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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只规定处罚的幅度,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统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轻,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这就使得税务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形同虚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经下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做了统一,在该文件中将偷税行为细化为若干种具体情节,并对各具体情节规定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关于在实体法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基本上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实体法中很少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这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况履行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但什么是“一事”却很难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风险,有税务机关曾因此而败诉,对纳税人的一些税务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教材《税务稽查管理》就有这样的表述:“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结果就是该“逾期不改正行为”将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的,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过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违法行为人就可以手持罚款数额为数不多的罚单永远不再设置或保管账簿了。很明显,这种理解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正确理解。新晨
2.税收法律责任修订建议.
第一,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该执行标准应当细化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不同的具体违法行为情节设定处罚标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对号入座,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这既方便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也使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严肃处理,轻者轻罚、重者重罚,充分发挥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制制度 问题 修订 对策
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实施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体问题,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设置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关键词:税收征管模式;税收征管转型;思路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9-0201-02
一、对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分析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实行的是专管员管户制度,采用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职责于专管员一身的征管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先后经历了征、管、查“两分离”或“三分离”的探索。1997年,确立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30字”税收征管模式。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在“30字”模式基础上增加了“强化管理”4个字,形成了“34字”征管模式,即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
应当说,现行征管模式基本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所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但不可否认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征管目标认识存在误区
对于税收征管目标,长期以来存在两种认识上的误区:一是把取得财政收入作为税收征管的目标;二是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税收征管的目标。由于目标导向性错误,往往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出现各种弊端:税务机关为完成任务,在任务轻时“藏富于民”,人为地降低税收水平;在任务重时“寅吃卯粮”,不适当地提高税收水平;或者为了所谓扶持企业发展而越权减、免、缓征税,造成税收制度的扭曲,破坏税收法治,违背了税收的适度、公平和效率原则。由于征管目标认识上的错误,造成重收入、轻法治。
(二)税收征管信息化滞后
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但从当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计算机的配置与征管过程全方位的应用滞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管事制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反差较大,成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颈。二是计算机的功能和作用应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计算机的核算功能,计算机对征收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的功能没有体现。另外,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也没有发挥,技术浪费较大。
(三)税源监控乏力
一是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现行税收管理中纳税人的信息来源主要建立在纳税人申报纳税所提供的信息基础上。实行集中征收后,随着税务人员和办公地点的相对集中,一些零星分散的税源、个体工商户及边缘山区,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税源情况,出现了不少漏征漏管户。传统的管户制、管片制取消后,没有从制度上拓展纳税人信息来源渠道。纳税人信息包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调查和第三方信息三个方面。目前,后两方面的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分散在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而税务部门不能共享这些信息资源。二是纳税人信息的传递、利用效率不高。机构之间缺乏日常的信息交换、传递工作联系制度。各部门从部门职责出发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信息。而许多必要的信息又难以收集。
(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不到位
一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不到位,认为为纳税人服务就是解决税务干部的工作态度问题。为纳税人服务往往停留在笑脸相迎、礼貌待客等礼节上,重视改善办税服务大厅的硬件设施,而忽视了实质的内容。二是服务过程缺乏系统性,服务渠道不畅。在纳税服务时间上,基本只限于8个小时工作日内,不能满足工作时间以外纳税人的服务需要。在服务过程中,只重视对纳税人的事中服务,忽视对纳税人的事前、事后服务。在事前,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帮助方面做得不够;在事后,如何帮助纳税人建立健全纳税管理制度方面的服务指导工作做得不够。在服务联系制度上,基本停留在面对面服务形式,没有建立多元化、多功能、社会化的税收服务体系。
二、 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问题带来的不良效应
(一)税收遵从度低
当前,纳税人税收遵从度总体不高。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偷税面为50%,乡镇企业为60%,外资企业为60%,个人为90%。另外,近年来我国税收领域所发生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案例表明,我国目前的税收不遵从不但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理,而且还存在扩大的趋势。有关资料显示,仅在2012年由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部署为期6个月的“破案会战”专项整治行动中,全国就立涉税犯罪案件1.31万余起,破案近1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2万余名。其中,立案数、破案数分别是2011年立、破案总数的1.7倍和1.6倍。
(二)纳税人满意度不高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国省会城市(不含拉萨)和计划单列市的20700户纳税人和138个国税局、地税局的区局办税服务厅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办税程序、规范执法、规范服务、纳税咨询、办税公开、办税时间、法律救济以及纳税人的需求与建议等。调查方式采取面访、电话访问和异地暗访三种形式进行。据悉,本次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城市只有两个。
(三)征税成本不降反升
管理机构职能设置重复,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必然导致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与耗损,造成征收成本的虚高。据权威部门数据显示,在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前,征税成本占税收收人的比重约为3.12%,1996年这一比重上升至4.73%,此后进一步达到5%~8%。
(四)税款流失严重
偷逃税是税收流失的最主要方式。据有关部门推算,我国每年税收流失都在3 000亿元以上,约占应纳税款的30%以上,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致使国家税收利益蒙受巨大损失。
三、税收征管转型的基本思路
(一)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
专业化管理是新税收征管模式的基本内容。推进专业化管理,就是要对管理对象进行科学分类,对管理职责进行合理分工,对管理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税收征管的集约化水平。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积极推行分类分级管理。在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纳税人按照纳税服务、税收风险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涉税事项进行管理,同时将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分工,并相应设置专业化的机构,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对规模大、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可适当提升管理层级,开展专业化团队式的分析、评估和稽查。对中小企业可按行业进行管理。对个体工商户可实施委托代征的社会化管理。对个人纳税人要加强源泉控管。此外,还需切实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抓好反避税工作,不断提高跨境税源管理水平。
(二)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
重点税源是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所强调的主体对象。重点税源企业往往是某一地区或行业中的经营大户,其纳税额在税收收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直接影响税收收人的主要因素。同时,通过对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分析,可以推断地方经济发展态势,解释税收增长原因,探寻税收增长点,为税收征管决策提供依据。因此,加强重点税源的有效管理和监控一直是税务机关追求的目标。通过落实重点税源风险管理制度,对重点税源户管理引人风险管理机制。着重抓税源流失风险大的问题和环节,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化。通过完善重点税源管理体系、调整管理职能权限、理清各层级事权职责,逐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税源监控网络。通过完善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做好重点税源户的信息管理、日常评估管理和收人分析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重点税源分析,充分挖掘重点税源潜力,提高征管质量。
(三)以信息化为支撑
信息化建设是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技术基础。充分发挥信息化的技术保障作用,用信息技术手段取代传统手工方式,最大程度实现税收征管业务的网上运行。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信息支持作用,大力推行信息管税,依法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利用,特别是要努力获取第三方信息,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分发挥信息化的引擎作用,利用技术手段改造、创新税收征管业务,对税收征管业务进行前瞻性的研究和设计,实现业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
(四)优化服务
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新模式的内在要求,贯穿于整个税收征管活动始终。纳税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税收征管质效。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服务标准,如明确限时服务项目及限时标准、规定预约服务对象及范围等,实行全国统一布局、统一格调、统一配置。增强纳税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管理制度,从工作内容、服务环境、行政程序等方面为纳税人减负,实现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充分发挥社会机构在纳税服务中的作用,逐步构建和完善税务机关执法服务、税务中介机构有偿服务、社会化组织援助服务相结合的多元化、社会化纳税服务体系。
(五)加强评估
纳税评估是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核心环节,也是应对风险的重要方法。明确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任务、工作职责、组织机构、业务程序、执法权限、操作标准和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内容,使纳税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纳税评估业务流程,通过各个评估环节的相互分离制约,有效监控纳税评估的全过程,确保评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改进纳税评估方法,逐步健全评估模型,细化指标体系,深人研究相关税种之间的联系,有效排查风险点。总结部分地区经验,适当上收纳税评估的管理层级,开展专业化团队式评估,探索试行主辅评制度,提升评估质量。
参考文献:
[1] 张炜.对我国税收征管改革问题的思考.中国人大网.
[2] 周瑞金.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回顾.评价与建议.新华网.
[3] 林高星.中国税收征管战略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 征管 对策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部法律是在1992年制定,历经1995年第一次修改和2001年第二次修改,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此部法律对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收入、改善征管环境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现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工信部数据表明2009年我国电子商务整体市场交易额突破3.4万亿,较2008年增长40%以上,未来10年中国将有70%的贸易通过电子商务来完成,可见电子商务时代即将到来。寻求有效的税收征管方法既能够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能解决税收流失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 对税务登记的影响
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之后必须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税源进行监控的基础,税务机关以此确定纳税人以及对纳税人进行监管。而我国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是电子商务交易范围具有虚拟性和无限性,交易主体具有流动性和隐匿性,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批准,因此传统的税务登记管理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采用加密、授权等方式掩藏其交易信息,使得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及交易信息的难度加大,不利于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有效监控。
2 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以审查企业的各种票证和账册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依据,而电子商务交易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信息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而且电子数据具有随时被修改且不留痕迹的可能,这就使得税务征管中失去了最直接可靠的实物性凭据,税务部门难以利用传统的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的着手点。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的影响
传统贸易方式下,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真实的合同、发票、凭证等进行审核,而电子商务方式下,没有发票、账簿等作为检查依据,以网页形式存在的财务信息可以轻易变动,这就为交易价格的认证带来困难,特别是在C2C领域,买卖双方几乎都形成了不要发票的共识,以降低各自成本,这种无账可查的状况,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同时,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以及联机银行的充分使用,使得网络交易无法追踪,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控的难度。另外电子商务的交易环节减少,很多中间环节被省略,这就使得传统的交易方之间代扣代缴更为困难,代扣代缴所发挥的避免偷逃税款的作用也大大削弱,为税务稽查增加了难度。
二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改善现行税收政策和法规
我国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因此针对电子商务衍生的税收问题,对现行税法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首先,传统交易方式下的一些基本概念需要修订,比如“居民”、“常设机构”、“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需要进行准确界定,以便于明确电子商务的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等要素,从而有利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其次,需要明确界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所得类型,明确不同类型应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在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主要税法中增加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规定,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切实纳入税收征管体系中。最后,从长远来看,对电子商务交易还应开征新的税种,如对电子商务以字节数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等,否则势必造成对某些电子商务交易不征税或漏征的情况,税收的中性原则、公平税负原则也不能得到体现。总之,通过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政策和法规,使税收工作做到有据可依,有理可循,减少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不必要的分歧与矛盾,使得税收工作规范化,也将有利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
1 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
一方面,税务部门应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条款。联合信息产业部门共同建立电子商务登记制度,规定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为以后的交易纳税活动提供相关材料。纳税人应填报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网银账号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同时税务机关对填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税务登记号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另一方面,作为税务机关,也要做好纳税人信息的保密工作,设计税务登记密钥管理系统,保障纳税人的重要信息不外泄,不遗漏,最大范围地将网上交易纳入税收管理中。
2 研制开发电子发票
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的特点,因此传统的发票、凭证只有实现电子数据化,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可以考虑研制开发电子发票,每一笔交易达成后,必须开具电子专用发票,通过网络发给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如同传统发票一样,电子发票的发行权应掌握在税务部门手中,为保证其存在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须对电子发票进行数字加密。纳税人可以在其硬盘上保存电子发票,作为完税凭证。这样,每一笔交易都有处可循,电子发票的牵制作用才能有效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管效率。
1 税收征管效率
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和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的根本保证。税收征管效率是税收征管的重要衡量指标。税收征管效率一般包括税收行政效率、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社会效率。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收征管效率就是税收行政效率,是指国家征税取得的税收收入与税务机关征税支付的费用之间的对比关系,是税收税收征管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广义的税收征管效率是指税收的征管活动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益影响。税收征管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经济税源因素、税收制度因素、税收征管因素、财税管理体制因素和税收法制因素。在既定的外部环境下,税收征管因素是影响税收征管质量的关键因素。税收征管效率衡量的是税收征管过程的投入水平与产出水平之间的关系。在税收征管有效性一定的前提下,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越低,税收征管效率越高;或者在税收成本占实收收入比重一定的前提下,税收征管的有效性越高,税收征管效率越高。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应当尽可能降低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或者尽可能提高税收征管的有效性。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税制建设、税收征管、管理手段、队伍建设、税法宣传、纳税申报等各个环节贯彻效率原则,需要社会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特别是需要决策人、征税人、纳税人和用税人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树立提高效率的责任意识。
2 税收制度因素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它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简单而严密的税收制度,能使税收征管成本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完善税收法制,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这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基础。为了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许多国家制订单独的税收基本法,将税收征管的基本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很多国家也注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的国家甚至把纳税人的权利写进了宪法。
任何一个国家在建立税收制度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保证它的政府支出需要。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而税收收入却是有限的,它不能不受到一定时期税源的制约,这就要求对二者合理兼顾,以求得需要与可能之间的平衡。同时,社会主义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不存在根本利益的冲突,社会主义公有制使国民收入的创造和国民收入的分配都有可能有计划地进行,从而,为国家需要与税源可能之间的平衡提供了条件。税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载体,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体制等。从法律角度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从税收制度的形式来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结构简单的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而结构复杂的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一个国家要发挥税收的作用,包括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生产、消费、分配和不同经济成分的收入水平等,都必须制定理想的税收制度和有效率的执行税收制度。
3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
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3.2 收监督不到位
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税收差额是衡量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当前的突
出问题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在上报经营成果或计算税金时,往往使用虚假账目,形成税收监督的真空。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目的单位,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看似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掩盖着许多经过处理的问题。虚假的财务核算不仅导致税收流失,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企业负责人的腐败问题在部分地区和企业还很严重。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在财务上,毫无例外都是化公为私,侵吞国家资财,侵蚀税基。
4 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4.1 加大管理力度
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
4.2 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
《审计法》颁布实行后,各地审计机关连续开展了财政税收执行审计,从审计的情况看,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克服了地方税源紧、征收任务大的种种困难,不断完善税收征管,在筹集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税收征管方面还存在漏洞,其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一、税收征管审计存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多年的财政审计工作经验,总结出以下税收征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偷梁换柱,调整税收完成进度
在对税收征管审计中发现,个别基层税务征收机构受主管部门的指令,变换手法随意调整税收完成进度。
如某地区的一个下属征收机构,2008年l0月份就完成了2008年全年的税金及其他收入入库任务。但有关部门怕垫高当年税收基数,担心来年不能完成税收任务,于是采取将11月和12月的部分税金放至次年1月份才征收的办法,出现了11月入库税金250余万元,而次年1月入库税金猛增至650多万元的反常情况。
2、扣押物税款处置违规
审计发现某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低于评估价违规将查封扣押物处置给本单位内部职工,这种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工作,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
3、税务监管不到位
有的税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资产未建立相应台账,收到拍卖款后,并没有及时与纳税人进行结算,对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后的余额也来不及退还被执行人;未将款项及时入库,不依法开具税票,对纳税人“应交税金”的真实性未进行审核与监督等。这些税务监督不到位现象,严重影响了征管审计工作。
4、税收收入组织违规
在笔者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单位为了完成税收任务,采取各种违规手段进行工作,严重违反了规定,造成了国家资产的流失。
5、税收会计核算不实
在核算审计中发现,有的税务部门未将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上解、入库和提退等活动的全过程如实核算。如:某地区直属单位2009年度税收报表反映。截止2009年末,“待征税金”余额100万元,而该单位2009年度税收账簿却反映了不一样的情况,截止2009年l2月底,“待征税金”余额显示的却为零。
6、税务部门为计划把税源留在企业
一些税务部门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税收计划,或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人为控制税收入库进度,将税源留在企业。
7、地方政府越权减免企业税务
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仍然存在,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政策执行以及越权减免税问题。
8、税务部门擅自扩大优惠政策范围
税务部门擅自扩大优惠政策执行范围,或变通政策违规批准减免税,对企业纳税申报审核不严,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二、加强财政税收征管审计的方法
1、审查征收方式
对有无将账目健全的纳税户核定为定额户的情况进行审查。对有出入的单位进一步延伸调查,核实税务部门是否为照顾关系,将按账征收税款核定为定额征收,从而少征税款,导致税收减少。在通审软件纳税辅导功能下,运用排序法确定出定额纳税户。采用正确的征收方式有利于保护国家财产。
2、提高税收征管核算水平
各税收核算单位一方面应准确反映欠税余额的真实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设置欠税登记簿,按以前年度陈欠、经批准缓征等欠税原因进行登记和分析,对每月的欠缴税金明细表进行分析说明,随表上报;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核算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正确、系统地反映税收资金及其运动的全过程。核算水平提上去了,相应的征管工作也就提高了效率。
3、打造完善的税收征管环境
在关注税收收入总量增减变化以及各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分析影响税收变化的经济水平、政策和征管等方面因素,协助当地政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进一步提高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变原来单纯依赖某一产业维持财税收入的状况,保障税收收入的稳定,使其可持续地增长,确保依法治税的各项措施有效运行。环境好了,税收征管自然就容易了。
4、资源战略利用进一步加强
加强国家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协同和引导社会舆论,将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等部门案件线索传递和协调配合。现在也推行审计政务公开,将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更好地履行经济监督职能。可以有效利用民间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成果,像有关企业纳税情况的审计结果,减少重复审计。内部审计拥有的大量审计资源和优势同样可以帮助政府审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审计人才的开发培训、合理配置、考评制度也可以借鉴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熟做法。资源战略利用好了,税收征管水平也就提高了。
5、对重点纳税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延伸审计是一项很重要的工程,也是征管审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地税系统税收入库资料。征管档案等基础资料的审查,可以掌握地税系统税收征管的总体情况,但还不足以系统、完善地揭示地税系统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审查其纳税情况,才能准确、完整地反映税收征管情况。
6、审计问责制度进一步完善
政务公开和审计公开工作的开展,税收征管审计结果也需要解决权责不清、问责主体不当、问责范围过窄和惩治力度过轻等问题,需要健全税收征管审计的问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也应该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像对行政权力执行不力、责任意识淡薄、损害政府形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贪污或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纵容或包庇下属等现象,要联合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司法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这是“阳光执政”对于税收审计的要求,也是未来发展趋势。
7、提高征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并进行培训
不论什么单位,人员的综合素质都是很重要的,并且要对其进行培训,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对于征管人员也是这样。征管人员首先要养成积极的工作态度,好的责任心,时刻想着公司和单位的发展,自己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各种新的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对于相关单位也要定期进行培训,让征管人员一直处于接受新知识的状态,这样自身也得到了发展,工作效率也会提高。同时,审计的培训也为征管人员搭建了一个好的平台,相互之间可以进行交流。也相应的加强了人际关系交流的培养。其次,相关部门要积极摸索考核激励制度,通过制度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将工作做好。第三,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税法的相关规定操作,坚持一户纳税人对应一个税务代码,保证纳税登记、申报、缴纳的资料真实、及时、完整。
8、采用高新技术进行审计
关键词:房地产;建安企业;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 F830.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3-65-2
0 引言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势头迅猛,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为了更好地调控国家经济形势,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税收对国家实施经济宏观调控来说是重要的杠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文章首先对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的重要性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就其现状提出了几点强化措施,旨在为业内人士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1 加强房地产及建安企业实施税收征管的重要性
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房地产及建安行业的发展,税收也随之增加。税收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是组成财政税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对近年来发展迅猛的房地产行业来说。随着我国各项体制改革的深入,新的《营业税条例》、《增值税条例》等相继颁布和实施,其中的一些政策发生了改变,例如预收款项、甲供材等,明确了其预收款项、自产货物的纳税义务以及各项税款的计算标准。因此,深入分析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1 有利于分析影响税收收入的因素
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一直以来都是税收工作的重点内容,由于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受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很显著,所以其税收征管问题较为复杂。在税收征管问题上复杂程度较高,深入其存在的各项问题,能够为研究影响税收的因素提供可靠的依据,进而明确税收的影响因素,制定相应的措施,提高税收的征管水平。
1.2 有利于完善税收政策
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日臻完善,显著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人们对居住条件开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使得房地产行业有了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我国产业结构中的重要地位日益显著。通过分析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尤其是房产开发与销售环节的税收征管,对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具有现实的意义。所以应及时归纳整理,并不断对其进行优化,从而进一步为我国税收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
1.3 有利于分析同业税负
税负指的是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在总收入中的比例,同一行业的税负数值相差不大。税务工作部门通过深入的分析同行业的税负,结合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的不同情况,明确其平均税负作为企业纳税评估的重要依据,同时实施有效的监督,进一步提升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水平。
1.4 有利于税收征管的考核与评估
通过分析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可以在税收征管考核评价、测算其平均税负后,从另一方面研究不同税种的税收负担情况,增强税收征管的考核与评估力度,进而不断优化、完善税收征管方式,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落实到位。
1.5 有利于建立健全税收预警机制
近年来,我国不断改革住房制度和用地制度,逐步凸显出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对我国社会与经济的促进作用。根据现阶段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各项经济指标,深入探讨其税收征管问题,统计分析其相关的税收数据,有利于各地税务机关详细、准确、全面地掌握与之相关的行业的税收收入变化情况,在此基础上,实施有效的税收监控,防止出现税收缺口,助推税收预警机制的建立,提升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水平。
2 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税收征管现状分析
2.1 房地产开发环节
2.1.1 建安企业缺少相应的发票
我国大多数的地产开发商都是将房地产建设工程外包给其他建筑商,其中就存在一些挂靠其他建筑公司的建筑商,其依靠房产建筑资质来招揽生意,没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也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或者办理了相应的手续,也不会申报项目的纳税。另外,这些建筑商有很大的流动性,进行的经营活动相对分散隐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管其纳税行为。现阶段,对于建筑商的税收征管主要是以票控税,但因为开发商未重视发票的索取,导致建筑营业税的大量流失。
2.1.2 建安企业开具的发票偏多
我国有专门的建安发票,税务征收大厅打开这类发票,建安企业只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就可以在大厅开具发票,甚至部分地方会把建安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视作“引税"的主要途径。再加上税务部门的征管松懈,对于发票的真实程度不予核实,造成建安企业极易多开发票金额,而房地产企业会以此为依据虚增成本,这样一来,开发商就可以支付3%营业税的代价,而轻松偷逃25%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2.1.3 跨区域开发项目造成征管“真空”
如今,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已呈现出跨区域发展的趋势,这种跨区域的开发项目就会导致企业注册地和企业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不统一。就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来看,坚持的是企业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则是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所以,跨区域开发项目可能会造成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异地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包括施工进度、销售进度等,同时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按照相应的规定及时到当地的税务机关注册登记,导致主管营业税的税务机关出现征管漏洞,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难度。
2.2 房地产保有环节
一般来说,我国会对房产征收房产税,对被占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而对于建成但未对外销售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除了国家机关、军队建设及其他免税单位的自用房产外,房地产企业自用或出借、出租的未出售房产需要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房产税。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遇到未出售但己自用的商品房不申报纳税等问题。
3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税收征管的主要策略
3.1 加强房产项目开发环节的税收征管
首先,在房产项目开发环节就户籍档案实施全过程管控,将房产项目开发的各项手续及土地使用权等内容建立相应的档案,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内容,将项目开发的进度、后期的销售情况等详细地提供给税务部门,方便税务部门准确的掌握房地产项目的具体情况。其次,与产权部门实施联合管控。以确保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缴清税款的情况下,业主不能办理产权证。税务机关还要拓宽相应的渠道,准确、详细地掌握开发项目的数量、价格及销售情况等,详细对比分析销售数据记录,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实时监控税源。除此之外还要实地盘点商品房,严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发票,这些发票主要有预收款收据、相关建筑发票,主要是从承包商处得到的,注重承包商处开具发票金额的真实性,确保建筑营业税及时、足额的缴纳。
3.2 房屋出租环节的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工作只依靠税务部门,无论是在范围还是内容上都会存在相应的困难,这就需要与相关的职能部门相互合作,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对于房产出租环节的税收征管,要从户籍登记、暂住证办理等源头抓起。第一,将财政激励政策的作用切实发挥出来。对于个人住宅房屋出租税款的缴纳,可以依托各个街道流动人口管理中心代征,税款征缴后按照相关的规定,各个街道、居委会等代征机构享有一定比例的税收收入支配权,具体来说就是为了保障出租房屋税款的代征模式能够有效地运行,需要向代征机构支付5%的代征手续费;第二,信息时代,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应试行信息化管理模式,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动态跟踪税源、自动化计算税款,进而有效提高其征收管理效率和质量;第三,建立房产出租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将税务部门、公安部门等连接在一起,为税收征管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进行。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征收管理在各个环节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开展,对此应加强房地产开发环节和出租环节的税收征管,切实提高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水平,进而促进我国税收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保证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覃先文,刘卫明,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J].税务研究,2014(2):68-70.
关键词:基层国税;征管;基础;制度;机制;措施
一、夯实征管基础
1.强化户籍管理。要对所有纳税人建立“一户式”征管档案,并按行业进行归类,以年度为单位汇总装订,深化档案信息的增值利用。制定相关的户籍管理办法,以外部信息系统、税码共享系统、纳税人身份识别系统等为依托,充分利用与工商、地税等部门的外部信息比对,组织分局开展自查和交叉检查,加强清理检查,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现象。
2.完善岗责体系。要按照“分工协作、分权制约、职责清晰、工作量适度饱满”的要求,以信息管税、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内控预防和纳税服务为重点,将具体业务事项进行一一分解落实。要探索税源管理团队模式,抽调业务骨干组建松散型税源管理风险分析团队和风险应对团队。强化县局实体化职能,积极组织参与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纳税评估、所得税汇缴等工作。积极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覆盖县局、分局二级团队的横向联动、纵向互动的税源管理专业化运行体系。
3.提升队伍素质。要以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完善落实为基础,以业务技能水平不断提高为目标,建立教育培训工作联动机制,积极构建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大教育”格局。定期邀请专家到局授课,建立机关科室师资骨干到基层单位开展巡回式、手把手培训授课和基层单位师资骨干跟班学习制度,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提升基层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完善征管制度
1.实行分类监控管理。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制定行业管理办法,探索实行专业化管理。要强化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监控,实时采集企业生产数据,按照投入产出法,测算实际产量,与企业申报数据进行对比,计算两者差异,促进行业税收的大幅增长;要结合行业自身的特点,多角度采集生产要素信息,研究制定行业税收监控管理办法及其评估模板,定期盘查入库出库,实施“以存控销”,提高行业监控效能。
2.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要在抓好增值税这一主体税种的同时,以亏损企业为重点,积极推行“所得税最低税负率预警”管理模式,不断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建立亏损企业台账,定期到企业解生产经营状况,定期采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第三方涉税信息,密切掌握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情况。对县域内重点税源企业、新办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开展专项评估检查。
3.强化纳税评估和稽查。为弥补税源不足的缺口,同时也为解决分局征管力量不均衡、单独评估难以取得实效的问题,可以探索制定稽查与评估结合互动办法,将评估和稽查工作相结合,以预警评估系统为切入点,抽调业务骨干,按照“集中调帐,集中检查,集中定案”的要求,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企业进行“解剖式”评估,符合稽查移交标准的及时进行移交。
三、健全征管机制
1.实行上下联动。以县局为主导,分局为主体,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机制。根据各级不同的职权范围,明确不同层级的税源管理和内控预防职责。县局负责布置专项评估和专项检查任务,组织开展税源管理质量讲评,对各岗位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分析,进行“一案双查”。分局负责具体税源管理任务的落实和反馈,总结并提报征管制度修改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降低潜在执法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把县局内控要求和责任落实各环节。
2.密切横向互动。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科室的紧密协作,要确定联席会议制度。会议重在组织各科室交流各自的工作信息,查找税收征管和内控预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并将联席会议纪要作为督办单。进一步健全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横向互动机制,密切管、析、查、评之间的衔接,真正实现以监控采集信息推动分析,以分析引导评估、以评估促进稽查、以稽查促进管理的良性互动,提高征管整体效能。
3.强化部门协作。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加强与工商、地税、质检和公安等县直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走访座谈、情况通报等形式,随时掌握涉税信息采集及应用情况和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拓展信息共享渠道,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实现全方位、立体化、多部门的信息共享格局,最大限度地防止税收流失和各类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四、创新征管措施办法
1.加大综合治税力度。可以探索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联合县地税局、财政局研究开发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软件,在县政府政务网设立专页,所有部门定期上传信息,有效地解决综合治税部门信息采集渠道不够畅通,采集面狭窄,采集手段落后的局面,缩短信息采集处理周期。
关键词: 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 评析
一、对现行纳税申报制度不足的分析
(一) 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3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8个条文,只是相当原则地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对于将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紧密相连的中心环节——纳税申报而言,确实过于粗疏,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仅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不符,纳税人权利也难免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 纳税申报控管不严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纳税款、是否属减免期,均应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尚未覆盖到每一纳税人,仅仅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税务登记的重点,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这部分纳税人身上发挥纳税申报的监督作用。而大部分的个人纳税者难以为登记制度所控管,自行申报也就缺乏制约机制。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涨,所得来源的日趋复杂化,纳入自行申报范围的个人纳税者将越来越多,如何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督管理成为立法和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 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的选择权,但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却限定了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明令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方可使用其选择的申报方式。这对于信息化建设尚处进程中的我国也许实际,然而却违背了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立法原则,而且有背原立法条文的立法意旨。税务机关当前应关注的是如何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技术,以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提高申报效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四) 申报业务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税务业务仍停留在试行阶段,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务独立性差,主要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保证;税务业务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官方监督不够,造成税务人素质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高。税务机构对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业务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税源结构复杂化对申报服务的需求。
(五) 纳税申报服务有待完善
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一直是我国税法建设中的弱项。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诸项权利,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观,然而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则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中需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纳税申报的琐碎、细致和经常性使得这一环节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需求异常突出。如申报中的服务质量和保密义务是纳税人反映较多也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改善申报环境,提供便捷、优质的申报服务,培养自觉的服务意识是税务机关需认真思索和改进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作以下改进:
(一) 完善纳税申报立法
针对法律条文过分粗疏、在短期内再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况,建议由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纳税申报的统一、详细的实施办法。长远之策应该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制度的规定,使其更具执法刚性和透明度。但现实的权宜之计,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意旨,提炼散布在各税种法中的纳税申报的共性规范,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并行,制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明确并区分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程序以及罚则,便于税务机关统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税法意识与税法知识尚显单薄的纳税人全面理解、系统掌握,提高纳税人在申报中的意识和遵从度,实际申报才不会勉为其难。对于应严格管理的延期申报明确申请条件,要尽量缩小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加延期申报适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报是涉及纳税人责任承担和税法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方面我国目前在法律法规层次尚缺乏明确规定,可考虑在税收行政规章的层次先期予以规范、补缺,在下一次《税收征管法》修订时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 改进申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
申报方式直接决定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申报效率。邮寄申报、电话、传真等电子申报方式在西方国家极为普遍,随着计算机应用以及网络的普及,网上申报成为各国申报方式发展的主流趋势。如瑞典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已经覆盖了所有税种的登记、申报、缴税、复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广网上申报,大大节约了时间和人力,征税成本也大为降低。英国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广网上申报,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多样化方式选择。我国应尽快取消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同时,重视对网上申报方式的试行和推广,并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这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现代化征管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课题。
(三)大力推行税务申报
一个成熟的“征管市场”,一定有税务人忙碌的身影。税务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与繁荣。现代税制的复杂、税法的繁琐以及税额计算、扣除的专业性均使得理性的纳税人积极求助于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的税务师、税务律师等税务职业人。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正是在此契机下发展和完善各自的税务制度。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专门的税务法规,对税务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日本的《税理士法》,德国的《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的《税务士法》等。其共同特点也很明显,即税务人处于中介地位,遵循独立、公正的准则,服务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忠实于法律的正确执行,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当前应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国的《税务师法》,从法律层面规范税务人资格认定与考核、职业规范与惩戒,积极引导税务制度的健康发展。严格税务师和税务机构的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扶植行业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税务人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规范税务业务范围,梳清税务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使之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以帮助纳税人正确、适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推动我国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强化申报控管
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有效推行,离不开税收信息化建设。国外广泛应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进行登记、申报、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网、信息共享,以及计算机在资料收集、分类、整理、贮存、交换、传送以及申报表审核、税款征收、汇算清缴、税款退回、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应用,都使得纳税申报的效率与正确率大为提高。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均有税收征管中运用计算机技术的成功经验,美国现行的税收信息系统模式就很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我国当前推行的金税工程尚属狭义,局限于增值税的税控管理,应尽快致力于广义的金税工程的建设,即税务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提高征管质量和决策水平,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而实施的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它包括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税务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和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其中,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内容涵盖所有涉税事务处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强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财政、审计、企业等方面的联网,并实现多种形式的电子缴税和电子结算。
为加强申报控管,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尚需税务登记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税务登记制度应将个人纳税者的登记监管纳入其中,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加快我国纳税人识别号的全面覆盖率,通过税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对申报不实、申报不当及漏报的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