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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理财计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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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理财计划

第1篇:集合资产理财计划范文

伴随众多券商完成重组并东山再起,有理由预判券商集合理财将成为与基金理财、银行理财、信托产品鼎足而立的个人集合理财方式之一,寻求增值良机的投资者有必要首先了解当前我国券商集合理财的一些特征,这些特征主要是由2006年7月25日颁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加以界定的。

券商集合理财4大特征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俗称券商集合理财,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管理和处分委托人的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

理财资产第三方托管

受委托券商必须将委托资产交给商业银行等机构进行第三方托管,使委托资产在法律上、管理上与券商的自有资产相互分离,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资产安全。同时,券商发起设立集合理财计划,须分户管理,独立核算,使用专门的席位,透明地接受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各方的监管。

受委托券商或托管人因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理财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不是券商集合理财自身承担的债务,不能对集合理财强制执行。

风险防范确保安全

《细则》要求券商指定专门部门(通常是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集合理财业务,并建立严格的业务防火墙制度,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应当分离;应当为每个集合理财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同时明确券商必须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投资主办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细则》还要求,券商集合理财计划说明书和合同应当向客户明确揭示风险。受委托券商不能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集合计划的收益或者损失赔偿作出承诺。

投资推广严格限制

《细则》明确规定,券商集合理财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只能投资于境内发行的股票、债券、公募基金等,其又分为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两种方式。限定性集合理财,要求主要用于投资各种债券、债券型基金,以及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产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须尽可能分散投资风险。非限定性集合理财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两者的风险偏好和收益水平差异明显。经监管层批准后,券商还可设立集合理财计划在境内募集可自由兑换的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规定的金融产品。这为券商开展境外投资预留了空间。

《细则》规定,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时也明确券商可自行推广集合理财计划,也可委托其他券商、银行推广。

起点金额要求较低

券商集合理财属私募基金的范畴,但它的起点比一般意义上的私募基金要低很多。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最低资金起点不得少于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最低资金起点不得少于10万元。而国外的私募基金起点一般都在百万元以上。

券商集合理财Vs.基金理财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最为接近,二者在投资范围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目前已有5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主要配置于绩优基金。但两类产品也有着明显差异。

募集性质差异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定位为私募性质,不得公开营销和推介,而基金可以通过媒体公开发行和募集,是标准的公募化发行,因此基金的发行规模通常都要比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大。

流动性差异

现有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流动性比基金稍差,但正在不断向基金靠拢。开放式基金可以赎回,封闭式基金、ETF等可在证交所上市流通,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则必须在券商规定的有限时间内进行产品的申购和退出,如招商证券规定每3个月开放5个工作日,开放日投资者可以自由进出;长江证券和东方证券规定只能在认购期购买,并分别给出了每3个月开放5个工作日和1年后开放5个工作日的流动性安排。

预期收益率差异

理论上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均高于基金,但这在我国券商集合理财刚刚起步的背景下尚未得到体现。限定性集合理财产品的风险也低于多数基金产品。由于法律对券商集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和规范更为严格,其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与基金产品的差距也进一步缩小。

券商集合理财Vs.银行理财

券商集合理财与银行理财的受委托机构分属不同行业,分业经营的现行市场结构决定了两种产品具有较大差异。

投资领域有别

按照规定,券商集合理财主要集中在资本市场投资,而银行人民币理财则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通过结构性存款以及购买相关低风险的金融产品,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原则上,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是严禁银行理财产品进入的。

收益承诺不同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承诺或变相承诺保底收益,而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在某些收益条款上有所承诺。如银行人民币理财计划可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前者向客户承诺全部固定收益,或承诺最低收益、其他投资收益风险共担;后者也包括保本浮动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两种。对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而言,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可能更加适合,但收益水平也相应较低,一般年收益均在税后2%多一点。

流动性差距明显

券商集合理财的流动性相对银行理财要好很多。银行理财的重要不足在于几乎没有任何流动性安排,对于资金用途不确定的投资者不太适合。

券商集合理财vs.信托产品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也是目前我国理财市场的一类重要产品,其发行主体为信托投资公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在法律框架、制度原理、操作流程及监管模式上都与之颇多相似,但依然有以下重要不同。

投资能力有别

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券商,在证券投资的人才质量、信息来源、研发力量、市场嗅觉、风险控制、市场判断、交易操作等诸多方面,均优于号称“金融超市”的信托公司。

进入门槛不同

近期信托产品市场供不应求,购买信托产品的最低起点也大多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要比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5万元和10万元高出不少。

收益水平相仿

第2篇:集合资产理财计划范文

继招商证券9月中旬推出了首只规模50亿份、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的股票型集合理财产品“股票星”后,发行目标规模为30亿的安信2号理财产品也已获批。

今年以来,券商理财产品逐渐受到百万投资规模的中高端投资者的青睐,其中一些产品可灵活配置各种资产,先天拥有基金不能媲美的多种资源优势,甚至对刚在全国展开的基金“一对多”业务形成一定杀伤力。

券商集合理财业务暴增

据业内人士介绍,券商各类理财产品在和公募基金的市场争夺战中,正在逐渐形成气候。去年,大盘一路暴跌,众多公募基金却不能清仓,只能陪股市一路走跌。而一些券商发起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向公众定额募集,并由证券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负责对集合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同时实行第三方托管,仓位可灵活自由配置,投资定位非常清晰,或专门打新,或在小盘股搏杀迅速套利,且和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因此在一些中高端客户中名声渐起。“其实,这就是券商发行操盘的基金。但是比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更灵活,更能反映市场变化。”该人士介绍说,“但是因为市场对其宣传较少,一般投资者并不是特别关注。”

今年以来,券商集合理财业务在规模上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据WIND资讯统计,截至9月18日,目前29家券商正在运作69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总规模约907亿份。而2006年,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规模只有420.42亿元,2007年为787.97亿元,2008年为440.4亿元。2009年,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发行更是大大提速,据财汇数据统计,今年前8个月成立的集合理财达32只,这些新产品首发规模达到510亿元左右,已经超过去年159.5亿元的募集规模。今年上半年,单只产品的发行规模少则20亿元,多则高达68亿元,甚至一度超过了今年同期发行的开放式基金产品规模。如果考虑正在发行的集合理财产品和未来即将发行的产品,有券商研究员预计,今年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将较去年翻两倍多。

蚕食公募基金高端客户

据了解,券商理财计划与其他信托产品有类似之处,成立之初有明确的产品定位和投资类型。一些券商的理财产品则属于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这具有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不可比拟的先天优势。

在投资的品种、数量上有较大的灵活性,可配比各种投资类型,投资比例可宽松到0~95%。灵活的投资比例,可让券商理财产品掌舵人根据市场形势进可满仓,退可轻仓;且追求绝对回报,没有基金的排名压力;可投资品种更多,能投资基金不能投资的品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也可是其投资的对象。另外,券商作为管理人要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并先承担计划损失,增加客户资金安全系数。

随着券商对市场渗透力的增强,券商的理财产品开始逐渐蚕食资本市场的“航空母舰”基金占据的中高端客户市场。

“集合理财产品目前占公司的净利润相当小,现在仅仅是刚起步。但公司在战略上,对这个业务相当重视。”安信证券相关人士介绍说,“我们刚拿到集合理财资格不久,刚刚发行了一号产品,现在就在筹划发二号产品了。未来这个市场是争抢的新阵地。”

第3篇:集合资产理财计划范文

关键词:集合理财产品 信托 金融

当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在积极推出各类集合理财产品。2004年,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推出人民币理财计划;2005年,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世;200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入快车道,集合理财竞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体现一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合约,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是金融活动有序展开的基础。对同一类产品应该统一立法,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目的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范风险。把当前众多金融机构开展集合理财产品统一到信托轨道上来,可以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双重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信托的扩展运用

上世纪初,我国模仿英美法系国家导入信托业,信托投资公司即脱胎于银行业,其功能定位的争论从未停息。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继续被引入金融投资领域,之后信托投资公司虽然历经五次整顿,甚至《信托法》颁布实施多年,我国信托业的定位问题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理论兼实践问题。

事实上,信托与公司、委托-等一样,属于一种制度性“公共物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理财市场的竞争加剧,出现了对信托制度进行拓展运用的客观要求和趋势,从而信托制度的内在价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有所张扬。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确立是信托制度拓展运用的典型。此后,企业年金等引进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都有运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银行集合委托贷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财计划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内,不过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制结果。

信托制度拓展运用可以看作金融混业的一种因素或征兆。同时,表明信托业已经朝着打破“制度垄断”和“行业垄断”的方向迈进,信托公司面临的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同机构之间、不同金融行业的竞争,还面临如何运用信托制度的竞争。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0月21日《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及监管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2005年3月,经证监会批准的光大证券“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广发证券“广发理财2号集合理财计划”相继成立。

《通知》内容在多方面出现了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内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为防范道德风险和变相融资,设置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则。该产品实际上是基金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实质上则是信托关系,而名义上却是委托关系。从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来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信托特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不管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设立,还是以集合资产管理组合的名义设立,标的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从而超越民法对于委托理财的规定,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因此,如果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按信托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有利于发展。

从监管层面来看,如果将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信托业务,而否认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现的信托样态,容易人为制造制度性风险。在我国当前金融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体身份判定营业特征,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也应该划定为信托范畴,防止剥夺他们存在的合法基础,尤其是信托机制本身就具有极强的脱法功效,管制之间的空白和冲突反而为其所用,这就可能酿造普遍的脱法行为,令大量交易行为处于非法与合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应当允许信托的多元化,否则这种“地下”信托容易引发新的交易安全问题。

立足信托关系的集合理财产品

我国金融机构选择信托模式竞争理财市场的最重要也是最简单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 “好用”主要是说信托产品具有灵活性和规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弹性空间,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与实业领域的间隙方面具有特别深刻的穿透力,同时又具有良好的集资效应,可以迅速覆盖社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金字招牌,吸引众多停留在存款认知水准的百姓大众的注意力。

在各类金融产品推出之际,监管机构应预先以法规形式明确禁止不当行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债券回购、假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假信托业务等。否则,一旦问题暴露了时寻求解决办法,往往代价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机制集合投资或集合理财类的产品,因其规模大且善于规避管制,如果不强制安排交易结构和规范标准的法律结构,否认其信托性质和潜在的巨大风险,等待证券业、银行业的将是信托投资公司已经走过的重重困难。

作为表外业务的理财产品本来应当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但前提是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已尽法定和约定的善良管理和诚信义务。如果金融机构未尽义务,则应承担信托责任或者最低也是违约责任、过错赔偿责任,由表外强制转化为表内。金融企业的表外业务并不一定是无风险的业务,事实证明,大量的表外业务可能是风险过大或者在一定触发因素、诱导因素出现时容易转化为现实风险。我国普通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同时,他们并不能有效区分表外和表内金融产品的风险度,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往往是依据金融从业人员的解释和广告,甚至仅仅凭借金融机构的看板和条幅来购买。而事实上,很多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从一开始就已经走样,例如规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亦未脱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规定“客户在封闭期内可优先获得3%的净值增长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资金补足”,在措辞上使用“优先获得”,也就是对投资者在封闭期内的收益作出保证,实为隐性保底条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财产品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财产品按照信托法所规定和塑造的信托关系进行规范,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张力可以满足集合投资所必需的投资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关系的制度,则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对投资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有效的破产隔离财产保护方式。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权利架构中,受托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但是受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并不是无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方法,或者对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提出明确的风险保障标准,对受托人的管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标准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资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义务架构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比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严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将其个人财产与信托财产分离,使信托财产形成一个独立的财产实体,免受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保持其相应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备的。

信托制度对投资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规范为信托当事人进行交易提供了订立信托契约的标准,并为建立信托关系提供了“一套强制性的标准化约款,可以大大降低缔约的交易成本。”通过提供受托人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等信托法的默示规则,为交易主体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许多任意性条款为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提供了极大便利。而投基资金领域信托契约的标准合同形式,大大减少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核心,整体安排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诸多法律关系,以便实现设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当事人通过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结构妥善处理,相互间权利义务变得相当方便,并且对当事人与信托财产、各当事人自己的债权人与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与交易第三人之间复杂的责任体系作出了整体妥当安排。尤其是信托通过受益权的分割、分层等与证券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巧妙运用,促进了金融资产的交易效率。

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权人身份运用的信托财产,因而在交易时往往需要提交授权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确认手续,这样做往往持续时间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对受托财产中长期投资盈利的战略考虑,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时,是以所有权人名义进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财产的中长期战略目标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故交易效率显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运用权和财产托管权能分化,产生了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此外,账户管理的职能也可以由专门银行负责,出现了年金分权制衡模式。这种法定化和定型化结构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也是法律强制拟制的产物。将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集合投资或理财计划规范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调整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权益,并促使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信托业务。

随着我国普通民众财富的累积,人们日益要求金融机构丰富和发挥代客理财的金融功能。信托与证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结合,融入现代金融市场,成为规范和引领投资、融资和理财行为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因此,运用信托完善我国集合投资制度是一种优质的选择。目前,券商理财、银行人民币理财尚游离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关系协调性尚嫌不足,各监管部门应摒弃过去作为行业代言人的角色,将监管目标始终定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之上,从界定集合理财的信托关系入手,抛弃分业监管门户之见和利益之争,统一对集合投资行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盛学军.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J].现代法学,2003(11)

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信托观念的扩张与中国《信托法》的机遇和挑战[M].中信出版社,2004

4.夏斌.发展我国统一信托市场的两大问题[N].金融时报,200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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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集合资产理财计划范文

随着国民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公司实施市场细分的策略,其资产管理业务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随着国民财富的增加和资本市场的完善,国内商业银行、基金管理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私募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迅速发展,为广大机构和居民个人提供了丰富的理财产品,呈现了风格各异的投资服务特色。其中,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经历了一个起死回生的艰辛历程。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目前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虽然较小,但日趋规范,呈现出特有的产品特点,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

一、经过综合治理,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得到规范发展

在成熟资本市场,资产管理是证券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根据2007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摩根斯坦利、美林、高盛资产管理收入分别占其业务总收入的43.24%、38.3%和15.67%。由于证券公司整体治理结构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设计问题,国内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历史。1996年的大牛市、1999年的“5.19”行情催生了证券公司早期的资产管理业务――委托理财。在缺乏法规监管的情况下,为追求暴利,证券公司理财业务中签署保本协议、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国债、进行房地产投资、关联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现象层出不穷。2004年前后,随着资本市场的低迷,证券公司长期积累的问题充分暴露,风险集中爆发,全行业的生存与发展遭遇严重挑战。2004年9月,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被中国证监会暂时叫停。

从2004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治理。在处置风险证券公司、实行客户保证金三方存管制度、改革国债回购制度等多项措施的同时,对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清理整顿。目前,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重要业务之一。中国证监会已经陆续颁发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品种、管理制度、审批流程、投资范围、信息披露、托管机制、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规范。证监会期初先允许创新类公司进行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在逐步规范后,对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常规的业务资格和产品审批管理。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多个客户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单一客户办理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客户办理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等三个种类。根据投资范围,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又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过重新规范后,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逐步发展起来。据悉,国内已有50多家证券公司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超过20家公司实际开展了业务。

以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例,2005年2月23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了第一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光大证券的“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申请,随后获批的广发证券“广发理财2号”率先于2005年3月28日募集成立,成为国内第一只成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后,集合计划数量及规模稳步增长,募集规模在2007年最高,发行产品数量在2008年最高。具体如表1:

在全部发行的99只集合产品中,目前已经到期的有10只,另有8只2009年发行的尚未成立,因此,截止09年底,市场上共有81只集合计划。

按主要投资范围,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包括股票型(8只)、FOF(16只)、混合型(29只)、债券型(23只)、货币型(3只)、QDII(1只)、保本型(1只)七种。

从资产规模上看,混合型产品的规模为369.63亿元,占比最大,为37.22%;债券型246.96亿元,占比24.87%;FOF类产品193.51亿元,占比19.49%;货币型103.41亿元,占比10.41%股票型63.59亿元,占比6.4%;保本型13.66亿元,占比1.38%;QDII型2.29亿元,占比0.23%。

从集合资产规模上和产品数量上来看,中金、华泰、中信、光大、国信、招商、国泰君安、东方、广发、海通等证券公司居于行业前列。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比较优势

截止到2009年末,国内已经有60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了549只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基金规模25968亿元。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起步晚、发展慢、管理规模小。两类产品相比,具有相同的资产托管体系,在产品申报和审批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相似。但是,由于证券公司自身的特点和监管法规的不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一些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具有私募特征,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强

参照国际惯例,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投资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资金管理方式。我国私募基金目前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不同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合法私募基金,如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投资计划,另一类是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私募基金。现阶段,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明显的准私募特征。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及机构在推广集合计划过程中,不允许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在实际运做中,证券公司和推广机构经常通过公司网站、销售网点等方式进行销售。

同时,投资者在申购集合计划时,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被要求应与每个客户签订“一对一”的书面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较多,不方便签署,大部分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就设计了内容简单的《合同签署条款》,代替与客户签署的合同。据了解,证监会已经指导某证券公司试行签署电子合同,以解决合同管理方面的压力。

另外,为保障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有关规定要求投资者有最低申购额度要求。其中,限定性集合计划的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非定性集合计划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元。据有关方面统计,截至2007年12月底,集合计划户均参与额为23.8万元,各只产品平均值主要分布于10-30万之间。根据对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国泰君安以及东方证券共8只产品的抽样分析,持有份额在产品最低认购份额以上50万以下的个人投资者占个人投资者总数的比例最高,达80%以上。

(二)提取业绩报酬,追求绝对收益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不允许基金公司提取业绩报酬,基金公司按照固定的管理费率和基金资产净值提取管理费收入,同类型基金的收益排名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压力很大,大部分基金公司追求的是相对收益。

与证券投资基金不同,有关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在集合产品设计中,可以安排证券公司对超过设定投资收益以上的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因此,相当一部分证券集合产品中,固定管理费的标准较低,同时设计了可观的投资业绩报酬提取比例。在这种收费模式下,只有集合产品取得一定的正收益,证券公司才可以获得一定的管理业绩报酬,从而驱动证券公司在投资策略上追求绝对收益。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已发行的30只集合计划中,共有14只产品在收取基本管理费的基础上设置了业绩提成条款,按投资业绩收取费用。

(三)可以自有资金参与,为投资者保证一定的本金及收益

有关法规允许证券公司在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以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参与到该集合计划中,并按照合同约定为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承担一定的本金或收益保证责任。目前,大部分公司自有资金参与的比例不超过总募集金额的5%,以此为限为投资者提供保障。在保障的投资者对象上,往往约定为从推广期申购并一直持有到计划结束的一部分投资者。另外,在保证的程度上,有的集合计划仅保障特定投资者群体的本金,有的集合计划则保障本金和一定的收益。但是,由于证券公司参与的自有资金有限,如果投资收益较小或投资亏损很大,投资者得到的保障也是有限的。

目前,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资本管理,证券公司参与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要相应地扣除公司资本金。因此,证券公司在自有资金参与计划方面也受其资本条件和监管政策的约束,通常是在初次发行集合计划或发行高风险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时,为提高投资者信心、促进销售而采取该项安排。

(四)投资范围大,资产配置灵活

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证券集合计划在投资范围上较大,比如,集合计划就可以设计FOF产品,主要投资证券基金等。另外,集合计划在资产配置的管理上也比较灵活,对持有证券的仓位限制较少,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变化,灵活地进行投资操作。

以证券集合计划特有的FOF类产品为例,该产品主要包括了纯FOF和增强型FOF两大类别。纯FOF只投资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一般不投资其他金融工具(特别是二级市场股票买卖)。如光大阳光2号、华泰紫金2号、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长江超越理财2号、海通金中金等。增强型FOF在将主要投资对象锁定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同时,还会通过有限制的股票投资和新股申购等。

(五)可以借助自营、研究、投行和经纪等业务综合优势

与基金公司相比,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更大,涉及自营、经纪、研究和投资银行等多方面,这些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有很强的互动支持关系。在符合法规要求、防止内部利益输送和风险隔离的条件下,如果证券公司能够充分发掘内部的自营、研究、投行和经纪等资源,其资产管理业务就具有相当的竞争优势。

在自营业务方面,证券公司具有全面的综合业务平台和丰富的企业股权投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产品的投资经验,在满足内部风险隔离和利益输送的条件下,公司可以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提供更全面、更个性化的理财服务。目前,大部分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团队都是从其自营团队中抽调专业人才组建而成的。

在经纪业务方面,证券公司的营业部体系和销售队伍比较健全,拥有自身独立的营销网络,接近客户,能够及时了解客户投资需求,有助于产品贴近客户需求和创新。同时,与银行的传统客户群体相比,证券公司的客户群体对证券投资比较了解,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是集合计划的目标客户群体,有助于减轻银行的销售压力。

在研究业务方面,证券公司拥有较为雄厚的研发团队,对宏观、行业、公司的跟踪更深入、全面,为资产管理提供有力支持。目前,证券公司的研究报告和研究支持,已经成为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研究的重要渠道之一。

在投行业务方面,证券公司从上市辅导开始,对上市公司就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掌握了很多关键信息。在符合法规监管的条件下,证券公司可以借力于公司的投行业务,在股票、公司债券等方面的投资发挥优势。

虽然证券公司具有自营、投行、经纪和研究等综合业务平台,是其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发挥的资源优势,但也有不利的影响。一方面,法规政策等对各项业务之间的关系等进行严格的规定,要求在组织、人员、业务、信息等方面进行内部隔离和风险防范,防止出现内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操纵市场等,稍有不慎,则可能面临合规风险;另一方面,基金公司虽然业务范围单一,但可以集中全部资源,重点做好资产管理业务。与此相比,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刚刚起步,对公司的利润贡献度很低,在公司的重要性不如经纪、投行、自营和研究等其他业务,如果协调不力,资产管理业务反而受到制约。

综合上述,作为资产管理队伍的一只新生力量,证券公司具有显著的特点和优势。随着国民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资产管理将面临越来越精细的市场细分。只要证券公司能够坚持规范经营,力求差异化的资产管理产品策略,认真服务于特定的客户群体,其资产管理业务就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数据来源:财汇信息。

第5篇:集合资产理财计划范文

说起理财产品,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银行理财产品,然后是股票、基金、债券、保险、信托甚至房产等广为人知的理财工具,至于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别说了解,知道的投资者可能都不多。和私募基金一样,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不允许进行公开宣传。“客户更多是现有的股票客户。”小武表示。

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一般也被称为券商集合理财,是由证券公司发行并由证券公司进行专业管理的理财品种,投资标的大多为二级市场的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如今还包括中期票据、低风险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期货、银行间市场等。可以理解为一种证券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各大财经类网站也没有把这一类产品单独划分,一般可以在私募基金栏目中找到其踪迹。

其实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很早就出现了,但为了防范风险,证监会在2003年便暂停了新业务的开展,直到2005年3月第一个被证监会批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问世。当时证监会对这一业务的审核还十分严格,新品种的诞生速度十分缓慢。随后的结果可想而知,当中国A股大牛市开始之际,人们关心的是股票和大量涌出的公募基金,股市能发大财,找券商都是为了开户,谁还管什么券商理财。理财的概念更是鲜为人知,券商自己也没有意识到单纯依赖经纪业务的风险,“千三”的佣金对于证券公司来说,赚钱简直如“空手套白狼”一般,谁还管什么资产管理呢?伴随着经济周期的起伏,房地产、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等手段竞相争辉,各种券商集合理财一直处于被人遗忘的状态。

如今,冷板凳坐了7年的券商集合理财终于开始显山露水。

被迫的转型

回想当初2007年上证指数冲击6000点的时候,新股民想要开户还得排队预约,也从来没有什么大户室佣金优惠,经纪人拿着超过现在10倍的佣金,每天都能看见老头老太太抢着来开户,谁又能想到5年后的光景?

随着上证指数由2009年的3478点一路下滑,各大券商的经纪业务也跌至冰点,本身成交量就萎缩,再加上恶性竞争导致的交易佣金下调,多数基本依赖经纪业务为生的大券商日子十分难熬,甚至不断有裁员传闻传出,大量客户对A股失望至极,转而投资一些稳健型理财产品。券商的日子越来越难熬,创新和转型成了业内共识。

于是,被迫转型就在这强烈的反差中开始了,昔日靠天吃饭的券商由过去以经纪业务为主,逐步将重心放到投行和以前未被重视的资产管理业务上,已经成为行业趋势,这对行业本身也是长期利好。

目前已经成立正在运作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总数已经超过400只,品种也十分丰富,既有股票型、混合型和FOF等权益类产品,又有债券型和货币市场基金之类的低风险产品,然而与股票挂钩的产品收益率普遍不理想,超过一半的产品收益为负,不能从本质上改变靠天吃饭的问题。

“类保本”型产品是券商的另外一种尝试,有的券商在本身风险就很低的债券类产品中,通过各种补偿条款的形式使用自己的资金为客户承担一定的损失,或者引入第三方担保为满足一定条件的客户提供保本服务,使券商集合理财实现了一定程度的保本功能,“自掏腰包也要把客户留住。”小武如是说。与低利率时期收益普遍较低的银行理财产品相比,这些能够实现保本功能的产品具有相当的竞争力,不少产品的年化收益率略高于银行理财,也确实抢占了一部分原来属于银行的市场。

豁然开朗的前景

以前,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局限很大,要么和基金一样炒股票债券,要么做一些低风险低收益的现金业务,与一度繁荣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相比没有吸引力。长期只能买涨的市场机制让人们形成了多头的思维定式,缺乏对抗风险的能力。

然而股指期货的出现完全改变了这一状态,通过股指期货,激进型投资者可以利用高杠杆博取高收益,保守型投资者可以利用期货进行套期保值规避风险。尤其在股市投资的难度高企的震荡或下跌行情时,券商利用股指期货的做空机制可以为保本理财产品提供很好地解决风险对冲问题。我国的期货市场本身发展潜力就很大,随着更多品种比如国债期货上市之后,券商可以从中直接受益,利用技术优势通过量化等手段设计出非常丰富的产品,资产管理业务未来的出路可能就在这里。一些有期货背景的券商正在整合资源,像国泰君安等券商已经推出了基于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产品和量化类产品,再加各券商可以为特定客户开展专项业务,个性化非常强,越来越多的创新种类使券商真正具备了理财的属性。

与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或第三方理财机构相比,由于本身可以充分利用二级市场,券商用来开发理财产品的资源十分丰富,针对不同风险偏好的客户基本都能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再加上各证券公司有着强大的券商研究所,可以第一时间提供专业化的研究报告,强大的平台优势是令其他机构眼红的。如今券商已经可以代销其他金融机构的产品,没有自己产品的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生存空间将被严重挤压。2012年10月19日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取消了集合计划行政审批,改为事后由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如此一来,券商对产品的设计将更加灵活,在如今金融界内普遍存在“好产品不代销”现象的情况下,具有独立开发产品优势的各大券商前景将十分乐观。

与基金的异同点

券商发行的集合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类似,都有专业的管理者进行打理,管理者的信息也是公开披露的。在把投资者的资金集中之后,管理者会以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产品为投资目标进行买进卖出,大体上与公募基金的操作方式一样。

当然集合理财产品有一些自己的特点。

首先起点比较中庸。封闭式基金的认购起点一般为1000元,采用定投方式的话最低可以为100元,开放式基金干脆没有门槛。集合理财产品要高一些,根据产品不同,少则5万起,多则上百万起,追加部分则相对宽松,有的最低可以追加1000元,有的最低1万元。起点虽然不够“屌丝”,但和私募基金比起来算相当低的了。

再者,基金不能买基金,集合理财却可以买开放式基金,称为“基金中的基金”,就是所谓的FOF,管理者通过这种手段可以选择表现优异的基金组合来进一步规避股市风险并获利润。安全性上集合理财产品也有优势,通过对亏损责任的规定,券商可以为客户实现“类保本”的目的 。

另外,集合理财的收费与公募基金很不一样,基金一般按比例收取资产管理费,投资人购买基金还需缴纳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手续费。券商理财产品一般收取参与费和退出费,收取比例和公募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相比要低得多,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则根据产品不同有所区别,有些是固定比例的管理费;有些与期货相关的产品则收取额外的交易佣金;有些是投资收益超出一定比例后再收取管理费,或者约定按投资业绩计收取一定比例的报酬,与很多私募基金类似,形式非常灵活。这部分具有奖励机制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使其管理者更注重投资者利益而不是仅仅像公募基金只通过扩大规模收管理费就行了。如此一来,“你赚我才赚”,管理者和投资者的目的达到一致。对于那些资金不够又想体验一把私募的投资者,或许是个好选择。

除了这些,还有很重要并容易被人忽视的一点,就是券商集合理财可以空仓。基金一般按照其配比必须持有一部分股票仓位,在市场下跌过程中只能用防御型的股票规避风险,由于基数大即使减仓也有很大难度,在行情不好时控制损失难度大,靠天吃饭的因素太大。而集合理财在单边下跌行情中可以选择空仓,操作方式更多样。

选择集合理财要做好功课

由于集合理财产品比其他理财产品要略微复杂,小武告诉记者,适合这类产品的客户应该有较高的专业性。不过想要达到所谓略高的专业性并不难,只需要多花些精力好好研究一下产品。

小武表示,在挑选产品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几个关键的内容。

首先就是产品的期限,也就是所谓的流动性,与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各种基金相比,集合理财产品一般有封闭期和开放期的概念,每经过一段时间的封闭期后才会短期开放,投资者只能在开放期进行参与或退出,流动性有相应的限制,产品的封闭期由一周到一年不等。投资者首先要考虑清楚自己购买产品的流动性。

其次便是产品的收益与风险了,一般来说,看清楚投资目标可以大概判断出产品的风险,量化交易或者投资股票基金的风险较高,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风险较低,各种产品的预期收益从低到高可以横跨十几甚至几十个百分点,还有各种参差不齐的历史收益,很容易挑花了眼。与几乎所有类型的产品一样,一般来说收益高的产品流动性较差,收益低的产品流动性较好,同时风险又和收益成正比。小武表示,有很多投资买各种理财产品是往往只看重“多长时间后能赚多少钱”,容易被不负责任的销售误导,有时候客户经理会向客户介绍某款产品时,正是利用这种简单的想法,只说产品的锁定期和预期收益,比如锁定期一年收益20%之类,却淡化风险提示,很可能让客户做出错误判断,投资者在选择时提前做好功课是有必要的,如果一个客户经理推荐一款产品,流动性好又有高收益,很显然其背后一定有非常高的风险。高风险产品并非都是洪水猛兽,但只有在权衡了风险、收益和流动性三者的关系后,客户才能找到真正适合自己的产品。

除此之外便是各种细节了,比如能不能实现“保本”的功能,“保本”的范围是多少;比如管理者是谁,有什么投资背景,之前从事过什么交易,业绩如何;比如采用什么样的收费方式,很多产品在客户持有一定年限(一般是3年)后可以免除参与费和退出费;此外,对于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来说,还可以看有没有券商有自有资金参与,参与比例越高,客户的资金会相对更安全,预期回报也越有可能实现。

“总而言之,一定要把合同看明白。并且犹豫一段时间再决定。”小武坦言,有时候连谁发的产品都会被忽略,他认识的一位阿姨就曾经被其他券商误导,差点把一款券商代销的股票类信托产品当成集合理财产品。另外由于现在券商业绩压力比较重,券商在发行集合理财后一般都会摊派给客户经理不小的“任务”,投资者也要小心有些券商客户经理为了完成任务进行虚假陈述或诱导销售。

第6篇:集合资产理财计划范文

震荡频繁的2016年A股市场不仅考验着投资者的心脏,更是对券商集合理财能力的大检阅。日前,2016年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成绩单 已揭晓,据Wind数据统计,券商集合理财产品2016年平均收益率为-1.78%,近半数赚取了正收益。据Wind数据的统计,2016年共有2630只产品纳入偏股型产品(股票型+混合型产品)的统计范围,平均回报率为0.41%,远远跑赢大盘指数。

无论是何种行情,总有产品会穿越牛熊。民生证券、华林证券和广州证券分别以21.58%、19.75%和15.09%的全看回报率位列2016年偏股票型集合理财产品前三。其中,广州证券发行产品最多,达52只,有4只产品在收益率位列前十,仅1只收益为负。不过,债券类、货币类稳健型产品表现稍逊一筹,均低于行业平均收益率。

从风格上来看,广州证券似乎更加偏好主动管理型产品。《投资者报》记者就偏股型产品表现较好的原因以及选股策略等问题向广州证券方面求证,但其相关负责人表示,涉及公司业务的敏感信息,未予回应。

安信证券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赵湘怀认为,广州证券下大力在集合资管业务、主动管理能力和项目收益率方面均有较大提升。他统计,截至2016年9月末集合资管产品数量达到96个,业务规模达到635.08亿元,实现净收入3.3亿元。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广州证券基金子公司资管产品在去年爆出三度违约,激进风格考验其风控水平。

3只偏股产品收益翻倍

2016年的A股赚钱行情总体不算乐观,三大指数齐跌。不过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收益整体跑赢大盘,平均收益率为-1.78%,近半数赚取了正收益,权益类更好一些,取得0.41%%的平均收益率。

广州证券“鲲鹏聚智”系列产品表现尤为突出,有3只产品均获得翻倍收益,在有统计的2631只偏股型产品中占据前二、三、四位置,均取得翻倍收益。

具体来看,广州鲲鹏聚智2号C、广州鲲鹏聚智1号C、广州鲲鹏聚智4号C产品2016年总回报分别为153.34%、151.22%以及125.65%。一位券商人士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此3只产品为高风险高收益的C级,取得高收益的原因或与选股的准确性和运用了杠杆的缘故。此外,记者注意到,上述3只产品成立时间都不长,均在“熔断”之后,生逢其时的躲过千股跌停的“熔断”也是其取得较好收益的原因之一。

记者查阅广州鲲鹏聚智2号C相关文件,其投资策略主要为挑选较高景状态的行业作为配置重点,同时考察净资产收益率、营运周期、销售收入、净利润等行业指标,对排名靠前的股票资产进行优选,以配置投资组合。不过上述文件并未公布具体的选股标的。

债券投资拖后腿

自2016年三季度末以来,政策调整和机构间的违约事件频发,让债券市场出现了一轮较大幅度的调整。据Wind统计,债券类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收益为3.56%。

从债券和货币型产品上来看,广州证券表现不及股票型亮眼。2016年其共发行63只产品,平均收益率为3.07%,未及平均收益率,在85家券商中排在33名。

广州鲲鹏汇利2号优先级A表现最差,去年收益率为-6.21%,这只产品成立于2015年2月13日,自成立之后,一直保持平稳的向上势头,但在去年3月4日回撤率为-6.74%,此后单位净值一直保持在1.0000。不过,广州证券方面并未就回撤作出原因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安信证券研报称,广州证券自有资金主要方向债券方向。2016年1-9月债券投资规模占比达85.35%,但债券投资收益率却比2015年下滑0.64%。

以V州证券自有资金占比5%的“红棉安心回报”的收益来看,成立以来总体回报率为59.29%,而去年回报率为31.5%,下滑近半。股票型表现再好,也只是赚取代客理财的管理费用,债券产品表现平庸拖累的却是自有资金的收益。

资管违约风险需警惕

广州证券资管业务发展并不算早,自2011年11月首只集合理财产品“红棉1号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仅五年多。但三年之后其业务规模增长迅猛,排名从中下游攀升至行业前列。2014年资产管理总规模突破千亿元大关,受托资产管理规模和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排名分别攀升至行业第23名和27名。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9月底,其主动管理规模已经达到719亿元,升至券商第19名。

第7篇:集合资产理财计划范文

与银行、信托等金融同业相比,证券业在服务实体经济转型,满足企业和居民多元化投融资需求等方面差距很大。目前,银行理财和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都超过5万亿元,基金业资产管理规模也接近3万亿元,而证券业的资产管理规模只有可怜的3000亿元,根本不在同一数量级别。证券业已经到了必须改革、必须创新、必须大发展的关键时刻。

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这可以视作监管部门在为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铺平道路。

新规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放宽业务限制,加快推动创新”的改革精神:

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集合计划”)的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受行政审批时间较长的影响,一款集合计划从发现市场机会到募集成立,至少需要半年时间。一年下来,券商发不了几款产品。这与采用备案制、每年大量发行的银行理财及信托产品形成鲜明对比。改为备案制后,券商推出新产品的节奏将会大大加快,笔者预计今后每年新增集合计划的数量将呈现井喷式增长。

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目前,市场已有的分级产品多是信托和基金发行的。分级产品将募集资金分为优先级(A类份额)和次级(B类份额)两部分,其中优先级风险较低、获取稳定的约定收益;次级因存在杠杆机制而承担高风险、享受高收益。分级产品因为可满足不同风险收益偏好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而颇受市场欢迎。可以想象,如果券商可以销售分级产品,它将面临多么广阔的市场。

券商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份额的上限由原来的5%大幅提升到20%。结合上述分级产品,占集合计划20%的券商自有资金既可以通过认购B类份额享受较高收益,又可以为A类份额的本金安全及约定收益提供更为充足的保障。同时,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交易所上市转让,这为认购B类份额的投资者提供了退出机制,类似分级基金的上市交易,大大增加了B类份额的吸引力。

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是面向高端客户(参与门槛100万)的集合产品。新规将小集合的投资范围扩大了许多,其中包含商品期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新投向。同时,取消了双10%的投资限制,资金可以集中投资到一两个收益率较高的优质项目中去,从而为高端客户赢取更多的利润。此外,降低了小集合成立的门槛,募集金额从原来不低于1亿元修改为不低于3000万元。这些规定将大大提高小集合的灵活度,预计会有大量针对某个投资项目(比如某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券商小集合产品发行,其规模也就在几千万元。

券商定向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扩大到令人惊喜的程度,即投资范围由券商与客户协商确定,只要是不违反法规且得到客户认可的项目就可以投。

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可用于回购。虽然新规限定只能通过回购放大40%,但至少为集合计划提供了通过杠杆放大提高收益率、从而实现与基金平等竞争的机会。

新规也有低于市场预期的地方,其中大家比较关注的两点:一是未下调一般集合计划(大集合)的参与门槛,仍维持原规定(限定性集合计划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计划10万元),而目前基金产品的认购门槛只有1000元;二是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虽然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资产证券化服务,但由于风控要求相对较高,仍实施审批制,而信托是备案制,且信托业近两年爆发式的增长有目共睹。

第8篇:集合资产理财计划范文

现金管理能力不俗

华泰证券现金管理类的产品做的非常出色,截至2015年3月17日,“华泰紫金天天发”规模350多亿元,长期位居第一。

便利性是“天天发”赢得客户的关键。作为一只基于券商保证金的产品,“天天发”在资金账户内即可操作,大大方便客户资金在集合计划与其他证券交易之间的流动。当日卖出股票或其他交易品种所得资金,当日即可买入“天天发”;当日卖出“天天发”所得资金,当日即可投入股票或其他交易品种。沪上非银分析师表示,T+0取现功能将这一产品的流动性再度升级,这对流动性要求较高的投资者将具备很强的吸引力,有利于券商做大客户资源及资产管理规模,而券商通过保证金现金管理产品进行投资管理、提取业绩报酬将为公司贡献不菲的收益。

“天天发”的购买也十分方便。投资者可以通过华泰证券官方网站、各营业网点,以及移动理财服务终端“涨乐财富通”购买“天天发”。“涨乐财富通”是华泰证券为广大投资者量身定制的新一代移动理财服务终端,被称作投资者“口袋里的理财专家”,集合了网上开户、行情资讯、闪电下单、融资打新、金融产品销售、融资融券等功能为一体,投资者只需动动手指就能参与“天天发”,还可开通自动申购功能。

“天天发”还在业内率先推出快速取现功能,支持单户50万元以内的实时取现。在不影响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同时,华泰证券的投资者既可以享受最大收益高于活期存款6倍的收益率,还可以像活期存款一样及时取现,得到了投资者的高度认可。

近期新股盛宴不断,为尽可能地帮助投资者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天天发”在产品设计上分为A、B、C三级,分别对应1天期、7天期和14天期,期限越长,预期收益越高。投资者在两次新股申购的间隙期可以购买不同期限的“天天发”。

天天发投资主办表示,近期将把握新股节奏,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观测货币基金等资产的收益率变化,灵活调整配置;在银行间账户打开后,把握资金面波动环境下现券的交易性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为投资者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除了天天发,华泰紫金现金管家、货币增强、节假日理财也均跻身券商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前十强。约定收益类的华泰紫金系列产品以其收益稳定、风险较低、产品期限丰富、流动性好(14天、1个月、3个月、半年均有)的特点受到客户普遍欢迎,2014年,该类产品规模增加160%。

全业务链成效显现

作为首批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之一,在创新机制的推动下,华泰证券成为资管行业大踏步发展的领头羊。

业内人士表示,“从投研能力到IT建设,再到客户群体,资产管理业务越来越考验券商的综合实力,对客户来说,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远比已降到地板的佣金更有吸引力,资管业务将和经纪业务发生互相促进的良性互动。”华泰证券刚刚的2014年年报显示,公司股票基金交易量合计12.41万亿元,市场份额为7.89%,排名位居行业第一。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产规模大增至3455亿元,位居行业第四。

记者从华泰证券了解到,除了公司的创新机制,华泰证券资管行业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公司全业务链体系的支撑。

华泰证券年报显示,“面对证券行业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公司积极践行全业务链战略,坚持不懈地推进业务转型和创新。资产管理业务充分发挥投资管理平台、产品创新平台与撮合交易平台作用,业务规模稳步增长,业务收入位居行业前列。”

第9篇:集合资产理财计划范文

关键词:合格投资者制度;信托行业;业务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5-031-03

2007年1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修订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新的监管规章(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中首次引入了合格投资者的概念,这一概念的引入和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是新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将对信托行业的市场定位、产品开发方向、内部管理模式产生重大影响,也为解决长期困扰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风险承担问题提供了现实的解决方案,对信托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 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确定了信托业高端理财的市场定位

按照信托资金的来源划分,信托公司从事的资金信托业务可分为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其中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主流业务。新办法颁布前,信托公司依据2002年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简称老办法)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老办法第六条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据监管机关有关人士解读,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体现了信托业务私募理财的性质,每份合同不低于5万元体现了对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的要求。

2002年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增长,普通居民可支配收入大幅增加,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中等收入的个人即可达到目前信托业务的资金门槛(5万元)限制,该限制已难以作为投资者是否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标志。另外,老办法对于投资者资质的规定过于简单,仅以投资者单个信托合同的金额作为标志,难以对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作出综合评价,不利于实际操作。再有,老办法对于信托产品的市场定位与目前其他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定位基本相同,无法体现信托公司的独特作用。而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又纷纷利用各自的竞争优势开发理财产品,给信托公司带来了很大冲击。

2007年颁布的新办法通过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对集合资金信托的客户准入作出了新的规定。办法规定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应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是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新办法一是提高了委托人资金规模限制的门槛(或要求其能证明近年来的收入水平),这一限制远高于目前各类金融机构推出理财产品的金额起点规定,将目标客户群体限定在收入比较高的人群,初步确定了信托公司高端理财的市场定位。二是提高了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可操作性,由过去仅以投入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金额为考量委托人资质标准,变为综合分析投资金额、拥有资产情况和收入情况,为识别投资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依据。

二、 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促进了信托公司业务重心的调整

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决定了信托公司高端理财的市场定位,信托公司面对的投资者群体具有更多的金融知识,拥有更多的金融财产,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同时也对投资收益有着更高的预期。信托公司要在高端理财市场站稳脚跟就必须具有能够满足高端客户需求的投资管理能力,依据信托市场的多元化需求设计出对高端客户具有吸引力的信托产品。这就促使信托公司在做好现有业务的同时调整产品结构,进行业务创新,增加证券投资、股权投资、投资银行、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比重,突出高风险、高受益的产品特点,满足高端投资者的需求。

目前,资金信托产品的资金运用渠道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即以信托资金发放贷款、投资于证券市场、进行股权和受益权投资,以上三个投资渠道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以发放贷款为资金运作模式设立的信托项目,信托受益水平稳定,以贷款合同为纽带,信托项目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关系,当借款人面临清算时债权关系的受偿顺序在股权前,另外操作中还可以采用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手段,风险相对可控。因此以信托资金发放贷款是许多信托公司进行信托资金运作的首选模式。但由于受市场利率水平的限制和商业银行竞争的影响,以贷款模式运作的信托产品受益率相对较低,难以满足高端投资者的受益需求。2006年以来,由于“全流通”等困扰证券市场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我国证券市场得到了蓬勃发展,以证券市场作为主要投资目标的信托产品增长很快,在新发行信托产品中占有相当比例。和贷款相比,证券市场投资的受益水平较高,但受益水平波动也较大。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理财产品多以证券市场为投资目标,和这些机构相比,信托公司的专业化程度较低,证券信托产品缺乏明显的差异性,竞争中不具有优势。股权投资和受益权投资是近年来信托公司重点拓展的领域,这一领域具有高风险、高受益的特性,对于追求高受益的高端投资者具有比较大的吸引力,特别是私人股权投资等业务已成为近年来高端投资者追逐的热点。受国家政策的影响,目前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还难以大举介入这一领域,给信托公司留有比较大的拓展空间。

由于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促使信托公司调整业务结构以适应合格投资者的需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式将逐步由贷款为主向证券投资和股权、受益权投资为主过渡,股权、受益权投资以及相关的投资银行业务有望成为信托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三、 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为解决长期困扰信托公司的风险承担问题提供了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产品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只有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到损失的,受托人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承担问题要复杂得多。首先,目前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尤其是作为其主营业务的集合信托产品,其主要市场定位是中等收入人群。这一客户群体对信托产品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加之信托公司的营销宣传带有或多或少的保本暗示,使得这一客户群体很难接受信托损失的现实。一旦发生损失,可能会引发社会问题。其次,由于客户承受风险的能力弱,即使委托人承担了风险,也会对信托公司的目标客户群体产生重大影响,信托公司将立刻面临信托计划发行困难的问题。由于信托公司不愿或者不敢把风险交给委托人去承担,所以信托投资一度成为了一项不能失败的投资。一笔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成功运作仅能给公司带来1%左右的收入,而一笔信托资金的运作失败将让信托公司面临灭顶之灾。因此,近年来许多信托公司呼吁建立信托产品的风险缓冲机制,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但由于信托产品风险缓冲机制与《信托法》的设计初衷相违背,信托产品的风险承担问题始终难以得到解决。

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为解决信托产品的风险承担问题提供了现实可行的方案。委托人与信托公司之间是信托关系,委托人在充分了解信托产品风险和预期收益的情况下,委托信托公司从事资金的运作。由于委托人的范围被界定为具有识别和判断信托风险的能力、具有承担信托计划风险能力的投资者,因此,信托公司只要通过调整信托产品的定位,完善产品设计、依据信托合同进行资金运作,履行受托人的职责,信托产品发生的风险可以交由委托人去承担,信托公司无须承担额外风险。

四、 合格投资者制度促进信托公司改善内部管理、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强化信息披露机制

合格投资者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的是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且要承担投资失败产生的风险,因此投资者会更关心信托公司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项目管理、优质项目开发等方面的能力,这些能力的高低是委托人选择信托公司的首要依据。同时从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出发,监管机关也对信托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因此信托公司在努力开发信托产品、拓展市场的同时,必须努力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健全风险控制体系,才能达到监管机关和合规投资者的要求,在理财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和银行业、证券业相比,信托公司真正从事信托行业的时间还比较短,缺乏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从业人员素质也有待提高。虽然近年来信托公司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进一步促进了信托公司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各方面能力的提高。

另外,基于合格投资者风险承担者的角色,其对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程度也势必提出更高要求,包括产品设计情况、信托资金运作情况和清算情况等。近年来,由于银监会先后出台了关于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和信托资金托管的相关制度,信托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步,部分信托公司还主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信托资金的运作和清算情况进行见证,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随着新法规的实施,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将进一步完善,逐步满足合格投资者对于信息透明化的需求。

五、 合格投资者制度促进信托公司改变营销模式,逐步实现信托产品与其他理财产品的差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