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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吴命》篇还有许多问题是需要我们讨论的。整理者认为此文约在鲁哀公十三年吴晋争霸期间,吴王率军北上到达陈国境内,晋国派使臣与吴交涉,“吴王以关心陈国为借口,反而质问晋国何以派师徒前来。晋使则以指责楚人无道,并转述周天子告让之辞与吴臣巧妙周旋,最后终于使吴军离开陈国”;并认为“其所记不见于典籍,但却补史籍之缺”。③
笔者认为,楚竹书《吴命》篇的重新编排和部分文字的重新断句隶定,可知其篇所记并非不见于典籍,此事在《左传》哀公十年是有记述的。故其时间是鲁哀公十年,即公元前485年,其事件是楚国伐陈,吴国出兵救陈。《吴命》第一部分是身处陈国地界的吴楚两国使臣的外交对话及辞令,第二部分是吴国派使臣赴周王室以救陈之事告功于周天子。
一、《吴命》所见吴救陈的目的、历史背景及其时间
楚竹书《吴命》的缀连排列是需要重新考虑的。尽管《吴命》第6简中周王提到了“晋”,但那是周王褒扬“吴伯父”连类而及“晋(叔父)”,实际上《吴命》基本上与晋国没有多大的关系。《吴命》篇中吴使臣与何国使臣对话其实在简文中是可以找到线索的。从《吴命》第3简“两君之弗川心(顺),敢不芒(枉)道以告,吴青(请)成于楚” 此句原断句与个别字隶定与笔者有很大的不同。原来断句是“两君之弗川心(顺),敢不丧?道(导)以告吴,青(请)成于楚”,但“敢不”后一字明显是上“艸”下“亾”的“芒”,“芒”在此通“枉”。详见其后分析。看,“吴青(请)成于楚”中的“成”在《左传》中常见,是“和解”、“和谈”、“和议”的意思, 《左传》隐公元年“公立而求成焉。九月,及宋人盟于宿,始通也。”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云:“成,结怨结好也,今言媾和。”(中华书局,1995年,第1册第18页)所以这一句是说吴国请求和楚国和解、和谈。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吴命》虽有许多残简,但吴国使臣是在与楚国使臣对话,与晋国毫无关系,不然这一条简中“两君之弗川心(顺),敢不芒(枉)道以告,吴青(请)成于楚”就没有着落。意思是吴军不是专门赶到陈国来向楚国问罪,而是因为吴国与楚国两君不和顺,故绕道来告诉楚国,吴君想请求和楚国和解。
笔者新排列的《吴命》有两大部分,第一段是吴使臣与楚使臣的对话,这一部分的简文缀连排列应是第1简、第3简、第2简、第7简、第9简前一部分(第9简前部分为第一段,后半部为第二部分开头)。第二部分是吴国使臣与周天子之间的君臣对话。这第二部分的排列应是第9简后一部分、第8简、第5简、第4简、第6简。笔者根据新缀连排列的简文重新释读如下(除编排外,凡加点部分表示字的隶定或断句与原释文断句有区别): 见拙作《楚竹书〈吴命〉缀连编排考》,待刊。
《吴命》(第3简背)“……二邑,非疾爿 因(因)安(焉)加之,而慎绝我二邑之好!先人又(有)言曰:“马酱(将)走,或童(动)之,速(仰)。”(灶)逨(来)告曰:……(原第1简)“……君之川心(顺)之,则君之志也。两君之弗川心(顺),敢不芒(枉)道以告,吴青(请)成于楚。昔上天不中,降祸于我……”(原第3简)“……孤居保貝(保)系绔(裤)之中,亦唯君是望。君而或言若是,此则社禝(稷)……”(原第2简)“……古(故)甬(用)吏(使)其三臣,毋敢又(有)辶 辛(亲)速(疏)之羽丌(忌)敢告后 刂(候)日。”答曰:“三大夫辱命于寡君之仆,寡君一人……”(原第7简)“以(坚)多(移)期,隹(惟)三夫=(大夫)丌(其)辱昏(问)之。今日隹(惟)不母心(敏)既立 卩(莅)矣,自望日以往必五六日,皆采巾(敝)邑之期也。”
吴走陈。
楚人为不道,不思丌(其)先君之臣事先王,灋(废)丌(其)貝 童(贡)献,不共丞(承)王事。我先君盍(阖)[庐]……(原第9简)……逨(来)先王之福、天子之霝(灵)!孤也,可(何)劳力之又(有)安(焉)?孤也,敢至(致)先王之福、天子之霝(灵)!吴人……於周:“寡君昏(问)左右:(孰)为帀(师)徒践履陈地,以陈非也(他),先王姑每(母)大巸(姬)之邑!……(原第8简)……[或]又(有)轩(冕)之赏,或又(有)釜(斧)戉(钺)之忄 冒(赗),以此前后之猷,不能以牧民,而反志下之相(挤)也。幾(岂)不左才(哉)?敢居我江完(岸),曰:‘余必要攼(干)丧尔社禝(稷),以(广)东海之表。’天不丌(其)中,卑(俾)周先王佾……”(原第5简)“……寿(州)逨(来)孑 匕吏(使)一介吏(使),新心(亲)于桃辶 毛(表)劳亓(其)夫=(大夫),(且)青(请)亓(其)行。刑曰(荆)为不道,胃(谓)余曰:‘女(汝),周之艹月(刖)子……’”(第4简)“……赛,才(在)皮 攵(波)(濤)之间,咎(舅)生(甥)之邦。聶周孫=(子孙),隹(唯)余口(余)一人所豊(礼)。宁心孚 攵(捊,抛也)忧,亦隹(唯)吴白(伯)父、晋……”(第6简)
这篇简文的前半段是吴国使臣与楚王交涉,迫使楚军答应同意离开陈国,吴军谈判成功就离开了陈国。后半段吴国派使臣向周王告捷。这一事件并非整理者所说的“其所记不见于典籍”, 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第7册,第303页。而是可以与《左传》等书遥相呼应的。不过出土的楚竹书比古文献的记载要更详细更清楚,这一历史事件的历史背景、时间与吴国为陈国出兵的目的都是可以考察的。至于《吴命》整理者在排序和断句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笔者会在分析时顺便提到一些。
1.吴国出兵陈国的目的
《吴命》所记吴国出兵陈国的目的是什么?其篇整理者认为事件的“发生时间约在鲁哀公十三年吴晋黄池争霸期间”,并说:“第一章记述吴王亲自率领军队北上,到达陈国境内,引起陈国恐慌,晋军派遣三位大夫作为使臣与吴交涉。吴王以关心陈国为借口,反而质问晋国何以派师徒前来。晋使则以指责楚人无道,并转述周天子告让之辞,与吴臣巧妙周旋,最后终于使吴军离开陈国”。 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第7册,第303页。可见在整理者看来,吴国军队北上到达陈国境内,其目的就是为了争霸。
笔者认为此说是不对的。首先在我们编排的第一部分中,吴国到陈国是与楚军交锋,并非晋军。这一点从第8简的内容看得比较明显:“……逨(来)先王之福、天子之霝(灵)!孤也,可(何)劳力之又(有)安(焉)?孤也,敢至(致)先王之福、天子之霝(灵)!吴人於周。寡君昏左右:‘(孰)为帀(师)徒践履陈地,以陈非也(他),先王姑每(母)大巸(姬)之邑!……’”这是吴国使臣代表吴王出使周王朝的报功之辞。这很明确地说吴国军队出兵陈国是为了援助、保卫陈国,因陈国是“先王姑每(母)大巸(姬)之邑”,这把吴国出兵陈国的目的一语道破,因陈国为周先王姻亲之国。“姑每大巸”原整理者读为“姑緐大熙”,并认为是吴国先王“诸樊”之名的全称,笔者认为不妥。 见拙作《楚竹书〈吴命〉缀连编排考》,待刊。
“先王姑每(母)大巸(姬)”是谁呢?笔者认为这只能是周武王长女、周成王之姐、陈国始封君胡公之妻“大姬”。《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子产曰:“昔虞阏父为周陶正,以服事我先王。……之后也,庸以元女大姬,配胡公而封之陈,以备三恪。则我周之自出,至于今是赖。……今陈忘周之大德,蔑我大惠,弃我姻亲,介恃楚众,以凭陵我。……敝邑大惧不竞,而耻大姬,天诱其衷……。”《左传》昭公三年晏婴对叔向曰:“箕伯、直柄、虞遂、伯戏,其相胡公大姬,已在齐矣。”据上述《左传》及《史记·陈杞世家》所说,西周初年周武王封虞舜之后胡公于陈,其妻为周武王长女。因此陈始封君胡公满于周武王而言为甥,对周成王之后的周王而言则为“姑母”之国。因此,吴国使臣在向周王报功时,要把这次奔赴并救援陈国的军事行动合理合法,并披上“尊王攘夷”的外衣,就会取得周王的嘉许,从而会抬高吴国在诸侯中的地位,加强政治上的号召力和影响作用,并为下一步取得霸权奠定基础。团结姬姓兄弟之国,联合异姓甥舅之国,排斥并孤立异姓诸侯大国,既是周王室的心愿,也是春秋时多位争霸霸主屡试不爽的灵丹妙药。
从楚竹书《吴命》可看到,这次吴国出兵救援陈国的对手是楚国不是晋国。
首先,《吴命》第9简说“楚人为不道,不思丌(其)先君之臣事先王,灋(废)丌(其)貝 童(贡)献,不共丞(承)王事。先君盍(阖)[庐]……”,“盍(阖)”字后面的缺字应是“庐”,即吴王夫差的父亲阖庐,那就说明《吴命》中吴王是夫差无疑。从这条简文还可看到,吴军这次出兵救陈对抗的是楚军,而且追溯到先君阖庐时代,特别指出那时连年与楚人交战,其原因并不是为了吴国自己,而是为了周王朝的利益。因为楚人本“臣事”周王,但到了西周晚期及春秋时代,楚国“灋(废)丌(其)貝 童(贡)献,不共丞(承)王事”,就是说不再对周王室进献应该承担的贡品,也不再缴纳、供给赋税徭役,所以吴先君阖庐才起兵问罪楚国。这种用语也见之于《国语·吴语》中。其文记述吴晋黄池之会后,吴王夫差向周王告功中说:“昔者楚人为不道,不承共王事,以远我一二兄弟之国。吾先君阖庐不贳不忍,被甲带剑,挺铍搢铎,以与楚昭王毒逐于中原柏举。……今齐侯壬不鉴于楚。又不承共王命,以远我一二兄弟之国。夫差不贳不忍,被甲带剑……天舍其衷,齐师还。夫差岂敢自多,文、武寔舍其衷。……出于商、鲁之閒,以彻于兄弟之国。”这与《吴命》中的用语十分相似,反映了正在谋图霸业的吴王夫差是站在政治的高度来看待并处理这次救援陈国的军事行为的。为了周王及其甥舅之国的利益出兵救陈,像先君阖庐一样,讨伐“不道,不承共王事,以远我一二兄弟之国”的楚人,是为了维护周天子的利益;夫差讨伐“不承共王命,以远我一二兄弟之国”的齐人,也是为了捍卫周天子的势力范围。这种“尊王攘夷”的言语行为,在春秋历史的争霸活动中也屡见不鲜。《左传》僖公四年齐桓公率领诸侯盟军讨伐楚国,管仲说:“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徵。昭王南征而不复,寡人是问。”齐国征伐楚国目的是为了抑制楚人北上中原,与齐国争霸权,而冠冕堂皇的理由也是站在周王室的角度指责楚人:不向周王室缴纳贡品,并应对周昭王的死亡负有责任。同样《吴命》声称吴国从吴王夫差时代开始,与楚国多年打仗,是为了周王室的利益:楚人“灋(废)丌(其)貝 童(贡)献,不共丞(承)王事”;而这次出兵援陈抗楚的行为,也是为了“尊王攘夷”:“以陈非也(他),先王姑每(母)大巸(姬)之邑!”(简8)在此吴王打着“尊王攘夷”的旗号,兴兵抗楚救陈,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争霸天下。
其次,《吴命》第一段反映吴楚两国在陈国的外交对话。这在第3简中有比较明确的证据。第3简“两君之弗川心(顺),敢不芒(枉)道以告,吴青(请)成于楚”几句,笔者认为这是吴国使臣对楚军的对话。也就是说请求和谈的建议是吴军一方向楚军提出来的。“两君之弗川心(顺)”表明吴楚两国不合的事实,所以吴国军队“芒(枉)道以告”,是说吴国军队这次进入陈国境内是不得已而为之,是绕道来到陈国专门求告楚军,是向楚军请求和解的。也就是说,楚军也已经来到陈国之境了,接着吴国也派兵到陈国,表面上是代表陈国请求和谈,实际上是以武力威逼楚军接受吴国提出的和谈建议。需要指出的是,这几句《吴命》整理者和笔者理解及断句差别甚大,原断句是“两君之弗川心(顺),敢不丧?道(导)以告吴,青(请)成于楚”,这样的感觉就好像是这次事件除了吴、楚,还有晋国。但所说是何意似乎就让人不甚了了。而笔者断句为“敢不芒(枉)道以告,吴青(请)成于楚”,可见吴国来到陈国是迫不得已,其目的是达成吴、楚先后离开陈国的协议。这样一来,不仅吴军来到陈国的目的明确,而且下文所言陈国与周王室及姬姓吴国的姻亲关系、吴对楚国的指责也就前后呼应,有的放矢了。应该说明的是,此句中的“芒”,从“艸”、“亾(亡)声”,应是“枉”的通假字。 拙作:《楚竹书〈吴命〉缀连编排新考》。
再次,《吴命》第一段反映吴楚两国的外交对话从第2简中也有明证。第2简“孤居保貝(保)系绔(裤)之中,亦唯君是望”,从“孤”一字知道这是某君主之语;而从“居保貝(保)系绔(裤)之中”一语知其比较年轻。“保貝”字通“保”,《说文》“保,养也”;“保系绔(裤)之中”的“保”为保姆之义。《礼记·内则》“国君世子生……保受乃负之”,郑玄注“保,保母”。“绔”为“裤”之古文,古代裤子系带中可置幼婴:《史记·赵世家》云“夫人置儿绔中”。从《吴命》“孤居保貝(保)系绔(裤)之中”的用语来看,尽管此语是夸张之说,但我们可知这位君主年龄很轻甚至很年幼。而从春秋末期这段时间看,既不可能是吴国君主夫差,也不可能是晋侯定公,而只能是楚国君主惠王;其时间也不是原整理者所说在黄池之会之年。
吴晋黄池之会这一年,是鲁哀公十三年、晋定公三十年、吴王夫差十四年、楚惠王九年。鲁、晋、吴楚各君大致年龄可据《左传》及《史记》等书推测出来。首先,据《吴命》整理者推测此篇反映吴晋黄池之会的鲁哀公十三年,而此年晋定公已即位30年,晋定公不可能还是居于“系绔之中”的君主。而此年是吴王夫差十四年,其实夫差即位初年就开始了报复越国的复仇计划,表明已很成熟,也不可能太年幼。《史记·吴太伯世家》云:“王夫差元年,以大夫伯嚭为太宰。习战射,常以报越为志。二年,吴王悉精兵以伐越,败之夫椒,报姑苏也。”到即位14年之时的夫差,也可肯定不会是居于“系绔之中”的君主。那么剩下只有楚国君主了。
在吴王夫差北上争霸时,这时是楚昭王晚年、楚惠王即位初期。楚昭王在鲁哀公六年(前489年)突然去世。这一年,吴国因报旧怨伐陈,楚昭王于其年七月救陈,因突然患病死于城父。楚昭王死前命其弟公子申、公子结继承王位,皆遭拒绝,其后“则命公子启(子闾),五辞而后许”(《左传》哀公六年)。但楚昭王死后,公子启并未即位楚王,而是“与子西、子期谋,潜师,闭塗,逆越女之子章立之,而后还”(《左传》哀公六年)。这里称“越女之子章”,不仅是说楚惠王之母并非楚昭王王后,而且称“越女”似乎是说年龄也不大。如果说其母年龄不大,其子年龄就不会太大。另外,楚昭王为何舍子而立弟?《左传》、《史记·楚世家》等文献并未明言,但笔者认为应与其子年幼有关,《吴命》“孤居保貝(保)系绔(裤)之中”一语应是楚惠王之语,这不仅从前后对话的次序看是楚国使臣代表楚王之语,而且从年龄来看,也应是对楚惠王而言。这一点我们后面会再做些分析的。
2.《吴命》所记吴楚对阵的历史背景和时间
《吴命》所记吴、楚对阵的时间,其整理者认为“可能为《国语·吴语》的佚篇”,“其所记不见于典籍”,“事件的发生时间约在鲁哀公十三年吴、楚黄池争霸期间”。 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第7册,第303页。如前所说,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大约是整理者看到其文中有“晋”、“吴”的字样,便怀疑这篇文字与吴晋两国争霸有关系,并认为第一段文字是吴晋两国的争端而已。其实,《吴命》篇不仅是反映吴军出兵到陈国的目的,是为了救援陈国抗击楚军,而且吴楚对阵的时间和历史背景并不是像整理者所说的那样“不见于典籍”,而是在《春秋》及其《左传》中皆有明确的记载。
《春秋经》哀公十年:“冬,楚公子结帅师伐陈。吴救陈。”《春秋》哀公十年记述楚人伐陈以及吴人救陈的事件,会使人感到奇怪。因为鲁哀公十年是公元前485年,但就在不久的四年前,即前489年秋七月,吴国讨伐陈国,楚昭王亲自率领大军去救援,却因突患疾病在城父亡故。然而过了四年,却反过来是楚国派兵讨伐陈国,吴国成了救援陈国的“英雄”。原因何在?《左传》哀公九年作了解释:
夏,楚人伐陈。陈即吴故也。
陈国在鲁哀公九年的三年之前,亦即鲁哀公六年(前489年)之前,一直与楚国为盟国,而吴国因“旧怨”讨伐陈国,楚国则救援陈国。从吴王夫差二年(鲁哀公元年,前494年)到夫差七年(鲁哀公六年,前489年)两次派兵侵略陈国。第一次“吴侵陈”是吴王夫差在夫椒打败越国之后的鲁哀公元年八月。《左传》哀公元年记载,早在鲁定公四年(前506年)吴王阖闾伐楚时召唤陈怀公随从盟军,但陈怀公根据民意未随从吴国。到鲁哀公元年,“及夫差克越,乃修先君之怨。秋八月,吴侵陈,修旧怨也”。第二次“吴伐陈”是在鲁哀公六年。《左传》哀公六年云:“吴伐陈,复修旧怨也。”这次楚昭王率军救援陈国。
而就在此年楚昭王在城父准备救陈时,突发病去世,之后陈国就来了一个180度的大转弯,亲附吴国。这就引起楚国的气愤,鲁哀公九年和十年(前486-485年)楚国连续两年出兵讨伐陈国。而吴国为了保护臣服国,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得不出兵救援。
但是陈国为什么转变态度投靠吴国而疏远楚国呢,其历史原因是需要分析的。据《左传》哀公六年记述,楚昭王为救援陈国亲率军救难,在城父占卜是战还是退,皆不吉利。楚昭王认为与其抛弃盟友陈国畏敌而逃,还不如与仇敌决一死战。便先后命其弟公子申子西、公子结子期为储君,但二人皆不肯受命;不得已又命公子启子闾为储君,公子启推辞五次然后才接受了。将战前楚昭王突患重病,后在大冥一战中死于城父。公子启虽临危受命为储君,但楚昭王死后仍不肯即位,立楚昭王之子熊章为王。楚昭王坚决舍子立弟的原因其实与当时楚国面临的时局有关。《左传》定公四年(前506年)吴王阖闾率蔡唐盟军伐楚,柏举之役五战五胜,攻占楚国郢都,自此后楚国元气大伤。楚昭王在前489年救陈之战前舍子而立弟,也暗示其时局实在复杂不得已而为之。陈国在这种楚国新君即位国内政局不大稳定情况下舍楚而亲吴,应是迫于形势而作出的抉择。
陈国背楚亲吴,导致楚人不满便出兵伐陈。楚国在公元前486和485年连续两年讨伐陈国。《春秋》哀公九年云:“夏,楚人伐陈。”《左传》哀公九年解释其因说:“夏,楚人伐陈,陈即吴故也。”这次吴国并未出兵救陈。《春秋》哀公十年云:“冬,楚公子结帅师伐陈。吴救陈。”鲁哀公十年陈国被楚国讨伐则得到了吴国的救援。吴国为盟国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霸权事业,不能不出兵救陈。因陈国地处中原,南方吴国要到中原争霸,陈国不仅是吴国臣服国;而且也是吴国的一条交通要道和据点,具有很重要的战略地位。 这一点与郑国相似,郑国是晋楚两国在中原争霸中具有有利的地理优势,晋楚两国为争霸对郑国都显示势在必得。关于这一点清人顾栋高有很好地论述:“盖荥阳、成皋自古战争地,南北有事,郑先被兵,地势然也。……则郑之虎牢,岂非得之以兴,失之以亡者哉。”见氏著《春秋大事表》第2册,中华书局,1993年,第536页。《左传》哀公十年对这次吴国的救援行动有比较详细地说明:
冬,楚子期伐陈,吴延州来季子救陈,谓子期曰:“二君不务德,而力争诸侯,民何罪焉?我请退,以为子名,务德而安民。”乃还。
这次楚伐陈、吴救陈的吴楚在陈国的军事对抗局势是以喜剧形式结束的。《左传》哀公十年记载吴救陈的主帅延州来季子以巧妙的外交辞令把两国出兵的责任归之于两国君主,提出了先行撤军的建议,并把美名送给楚国主帅子期,平息了这场一触即发的战争。
笔者认为《左传》哀公十年所记这次“吴救陈”的记述与楚简《吴命》基本上是相同的。这一年是鲁哀公十年,吴王夫差十一年,楚惠王四年,也就是公元前485年。
(1)据《左传》记载,楚军伐陈到达陈国境内,“吴延州来季子救陈”也率军到了陈国,吴国主帅认为“二君不务德”,首先提出退兵的请求,先行离开陈国。而《吴命》中也是吴方首先提出和谈的请求:“两君之弗川心(顺),敢不芒(枉)道以告,吴青(请)成于楚。”也是首先离开了陈国:“吴走陈。”《左传》哀公十年所记吴国主帅延州来季子说“我请退”,接着吴“乃还”与上博楚竹书《吴命》的“吴走陈”是十分吻合的,都是说吴国军队是先行撤离的。《左传》与《吴命》用词虽有不同,但所写结果是完全一致的。
(2)楚竹书《吴命》第一段是两国使臣的对话,但除了吴国外,另一方因竹简文字残缺是不清楚的。但从第三段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第一段的吴国大臣与另一方的对话应是楚国。因为,《吴命》第9简“楚人为不道,不思丌(其)先君之臣事先王,灋(废)丌(其)貝 童(贡)献,不共丞(承)王事”,明显是对楚人的指责。《吴命》第5简“敢居我江完(岸),曰:‘余必要攼(干)丧尔社禝(稷),以(广)东海之表’”,这几句是写吴国阖闾时代与楚国交战时,楚国曾经向长江下游扩张,已经居住在了吴国境界的江岸边,且口吐狂言:一定要进攻并吞并你们吴国的社稷,一直到东海沿岸!这种情况的发生和所吐狂言,也只能是春秋时代与吴国连年交战的楚国。
(3)《吴命》第4简不仅直接写到了楚国:“刑曰(荆)为不道,胃(谓)余曰:“女(汝),周之艹月子……”。“周之艹月子”的“艹月”,如前面笔者在重新隶定《吴命》的释文脚注所说,此字从“艹”、“月”声,应是“刖”字的通假字。《说文》、《广雅·释诂一》等字书皆说:“刖,绝也。”“周之艹月子”就等于说吴国是周王室的绝弃之子。而且从此简前半段比较简略的文字中,我们仍能隐约地感到就是对这次吴国出兵救援陈国,并请楚军离开陈国的情况。“……寿(州)逨(来)孑 匕吏(使)一介吏(使),新心(亲)于桃辶 毛(表)劳亓(其)夫=(大夫),(且)青(请)亓(其)行。”这实际上就是写第一段吴国使臣与楚国主帅对话的核心内容:吴国使臣要求楚国离开的那一史实。
(4)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从《吴命》第8简“吴人於周。寡君昏左右:‘(孰)为帀(师)徒践履陈地,以陈非也(他),先王姑每(母)大巸(姬)之邑’”看,把这次吴国出师救陈的目的写得很清楚。吴人“为师徒践履陈地”,不是要侵伐陈国,而是要保卫、救助陈国,因为不是其他的国家,是“先王姑母大姬之邑”。遍查春秋历史,吴国到陈国且是为了救助陈国,也只有《左传》哀公十年所记“吴延州来季子救陈”这一次。所以《吴命》所记年代只有鲁哀公十年亦即公元前485年可以对应了。
3.吴救陈军事行动中吴国主帅的问题
《左传》哀公十年明确说前485年救陈的吴军主帅是延州来季子:“冬,楚子期伐陈,吴延州来季子救陈……。”杜预注:“季子,吴王寿梦少子也。寿梦以襄十二年卒,至今七十七岁。寿梦卒,季子已能让国,年当十五六,至今盖九十余。”按杜预所说,吴军这次主帅就是吴国先王寿梦的少子季札,但季札在寿梦去世时就是按年龄十五六计,到前485年也有90多岁,以90多岁的高龄率军救陈,似乎是不可思议的事。所以杨伯峻据孔颖达引孙毓之说,认为:“此延州来季子未必即季札本人,以近百岁老翁帅师,恐情理所难,或其子孙,仍受延、州来之封,故仍其称乎。”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第4册,中华书局,1990年,第1656页。孙毓、杨伯峻的说法应是对的,楚竹书《吴命》为此说提供了新资料。
《吴命》第4简说:“……寿(州)逨(来)孑 匕吏(使)一介吏(使),新心(亲)于桃辶 毛(表)劳亓(其)夫=(大夫),(且)青(请)亓(其)行。”这一简“寿逨”中“逨”通“来”,“寿”字笔者认为是《左传》哀公十年“延州来”之“州”的通假。“寿”古音禅母幽部,“州”在照母幽部,二字音近可通。 拙作:《楚竹书〈吴命〉缀连编排新考》。故《吴命》第4简“寿逨”就是《左传》哀公十年“延州来”中的“州来”,“寿(州)逨(来)”之前的字已残,“寿”前可能是“延”字。
吴“延州来季子”除了见之于《左传》哀公十年外,还见于《左传》襄公三十一年与昭公二十七年。《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赵文子问焉,曰:‘延州来季子其果立乎?……。’”《左传》昭公二十七年:“使延州来季子聘于上国。”杜预注《左传》昭公二十七云:“季子本封延陵,后复封州来,故曰延州来。”孔颖达疏《左传》襄公三十一年亦云:“盖并食二邑,故连言之。”杜预与孔颖达的说法是对的,这种现象在西周金文中也是存在的。周代受封土地后加“氏”的现象确实是存在的。 攸比鼎或称为“从鼎”、“攸从鼎”等。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殷周金文集成》第5册第2818号,中华书局,1985年。
至于第4简“寿逨”后的“孑 匕”字,原整理者释“孤”,笔者已在前面对全文重新释读隶定中在此字注释下曾指出读“孤”是不对的。此字右旁是“匕”而不是“瓜”,与第8简中“孤”的写法也是不同的。“寿逨”是吴国这次出征主帅的氏,“孑 匕”是他的名。此字虽不认识,但与季札之名“札”似乎并无关系。以此看来,孙毓、杨伯峻等说《左传》哀公十年中救陈的吴国主帅“延州来季子”是季札的后人,承袭了其延、州来之地的氏称是对的。从这些情况看,出土的楚竹书《吴命》与《左传》哀公十年所记事件基本是一致的。
二、“不战而屈人之兵”——吴救陈之役的战略意义
关于前485年楚伐陈、吴救陈事件,因为楚竹书《吴命》所记更为详细,所以《吴命》与《左传》哀公十年不仅是上面所述表面上的相同,而且新出土的《吴命》为我们提供了这一事件的更多资料和信息。特别要指出的是,尽管这一事件在《左传》等文献中早有较为简单的记载,但据笔者所见,过去并未见学者对这一事件的历史背景及历史意义进行分析,因此我认为有必要结合《吴命》的新资料作些较为深入的探讨。
1.吴楚使臣对话分类及其吴楚撤军时间的约定
关于前485年楚伐陈、吴救陈事件,《左传》哀公十年所记是比较简单的,吴国的主帅一番为民不愿交兵的高姿态表态之后,就主动撤军了。其余信息就不清楚了。但楚简《吴命》却记载了两国主帅或使臣之间的大量对话,使我们了解了更多的信息,也使我们知晓事情并不像《左传》所说那么简单。
为了更好地了解吴楚对话的内容,我们有必要把第一段双方对话过程简单做些区分。
楚方:“……二邑,非疾爿 因(因)安(焉)加之,而慎绝我二邑之好!先人又(有)言曰:‘马酱(将)走,或童(动)之,速(仰)。’(灶)逨(来)告曰:……(原第1简)
吴方:“……君之川心(顺)之,则君之志也。两君之弗川心(顺),敢不芒(枉)道以告,吴青(请)成于楚。昔上天不中,降祸于我……”(原第3简)
楚方:“……孤居保貝(保)系绔(裤)之中,亦唯君是望。君而或言若是,此则社禝(稷)……”(原第2简)
吴方:“……古(故)甬(用)吏(使)其三臣,毋敢又(有)辶 辛(亲)速(疏)之羽丌(忌),敢告后 刂(候)日。”
楚方:答曰:“三大夫辱命于寡君之仆,寡君一人……”(原第7简)“以(坚)多(移)期,隹(惟)三夫=(大夫)丌(其)辱昏(问)之。今日隹(惟)不母心(敏)既立 卩(莅)矣,自望日以往必五六日,皆采巾(敝)邑之期也。”(原第9简前半)
从《吴命》第一段的对话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双方的外交辞令外,吴方在第3简中提出了“吴青(请)成于楚”的和谈议案,并指出吴军是绕道相告的,暗含吴军不是专门来救援陈国与楚为敌的。楚方使臣在第2简中则以其君的口吻同意了,此简“此则社禝(稷)……”虽有残缺,但可能是“之福也”一类的用语。吴方使臣在第7简中所说“敢告后 刂(候)日”是最关键的用语,是要求楚国主帅确定撤离陈国的日期。“后 刂”字从“刀(刂)”“后”声,匣母侯部,在此与同为匣母侯部的“候”为通假字,“(候)日”为“伺望时日”之义。 许慎:《说文解字》人部:“候,伺望也。”此句意为“敢问能告诉我们撤离陈国的日期吗”。所说“毋敢又(有)辶 辛(亲)速(疏)之羽丌(忌)”,是说吴国就不敢有亲近陈国或疏远楚国的忌讳。楚方在第7简的后一句和第9简的前半段中认真回答了吴国使臣的咄咄逼人问话,确定从望日(十五日)以后的五六日以内,皆是楚国要从陈国撤离的日期。特别是“以(坚)多(移)期”一句很重要,而过去整理者读为“以贤多忌”,其义就难以明了。笔者认为“”上部为声符,下部为形符,上部“臣 殳”为声符, “臣 殳”与“臤”盖为异体, 《说文解字》“臤”部“豎”字下引籀文“豎”作“”,并云“,籀文豎,从殳”。初以“臣”为声, 《说文解字》“臤”部云:“臤,坚也。从又,臣声。”《说文解字》“豎”字下引籀文“豎”作“”,可见“臤”、“臣 殳”异体,皆以“臣”为声。从“臤”得声的“緊”古文献可作“糹 臣”、“堅”、“賢”、“臤”(见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18页“緊”下注),可证。可以读为“堅(坚)”,是确定、肯定的意思; 《尔雅·释诂下》:“坚,固也。”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虞戴德》“坚物”注云:“坚,定也。”《素问·腹中论》“其气急疾坚劲”,王冰注云:“坚,定也,固也。”“多”可以读为“移”(“移”字以“多”为声符),其义则是要楚军确定从陈国移军的日期。与上下文的意思就完全合辙了。
从此我们可看到,关于前485年吴楚双方在陈国的军事行动,楚简《吴命》提供的资料要远比《左传》哀公十年丰富。“吴走陈”虽也说明吴方先行离开了,但吴方在离开之前要求楚军必须确定离开的日期;楚军不得不明确地说撤离陈国在望日之后的五六天之内。可见吴军的撤离并非《左传》哀公十年所言那样简单地一走了事!而是表现了吴方主帅的强硬态度。这是《左传》哀公十年所没有的。
需要说明的是,从楚方使臣对话中,第7简称“寡君之仆”、“寡君一人”,明显可见是以楚使臣的身份说话;但在第2简中又说“孤居保貝(保)系绔(裤)之中”,又似乎是以楚君的身份说话。但这次楚国讨伐陈国的军事行动中,楚君并未亲自率军。对此现象如何解释?笔者认为,使臣在对话中可以兼有两种身份,《左传》中也有这种使臣一方面可以代表君主说话,又可以完全以使臣自己身份发言。《左传》僖公四年载楚使臣屈完与齐使臣管仲对话说:
春,齐侯以诸侯之师侵蔡。蔡溃,遂伐楚。楚子使与师言曰:“君处北海,寡人处南海,唯是风马牛不相及也。不虞君之涉吾地也,何故?”管仲对曰:“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大公曰:……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徵;昭王南征而不复,寡人是问。”对曰:“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共给?昭王之不复,君其问诸水滨。”……齐侯陈诸侯师之,与屈完乘而观之。齐侯曰:“岂不谷是为,先君之好是继。与不谷同好,如何?”对曰:“君惠徼福于敝邑之社稷,辱收寡君,寡君之愿也。”……
从上文可见,楚国使臣屈完所说的“寡人处南海”与齐国使臣管仲所说“寡人是徵”、“ 寡人是问”句中“寡人”是指楚君与齐君,可见使臣是可以以君主身份讲话的。但下文楚国使臣所说“寡君之罪也”、“辱收寡君,寡君之愿也”,又是使臣以自己的身份讲话。这样我们也就明白春秋时使臣在对话中,其身份可以是双重性的:有时是代表君主,有时又仅代表自己。 再看楚竹书《吴命》中第一段中的对话,也存在这种使臣随意变换身份的现象。第7简“寡君之仆”、“寡君一人”是以楚国使臣的身份说话,在第2简中说“孤居(保)系绔(裤)之中”则是楚国使臣以自己楚君的身份讲话。
2.前485年吴军主动撤兵的原因
公元前485年吴军主帅约楚军一同撤离,并首先从陈国主动撤军的事实,在《左传》哀公十年和新出土楚竹书《吴命》的记述是相同的。但所记述过程、细节不尽相同。在《左传》哀公十年中,吴军主帅延州来季子把吴楚两国军队在陈国遭遇的责任归之于两国君主,然后以“务德而安民”的高调首先撤离了。不过在《吴命》中,吴方的态度似乎比较强硬,要求在自己撤离之后,楚军要承诺在一个限定的时间撤离。而且在第三段吴王对这一事件的评论并派使臣向周王的报告中,对楚国都是指责、批判的口吻。而且从《吴命》中我们还可看出,吴军的撤离,并不是《左传》哀公十年所说是吴军主帅延州来季子的个人行为,而是吴国君臣统一的认识。这样我们就需要探讨一个似乎难以理解的问题:吴国当时实力强大,以至于与长期称霸的晋国要争霸并一决高低,但为何在陈国面对楚军却主动提出撤离的主张呢?
笔者认为,吴国派军救援陈国以及主动从陈国撤军,都是为吴国争霸的目的服务的。
前485年,即鲁哀公十年,楚惠王派军伐陈,吴王夫差派兵救陈,正是吴国国势鼎盛并着手建立霸主地位之际。而就在此时,齐国授人以柄。《左传》哀公十年载,前485年春,“齐人弑悼公,赴于师。吴子三日哭于军门之外”。可见齐人弑君事件使吴王夫差义愤填膺,立即约鲁、邾、郯等国讨伐齐国。但这次吴国出师不利,“徐承帅舟师,将自海入齐。齐人败之,吴师乃还”。但吴国并没有死心,《左传》哀公十年载,此年秋“吴子使来复儆师”。这就是吴王派人到鲁国告知为来年征伐齐国作准备。
对前485年齐国发生的弑君事件,当时另一个力争霸主地位的晋国也马上嗅到其中的政治作用,立即出兵向齐国兴师问罪。《左传》哀公十年载,“夏赵鞅帅师伐齐”。这是因为在吴、晋两国君主看来,这种违背周礼、犯上作乱的弑君行为,在当时诸侯君主中影响极大,出兵向乱臣贼子问罪肯定能提高自己在诸侯之间的政治地位,可为争霸活动增加相当分量的政治筹码。这应即有实力争霸的吴晋两国争先恐后伐齐的原因。
但就在吴国继续准备伐齐的时候,另外一件令吴国烦心的事发生了。这就是楚军从公元前486夏到485年冬连续两次征伐吴人盟国陈国。《左传》哀公九年载,“夏,楚人伐陈。陈即吴故也”。《春秋》哀公十年载,“冬,公子结帅师伐陈”。前485年吴国首次征齐失败,为了争霸,这样的大好事又不能让晋人独占;但齐国这样的大国又不可等闲视之,应予全力去对付。同时,楚国讨伐已亲附吴国的陈国这件事又不能不管。对此事不管,不仅会伤了与陈国的友好关系,也会使更多臣服吴国的小国寒心,也同样会影响吴王夫差的称霸事业。
在这种两难选择中,于是就出现了《左传》哀公十年“吴延州来季子救陈”以及新出楚简《吴命》所载事件,吴国派大军压境,却又以高姿态撤军,限定时日迫使楚军撤离陈国。这样做真是一箭三雕!结果不仅援助了臣服自己陈国,为日后争霸获得了政治筹码;同时也为集中力量伐齐赢得了时间和精力。而且完成这样的大好事吴国还不需费一兵一卒,实现了所谓“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孙子·谋攻》)的战略目标!
3.吴国外交“屈人之兵”的战略意义
公元前485年吴楚两军在陈国对阵,《左传》哀公十年与楚简《吴命》从不同角度描写了这场吴人通过外交策略主动撤军,从而达到迫使楚军撤离陈境的目的。
前已说过,《左传》哀公十年与《吴命》对这次事件的描写是大同而小异。《左传》哀公十年吴延州来季子在撤离陈国前对楚子期说:“二君不务德,而力争诸侯,民何罪焉?我请退,以为子名,务德而安民。”吴军主帅把这次两军对阵的责任归于两国国君,并把“务德而安民”的桂冠送给楚军主帅子期,接着就主动撤离了。楚简《吴命》第3简所说“两君之弗川心(顺),敢不芒(枉)道以告,吴青(请)成于楚”,“两君之弗川心(顺)”似乎对两君也有所指责,与《左传》哀公十年“二君不务德,而力争诸侯”的说法也比较接近。《吴命》所记吴方不仅“青(请)成于楚”,主动与楚和解;而且也有“吴走陈”的实际行动。首先离开陈国而且用的是“走”——我们知道古汉语中“走”是“跑”的意思,这就是说吴军是跑着撤离的,此盖即《左传》哀公十年吴延州来季子对楚子期所说的“我请退,以为子名”,跑离陈国会让人感觉是因畏敌如虎而逃离的,给对方一个很大的面子。
但是也要看到,楚简《吴命》与《左传》哀公十年也有一些不同处。主要不同是《吴命》不只是一味的柔顺退让,而是柔中带刚,要求楚军给一个撤退的期限:“敢告后 刂(候)日”(《吴命》第7简)。楚方不得不说“自望日以往必五六日,皆采巾(敝)邑之期也”(第9简)。这些言辞不见于《左传》哀公十年,但笔者认为这是吴军撤兵的前提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随后楚军也就在限定的日期内撤离了陈国,而吴国救陈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但如果站在楚军方面看,为什么楚方会不打折扣地同意吴军的和谈协议呢?这就要从这时吴楚双方的强弱之势来分析。吴国从前538年馀祭时代起,与楚国断断续续地打了50多年的仗。到了吴王阖闾时代,吴楚强弱形势才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左传》定公四年、《国语·楚语下》均记载说,前506年吴王阖闾联合蔡、唐两国,在柏举大败楚军。吴军乘胜追击,五战五捷,直达楚国郢都。楚国从此元气大伤,一蹶不振。
而另一方面吴国这时则正处在争霸的强势状态。《左传》哀公元年与《国语·吴语》与《越语上》记载,前494年吴王夫差为父报仇,在夫椒大败越国,越王勾践通过吴太宰嚭求和,臣服吴国,极尽奴颜婢膝之能事。此后吴国为建立霸权不断北上征讨诸侯小国。《左传》哀公元年载,其年八月吴国因与陈国旧怨而讨伐陈国。《左传》哀公二年载,前493年吴军借入蔡纳聘之机,不断派军进驻蔡国,蔡国不得不迁都于州来。《左传》哀公七年(前488年)载,吴继续北上,宋、鲁臣服吴国,宋献礼百牢;鲁以献百牢不合周礼力拒,但在吴人坚持要求下还是贡纳百牢了事。《左传》哀公八年(前487年)载,鲁国讨伐臣服吴的邾国,吴讨伐鲁国,攻克武城、东阳,鲁与吴结盟才罢兵。到这时,地处中原的汝水流域的蔡国、颍水中游的陈国、睢水流域的宋国、洙泗流域的鲁邾等国均已臣服吴国。这时吴北上争霸,可以说是所向披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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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桥抽水站是皖北地区最大的电灌站,安装单机为1600千瓦的6台大型机,担负着__新河灌区百万农田的灌溉抗旱任务,同时肩负着芡河流域和跃进沟流域1250平方公里的排涝。建成初期的上桥抽水站的运行模式是典型的“人海战术”,每次开机运行时,要由主机班、辅机班、电工班和起重班等四个班组近80人协同操作方可完成开机任务。现在的抽水站的所有运行人员只有15人,“千军万马”齐上阵的壮观场面早已被“少人值守”的远距离遥控取而代之。
能实现这一步归功于始于20__年的上桥抽水站计算机监控及保护系统改造。改造后的上桥抽水站中控系统实行微机网络管理,计算机监控系统实现了实时数据采集、处理与控制、操作指导与安全监视、顺序事件记录及事故处理、追忆等功能;微机保护系统科学地解决了大型同步电动机的失磁保护、失步保护等关键技术问题;实现了远程遥控开停机,减少运行人员三分之二,操作人员坐在中控室中手点鼠标就可轻松完成,也可在异地对抽水站进行开停机操作。上桥抽水站中控系统在安徽省内泵站中处于领先地位,在国内亦属先进水平,成为安徽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一个亮点。
1、据了解,居住证一般不能在一天内办理下来的,需要15-30个工作日才能领到居住证。居住证的办理需要申请人提供一些相关资料,并前往居住地辖区内的派出所进行办理,资料提交后,还需要填写一些表格,并且派出所一般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的审核需要花费一些时间,并且办理居住证件要制卡,制卡也需要花费时间。一般居住证的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日,若是遇到特殊情况,办理时限会延长,但不得超过30天。
2、居住证的办理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一些资料,最基本的是本人身份证、相片,但是居住证申请的缘由不同,递交的资料也会存在差异。一般以住所申请的,要提供住址证明,比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住宿证明等等。以连续就读申请的,一般需要提供学生证、连续就读的材料等等。
3、此外居住证一般是需要申请人亲自到场进行办理的,若是有特殊情况,可出具委托证明让他人代办居住证,但是委托人除了要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身份证明和代办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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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狗证需要带狗狗打疫苗,办理免疫证,然后去派出所或者网上申请狗证办理。将所需资料,例如身份证正反面、居住证等等上传,申请合格后带狗狗去注射身份识别芯片。不同城市流程、要求不一样,请根据本地要求处理。狗狗办狗证,各地的流程大同小异,以长沙为例:
犬证办理条件
1、饲养者需要保证一户一犬。
2、申请者需要保证年满18周岁。
3、居住地址(申请养犬地址)和提交的有效居住证明必须是同一个地址。
1、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因此居住证是当事人在该居住证所在地可以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凭证。如享用公共卫生服务,就业服务,培训项目,申请保障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同时对于希望在当地入户的当事人来说,居住证也是申请人申请常住户口的重要证明之一。
2、《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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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居住证4s店不包上牌。一般都是需要办居住证,按照正常程序办个居住证要六个月之后才能下来。
2、但是买车的时候比较着急,这个时候可以找黄牛,通过黄牛可以到派出所打个居住证明一两天时间就办理下来了,我们拿着这个居住证明带着车辆资料就是可以上牌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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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人需交验下列材料:
凭公安机关签发、签注的居住证、即可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
居住证丢失或未办理居住证的,需提供以下两方面的证明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供其中之一即可;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公安机关有效居住登记信息、劳动合同、工商执照、学生证或学籍证明、房产证等,提供其中之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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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4、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