,资金运动的性质也不同,因此在税务的处理上也是有差异的。在民办高校会计核算中,尽管税金不是主要的支出,但税金与费用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没有规范税费的核算,因此民办高校缴纳的一些税金在会计核算上就没有统一的核算。从调研的样本来看,民办高校对于缴纳流转税有的计入业务活动成本,有的计入管理费用,有的计入其他费用等,五花八门。另外,在会计实务中对于民办高校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民办高校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核算,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所得税费用会计科目,在业务活动表中也没有设置所得税项目。事实上,民办高校有些收入是属于所得税范畴的,对于民办高校缴纳的所得税是在业务税金中核算,还是单列所得税费用,这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
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报表体系不能体现民办高校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成果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资产负债表不能体现民办高校真正的财务状况。如只设置了净资产,没有设置净资产中出资人的资本金。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业务活动表不能体现民办高校的业绩成果,其业务活动表在最后反映的是本年的净资产变动额,报表过于简约,不明晰,不利于报表的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解读。虽然民办学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作为核算国家公共资金的事业制度都明确反映结余,难道民间资金反而不应反映结余。任何一个组织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作为会计核算应该明确反映结余,这有利于一个组织衡量自身一个会计年度的业务状况,也有利于管理部门评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营利性。
三、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建设
上海、江苏、河南等省市的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相应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会计规章,制定了本地的《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如《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及江苏省《民办高校财务制度》和《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以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这些制度的出台和施行为其他地区对加强民办高校会计核算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结束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严重滞后的状态。但民办高校目前却没有国家统一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办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与会计,使其健康发展,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建设思路
(1)以现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民办高校的特征制订民办高校会计制度。近十年来,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民办高校管理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法律和规定,为研究和设计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了相应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家颁布的新《会计法》;2012年12月18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2004年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这些法规和规章虽然有些比较原则,有些不是针对民办高校的,但其中一些重要原则和精神是设计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重要依据。
我国民办高校近十多年的迅速发展,在办学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民办高校资金运动与财务管理上的一些特征。业务活动具有与公立大学相同的核算内容,基础业务上可参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做到与公立大学财务信息的相对可比性;民办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实行了真正意义上的后勤社会化。如食堂、学生公寓、医疗、卫生服务等都引入社会资金,在设计会计制度时应考虑这一特征;民办高校建立有效的财务约束机制。民办高校经费全部自筹,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多数民办高校建立了财务约束机制。在经费安排上坚持以教学发展为中心,主要经费支出包括教学科研经费、公用支出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民办高校注重人才培养成本核算。全国大多数民办高校一般是按二级学院或系部进行人才培养成本核算,严格控制一般管理费用支出,节省经费开支,部分学校还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人才培养成本。民办高校会计监督社会化。多数民办高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一定程度上做到了企业化的产权分离,民办高校规定财务决算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确保会计报告公允、真实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民办高校引入了经营学校的理念,注重效益的评价,提高了各类资源的利用效率。
(2)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学校,应当充分体现“民办”的特点。民办高校是一个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产业属性的实体,在会计制度设计上,应引入企业核算的相应内容,在办学成本核算和净收益的分配上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范,注重可操作性。
(3)借鉴国外私立大学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在私立高等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印度等都用法规形式确定政府对私立高校的资助。在会计核算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如1971年,日本文部省颁布了《学校法人会计基准》,对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作了具体规定,给我们以有益的启迪,值得借鉴。
2、《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基本特点
(1)明晰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民办高校财务制度》对学校的净资产进行分类,引入资本金概念,将学校净资产分为投入资本、教学基金和专用基金三类。投入资本为办学者原始投入的资金(资产),属办学者所有;教学基金和专用基金为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的资产增值,属学校所有。通过对学校净资产的划分,规范办学者与学校的经济关系。学校撤销时,办学者的投入资本可作为返还出资者原始投入的依据。
(2)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民办高校作为自主办学、自负盈亏的办学实体,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及费用,应将收益正确地划分当期收益与预期收益。因此,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根据民办高校资金运动的特征相应引入累计折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业务收支结余、净收益分配等会计科目,由于教学学年与会计年度的不一致性,将学年学费收入在两个会计年度间合理划分。同时,对民办高校进行成本核算,及时反映民办高校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耗费情况。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按固定资产的特征选择折旧方法,使耗费的资产得到及时补偿,使其会计核算更为科学、合理和稳健,有利于民办高校的持续、健康发展。
(3)允许投资者取得合理回报。《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应规定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核算办法。规范学校净收益分配,民办高校净收益的分配原则是优先考虑学校的未来发展,其次才是办学者的回报。首先计提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其次给投资者合理回报,合理回报“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再次将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净收益额为零或负数的,不得分配出资人投资收益。
(4)正确区分和核算费用支出。《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中的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可以将业务活动成本分设为教育业务活动成本和科技业务活动成本。教育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办高校为了实现其教育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科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办高校为了实现其科技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规范。
(5)建立适用于民办高校的财务报告体系。民办高校财务报告体系应反映民办高校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和出资人变动等财务信息。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出资人、教育行政部门、捐赠人、学生及家长)等的需要。
在制定《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同时,也应制定相应的《民办高校财务制度》,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体制、亲属回避制度、预算审批、备案制度、人员经费支出控制、会计报表编报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结语
民办高校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与民办高校的办学特点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具有普遍性、实用性的《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充分体现“民办”及“公益性”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民办高校财务制约机制,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发挥民办教育的优势,最大限度地集中财力,使民办高校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民办高校有了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对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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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11YJA840020)。
摘要:本文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及对其的救助为研究对象,描述以民间救助为主要形式的救助工作的现状,总结在救助过程中遇到的诸如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权保障、公信力不足、人员匮乏等问题,结合救助实际,提出了促进服刑人员未成年 子女救助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 :服刑人员子女 儿童村 可持续发展
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现状
目前仅有的一份关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整体生活调查报告是2005年由司法部调查编写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报告》。该报告以全国31个省(区、市)所有在押的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人员为样本,对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归纳和整理,截至2005年底,在我国监狱服刑的156万在押犯中,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人员近46万人,占在押犯总数的30%左右,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逾60万。其中,94.8%的孩子并没有受到过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生存状况堪忧。
在现阶段我国民政部门还未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社会救助对象时,民间救助力量如北京太阳村、大连儿童村等自发行动并形成专项救助特殊孤儿“太阳村体系”,弥补了政府和其他慈善组织救助的空白地带,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专项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的民间慈善机构共有9家,统称“太阳村体系”。截止2013年底,有近1000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得到了9家太阳村集中养护(不包括分散助养几千人)。民间组织确实在政府缺位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的缓解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的困境。但民间救助力量起步晚、起点低、机构数量较少、力量薄弱,救助模式相对单一,救助的范围也受到限制,救助资金来源不稳定,社会力量参与度不够、缺乏政府政策支持,有多重因素制约着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在民政部以民发﹝2014﹞19号印发《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意见》中,明确了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总体思路,强调坚持“自觉自愿、注重引导”、“明确主体、公平开放”的基本原则,逐步实现社会力量和政府力量在儿童福利领域的对象互补、项目互补、实现方式互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探索对未纳入制度保障的困境儿童的救助和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在进行经济援助的同时更加侧重于提供服务。《意见》为民间救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层面的支持,也就是说,凡是有爱心有条件的个人、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都可依法依规开展关爱儿童的慈善活动,反对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搪塞和阻止社会力量提供正常的慈善帮扶,形成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最大合力。
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过程中问题分析
1.法律法规的缺失
尽管在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的法令条例中提到过特殊儿童的救助以及儿童福利,但国家对于他们所拥有的基本的人权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造成在实际生活中如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的人权还是未得到切实有效地保护,并且长期被社会所忽视,甚至遭到社会的白眼歧视。
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服刑人员子女的规定,只有在《监狱法》第十九条规定中有所体现: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对父母服刑期间无人照管的未成年子女,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履行监护职责。按照国家政策,能进福利院的主要是孤残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不属于民政部门的救助对象;免书本费、免学杂费、补助住宿费的“两免一补”政策只有国家级贫困县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享受。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陷入了法律和政策的“空当”。
而在大连儿童村以及其他机构救助的特殊孤儿中,由于他们父母的原因,他们的身份很多难以得到确认,他们一定时期存在的合法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将儿童的身份户籍权利与父母的婚姻和计划生育政策遵守状态剥离,让这些特殊儿童拥有合法身份,并在此基础上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2.政策落实不到位
根据2006由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6部委共同的《关于开展为了明天--全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的通知》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工作并检查落实是各级综治办的工作,其中公益事业、特教学校可以无偿使用划拨土地。但以大连儿童村为例,
2013年7月,大连儿童村第二次搬迁,迁址旅顺口铁山街道韭菜房村,新址上的儿童村房屋和设施完全是民间力量新建的。在此之前的居所是租用阳光养老中心的,并非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所使用的水电煤气也需要儿童村全额自行承担;这些特殊孤儿还不能享受国家对孤儿的补贴政策,完全没有接到任何的政府资助以及优惠。
政府在财政税收优惠方面也还没有得到具体的实施,比如捐赠的纳税待遇是指政府通过允许捐赠者在纳税时可以从他们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的部分,以鼓励捐赠者向非营利组织捐赠,提高慈善公益组织进行捐赠的救助资金,同时也减轻了政府的负担,有利于组织更好地开展救助工作。
3.公众认知度低、信任感不强
2011年中国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发生后,公众对中国慈善资金的运营状况产生了质疑,同年中国红十字会个人捐赠额大幅下跌。由此可看出认知度低、信任感差的直接后果是募捐物资和资金的难度加大,这也使得刚起步的民办儿童村同样蒙上了阴影,可以想象,如果公众不了解民办儿童村是出于什么目的、受帮助的对象是谁、善款是如何使用的、账目是否会公开、甚至于从未听说过该慈善项目。这就很容易使民众对民办儿童村产生信任危机,最终影响其整体形象和以后工作的开展。
三、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可持续发展对策
对大连儿童村十年探索经验进行总结,不难发现民间慈善机构屹立不倒的三大法宝是:制度的规范,人才的建设及独待的文化价值观。其中,制度是保证其长久发展的基础,人才使一切成为可能,文化令其萌发勃勃生机。
1.制度建设
回顾民间组织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的风雨历程,最初往往依靠的是组织成员的道德感和使命感。但是随着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大,在缺乏健全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也曾出现过“治理失灵”甚至组织分崩离析等失败案例。只有坚持“制度硬实力”和“道德软实力”两条腿走路,同步发展,方能够提高机构的公信力,使公众愿意以各种方式支持、援助儿童村的发展。从而使儿童村走上良性循环发展的道路,保证儿童村长治久安。
(1)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在财务机构的设置上,首先要考虑到现实中儿童村的规模普遍不会太大,其次,从资金来源来看,其来源相对来说比较单一,再次儿童村资金存贮量也不会很大,所以对这种形式的民间组织来说没有必要设立繁杂的财务管理机构,构建以会计为轴心的财务管理机构,同时具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两种职能,是比较合理经济的选择。
建设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增强民办儿童村公信力必不可少的环节,哈佛大学里贾纳?E?赫茨琳杰教授在谈到恢复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时曾谈到了“披露-分析--惩罚”(DADS)法。即要求组织向大众披露、分析和有关自身工作表现的信息,同时惩罚不遵守相关要求的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民办儿童村披露其财务收支情况,让捐赠者和社会公众更好的了解儿童村的生存情况,确保儿童村的每一笔钱、每一笔物资都用之有道、使用得当。
(2)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民办儿童村中有必要引进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竞争机制,以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防止内部人控制、加强组织内部的分权与制衡、促进组织的诚信建设。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共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复杂性对专业技术要求不断提高。内部员工的管理必须制度化、规范化。明确其在儿童村管理体系中的不同梯级,以及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扮演着的角色和职责。
建立有效的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主要是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要避免庞大的理事会或理事无实权等现象的发生。而是应当建立高效的理事会运作机制,譬如可以设立3人监事会,一名监事为儿童村内部人员,一名为政府工作人员并让其担任监事会主席,最后一名则可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担任。完善监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对儿童村日常的监督,对于改善儿童村的公信力意义甚大。
借鉴大连儿童村的管理体系模式,全面合理的部门设置以及明确细化的分工,都是儿童村经营与发展的合法化和规范化的重要体现,也是支撑民办儿童村顺利发展并逐渐壮大的坚实保障。
2.人才队伍建设
据2010年《中国公益人才发展现状及需求调研报告》的数据统计,56.5%的公益慈善机构遭遇人才流失,其中民间组织和社团的流失远高于基金会。在流失的人才中,80%流向非公益领域。这背后的原因不言而喻:工作强度大,待遇低。但实际上慈善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和正常人一样,都首先需要维持自己基本生存,需要最根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儿童慈善机构薪资福利水平超低的现状,是很难留住这些专业人才,更不要谈吸引相关从业人才进入这个领域了。即使有一些高素质的人才凭着一腔热血进来,时间久了,也会因为现实生活的压力而中途离去。一些机构甚至出现了因为少数几个骨干力量的流失、新的人才又短期内较难引进而陷入发展停滞状态,人才的缺乏已经成为除资金和场地外的制约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第三大因素。是否能吸纳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是实现民间慈善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又一关键因素。
(1)巩固稳定长期员工
相对于提供短期志愿服务的爱心群体,民办儿童村更为关注的内部长期稳定的工作人员。一方面,儿童村有必要像企业组织一样,建立对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像企业那样以高工资、高福利来吸引工作人员,而是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工资补助,维持工作人员的生存生活需要。另一方面,要调动多种手段,通过开展各项工作来培养员工对本职工作的热情和集体荣誉感,从精神层面激励每一位员工,让他们感受到自己的付出和牺牲是值得的,物质层面之外体会到从事慈善事业的成就感和荣誉感。通过激发工作人员的公益意识,形成儿童村独特的公益文化,从而降低组织人员的流动率。
(2)积极引进专业人才
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是一种特殊救助,在其身心发展过程中都曾遭遇过不同于一般孩子的特殊经历,这就决定了对其的救助不仅仅要在经济和物质层面上解决吃穿住行问题,还表现在对特殊孤儿心理、性格、行为矫正的精神层面。所以,要教育这些孩子,使其成为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有用的人,仅有爱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握这些孩子的变化特点,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科学有效的救助方式。这就要求儿童村必须具备一批专业化素质的管理人员,扩展救助层面满足儿童特殊需求,提升服务层次增强服务性救助的力度,提高救助的专业化水平。
政府应当在慈善救助领域建设一支社会工作者队伍或者设立社会工作部,培养一批专业多样化的“御用”人才,不管是官办非营利组织还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只要在人才上有需要,社工部都可以将这批社工进行临时借调或者长期外派,以亲自解决相关问题或者至少予以专业性指导。民办儿童村在工作人员的数量上有大需求、质量上有高要求,通过组织内部基本工资激励和外部专业社工的介入,理应能很好地满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的人员需求。
(3)树立慈善界领军人物
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来自各行各业的佼佼者们,以其满腔的热情和广博的爱心,积极投入慈善事业。如原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曹其真在十年立法会主席卸任后,放弃舒适的晚年生活,决然成立澳门同济会,并任主席。该会的工作主要方向是“救急不救贫”及“为社会培养人材”。著名影星李连杰2007年创立启动了“壹基金”。作为中国第一家民间公募基金会,“壹基金”以“尽我所能,人人公益”为愿景,致力于搭建专业透明的壹基金公益平台,专注于灾害救助、儿童关怀、公益人才培养三大公益领域。而王刚义则是学术界兼体育界领军人物,身体力行建设大连儿童村,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这些慈善领军人物的存在,由于自身的人格魅力及光环效应,使得民间慈善产生了一种全方位性的社会辐射效应,并形成巨大的社会感召力,这对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无疑起到了极大的助推作用。
3.文化建设
将“感恩”和“包容”作为儿童村长期坚守的核心文化价值观,将“磨难观”植入到每个孩子的内心。首先,对这些孩子进行有组织的、有计划的心理疏导和帮助,尤其是那些有心理障碍和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孩子,更将其作为心理帮扶的重点对象,进行有目的的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通过诸如此类的心理辅导和语言沟通,可以让他们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强化他们在生活学习中所取得的进步,增强自信心,修正对社会的成见。
其次,缓解焦虑。这些孩子由于父母被判刑,往往会有沉重的心理负担和隐性的焦虑感。由于其年龄较小,处境特殊,他们极有可能会把一些想法封闭在自己的内心世界中,而不会有一丝一毫的外露,结果对自身不幸的认同感就会越发被放大。这种时候,心灵上适时的疏导显得尤为重要,这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他们对于生活的焦虑,以一种阳光、放松的心态面对未来生活。
学习正常的人际交往。教会这些孩子如何在团队中与他人的相处之道,如何有效地回应他人,如何解决冲突,如何宣泄自己的不良情绪,这些对他们成年后融入社会都会有很大的帮助。必要时,儿童村还会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带领那些具有认知偏差、思维扭曲及性格障碍的孩子共同克服心理障碍,从根本上切断他们可能误入歧途的根源,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对于他们父母的正常改造,都将会是一个不可低估的力量。
综上所述,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儿童村、社会的互动与合作,才能推动我国社会救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各方要有明确的定位,政府要坚持完善落实政策,为民间组织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并且要始终鼓励、引导与监督民间组织的经营与发展;而民间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公信力,改变以往需要公众施舍的可怜形象,更多地以正面阳光的气氛传播爱,感染个人和企业使得其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扩大慈善救助的社会影响力,最终真正实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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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市民政工作会议,对近年民政工作进行总结,对民政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对新一年的民政工作进行展望和部署,意义非常重大。
几年来,全市民政战线广大干部职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创新中突破、突破中发展,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社会救助水平有新的提高,优抚安置政策进一步落实,社会福利事业有新的发展,社会建设和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专项事务管理工作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稳定和谐的良好局面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市委、市政府对民政工作是满意的,社会各界对民政工作也是认可的。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为我市民政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各级领导、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问候!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刚才,民政系统11个先进单位和40位先进个人受到了表彰,部分先进单位和个人介绍了典型经验,市民政局长*同志对全市近三年的民政工作进行了总结,对20*年的民政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讲得很好,希望认真抓好落实。2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开好头、起好步,对今后几年的民政工作非常重要。下面,就今年的工作我再讲三点:
一、突出大局意识,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民政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清醒认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识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把民政工作放在全局工作中去研究规划,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积极作用。
首先,要将民政工作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相结合。当前全国上下已形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广泛共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建设“和谐广东”,市委、市政府提出要构建“和谐*”,“和谐”成为主旋律、主方向、主任务。而我们民政工作所涉及的都是与和谐社会密切相关的问题,都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因此,必须紧扣“和谐”二字,以“和谐民政”促
“和谐社会”。我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利益均衡的作用、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和为民解困的作用,不断探索民政事业的发展机制,大力发展民政各项事业,把贫困群众、老年人、孤儿等民政工作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好,使他们能享受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感受到社会的公正与公平,为构建“和谐珠海”贡献力量。
其次,要将民政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相结合。当前我市正步入加速发展、展翅腾飞的黄金时期。最近召开的市委五届五次全会,提出要“按照五大原则,推进五大创新,发挥三大优势,实施三大战略,将*建设成为适宜生活、适宜创业、富有魅力的特色城市”,明确了我市“十一五”期间的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任务,也绘就了*未来发展的宏伟蓝图。同时,针对20*年的工作,全会又提出了“坚持一个统领、抓好两大亮点、推进三大建设、促进四项工作、实施五项工程”的工作思路。这些工作战略和工作思路的实施必将把*带入一个全新的、更快更好的发展阶段。我们必须要立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增强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配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推进民政工作上新水平,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为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要将民政工作与当前的发展现状和形势任务相结合。过去几年,我市民政工作成绩显著、硕果累累。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市民政工作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有待加强,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有许多困难需要克服。目前*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黄金时期,但同时又是各种困难和风险的“矛盾凸显期”,人民群众各种利益诉求不断增加,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民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民政工作任务将日益繁重,对民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因此,新形势下我们一定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按照中央、省、市的全会以及各级民政工作会议要求,团结一心,迎接挑战,不断创新,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二、突出为民意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我们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民政部门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最密切,我们所有民政工作者必须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把“爱民”、“厚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行为准则,将民政工作作为党委、政府实现爱民之情、亲民之义、为民之举的重要途径,时时刻刻想着群众利益,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竭诚为广大民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1、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和完善以城乡低保救助制度为基础,临时社会救济为补充,专项救助相配套,各项优惠政策相衔接的社会救助体系。重点是要继续推行应保尽保,推进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把低保金、临时救助等按标准及时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进一步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加快实施城乡医疗救助。不断加强城市低保工作,加快推进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和低保工作信息化建设。主动协调、密切沟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医疗、住房、子女入学、法律援助等工作,共同推动低保对象“四难”问题的解决,保障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继续加大救助站基础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的力度,探索流浪儿童救助教育的有效途径。
2、大力推进和谐社区的建设。要将创建“六好平安和谐社区”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按照省委粤发[20*]19号文要求,制定我市推进平安和谐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工作规划和量化考评标准,结合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开展,全力推进社区建设。要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发挥行政机制、互助机制、志愿机制和市场机制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加强社区组织服务用房和社区公益设施建设,特别是要加快福利院、敬老院的建设,提高社区服务水平。培育各类社区中介组织,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社区服务活动。同时,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积极推进村民自治工作。引导村民群众正确行使民利,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社会安定。抓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深入发展。
3、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要在社会福利社会化上有实际性的举措,积极研究制定“民办公助”的政策措施,探索“公办民营”的新办法,切实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创新发展。加大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力度,开展家庭寄养工作,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新路子。要不断拓展社会救助的资金渠道,充分发挥慈善公益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社会捐助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广泛开展各种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动员社会各界有识之士捐助社会救助事业,保证社会捐助渠道的畅通。
4、进一步加强优抚安置体系建设。要把为军队和国防建设服务的能力提高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拓宽安置渠道,确保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全面抓好军人优待抚恤相关条例的贯彻落实,确保优抚安置资金及时到位。要探索解决好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和军休安置工作,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安置自谋职业率、职业技能培训率和推荐就业率。抓好双拥工程建设,做好节日期间的双拥慰问活动。继续做好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落实“两个待遇”,加强烈士褒扬和军供工作。全力以赴,巩固双拥成果,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六连冠。
5、深入推进殡葬改革。通过改革用人制度、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进一步理顺体制,明确职责分工,提高服务质量。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殡葬执法机构和殡葬服务单位的内部运作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监督,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业不正之风,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殡葬用品市场化运机制,不断改变丧葬垄断经营局面。制定和完善全市殡葬设施布局整体规划,逐步实现全市殡葬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大力宣传先进文化思想,引导群众革除丧葬陋习,推进葬法、葬礼改革,积极倡导文明、节俭、科学的丧葬礼仪和新型的殡葬文化。
6、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民间组织工作要继续坚持发展与管理并重的方针,分类指导、加强管理、依法行政,促进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联互动的社会管理体系的形成。要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继续加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符合市场要求的行业协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培育发展力度,并积极完善配套设施,形成规范有效的管理机制。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做好不同类型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继续研究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思路,建立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民间组织综合评估机制,增强民间组织活力。
7、提高社会事务管理水平。继续推进婚姻登记、区域界定、地名服务等工作方式向“服务型”转变,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规范各项工作标准,切实提高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强化服务意识,通过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民政管理与服务水平
民政部门要从组织、队伍、作风、制度、工作方法等方面下功夫,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进一步提高民政部门总体作战能力,为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一是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实际情况,找准问题和问题的症结,切实了解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形成符合实际的工作思路,促进工作的提高。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效能化。三是要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加强学习,加强培训,加强实践锻炼,加强工作研究,切实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打造一支优秀的、高效的、廉洁的队伍。四是要加强作风建设。一定要把行风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勇挑重担,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在岗一日、服务一天,树立干净干事的良好形象,形成干净干事的良好作风。五是要加强协调沟通。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沟通信息,争取支持和配合,共同把民政事业推向前进。特别是在制定事关全局性的政策措施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配合解决的问题,要加强协调,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确保政策措施的协调统一。
最后要狠抓工作落实。*书记在五届五次全会上提出抓落实的“六个必须”,即必须在思路上高度重视抓落实,必须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抓落实,必须以良好的作风抓落实,必须高标准严要求地抓落实,必须以科学的方法抓落实,必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抓落实。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工作落实,按照邓书记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以抓落实促发展。
同志们,成绩和荣誉是对过去的肯定,更是对未来的激励,新时期的民政事业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存在着不少困难和挑战,让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支持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团结奋斗,不断开创民政事业的新局面,为构建和谐*、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继续做出新的贡献。
学前教育作为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一直备受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国家明确出台相关政策(《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要求着力发展学前教育,提升幼教行业管理水平。财务会计工作是幼教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然而,目前从政府主管部门到幼儿园园长,注重的是教研管理,对财会管理均不予重视。幼教行业的财会工作,普遍存在凭经验和习惯办事,忽视程序和规则,法制和管理意识淡薄的现象。在学术界,对幼教行业财会管理的研究,也是一个关注严重不足的领域,关于实践经验的介绍和总结较多,学理思考较少,较少涉及财务会计制度的理论层面。本研究采用目的性抽样,选取广东省不同办学层级和规模的3家公办幼儿园和3家民办幼儿园为样本,对幼教行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了调研,并对部分幼儿家长及幼儿园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二、幼教行业财务会计管理现状
一方面,幼教行业重教研、轻管理,尤其轻视财务会计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学前教育发展迅速,国家和社会对幼教行业规范管理的要求与日俱增。二者的严重失衡,不但无法满足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而且由此引发了学前教育资源短缺、发展不均衡、“入园难”、“入园贵”等社会焦点问题。财务会计制度作为幼教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从国家到地方,均存在不科学、不规范、甚至缺失的问题。
(一)行业会计制度缺失
会计制度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具体规范,直接指导会计实务。目前我国幼教行业,无论公办、民办,都没有统一的法定的行业会计制度和行业规范。在会计制度选择方面,幼儿园各行其是。有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还有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小学会计制度等等。行业会计制度的缺失,引起了幼教行业行业会计核算的混乱。会计人员处理具体业务时,常常在多重判断标准中陷入无条理的模糊与混乱状态。例如,幼儿园从上级部门或主管单位领拨的经费以及与此相关的支出,有的从资金来源和资产管理方式方面考虑,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从成本核算和绩效方面考虑,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采用其他行业会计制度,难以体现幼教行业会计事项对会计核算要求的特殊性,并且各个幼儿园自行选择会计制度,直接影响到会计核算资料的可比性。例如,对固定资产核算,有的计提折旧,有的不计提折旧,方式的不同直接影响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资产状况。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与规范,幼教行业会计核算普遍存在混乱现象。这种不清不楚、不明不白的会计核算无法提供真实、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更无法正确、完整地反映幼教行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合规性和合法性方面有待商榷。
(二)财务管理缺乏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财务管理既是幼教行业的一项内部管理行为,也是一项政府管理行为。对幼教行业高收费问题,近两年政府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确实采取了高压态势,严格查办了一些违规幼儿园。但幼儿园的财务管理除了收入管理,还包括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机构与人员管理等多个方面。关于这些方面,政府职能部门重视不够,缺乏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目前大部分幼儿园没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自立收费项目、私设“小金库”、虚假发票报销、白条抵库、公款私存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普遍存在。
2.忽视预算管理大部分幼儿园对预算管理重视不足,尤其忽视预算编制和评价,偏重于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资金,对如何加强预算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充分发挥内部资源配置效益等均不予重视,经费收支管理随意。
3.票据管理失控收费票据是法定缴款凭证,是政府部门检查、监督各项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幼教行业收费票据主要包括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两类。公办幼儿园主要使用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使用税务发票。长期以来,不少幼儿园,尤其是民办幼儿园的票据管理处于失控状态,收费不开立法定票据的现象普遍存在。
4.内部控制缺失幼教行业普遍存在内部控制缺失问题,主要体现在经费收支缺乏必要的审核监督,不相容岗位没有分离,重大决策缺乏相互制衡机制,往往由园长一人说了算。
5.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松散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是一个单位财务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条件。《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目前不少幼儿园,没有依法依规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财会人员。保育员、保健员等其他岗位人员兼任会计、出纳的现象普遍。这些人员往往没有从业资格证,财经纪律观念淡薄,记账随意,手续不清,导致差错严重,会计资料散失。
(三)收费政策虚化现象普遍存在
我国幼儿园的办园性质分公办和民办两种。公办幼儿园,主要由教育部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来办。由村、集体单位举办的,也属于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包括财政拨款和自收自支两种类型,但两种类型均由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较低。民办性质的幼儿园,一般由私人承办,没有财政拨款,同时难以享受低息贷款等政策优惠,实行的是商品化、市场化收费制度。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管,质次价高已成为大部分民办幼儿园的“通病”。为了遏制高收费乱收费现象,三部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于2011年12月31日联合《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针对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政策,不少幼儿园变相采取“家长委员会”形式,集资运作赞助费,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严重缺乏管理与监督,产生了更大的财务与经营风险问题。对于严禁以开办特色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的规定,各个幼儿园也采取了变相处理。例如,特色班由园外机构开办,使用幼儿园的场地,聘请幼儿园的教师,酬金由园外机构支付。事实上,无论公办还是民办幼儿园,收取高额赞助费、以特色班为名高收费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三、幼教行业会计制度缺失原因分析
(一)财务会计行为缺乏制度规制,追逐利润已成为唯一目的
学前教育的教育性与保育性二者合一的独特性质,决定了幼儿园财务与会计行为目标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是基础教育机构,其财务会计行为必须遵循与企业完全不同的管理效益观,不能以追逐利润作为唯一目的。目前大多数投资人或主办单位,没有将幼儿园视作基础教育机构,而是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如何“筹钱”上,对幼儿园的教育效益和社会效益均不予重视。由于缺乏制度的规制,办园者为追逐利润,就会想方设法将办园成本转嫁家长。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些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自身对幼教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达到甩掉福利包袱和高标准收费的目的,将本单位兴办的带福利性质的幼儿园推向社会,转型为转制园。转型后,幼儿园可依据民办方式运作,收费标准大大提高。长期以来,幼教行业轻视财务会计管理,法制和管理意识淡薄,也是由于缺乏制度的规制所致。三年前中央政府出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长年以来,尽管政府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如《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但这些法规主要着眼于规范幼儿园教研管理、改革办园体制等方面。幼儿园财务会计行为规范已成为幼教行业管理的软肋,但在政策法规制定者的视野中似乎没有什么分量,这对我国幼教行业的管理和健康发展是无益的。
(二)收费政策“一刀切”,不能满足幼儿园的基本需求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幼儿园之所以能够收取赞助费,是因为存在赞助费市场。目前,无论公办还是民办幼儿园,都设定了诸如要当地户口、当地房产证或本单位工作证等不同的入园条件。不具备入园条件的幼儿,家长不愿耽误子女的智力开发,只能交纳高额赞助费。交纳赞助费的家长,希望通过这种寻租方式,获取子女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但是,也有一些抱有捐赠意愿的在园幼儿家长,找不到合适的捐赠途径。尤其在广东等经济发达的省份,有家长愿意通过捐款捐物,使得自己子女生活、成长的幼儿园环境更好。虽然《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但是,由于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的政策限定,在园幼儿家长的自愿捐赠,目前无政策依据进行操作,幼儿园亟需这方面的政策引导与规范。幼儿园举办特色班、开发特色服务项目,不能完全作为幼儿园为谋求经济利益看待,其中也反映了一定的社会价值取向。例如,开办幼儿体操班、围棋班、美术班等,既是幼儿的兴趣选择,也是家长的意愿。还有的幼儿园为了增强社区影响,树立自身品牌形象,面向幼儿家长开办一些幼儿教育方面的培训班,也是很有社会意义的事情。在英国,幼儿园对幼儿开办兴趣班,或对家长开设特色服务项目,并收取相应的费用是常见的事情(刘华,1998)。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也要求按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这类幼儿园既无政府拨款又无单位补贴,运作艰难。还有不少公办幼儿园难以进行事业单位登记,身份不明不仅导致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不能依法申领,造成无证无票收费,而且教师的编制与待遇等问题均无法落实。
(三)经费来源渠道单一,政府财政投入过少
目前除财政全额拨款的教育部门办园和政府机关办园外,我国普通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其经费来源主要依赖向幼儿家长收取的保教费。一旦生源无法保证或保教费收费标准过低,幼儿园的日常运营就会受到严重影响。据已有的研究(吴静,2015),2010年全国有11个省份学前教育成本政府分担比在30%以下,其中广东省仅为11%。为解决财政投入不足,无法满足社会对学前教育基本需求的问题,2003年,教育部等10部委下发了《关于幼儿教育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以社会力量兴办幼教行业为主体”的政策导向。目前我国幼教行业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的二元结构严重失衡,公办幼儿园数量过少。在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更是主要依靠民办幼儿园来解决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公办幼儿园由于收费较低,质量较好,老百姓需求量大。民办幼儿园数量较多,但收费一般较高,质量没有保障。以广州市为例,截至2014年10月,广州市公办幼儿园(含村、集体单位办园)占比30.30%(南方日报,2014)。公办幼儿园一位难求,部分公办幼儿园乘机坐地起价收取赞助费。供需比例的失调,加上结构性失衡,助长了“入园难”、“入园贵”现象。
(四)办园成本持续增长,幼儿园运营艰难
幼儿园办园成本,一般包括人员成本、日常公用成本、设备购置及维修成本、租赁成本等。一般来说,除建设期外,大多数幼儿园在正常运营期,人员成本(教职工的薪酬福利社保等)占最大比例,一般在7成以上,有的高达九成。近年来,人员工资最低标准、社保标准等持续增长,导致了幼教行业人员成本的持续增长。幼儿教师中,年轻人占绝对比例,能歌善舞,工资水平如果低于社会普通用工标准,就会带来教师队伍不稳定的问题。此外,由于物价的快速上涨,幼教行业的伙食费、维修费等也在不断增长。对于民办幼儿园和转制园而言,还有高额的园舍或土地租赁成本需要承担,而且近年来该项成本的增幅也很大。因此,除财政全额拨款的教办园和机关园外,幼儿园普遍存在运营资金困难问题,大部分幼儿园入不敷出。不可否认,有些幼儿园凭借自身具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垄断权,坐地起价收取赞助费;但也有不少幼儿园,收取赞助费是为了补充办园成本。因此,以现有的机制和收费制度,既难满足幼教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会引发社会问题。
四、幼教行业会计制度政策建议
(一)促进相关法规出台,作为幼教行业财会行为的依据和准绳
目前我国幼教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政策观念淡薄,会计核算混乱,经费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必要的监督。在当前幼教行业发展迅速且复杂的情况下,尤其需要政府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管理和指导的职责,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幼教行业财务与会计行为的依据和准绳。
1.加快出台幼教行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规制的基础性政策工具。目前幼教行业行业会计制度缺失,削弱了幼教行业会计基础工作,造成核算混乱,财产不实,数据失真。因此,要加快出台能够正确、完整反映幼教行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行业会计制度。2.加强幼儿园财务预算管理和内部控制财务预算管理是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的重要手段。要着重加强幼儿园预算编制和预算评价工作,将幼儿园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的范畴,加强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内部控制是防控风险、防治腐败,发挥内部监督机制的根本性措施。要着重加强对幼儿园经费收支管理薄弱环节和重要岗位的控制,加强资产管理和清查机制,做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明确分工,细化责任。
3.建立幼儿园财务管理的外部监督制度建立幼儿园财务管理的外部监督制度,包括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要将财务会计工作作为幼教行业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标准,并建立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审计监督一方面来自政府部门,另一方面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社会舆论监督包括制定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幼教行业师资、入园幼儿数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财政投入政策
幼儿园是基础教育机构,无论公办民办,其公益性、服务性和社会福利性,都决定了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常年以来,由于财政投入的严重不足,幼儿园过度依赖向幼儿家长收取的保教费收入,加剧了高收费乱收费现象。尽管从2010年起,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加大幼教行业财政投入的政策,各省市政府部门开始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在幼教行业“扩容普及”上取得了不少成效,但据《中国教育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181251所幼儿园中,公办幼儿园占比31.27%,幼儿园的财政投入仍很有限,而且在教育经费财政预算中,学前教育经费至今未能单独列项。因此,形成以政府为主导,政策立法、国家项目、督导评估等多种措施并举的稳定长效的财政投入机制,保障并不断加大幼教行业财政投入,任重而道远。此外,在财政投入政策的制定上,目前政府部门关注更多的是幼儿园发展的数量和园舍建设等硬件环境,而不是发展的质量和师资队伍建设等软件环境。除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有人员经费的直接支付外,目前对其他类型幼儿园的财政资助,主要用于设备购置等公务方面,较少用于人员经费。事实上,幼教行业人员经费占总成本的70%以上,且幼师薪酬过低、师幼比例过低、师资队伍薄弱是幼教行业长期以来亟待解决的问题。香港特区政府为解决回归前幼师薪酬低、流动性大等突出问题,就采用了直接资助方式(《幼稚园及幼儿中心资助计划》和《幼儿中心资助计划》),对香港非盈利幼儿园的教师工资进行专项资助,使得幼儿园有能力聘请足够的合格教师,同时吸引较多的优质人才加入幼教队伍(庞丽娟,2010)。
(三)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细化收费与捐赠政策
我国幼儿园的办园性质虽然只有公办和民办两种,办园形式却复杂多样,有全民办、全公办、公办民助、集体兴办、单位兴办、中外合作办学等等。不同的办园形式,经费来源不同,办园成本不同,收费管理也应该不一样。目前政府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仍不能满足幼教行业的基本需求。收费政策过于简单直接,定价原则不明确。鉴于办园形式复杂多样,加之不同质量幼儿园的成本差异、不同地域的经济水平差异以及家长购买力差异都非常大,幼教行业收费应当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各地各类幼儿园,均按照当地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服务质量标准,并与幼儿家长在服务协议中约定。与此同时,政府要对幼教行业服务进行有效的质量鉴别与监控,承担起建立健全价格市场信息披露的职责,以解决幼儿家长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问题。幼儿园与幼儿家长所确定的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格最高收费标准。如确需超出最高标准的,幼儿园应当在正式招生前,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单独核定。经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作为该园公开招生的最高收费标准。关于在园幼儿家长的捐赠政策,目前急需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以达到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包括幼儿家长)捐资助学,拓宽幼教行业办园资金渠道的目的。对于幼儿园举办特色班收取费用的问题,不宜采取简单的“一刀切”严禁政策,而是应当在不影响幼儿身心发展的前提下,在幼儿园教学管理、时间安排、价格制定等方面进行规范。
(四)加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提升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统筹规划全市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市统计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局按照《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中小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给统计部门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树立社会信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增强社会责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创业扶持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
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依法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用地。
第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省和我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运用税、费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第九条符合国家、省和我市政策规定的下列中小企业,在税、费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享受税、费优惠:
(一)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
(三)符合国家、省和市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四)在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
(五)安置残疾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
第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与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工商、财税、价格、融资、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为中小企业及创业人员提供咨询、信息和指导服务。
第十一条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协商约定。中小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市财政每年视情况安排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等方面。
第十三条市中小企业局要拟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方式,完善对中小企业的授信制度,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商业银行、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应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企业家要讲究信用,努力改善银企之间的关系,密切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
银行在开展授信过程中,需税务、工商、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中小企业相关信息情况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条鼓励、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境内外上市和知识产权权利质押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直接融资。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证券机构应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第十八条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依法、自愿开展多种形式的互融资担保。
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出资组建中小企业互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依法依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境外投资者注资或者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由政府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帮助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引导和促进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四章技术创新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动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
鼓励中小企业增加研究与开发投入,引进先进技术和技术人才,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第二十二条中小企业可以自主建立研发机构,或者与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企业合作建立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的研发机构,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中小企业建立的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或者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盈利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动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在产业集群发展区域的行业协会和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可以建立或者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共性技术研发机构或者产业技术联盟,提高产业集群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园区,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外资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创建的综合或者专业孵化器,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积极申请、保护、实施专利和商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中小企业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指导和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中小企业应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创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推进区域品牌建设。
中小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称号、专利奖项的产品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市场开拓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信息、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进入国内外大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采购信息,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商品或者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和协助中小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推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开展国际化经营。
第三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展销活动、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符合条件的,享受有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标准认证,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标准,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进出口业务的指导和服务,引导中小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提高在国际市场的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三十四条市中小企业局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分析和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及时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产业安全。
第六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发展从事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培训示范机构、基地的示范作用,依托大中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培训网络。
鼓励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各类培训,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中小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
第三十七条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促进会应发挥在组织展销活动、帮助拓展国内外市场、推动行业振兴、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等方面的作用,及时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积极为中小企业服务,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权益保护
第三十八条征收、征用中小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拆迁其经营场所、生产生活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依法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建立、自愿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促进会等民间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阻挠。
第四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性单位应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强行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四十三条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者购买其指定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