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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条件的申报主体,可以向所在地县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符合要求的,由县级工作机构负责人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县级工作机构印章,连同申请材料等整套材料报送地市级工作机构审查。
地市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县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认证申请的预审工作。受省级工作机构委托,并组织地县两级有资质的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由地市级工作机构负责人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地级工作机构印章后,连同申请材料、《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等整套材料报送省级工作机构。
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地市级工作机构上报的整套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编号,登录有关认证信息,完成对认证申请的初审工作。包括组织或者委托地县两级有资质的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初审的,报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同时将全套材料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种植分中心复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2005年4月1日施行)
中国气象局令
第11号
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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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条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协助防雷减灾主管机构做好防雷设施安全检测、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灾情调查、鉴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防雷减灾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布设雷电监测网,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能力。
第六条县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雷电监测、预警系统、防雷技术和防雷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第八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九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二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三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纸审核应当向县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的相关资料;
(五)经县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六)总规划平面图。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县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设计的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向县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国家认可的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县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内容如下: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十八条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安装防雷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设计施工时都必须设有防雷装置。凡未安装防雷装置或原的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必须报请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增建和技术改造。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县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维修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检测合格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作的,应报县气象主管机构,由气象主管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防雷检测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检测质量。
第二十四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五条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未经认可的防雷产品。
第二十七条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灾后及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五天)将雷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灾受情况书面报告县气象主管机构,并协助县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并分析雷电造成原因,制订防御方案,协助政府及有关单位努力消除雷灾隐患。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一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以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下有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等居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城市社区)。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的社区,其原有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纳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证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的条件);
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第六条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单位主管部门向社区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须遵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的规定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3、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4、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或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审核材料后,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按上述程序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
第九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含其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建设,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其选用的设备必须经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须通过信息安全测评,且来源合法。上述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技术标准、技术安全规范和要求,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确保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检修、维护相关设备,定期巡检线路,严防非法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对可能危及宣传安全的节目信号和技术故障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网络系统和信号的传输安全。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在一小时之内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完整转播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电视节目。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自行播放电视节目和广告,不得开办视频点播节目。
第十二条未经许可,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Abstract: For thehighway testing laboratories,test results report is the final product. However, there are many factors affecting the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of data. In order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report, we should mainly control the factors that influence the accuracy of data in documents of laboratory management system.
关键词: 实验室;管理体系;控制;因素
Key words: laboratory; management system; control; factors
中图分类号:U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4-0058-01
1受控文件管理
公司受控文件包括试验检测规范、规程,质量体系文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并建立了分类清晰的受控文件目录,保存受控文件的收发、借阅记录。对试验检测人员使用的技术规范、规程的有效性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查新,对失效的文件及时收回加盖作废章。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各部门受控文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杜绝使用失效受控文件。
2服务和供应品采购控制管理
公司对检定/校准服务商、设备采购供应商、低值易耗品供应商均进行了评价。其主要内容包括收集供应商和的有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的通过项目表、荣誉证明等),并建立起合格供应商目录。
3合同评审管理
对于新的、复杂的、先进的或重大的检测项目合同,在签订合同前或合同修改前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合同评审,保存合同评审记录,建立合同台帐。对于由样品接待室对样品验收合格后在检测委托单上签字确认,即为简易合同评审,简易合同不需要建立台账。
4申诉和投诉
建立客户投诉登记表,发生投诉认真处理、作好记录。主动征求顾客的意见和建议,发放顾客满意度调查表进行调查,并对收回的调查表进行分析,改进不足。
5内部审核
公司定期组织持有内审员证书的内审人员对公司进行内部审核。内审人员依据《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逐一对涉及的各个要素进行审核,对内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制定纠正或纠正措施,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跟踪验证。内审对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明确的评价,经整理后的内审报告发放到各相关职能部门。
6管理评审
公司在年初制定管理评审计划,并由最高管理者按计划来负责实施。管理评审输入内容包括:监督人员的报告、内审报告、质量目标、质量方针的贯彻实施情况及适宜性、检测报告质量分析、能力验证结果、业务量变化、客户申诉投诉、标准规范更新、上次管理评审决定的改进措施的执行情况等内容。
7人员管理
公司所有的技术人员上岗前均组织培训与考核,并颁发上岗证及聘书。为每位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人员情况表、人员学历证、职称证、资格证、上岗证、聘书、劳动合同、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费用、培训效果、培训合格证等。公司还为每位技术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在实施培训后及时对培训效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8环境条件
公司严格按照《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规范》的要求,对专业室环境设施进行配备,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专业室,针对性地解决有特殊环境要求的专业室,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标养室、水泥室、天平室等有特殊要求的检测室应设置有控制、监测设施,各专业室负责使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及试验场所环境卫生的保持。
9仪器设备管理
公司在设备管理上,严把采购、验收关;严把使用管理关;严把检定/校准关。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针对每台仪器的性能特征,编制维护作业指导书,加强设备维护工作,使每台设备都能够良性运转。在设备的两次正式校准/检定期间,对性能不够稳定、数据漂移大、使用频繁的设备还进行了期间核查。对检定/校准后的设备及时进行状态确认,对校准证书及时进行评审确认,对出现修正因子的设备及时告知使用人员。
10记录管理
对于检测记录来说其作用是证实和可追溯性。公司的记录遵循信息充分、设计合理、书写清晰、涂改规范、所用法定计量单位准确的原则进行管理。所有的原始记录都是在工作过程中予以及时记录,不允许事后再追记或补记录,不允许复制留底。记录的更改应使用杠杆法、更改人签名或盖章。
11检测方法控制
检测方法选择满足客户需求和适用于检测的标准、方法。优先选择采用国家、行业标准或国际、区域性标准或其它公认的标准。当客户指定检测方法时,技术负责人依据有关要求,组织对客户指定的方法作出评判。
12服务和供应品采购控制管理
对提供服务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评价,建立合格的服务商目录,从中选择相应的服务,所有的外部服务均经过审批,并受控。在设备采购上我们通过招标、设备选型比对(性价比)、实地考察等方法来确定供应商,同时还对供应商的质量保证情况、服务情况、信誉情况等进行评价、记录。作为考察采购供给者管理的重要依据。
13数据控制管理
公司在进行检验时,对于通过数据采集仪采集原始数据的检验项目,检验人员应同时录下计算机所采集的数据,并与试验机读数相核对,当发现误差时,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对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组织标定。所有计算机内存储的检验数据,应按照程序文件规定定期对数据进行拷贝、刻录、存档。
14项目控制管理
各分公司部门负责人提出开展新项目申请,填报开展新项目申请书,技术负责人组织对新项目申请书进行初步评审,评审批准后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实施。所有新项目的评审资料由各公司汇总至质量管理处统一保管。
参考文献:
[1]张斌.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作指南.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5.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择优、比优、公开、公平”环境为目标,通过完善竞争机制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行为,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充分整合和利用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源和专业优势,加强全县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承发包行为,保障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源头治腐工作,有效助推我县“三化”建设进程。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比选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县公开比选建设工程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工商局、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全县公开比选建设工程机构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入闱机构的考核考评工作。县发改委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入闱名单的管理和工作。
三、比选对象
建设工程招标机构比选主要通过对其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若干招标机构作为我县各年度的入闱机构。参加比选的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机构资格,具有建设工程招标暂定级(含)以上资质;
3、州市外招标机构须在州市范围内设有分公司;
4、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财务状况和银行资信良好;
5、拟派驻我县的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含)职称,有相关资格证书,8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类似招标工作3年以上;业务经办人必须在两人以上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招标业务2年以上;
6、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职业道德,近三年内没有违反行纪行规,没有不良处罚记录。
四、方法步骤
1、比选内容和评分方法
本次比选采用综合评审法,满分100分,评审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工作业绩和综合实力。工作业绩指比选申请人近三年所承担过的招标情况,按一定规模给予相应分值。综合实力指拟派驻我县的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的学历、职称资格和从业经历。二是招标方案的编制。招标方案采用模拟项目,比选申请人按照模拟项目的有关条件编制方案,由评审委员会对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深度等方面进行评比。(详见附表1)
2、评审委员会
比选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行业主管部门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九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七人。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应当在比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日当天,从州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比选程序
a、比选公告
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南日报》和州招标投标网、县人民政府网公开比选建设工程机构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比选对象的条件和比选内容,报名时间、地点,开标时间、地点,并附有比选文件,潜在比选申请人可自行下载。
b、提交申请书
比选申请人须按比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写比选申请书,按规定时间前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申请书及比选文件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c、比选评审
评审委员会先分别对不体现比选申请人单位标记的招标工作方案进行评审打分,再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工作业绩和机构综合实力等情况进行逐项评分。
d、确定入闱机构
汇总分数,取所有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再累计总分。按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选取前10名为入闱候选机构,如第10名存在并列的情况,则由评委投票决定,得票数多者入闱。
e、中选公示
对入选的机构名单,由县公管办、县发改委按程序报县政府投资工程承包商名录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在州招标投标网站和县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的,可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发改委、县公管办反映;公示结束后向中选人发出《入闱资格通知书》。
f、签订协议书
经评审入闱的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县比选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入闱协议书》(附表2)、《招标服务承诺书》(附表3)和缴纳叁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如未在规定时间签订《县比选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入闱协议书》和缴纳承诺保证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入闱,再按得分高低依次递补比选申请人入闱。
五、入闱机构的管理
1、工作内容
招标机构应服从业主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安排,接受县公管办、县发改委和县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根据项目需要开展以下业务:
a、提供招标项目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咨询服务;
b、拟订招标方案和编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资格审查文件和标底等);
c、编制并在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指定媒体的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d、如有需要,组织各项目投标人现场踏勘或答疑(书面答疑);
e、在县公管办的监督管理下,组织主持报名、开标、评标、定标等;
f、草拟合同,协助合同签订;
g、招标投标文件的管理;
h、应提供的其他服务。
2、承接项目
我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如需要招标的,必须在获得入闱资格的机构中选择具体机构。选择方式以随机抽取为主,抽取时招标人、县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县监察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派人现场参与。被选定的招标机构,不论该工程规模大小及何种方式招标,都必须完成其招标业务,否则视为违约,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按程序取消其入闱资格。但若因资质等级和项目要求不相符,则自动放弃,重新抽取。各入闱机构在未轮满一次时,已一次的,暂不参与本轮的抽取。
3、费用
a、费收取标准
按照《招标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为优化我县投资环境、降低投资运行成本,对招标服务性收费,依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县发号)文件第十一条“服务行收费按低于标准的50%收取,”我县招标服务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按以下标准执行:
入闱机构在承接我县业务时严格按照上述下浮比例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当不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时扣减总费的30%。费用约定由中标单位支付的,应将招标费用列入招标控制价其他项目费用中。
入闱机构项目的费用和收取报名资料费,不得超过以上标准,并且不得再以其它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如有违反以上标准者,除责令其退还多收的费用外,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入闱资格。
一.基本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行政,公平、公正;
(二)完善制度,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方便群众;
二.组织机构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兼)
成员:*
三.办事纪律
(一)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依法行政,不徇私情。
(二)接待服务对象文明礼貌,做到热情、耐心、细致、周到。
(三)严禁受贿、索贿等行为,对违纪者严肃查处。
(四)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活动和礼品、礼劵、礼卡。
四.投诉程序
我局将认真实施政务公开制度,当事人或知情人若发现本局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可向我局纪检组投诉。
投诉电话:*
五.公开事项和办事程序
(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计1项)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批。
(1)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
(2)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政部令第18号),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72号)。
(3)审批程序
①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②市科技局审核;
③市科技局出具核准文件;
④主办单位凭核准文件到市民政局办理注册登记。
(4)办理时限
收到完备申报材料后15日内。
(5)办理科室
成果科,电话:*
(二)政务公开事项(共计4项)
1.*市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风险金管理办法(全文略);
2.*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略);
3.*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略);
4.*市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全文略);
(三)办事公开事项(共计30项)
1.*市科技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全文略)。
2.首问责任制。
①首问责任制是指首位接待来单位办事人员的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当事人到单位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或接受来电询问的人员)为首问责任人(简称责任人)。
②责任人应做到热情接待,详细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③责任人应耐心听取办事人员的陈述,了解来访人员所办事项,并对办事人员提出的办事事项及其它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负责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处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
④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的事务,要明确告知其承办部门、科室和承办人;对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尚不明确的,应主动与有关科室联系,或请示局领导,以积极帮助落实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并及时引导或介绍来访者前往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处接待办理。
⑤责任人对来访人员提出的事项属手续、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办的手续和补充材料。如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科室,由主办人所在科室负责协调办理,并做好跟踪落实,按规定在承诺时间内向来访人员答复办理结果。
⑥责任人确因当时公务繁忙,无法及时办理事项时,要主动说明原因;也可负责转交其他经办人办理。若遇有紧急事项,应尽量给予办理。
⑦各科室要切实执行首问责任制,把首问责任制作为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形象、强化服务的有效形式,并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不执行本制度,或执行不力的,要视具体情节,按照《*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一次性告知制
①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当事人到单位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全需退回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时不予以受理的,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办理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②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受理的理由等,并填写《一次性告知书》。
③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以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④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⑤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限时办结制
①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到单位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服务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项。
②各科室必须认真负责地受理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热情主动地接待到本科室来办事的人员。
③对外来办事人员提出的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能办的要马上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其它科室的或须经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有时限要求;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④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
A.对于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确因公务繁忙不能当即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告知来访者何时办理,一般均应在5天内办理,最迟不能超过10天。
B.对于需要同其它部门办理或会同几个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办理完毕。
C.需要本科室研究后办理的事项,在5天内办理完毕。
D.由职能科室提交有关会议研究的事项,在10天内办理完毕。
E.遇有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本科室分管领导汇报,或由科室负责人向局长请示。
⑤各职能科室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并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登记簿。对所受理的事项均要进行登记,并明确主办人。主办人负责对承办事项要在承诺期限办结,并给予答复;不能办理的也要向对方告知原因。
⑥未按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均要视情节轻重,《*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专利补贴、专利实施奖励评选
①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
②办理依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127号)。
③申报条件
A.专利授权补贴:对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补贴。
B.专利实施奖励:对重视专利技术实施,其专利(包括受让专利)实施后,连续一年内(时间自申请日到授权后三年内可任取一年)新增税金20万元及以上或新增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可申报奖励。
④办理程序
A.申报专利申请补贴,需填写《*市专利补贴申请表》,并附专利证书、专利缴费凭证等相关复印件,常年受理申报。
.申报专利实施奖励,需填写《*市专利实施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专利产品销售明细帐页等相关材料。由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审核、考察后进行评选,报市政府批准、授奖。
⑤办理时限
A.申报专利申请补贴,常年受理,次年1月份发放补贴。
B.专利实施奖励,于每年12月份申报,次年上半年评选、授奖。
⑥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6.*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
①服务对象
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127号)。
③申报条件
企业具有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和条件,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拥有各类专利8项以上或发明专利2项以上;专利实施成效明显,专利产品实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④办理程序
A.申报企业应填写《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并提供企业专利工作概况、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实施效益证明等相关资料。
B.市科技局成果科初审。
C.市科技局会同财税部门进行核查。
D.市科技局认定并发文。
E.授奖、授牌。
⑤办理时限
每年12月份申报,次年上半年认定、授奖。
⑥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7、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
①服务对象
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浙知发[20*]39号)
③申报条件
企业具有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和条件,技术创新对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推动作用明显;专利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拥有各类授权专利10项以上或2项以上发明专利;专利产品实现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并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30%以上;遵守知识产权制度,没有侵权行为。
④办理程序
A、申报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技术及产品转化实现效益的证明材料。
B、市科技局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金华市知识产权局;
C、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地核查;
D、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示;
E、报金华市政府批准公布;
F、授予“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发牌。
⑤办理时限
每年评选一次,4月底前申报。
⑥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8、*专利示范企业
①服务对象
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浙知发[20*]39号)
③申报条件
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的近二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累计拥有各类专利20项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5项以上;专利产品年产值5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
④办理程序
A、申报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⑴《*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⑵企业专利工作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情况、专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专利成果转化实施效益和企业发展计划等;
⑶授权专利的有关证书复印件;
B、经市科技局初审同意,并经金华市知识产权局同意盖章后,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C、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评选;
F、授予“*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发给适当奖金。
⑤办理时限
每年评选一次,常年申报。
⑥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9.*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①服务对象
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市骨干企业。
②办理依据
《*市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东科(20*)18号)。
③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原则上是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骨干企业;企业在市内同行中具有综合优势;中心建设方向明确,目标可行。在市内同行中具有先进的试验条件、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等;中心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制度和管理办法;中心有稳定的技术人员,研究开发能力较强,科研开发经费来源有保障。
④办理程序
A.填报《*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
B.市科技局进行初审和实地考核。
C.市科技局核准并下发批文,授牌。
⑤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分批审批。
⑥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10.*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①服务对象
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心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浙科计发(*)310号、浙财行(*)125号]
③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须是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在省内同行中具有综合优势,并具有国内一流的产品;中心建设方向明确,目标可行;在省内同行中具有先进的试验条件、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等;中心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制度和管理办法;有稳定的技术人员,研究开发能力强,科研开发经费来源有保障。
④办理程序
⑴申报单位填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
⑵经市科技局、金华市科技局初审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⑶省科技厅初选、论证审核,批文下达。
⑤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申报,每年5月底、10月底各审批一次。
⑥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11.*市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风险金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市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风险金管理办法》(东政办(*)*号)。
③申报条件
市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风险金(以下简称风险金)重点支持本市内各类企业向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较强市场竞争力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攻关和共建技术创新载体项目,优先支持网上技术市场难题招标后达成的签约项目和本市组织的有关科技合作洽谈会上的签约项目。
④办理程序
A.填报《*市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风险金使用申请书》,并附技术合同书文本、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
B.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提出资助项目方案;
C.市科技局核准,并下发文件;
D.使用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投资风险金使用合同书。
⑤资助方式
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度及其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给予适当资助,最高不超过其技术转让费或开发费用的30%。
⑥办理时限
每年12月份。
⑦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12.*科技型中小企业
①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
②办理依据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科发高[20*]2*号)。
③申报条件
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企业有二年以上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④办理程序
A.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B.市科技局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C.在征求市财税局意见后,由市科技局提出认定意见;
D.将认定结果上报省科技厅;
E.省科技厅对上报的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并进行审定;
F.对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告,授予《*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⑤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
⑥优惠政策
A.鼓励已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到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进行难题招标和网上签约,对其已在网上签约的项目,优先给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持。
B.根据浙委[20*]11号文件的规定,经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⑦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13.科技进步奖评审
①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②办理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人民政府令138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科发政[20*]171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政办发[20*]65号)。
③申报条件
通过各级科技部门组织鉴定(评审)且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前三年科技成果。
④办理程序
A.填报《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附完整的附件材料;
B.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予以公布征求异议;
C.组织行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D.市科技局根据初评结果提出奖励方案;
E.提交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F.择优推荐金华市、*科技进步奖项目评审。
⑤办理时限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2月份,金华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根据其要求办理。
⑥奖励标准
*科技进步奖
重大贡献奖每人50万元;
一等奖每项10万元;
二等奖每项5万元;
三等奖每项1万元。
金华市科技进步奖
重大贡献奖100000元;
一等奖每项50000元;
二等奖每项30000元;
三等奖每项10000元。
*市科技进步奖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人50000元;
一等奖每项10000元;
二等奖每项6000元;
三等奖每项4000元。
⑦受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14.科技成果鉴定(评审)
①服务对象
拥有以下科技成果的申请鉴定单位和科技人员:列入国家、省、金华市和本市级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部分没有列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②办理依据
(原)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试行办法》(浙科成发[95]298号)等。
③申请鉴定(评审)条件
A.已完成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
B.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的名序异议和权属之争;
C.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建立科技档案;
D.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必要时间试产、试用考核阶段,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要求。
④办理程序
A.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科技成果和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按统一表式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附全套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主持或委托市科技行政部门主持鉴定。
B.金华市和本市级科技计划的科技成果和计划外的应用技术成果,填报《*科技成果评审申请书》,并附全套提交评审的技术资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报金华市科技局组织评审。本市级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组织评审。
⑤鉴定材料
按不同成果特点而定,一般需包括:计划任务书、技术研究总结、试制工作总结、检验报告、产品标准及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化审查报告、科技查新报告、实施条件、用户使用报告、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已发表一年以上的主要论著等。
⑥办理时限
常年办理。收到完备的鉴定申请材料后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组织鉴定的答复。
⑦办理科室
成果科,电话:*。
15.*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项目申报条件
A.先进性。研究成果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所开发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应显著的优于以往;
B.创新性。选题要新颖,在一定范围内属首次提出或处于行业、学科领域的技术前沿;
C.适应性。所研究的成果确实为市场所急需,有较好推广价值和前瞻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
D.可行性。承担单位应具备技术、人才和相关物质条件及环境等方面的优势,研究成功率较大。
③办理程序
A.单位申报(表格在*市科技信息网下载),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B.材料上报市科技局计划科;
C.计划科初审,经局务会议审定;
D.以文件形式下达计划项目。
④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每半年下达一次。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16.金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项目申报条件
A.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重点科研项目和一般科研项目):符合金华市科技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以及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专利的项目实施的条件和目标可行。
B.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技术先进、成熟,在金华市有较好的推广前景。
③办理程序
A.单位申报(*),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B.由市科技局初审汇总,报金华市科技局;
④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
17.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
①服务对象
市内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企业认定)和企事业法人(产品认定)。
②办理依据
企业:《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36号)
产品:《金华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③基本条件:
企业: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500万以上(软件企业200万以上),利税率1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占职工人数的15%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人数的7%以上。
产品:知识产权明晰,产品属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成熟、利税率不低于10%,生产工艺符合环保要求。
④办理程序
企业:
A.申请单位填写《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B.由市科技局汇总初审,报金华市科技局。
产品:
A.申请单位填写《金华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
B.由市科技局汇总初审,报金华市科技局。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18.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79号)、《*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20号)、《关于〈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策发[20*]2*号)、《*星火计划管理办法》(浙科发农[20*]99号)、《*“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浙科火发[93]68号)、《*科研院所专项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浙科发条[20*]295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A.重大高新技术研究发展项目:符合省科技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总是为主要目标的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B.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含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和一般科研项目):符合省科技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项目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实施的条件和目标可行。
C.火炬计划项目: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明确的产业化目标,申报单位具备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条件。
D.星火计划项目:能推动农村科技进步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开发项目。
E.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技术先进、成熟,在全省有较好的推广前景。
F.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产品具有新颖性和较高的技术含量,并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④办理程序
A.单位上网申报(*),并上交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的文本申请材料;
B.由市科技局初审汇总,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19.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产业化项目认定
①服务对象
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企业认定)与企事业法人(产品、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
②办理依据
企业:《*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号)。
产品、产业化项目、成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号)、*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工发[*]365号)、《*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浙科工发[*]346号)、《*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厂的若干规定》(浙政[*]17号)。
③基本条件
企业:R&D投入占企业年度总销售收入5%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30%以上等。
产品:知识产权明晰,产品属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成熟,利税率不低于20%;生产工艺符合环保要求。
产业化项目:该产业化项目属高新技术领域,其中成果的技术水平达到当前同类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产业化项目已批准立项,资金、人员、设备已落实等。
④办理程序
企业:
A.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B.科技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
C.通过评估的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经市科技局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并进行初审后,报省科技厅。
产品:
A.申请单位填写《*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
B.市科技局审核上报省科技厅;
产业化项目:
A.申请人申报,填写《*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B.科技局初步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时限:
企业、产品:常年受理,每季度认定一次。
产业化项目、成果:常年受理,收到完备材料后的30日内给予认定或不认定的结论。
⑥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0.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①服务对象
中小型企业。
②办理依据
省政府《关于大办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号),省科技厅、财政厅《厅*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科计发[*]338号、浙财行[*]138号)。
③办理程序
A.企业申报;
B.市科技局审查推荐,报省科技厅。
④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1.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立项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429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产业的发展方向,对产业技术升级、新兴产业形成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性大;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发展前景;申报单位现有基础条件较强,三年内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
④办理程序
A.单位申报,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B.市科技局初审,报省科技厅;
C.省科技厅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科技部;
D.由科技部审批立项下达计划文件。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2.国家地方科技攻关项目立项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429号)及当年度科技部有关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引导申报通知精神。
③项目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方向和条件,对地方主导产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大的带动作用,或能提升地方科技创新能力;申报单位具有承担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④办理程序
A.单位申报,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B.市科技局初审,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3.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立项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5*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的新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或首批)研制并开发成功或同类产品中性能突出,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行业政策要求;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及市场发展前景;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④办理程序
A.单位申报,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B.市科技局初审,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4.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①服务对象
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②办理依据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4]231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的产品属于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项目采用先进成熟技术,已具备商品化生产条件;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等。
④办理程序
A.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5.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①服务对象
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②办理依据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报送*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集团)材料的通知》(国科火字[*]14号)、国家科委火炬办《关于组织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重点项目的通知》(国家科委火字[1995]30号)及每年科技部火炬中心相关的文件要求。
③项目申报条件
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已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年销售收入逾亿元(软件企业除外),且其中60%为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人均销售收入20万元以上;年R&D投入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5%;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④办理程序
A.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6.国家重点火炬计划项目
①服务对象
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②办理依据
国家科委火炬办《关于组织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重点项目的通知》(国科火字[1995]30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产品应是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项目达产后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利税率25%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年,能出口创汇等。
④办理程序
A.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7.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①服务对象
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②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47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60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的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④办理程序
A.企业申报;
B.市科技局初审,报金华市科技局;
C.由金华市科技局审查推荐。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8.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
①服务对象
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②办理依据
科技部《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农字[20*]1号)、科技部《关于印发〈星火计划科技燎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星办字[20*]14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农[20*]99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星火计划项目指南要求。
④办理程序
A.单位申报,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B.市科技局初审汇总,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当前,结合安全生产领域放管结合、加强服务的趋势,应深入研究非煤矿山许可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与严把安全关相结合,切实做到简政放权、便企利民。
许可证工作基本情况
2004年1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布施行,提出“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同年5月17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正式启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
2009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20号令形式,公布了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20号令”),同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格式的通知》(以下简称《文书格式》),规定了申请书、审查书等文书格式。20号令和《文书格式》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具体指南。
20号令提出“两级发证”原则,只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级安监局,能够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强调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20号令对两种情况进行了明确,一是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由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二是同时开采煤炭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且以煤炭、煤层气为主采矿种的煤系矿山企业,应当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申请领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后有一次范围调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7月印发《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将“油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不再属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对象。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12年来,社会各界认知度较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克服企业数量多、安全基础薄弱等困难,明确和细化各项安全条件和要求,使非煤矿山企业达到安全生产规范和技术要求,有效防止和减少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许可证工作越来越规范。取证企业数量最多时接近10万家,2014年底为5.4万余家。
许可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12年来,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石油天然气行业安全许可对象不够细化和明确,各地标准不一致。20号令规定“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文书格式》的“填写说明”列出石油天然气企业的许可范围包括: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管道储运、海油工程共10项。
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3月给广东省安监局的复函,《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提出“为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此,有的地方认为,钻井、作业等属于“技术服务”,而不属于“勘探、开发生产、储运”,不需办理许可证。另一个不够明确的概念是“油建”,有的地方将油建归入建筑施工,而不是非煤矿山行业。
二是对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存在问题。20号令规定其由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有的地方理解为省级决定其是否许可,因此不少地方以省安监局的文件,取消了这几类企业的安全许可。
但20号令无权对是否许可作出规定,它只是操作层面的实施办法,因此由省局决定指的是,由省局对其许可证实施办法做出决定。其中广东省经国务院授权,于2012年取消了危险性较小的这几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是合法的。
三是许可证工作下放或委托不规范。有的地方将许可证工作下放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与20号令“两级发证”原则相违背,因此目前只能采取委托实施的方式。但缺乏委托实施的相关规定,各地在操作程序、审查标准上做法不一,有的调整较大,有的不尽合理。另一方面,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受制于人员力量不足和专业素质偏弱,承接委托工作的能力还难以满足要求。
四是部分资质取消后相关政策不明。国务院2014年印发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但20号令要求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矿山,应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国务院2015年2月印发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了“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但20号令要求提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这两项资质取消后,有关要求如何处理,目前缺乏相关规定,有的地区寻找替代方案,容易出现变相审批。另外,由于应急救援协议内容不明确,相应监管措施不完善,许多矿山救护队在签订协议后,基本不对矿山企业进行应急救援培训,也未帮助企业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和开展应急演练等。
五是部分企业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或盗采煤炭资源。20号令规定以煤炭资源为主采矿种的矿山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此主采矿种不是煤炭的矿山,仍按照非煤矿山的要求进行管理。近年来,以非煤矿山企业名义开采共(伴)生煤炭资源或者盗采煤炭资源的情况屡见不鲜,并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影响恶劣。
六是许可证颁发层次偏多。尤其对中央企业,向企业总部、分(子)公司、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三个层次分别发证;对一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独立生产系统分别发证。
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许可对象是企业,对独立生产系统发证所指对象不确定。另一方面,层级较多的单位,若下级与非煤矿山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均已取证,同时上级单位不直接从事非煤矿山生产活动的,则给上级单位发证相当于给上级机关发证。尤其央企总部及其分(子)公司,对他们的许可证审核不涉及生产活动,作用不大。
七是许可证式样不统一,填写不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目前使用的式样是第3个版本,简洁明了,但各个版本都还有继续使用,包括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的第1版。另外,各地区在许可证上填写的内容也有差别,除了20号令规定的5项内容和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日期外,有的地区还在正副本正面打印了一些其他信息,不够严肃和规范。
八是许可证信息化建设滞后。20号令提出要将许可证信息录入“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目前还没有实施,不能在网上查询取证单位名单。
改进许可证工作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要借助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和国务院加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有利契机,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号令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加强政策文件配套解读和细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影响许可证工作的突出问题。
制定配套文件,细化明确有关概念和条件
要对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管道储运、海油工程等10项许可范围逐项进行分解说明,提出更加细致具体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要求,不能笼统和模糊化,造成各地区不同标准不同做法。
要明确这些许可范围都是和石油天然气生产直接相关的不同环节和步骤,专业要求高,安全风险大,是安全生产许可证规范的重点。
油建与建筑不能混为一谈,建筑主要指房屋、市政等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油建主要指和油田生产直接相关的工艺、管道、设备、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对跨越两个行业的企业,应分别办理许可证。“技术服务企业”主要指为以上10类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但不直接从事这10种作业活动的企业。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要进一步精简许可证办理程序,制定全国统一的流程图,减少对企业管理资料的要求,缩短办理周期,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强化许可证信息受理公开、审核公开、结果公开。
许多地区实际上已经取消了对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许可证审批工作,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法规,取消这几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要结合省安监局审批任务过重、大量委托市安监局实施的现状,调整“两级发证”为“三级发证”,将大量审批任务分解到各市局实施,并大力加强市局机构建设,提高对审批事项的承接能力。
对于许可证多层颁发,应确定“一个层次颁发”原则,发到企业的最下一级单位,上级机关均不发证(除非在取证单位之外还直接从事非煤矿山生产活动,但该情况只能算并列的取证单位,而不是上级机关取证)。
要针对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分别审核资料和现场,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逐个给企业颁发许可证,因此一个企业可以具备多个许可证,每个许可证对应一个独立生产系统(如此则许可证数量和矿山数量有对应关系)。
要坚持许可证颁发的对象是企业,但许可范围要详细注明是哪个矿山从事哪种生产活动,这有利于解决对独立生产系统发证时所指对象不明的问题(因为该系统的名称往往只是习惯上的称呼,并非法律上存在的机构),也有利于加强暂扣、吊销许可证等执法实施(如以前对企业总部的许可证只能“发”,不能“扣”)。
抓好国务院文件的衔接落实
随着取消“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那么办理许可证也要相应取消该项资料的要求,不能擅自搞变通。对于取消“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应加快制定矿山救护队技术标准,确保救护队战斗力不下降,并制定应急救援协议文本格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在新的规范未出台之前,应尽量与之前已经具备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
探索将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纳入煤矿安全许可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与煤共(伴)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2015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对与煤共(伴)生矿山进行安全监管。将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纳入煤矿安全许可范围,可以避免以非煤矿山企业名义开采共(伴)生煤炭资源,有效防范煤矿常见事故的发生,合理可行。
一、设定抵押要合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是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依附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本质就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所有都可以抵押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土地才可以抵押:
(一)只能适用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上述农村土地,并且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三)须经发包方同意抵押。
超过上述范围,例如将其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是无效的,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二、抵押条件要具备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合规的农村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要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相关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三)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场、林场、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或渔业、林业)用途。
三、价值认定要合理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根据抵押当事人提供的有资质的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意见书)进行确认;
(二)或按照当地政府有权部门公布的同期辖区内各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准价格协商确认。
四、抵押登记要合规
(一) 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应及时到县级政府指定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一般为农村经营管理局)。
(二)抵押登记应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抵押登记申请书;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等);
3、地上附着物价值情况说明;
4、抵押合同;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6、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身份证明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7、抵押物的评估报告或评估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