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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障范围和内容十分宽泛
以芬兰为例,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三大部分:预防性社会和健康政策,社会和卫生服务以及社会保险。具体内容见下面图示:
以上内容表明,芬兰的社会福利和保险涉及到从人的出生、婴儿时期到老年的全过程,从预防疾病、事故,控制饮酒、抽烟开始,到实施基本免费医疗。中小学教育基本实行免费教育,学校提供一顿免费午餐,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全方位的。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尽管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但从贫富差距很小和共同富裕的程度看,类似于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社会目标。这被当地人称为“资本社会主义”。
挪威、丹麦的社会保障也基本具有以上特点,只是在具体的保障标准上与芬兰有所差别,比如丹麦的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是全部在丹麦居住的退休人员,不论是否交纳社会保险税费,而其他三国的养老保险只覆盖交纳社会保险税费的退休人员。当然这种区别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有密切关系。
2.社会保障收支占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比重很高
芬兰的资料表明,整个90年代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保持在25—30%之间,近一、两年来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有所下降。详见表1。
表190年代芬兰社会保障支出规模
资料来源:芬兰社会事务与卫生保障部。1998年和1999年数据为初步统计数。
挪威的国民保险(相当于芬兰的社会保险范围),1999年为159235百万挪威克郎,占GDP的13.6%,占全部政府财政和社会保险预算的36.8%。据资料反映,丹麦社会保障总支出约占GDP的34%。瑞典1994年的养老保险、疾病和残疾保险、家庭补贴、其他津贴、管理费这五项支出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1%、5.7%、3.5%、1.1%和0.39%,总计占当年GDP的20.79%。
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支出必然导致政府的高税费收入。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其税收负担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1996年达到51.7%。芬兰、瑞典和挪威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财政预算拨款、雇主和雇员缴费,财政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一般税收。从总体看,税收和缴费约占个人总收入的50%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四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持续性。挪威政府从1996年开始,建立了一笔约4000亿挪威克郎的社会保障基金,约占GDP的40—50%。这笔基金由挪威国民银行管理和经营,主要通过国际投资达到保值增值,以便将来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从某种意义上讲,四国目前虽然实行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模式,但挪威的做法是由国家为主体建立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积累,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
3.社会保障收入的结构特点
在芬兰、挪威和瑞典三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雇主和雇员(或称为受保人Theinsured)的收费(Contributions),大体占60%左右,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占35%左右。与这三国不同,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80%。
下面对芬兰、丹麦和欧盟(平均水平)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进行具体描述和对比。
表2芬兰、丹麦和欧盟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结构(%)
注:其他是包括利息和其他资本收入。
资料来源:芬兰资料来自芬兰社会事务和卫生保障部(1999年数据),丹麦和欧盟数据来自丹麦社会事务部(1995年资料)。
据考察,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变化的趋势是政府预算支出所占比重有所下降,雇主和雇员
交纳的社会保障费比重有所提高。资料较全的芬兰反映了这一总体趋势。详见表3。
表3芬兰社会保障收入结构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根据芬兰社会事务和卫生事业部提供的数据计算。1998年为初步统计数,1999年、2000年为预计数。
表3的数据表明,芬兰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中,政府财政支出和雇员缴费所占比重下降,雇主缴费和其他资金来源比重呈提高趋势。
4.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程度高
政府对社会保障收支和政策制定主要通过法制和行政方式管理。行政管理以法律为依据,法制化程度非常高,依法行政贯穿社会保障计划、执行和解决纠纷和问题的全过程。例如,挪威政府在制定国民保险纲要时,明确写明各项保险收支安排所依据的法律。2000年挪威国民保险纲要的第一段,写明了国民保险资金分配是依据1997年2月28日的国民保险法案;家庭补助是依据1946年10月24日法案;对拥有幼儿家庭的现金补助依据1998年6月26日法案。另据挪威卫生和社会事务部介绍,居民对社会保障执行中的不满、问题和纠纷可以通过法院上诉,通过法庭解决。
5.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社会保障管理职责在政府间的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重要方面。北欧四国采取的体制很不相同。挪威中央政府承担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职责,从中央到县、市三级政府都设置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县政府主要负责医院和特殊社保服务,市政府负责老年人照顾等基层社保服务。养老金、失业救济等大部分社会保障都由中央政府负责。
从摇篮到坟墓
二战结束后,西欧各国先后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为全体公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这种制度不仅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国家的社会稳定,而且为其高质量的劳动力再生产创造不条件,使欧洲企业在世界高附加值产品市场上一直占据优势地位。
当然,民族文化差异、漫长的历史以及现代化历程的不同,欧洲各国有不同的社会保障。英国、爱尔兰是“自由主义”的发源地,强调个人责任,社会福利政策相对保守,被称为“盎格鲁一萨克逊”模式;芬兰、瑞典等奉行“社会保障全民所有”,国家慷慨提供福利,被称为“斯堪的纳维亚”模式;德国深受“历史学派”理论影响,重视国家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习惯把道德伦理与社会政策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法令建立了国家干预较强的社会福利制度,这种制度影响了法国、奥地利、荷兰和卢森堡等国家;意大利、西班牙等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分散、不甚健全,并且在保障水平和层次上都和其他欧盟国家有差距。理念上的差异,在实践中就表现为各国在社会保障项目设置,覆盖面、保障水平以及财政支出方面的不同。
欧盟国家养老金体系也存在两种主要模式:一种是德国、法国和荷兰采用的“俾斯麦”模式,国家对退休者负全责;另一种是“贝弗里奇”模式,即政府提供的养老金只对最低生活标准提供保证,以公共或私人管理的强制或自愿养老金为补充。与不同的养老模式所配套的财政核算体系、基金管理方式都有差异,并且与之配套的社会政策差异也很大。
具体而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是内容齐全和结构完整。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是其产业结构、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变化、发展的产物。二战以后,特别是上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产业结构发生了变革,重工业和其他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大批工人面临失业和转岗,为了缓解社会矛盾,英国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主要内容涉及5个方面:国民保健、国民保险、住房援助、个人社会福利以及教育补助。
一是国民保健。英国实行全面的,免费的医疗服务,其主要特点包括医疗卫生服务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除个别项目外全部实行免费服务。
=是国民保险。英国以1 946年的国民保险法作为基柱之一,使每一个公民一律投保并按不同类别分别领取养老金、工业伤残补助等。
三是住房援助也是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政府对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津贴、对第一次购房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额外津贴和其他优惠条件。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个人社会福利和教育补助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特别是在教育方面,英国大部分学生由政府教育基金资助接受免费教育。而高等教育中,90%的大学生可获得政府津贴。
而北欧各国则多采用斯堪的纳维亚模式。
北欧国家主要包括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因这些国家共处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地区,加上自然环境、历史发展、民族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在当代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表现出很大的共同性,从而形成所谓斯堪的纳维亚模式。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社会服务制度化水平较高;国内市场优先然后是出口,在生产制度方面保持传统与现代产业的连续性且企业规模较小或者是中等规模:高度的工业化水平;社会在国家与经济方面的领导权。
以瑞典为侧,瑞典对全体国民实行普遍、全面的福利保障,社会保障的水平比较高。瑞典养老金在按照国家法定的工资替代标准给付养老金时,对于低收入者和中等收入者采用不同的养老金替代率,缩小贫富差距。此外,国家通过赋税对国民收入实行有利于劳动者的再分配,这样也就实现了社会各阶层收入的均等化,缩小了贫富差距。再者,瑞典社会保障是一个内容广泛、繁琐而全面的保障制度,保障内容除生育、疾病、伤残、养老外,还有儿童、遗属、单亲家庭,住房,教育和培训津贴等;除了给付现金津贴外,还提供医疗、护理等服务,具有较高的保障水平。同时,国家通过举行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家庭补助、养老金以及住房补贴等方面的保障,来实现充分就业,消灭经济上和社会上的不平等,消灭无保障、匿乏、贫困等现象,充分体现其保障体系的完备。
面临的变革
欧洲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基础是欧洲国家在世界高端市场上长期占据强势地位、高比例占用全球资本与能源、对国内市场实施行政保护、通过税收和法律手段对企业行为进行限制等等。
而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经济竞争愈演愈烈,资本、技术、产品和人才的全球流动日益增强,这就动摇了西欧福利国家制度的生存基础,使其普遍面临经济增长速度缓慢、人才和资本严重外流、失业率居高不下的困境。同时,新技术的广泛运用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模式,使欧洲国家的社会政策体系出现了很多制度性问题。
此外,人口老龄化和单亲家庭不断增加等社会因素也加重了其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负担。因此,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欧盟成员国已经普遍认识到,必须对原有的社保政策体系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
在社会保障改革的理念上,欧盟强调成员国的改革措施应以适应全球竞争、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应对新技术革命带来的变化和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为主要目标,使社会保障制度从“消费型”向“投资型”转化,成为一种有利于经济增长的“生产性要素”。经过几年的实践,欧盟已经将这种思路落实为一系列政策。例如,倡导成员国将解决失业问题的社会开支拿出一部分用于对失业者进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鼓励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计划,使雇员在就业期间“终生学习”;在解决妇女和青年就业问题的时候,对企业采取一些政府补贴的手段,将福利开支用于增加就业等。总的来看,欧盟推行的社会政策改革理念是实行就业优先,同时增强社会福利制度的针对性,用英国前首相布莱尔的话来说就是,“帮能工作的人工作,给不能工作的人保险”。
在德国,德国前总理施罗德在任时就表示,德国要彻底走出缝济发展停滞的低谷,就必须进行痛苦的大刀阔斧的改革。
许多经济界人士认为,“德国病”源于几十年来社会市场经济过于福利化――普遍的高工资、僵化的劳动市场、庞大的官僚机构以及守旧的管理方式。长期以来,德国人过着衣食无忧的安逸生活。“从摇蓝到坟墓”,国家大包大揽,国民充分享受着国家提供的一切生活保障。在德国,家庭可以领取子女补贴、学生享受免费高等教育,失业者可以领取失业金、低收入者不仅可以不交税,还可以享受低费用的医疗保险以及其他补贴。生活困难者可以领取社会救济金,他们的生活费包括房租都由国家负担。德国社会福利制度可谓是一个无所不包的“安全网”,德国人就连补牙、镶牙,配眼镜也都由国家报销。
德国社会福利就是这样规定的,因而整个支出费用日益膨胀。目前,德国每年社会福利开支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3%。财政支出已出现难以为继的局面。为了弥补收支差距,德国政府不得不举债度日。
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起,欧盟国家一直在反思他们的高福利政策,布莱尔领导下的工党政府首先提出5年内让英国从高福利国家中脱胎挟骨的计划;意大利1997年制定了10年计划,社会福利2000年以后每年递减5%;西班牙、法国都在制定改革就业市场僵化的政策。当年连任成功的法国希拉克总统承诺在任期内大幅度降低个人所得税,实行总额300亿欧元的减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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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Peter Wheeler.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M].Office of Research and Statistics,2008:242-244.
[6]王翔. 北欧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观察与思考[J].财经论丛,2003,6:10.
[7]潘屹. 国家福利功能的演变及启示[J].东岳论丛.2012,10:15.
[8]Gunnar Heckscher.福利国家及其未来[M].美国总统明尼苏达大学出版社, 1984:44.
关健词:完善 杜会保障制度 计划生育养老保障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需要:山西人口发展对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提出的新要求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山西省目前已经基本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山西省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框架。通过1985年一1992年和1993年至今两个阶段的改革,我省不仅认真落实了“两个确保”政策,即确保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的社会化发放;而且开创了“三条保障线”制度,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还初步建立起了以养老、医疗、失业为主的社会保险体系。然而,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山西经济的逐步发展,山西的人口发展进人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目前我省的人口再生产类型已经从传统的“高出生、高死亡、低增长”和“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转变到了“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人口发展呈现出了老龄化、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和流动人口增多等特点。这些新的特点不仅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相适应,而且对我省经过二十多年改革与发展初步建立起来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提出了挑战和要求。针对山西人口发展呈现出的新特点,我们必须不断扩大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许多需要扩大与完善的部分,又大多数与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及稳定计划生育政策、维护计划生育成果息息相关,特别是鉴于我省低生育水平很不稳定,人口形势依然严峻,与我国在今后一段时间还将长期实行的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基本国策还不适应,因而探讨新的人口形势下,如何实施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就成为完善我省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关键间题。
目前,在我省的社会保障体系中,与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密切相关的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我省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现行的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另一部分是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两种制度与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在解决我省沉重的养老负担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总的来看,计划生育养老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从设立的宗旨上都是对社会问题的解决与协调,即主要解决农村形成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养老保障问题;从设立目的上都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社会救济与支持,为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从而使人与社会环境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社会稳定,以尽快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但同时,这两套制度在许多方面仍存在着重复规定、资源浪费甚至矛盾冲突的现象,值得我们给予充分的重视和关注。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我省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相辅相成,前者作为后者的有利补充,各自在不同的领域和方面发挥着作用,但二者又存在许多共性的特点。因而,逐步创造条件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可以说是解决我省计划生育家庭“老有所养”间题的根本性措施,是解决我省所面临的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主要途径。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思考:山西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分配公平;社会保险;失业保险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下,以国家为主体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使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因此,社会保障既是社会和谐发展的调节器,同时也是经济发展的减震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实现分配公平的重要保证。
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1.城乡社保差异现象
城镇和乡村社会保障的差异,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的一种体现。改革开放以后,城乡二元化结构日益凸显,由此导致的城乡差距也越来越大,城乡社保差异也随之拉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对于城市发展的扶持力度也越来越大,城市人口占据了公共资源的大部分比重,而农村人口虽然比城市人口还多,但是却被忽视了。城乡社会保障的差异,从根本上来看,是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上的差异造成的。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从统筹城乡社保的方向入手。
2.社会保障项目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
根据人口学家的推算,到2050年,我国将会是一个老龄化非常严重的国家。从目前社会保障的基金缺口来看,正是养老保险的缺口最大。2013年,我国的养老金缺口为18.3万亿元,如果不改变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以我国GDP年增长率为6%来推算,20年以后中国的养老金缺口将达到68.2万亿,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8.7%,解决养老资金短缺问题不容忽视。
3.社会保障管理存在缺陷,机制运行不完善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和户籍制度关联着的。例如对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受助者来说,他们就需要从基层社区办理证明和相关手续,进而才能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而一旦他们离开原有的居住场所,就面临着信息的转移甚至是重新办理的局面,在这一过程中,往往还会出现一些人为的干扰因素,导致这些受助者有时难以及时领取到这些补助款项。同时,这种和户籍关联的做法让一些外出打工的务工人员无法获得其居住地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造成了“远水不解近渴”的局面。
二、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议
1.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社会保障制度应该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程度上保障全体公民的平等性。由于我国领土面积辽阔,人口众多,地区经济差距比较大,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特征依然较为明显,这样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社会保障受益程度都有所差别。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要立足于长远,要从全体社会成员的大局着想。在建设的过程中,要正视问题,将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逐渐地扩大,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国情,逐步建立以养老、医疗、失业、再就业的政府保障为主体,以附加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为补充,基金来源多元化,项目齐全,结构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扩大社会保险覆盖的范围,让社会各个领域都能享有社会保障体系带来的福利,真正建立起满足社会主义全体人民需要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2.促进医疗保险体制改革
为了解决劳保及公费医疗制度覆盖面小、社会保障能力低及严重浪费的矛盾,提高员工的基本医疗水平,中央政府在1998年决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开管理,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疗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生病的穷人可以得到有效的资金救助,让生病的低收入阶层能够享受到全体参加医疗保险成员共同缴纳的基金用来治病,这才能实现个人患病,全体成员共同负担,让低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互助互利的医疗保险的优势。但实际情况是,我国医疗保险基金中,个人缴纳的比重大,这样,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能力相对较弱,不能很好地利用富人缴纳的医保基金转移给穷人来看病。因此,对医疗保险实现真正的统筹,加强医疗保险统筹的作用,逐步将单位医保纳入到社会统筹账户中来,减少个人医疗保险的比重,直至最后取消个人医保账户,这样才能从全社会的范围内把医保基金融合起来,富人的钱可以为穷人看病,富人本身也享受到了医疗保险带来的福利。
3.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自从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以来,我国长期将失业保险的重点放在了城镇国企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方面,通过各种方式满足下岗职工的生活需要,但是没有从下岗职工的收入源头――就业的方面进行保障。失业带来的不仅仅是收入的下降,还有对生活失去信心以及对社会公平的失望等等。如果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一环的失业保险,无法从根本上为广大失业人群找到就业的机会,或者为他们提供就业的信息以及必要的技术援助,那么失业保险将会变成单纯的失业救助金,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社会保障对失业人员的帮助作用。因此,针对这种局面,应当广泛吸取国外关于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经验,依据我国国情,完善就业保障制度。加强对相关职业技能的培训力度,把我国失业人员和待就业人员的实际工作需求情况作为培训的重点,帮助他们解决技能培训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尤其要重视对待就业的毕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养,让学生有充足的实践时间,能在就业之前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加强对就业前心理健康的指导工作,才能从源头上解决我国当前的就业问题,为失业保险提供强大的辅助作用,让失业保险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保障的功效,造福于全社会成员。
参考文献:
关健词:完善 杜会保障制度 计划生育养老保障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需要:山西人口发展对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提出的新要求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山西省目前已经基本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山西省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框架。通过1985年一1992年和1993年至今两个阶段的改革,我省不仅认真落实了“两个确保”政策,即确保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的社会化发放;而且开创了“三条保障线”制度,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还初步建立起了以养老、医疗、失业为主的社会保险体系。然而,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山西经济的逐步发展,山西的人口发展进人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目前我省的人口再生产类型已经从传统的“高出生、高死亡、低增长”和“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转变到了“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人口发展呈现出了老龄化、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和流动人口增多等特点。这些新的特点不仅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相适应,而且对我省经过二十多年改革与发展初步建立起来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提出了挑战和要求。针对山西人口发展呈现出的新特点,我们必须不断扩大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许多需要扩大与完善的部分,又大多数与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及稳定计划生育政策、维护计划生育成果息息相关,特别是鉴于我省低生育水平很不稳定,人口形势依然严峻,与我国在今后一段时间还将长期实行的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基本国策还不适应,因而探讨新的人口形势下,如何实施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就成为完善我省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关键间题。
目前,在我省的社会保障体系中,与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密切相关的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我省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现行的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另一部分是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两种制度与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在解决我省沉重的养老负担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总的来看,计划生育养老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从设立的宗旨上都是对社会问题的解决与协调,即主要解决农村形成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养老保障问题;从设立目的上都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社会救济与支持,为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从而使人与社会环境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社会稳定,以尽快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但同时,这两套制度在许多方面仍存在着重复规定、资源浪费甚至矛盾冲突的现象,值得我们给予充分的重视和关注。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我省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相辅相成,前者作为后者的有利补充,各自在不同的领域和方面发挥着作用,但二者又存在许多共性的特点。因而,逐步创造条件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可以说是解决我省计划生育家庭“老有所养”间题的根本性措施,是解决我省所面临的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主要途径。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思考:山西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东盟四国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形式
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和社会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为因年老体弱、伤残、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就业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临生活困难的劳动者和社会成员,提供物质上帮助和社会服务,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和医疗需要的社会制度。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东盟四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基本内容相同,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住房保险、社会服务和社会援助等内容。从形式上看,上述社会保障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两大类,既包括国家提供的各种项目,也包括企业、团体、家庭和个人提供的各类保障。其中,社会保险还可以分为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类。政策性保险是根据法律或法令统一实施的保障项目;商业保险则在自愿基础上以契约的形式实施的保障项目,是基本保险的必要补充。由于经费来源等原因,公共财政资助的项目的适用范围和作用非常有限。私营部门,如企业、家庭等传统资源仍然是东盟四国社会保障的主要来源。
从保障对象来看,东盟四国的社会保障还可以分为正式的社会保障和商业社会保险两部分。正式的社会保障项目适用于国家雇员和国有企业职工,商业社会保险则适用于私营企业职工。各国适用于国有部门的项目主要有:印度尼西亚的TASPEN(Tabungan dan Asuransi Pegawai Negeri或)和养老金项目。TASPEN是适用于国家公务员的储蓄和保险项目;马来西亚的适用国家公务员的PSPS(Public Service Pension Scheme)和适用于军人的OABS(Old Age Benefit Scheme);菲律宾的适用于所有国家雇员的GSIS(Government Service Insurance Scheme);泰国的GOPA(Government Officials Pension Act)。
适用于私营企业职工的项目主要有:印度尼西亚的JAMSOSTEK(Jaminan Sosial Tenaga Kerja)以及雇主自愿加入的养老金项目。JAMSOSTEK为私营企业职工提供工伤、死亡和医疗保障;马来西亚的为雇员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的EPF(Employee Provident Fund)、为雇员提供工伤和残疾保障的EIS(Employment Injury scheme)和IPS(Invalidity Pension scheme);菲律宾的提供疾病和死亡保障的SSS(Social Security Scheme)[2];泰国的SSA(Social Security Act)。
政府、家庭、企业和社区都在社会保障中发挥不同的作用。政府是社会援助和普遍受益类项目的提供者,同时管理私营部门提供的各种社会福利项目。企业提供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和企业福利等。后者主要是非工资劳动力成本,由现金(奖金、红利、加班工资和节日工资)、法定的社会保障成本、培训和雇佣成本等组成。非工资性成本是大公司吸引高素质员工的主要手段。
东盟四国社会保障最重要的特点是家庭在社会保障中有重要的作用。家庭聚集个人财源,临时或永久地为老、幼、残提供收入保障。家庭成员彼此也相互帮助。
社区的保障服务包括:咨询、建议、通过志愿者为贫困家庭提供临时性帮助等。社区福利工作的优势在于,服务提供者了解本社区谁更需要援助,更有针对性。
东盟四国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具有多样性,既有来自正式部门的经费也有来自非正式部门的资金。资金的缴纳方式可能是自愿的也可以是强制性的。正式社会保障为社会公积金和政府财政资助项目,资金来源于政府和私营部门,如政府税收、雇主和雇员的强制或志愿缴纳的保险费。
公共援助和普遍受益项目的经费完全来自于政府的拨款。前者用于收入和财产都低于特定标准的人,目的是减少贫困。相对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而言,公共援助的保障效率较高。普遍受益项目是不论受益人的财政状况如何,只要符合一定的标准便可以享受。
社会公积金的经费来源于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劳资双方为职工的医疗、事故、失业和养老逐月按比例缴纳保险费,以职工个人名义存入专门的个人账户,作为长期储存积累增值的基金。如印度尼西亚的JAMSOSTEK的缴纳率为职工工资的5.7%,其中雇主支付3.7%,雇员支付2%。此外,雇主还必须为工伤支付职工工资的0.25-1.70%、为死亡支付工资的0.3%的保险费。马来西亚的EIS规定由雇主每月缴纳工资的1.25%用以工伤保障;另一个项目IPS则要求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工资的1%。
东盟四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有强制性特征也有志愿性色彩。强制性项目包括公积金和一些社会保险项目。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储蓄,雇主和雇员分别按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到雇员的个人保险账户。公积金的管理者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印度尼西亚政府规定,凡是雇员10人及以上或月最低支付工资在100万卢比的企业都必须加入JAMSOSTEK项目。
政策性社会保险也是一种强制性项目。它规定,当事人只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就可以享受占最后固定工资的一定比例的收益,直到去世。支付来源是受益人就业期间所缴纳的保险费。政策性社会保险项目由国家建立并管理,符合标准的人员均必须参与。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保证当事人的收入来源,而不是减少贫困。保险受益与收入相关。政策性社会保险项目经常受到批评,因为它援助的并不是最需要援助的人群。[3]
人们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志愿参加一些保险项目,通过金融机构和人寿保险公司缴纳费用。政府对志愿参与项目采取减免税收政策。近年来,作为一种补充性的保障方式,志愿参与项目赢得了高收入群体的欢心。由于参与者主要是大公司的职员以及大型国营企业的职工,此类项目覆盖的人群较少。
二、东亚社会保障制度的局限性
社会保障制度是保护公民基本的生存条件、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社会机制。东盟四国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四国均处于工业化过程中,社会政策更侧重于效率,社会保障体系存在一些制度性问题。
首先,东盟四国社会保障支出普遍较低。为了保持经济的竞争力,东盟四国的社会保障开支大都限制在最低范围。四国把社会保障看成是经济增长的负担,认为社会保障会降低劳动生产率,削弱国际竞争力。这种做法赢得了西方的赞誉,认为相对忽略正式的社会保障机制以及社会保障的低消费是其经济成功的原因之一。[4]亚洲经济危机虽然给东盟四国以深刻的教训,即社会保障在维持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四国仍然将经济发展而不是社会综合发展放在首位。
按照发达工业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标准,东盟四国社会保障的支出占GDP的份额非常低,与其经济发展的水平极不适应。如2002年,马来西亚政府用与社会保障(医疗和社会福利)的开支仅占GDP的3.17%;印度尼西亚政府用于医疗方面的开支占GDP的0.22%(没有其他社会保障领域的数据);菲律宾政府用于医疗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仅占GDP的1.12%。同年,泰国这方面的开支占GDP的2.65%。[5]
影响东盟四国社会保障支出的原因多种多样,最重要的原因是经济增长的优先性。[6]这种观念也体现在了社会保障的各项开支中。如教育对经济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在相对少的社会保障开支中,教育占有重要的比例。除了印尼外,大多数政府把社会保障的1/6或1/4支出都花在了教育,主要是初等教育上。由于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比较密切,医疗和与健康相关项目的开支居第二位,最后才是养老保险。[7]正式社会保障的覆盖率很低,是社会保障的公共支出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许多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于私人,也降低了GDP中的社会保障的份额。人口结构也是影响社会保障支出的原因之一。东盟四国的人口比较年轻,养老金和医疗费支出相对较少。
东盟四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二个局限性是保障给付标准有失公允。社会保障的给付标准涉及两个方面:给付率和给付期限。以退休金为例,给付率是指退休金占当事人退休前月工资的比例。东盟四国的公务员和普通公民在社会保障给付标准方面的待遇差距较大。国家公务人员享有较高的标准,由国家税收支付。高福利政策是政府保持公务人员稳定、忠诚的有效方法。如在印尼,人们在政府部门或军事机构服务35年后,退休金相当高,是原工资的100%。相反,普通公民的退休金较低。如JAMSOATEK当事人的退休金仅为退休前工资的10%。在马来西亚,公务员有资格获得一笔总退职金和养老金,退休金为退休前工资的50%。国家雇员的社会保障福利占整个政府社会保障费用的57%。泰国普通人在服务了35年以后,养老金是最后就业5年中月平均工资的40%。公务人员和军人的退休金是退休前工资的70-100%。[8]除了公务人员外,大多数人退休后的保险金都不足以保证其安渡晚年。
东盟四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三个局限性是覆盖率有限。印尼的社会保障项目覆盖率最低,各种保障项目只覆盖了印尼总人口的9%,仅占总劳动力的20%,其中有53%是公务人员和军人。[9]马来西亚分别是20%和50%。1997年,菲律宾社会保障制度成员占劳动力总数的65%。同年,泰国社会保障法规覆盖了600万工人,占劳动力数量的18%,其中45%是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劳动力。1996年,泰国适用于私营部门的公积金项目只覆盖了劳动力的13%。[10]
2003年,菲律宾劳动力占人口的67.1%,失业率10.1%,就业不足率为15.7%。大量就业人口是在非正式行业中就业。截止到2002年10月,菲律宾总就业人口为3 025万,其中,在农、林、渔业中就业的人口就达2262万。2001年泰国有劳动力3 114万,就业人员1 862万,失业人口59.9万。2001年,印尼15岁以上的人口有1.35亿,劳动力有9 881万,劳动力参与率为68.60%。就业劳动力有9 081万,其中,3 778万是自雇者,从事农业或非农业的临时工有607.2万,无收入劳工1 759万,失业率8.10%。[11]
东盟四国进入社会保障的最佳途径是就业特别是在正式部门就业。 正式部门的职工才能享受以正式工资为收入依据的非储蓄性的社会保障。由于缺少档案和稳定的工资收入记录,非正式部门的劳动力无法进入正式的、以工资为基础的税收或保险交纳的社会保障制度。
东盟四国是发展中国家,贫困人口较多,储蓄率低。如印尼80%左右的贫困人口是农村人口,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12] 这是许多人被排斥在正式的社会保障项目之外的另一个原因。
由于正式保障项目覆盖率低,人们不得不寻求家庭、邻居、社区和其他组织的帮助。其中,家庭是最主要的保障资源。不过,随着社会老龄化,家庭规模缩小,家庭、个人在保障方面的作用受到挑战,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发展也将受到严重影响。人们开始反思,经济增长固然重要,但是经济增长本身并不能保证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在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有必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东盟四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
由于四国的生产力水平相对不高,各种利益差异较大,因此,东盟四国在改革现有社会保障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到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实力。一方面借鉴西方的经验,另一方面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而应按照自身经济发展能力,保持社会保障支出的适当水平。
按照东盟四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四国应该增加社会保障公共开支,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社会保障开支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任何社会制度的都是有成本的,社会保障私有化亦不例外。经济持续增长取决于对资本货物的公共投资,包括对基础设施、健康设备和人力资本的投资。社会财富再分配可以使经济良性发展,缺少适当的再分配项目可能引发社会冲突,恶化经济运行。[13]社会保障支出和经济增长之间有密切的关系,不可偏废任何一方。考虑社会保障需求的经济增长才是积极的增长。
扩大覆盖率是东盟四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核心。东盟四国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尽可能将所有公民,特别是非正式部门的劳动力都纳入其中。除了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外,东盟四国还应该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
将大量被排斥在外的非正式部门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目标。非正式部门劳动力占东盟四国劳动力总数的相当大比例,他们的社会保障不解决,社会安全就得不到保证。不过,应该注意的是,扩大正式社会保障体系的适用范围并不是解决其社会保障的唯一之道。有关权力机构应该根据工人的收入能力建立合适的项目,这些项目应当符合他们缴纳费用的能力,具有完善的登记和管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把绝大多数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
社会保障制度的合理设计是公平和效率得以保证的重要步骤。设计应包括以下的原则:社会保障体系应尽可能覆盖所有公民;根据经济水平确定社会保障费率,过高会加重个人的负担,过低又会使社会保障收入不足;保障基金的来源应多元化,由个人、企业和国家财政共同负担;给付标准要适当,过低不能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过高会加大社会保障支出;保障基金的管理与运营要完善;缴费义务与受益权利要对等;设立贫困线等。
四、从东盟看中国:我们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和东盟四国同属于发展中国家,在发展中遇到了相同的问题,如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大多数人被排斥在正式的保障制度之外,社会保障经费严重不足等等。中国也应当认真面对东盟四国遇到的挑战。除此之外,中国有自己的国情:资源不足;人口众多,特别是农村人口太多;流动劳动力多;失业率高等。在建立自己的社会保障体系时,中国不仅要吸取东盟四国的制度教训,而且要充分考虑到本国的国情。
社会保障不应被看成是可有可无的东西。社会保障原本是通过失业赔偿、社会援助等措施来促使竞争中的赢家和政府帮助输家的一种主要社会机制。[14]社会保障是社会综合发展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制度必须符合社会持续发展的目标,使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相协调。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要处理好失业和就业的关系,这是效率和公平的核心问题。根据统计,中国的失业率失接近于10%或以上。由于中国劳动力基数巨大,为庞大的失业大军提供失业保险金,确实会对政府财政造成沉重负担。因此,应在失业保险制度外辅助以社会援助政策,一方面为失业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另一方面也减少为有一定资产的人提供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大多是低技术劳动力,没有专业资历,处于劳动力市场的最末端。政府应该扩大培训投资,改善失业人力资本的构成,增强其竞争力和适应力。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从经济、政治还是心理上看,就业是自我保护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
中国政府为城市就业人口提供从住房到医疗相对优厚的福利待遇。农村人口和大多数流动劳动力被排斥在正式社会保障制度之外。这种不公平的二元保障体系显然不利于社会稳定。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应保障城市就业人口的利益,更应该保障农村人口和流动劳动力的基本利益。
在世界范围看,社会保障遇到的一个全球性问题是,世界上有半数以上的人被排斥在任何形式的正式的社会保障项目之外。无论是以税收为基础的社会援助制度,还是储蓄性的社会保险制度都与他们无关。[15]中国具有同样的问题,正式部门工人和非正式部门工人具有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大多数社会保障项目建立在正式工资基础上,只有正式部门中的职工才有资格享受。也就是说,人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决定着其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途径。中国应当为非正式部门的就业人员建立一个更适合自身需要和支付能力的社会保障体系。
[1] 本文分析的东盟四国是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
[2] SSS的内容由三部分组成:Social Security(1957),Medical Care(1972)和Employee Compensation(1975)。
[3] Gordon, Margaret S. 1988, Social Security Policies in Industrial Countrie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4] Roger Goodman, Gordon White and Huck-ju Kwon 1998. The East Asian Welfare module Welfare Orientalism and the state, Routledge, 1998.
[5] 参见:Asian Development Bank, Key Indicator, 2003.社会保障开支是作者根据亚洲开发银行有关数据计算而得的。
[6] Didier Jacobs, 1998, Social welfare systems in East Asia: a comparative analysis including private welfare. Center for Analysis of social exclusion,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case paper. p, 92.
[7] Rameshe, M., 2000, Welfare Capitalism In Southeast Asia, London, Macmillan Press LTD.
[8] World Bank,1994。
[9] Vittas, Dimitri and Michael Skully (1991) Overview of contractual savings Institutions, working paper, Washington DC: World Bank.
[10] Rameshe, M., 2000, Welfare Capitalism In Southeast Asia, p.60, London, Macmillan Press LTD.
[11] National Labor Four Survey 2001, Indonesia.
[12] Firdausy, Carunia Mulya, 1996. ‘Role of the informal Sector in Urban Poverty Alleviation in Indonesia’,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pp. 275-96.
[13] Giorgio Bellettini and Carlotta Berti Ceroni, Is Social Security Really Bad for Growth?, Review of Economic Dynamics 2, 796-819 (1999)
关健词:完善 杜会保障制度 计划生育养老保障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需要:山西人口发展对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提出的新要求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山西省目前已经基本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山西省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框架。通过1985年一1992年和1993年至今两个阶段的改革,我省不仅认真落实了“两个确保”政策,即确保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的社会化发放;而且开创了“三条保障线”制度,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还初步建立起了以养老、医疗、失业为主的社会保险体系。然而,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山西经济的逐步发展,山西的人口发展进人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目前我省的人口再生产类型已经从传统的“高出生、高死亡、低增长”和“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转变到了“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人口发展呈现出了老龄化、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和流动人口增多等特点。这些新的特点不仅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相适应,而且对我省经过二十多年改革与发展初步建立起来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提出了挑战和要求。针对山西人口发展呈现出的新特点,我们必须不断扩大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许多需要扩大与完善的部分,又大多数与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及稳定计划生育政策、维护计划生育成果息息相关,特别是鉴于我省低生育水平很不稳定,人口形势依然严峻,与我国在今后一段时间还将长期实行的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基本国策还不适应,因而探讨新的人口形势下,如何实施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就成为完善我省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关键间题。
目前,在我省的社会保障体系中,与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密切相关的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我省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现行的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另一部分是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两种制度与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在解决我省沉重的养老负担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总的来看,计划生育养老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从设立的宗旨上都是对社会问题的解决与协调,即主要解决农村形成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养老保障问题;从设立目的上都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社会救济与支持,为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从而使人与社会环境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社会稳定,以尽快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但同时,这两套制度在许多方面仍存在着重复规定、资源浪费甚至矛盾冲突的现象,值得我们给予充分的重视和关注。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我省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相辅相成,前者作为后者的有利补充,各自在不同的领域和方面发挥着作用,但二者又存在许多共性的特点。因而,逐步创造条件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可以说是解决我省计划生育家庭“老有所养”间题的根本性措施,是解决我省所面临的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主要途径。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思考:山西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现状;思考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又被翻译为“社会安全”,最早出自于美国1935年颁布 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在年 老、疾病、灾害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西方世界农 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比城市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要晚一些。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正 式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在1883-1889年先后立法开始了工人“医疗保险”、“事故保险 ”和“养老保险”,但直到1957年才开始实施“农民养老保险”。日本是1941年开办年金保 险的,1971年开始建立农民年金保险。国外农村社会保障起步比较晚,但发展比较快,目前 已经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供需矛盾的现状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民生存和生活的“安全网”,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尤其是贫 困农民提供的一种普遍的、预设的制度安排框架,使他们在面对外界各种风险威胁时,能够 通过这种制度帮助消除、缓解和应付这些威胁及其对贫困农民基本生计安全的影响。理论上 讲,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产品,应当以政府为主体进行提供。然而受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 平的制约,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一直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造成农村社会保 障的严重缺位。
1、地区差距大,城乡发展不平衡。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不平衡,一般说来,经 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高,而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则集中了我国大 多数贫困人口,许多人连温饱还没有解决,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仍然很低。
2、社会化程度弱,农民负担重。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仅在很小范围内实行,没 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农民参保水平较低。以__省某乡为例,该乡7个村,29个行政 屯,2500户,共12500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占全乡总人口的20%,享受最低生 活保障的人数不足10%,还有20%的村民没有参加医疗保险。
3、资金缺乏,来源不合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主要是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 ,而我国农民收入水平偏低,直接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足。据有关研究表明,在 我国农村约有1.4亿的人群因收入低而不能维持其基本的食品消费,这样对社会保 障根 本无支付能力。当前发达国家城乡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拨款,而我国农村社会保 障资金的来源坚持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次之,国家为补充”的原则。据资料显示, 我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金额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只有10%左右。这样不仅造成农村社 保资金的短缺,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加大了推广农村社会保障工 作的难度。
4、资金管理水平低下,难以增值。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水平低下,缺乏有效监 督。这主要是因为,在管理体制上,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在大多数地方是征缴、 管理、使用集一身,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民政部门、计生委、基金会、寿险公司等机构都 涉及农村社会保障,由于这些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在社会保障的管理和决策上经 常发生矛盾,导致相互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的状况。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加之机构设置不健全,使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漏洞百出,水平低下,难以增值。
二、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1、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客观需要。目前,对 于形成三农问题的原因,学术界基本达成了共识:认为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是造成三农问题 的 根本原因。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的实质就是对农民实行歧视政策,结果就造成了市民与农民 之间的不平等。例如,占总人口70%左右的农民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总支出 的11%,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支出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7%。生存权是人权的基本 内容,它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 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自然产生的 。农民作为社会主要劳动者, 应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这是受到我国法律 保护的。我国宪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的 社会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 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 目前我国事实存在的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制”的结构 ,使农民的生活处在风险较高的状态中, 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 是对农民权利的一种剥夺, 同时也与我国当前大力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精神相违背。
2、有效扩大内需, 推动国家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国经济从1992 年之后发生了 重大变化, 由原来的“产品短缺”时代, 进入所谓的“生产过剩”时代。经济学家把这种 现象表述为“卖方与买方市场的结构性转换”, 也就是内需不足。
3、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 我国计划生 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难在农村落实并不是因为农民文化水平低,觉 悟低, 而是因为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养儿防老”是他们的一种现实选择。现在我国社会已 经进入老龄化, 农民养老问题将会日益突出。据
统计, 我国农村现在60 岁以上的老人 已达到一亿多。因此, 要顺利落实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 障制度。当前我国农民的养老、医疗问题除了靠自己的积蓄解决一部分外, 更多的是靠子 女保障, 也就是家庭保障。这就是为什么中国的农民喜欢超生的原因。因为子女越多, 日后 的保障系数就越高。如果赋予农民切实的养老医疗保障,农民是不愿意多生养子女的。
4、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缓解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实行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后, 在社会保障严重缺位的情况下, 土地实际上担负着农民最基本的生 活保障功能, 它是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 也是农民最后的一道生活安全保障。近些年 来,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越来越多, 目前政府所普遍采用的货币安置和招工安 置两种方式都未能很好地解决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生活保障问题, 引起了很多矛盾。近些年来 , 因土地补偿安置所引起的冲突,成了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显性矛盾, 并占所有上 访 案件的六成左右。因土地大量征用而使相当部分的人员无法就业, 对当地乡镇产生了很大压 力, 影响了社会稳定。现在城市的刑事犯罪有70%以上都是流动人口犯罪, 在这些外来犯罪 中有90%以上是农民犯罪。为农民提供有保障的生活是减少犯罪率, 消除社会隐患的 根本之策。
5、缩小城乡差距, 推进社会公平, 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看一个国家能否保持稳 定的社会发展环境, 主要有两个指标, 一个是贫富差距的大小;一个是就业率的高低。当 前 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面临比较深刻的危机。当前巨大的城乡差距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根源 。根据国家公布的数字, 20__ 年,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高达3∶1, 如果更实际地考虑到 只有城市居民享有而农民没有的住房、教育、医疗和养 老等方面的福利和保障, 那么这种差距高达6∶1。中国的农民建国60年来为国家工业化的 积累作出了巨大的奉献, 现在理应分享工业化的成果。
三、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路
1、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 促进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由于长期得不 到法律的有效支持, 影响了政策落实的效果和执法监督力度。近年来,关于社会保障的立法 呼 声很高, 但大多数人出发点仍放在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上。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保障 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方 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等。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缺少农村社会保障的保障体系根本算不上 是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国外的经验看, 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都是在“工业化”经过 一段相当时间以后, 到工业“反哺”农业的时期开始启动的。目前我国工业化已进行到中期 阶段, 开始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时期, 已具备进行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时机和条件 。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历史与现状看, 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主要应该抓好以 下两项工作: 一是要抓好单项法规的建设, 如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农民医疗社会保险法、 农村工商社会保险法、农村扶贫与灾害救济社会保险法和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险法等; 二是要 抓好地方性法规的建设, 鼓励与提倡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保障办法。
2、当前的工作重点是积极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及农村养老 保险制度的建设。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 会服务、社会优抚五个方面。当前我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是“生有所靠,老有所养, 病有所医”。因此, 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建设中, 应重点建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 作医疗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鉴于我国农村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 农民对社会保障的 要求也不一样, 因而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 不可搞“一刀切”。当前的目标是, 先在农村大 力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同时对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争取 到20__ 年, 农村低保制度覆盖到全部农民,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覆盖一半以上的农村居民, 然后用10-20 年的时间, 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具体操作上, 在经济发达 地区, 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 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 并逐步完善与提高; 在中等发达地区, 应先重点抓好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 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再全面推开; 在 经济欠发达地区, 目前重点是抓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互助与优抚工作, 搞 好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试点, 以后再循序渐进地全面展开。在保障资金的筹 集上, 积极探索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形式。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地方财政 和农民参保三方。在具体操作上, 应根据各地发展水平来明确三方的合理投资分配比例。如 : 经济发达地区, 国家财政投入可适当少些, 主要由地方财政和农民个人承担, 在经济不发 达地区, 由于地方财政和农民个人积累比较弱, 国家则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鉴于我国 现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由地方财政和乡镇、村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共同负担,而由于 乡镇财政的负担越来越重, 保障资金实际上难以落实的情况, 今后这部分资金应来源于财政 , 由中央和各级政府共同承担。此外, 要多渠道扩大社保资金的其他辅助来源, 如发行彩票 、组织捐赠、义演等慈善活动, 依靠民间力量建立互助基金、扶贫基金等。需要强调的是, 地方政府在征地、卖地过程中所获得的收入应主要用来回馈农民, 用于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 度, 提高农民的福利。在保障对象上, 全体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都应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 系之中。近期应当抓紧优先解决4000-6000 万失地农民、1.2 亿外出农民工和8000 万在本 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3、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 国家应积极发挥好应有的职责, 协调好各方面的 关系。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涉及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的许多方面, 具有非 盈利性、普遍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这一制度要求政府牵头, 统一政令, 协调方方面面关系, 进行有效地组织和引导。综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 都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 是一种政府行 为。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应发挥以下作用: 一是对社会统筹的基本社会保险部分实行 强制征缴; 二是加大财政对社保投入比例, 改变目前用于社保的财政支出份额偏低状况; 三 是构建健全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实施机制, 规范基金管理, 确保基金安全; 四 是要根据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 对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不断调整, 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实 施范围, 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来 看, 国家应抓紧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 解决权益与责任不对称问题。要防止一些部门或某些 人打着为农民建社会保障体系的旗号谋求自身利益。第二, 消除地方保护主义, 建立在全国 范围内自由流动的社会保障金转移机制。第三, 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的不可持 续性问题, 不但要防止社会保障基金被挪用,而且还要使社会保障基金能够获得稳定的增值 。 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虽然会给国家带来比较大的财政压力, 但与漠视农民利益的后果相 比, 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不但必要而且迫切。为了社会的和谐和公平, 也必须重视保障农民的 利益。参考文献:
[1]石宏伟,金丽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困境与对策[j].软科学, 20__,(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