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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租用其房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房屋的座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1_1、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上海市_______区___ 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写字楼办公室出租给乙方使用。
1_2、 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 租赁用途
2_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办公使用。
2_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三、 租赁期限
3_1、该房屋租赁期共_____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_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四、 租金及支付方式
4_1、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4_2、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年 半年 季度 月度;先付后用;第一期租金签定合同当日支付,以后每期租金提前____日支付。
五、 其他费用
5_1、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使用的 水 电费 电话 网络使用费 物业管理费 租金税费 _________,由乙方按有关规定自行承担。
5_2、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支付甲方房屋押金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待租赁期满结清费用后,甲方应于结清当日将押金全额退还乙方。乙方如未按规定结清有关费用,甲方有权拒还押金。如乙方结清,甲方得全额退还押金。
六、 房屋修缮责任
6_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6_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6_3、室内现有设施:
电器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具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 转租的约定
7_1、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乙方在租赁期限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7_2、乙方转租该房屋,订立的转租合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2) 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 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八、 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8_1、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全部房屋的;
(2) 因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或电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七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房屋的;
(3)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十五天内,乙方未予以纠正的;
(4)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5) 在租赁期间,该房屋经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运迁,或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产权利的,或出现因法律、法规禁止的非甲方责任的其他情况。
8_2、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本合同(8_1条)第(4),第(5)款可依法免除责任外,应由另一方负责赔偿。
九、 乙方的责任
9_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违章活动的;
(4) 拖欠租金累计半个月以上的。
9_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十、 甲方的责任
10_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月租金的0.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七天,则视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支付的违约金不
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_2、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因非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_3、乙方无论任何原因退租,则甲方将根据乙方实际居住天数计算租金,并将剩余(如有)返还,违约金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0_4、甲方应保证出租之房屋其所有,并无产权及使用权的纠纷,如发生产权及使用权的纠纷,应由甲方承担乙方的全部损失。
十一、 其他条款
11_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_2、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_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该房屋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
11_4、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 其他补充约定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电话:
电话:
日期: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房屋的座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本市_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号________室(部位)______________ 出租给乙方使用。
2、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_平方米。
3、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 )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1、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其用途为_________.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3、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共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_______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整)
2、该房屋租金_______年内不变。自第_______年起,租金每_______年递增_______%.
3、乙方必须在____月_____日前支付_____租金。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_______%支付滞纳金。
4、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使用的水、电、煤气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上述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屋修缮责任
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2、除房屋内已有装修和设施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应向有关部门(包括该房屋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须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租赁期满,根据原书面约定,要求恢复原状的,乙方必须恢复原状;乙方拆除添置的设备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经验收认可,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3、该房屋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和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外,均由甲方负责。
4、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提前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乙方阻挠房屋所有人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1、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外,乙方在租赁期限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承租的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房屋,乙方不得部分或以铺位转租给他人,或同时转租给二个以上的承租人居住。
2、乙方转租该房屋,订立的转租合同应符合以下规定:
(1)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2)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3、 乙方转租该房屋,订立的转租合同应经本合同甲方签署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生效。
4、乙方转租该房屋,甲方可从转租租金中获得收益,具体收益比例由甲、乙以方另订书面协议商定。
八、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 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者全部该房屋的;
(2)因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或电、或煤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_______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房屋的;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_______天内,乙方未予以纠正的;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5)在租赁期间,该房屋经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动迁,或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产权利的,或出现因法律、法规禁止的非甲方责任的其它情况。
2、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本合同第八条1款第(1)第(4),第(5)项可依法免除责任外,应由另一方负责赔偿。
九、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4)拖久租金累计_______月以上的;
(5)因乙方的原因、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收回该房屋的其他情况。
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水、电、煤气及_______等费用,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的_______ %支付滞纳金。逾期达_______个月以上的,甲方有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的权利,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预付租金不退;若预付租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4、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_______倍的违约金。
十、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_______天,则视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2、在租赁期限内,因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因非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甲方未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的,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十一、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私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按规定经上海市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的15天内,甲方应负责代表双方当事人按本市有关规定,向上海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本合同经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后,方可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负责代表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天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终止登记手续。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但补充条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出租方(甲方)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进口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物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1.1 甲方将位于______市______,______路______村______幢的仓库以及办公用房一间租赁给乙方使用,仓库租赁面积经双方认可确认为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实际租赁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1.2 乙方租赁此仓库用于______海关审批,验收合格的公用保税仓库。
1.3 此为独立的两层砖混结构仓库,自成一体。租赁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1.4 根据保税物品数量少,体积小的特殊性,在海关允许的情况下,乙方将酌情把此仓库的一楼,委托甲方统一经营管理。
第二条 保税物资的管理
2.1 乙方租用甲方仓库所存货物系海关监管物资,未经杭州海关许可,甲方不得擅自转移、拆封、提交或作其他处理。
2.2 甲方负责提供______小时不间断的保安人员,以确保乙方存储货物的安全和完整。如发生盗窃等导致货物短少,乙方应及时向杭州海关报告,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 免租期及租赁期限
3.1 仓库及办公用房租期为______年,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2 租赁期限届满前______个月,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四条 租金和其他费用
4.1 仓库一楼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二楼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办公用房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乙方按月支付,将租金汇入甲方指定的下列帐户,或按双方同意的其他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日或该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如逾期______天未支付,自第______天起应向甲方按______%/日,支付滞纳金。
第五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和保养
5.1 乙方在免租期内,将按海关有关公用保税仓库的要求,对仓库进行装修、改建,加装监管设施。乙方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后,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实施。
5.2 乙方在租赁期限享有仓库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仓库内专用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保证在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仓库归还甲方。甲方有权检查监督。
5.3 甲方在仓库的管理上,必须保持仓库的清洁、干燥、卫生,采取必要的养护措施,不发生霉烂生锈、虫蛀,保证货物安全储存。
5.4 甲方负责乙方租用仓库水、电的供应,提供基本设施及装卸设施,以保证乙方的正常工作,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5.5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租用办公用房的水、电以及通讯等基本设施,以确保乙方及海关人员的正常工作,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5.6 甲方应在仓库按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灭火器和其它消防设施,保证已通过定期的消防验收并向乙方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7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做好消防工作。
5.8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保险。凡因发生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处置。
第七条 广告
乙方根据杭州海关对公用保税仓库监管的要求,在仓库周围及道路口等明显方位需设立广告牌的,甲方应予配合,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工作。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本协议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提前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仓库,并将其返还甲方。
第九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0.1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0.2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仓储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进口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近年来,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不断改善,新建办公用房的陆续竣工和投入使用。最近中央又出台了整合办公用房的一系列措施,一批新老闲置的办公用房、临街店面房将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提供了物资保证,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增加收入,开辟财源的一个新亮点。但从近年来的审计情况看,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中,还存在许多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出租房产日常管理薄弱,导致出租房产产权不清晰。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历来是一个薄弱环节,尤其是出租房产的管理,其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主要有:
1.出租房产核算不规范。大部分单位出租的房产其固定资产价值没有在账上全面清晰的反映,甚至根本没有账面价值,成为一种账外资产。出租房产核算上的不规范,为日后产权纠纷埋下隐患。
2.出租房屋未办好产权证。绝大部分单位没有办好出租房屋房产证,有的只办了部分房产证,有的甚至全部未办,这为日后产权纠纷埋下隐患。
(二)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疏漏,导致租赁管理中出现真空。
房屋出租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共同来管理。但从审计情况来看,由于在管理上的疏漏,制度的执行监管不律,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管理上出现真空。如:单位出租未进行登记,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未经审批,划拨土地出租取得的土地收益也未进行征收等。
(三)房产出租收益管理欠佳,导致国家和单位收益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目的是要取得房租收益,为单位增加收入,但在出租收益管理上,存在好多薄弱环节:
1.房屋出租缺乏公平公开公正运作方式。大多数单位都是领导拍板,办公室人员具体操作。由于没有进行公开招租,缺乏必要竞争机制,房产出租也就没有一个公平合理价格。在大量房租收益流失的同时,腐败也就随之产生。
2.出租房产协议签订不够规范。一是有的单位部分房产出租,没有与承租人签订协议,房屋出租的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都是口头协定;二是部分协议已经到期,且承租人已经更换,但协议没有重新签订;三是部分协议的条款不够规范,缺乏合同法规定的必要条款。
3.租金收缴不力,欠缴租金情况时有发生。由于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承租人往往是个人,而收租人往往是公家,当承租人出现生意不好等情况时往往采取拖欠租金办法,未能及时履行协议规定的交租义务。
4.绝大部分单位没有将租金收入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管理,未能受到预算的约束。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根据审计情况反映,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租赁双方法制观念淡薄,依法租赁难以贯彻落实。从审计的情况看,大部分单位对出租房屋想法很简单,没有象房屋转让、房屋抵押那样重视,依法租赁观念还十分淡薄,以至于出现了房屋出租不登记、出租房屋无产权证和出租房屋无账面价值等奇怪现象,为日后引起经济纠纷甚至产权纠纷埋下隐患。
(二)主管部门管理不到位,不符合规定租赁难以纠正。房地产管理、规划、土管、国资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进行依法管理,而从审计的情况来看,这些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基本上没有到位,因此,一些不符合规定的租赁也难以纠正。
(三)针对性管理制度不健全,长效管理难以有章可循。虽然从整个租赁市场来看,有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大到法律,小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都对整个租赁市场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但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有其特殊性,出租一方是国有资产,承租一方是个体经济或者说是民营经济,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约束,以至于出现了招租不公开、租金入账不规范、签订协议草率等不正常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依法租赁的自觉性。目前虽然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等,但从审计情况来看,许多单位还不知道有这些法律法规。因此,要加强这些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租赁双方依法租赁的自觉性,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房屋销售价格涨幅增加
今年以来,国民经济稳步增长,城镇居民收入大幅增加,消费者的投资和收入预期较好。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继续深化,房地产二级市场加速开放,房地产开发销售商把房屋的建筑质量、高科技含量和高档次社区建设同步抓,并开展了积极的促销活动,房屋销售势头良好,房地产市场稳步升温,价格继续上涨。3季度与去年同季相比,全国房屋销售价格上涨4.0%,涨幅比2季度扩大了1.2个百分点。其中,东部地区的宁波、南昌、青岛、杭州、上海等地,房屋销售价格继续保持大幅增长,涨幅分别达到19.2%、9.5%、8.7%、8.4%和7.9%。西部地区的兰州、银川、西宁等城市受西部地区开发建设快速发展的带动,房屋销售价格也分别上涨4.6%、4.8%和3.2%。
商品房销售价格比去年同季上涨3.5%。商品房销售价格的上涨,除了需求增加的因素外,房屋质量、物业管理水平、居住环境等的逐步完善抬高了其销售价格,部分地区供需矛盾的加剧、卖方市场的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拉动了销售价格上涨。在商品房销售中,住宅价格上涨3.7%。其中,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销售价格分别上涨1.5%和4.2%;豪华住宅价格上涨2.7%。非住宅用房销售价格上涨2.5%,其中,商业用房和写字楼销售价格分别上涨2.8%和1.9%。
私有住房销售和公房交易价格分别上涨8.2%和3.3%。受需求增加,特别是二级市场逐步开放的影响,私有住房中住宅的销售价格上涨幅度较高,达到12.9%。
土地交易价格继续保持较高涨幅
3季度,土地交易价格继续保持大幅上涨,与去年同季相比上涨了6.3%。其原因,一是部分地区实施了新的土地基准地价;二是一些地区在土地交易中实行了拍卖和竞标等交易方式;三是部分地区的土地供应量不足。与去年同季相比,3季度居民住宅用地交易价格上涨6.7%,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交易价格上涨2.0%,工业用地交易价格上涨仅0.3%,其他用地价格则上涨了9.2%。35个大中城市中,土地交易价格涨幅较高的城市依次是南昌、杭州、上海和南宁,分别达到45.3%、16.9%、10.0%和8.2%。
房屋租赁价格继续上涨
「颁布单位 市物价局/房产局「颁布日期1993.05.24「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3.05.24「正文 通知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配合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加快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城镇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通知》(苏价涉字[1992]第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拟自1993年6月1日起,对我市10区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调租原则
这次调整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原则是:有利于推行房屋商品化的进程,实行成本租金与协议租金相结合,逐步缩小成本租金的范围,扩大协议租金的范围;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逐步实现国有资产的扩大再生产;根据社会各行各业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类型,采取优惠、减免、缓交租金等措施。
二、调租范围
凡单位和个人租用的城镇过管非住宅公房,包括将住宅改为百住宅使用和擅自将非住宅改为住宅使用的公房,均属这次调租范围。
三、成本租金
(一)租金基价:
按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加前期工程费用(每平方米120元)为房屋本身的综合成本造价,根据规定成本租金的5项因素测算,平均月租金基价为平方米3元9角7分(见附件一)。
(二)计租方法:
1、根据房屋的结构、核定用途、所在地段及使用中对房屋的损坏程度,按租金基价加成计算(见附件二);
2、直管非住宅公房按建筑面积计租。
四、协议租金
(一)凡属下列范围一直管非住宅公房均实行协议租金:
1、1993年6月1日以后新承租的房屋;
2、1993年6月1日以后新建、扩建、翻建、拆迁复建等新增加的公有房屋;
3、以承租的公房进行联营、入股、个人承包和老房新租的房屋;
4、将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5、已经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
(二)协议租金原则上按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租金水平。为防止租金水平畸高畸低,起步阶段协议租金不得低于同结构 、同地区、同用途房屋 的成本租金,也不得高于其六倍。协议租金的浮动幅度由市物价、房屋局适时调整。
五、优惠、减免、缓交措施
(一)行政机关、全额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承租办公用房,文教卫生事业单位、居委会、公(民)办幼儿园及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性企事业单位承租的非营业性用房,按租金基价的40%计租。其中行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承租的办公用房,新增的租金两年内予以减免。
上述用房均不实行租金附加率。
(二)居委会、公(民)办幼儿园承租的非营业性用房,其年增租额超过上年收支盈余的20%时,经市财税部门认可,报市房管局批准,可按年度定额减免,减免幅度不得超过应付租金的50%。
(三)对于年增租额占上年成本1%以上的亏损企业,经市、区财税部门认可,报房产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可按年度定额缓交,缓交额不得超过应付租金的50%。
六、租金的管理与使用
租金基价中:(1)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应用于直管公房的管理、维修和更新。(2)税金由市房管局统一汇缴至市税务局。(3)固定资金占用应专项用于直管非住宅公房的扩大再生产。其中:区管非住宅公房50%留区房产经营公司,50%汇交至市房管局。汇交至房管局的固定奖金占用费,由市房管局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翻、改建扩大非住宅房屋,逐步实现国有资产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附加租金中的环境率部分,由市房管局统一汇交市财政,专项用于直管危旧住宅公房的改造和直管住宅公房的维修补贴等。此项经费的使用,每年由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交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如实上缴汇缴的租金,不得擅自截留。对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自行安排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市房管局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上述汇缴租金的收支结算情况,由市房管局按年度抄送市财政,物价局备案。
七、加强直管非住宅公房的租赁管理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本着“经济要搞活,管理要加强”的精神,遵循价值规律,运用经济法规,加强行政管理,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地发展。凡需要将承担的公房改变原核定的用途或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必须报经房产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的关手续。对擅自转让、转借和改变原核定用途等行为,一经发现,物价部门将没收其非法所得,房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改回房屋。
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法住宅公房的维修养护,做好优质服务。
八、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市物价局、房管局按照价格分管权限适时对直管非住宅公房的成本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九、市属五县应根据市调租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于1993年7月1日前实施,并报市物价局、房管局备案。
附件一:南京市直管非住宅公房月租金基价表
━━━━━━━━━━━━━━━━━━━━━━━━━━━
┃ 类 别 │ 基 价 │ 优 惠 基 价 ┃
───────┼───────┼─────────────
┃ 租 金 │ 营 业 生 产│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 用 房 │ 文教、卫生用房百分之 ┃
┃ │ 100% │ 40% ┃
┃ 结 构 │ │ ┃
───────┼───────┼─────────────
┃ 钢筋混凝土 │ 4.98 │ 1.99 ┃
───────┼───────┼─────────────
┃ 混 合 一 等 │ 4.53 │ 1.81 ┃
───────┼───────┼─────────────
┃ 混 合 二 等 │ 4.09 │ 1.64 ┃
───────┼───────┼─────────────
┃ 砖 木 一 等 │ 4.89 │ 1.96 ┃
───────┼───────┼─────────────
┃ 砖 木 二 等 │ 3.85 │ 1.54 ┃
───────┼───────┼─────────────
┃ 砖 木 三 等 │ 3.58 │ 1.43 ┃
───────┼───────┼─────────────
┃ 简 易 │ 2.67 │ 1.07 ┃
━━━━━━━━━━━━━━━━━━━━━━━━━━━
附件二:南京市直管非住宅公房月租金附加率标准
一、环境率
1、营业用房:一级地区加120%;二级地区加80%;三级地区加60%;四级地区加40%。地区划分仍按原规定执行。
2、生产用房:一级地区加70%;二级地区加50%;三级地区加30%;四级地区加10%。
二、损坏率
1、有侵蚀性(包括蒸烘)加10?30%。
2、震动性过大加10?20%。
三、生产用房一处房屋附加率超过100%按100%计算。
建立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统一调配、规范管理、专业化服务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新体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有偿使用的新思路,制定并实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制度。按照勤俭节约、统筹兼顾、满足需求的原则,优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配置,充分发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使用功能和价值,提高使用效益,确保机关有效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级及其直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驻外机构、派、人民团体、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市属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管理。
三、管理主体及其职责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权属统一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切合杭州实际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集中统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权属管理。
(三)统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建设标准,严格基建程序管理。
(四)统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分配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调配制度。
(五)按照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制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维修管理制度。
(六)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房地产的核查和清理工作,严格记录产权统计台账,做到账实相符。
(七)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权属管理
(一)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统一申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户名统一为“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处置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各自使用的房地产;不得擅自改变房地产的用途;不得擅自将房地产自行开发、转让、抵押、担保、出租和出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使用。
(三)建立健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产籍管理,准确登记统计台账,定期复核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五、建设管理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建设管理要按照中发〔1997〕13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要求,从严控制。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统一规划和建设,由各部门、各单位提出使用需求,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市直机关基本建设整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经市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报预算,集中支付建设资金。新建、扩建、翻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要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并认真执行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要求,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各部门、各使用单位应积极协助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概算编报、施工监督等工作。
(三)因新增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扩建、翻建的,应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六、调配制度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调配制度,市机关事务局应根据中发〔1997〕13号文件标准及各使用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核定各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并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范围内统一调整分配。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化的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并视房源情况实行多退少补,对机构撤销单位的房地产要限期收回。
(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有偿使用。办公用房定额标准以内的租金免交,超标准部分办公用房租金由使用单位自负(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三)市直机关各单位享有房地产的使用权,履行使用申报手续,确保房地产的安全和完整,并与市机关事务局签订《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使用协议》。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房地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使用档案,在核定的房地产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四)市机关事务局要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针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地产,不断优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资源,为加强和改善市直机关办公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七、维修管理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维修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维修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二)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制定房地产的维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修缮、设备设施改造的标准、时限和要求,根据国家制定的房屋修缮定额标准,制定日常修缮养护经费标准以及维修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办法;负责根据各使用单位的申请以及房地产的现状,编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大、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并经市财政局审核落实维修经费后,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对于一些使用功能特殊的用房,修缮工作可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八、物业管理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物业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加快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进程。
(二)市机关事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使用单位与物业管理单位分离,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物业自行、合作和委托管理的新体制,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制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三)物业管理费用由市财政根据额定的使用面积和费用标准核拨。各使用单位在核定的物业管理费范围内,合理安排,节俭使用。
(四)各使用单位要加快物业管理体制改革,降低物业管理成本和费用,积极引进竞争机制,逐步开放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物业管理市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
九、核查和清理
(一)市机关事务局应在普查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核查,重点核查办公用房及土地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办公用房的质量情况,不断健全、完善办公用房管理档案。定期对办公用房及土地状况进行评估,为制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调整方案和维修改造计划提供依据。
(二)对非市直属单位占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结合机构改革的要求,视情分类处理。非市直属事业单位占用的,按其工作职责和经费来源与市机关事务局签订有偿使用或租赁协议,租金标准按不同地段、结构、成新以及单位性质确定。企业单位占用的,原则上予以清退;清退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续用,但要按照市场价缴纳租金。目前,各部门、各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要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预算管理。出租房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三)异地派出机构或境外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使用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机关事务局自行管理或委托部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四)市机关事务局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配套实施细则,逐步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房地产的管理,切实提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十、附则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市国资委、市监察局的监督和市审计局的审计。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人员的相关责任。
根据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字第151号《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和市政府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四日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现提出关于我市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调整的方案如下:
一、目前我市公管房屋中非住宅用房租金,是按原厦门市人民委员会1961年厦委房字第025号的暂行计算标准执行的,平均每平方米月租仅0.36元。现行租金标准显得偏低,因此,进行适当调整是必要的。
1、在现阶段,房屋是一种商品,房租是房屋价值的货币体现,也是房屋分期出售的价格。租金应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利息等五个因素,房租的确定应以房屋的价值为基础。
2、我市现有的房屋百分之七、八十建于本世纪二、三十年代,自然淘汰率逐年增加,失修、失养十分严重,按现行的租金标准,无法对现有房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造、更新,并将遭致严重后果。
3、近年来,房屋维修所需材料费和工资与六十年代相比,均提高了二至三倍,可是现行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从一九六一年确定至今,一直没有调整,房租收支差额进一步扩大。
4、经调查,我市现行非住宅用房的租金标准,比全国其他大中城市都低,东北六省最高每平方米月租2.00元,上海为1.46元,广州按建筑面积计算,一等房包括调剂因素每平方米高达3.00元,其他一些大中城市也都调整为1.00元以上。
二、由于以上情况,我市拟对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1、调整的依据:各类非住宅用房按照成本租金的构成因素,按质论价,确定租金基数,作为基本租金,然后结合使用条件的好坏,有无设备等适当增减。
2、调整的范围:工业、商业、服务行业、仓库、生产、营业用房和文娱场所以及其他将房屋作为主要生产手段之一而获取利润的单位用房。国家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民团体、文教、卫生福利事业用房的租金,可不包含利息和税金,但应包含折旧、维修、管理三项费用。这次进行调整租金的非住宅用房,总建筑面积为417,615平方米,折合使用面积353,102平方米,占全市公管房屋面积百分之廿四,共2211户。
3、调整的幅度:各类非住宅用房,经调租后每平方米月租基数是:一类房0.98元;二类房0.87元;三类房0.76元;四类房0.64元;五类房0.53元。平均每平方米租金由现在的0.36元提到0.75元。
4、调租日期: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按新的租金标准计租。
三、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工作的具体做法:市房管局成立调租办公室,各房管所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要逐幢逐单位进行丈量,测定等级,按新标准计算租金,重新订立租赁合约,并向用房单位做好调租宣传工作,取得各单位的密切配合和支持。在各房管所做好调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局先搞一个试点,然后全面铺开。
厦 门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一 九 八 二 年 八 月 廿 三 日
附:厦门市非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标准。
一、计算公式:
月租=房屋租金基数×房屋使用面积×(1±增减率)+地租单价×房屋建筑面积(如另有园地庭院或自行增搭建的再+园地、庭院或自行增搭建用地面积×地租单价)。
二、各等房屋租金单价表
元
单位:─────────
使用面积(平方米)
───┬──┬───────────────────┬─────
│项 目│等级│
内
容
与
特
征
│ 租金单价 │
├─┬─┼──┼───────────────────┼─────┤
│ │ │ 1 │钢筋混凝土全框架
│ 0.35 │
│ │ ├──┼───────────────────┼─────┤
│ │结│ 2 │砖混结构(部份钢筋混凝土)
│0.29-0.31│
│ │ ├──┼───────────────────┼─────┤
│房│ │ 3 │砖木(石料)结构
│0.25-0.27│
│ │ ├──┼───────────────────┼─────┤
│ │构│ 4 │砖木、瓦屋面
│ 0.23 │
│ │ ├──┼───────────────────┼─────┤
│ │ │ 5 │简易结构(平屋、砖坯房等)
│ 0.19 │
│ ├─┼──┼───────────────────┼─────┤
│ │ │ 1 │钢筋混凝土柱
│ 0.20 │
│ │内├──┼───────────────────┼─────┤
│屋│ │ 2 │柱、清水砖墙混合
│ 0.18 │
│ │ ├──┼───────────────────┼─────┤
│ │墙│ 3 │砖墙
│ 0.16 │
│ │ ├──┼───────────────────┼─────┤
│ │ │ 4 │石墙
│ 0.13 │
│ │面├──┼───────────────────┼─────┤
│ │ │ 5 │土坯、木板墙等
│ 0.11 │
│ ├─┼──┼───────────────────┼─────┤
│租│ │ 1 │白石子、马赛克粉刷、拼木地板,图案天棚│ 0.21 │
│ │地├──┼───────────────────┼─────┤
│ │ │ 2 │釉标砖墙石、洗砂壳、水磨石花砖地面
│ 0.18 │
│ │面├──┼───────────────────┼─────┤
│ │ │ 3 │水泥、白灰粉刷、水泥方砖地面
│ 0.16 │
│ │装├──┼───────────────────┼─────┤
│ │ │ 4 │清水石墙、条砖、碎砖地面
│ 0.14 │
│ │修├──┼───────────────────┼─────┤
│金│ │ 5 │灰泥粉刷、素土地面
│ 0.11 │
│ ├─┼──┼───────────────────┼─────┤
│ │ │ 1 │柚木、钢门窗
│ 0.13 │
│ │ ├──┼───────────────────┼─────┤
│ │门│ 2 │双层门窗
│ 0.12 │
│ │ ├──┼───────────────────┼─────┤
│ │ │ 3 │单层标准门窗
│ 0.10 │
│ │ ├──┼───────────────────┼─────┤
│基│窗│ 4 │简易门窗
│ 0.08 │
│ │ ├──┼───────────────────┼─────┤
│ │ │ 5 │石框、拼板门窗扇
│ 0.07 │
│ ├─┼──┼───────────────────┼─────┤
│ │ │ 1 │浴室(有浴盆)厕所、自来水、电灯
│ 0.09 │
│ │ ├──┼───────────────────┼─────┤
│ │设│ 2 │水电厕所完整
│ 0.08 │
│ │ ├──┼───────────────────┼─────┤
│数│ │ 3 │水电厕三者具备二项
│ 0.07 │
│ │ ├──┼───────────────────┼─────┤
│ │备│ 4 │电灯
│ 0.06 │
│ │ ├──┼───────────────────┼─────┤
│ │ │ 5 │自来水
│ 0.05 │
─┸─┸──┸───────────────────┸─────
三、使用条件增减率:
──┬──┬───────────────────┬──────
│项目│等级│
条 件 因 素
│增 减 %│
├──┼──┼───────────────────┼──────┤
│ 通 │ 1 │30%以上面积阴暗面
│ -3至-5 │
│
├──┼───────────────────┼──────┤
│ 风 │ 2 │地面潮湿、空气不畅通
│ -5至-10 │
│
├──┼───────────────────┼──────┤
│ 采 │ 3 │主要面朝西
│
-5
│
│
├──┼───────────────────┼──────┤
│ 光 │ 4 │地下室或室内平均高度2公尺以下
│ -10
│
├──┼──┼───────────────────┼──────┤
│
│ 1 │多层房屋从第六层起(如无电梯)每层
│
-5
│
│
├──┼───────────────────┼──────┤
│ 工 │ 2 │楼层高度超过3.0公尺,每超高50公分
│
+5
│
│ 厂 ├──┼───────────────────┼──────┤
│ 、 │ 3 │平均每平方米活载≥200公斤
│ +20
│
│ 仓 ├──┼───────────────────┼──────┤
│ 库 │ 4 │安装5千瓦以上马达、柴油机、刨床等
│ +50
│
│ 及 ├──┼───────────────────┼──────┤
│ 特 │ 5 │酸、碱性物品生产车间和仓库
│ +60
│
│ 殊 ├──┼───────────────────┼──────┤
│ 建 │ 6 │热处理车间和用易燃易爆为原料的单位
│ +60
│
│ 筑 ├──┼───────────────────┼──────┤
│ 用 │ 7 │多层或高大建筑,防火耐震有专用设备的 │ +60
│
│ 房 │
│(指用耐火材料,有自动消火栓)
│
│
│
├──┼───────────────────┼──────┤
│
│ 8 │有避潮,容量大,载重每平方米在一公吨半│ +60
│
│
│
│以上(指地面、墙壁之一部设有避潮层) │
│
├──┼──┼───────────────────┼──────┤
│ 商 │ 1 │电影院、戏院、娱乐场
│ +10
│
│
├──┼───────────────────┼──────┤
│ 业 │ 2 │食杂、日杂、漂染、水产、一般仓库
│ +15
│
│
├──┼───────────────────┼──────┤
│ 用 │ 3 │饮食、旅馆、百货
│ +20至+50 │
│
├──┼───────────────────┼──────┤
│ 房 │ 4 │与外商合营设点,开设服务中心
│ +100
│
──┸──┸───────────────────┸──────
四、地租单价表:
──┬────────┬────┬────────
│级别│每平方米地租单价│ 级 别 │每平方米地租单价│
├──┼────────┼────┼────────┤
│ 1 │
二角
│ 5
│
一角二分
│
├──┼────────┼────┼────────┤
│ 2 │
一角八分
│ 6
│
一角
│
├──┼────────┼────┼────────┤
│ 3 │
一角六分
│ 7
│
八分
│
├──┼────────┼────┼────────┤
│ 4 │
一角四分
│ 8至16 │
五分
│
──┸────────┸────┸────────
五、计算方法说明
㈠房屋租金基数:
⑴各类非住宅用房按照租金单价表中的“结构”、“内墙”、“地面”、“门窗”、“设备”等五项条件,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等级后,把各级单价加起来即为每平方米的房屋租金基数。
⑵构成租金基数,是根据各类房屋的平均建筑造价,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和利息五个因素提取的。
㈡房屋结构分类:
⑴钢筋混凝土全框架。是指房屋的承重(包括柱、梁、楼面)都是钢筋混凝土的。大板房和预制混凝土楼板也按此类计。
⑵砖混结构。是指部份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按装修设备不同,分为一等和二等两种。
⑶砖木(石)结构。是指砖(石料)墙承重,木楼面两层以上的楼房。按材料和内外部装修处理不同,分为一等和二等两种。
⑷砖木瓦屋面结构。是指砖墙承重的瓦面平房。一般较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都按此类计。
⑸简易结构。如简易楼、平房、木板房、砖坯房等一律按此类计。
⑹凡一幢或一层房屋中,有多种不同结构的,则分别不同结构计租。
㈢使用面积:
⑴楼上租户上落必须经过下一层的内走道(可按90公分宽度计算)按50%面积计租由底层租户负担,上一层的租户不再分担。
⑵对空天井面积不计房租,但底层应计算地租。
⑶租户在租用的房屋范围内搭棚围盖,均应计算地租。
㈣增减率:
⑴一层多用的租用单位,按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加成,如饭店、酒家、冰室其营业部份加减20%;厨房、锅炉房部份有动力设备且有高温,其损坏房屋比营业用房大,应按30-50%加成。
⑵租金加成计算,只是在房屋计实租金中加成,不应包括土地租金在内。
㈤地租:
地租等级是按地价级别划分的。凡租用空地作为生产或营业用地可加成100至200%。房屋周围的庭院空地要计算地租。
六、几项规定
⑴本标准适用于工、商、企业,服务行业的办公用房和用于生产经营业务的非住宅用房,以及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用房,包括食堂、卫生所等一律按本标准执行。
⑵国家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党、政、群、团等单位用房的租金,只包括折旧、维修、管理三费,其每平方米租金基数是:一类房0.71元;二类房0.67元;三类房0.55元;四类房0.48元;五类房0.38元。
⑶对幼儿园、待业青年组织的小集体以及安排盲聋哑残人员的社会福利企业用房租金,从扶持的观点出发,可以不加成,只按租金基数计收租金。如果是前店后居的铺面,其后居部份仍按住宅计租。
⑷工商企业单位租用铺面房屋作职工宿舍的一律按新标准计租。
⑸单位租用的非住宅房改作住宅的仍按原租收取,暂不调整。
⑹工商企业单位租用的房管部门代管(包括私房托管)的非住宅用房,也按此标准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社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核心,以提高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为重点,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以公益性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不断提高社会组织整体质量,促进社会组织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使社会组织真正承担起政府转移的职能,成为构建和谐*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需求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社会需要、群众需求,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贴近群众、类型齐全、各具特色、公信力高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二)政府推动的原则
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建立政策扶持和政府购买服务运作机制,通过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降低登记门槛等方式,推动社会组织发展。
(三)市场运作的原则
通过政府引导、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运作机制的建立,将原来由政府部门承担的一批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公益性社会组织来承担,推动新型政社合作关系的建立。
(四)监督管理的原则
政府部门要对政府扶持和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经费合理使用。凡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查出将立即停拨资金直至追回已经拨付资金,并追究责任。
三、发展目标
通过政府政策扶持,社会组织自身努力,力争到*年,有80%的社会组织具备协助政府承担事务性、服务性职能的能力;有40%以上的社会组织具备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的技术能力和资质要求;社会组织年增长率达到10%;全区社会组织达到600个左右,备案社区群众活动团队达到2500个以上。
四、扶持政策
(一)凡登记成立以公益性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和涉农社会组织,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其注册资金最低为3万元;属社会团体性质的,其注册资金最低为1万元。
(二)凡登记成立以公益性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和涉农社会组织,经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定,根据其规模大小,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的开办费补贴,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
(三)对已实行分离改革、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团体,按照*委办[*]17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登记管理机关认定,三年内由区财政给予每年3—5万元的经费补贴。
(四)对暂无条件设立财务机构,无专职财会人员的社会团体,按照*委办(*)17号文件有关规定,委托本区具备记账资格机构代记帐的,凭委托记账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复印件,经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由区财政给予每年不超过0.5万元的代记帐经费补贴。
(五)对已实行分离改革在*地区租赁办公用房的社会团体,凭租赁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复印件,经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定,三年内由区财政给予每年不超过2万元的房租补贴。对确有困难、原借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社会团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区国资委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
(六)凡被国家民政部、上海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区民政局评为先进单位或获得荣誉称号的社会组织,凭获奖证书,经登记管理机关认定,按照本区现有同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七)对社会组织代表本区参加国际、国家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评奖项目获奖的文化艺术作品,凭获奖证书,经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定,按照本区现有同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八)对社会组织代表本区参加国际、国家级赛事或市、区级运动会,并获得奖牌的,凭奖牌或证书,经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定,按照本区现有同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九)对社会组织引进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大型商贸服务、大型会展旅游、文化传媒等企业以及跨国公司总部,对拉动本区经济发展确有贡献的,经有关部门和区经委认定,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十)凡在*区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免收其成立、变更登记公告费;对因归并、重组申请注销的社会组织,免收其注销登记公告费。相关费用由区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五、购买服务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事务应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项目适用于确定评估的量化指标、具备一定的市场化运作条件;项目资金已由区财政安排。
(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政府购买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及相应的资质要求;具有健全的会计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三)政府部门将购买服务事项及具体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等政府公共信息平台,以公开招标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服务供应方。服务供应方确定后,由政府部门或经政府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正式合同。
(四)政府部门提出年度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并编制相应的预算,经区财政部门审定后,列为该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未列入政府部门预算,社会团体根据社会需要、自主开展的公益项目,经相关主管部门就其项目的公益性和经费的合理性认定后,与当年部门预算同步上报区民政局汇总,经初审、专家评审及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五)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并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设置评估标准,评估标准主要包括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计量标准、服务成果评价标准等。
(六)项目评估应采用内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内部评估由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依据合同要求,按照评估标准对购买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外部评估由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引入中介机构或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对购买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在服务事项评估结束后,根据评估结果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对资金量大、履约周期长的项目,可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支付资金。
六、相关要求
(一)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培育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领导,制定培育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
(二)政府部门要按照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部门的职能设定,合理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和项目,确保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三)政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制定本部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和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管理,建立跟踪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以确保服务质量。
七、附则
(一)在执行中凡与本区已有规定不相符的,一律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