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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概述
1.1企业年金的涵义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而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
1.2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同时满足6个条件:(1)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持续进行研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定要求;(5)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1.3高新技术企业推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推行企业年金制度,让所有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员工,从技术研发人员到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都能享受到好处。因此,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将有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
一方面,企业年金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水平的差距;另一方面,企业年金作为员工福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它的延期支付方式,对企业员工可起到长效的激励作用,可进一步提高员工忠诚度,降低员工离职率。
2当前高新技术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各个企业进一步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致力于人力资源开发建设,吸引了众多的优秀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术员工队伍。同时通过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机制的创新,建立起了更加系统的、完善的薪酬福利制度,特别是企业年金制度的推行,对我国养老保障体系起到了更好的补充作用。
早在2001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就联合了《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试行办法》。这一举措,不仅深化了北京市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而且也标志着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开始步入法制化建设,也为以后企业年金的立法做出了有效的尝试和示范,对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随后,各大企业也意识到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好处,争相推行自己的企业年金计划。
2007年,作为一家极富创新的国际化高科技公司,联想集团宣布启动企业年金计划。据悉,联想集团年金计划的首批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今后逐年进入年金账户的资金约为2000万元。无独有偶,苏州高新技术集团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完全可以实现企业、职工和社会的‘多赢’”。一方面,能提升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其对企业更有归属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对企业“招贤纳才”也更有“说服力”。同时,企业作为委托人,把企业年金基金交由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法人机构来管理,让其保值、升值,也可以增加社会财富总量。
3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年金制度的特点
3.1数量少,步伐快
目前,我国实施年金制度的企业,多为大型企业或国有垄断企业,而高新技术企业却为数寥寥。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较快,而企业年金制度又对人才引进又有巨大的吸引力,所以,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势在必行,而且其步伐也要明显快于一般企业。
3.2缴费模式多样化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自主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企业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划分和分类上本来就有差别,所以各个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年金的缴费方式略有不同,有些简单地按工资比例缴费,有些则根据员工对企业的贡献设定缴费比例等等。而在实际运作中,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员工的贡献和收入一般差距比较大,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度大小,分别制定不同的缴费系数并适时调整,以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
另外,为鼓励我国高新技术发展,《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年金制度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因经济效益的影响,无力缴费时,可暂时中止缴费,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继续缴费。
3.3市场化运作模式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特点,企业年金的运作需要高度的技术化、充分的市场化环境和竞争环境。因此,企业必须选择有效的企业年金运作模式,这样才可以保证高新技术人员收入的稳定性,对市场化运作机制和市场运作载体的看重,是高新技术企业年金的目标。企业年金,只有进入资本市场才能实现保值增值,才能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
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必须注意多样化投资,以分散其风险。
4对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若干建议
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根据年金制度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中发展现状及其特点,现提出以下建议:
4.1适当加大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幅度
尽管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但是,政府的税收优惠幅度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只是针对企业,而对职工个人缴费则没有优惠。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包括三个缴税环节:
①企业和职工向企业年金基金缴费;
②企业和职工获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③企业职工退休后,从企业年金基金中领取养老金。
目前,政府的税收政策允许企业和职工,从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中扣除企业年金基金的缴费,同时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入也可免税,只对职工退休后取得的养老金征收一定税额。也就是说,前两个环节免税,对第三个环节征税,这其实是一种“税收递延"政策。事实上,只有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职工并不能享受到这种优惠。作为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对象,高新技术企业能否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来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创造力,不仅仅取决于企业,还要看职工有没有这种需求,或者说愿不愿意参加这项计划。如果国家能够制定加大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幅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使企业和职工能同时享受到税收优惠,这将会大大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步伐。
4.2慎重选择企业年金受托人
企业年金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事实上,年金受托人就好比企业年金基金的一个大管家。为企业年金选择一个制度科学完善、经验丰富的大管家,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年金计划的顺利运行,有利于对企业年金基金实行规范化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大简化企业内部相关负责人工作,提高对职工的服务水平。
那么,怎样选择合适的受托人呢?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受托人的综合实力和年金业务能力。具体而言,主要考虑费用高低,受托人经验水平如何,是否有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等。在费用方面,基本成本的考虑,受托管理费和受托人对企业年金收取的其他费用是选择受托人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经验水平方面,要看其设计企业年金方案的经验和水平,对企业年金政策法规的掌握程度和实际操作能力;在风险控制方面,要注意受托公司投资策略设计能力,即是否有具体的投资风险控制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
作为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代表,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在选择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过程中,对受托人在公司实力、市场认可度、管理经验、服务能力等多方面都进行了严格考察和评估。最后经企业表决后,才确定太平养老作为其年金基金受托人。中国高新投资集团选择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考察标准,无疑为高新企业提供了一个模板。
4.3拓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
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直接关系到企业及其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年金运营的好,有助于减轻企业与个人的经济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有助于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有助于提高未来养老金给付标准。反之,企业将面临着巨大的养老金偿付压力,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处处受到资金方面的牵制,致使企业缺乏活力。因此,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必须在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大原则的基础上,扩大投资渠道,选择最佳投资组合,确保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选择方面,将企业年金投资于国债和存入银行,虽然在安全性上有充分保障,但其收益却得不到保障。国外养老金投资运营的实践表明,股票或其他权益证券的增值能力明显高于国债或银行存款,但是股票和其他权益证券的风险要远高于国债和银行存款。为此,如果能将年金基金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的比例进行严格限制,按照高风险工具比例小,低风险工具比例高的原则,就可以实现投资风险分散的效果。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并不完善,各方面的政策法规也不健全,年金进入资本市场同样面临各种风险。因此,政府应尽可能采取措施降低和分散各方面的风险,具体可以放开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渠道,逐步实现投资渠道多元化。我们相信,只要合理运用各种投资工具,就能有效规避企业年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投资风险,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4.4改革对企业年金的监管
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主要是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它只接受来自政府监管机构的单一监管,其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基金资产的保管都基本上采用自我管理模式,这样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降低企业年金管理成本、不利于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影响基金安全性和投资收益性,从而很难保障基金的保值与增值。改革现行年金监管制度势在必行,对企业年金监管的改革主要是对投资监管和信息披露监管的改革。
(1)投资监管
目前我国实行的年金基金监管政策限制了投资工具选择的范围,年金基金不能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和国际证券,使得通过分散投资来消除非系统性风险变得十分困难。
由于投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很多投资者可能选择类似的投资组合策略,从而导致一种趋同效应的产生,这反而会加大投资的系统风险。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只对高风险投资工具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取消对低风险投资工具投资比例的限制;二是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投资组合策略;三是适当放宽对年金投资于金融工具的限制。
(2)信息披露监管
由于市场要素存在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报酬递增等情况,市场机制不再是完全有效的。因此,企业年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定期向企业年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年金收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很可能给违规操作和幕后交易留下较大空间,而充分的信息披露机制则能使企业年金管理者和受益人获得充分的信息,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作为企业年金的受益人,职工有权利知道年金投资运营的全部信息,受托机构不得向企业和职工提供虚假信息。
虽然高新技术企业年金也采用基于信托模式的市场化运作,但对具体运营和管理标准还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基金的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基金投资回报率不能达到合理水平。因此,当前我国政府应加大立法力度,改善监管制度,维护职工利益,构建和谐企业。
总而言之,研究高新技术企业年金的发展情况,构建合理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金制度,对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来说,具有结合资本市场发展,促进年金发展的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 李玉. 浅谈我国企业年金制度[J]. 财经政法资讯. 2007, (1).
2 吴秋华, 黄伟. 高新区诞生企业年金第一单 提高职工生活保障[N]. 苏州日报, 2006年3月21日.
【论文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税收优惠
【论文摘要】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好国家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个重要课题。本文从税收的角度详细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降低企业的税负。
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带动作用最大的产业,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起了关键作用。在依靠外部环境改善和国家政策支持谋求发展的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企业特征及运营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最优税收筹划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一、未雨绸缪——做好前期规划工作
这是作为每个企业投资者首先必须抓住的基本要点,更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是要确定有利的产业领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很多,有电子产业、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等,不同领域产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考虑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
二是要办理必要的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业资质之上,每项政策优惠最终能否获得,关键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质证书文件。所以,企业应尽快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资质至关重要,这也是税收筹划不得不把握的关键环节。
三是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税收筹划能否成功,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适时调整纳税筹划策略,才能保证筹划的时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都必须依法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权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一定会重于一般纳税人。
首先,最近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6%和4%),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作了调整,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该项规定的调整,无疑大大减轻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可达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再次,企业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如增加会计账簿,培训或聘请高级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减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最后,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外,这无疑加重了利用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直接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生产的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这些技术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对于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较合适;对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尽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而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利益。
三、降低税基——费用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讲,原计税工资标准取消,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放开,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新所得税法限额内,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四、准确把握——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新设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营一年以上,新设立有软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考虑先通过申请认定“双软”企业资格,获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经营期满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无法挂靠“双软”企业获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变更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时期都有许多条款,如:免征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软件生产企业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高新技术企业要具体分析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相对照,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随处可见。举例如下:
一是对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作出了规定,因而对于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从长计划。
二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从税收的角度看比直线法可以增加当年的费用,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做好准备,规划好企业的经营范围、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员等关键性的技术点。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7-0071-02
高新技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先导产业,推动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1]。十二五规划强调把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放在显著位置,鼓励增强科技创新能力。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水平与其他行业比较,税率相同但绝对金额却是巨大的。新所得税法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战略性发展,据其行业特点制定了相关税收优惠减免政策。但是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忽视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的特点
近年来,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各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主要动力,而高新技术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产业的主力军,无疑是我国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因而享受到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具体言之,高新技术企业有以下特点:一,一般是先有研究成果,而后再建立企业以实现技术的商品化;二,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多是中小型企业或处于起步阶段的新兴公司;三,创新和人才是企业的生命力;四,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面临高投入、高风险。首先,从我国税收政策得知,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不多,大都体现在税率优惠和税额的定期减免上,并且企业只有在符合相关的限定条件下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2]。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据统计,我国2011年有21682家高新技术企业,共缴纳7813.8亿元利税[3]。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之一是“在中国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因此新开办的企业在第一年不能享受到此项优惠。其次,如果企业每年度的研发费用、高新业务收入、科技人员等指标比例如果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当年度则不享受15%税率的优惠政策。再次,税收优惠多是事后补偿,即先盈利后优惠,利润多减免多,这对业绩不佳的企业而言,无法起到激励作用。
2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2.1不健全的税法环境无形增加企业税负
我国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法措施,一是出自全国统一适用的规定,二是来源于部分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规定。这些税法措施是基于前法规条例的修正补充而形成的,或者是在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内的权衡变通下加以规定的,分散在各类文档规章中,缺乏全局统筹,导致内容冗余冲突,削弱了税法的权威公正性[4]。此外,税法宣传形式单一,宣传力度较弱,倘若不借助专业的税务机构和税务师,纳税人想合理筹划税收优惠政策将是困难的。高新技术产业处于这样的税法环境十分不利,因为企业不得不在承受技术风险、投资风险和市场风险下,额外承担法律风险:纳税筹划错误,将触犯法律;除了支付原本高额的研发等成本费用外,还会在无形中为不健全的税收法律环境买单。
2.2有利于保持竞争优势,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市场竞争全球化下,资本的趋利性和信息传播的高速性展露无遗。供应商和购买者的讨价还价能力,潜在进入者的威胁,替代品的威胁,以及目前在同一行业的公司间的竞争,都大大加剧了高新技术行业的市场竞争[5]。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通过创新研发高附加值产品,实现差异化,从而获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利润额。但是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产业,产品和市场的变动日新月异,导致创新优势在下一秒中可能就会被对手赶超,所以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方式之一就是不断降低成本。其中,税收是构成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部分,合理合法地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有利于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例如,苹果公司2012年报告利润为342亿美元,却通过复杂的技术细节与爱尔兰政府的特殊协议,仅仅缴纳了33亿美元,税率只有9.8%。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沃尔玛去年为244亿美元的会计利润缴纳了59亿美元的现金税费,税率高达24%。虽然苹果公司因避税手段存在道德瑕疵引发了一场风波,但是我们从中可知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纳税筹划而产生的利益空间巨大。
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思路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过渡性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企业的税收筹划是要充分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来合法避免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在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后,其具体的纳税筹划思路如下。
3.1新税法下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
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国际上通常分类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我国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实行差别税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公司制企业则实行双重征税,即公司按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因为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只适用于公司企业,所以高新技术企业选择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更佳。此外,企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也是纳税筹划的关注点。在享受税收优惠方面,分公司可以享受到总机构的优惠政策,而子公司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有助于实现总公司盈亏调节[6]。而作为高风险、高投入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初期阶段亏损的概率高,组建分公司显得更为有利,可以获得和总部收益盈亏互抵的好处。
3.2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筹划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为6%、4%、3%三档最低标准。但是相关数据显示,一般规模以上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只占销售收入的1%左右,民营企业更低,这说明与其他企业相比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高。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分为两种类型: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明确单位间的合作形式是合作开发或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一般情况下是合作双方对研发费用各自加计扣除。委托开发中委托方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受托方同样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7]。所以选择后者纳税筹划空间较大。
3.3利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年限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高新产业由于其技术水平的创新性、先进性,不仅需要巨额的研发资金投入到新产品的开发周期,而且需要与之匹配的高端仪器和先进设备。例如,2012年中国电信的电信设备采购合同就已经超过人民币40亿元。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重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年限的最优选择。具体思路如下:一是企业尽量延长折旧年限并在税收优惠期间采用年限平均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加速折旧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是如果企业处于税收减免期间,加速折旧反而导致多缴税。二是盈利企业可采用加速折旧法。加速固定资产价值的回收,使折旧费用浅议,利润后移,企业从而获得时间价值[8]。三是确定折旧年限,对于亏损企业有较大意义。因某一纳税年度亏损税前弥补不足,纳税人可以通过选择合理的折旧年限,降低折旧费用抵税效应的消极影响。
3.4合理选择债务融资渠道
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权益方式融资和负债方式融资两种,从财务效益角度考虑,资本成本的差异是两者的区别所在,而所得税的存在正是这种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薪水的基本税率从33%减少到了25%,但负债融资仍能取得良好的税收挡板作用。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支付的利息可在税前计入费用,进而递减企业的税前利润,使企业获得节税利益。但需要注意负债占比,因为伴随高负债比例的将是融资成本和财务风险[9]。高新技术企业在成立初期,由于其产业特征而不可避免地需要融入大量资金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公司融资行为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有助于节约税款,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
3.5高新技术企业转让定价的纳税筹划
转让定价通常是关联方利用投资地区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税收筹划的常见方法。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是不均衡的,所以产生了因地制宜的税收倾斜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这种地区差异主要体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内[10]。例如,苏州工业园区对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深圳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后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等。由此可见,高新技术企业不管是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或是为了拥有更好的发展环境,入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税收示范城市内都是良好选择。
4结论
企业税收筹划是合理合法运用税收政策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和竞争力。我国大力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之相呼应地实施一系列的税收倾斜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理解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后,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最佳纳税筹划方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家企业急需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三、20*年1月1日至20*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年1月1日起计算。
四、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
关键词:高新技术;税收政策;自主创新
一、税收支持自主创新的理论基础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标准及特征
高新技术是一个动态的、相对的概念,随着时间、地域的改变而具有不同含义。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如下特征:一是高新技术企业是人才和技术密集型企业,企业中从事研究与开发(R&D)科研人员比例很高;二是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和开发(R&D)投入,这种投入对企业的发展是必要的;三是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领导着技术的进步,这体现在其提供的产品,工艺和服务上;四是知识、智力等无形资产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税收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理论依据
企业自主创新主要是技术创新。研究表明,技术创新活动不同于一般的市场活动,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创新活动与其他投资活动不同,创新投入的产出是不确定的。特别是在研发活动的早期,常常会发生失败,这就增加了创新活动的风险性,不利于企业进行创新投资。二是创新活动的溢出效应。当一个企业的创新活动完成后,同一行业的其他企业往往可以进行模仿,创新结果迅速在行业内扩散,缩减了研发企业的技术领先优势,削弱了企业创新活动的战略意义。三是创新活动的外部性。创新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不对称性,如果市场存在外部性等现象,边际投资的社会收益率会大于私人收益率,导致社会总体创新活动投资的不足。四是创新活动的信息不对称性。技术创新的实施者与资金的供给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技术创新的成功和收益在于技术保密,但为技术创新融资需要公开必不可少的信息,以获得信任和支持,这之间就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
由于存在上述四个方面的原因,市场上自发形成的创新活动往往因为存在市场失灵、资源配置不足而需要政府的干预。而政府干预最主要的政策为税收政策,至于政府干预的效果如何,通常利用创新生产函数进行分析。用R&D投入作为衡量企业创新活动的指标,利用比较静态分析的方法探讨税收政策对于企业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如图1所示。
图中横轴为代表性厂商自主研发的R&D投入,纵轴为其它资本要素投入(包括外购高新技术产品)。该厂商在得到R&D税收优惠之前,等成本线为LM,等产量线为Q1,点C为该厂商利润最大化的生产要素组合。在得到税收优惠之后,由于税收优惠的存在使得自主研发的R&D投入价格下降,该厂商所面对的等成本线发生变化,由LM移动到LN,均衡点也从C点变为D点。可以看到,在新的均衡点下,R&D投入从A点移动到B点,R&D支出增加。由单个厂商可以推知整个行业企业R&D投入的增加。根据以上分析不难得出,从纯理论角度,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对企业给予收入分配方面的让渡能够激励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也就是说政府的干预是有效的。
二、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政府对科技的重视,我国制定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科技投入。但现行的税收法规环境和税制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步伐。
(一)税收法规环境不完善
其一,税收立法层次低,设计缺乏系统性。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决定、通知、函”等形式的为主,以法律法规性质的税收优惠政策为辅,容易造成有关法规之间的不连贯性、随意性强与透明度低。并且我国现行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更多的是表现为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部分税收法规因临时性需要而仓促出台,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指导性。
其二,税收优惠形式不尽合理。税收优惠以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为辅。直接优惠虽说具有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由于受益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获得了技术创新收益的企业,因而对于那些正在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来说则可能享受不到这一优惠,只能“望惠兴叹”。
(二)具体税制设计存在不协调因素
一是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不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是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人力资本投入比较大,可抵扣项目比较少,如引进和购买专有或者专利技术的支出、人力支出等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偏重,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严重制约了该类企业的发展,降低了创新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是现行所得税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不甚科学。新的所得税法最大的变化只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制度设计上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还存在一些障碍,如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优惠标准,很多优惠政策都把亏损企业排除在外,要真正享受优惠,其前提是必须有利润,且利润越多优惠越多,而且,有些优惠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科研创新活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税收政策存在覆盖范围小,研发支出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等问题。
三是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少。我国目前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中,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只限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获得的“特定”奖金和政府特殊津贴,而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获取的个人所得(如股息、利息和个人分得的利润)却没有所得税方而的优惠措施,而且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高科技人才教育投资成木大的情况,没有实行税前扣除的优惠,不利于激发企业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
三、国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借鉴与启示
发达国家用于支持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既重视科技开发,又重视将科研开发成果及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其具体做法主要有:
一是投资抵免。投资抵免是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用于科技投资的一部分资本支出。这种抵免缩小了纳税的税基,缩小了收入的应税范围,从而起到了减少纳税金额的目的。这种政策是一种事前的优惠政策,比降低税率等事后政策更能激发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热情,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均采用这种方法,如表1所示。
二是普遍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以加快技术设备更新。目前发达国家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为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如美国政府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率为3年,是所有设备年限中最短的。美国还以加速折旧作为政府对私人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巨额补贴的一种方法,以此来促进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目前,美国每年的投资中,折旧提成所占比重高达66-90%。英国允许新兴产业的建筑物第一年折旧50%。德国税法规定,对企业购置的用于研究与开发的固定资产,除每年正常计提折旧之外,在资产取得的当年及以后的四年内,每年可追加计提40%的折旧额。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有关行业的企业可按销售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三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及培训费和有关技术革新投资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在税收政策的运用上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根据合同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从所得税中抵免,同时对新产品的中间试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总之,发达国家对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方式是形式多样和全方位的,贯穿于科研开发活动整个过程。
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使其更有利于自主创新提出几点看法。
(一)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其一,系统规划设计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与国家产业政策密切配合,提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地位,并进行系统化,增强法制性和稳定性,减少盲目性。根据自主创新产业发展的特点,尽量发挥有限税收政策资源的最大效能,实现税收政策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完善不利于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首先,扩大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对于购入专利、非专利技术,虽然不能取得专用的增值税发票,但可以比照购进免税农产品的做法,允许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税款。另外是对中间试验产品免税。
其次,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完善。具体做法包括:一是两税合并后所得税优惠对象的重心应从产业链下游向上游转移。在制定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时,重点应针对企业科研开发的投入,从目前生产销售环节向研究开发环节转移,逐步确立研发环节税收激励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二是改进研发费用抵扣的方法,放宽仅限于“盈利企业”和“超额扣除以当年应税所得额为限”的条件,允许对未用的抵扣额进行累计和结转;灵活处理研发支出费用化还是资本化问题。
第三,重视高新技术企业中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而高新技术企业以人力资本为主,员工报酬相对较高,这就使“以知识为本”、“以人才为本”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企业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强化对高科技人才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从事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实行定期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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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纳税筹划 税收优惠
一、问题提出
21世纪的到来为高新技术的发展和高新技术行业的进步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高新技术也渐渐成为新世纪的经济推动力,成为了最有前途、最有动力的企业。高新技术的发展对于各个国家来讲也是转变发展方式的好的选择,所以近年来各个国家都在注重本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以不断提升其竞争力。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对于高新技术的发展上,我国也针对相应的行业和企业给予了各方面的鼓励和优惠,其中的税收优惠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来讲也起着很大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现实情况的影响和企业自身的制约,在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上还存在很多的不成熟,从而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税收筹划就在此前题下提出了,税收筹划旨在企业通过在经营、投资、理财各个方面合法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的各方面的规划以达到提升企业利益的目的。
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现有的主要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期所得税。
(2)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3)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增值税(营改增后税率为6%)。
(4)如果是软件企业,获得相关软件产品证书或者软件著作权以后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三、相关案例
(一)企业概况
阳光公司是2006年初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软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由于该企业经营有方,市场开拓不断取得新成就,企业的经营业绩每年都以成倍的速度增长。经申请,该企业于2007年5月被国家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势必头。
(二)税收困境
该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是销售软件产品,按照税法规定,该公司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但该企业2012年没有对业务人员进行税务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在与客户谈判和签署的诸多销售合同中没有按照软件产品证书的名称签订合同,导致后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与软件产品证书的名称不符,造成无法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三)原因分析
按税法规定,软件产品退税,自2000年6月24日,对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虽然该企业销售的产品确实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自产软件产品,也具有相应的软件产品证书和著作权,同时财务部门也在国税备案并获批,但合同和发票显示的名称与备案的软件产品有一字之差也不允许退税。痛定思痛,主要的原因是该企业没有做好整体培训,导致一线业务人员在谈判和签署合同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节省税金,导致该企业没有按照退税的相关要求处理,失去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2012年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退未退的税金损失超过500万元。
四、相应对策
(一)企业做好前期的规划
对于税收的筹划,首先必须做好企业的前期筹划,企业的前期筹划对于企业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是有着直接的关系的,文中的案例也是很好的启示,企业就是由于没有事先做好规划而导致利益的损失。
(二)提升企业内部的重视
对于税收的筹划仅仅是高层或财务部门重视是不够的,必须要求在企业内部各个层面都加以重视和培训方能更好的利用政策优势提高经济效益。上述案例充分说明税收筹划不仅是财务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企业领导和财务部门还要进行一定力度的宣传,使之渗透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在此基础之上,企业还要加大税收筹划的人员和机构部门的培养和设置,才能专业的进行税收筹划。
(三)企业最好明智的选择
从我国的税收政策来看,对于不同的税种,对于不同的纳税人来讲是有很大的差异性的,这也是能否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的条件,所以企业必须对自身的性质和税种的选择上做好筹划。首先,企业要利用纳税身份进行筹划,充分利用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纳税;其次,要合理的加大研发投入进行税收的减免;再者要整体上利用各项税收政策的优惠,企业是一个整体,不能片面的考虑;最后要针对税收优惠政策做好了解。
(四)国家做好政策优惠
在税收筹划上面,一个很大的前提就是税收的优惠政策,在现行的税收政策上还有地域差异、政策范围较窄、政策落实不合理、立法欠缺的情况。所以,国家首先必须做好税收立法的建设,其次对于具体的地域差异进行改进,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可以适当改进优惠的力度,进一步提升他们的发展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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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节税;筹划思路;建议
高新技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认为建立在科学基础上,运用先进科技带动生产力发展,促使社会文明、提高国家实力的都为新技术。高新产业的特点是投入高,风险大,回报期长,同时回报率也非常高,所以各国都在改造嫁接传统的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争取最高利润。国家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发展和创造,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方面的惠民政策,需要我们正确把握和有效利用。
1高新技术企业的涉税风险
涉税风险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自己多缴或早缴税收风险。另一种是收税部门处罚企业少缴和晚缴税收的风险。高新企业涉税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用不当,从而产生风险。
1.1没有规范处理好收入、成本和费用,有涉税风险
高新企业的会计没有建立单独的“研发支出”账户,研发费用不是单独核算的,而是通过下设的二级科目进行核算的,最后导致无法准确区分资本化费用和支出金额。按《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第十条规定,如不设立专账管理费用,费用归集不准确,将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存在一定涉税风险。高新产品的收入没有单独核算,与其他收入混为一体,无法对高新技术资格进行认定和复审,有涉税风险。需要按项目把研发费用归集,如果归集不准确,很可能会增加高新技术的创新研发费用,导致税前扣除基础增加,涉税风险增加。还需要及时资本化研发支出,否则会造成营业成本增加,利润减少,出现少缴税风险。
1.2复审中太追求认定条件,有涉税风险
高新企业的认定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科研人员的身份确认不明确。科技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要占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但是很多企业在外地有分机构,由于地域因素,很容易忽视管理,出现学历不明和薪资不确定等问题会影响企业的复审认定,有涉税的风险。二是企业研发比例不达标,《高新认定指引》必须要求企业近三年度的研发总费用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符合相关要求,为此很多企业就对费用乱归集造成涉税风险。三是高新技术下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不真实,认定时要求高新产品的收入要占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为了达到这个条件,部分企业会虚报销售收入,夸大自己的规模,有涉税风险。
1.3高新技术企业没有重视所得税的优惠备案,涉税风险较大
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在还没有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所有优惠政策前,一定要对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行政策备案,并详细填写有关研发费用明细。假如企业忽视备案的重要性,将会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所有优惠政策。
1.4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不通过,存在涉税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所获得的资格证书不是永久的,每三年都要进行一次复审,根据复审要求企业要提供相关的资料。要是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条件,就可能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还会发生补缴税费风险。
2高新技术企业的节税筹划思路和建议
2.1利用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高新企业在规定范围内可以利用此条规定实行“就高不就低”的方法,增大扣除数额,使企业税后能有最大利润。
2.2利用技术转让所得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技术转让时的税收优惠。实际上,这里的技术转让优惠是技术转让所得,即技术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开发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高新产业使用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注意:①技术转让金要单独计算,转让费用需要合理分摊,否则不能享受技术转让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②准确把握技术的转让成本、转让收入和相关税费的指标内容。③巧用税率的临界点,科学递延相关技术转让金。高新企业在技术转让前可先对转让所得进行估算,主要考虑转让成本、收入和相关税费。
2.3利用加速折旧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合理利用税收政策,税收可以达到递延,得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主要方式是选择折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文)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高新产业的固定资产大多都是技术更新较快的,正好符合折旧政策。折旧政策的筹划规律是:在减税或者免税期,为了减少折旧应用平均年限或者是正常折旧法;正常纳税期,为了增加折旧尽量加速折旧或者是缩短折旧期,使税收递延。
2.4利用研发费用关联节税进行纳税筹划
关联企业用节税的主要方式是使用研发费,有两种形式:一是委托开发。就是相关联的企业间相互委托进行技术研发,这样可以增加扣除优惠,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二是合作开发。关联企业可以联合开发某项技术,共同支付成本和享受效益,或者是利润转移。
2.5利用政策导向进行纳税筹划
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努力成为国家扶持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二是去投资还没有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三是充分利用国家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能用尽用。但需要注意的是节税筹划只是纳税人的理财手段而已,如果没有正确把握就会存在偷税漏税现象,所以一定要遵循科学的筹划原则,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实力,实现利润最大化。
3结语
总的来说,只有正确把握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管理,才能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涉税风险,筹划出最大最优的节税思路,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优良的环境,争取企业在规定范围内获得最大的利润,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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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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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技进步;财税政策;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一、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概念
财政科技投入是指国家通过财政预算和相关科技税收政策等方式直接和间接用于科学技术活动的经费,是一国政府支持科技进步的最直接的切入点和最有效的着力点。
二、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分析
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包括税收、国有资产收益、公债、规费收入等,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财政收入政策的重点就是考察税收政策。
(一)我国科技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在科技创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给予了一定的财税政策支持,但在某些方面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1、税收优惠纵看有优惠,横比无优惠。当前,地区之间的竞争相当激烈,为了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优惠政策,致使高新技术产业地区分布不均衡。与上海、江苏等省市相比,绝大部分地方由于受自身财力的限制,还无法实施同样的地方税收优惠。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根据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而出台的,也就是说一个地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财税支持政策,在其他地方是同样实施的。
2、税收优惠零散,缺乏目标性和系统性。准确地说,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只是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政策体系。作为促进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应该有其明确的政策目标,而不应是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不明确,具体表现在通过税收优惠来支持和鼓励哪些方面的科技发展缺乏倾向性以及如何协调发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发展高新技术和改革传统技术等方面上。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科技税收政策非常零星、分散,散见于各种决定、办法、通知、函件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很少在税收法律或条例中明确,基本上是针对某个或某些事项,因临时性需要而仓促出台一项或数项政策措施,没有总体上的规划,政策措施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性和系统性。这种方式虽然较易体现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但一方面会造成政策目标不明确,即从总体上看不出税收优惠促进科技进步的目标性,在如何协调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引进技术与自我开发、发展高新技术与改造传统技术的关系方面目标不清晰;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税收优惠过多过滥,而效果却甚微的状况。更重要的是,这种缺乏系统的政策格局,表面上给企业科技进步提供了足够的扶持,但企业的一些实际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近年的优惠措施主要集中在税率优惠和税额的减免上,没有普遍采取国外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加大费用列支和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方面的措施。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财务制度中,虽然也规定企业可以申请实行加速折旧,但有较多限制,且并不直接针对技术进步方面的设备。税收减免虽然有操作简便、易为征纳双方把握等优点,但其缺点也很明显:一是税收直接减免只能在一段时间内使用,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持续的创新行为缺乏有效的激励;二是税收减免一般在高新技术企业成立初期使用,而成立初期企业很难或很少获利,因而该项政策难以给企业带来实际利益;三是税收直接减免容易导致税收流失。
4、科技人员税收激励不足。国际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研发成功与否取决于企业是否有高技术的研发人才。而现行税收政策在激励企业培养科技人才和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上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过低。按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含)以内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现实情况是,这一比例(2.5%(含)以内)对一般性企业可能已经够用,但对技术要求高、知识更新快的研发企业而言,还远远不能满足其用于科技人才培养和员工培训方面的需要。当然,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问题是:以后年度仍然需要支出较大的职工教育经费,如此结转,何时才能结平?结果会造成企业大量的职工教育经费作为待摊费用。据不完全统计,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已占其应税所得额的5%左右。因此,从实际需要看,这一比例还过低。
(2)个人所得税不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个人所得税不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表现在:一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仅限于个人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及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高科技人才教育投资成本大的情况,在税前扣除时,没有考虑居民的教育支出等因素,致使居民对高层次教育投入不足。科研领域缺乏吸引力,科技人员队伍不稳定;三是房补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增加了高新技术产业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住房问题是高科技企业的大问题,员工较多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为了方便管理,在住房上无力统一租赁,而是发放房屋补贴由个人自行解决。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个人房补能否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或按多少标准扣除,在实际执行时,一般要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极大地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税收负担;四是对高科技人才的创造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征收所得税,导致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目前,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这种竞争说到底是资本和技术的竞争,尤其是人才的竞争。国外大型跨国公司以高薪挖掘人才,引起我国高科技人才的外流,我国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必然受到很大的影响。
(二)完善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构想
1、完善科技税收法律体系,提升科技税收法律效力。针对科技税法体系不够完善的现状,我国应加快有关科技税收政策方面的立法步伐,提高科技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并创造条件尽快对科技税收优惠实施单独立法。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法律的层次较低,权威性差,难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因此,对一些已经相对成熟的条例、法规需要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层次,这样既有利于克服由于经常修改而造成税法不够稳定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有关科技税收的法律效力。
2、税收优惠政策应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产业优惠和区域优惠相结合,以产业优惠为主。通过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区,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但这种税收优惠方式主要用于吸引外资并且存在较多的副作用,因此在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产业优惠与区域优惠相结合,以产业优惠为主。首先要看企业是否真正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然后看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项目、科技开发投入等,只要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不论其在何处投资都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具体操作上可进行如下考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发展的现状,将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分为重点鼓励项目和一般鼓励项目,分别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实行科技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制度,以便监督管理;实行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制度,对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名不副实的要从税收上给予惩罚。
3、采取事后鼓励和事前扶持相结合、以事前扶持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后鼓励的税收优惠表现为对最终经营成果的减免税,包括税率式优惠与税额减免,强调的是事后的利益让渡。事前扶持的税收优惠表现为对税基的减免,亦即税基式优惠,强调的是事前调整。两种税收优惠方式各有特点,也各有利弊,因而西方发达国家往往注意两者的搭配使用。近年来,西方国家的科技税收政策侧重点已普遍转向事前扶持的税基式优惠方面,特别是对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投资抵免等方式的运用尤为偏爱,原因在于税前扶持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政府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
就我国来讲,目前科技税收优惠侧重于对科技成果的收入给予减免税的事后鼓励上,而对事前的科研开发活动本身或科研开发活动过程的税收支持不够,所以需要尽快加以改进。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实行科技产业的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二是允许企业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科技开发准备金”,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和引进研究设施等。对企业的R&D费用准予当年税前列支,对比上年新增的R&D费用给予一定的税额扣除;三是允许企业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为企业进行科技风险投资分散部分风险。
4、税收优惠的税种应从以所得税为主转向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尽管是双主体税制模式,实际上流转税仍占第一位,比重占了全部税收的70%以上,诸如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税种,对我国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的影响显然是不容忽视的。但是,目前我国科技税收优惠却以所得税为主,这显然与税制结构不相符合,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作用的力度。因此,从近期来看,应注重从流转税角度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措施。目前,在营业税方面也可以作适当考虑,比如扩大与科技有关的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免税范围。从长远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效益的不断提高,税制的逐步调整完善,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也会提高,到时,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应以所得税为主。但是,目前税收优惠的税种应考虑从以所得税为主转向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
5、强化促进人力资本形成的税收政策。针对现行科技税收政策中人力资本激励措施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强化促进人力资本形成的税收政策,完善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税收优惠措施应从三方面入手:首先,改革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最为直接和彻底的办法是比照软件行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工资费用予以税前扣除。作为过渡措施可以较大幅度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以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其次,强化对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税额减征30%或者更多一些,适当扩大对科技研究开发人员技术成果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最后,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有关奖励,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且将这一政策规定的实施扩展到企业范围,鼓励和提高各类科技开发人才开展科研创新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王鲲鹏.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分析.财金贸易,1998.8.
科技部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官员日前对媒体爆料,“至少有五成已通过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是靠虚假材料‘操作’上去的”。此言揭开了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虚假繁荣的黑幕,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
“伪高新”背后,造假企业享受到极为优惠的税收减免,应运而生的各类中介机构借机牟利,政府在造就高新产业“繁荣”政绩的同时,更以行政审批留下寻租空间。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三方“共谋”的结果,而最大的利益受损者则是一众纳税人。
企业避税冲动
之所以高新技术企业被指造假泛滥,当然是利益使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4月14日共同出台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获证企业(不论高新区内外)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有效期3年。
2008年1日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定为25%,还取消了各种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企业因此失去了避税途径。而《办法》的出台,无疑成了很多企业避税的“救命稻草”。
10%的税收优惠到底是什么概念?中小板上市公司精艺股份6月9日公告,由于控股子公司精艺万希2009年末人员变动,导致其研发人员占比未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致使公司2009年所得税税率由15%提高回25%,精艺万希因此需补缴579万元所得税。而精艺股份2009年全年的利润为6000万元左右。也就是说,10%的税收优惠,往往占据公司10%的利润总额。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差的公司,这一数据更会占到20%甚至30%以上。
这样大的诱惑,自然吸引了大量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的方式,在神通广大的中介公司帮助下,成功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享受本不属于自己的税收优惠。在知名审计专家、北京林森审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林炳发博士看来,企业获得高新认证,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直接成为企业的可分配利润,这对企业是巨大的诱惑,导致中国很多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铤而走险,通过各种门路来获得高新企业认定。
2008年底,全国有15541家企业通过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09年前十个月,又有2760家企业通过认定。截至2009年3月底,深沪两市公司、子公司、参股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公告的上市公司共计351家,约为2008年全国新认定总数的2.2%,占两市上市公司总数的21.9%。
但这么多高新技术企业的含金量有多高,却值得怀疑。比如,在高科技公司扎堆的创业板、中小板中,如精艺股份、双龙化工、三川股份、劲胜股份、宝通带业等等,都曾受到质疑。
2009年3月起,由财政部牵头,国家审计署操刀,国税、地税及科技部门配合,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地116家高新技术企业抽查发现,有85家不符合条件,不合格率高达73%。其享受的税收优惠达到36.31亿元。
中介机构借机牟利
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定机构通常设在地方科技部门,由科技、财政、国税及地税四家组成评审机构,再按行业抽取相关专家共同组成评审组。虽然评审中采取隐去企业信息、公示评审结果等“具有重大改革意义”的环节,但到目前为止,评审过程仍以看材料为主,材料只要编制得当,符合相关标准,基本上都会获得通过。这被认为是整个造假链条上的最大漏洞。
媒体报道说,《办法》出台后,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办机构一夜暴增。其中北京多达两三百家,为全国之最,长三角和珠三角亦有上百家。
这些中介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所,也有各种商务咨询机构、科技交流中心、科技顾问公司,还有声称与地方科技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系”的个人。其提供的专业服务,不仅为申报企业跑程序,更能为企业“创造”申报高新所需的条件,“突击做账,三年享福”。有中介机构指出,目前70%的高新技术企业,都是通过中介机构获得这一资质的。
根据《办法》规定,要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六大条件,包括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在3%-6%之间(不同规模有不同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等。
在中介机构看来,知识产权是申请高新企业中唯一的硬条件,也是最难的一关,“其他的都很简单,都可以在材料上操作”。《办法》规定,这个知识产权可通过自主研发,也可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获得。如果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条件不能满足,中介机构可以帮忙申请专利或者软件版权,“总可以在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中找到一些特色和有差异的地方”;也可以通过专利转让获得,专利的价格视情况“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而相比专利申报,软件版权获取更为容易,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软件著作因申请快、价格便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场上颇受欢迎。
《办法》规定的大专学历以上人员及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的问题,则“都可以在表上随便填,有些省市需要社保局出具证明,但那个很容易仿照,大部分省市什么证明都不需要”。
至于《办法》中规定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比例等条件,用中介公司的话说“完全可以请会计师事务所做出来”。
中介机构表示,视服务内容多少,每成功完成一家企业的认定收费在5万-15万元之间。甚至有中介机构打出“100%通过,不通过退费”的口号。
高新“繁荣”政绩
由于高新企业认定在实际操作中的“宽松”和虚假申报泛滥,不仅让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恶化,更使得整个产业存在着虚假繁荣的迹象,高新企业总数和总产值的数字不断膨胀,但却没看到真正有创造力、竞争力强大的企业出现。
早在1991年,国务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对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其认定标准并非按照国际通行的口径,主要依据企业研究开发经费与销售额之比,而采用“产品法”,即设置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这些产品只要在企业总销售额中达到一定比例,就可获评高新技术企业。
从那时起,国家开始将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值增长情况列入各地政府官员政绩考核范围,“一些地方官员为了追求政绩,进一步放宽高新技术园区的入园条件,‘阿猫阿狗’都可以入园,享受优惠政策。”前述科技部官员说。
一位不愿具名的广东省科技部门官员也称,几年前,广东省科技厅一位领导看到报上来的高新技术企业总数不高,曾斥责下属工作不力,并指示“统计工作也可以变通”。
1996年,国家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扩展到国家高新区外,并专门针对区外企业出台认定办法,制定了除产品外,企业对技术研发投入的一些指标。这些指标,沿用到2000年国家针对高新开发区内的企业制定的新认定办法。
“但在实际操作上,如果严格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评审,能评上的企业少之又少,所以各地都采取了宽松的态度。”前述科技部官员说。
截至2007年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共56047家,实现产值22109.9亿元。原广东省科委副主任蔡齐祥说,“有人看了数字很高兴,说我们快赶上美国了,但其实很多企业做的事根本没有技术含量,只不过是个组装工――我们的很多高新企业跟人家美国的高技术企业不是一回事。”
2008年出台的《办法》,尽管对技术研发投入设定更为严格的标准,也没能扭转乾坤。
媒体2008年10月曾报道,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研发的仅为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占0.56%,大中型企业为0.76%,高新技术企业平均为2%;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从整体上看,中国企业研发机构少,研发投入强度低,创新能力明显不足。
行政审批增加寻租空间
有观点表示,近些年,在权力和政绩的主导下,有些政府几乎在所有的领域不断地出台规划,行政干预的力度亦是不断增强,这也使得官员寻租的机会大大增加。进而使此类规划最终沦为“优惠政策出台――利益驱动下企业做假――中介公司做掮客――政府部门审查时渔利――通过后企业偷漏税款”的恶性循环。
而该有的监管却在其中缺位。以虚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如果造假被发现,企业得到的处罚,不过是5年不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得到的处罚,也不过是5年内不得从事中介服务工作。“造假的好处明摆着,事情即使败露(几率很小),受到的惩罚也如此之轻。所以,造假才是正常的,不造假才不正常。”
监管不力背后的尴尬事实是,谁会有动力来监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工作,是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方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其中发挥核心作用的是科技部。一不愿具名的专家指出,让科技部自己监管自己,显然不现实。“造假能造就繁荣景象,打假是吃力不讨好。不如你好我好大家好,反正亏的是国家的财政,纳税人的钱。”
前述科技部官员则指出,在人类发明创造活动越来越多的今天,政府已没有能力通过一些简单的指标来给企业归类,将其贴上“高新”或“非高新”的标签并给予差别化待遇。他认为《办法》的立意不错,但事实上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如把企业分为三六九等,人为地干预了公平竞争环境,破坏了市场秩序,“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不仅是对效率的破坏,也制造了新的腐败空间,给企业以错误导向”。
一家跨国公司大中华区的研发总裁认为,如果政府一定要引导企业创新,也应鼓励真正的创新行为,无论企业的规模、盈利、高学历员工比例等情况如何。他建议中国政府将重点放在保护知识产权,构建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上。
新税法下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1、企业所得税税率
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定地区减免税优惠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过渡期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规定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4、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