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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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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条例

第1篇:旅游景区管理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改善旅游环境,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开发建设、旅游经营、旅游监督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重,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鼓励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旅游业的领导与协调机制,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发展旅游业的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扩大投、融资渠道,鼓励境外投资者和国内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开发、经营旅游业,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开发、经营旅游业,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第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原则,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区域性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编制其他有关规划、建设具有旅游观光价值的大型项目,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

第十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旅游交通的设置,参与旅游交通规划、旅游交通基础标准的制定和旅游交通服务规范的管理。

第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统一组织、协调本省旅游整体形象、重点旅游线路、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大型旅游活动的促销宣传活动,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发国际和国内旅游客源市场。

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加强旅游促销宣传工作。

新闻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介应当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促销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网络建设,会同统计部门建立旅游信息统计和旅游信息制度,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五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重要旅游商品的开发。

开发具有地方特点、景点特色与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的,按照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章旅游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生态与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土地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禁止开发建设破坏资源与环境的旅游项目和设施;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重点旅游线路沿线规划保护区内从事开山、建坟、砍伐、取水等破坏资源与环境的活动。

第十七条鼓励开发建设与景区景点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精品旅游项目;鼓励开发建设健康文明、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

禁止建设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景点服务设施及游乐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旅游景区景点详细规划,合理布局;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

新建旅游景区景点、主题公园、客运索道、缆车、大中型游乐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景观设计或者景观影响评估报告;计划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在旅游资源集中、交通便利并有城镇依托的地方,可以设立旅游度假区。设立旅游度假区,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

新建省级旅游度假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在旅游景区景点内新建、重建、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第四章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明码标价,依法经营。

第二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需的安全设备、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向旅游者作出明确的警示。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缆车、大中型游乐设施,其设施和设备应当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安装调试正常后,经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检查合格,方可运营。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证安全运转。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对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岗位和工种,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

第二十五条鼓励旅游经营者实行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质量等级。

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与其服务质量等级相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提供服务,保证旅游服务的质量。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名录。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按规定为旅游者办理保险,并安排由具有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旅游合同应当明确游览日程与线路,游览景点与时间,娱乐场所与时间,交通工具种类与标准,住宿、餐饮地点与标准,导游服务内容,旅游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还应当明确购物的地点与时间。

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要求变更旅游合同时,必须征得旅游者同意。

鼓励使用国家或者省推荐使用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行程安排;

(二)擅自改变、减少或者增加游览、服务项目;

(三)安排内容不健康的游览、服务项目;

(四)降低服务标准;

(五)擅自提高服务价格或者加收服务费用;

(六)强制旅游者购物、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七)收取旅游者购物的回扣;

(八)其他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的,不得进行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讲解、介绍中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以及低级庸俗的言行。

第二十九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环卫、通讯、医疗、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服务设施和景区景点导游人员,设置导向路牌、路标等明显标志。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周围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禁止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物、接受有偿服务。

第三十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第三十一条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个旅游点或者游览项目的,可以分别设置单一门票,也可以设置价格低于单一门票价格总和的联票或者套票,一并向旅游者公示,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确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价格管理规定报经批准。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或者调整景区景点价格时,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景区景点价格上调的,对境内旅游团队自批准上调价格之日起延迟三十日执行,对境外旅游团队延迟九十日执行。

城市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益性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教师、学生等特定对象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第三十二条对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艺术价值的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旅游者容量控制制度。

前款所称的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由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检查;有权拒绝摊派和国家、省规定以外的收费;有权拒绝提供无偿服务;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或者指定购买的商品;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协会。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指导、沟通、服务等功能,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产的安全得到保障;

(二)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档次、费用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方式和内容,并获得质价相当的服务;

(四)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

(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旅游经营者索赔;

(六)有权拒绝非法检查,并提出投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尊重旅游地的和民族风俗习惯;

(三)自觉遵守旅游秩序和社会公德;

(四)遵守旅游景区景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五)支付门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旅游主管部门发现旅游经营者未履行旅游安全责任或者其服务设备、设施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应当通知其立即整改,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妥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发现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不符合相应的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当通知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建议授予其服务质量等级的部门、机构降低或者取消其服务质量等级。

第三十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检查。

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妨碍或者干扰旅游者正常的旅游、休息等活动;不得泄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向旅游、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申诉或者投诉;

(三)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旅游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

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或者建设旅游度假区的,由省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至三十日,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导游等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导游证或者上岗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等从业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第四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应当按照旅游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三日至十五日,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等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或者上岗证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导游证或者上岗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拒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

(二)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的;

(三)一年内未开展旅行社业务的;

(四)拒不参加旅行社年检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确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2篇:旅游景区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门票涨价 旅游景区 对策建议

继去年“景区门票涨价风”,2013年景区门票仍一路看涨。这反映出国内仍有大部分旅游景区主要依赖于门票的收入。门票涨价,从短期看,似乎很快使景区获得经济上的效益,但从长期看,必将会无形之中产生一道阻挡大众客流的门槛,这使得游客的切身利益遭到了侵害,更偏离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一、现阶段景区门票涨价的现状及其不利影响

(一)旅游门票涨价的现状

1、门票价格与人均国民收入相比太高

相对于世界旅游发达强国,我国大部分旅游景区门票的价格太高是国内游客的内心感受。2013年,在对130家我国内地5A 景区统计中发现,门票价格超过一百元的比例接近50%,价格处于100元到200元的比例竟然高达35.4%。另外有14家景区的票价格已经超过200元,其比例超过10%。旅游景区票价已经迎来“双百时代”。

众所周知,在旅游发达强国中,其门票的价格一般比较便宜,与人均月收入相比不会大于1%。以俄罗斯为例,其国内门票的价格与人均的月收入相比仅为0.2%。而在我国,门票价格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明显不相称。以黄山景区门票价格为例,占到25.33%。

2、景区票价涨幅过高,成为游客主要支出项

自2012年之后,今年大部分景区开始了新一轮的调价活动。据统计2013年上半年国内景区涨价的景区中为自然风景区的涨价均在20%以上。以三月份为例,江苏的瘦西湖景区旺季价格为150元,上涨了30元,涨幅25%;四川的峨眉山调整为185元,上涨25元,涨幅15.6%。

2013年3月,中国旅游研究院与携程旅行网联合的《中国休闲旅游客户需求趋势研究报告》显示,国内的游客在景区门票上的花费已经超过在交通方面上的支出,具体分别为 21.9%、20.9%。然后才是购、食、住、娱,具体为 19.0%、16.4%、11.5%、9.8%。

(二)门票无序涨价的不利影响

1、旅游产业链的延伸受限

由于旅游产业具有很强的产业关联性,除了旅游景区,旅游产业链条中还包括了餐饮、娱乐、交通、住宿等要素。旅游景区盲目的涨价行为,造成旅游企业对景区门票收入过度依赖。如果只注重门票的收入,忽视了其他的发展,使得旅游产业链的延伸受限,必然难以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

2、提高了参与旅游的门槛,降低了其公益性

景区的票价太高,使一部分收入较低的社区居民很难去旅游。然而景区资源属于社会共有,具有公益性。门票价格上涨的过高,提高了旅游参与的门槛, 直接剥夺了一部分人享受旅游资源的权利,背离了旅游资源的社会公益性。

3、强化了旅游市场的恶性竞争

涨价的不规范化,促使利益相关者之间出现了不平等的价格博弈,一旦协调不好,必将使旅游市场秩序越来越混乱,甚至导致恶性竞争,形成价格博弈的恶性竞争,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整个旅游业的发展。

二、门票无序涨价的深层原因

1、旅游产业的发展水平总体较低

大规模旅游景区门票的价格盲目上涨,直接体现了我国旅游业发展仍不成熟。以占重要地位的5A景区为例,据统计,我国东部地区景区门票平均价格为94元,西部景区门票平均价格为123元;中部景区门票平均价格为122元。呈现出西部高、东部低的特点。这说明旅游经济发展的水平较低的地区,门票的价格较高。旅游经济发展的水平较高的地区则反之。

2、旅游产品开发不充分,结构单一

2012 年前三季度统计显示,以主营人工景区的宋城股份为例,其毛利率近56%,其净利率为 48.5%;而餐饮类上市公司湘鄂情毛利率仅为 11%。由此可见景区收入大部分仍依赖于门票的收入。这说明我国旅游产品市场上仍以风景、历史、文化为主的传统型观光型旅游产品为主。已开发的旅游产品中,其游客的参与性与经济的创收性都较低,这使门票收入成为景区的主要收入成为必然。

3、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和体制的缺陷

行业壁垒与条块分割并存的旅游企业的管理体制,是导致门票价格上涨的另一重要原因。在我国,很多公共类景区在管理上实行分权管理体制,如建设部管理风景名胜区,而文保部门只负责管理文物景等。从大旅游业的角度来看,一个景区往往不是单一的一类资源,具有很强的综合性。作为景区管理者的地方政府,难免只考虑局部利益,通过提高价格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景区管理机构上的政企不分使其失去了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来严格公平执法的作用,这使得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受到了削弱。

4、景区拥有的资源具有稀缺性和垄断性

由于大部分旅游资源具有垄断性、不可替代性、难以复制性等特点,这就使得旅游景区所拥有的资源具有了稀缺性。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在市场竞争中,景区可以凭借其资源,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市场上较高的垄断地位。通过对涨价景区的归类统计,不难看出,大部分拥有较高的垄断性旅游资源的景区都不断地提高了门票价格。

三、应对门票无序涨价的建议

(一)转变发展理念,景区企业构建全方位的旅游产业体系

1、改变发展观念,真正发挥景区的经济辐射带头作用

景区企业把管理的落脚点放在整体利益上,从根本上转变单纯依靠门票价格来创收的管理思想。通过如降低门票价格等方式,吸引更多的游客。由于旅游产业的经济辐射作用,游客的到来必然推动整个地区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地方经济的发展又必然反哺旅游业的发展。以此来形成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2、深入挖掘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产品体系

旅游企业在开发和挖掘当地旅游资源时,应该紧扣市场的需求,做到多种产品共同开发的原则,丰富旅游产品体系。一方面,应继续开拓观光旅游产品,通过深层次开发和总体包装,使一般观光产品向组合型观光产品发展。另一方面应大力生产非观光旅游产品,保健、探险等专项或主题型旅游产品,使旅游产品结构多元化。旅游产品的多元化是提升地区旅游竞争力的最有利法宝。

3、延伸旅游景区的产业价值链,实现旅游景区价值增值

以大旅游思想为指导,借助于旅游产业与其他产业极强的关联性特点,把旅游资源和其他产业如文化产业进行深度融合,延伸旅游产业价值链。以本景区经营核心为出发点,通过挖掘整合地区旅游总资源、构建完善的配套设施,以此走出盲目涨价的误区。

4、寻求有力的社会支持,为旅游的开发提供后备保障

社会上有力的支持是旅游资源得到充分开发的后备保障。一方面应积极寻求政府的政策扶持,这可以为景区的管理提供较好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积极获得社会各类基金、企业的赞助或帮助,这有利于资金渠道的拓宽。通过寻求社会力量的有效支持,有利于增强景区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旅游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监管体系

1、转变景区的经营管理模式,完善相关体制

从政府角度来看,改变门票盲目涨价现象的重中之重是转变景区的经营管理模式。在管理体制上,将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分开,从政府专营、政府与企业合作逐步转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实现旅游景区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同时为把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到行动中,各主管部门应相互合作,相会协调,真正发挥其职能。

2、完善法规,使门票定价有章可循

完善的政策管理条例可以使得门票定价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政府相关部门只有健全科学合理的政策管理条例,才能真正管理好盲目涨价的行为。一方面在门票具体的价格制定上制定严格的流程和标准,另一方面也应该加强旅游执法的力度,净化旅游市场的环境,对市场上的违法行为予以打击。

3、明确监管体制,完善听证会制度

价格听证会是公共决策民主化的一中体现。要把这一制度真正的落实下去,不能停留在表面 “装样子”。一方面加强法律监督的力度,另一方面也应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力量,真正使价格听证会透明化。只有票价制定过程做到规范性、透明性才能彻底整治盲目涨价的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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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丽洁,熊礼明. 论旅游门票乱涨价中的门票经济及其治理[J].消费经济,2010(2)

[3]黄蓉,邓念梅. 关于国内景区票价问题的思考[J]. 经济研究导刊,2009(32):74-75

[4]孙钦明. 产业融合视角下门票经济的转型研究——以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为例[M]. 重庆师范大学,2011

第3篇:旅游景区管理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总揽,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总体要求,坚决遏制旅游市场的违法违章违纪经营,维护旅游者权益,净化旅游市场,营造旅游良好环境。

工作目标:与旅游行风建设相结合,通过明查暗访,加大旅游市场监管力度,使全省旅游企业的管理有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使整顿与规范取得实效,促进我省旅游市场形象进一步提升。

二、明查暗访重点内容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齐全完备、提供的服务项目是否明码标价且质价相符、广告宣传是否存在低报价、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旅游者、是否有零负团费和价格欺诈行为、与游客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旅游示范合同。

(二)检查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坚决打击不法经营行为,采取明查暗访方式对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的主体资格抽样进行清理检查,查处的具体内容是:是否采取违法、违规手段经营旅行社业务;是否超范围经营,包括: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业务,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法人或其他组织超范围经营出国旅游业务;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挂靠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包或变相承包旅行社从事经营活动;非法转让旅行社经营权等行为。

(三)检查不规范导游服务行为,坚决治理无证从事导游业务的情形。明查暗访是否全面推行导游IC卡计分管理制度,利用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手段强化导游市场管理。对于社会导游人员,导游公司要进行统一管理。要建章立制,建立导游人员档案,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导游队伍职业道德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检查导游员是否有殴打、谩骂或其他不尊重旅游者的行为,是否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是否私自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等其他违反法规行为。

(四)检查无合法经营资格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的行为。各类旅游客运企业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坚决杜绝违章驾驶、疲劳驾驶、带“病”运营。严厉查处旅行社租用无合法营运资格车辆、聘用(包括临时聘用)无证驾驶人员的行为。

(五)检查旅行社虚假旅游广告的行为,加强对旅行社广告的监管力度;检查旅行社门市部的经营管理情况,严禁旅行社门市部违规开展经营活动。

(六)检查旅游企业间佣金不规范收授行为。旅行社与购物商店、餐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间一律实行“公对公”的佣金制度,提高佣金收授的透明度。旅行社必须与导游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和佣金返还比例,导游人员不得私拿回扣、索要小费。

(七)检查旅游商品市场强买强卖、敲诈、欺诈旅游者以及尾随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检查A级旅游景区、星级宾馆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是否符合标准。

上述八项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凡查处违法违规属实的,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及《省旅游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质保金赔偿试行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或联合工商、物价部门进行处罚)。

三、工作方法

(一)成立明查暗访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局分管领导、局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由省旅游质监所、监察室及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旅游质监所。明查暗访人员构成:委托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旅游行风监督员、省直有关部门人员、有关新闻媒体记者为名誉检查人员,抽调省、市、县旅游质监部门工作人员、省旅游局机关工作人员、省旅游协会工作人员为专门检查人员。

(二)检查工作方式。一是管理考核检查。以明查的形式对旅行社、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的相关旅游业务资料及对外的旅游信息、服务现状进行检查考核。二是跟踪暗访。以暗访的形式即有关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对旅行社等各类旅游企业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

(三)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随机抽查与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明查暗访。

四、明查暗访的工作要求

(一)明查暗访工作可根据需要随时委托或指派有关人员进行暗访,由两名以上同志共同执行,暗访者须以普通游客身份随团、入住饭店,暗访检查工作结束前不得公开身份,检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

(二)明查暗访的时间,除规定的时间外,日常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明查暗访。

(三)明查暗访进行时,制作一式两份的《省旅游市场明查暗访检查表》,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以及所在单位领导或见证人在上面签字确认。该检查表一份由被检查单位留存,一份由检查部门备查并登入明查暗访记录簿,登记检查时间、人员、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等情况并写出客观评价。

五、结果反馈与运用

各旅游企业对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有关检查部门对其进行指导督促。

对发现的先进典型,通过旅游资讯网、*旅游诚信网及新闻媒体进行表扬、通报表彰;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检查人员要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经明查暗访工作组和被检查单位核实后,根据有关旅游法规进行处罚。明查暗访的结果及其评价纳入各旅游企业的星级评定(复核)、年终考核(年审、年检)、诚信动态管理中。

六、经费预算

第4篇:旅游景区管理条例范文

1.1旅游产业具有了一定的规模和发展水平吉林市城市建设、环境建设正逐步优化,已形成了比较有特色景区(景点)、饭店业、旅行社等旅游产业体系,并且具有了一定的产业规模和发展水平.松花湖、北大湖、拉法山和北山风景区被国家旅游局评为AAAA级旅游景区;丰满发电厂、化纤厂、左家特产农业生态园和东福神农庄园被列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松花湖风景区被评为全国文明旅游景区示范单位和创建全国文明旅游景区先进单位;作为东北特色旅游城市,吉林市被国家旅游局纳入“黄金周”预报系统,进入全国31个重点旅游城市行列.吉林市有“在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国家园林城市”、“中国魅力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城市“等美誉.截至2012年,全市已发展旅行社72家.星级饭店20家,A级旅游城市15个,待评景点50余个.吃、住、行、游、购、娱等各要素齐全,旅游接待能力逐步增强.1.2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伴随着我国旅游经济不断发展的步伐,吉林市旅游业不断发展壮大,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渐得到巩固和夯实.同时,旅游业的发展也提升了吉林市整体旅游投资环境,加快了对外开放进程,在拉动内需、增加外汇、扩大就业、加强区域合作等方面都做出突出贡献,有力地促进了吉林市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全年吉林市共接待旅游者2398.72万人次,同比增长17.01%;实现旅游收入277.27亿元,同比增长28.02%,综合实力列全省第二位.

2吉林市旅游市场开发存在的问题

2.1旅游产品结构单调,规划不合理吉林市旅游市场开发偏重于自然资源,项目相对单调.对于人文旅游资源不足,只是对历史遗址较为侧重,如高句丽遗址开发,但忽略了对特色民俗、民风的开发和挖掘.景点规划缺乏科学规划,在开发过程中,存在对知名度较高的景点过度开发的问题.2.2管理体制不顺,与产业发展不协调吉林市相关政府部门发展旅游产业发展的热情很高,但是发展中存在领导职责不明确,政治和企业任务混杂等现象,造成旅游监管部门模糊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任务不明确,无法协调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吉林市旅游业发展.2.3资金匾乏,对外宣传力度不强吉林市经济发展水平较全国主要城市相对落后,加之地理位置、交通设施不便等原因,吉林市政府还无法大规模引进外来投资,而在对旅游景点的宣传力度也不够,这些问题都亟需解决.2.4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和配套服务、商品滞后吉林市旅游基础设施落后,不仅影响到吉林市旅游业的发展,对吉林市经济发展也起到负面影响.吉林市的交通、住宿和餐饮等产业发展能够基本满足旅游产业的发展需求,但是在服务水平、数量规模和结构上还有待提高.当前吉林市旅游产业发展不均衡,如娱乐设施较为落后,无法给游客提供良好的娱乐场地和效果,景区(景点)纪念品质量比较差,品种比较单一,无法体现出吉林市的民族特色,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游客的消费欲望.2.5行业管理需进一步加强部分旅游景区拉客、宰客,导游与商家合作获取回扣等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吉林省旅游管理部门要对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整治力度.

3吉林市旅游市场进一步开发对策

3.1进一步完善旅游发展规划在旅游景点开发之前,对开发地和景点进行科学研究、调查和规划是相关部门应该关注的首要任务,要对旅游资源的开发进行综合分析,请专业的对吉林市了解的规划设计单位来进行整体规划,坚决杜绝“先开发,后治理”的模式.3.2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政府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执法机构对于旅游产业的法制管理等都有利于旅游企业和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吉林市要严格遵守并贯彻《吉林省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条例的规定.尽量对旅游产业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法规体系[8],增强执法力度,有效的对旅游产业市场的秩序进行控制管理[12],针对典型问题加以治理,最大化的保证企业竞争公平性以及旅游者的权益.3.3创新旅游产品,加强宣传力度创新旅游产品,以春季踏青品鱼、夏季休闲度假、秋季观枫赏桦、冬季赏凇滑雪为主线.调整旅游产品结构[2],推出有特色和高质量的旅游产品[3],开发一批具有较强吸引力的黄金旅游线路.拓展旅游市场,借鉴国内外旅游目的地成功经验[11],邀请专家开展专题研究,确立我市旅游整体形象和独具魅力的旅游宣传口号.借鉴发达省份成功经验,引导宾馆、旅行社和景区合作联动.把我市的旅游产品融入到东北全线游产品中[7],共同打造东北大旅游强势品牌.加大宣传力度,可以选择主流媒体,如央视、旅游卫视、日本、东南亚、韩国等客源地的宣传.对于客源地采取网络营销[4]、促销等综合方式来扩展吉林市旅游产业带来的影响.利用不断的宣传造势[9],树立品牌形象[6]扩大宣传效果,强化城市旅游感染力和诱惑力,让旅游者充分感受吉林市的神秘、神奇和神韵,提高城市旅游吸引力.3.4强化相关设施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政府应大力支持和改善旅游区对于卫生、基础设施、治安、环境等多个部门的建设和完善,为吸引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大力推广旅游项目,争取让更多的雄厚实力的企业来吉林市投资.3.5加强旅游管理及服务水平加强旅游管理服务和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十分重要的[10].对于一些超范围经营、欺诈购物等恶劣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和打击严惩,普遍存在的“黑车”、“黑导”、“黑社”等必须加大查处力度,保证旅游产业正常经营,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对于旅游者的投诉一定要认真处理,维护双方的权益.旅游协会更要发挥对会员单位的服务行为和自律性,作旅游单位和政府的沟通桥梁.对旅游景点质量和星际饭店的标准进行宣传,保证旅游景区级别达标,保证饭店不存在任何问题.切实解决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5],旅游企业可以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合作,对旅游景点、饭店、车辆、船只等领域的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培训.

4结语

第5篇:旅游景区管理条例范文

第一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是景区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旅游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是提升景区品味,打造景区特色,实现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加强对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依照《建筑法》、《城乡规划法》、《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建设性详细规划》、《风景区民居建设风貌改造规划》等依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景区内的所有单位、民居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进行建设、管理与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第四条县旅游局对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林业局、水保局、环保局、文化局、建设局、国土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从各自角度配合旅游局履行风景区建设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景区内建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民居)由县旅游主管部门按照风景区《总体规划》、《建设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后,按照国家建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

第六条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规划为先导,以保护生态环境、提升景区档次为主要内容,整治景区环境、打造景区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着力推进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努力打造生态良好、风格统一、特色鲜明、设施完善、服务配套的精品景区(点)。

第七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必须符合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原则;

2、风格与风貌统一,特色突出,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3、不破坏生态环境与绿色环保的原则;

4、改建和新建结合,前期整治与后期管理结合的原则;

5、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要按照景区总体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要求进行,必要时应另行编制旅游风景区民居风貌改造规划。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风格应突出当地民族民俗特色,避免“百村一面”;要适应小康社会生活标准,努力提升档次和品位;要充分体现保护生态和节能环保的理念,并统筹安排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旅游风景区应按照景观的观赏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与不可再生性特点划分为景观核心区、建设控制区和接待服务区,实行分类管理。景观核心区严禁建设与资源保护以及旅游服务无关的各项建设内容,景观核心区内的民居应逐步搬迁、拆除;建设控制区可适应建设为景区接待服务所用的建设内容,原有的民居建筑应根据景区规划要求改造为旅游服务设施;接待服务区的民居应根据景区规划要求,按照统一风格进行改造,开展旅游服务。

第十条本办法颁布前在景区内已建造的原有民居和其它建筑物,由县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核查。凡不符合景区规划要求,与景观不协调,需要改建或拆迁的民居,应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或拆除。对成片的民居建筑应通过风貌改造打造为旅游服务区。

第十一条在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翻修的各种建筑物(包括民居),其规模、体量、高度、造型和色彩等都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严禁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十二条在景区内施工,必须保护景物及附近的林木、植被、水体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完毕,必须及时清理周围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在主要风景游览区内施工应尽量避开旅游旺季。

第十三条对景区内被确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院落,由文化部门牵头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对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影响其历史风貌、建筑风格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应予拆除。特别要注意保留散居在村落中有利用价值的旧民居,应作为景观进行保护、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景区内的古建筑及其文物古迹。

第十四条景区内重要古建筑的修复,应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尽量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古建筑修复由县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景区规划要求,与文物、宗教部门协商确定,有计划地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景区内的商业服务业网点由县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凡不适合在风景游览区设置的经营网点要限期迁出。

第十六条景区内的单位和民居都要按照规定的卫生责任区,搞好卫生保洁,严禁随意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粪便或其它杂物。饲养家禽必须远离景观和道路实行圈养。

第十七条要充分发挥政府对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和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国土整治、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以工代赈、生态移民等各种项目,支持景区民居搬迁与改造。同时要加大对景区民居建设与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保证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旅游风景区民居管理由旅游主管部门、风景区管理单位和风景区所在乡镇共同管理,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要逐步建立和形成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违反《建筑法》、《旅游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建设详细性规划》和本办法,在景区随意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土地、森林、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旅游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负责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的工作人员,因,,造成景区资源破坏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民居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或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旅游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6篇:旅游景区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经营管理模式;市场化;公益性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百姓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旅游,成了中国老百姓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同时,旅游业也是世界公认的朝阳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第三产业的龙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日趋增长,旅游正在悄然兴起并迅猛发展。

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蓬勃红火的旅游背后存在的诸多问题:当前市场的背景下,我国的风景旅游区却仍然延续着计划经济的模式,大部分还属于事业性质,纯属公益事业,经费靠财政拨款。旅游区管理机构虽然既有保护的职能,又有组织生产、经济、解决就业和社区管理的职能,但因政企不分,事企不分而导致了诸多弊端,如资金短缺,经济效益低下,机构臃肿等。由于风景旅游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探索旅游景区经营管理的新模式。

一、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模式

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模式就是国家集风景旅游区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于一身,景区的管理、保护和开发经费由国家财政承担,景区的门票及其他旅游项目由国家定价(一般定价很低),收入上缴国家。这种管理模式在保护遗产、体现社会公共利益、资源整合等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但从实践中看,这种经营管理模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效率低下,从而导致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其经济价值得不到应有的体现。严重阻碍了风景旅游区的健康发展。专业性或公益性强的景区(景点),如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的核心区、文物保护区、宗教朝拜地等实行国家经营管理,由国家委托专业人士经营。严格控制旅游的过度开发,保护自然文化遗产。

二、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

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就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真正把风景区作为一项产业来对待,将其作为独立的主体推向市场。存在的市场化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项目的形式招商引资,由多个投资主体进入景区行使经营权;另一种方式是垄断经营权,以一家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垄断经营。由于政企职能分开,产权比较明晰,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效率得到了提高。近年来,碧峰峡、桐庐、太湖源等一大批景区(景点)将经营权不断地拍卖出去,这种经营意识是对传统管理意识和管理体制的一大突破。

但也要认识到,旅游业是以持续为目标,需要将经济、和环境效益结合起来考虑,而企业经营者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环境效益。因此目前完全按市场机制经营的方式遭到了质疑。如黄山风景旅游区,从保护遗产的角度出发,必须严格遵循“景区游,区外居”的旅游方式,而黄山股份公司为追求赢利,必然尽可能以高消费方式将尽可能多的游客留在景区,由此必然造成遗产质量破坏,从而出现了在黄山发展旅游经济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质量提高,而遗产质量反而恶化”这一似乎怪异的现象。另外,这种纯商业化经营必然以其垄断性而伤害游客正当利益。由于风景旅游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在引进市场化机制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要让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及制度保障。

(一)建立规制风景旅游区开发和保护的体系

虽然有《风景名胜区暂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但是这些规定缺乏实施细则,对一些新做法缺乏裁决的依据,对实际执行中的一些破坏资源、侵蚀国有资源、使用权不明确的现象难以做出有效认定和判罚。尤其在民营企业开发旅游景区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对旅游资源开发行为进行规范,具体操作上对旅游资源的权力归属没有清晰的界定。要明晰风景旅游区产权,并使其规范化运作,就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将景区开发行为予以规范,对破坏景区资源的行为和做法给予惩罚。

(二)改革管理体制

我国风景区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风景旅游区资源所有权。为保证国家产权的统一和国有资产的收益,国务院可以指定一个权威机构行使风景旅游区资源产权。对产权进行统一管理;负责风景旅游区规划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风景旅游区资源使用权转让、风景旅游区资源保护规划等。该权威机构可视需要,在各省或各片区设立派出机构。发展建立风景旅游区日常管理机构。并对其拥有领导权、监督管理权和对风景旅游区资源开发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权。日常管理机构由派出机构代表、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代表、当地群众代表、开发经营单位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风景旅游区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监督国有资源的用途,保证国有资源保值增值,并进行风景旅游区日常的市场管理、资源管理、环境管理。整个管理系统的经费均由国务院按旅游税收的一定比例统一拨付,以防受地方政府部门和经营者的牵制。

(三)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管理

风景旅游区不是单指景观资源,而是以景观资源为核心,由产品系统和支持系统组成的一个综合体。在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清旅游景观资源和旅游经营资源。旅游经营资源才是我们的改革重点(包括住宿、餐饮、娱乐设施等),增强竞争活力,提高风景旅游区的收入。旅游景观资源不应作为风景旅游区创收的主要途径,而要以保护为重,国家应建立景区财政补贴制度,为景区维护经费来源提供保障。对那些交由企业运作的经营性景区,应制定门票价格管理制度。

三、“零门票”公益性经营管理模式

一直以来,有些人简单地认为,把优美的自然资源圈起来,坐收门票,这就是在搞旅游。所谓的旅游产业,也仅仅是收收门票而已。其实,恰恰相反,旅游产业的最高境界应该追求“零门票”,将门票经济转为产业经济。如果眼光还只是瞅着门票,而不注重寻找新的替代性收入增长点,一味通过提高门票价格来搞景点开发,旅游产业最终只能走进一条“死胡同”。如今的旅游产业是全方位的,连着娱乐、交通、餐饮等众多行业,是一条很长的产业链。发展旅游产业,眼光绝不能盯在一张小小的门票上,而是要在“吃、住、行、购、游、娱”这六大要素上下足功夫、做足文章,因为留住了游客就留住了财源。人文精神是发展旅游产业的灵魂。在全世界旅游产业的建设中,以人为本的历史、文化、宗教、艺术等人类文明及其人文精神始终是推动这个产业发展的灵魂。毫无疑问,倘若缺乏历史厚重的沉淀和文化灿烂的光彩,那么,无论是八达岭的长城、西安的兵马俑,还是耶路撒冷的“哭墙”、麦加的“圣石”,它们皆毫无价值。退而言之,即使是那些天公造就的自然奇观,如中国的九寨沟、张家界、美国的黄石公园,也正因其符合人类热爱自然的天性而成为旅游胜地。

2006年12月初,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的游客人数已突破3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近2亿元。而在2003年以前,黄果树的年均游客人数还一直徘徊在50万人次。一年一百万,三年三级跳。告别单纯的门票经济是今天黄果树旅游产业获得历史性突破的关键。虽然现在我们的发展仍离不开门票,但发展的增长点已渐渐转向景区品牌和景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上。去年以来,国内众多景点纷纷涨价,但黄果树景区始终坚持门票不涨价,并设立了景区免费开放日。

我国旅游景区经营管理的明显不足滞后了我国旅游景区的开发,不利于旅游业的发展。因此,探索、建立一套既有利于资源保护又有利于景区管理的我国景区管理体制和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的科学经营机制,是一个具有很强现实意义的课题。必须积极探索旅游景区经管理的新模式,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加大引进市场化经营模式,通过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景区管理模式,为广大百姓提供更优美、更舒适的旅游服务,为旅游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提供有力的管理制度保障。从而更好地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崔风军.风景旅游区的保护与管理[M].北京:旅游出版社,2001.

2、许彬.公共经济学导论[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第7篇:旅游景区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旅游景区;数字化;导视系统

中图分类号:F592.99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14(C)-0295-02

景区导视系统具有引导、说明和指示功能,是景区品牌价值的有形载体,在推广景区文化、营造景区风格和完善景区服务功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景区发展布局的重要环节,其合理的设计和运用不仅可以优化景区形象,还能够塑造和提升景区的品牌价值。

旅游景区导视系统的数字化是数字化景区的一部分,旅游景区导视系统的数字化,就是采用计算机技术,对旅游景区导视系统进行加工、处理,制成数据库,用以指示旅游景区中丰富的信息资源,让游客既经济又迅速地了解景区概貌、特色景点、人文知识、游览线路等。

一、先进经验对河北旅游景区数字化导视系统建设的启示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突飞猛进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利用理念的不断提升,数字化技术已成为新时期国家风景名胜区现代化建设管理的主要手段。从2002年启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工作至今,风景名胜区的数字化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如九寨沟、黄山、武陵源、石林和云台山等都大力发展了数字化景区建设。

目前,河北的景区数字化建设工作还处于发展阶段,与发达地区相比,总体上还有差距,风景名胜区大多以效仿已有案例为主,在实践层面上依然面临一些问题和困惑:

(一)游客自身需求与景区实际工作结合不够紧密。相对于复杂的景区环境和身在其中的游客,现有环境标识系统在架构空间秩序、传递景区信息的方面,虽然起到一定作用,但信息传播的效率、广度、容量与快速发展的旅游行业相比,显得单一而滞后。(二)主要关注数字化环境中硬件资源建设,缺少对景区文化内涵的塑造。景区数字只停留在工具层面,忽略了景区数字化传播内容的内涵与文化特点,对景区的文化、个性化数字形象设计塑造等方面较欠缺,数字化软实力有待提升。(三)景区旅游形象在对内对外的宣传推广中,传播途径单一,缺乏多元的传播载体。作为向游客传达景区环境信息的数字化导视系统,能够迅速快捷地将景区的文化氛围和旅游形象传播给游客、不受地域、时间、地点的局限,改变了以往传统导视系统带来的传播范围小、速度慢等问题。导视系统的数字化已经成为展现景区文化特色、推广景区旅游品牌的重要途径。

二、以承德避暑山庄为例,对河北旅游景区数字化导视系统建设内容的分析

承德避暑山庄是中国古代帝王宫苑,清代皇帝避暑和处理政务的场所。是由皇帝宫室、皇家园林和宏伟壮观的寺庙群所组成,是中国现存最大的古典皇家园林,集中国近代皇家文化、园林文化、藏传宗教文化等众多传统文化于一身,有着丰厚的人文与自然文化资源,是具有国际知名度与美誉度的旅游景区。公共环境标识设计的灵魂在于创新,文化是设计进行创新的灵魂。为了能够具体阐明关于河北旅游景区数字化导视系统建设的具体观点,下面以承德避暑山庄为例进行研究分析。人的意识过程是一个符号化的过程,思维是对符号的一种组合、转换和再生的抽象过程。旅游景区环境标识之所以传达出信任与依靠的积极情感,是因为人们通过思维的再现、认知与意识加工,逐渐超越识别表征中的物质范畴而上升到精神和文化识别的层面。承德避暑山庄旅游景区数字化导视系统建设应广泛而深入地挖掘景区独特的文化符号宝库,将其归类、整理与完善,将这些有形或无形的文化符号作为反映景区特色的数字化导视系统的环境标志设计元素。为数字化导视系统的设计内涵和设计表现开阔思路,增强景区独特形象。(一)对承德避暑山庄旅游景区数字化导视系统进行规划与理论研究,包括:景区数字化导视系统的规划与设计应遵循的原则,数字化建设的基本内容、实施步骤、采取的方法及要达到的目标,勾勒出旅游景区数字化导视系统设计的可行性方案。(二)将承德避暑山庄相关信息内容,如历史沿革、地理环境、自然景观、建筑造型、器物造型等进行深入研究,提炼图形化符号,引入景区数字化导视系统的设计中,(参照图1)以提升其旅游个性形象,塑造有文化内涵的国际旅游品牌。

图1承德避暑山庄文化符号提炼库

(三)研究构建承德避暑山庄景区导视系统中,色彩、光影等多元化信息传达方式中,各种便捷的视觉引导服务系统的导视标志造型。(四)设计完整的有文化特色及适合数字化的信息传达的承德避暑山庄景区导视系统。(五)采用计算机技术,对承德避暑山庄景区导视系统进行加工、处理,制成数据库,用以指示旅游景区中丰富的信息资源。

三、承德避暑山庄数字化导视系统具体建设方案分析

河北承德避暑山庄风景名胜区要以实际需求为导向,编制旅游景区数字化导视系统的建设规划,明确数字化建设的基本思路、总体目标、总体框架、建设内容、重点任务和实施方案等,确定分期建设目标和保障措施,经过专家论证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一)运用系统科学的思想,进行数字导视系统的需求分析、可行性分析和预期目标的确定;进行市场调研结合国家和地方旅游景区管理的相关要求,确定承德避暑山庄旅游景区导视系统数字化建设的基本内容和采取的方法,构建旅游景区数字化导视系统设计的方案。(二)通过发现和整理承德避暑山庄河北旅游景区的特征元素,甄别出代表性符号,将其归类,并抽象化,得出在数字化环境中可用的资源。然后,运用环境导视系统设计的原理,从核心标识、公共系统标识、数字效果的表现、人文关怀的传达等方面构建数字化、多元化、风格化的导视系统。(三)依据CIS设计的理论,构建承德避暑山庄旅游景区数字化导视系统设计的共性符号体系、景区数字标志系统、景区活动策划、旅游产品策划、景区虚拟游并做案例示范设计。(四)通过深入研究国家和地方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条例,结合数字化信息的特点,构建旅游景区数字化导视系统的评估和管理体系。该体系尊重各景区的个性特征和区域差异性,评估方法坚持多样性、多角度,提供定性评估、长期性评估、过程性评估等多元评价体系,使评估结果能够促进旅游形象数字化建设。

结语:信息化推动了旅游景区服务模式的进步,为广大用户提供了更便捷、更周到的人性化服务。但数字化建设不能只停留在关注技术而忽略旅游景区人文软环境传达的层面上。河北旅游景区应在先进经验的启示下做到:利用计算机对景区内容进行导视,建立景区景点数据库,方便游客检索使用,用最短的时间制定最合理的游览线路,既经济又尽兴;利用计算机对景点的内容进行数字化,使游者不仅能通过计算机来了解景区相关景点的人文历史、地理特征、民间传说、轶闻趣事等,甚至通过短片动画等数字多媒体形式进行深入了解,游戏互动等,构建良好规范的现代化风景名胜区行业形象。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

作者简介:欧新菊(1977.10.20― )女,讲师,研究方向:传统文化与数字化设计。

参考文献:

[1]高力群,杨波,刘小龙.对河北地域文化符号在旅游商品转化方式上的思考[J].包装工程2010.04.

第8篇:旅游景区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北京平谷;旅游产业;发展;反思;对策构建

旅游产业是当今世界公认的具有文化和体验经济特点的“无烟工业”。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技术进步和资源约束推动国际竞争从传统生产要素的范畴向知识、文化价值和创新能力的方向发展。国家、地区和城市的比较优势,越来越体现为学习、创新和知识生产的能力,文化经济化、经济文化化成为时展的潮流和产业发展的新趋势。消费结构升级和文化功能扩张促使国际产业结构日益向文化与高新技术相融合的现代服务业转型,生活方式的变化使得人们对文化内容消费、休闲娱乐活动的需求大大增加,催生了文化经济和体验经济的迅速崛起。

一、平谷区旅游产业发展现状

(一)旅游产业日益发展

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平谷区旅游产业从无到有,产业逐步升级,市场持续扩大,服务不断完善。目前,有国家4A级景区5个,分别为金海湖、京东大溶洞、大峡谷、石林峡、青龙山旅游区;4A级以下及正在开发的景区10余家。星级宾馆10家,最高级为四星级(大渔阳),本地注册的旅行社6家。市级民俗旅游专业村27个,民俗接待户1500多个,遍及10个山区乡镇。截止到2012年底,全区接待总床位2.9万张、总餐位6.2万个;旅游直接从业人员2.9万多人。2012年,全区共接待国内外游客862.2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24.4亿元,分别比2011年同期增长7.9%和15.1%。其中,民俗旅游共接待国内外游客708.2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8.3%;实现旅游收入4.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2.9%。位居生态涵养发展区首位,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

(二)旅游品牌正在创立

平谷区先后荣获了“中国最具投资价值城市”、“中国旅游竞争力百强区”称号,金海湖镇获“国家旅游名镇”称号,挂甲峪荣获“中国十大最有魅力的乡村”称号,鱼子山村被评为“中国最具特色乡村旅游目的地”,太后村荣膺“北京最具特色美食乡村”称号,京东大峡谷景区被评为“中国最佳山水人文旅游目的地”、“中国最佳自然景观目的地”和“中国低碳乡村旅游示范地”;渔阳国际滑雪场正式挂牌“首都大学生滑雪培训基地”,众多殊荣使我区旅游业得到了很大提升。

(三)旅游项目加快推进

平谷区旅游委坚持科学规划,高起点、高规格、高标准完成了《平谷旅游十二五规划》、《平谷区十二五期间高端旅游业发展规划》、《金海湖休闲度假旅游区规划》等编制工作,为平谷区旅游产业的长期发展明确方向。同时新建千佛崖景区、渔阳国际休闲俱乐部;新发展市级接待户100家;投资200万元,恢复平谷区“第一个党支部成立旧址、地委和县委旧址、公安科旧址”,打造红色旅游;高端休闲项目成功落地,洛娃五星级酒店一期正式开业。此外,“桃花深处”国际汽车营地、大华山旅游集散镇、轩辕黄帝陵、丫髻山旅游配套项目、十八弯沟域旅游等一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有序进行。

(四)旅游市场不断拓展

为不断扩大平谷区旅游市场,区政府及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开展了旅游宣传营销活动,以花媒,以“游景、摘果、赏馆、品食、领略平谷民风民情”为载体,通过影视、平面、广播、网络、手机、座机六大媒体,在北京、天津等周边地区进行全方位宣传推介。设计印制了《平谷旅游宣传笔记本》、《平谷旅游宣传便利贴》等4种宣传品;协助市旅游局制作了2012《京郊旅游手册》;参加了2012中国旅游产业节暨2012北方旅游交易会、国际旅游博览会、赴台湾参加了第六届海峡两岸台北旅展等重要旅游推介活动;针对朝阳区10万社区市民,与社区物业合作,聘请在校大学生入户发放平谷旅游宣传资料;在北京火车站、市内的繁华商场等人群聚集地,建立了3处固定旅游咨询点;开通一日游免费班车特色服务;在鱼子山抗日纪念馆举办了“快乐星期三,旅游进社区——万名社区老党员,红色传承游北京”活动启动仪式;与中央电视台合作成功举办了《寻宝—走进平谷》活动;与北京电视台合作,直播2012年国际桃花音乐节开幕式;通过一系列宣传促销举措,极大地吸引了人气,提高了平谷旅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五)旅游管理全面加强

根据《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章要求,区旅游委制定下发了《平谷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实施意见》,严格旅游企业在服务、安全生产等方面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了饭店星级重新评定、景区等级复核工作,加大监管力度,不定期对全市旅游安全和旅游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检查和治理整顿。在旅游业,开展了“创先争优”活动,带动了各企业对员工进行培训,实现了企业内部和行业间的服务大练兵。举办培训班,对旅游管理干部、一线工作人员进行旅游服务、安全知识、投诉案例处理等全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素质和服务能力。2012年,区旅游委在全市开展的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活动中,综合成绩为79.58,在全市16个区县中列第三位。旅游市场秩序良好,旅游安全工作明显加强,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一起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二、平谷区旅游业发展中的存在问题的反思

(一)旅游资源整合、对接、挖掘、利用有待增强。平谷区知名旅游品牌少,旅游产品化程度低,丰富的旅游资源未能带来预期的经济效益;旅游结构单一,旅游景区还停留在门票经济阶段;宾馆饭店、民俗户旅游接待项目缺乏创新。多数景区由国有企业或村集体管理,运行管理机制活力不足,缺乏资源整合和市场运作。各景区各说各的,各建各的,单打独斗,旅游开发分散,缺乏整合。生态资源与人文资源、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的结合不够,特别是对平谷区独具特色的桃文化、上宅文化、民俗文化、生态体验等人文资源和生态资源的挖掘与开发不够,旅游景区普遍存在开发档次低、文化内涵少,纯粹“卖景点”的现象,缺少有特色的精品旅游。

(二)旅游产业链条不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有待提高。旅游业六大要素“吃、住、行、游、购、娱”在平谷区的发展极不平衡,特别是旅游信息、旅游购物、文化娱乐等环节相对薄弱,旅游综合服务设施已不能满足游客的需求。各景区之间联系不紧、信息不畅,没有形成资源共享机制。特别是重点旅游景区、景点的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设施在数量上、档次上、布局上与游客需求不相适应。旅游商品开发力度不够,品种少,缺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文化娱乐不丰富,缺乏与游客互动性、参与性娱乐项目,难以留住游客,游客人均消费低。

(三)旅游投融资没有形成多元化,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有待完善。在旅游项目建设上,存在着开发主体单一,投融资吸引力不强的现象,投资商对旅游产业缺乏必要的认识和信心,不愿介入旅游产业发展,加之平谷区财力投入有限、招商引资、市场化运作力度不够,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态势还未形成,导致全区多个旅游景区开发建设进展不快,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旅游产业规模不大、发展后劲不足。

(四)旅游宣传推介的广度和深度有待加强。虽然平谷区不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但外界对平谷的认知度不深,客源主要来自于平谷周边的京津冀地区,知名度仅局限于平谷大桃,其他旅游资源宣传推介的深度和广度还远远不够。各旅游景区往往各自为政,缺乏全区统一的宣传语和推介词,缺少大手笔的策划和高档次的旅游包装,没有形成对各重点旅游精品、旅游线路的整体打包促销,宣传声势和效果不理想,平谷旅游整体形象不突出。

(五)办大旅游、大办旅游的思想意识尚未形成。“旅游富民”虽然作为平谷区发展战略,但在人们的思想认识上还没有形成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和自觉行动。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沟通和联动机制,认为平谷旅游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企业、旅游景区、旅游户自己的事,主动参与旅游、人人享受旅游、自觉服务旅游的氛围不浓,缺乏办大旅游、大办旅游的思想。

三、平谷区旅游业发展的对策构建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努力营造浓厚的旅游氛围

旅游产业是绿色产业和朝阳产业。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将迎来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成为发展势头强劲、增长速度逐年加快、最具吸引力的产业。平谷区要实现旅游业跨越式发展,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举全区之力,汇全区之智。区委、区政府要把旅游业当作龙头产业来对待,认真研究和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采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主管、社会参与等方式方法,在全区范围内掀起人人参与旅游、人人服务旅游的浓厚氛围,努力把旅游产业培育成平谷区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局”改“委”为契机,以忘我的工作精神和干劲积极投身到工作当中。

(二)规划引领,突出特色,不断加大旅游资源整合、开发与利用工作力度

严格“十二五”旅游发展规划,突出平谷区旅游特色,紧紧围绕“抢眼球儿、招来人儿、留住钱儿”上下功夫。一是以高端旅游规划为引领,谋划旅游大视野。聘请国内外顶尖旅游规划团队,围绕平谷旅游资源特色,按照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标准,重新旅游定位,重新区域布局,高起点、大手笔,制定平谷区旅游产业发展高端规划。二是以龙头带动为特色,打造旅游大格局。针对平谷区三面环山、南平原的地理特征,对全区旅游进行通盘考虑,整体布局,打造“一区、两心、四廊道”新格局。即中国乐谷—首都音乐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彰显音乐旅游特色;大华山旅游集散中心和泛金海湖休闲旅游枢纽中心;按照沟域经济地区分布和旅游资源特点,打造丫髻山沟域风景廊道、十八弯沟域风景廊道、熊儿寨地质风景廊道和西烟路桃花风景廊道。三是以项目带动为基础,实现旅游大整合。建立平谷区旅游项目库,加强全区旅游项目的总体管理,进一步整合优质资源,避免旅游产品同质化、重复建设以及无序发展现象发生。抓好丫髻山、大溶洞、石林峡、京东大峡谷等现有景区升级改造,丰富景区内旅游项目设施,促进二次消费;四是以板块合作为核心,促进产业大融合。坚持一区一色、一沟一品的乡村旅游发展道路,积极发展养生山吧、休闲农庄、采摘篱园等新型旅游业态,加快旅游业与农业融合;鼓励东高村小提琴制造业企业开发工业旅游体验项目,加快旅游业与工业融合;充分利用上宅农耕文化、鱼子山红色文化、明代残长城文化、火山文化、淘金文化等历史人文资源,以及“平谷调”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推出一批富有平谷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加快旅游业与文化融合;举办“旅游商品设计开发大赛”,积极推动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加快旅游业与商业融合。

(三)多元融资,项目推进,加快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旅游项目建设,把全区旅游项目纳入日常管理之中,建立旅游项目库,对重点旅游项目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建立健全旅游投融资机制,落实旅游产业发展投融资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市场化运作力度,鼓励大集团、大公司和民间资本参与我区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加大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研究并启动金融资本介入旅游产业发展政策,努力打造多元化旅游投资主体。支持和鼓励有实力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加大对重点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力度,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进程,不断完善延伸旅游产业链条,增强旅游产业发展后劲,壮大旅游产业规模。

(四)包装策划,加强宣传,全面提升平谷旅游知名度和影响力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对全区各重点旅游精品、旅游线路进行统一组织、统一策划、统一宣传推介,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开展大密度、多层面、持续不断的宣传,以提升平谷旅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对外加强与京津冀周边旅游市场的交流与合作,做好与北京大旅游的融合,实现旅游市场共建、旅游资源共享、游客资源互流,做好各旅游景区的对接;对内办好国际桃花音乐节、世界小姐大赛、全球知名旅行社组团推介、奇石文化节等各类旅游节庆活动,逐步提升平谷旅游整体形象,不断扩展旅游市场。

(五)加强领导,勇于创新,推动全区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各级政府要树立发展大旅游的观念,大胆创新有利于旅游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统筹协调、相互衔接的联动机制;完善旅游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实行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加快旅游企业和景区管理的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探索旅游资源资本化、景区经营公司化、景区管理一体化等模式,增强旅游活力;认真抓好区旅游委的职能转变,尽早实现从单一部门向部门联动、从单一发展向融合一二三产业、从“小旅游”向“大旅游”的转变;重视旅游人才,建立旅游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机制;加快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增强旅游综合服务功能;依法加大旅游行业管理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旅游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产业发展环境,确保平谷区旅游产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

四、结论

综上所述,平谷区旅游事业蓬勃发展,现在进入到营销主导时代的平谷区旅游业必须用科学、先进的旅游市场营销来武装自己。从而促进平谷区旅游业迅速朝健康有序的轨道高速发展。我国加入WTO使平谷区的旅游市场融入世界旅游市场竞争当中,这就要求我们更要积极研究旅游市场营销,把现代先进的旅游市场营销理念引进平谷区旅游事业,整合营销传播理论已经被认为是二十一世纪致胜市场的关键,我们一定要将这个先进的理念与平谷区旅游业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起来,运用整合营销传播理论,大力发展网络营销,同时要加强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方式的结合,促使平谷区的旅游市场渴望尽快走向成熟,为平谷区旅游事业的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到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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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陆林.旅游城市化:旅游研究的重要课题[J].旅游学刊,2005(4):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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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德光.旅游市场营销学[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12:215-220.

第9篇:旅游景区管理条例范文

今年6月份,市旅游局将举办市导游技能大赛暨首届金牌导游评选活动。为提高我市导游服务水平,提升旅行社品质,也为选拔出参加市导游大赛的选手,经研究决定,举办市2012年导游技能大赛。为此,制定《市2012年导游技能大赛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举办全市导游技能大赛,以赛促学,以赛代训,树立标杆,加快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服务水准、过硬业务知识、良好职业道德、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深受旅游者喜爱的品牌导游员队伍。

二、大赛名称:

市2012年导游技能大赛

三、主题口号:

比技能、赛服务、展风采

四、大赛时间:

2012年5月中上旬(具体日期待定)

五、组织机构

1、主办单位:市旅游局

2、协办单位:市风景旅游业协会

3、组委会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旅游局行管科),办公室主任

六、参赛对象及资格

1、思想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旅游行业法规、标准的规定。

2、业务技能水平较高。勤奋工作,勇于创新,精通业务,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审培训和考核。

3、在本旅行社工作的持导游证(IC)卡导游。

4、此次大赛语种仅限普通话。

七、大赛内容及形式

1、本次大赛以个人形式参赛。每家旅行社上报参赛选手1―3名。比赛通过笔试、口试、突发事件处置、景点讲解(各主要旅游景区)和个人才艺展示等形式,考察导游人员对范围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和旅游资源等掌握情况及导游文化素质;考察导游人员对导游服务规范、突发事件处置和有关政策法规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考察导游人员的讲解能力及带团的才艺功底。

2、大赛参考书目

(1)、省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教材

①、《导游文化基础知识》;

②、《导游业务》;

③、《旅游政策与法规》;

(2)、新《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

(3)、《市旅行社业礼仪规范》;

(4)、《市导游资格现场考试指南》2011年版。

八、奖项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