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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domestic status trend of condemned ammunition dispos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 is analyz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oblems of condemned ammunition disposal, it provides some safety measure of waste ammunition disposal.
关键词: 报废弹药;销毁;安全防范措施
Key words: condemned ammunition;destruction;safety protectiv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J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8—0320—02
0 引言
报废弹药销毁处理是一项非常危险的工作,对于经过长期储存、作战训练或事故遗留下的报废弹药,因存在诸多的不明情况,报废弹药较之正常的合格弹药更具危险性,在销毁处理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我军报废弹药销毁处理经过几十年特别是近十几年的实践和发展,已经具有较高的水平和发展,建成了一批弹药处废机构,研制配发了一大批专业技术装备,形成了具有专业技术的骨干队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在安全拆卸分解、炸药回收利用等方面,大体上能够满足我军报废弹药处理的需要。但在销毁处理的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尚未解决,本文对报废弹药销毁处理发展现状和安全因素进行分析,提出了报废弹药销毁处理的几点安全防范措施。
1 报废弹药处理发展现状
国外报废弹药销毁处理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从最早的初级处理阶段,主要采用深海倾倒法和露天燃烧法,到中期的机械处理阶段,发展到目前的现代化处理阶段。由于各国发展基础、发展进程存在差异,其技术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大致上可划分成两个层次:以美、英、德、瑞典等国为代表的欧美国家技术层次和以俄罗斯、乌克兰等国为代表的原华约国家技术层次。欧美发达国家,具有比较完备和比较先进的技术方法和技术装备,具有较高和较宽广的技术能力,主要有三个特点:①废旧弹药处理生产线或局部技术作业装备具有较高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尤其是小型弹药的处理,包括分解拆卸、焚烧处理等,在很多环节上采用了自动化技术。②废旧弹药处理实用技术开发速度快。欧美国家具有较高的经济水平和工业技术水平,这对于废旧弹药处理技术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和技术基础。③环保要求高。欧美国家的废旧弹药处理活动,始终遵从环保法规要求,所使用的技术方法及技术装备毫无例外的设置“三废”处理系统。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处理废旧弹药,已成为最基本、最主要的要求和标准。
我军与原华约国家的报废弹药处理的技术层次相当,废旧弹药处理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自动化作业水平不高,报废弹药处理技术目前还维持在相对简单的分解拆卸、倒空和比较粗放的烧毁、炸毁层次上,基本上处于“简单机械+人工”的阶段。如分解拆卸作业中,每个工序环节都需要依靠作业人员进行,必然导致处废风险高,处废效率较低,作业人员长期从事报废弹药销毁处理工作,对身体健康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1—5];报废弹药处理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对于不便于分解拆卸的弹药和火工品元件,目前各销毁机构采取烧毁、炸毁的处理方式,销毁中产生的“三废”问题没有形成有效技术手段,在源头上加以解决,环境污染没能得到有效控制;火炸药利用技术薄弱、组分萃取技术不成熟。废旧弹药弹丸装药倒空仅限于加热法倒空TNT炸药,其他炸药缺少很有效的利用方法,导致资源回收利用率低[6—8]。
2 报废弹药处理安全因素分析
近年来,随着报废弹药销毁种类数量的增加,安全风险越来越高,影响报废弹药处理安全的因素主要有:
2.1 待销毁的报废退役弹药本身存在风险 待销毁处理弹药大多已存储较长时间,安全状况不稳定,而且弹药中的火药、炸药、火工品具有易燃易爆性,在销毁过程中,如果外部环境控制不力,这些含能物质在一等的外力作用下就有可能发生燃烧或者爆轰,造成对人员设施设备等过大的危害,从而引起事故的发生。
2.2 动用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风险 弹药储存、处理的主要场所,其布局、设置、内外安全距离是确保作业安全的基本条件,处废机具设备和防静电、防雷、电气防爆等安全防护设施的技术指标、作用可靠性能是作业安全的基本保障,设施设备如不完善,将对弹药销毁工作造成直接的安全威胁。
2.3 销毁作业人员存在不安全因素 在报废弹药销毁过程中,人是具有能动性的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安全思想松懈。销毁作业人员长期从事销毁工作中,容易产生不以为然等麻痹大意思想,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对必要的程序落实不到位,怕麻烦、图省事、随意简化程序、变通规定。二是疲劳作业。由于劳动强度大,人员长时间机械式重复做固定动作,容易疲劳,安全防护意识下降,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三是盲目蛮干、违章作业,基础知识不扎实,对弹药基本结构、危险环节、有关规定、安全要求不熟悉或知之甚少,当销毁过程中出现危险时,不具备化险的能力,极易发生事故。
3 安全防范措施
对于反担保的概念,无论是古罗马法,还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上均未见记载,我国在《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一规定让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过于简单,笔者界定反担保制度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法律机制。
二、企业在运用反担保时面临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
但在实践操作中,这几种担保方式存在许多现实问题。
1.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实践中对保证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具有较高要求。实务中,保证反担保应用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对保证反担保人的资信度及偿债能力还较难做出可靠判断,还没有一套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二是还没有建立起动态的信息系统,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掌握反担保人资信的变化。事实上,大部分新成立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无信用记录可查,难以找到可靠的保证反担保人。因此,当出现代偿后,保证反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基本较难实现。
2.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抵押的设置,关键是抵押品变现的能力和难易程度。对抵押品种、价值估算、产权关系等都需要严格选择、检查和审定。实务中,在办理抵押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建筑物抵押属不动产抵押权,依据“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的原则,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在操作上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区对抵押规定的登记部门较乱。此外,现实中,抵押权的实现,需经过的程序也较多。由于我国抵押权实现的配套措施欠缺,在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实行抵押权实际很难实现。所以,一般都通过司法诉讼胜诉后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来实现,使抵押权人相对被动,且手续繁杂,因而阻碍了这项措施的实施。
3.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实务中也是困难重重,如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对专利著作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认定,难以进行质押;以无形资产作贷款质押的情况同样如此,虽然国家没有禁止,但银行界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迟迟未敢跨出这一步。
三、企业的应对措施
1.根据企业性质和项目特点,设置不同的反担保:如针对被担保人的薄弱环节或最惧怕的损失进行设计。如针对民营企业业主最怕失去对企业控制权的特点,采用以企业股权做质押(但实施前需对企业的经营前景进行深入了解);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考虑以其设备或主要技术专利做抵押或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做反担保。
2.采用灵活的商业化的措施。如在抵押权实现时,为避免诉讼、拍卖等繁杂的法律手续,可以采取将抵押合同与产品的收购与回购一并策划和签订的做法。即与债务人事先签订对抵押产品的买入期货合同,约定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由担保方自行处理抵押物(如自行销售等)。而当一项反担保措施不足以达到防范全部风险时,还可考虑设计组合型的反担保方案。如以企业股权加个人连带责任,以企业流动库存存货辅之以有效的财务监控等多种反担保方式。
3.建立完善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能有效地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实现银行、企业、担保机构的“三赢”,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的建立完善,有效提高了企业的贷款满足率,同时也使得银行债权的维护有了可靠的保障,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担保机构通过市场的运作和稳健的经营,反过来也促进了自身的发展壮大。这也是完善市场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变行政干预为政策引导的有效方式,是重塑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实现产业发展规划等的重要手段。
甲方(担保人)
姓名: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反担保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为反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______________合同提供担保,为了保证担保人的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经友好协商,就反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系担保人就_____________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所产生的对反担保人的债权。
第二条 担保形式
反担保人根据本合同以_________(抵押/保证)方式向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反担保的担保范围
1、担保人向债权人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相关费用。
2、担保人为实现债权人的追偿权和优先受偿权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债务履行期限
反担保人应于担保人根据_____________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________日内向担保人偿还担保人为履行上述保证义务所付出之全部款项。
第五条 担保财产
反担保人以“担保财产清单”所列财产设立担保,“担保财产清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附件一:担保财产清单
第六条 保证
反担保人就以下事项向担保人作出保证:
1、反担保人对上述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合法、有效;
2、反担保人未在上述担保财产上为除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3、反担保人就上述担保财产所提供的一切文件、报表、陈述均是真实、完整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反担保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
1、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时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交的与其担保财产有关的任何文件、报表及陈述在担保人认为是重要的方面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3、反担保人终止偿还其到期债务、不能或表示不能偿还其到期债务;
4、由于反担保人的过失使本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取消、终止执行或无法予以强制执行。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担保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反担保人立即履行本合同义务;反担保人除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该项债务外,自担保人依上述_________合同履行保证义务之日起每日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上述债务标的金额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应依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该项义务外,还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项下债务标的金额____%的违约金;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庆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上述_______________合同无效或失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延及反担保人在上述_____________合同无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责任;
2、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具有连续性,对其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3、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由自然人签后按手印;当事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签。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证反担保合同范本2017反担保合同(2) | 返回目录编号:
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 号《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 银行 分(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而受影响。
第五条: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2、乙方对本合同及所担保的《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
3、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4、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一、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五、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六、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二、违约处理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则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通知
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通知必须使用中文。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乙方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签章,该合同仍即时对其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补充条款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签)
乙方:
(签);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签)
签日期:
反担保股份质押合同2017反担保合同(3) | 返回目录合同编号: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_________(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_________(下称贷款人)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经借款人全体股东同意并自愿以其在借款人处的股份向甲方出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贷款,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反担保质押财产:
乙方愿意以其在_________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全部股份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质押股份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载明(附后),该《质押财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贷款人债权和甲方担保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_________%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五、质押财产移交日期:
乙方将其质押股份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工商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据此将甲方记载于借款人股东名册之下。
六、他特约事项:
(一)办理股份转让的有关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不得隐瞒质押股份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三)质押股份在质押期间的孳息由甲方收取。
(四)当甲方为借款人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_________日内,协商将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属乙方所有,清偿后_________日内交付乙方。
(五)借款人还清上述借款本息后,甲方在_________日内将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质押股份按原价再转让给乙方。
八、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_________元的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抄送贷款人和借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公司乙方(签):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反担保借款合同范本反担保合同(4) | 返回目录编号:
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 号《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 银行 分(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而受影响。
第五条: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2、乙方对本合同及所担保的《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
3、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4、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一、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五、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六、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二、违约处理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则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通知
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通知必须使用中文。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乙方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签章,该合同仍即时对其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补充条款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签)
乙方:
(签);
丙方: (公章)
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方法,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反担保则是对担保人利益的保护,在审判实践中,反担保的使用率很低、很少,使得部分担保人在代偿债务后,因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而无法追偿,遭受损失无法弥补,所以担保人在对债务人进行担保时,正确地使用反担保,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不担风险,不受损失。现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谈一下“担保”与“反担保”,以利于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更好地正确运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担保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为了能够保证按时收回或实现自己的债权而让债务人提供一定的钱和物作保的方式。担保并不是债务人一方就能决定的,而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满足债权人的合理要求才能成立。它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活动。担保具有从属性,它依附于主债务的存在,随着主债务无效与消灭而无效与消灭。担保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有害社会利益,它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与违约金等六种方式。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等,绝对禁止以人身作为标的物的担保。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对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所取得求偿权的担保。只要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即可向反担保人求偿,而不问担保人履行的对与不对,反担保在性质上属于间接担保,因为它并非直接担保主债务,而是对担保人所负的债务担保进行担保。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为担保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人的风险和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反担保之债除因一般担保消灭原因而消灭外,当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消灭或其中之一消灭,反担保也随之消灭。根据“担保法”第四条第二款“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所以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
关键词:风险控制调查方法调查内容反担保措施操作办法
一、风险管理的起源
风险管理最早起源于美国。在1930年代,由于受到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美国约有40%左右的银行和企业破产,经济倒退了约20年。美国企业为应对经营上的危机,许多大中型企业都在内部设立了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安排企业的各种保险项目。可见,当时的风险管理主要依赖保险手段。
1938年以后,美国企业对风险管理开始采用科学的方法,并逐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950年代风险管理发展成为一门学科,风险管理一词才形成。近20年来,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先后建立起全国性和地区性的风险管理协会。1983年在美国召开的风险和保险管理协会年会上,世界各国专家学者共同讨论并通过了“101条风险管理准则”,它标志着风险管理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86年,由欧洲11个国家共同成立的“欧洲风险研究会”将风险研究扩大到国际交流范围。1986年10月,风险管理国际学术讨论会在新加坡召开,风险管理已经由环大西洋地区向亚洲太平洋地区发展。
中国对于风险管理的研究开始于1980年代。一些学者将风险管理和安全系统工程理论引入中国,在少数企业试用中感觉比较满意。但中国大部分企业缺乏对风险管理的认识,也没有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作为一门学科,风险管理学在中国仍旧处于起步阶段。
二、风险管理的定义
风险管理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驾驭、风险监控等一系列活动来防范风险的管理工作,于是在担保行业的风险管理过程中我们应该有效的利用企业生产流程分析法、财务报表分析法去识别风险、控制风险、规避风险。
担保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担保公司的担保属于第三人担保,即以担保公司的信用为客户的经济活动提供各类担保服务。担保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不是无偿的,是按照规定的费率收取担保费用的,这是担保公司的收入来源。为降低风险,通常的做法就是要求客户再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这就是所谓的反担保。反担保可以由客户即债务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对担保公司来讲,决定是否为客户提供担保,通常审查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客户自身的资信能力,二是审查客户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能向银行直接申请贷款的企业大多属于大型国企、大型私企、成立及经营时间超过3年以上并且资金状况良好、与银行有过长期合作关系等优质企业,担保公司的客户大多存在瑕疵,属于亚健康企业类型。担保公司在设定审查标准时,必须要有自己独立的控制标准。
三、担保对象及客户的定位
现实担保业务实践中,担保公司过度地追求大客户,对中小企业客户不予重视。诚然,大企业信用度高,但恰恰是因为大企业信用度高,对担保公司的依赖程度很低,业务空间并不大。而现实情况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资金短缺,担保公司需要完成的角色就是在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架起这个信用纽带。
四、对客户资信能力的认识
对银行和担保公司来说,审查企业的资信能力,实质是审查企业的偿债能力。对担保公司而言,需要有自己科学的审查、控制标准。对于担保行业而言,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常用操作及判断方式为“3+3+3+1”的工作法。
1、30%的工作重点——企业经营面
对企业过去经营业绩的调查。通过对企业过去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其他基本情况的审查,对企业的资信能力做出合理判断。
2、30%的工作重点——未来预期
对企业未来经营预测的审查。重点对分析现金流量的预测,以判断企业到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3、30%的工作重点——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措施的选择。通过对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的分析,确定最佳的反担保方案,达到规避担保风险的目的。
4、10%的工作重点——得出结论
综合评价担保风险,提出担保执行中的关键环节和保后监督的组织安排。
五、具体的调查目的及工作程序
1、调查目的
(1)调查被担保企业资产、债务的真实情况,核实企业净资产状况,是否符合公司的担保硬性标准条件;
(2)调查分析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以前年度的经营情况,为分析贷款期内企业经营情况、现金流量情况提供基础;
(3)根据企业以前年度偿还贷款情况以及银行信用情况等资料,评价企业资信能力;
(4)分析担保的风险所在,并提出控制担保风险的具体可行措施。
2、调查程序
(1)取得贷款日财务报表,对相关的财务指标进行计算分析,是否合公司担保条件;
(2)结合以及前三个年度的财务报表,调查企业贷款时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首先分析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的可能性及可能舞弊的方式,再从基础财务数据入手,重点关注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真实性、大额变动的合理性,及企业经营利润的真实性。
(3)对企业近三年的经营行为进行财务分析。通过相关财务指标的计算,从宏观的角度,对企业的资产运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做出客观评价。
(4)根据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关注企业有无未偿还的贷款以及以前年度贷款的偿还情况,结合其他资料,综合评价企业的征信情况。
(5)根据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调查,分析企业担保风险。
3、调查结论
(1)是否符合公司担保硬性条件标准;
(2)资产负债及经营业绩情况有无不真实现象;
(3)有无其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行为;
一、建立*市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牵头,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城市信用社及各承办银行、市担保中心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集会议,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制定、实施和业务开展;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贴息、补贴和奖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创业培训,指导社区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有关贷款推荐手续;市担保中心负责贷款审核、考察、核保、审批、贷款管理、清收、担保基金管理。承办银行负责核贷,配合协助市担保中心对贷款逾期人员依法工作。各部门按期向市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报告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推动贷款发放中存在的问题,为小额贷款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建立新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模式。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一是自愿申请。必须在申请人户籍或现居住地(房权所有者)进行申请,由该社区进行推荐,以便于了解申请人经营能力、家庭状况,便于管理和回收贷款。二是加强区、县劳动就业部门、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职责。采取谁推荐,谁负责管理、清收的原则。建立推荐、已贷款、到期、逾期人员台账;建立贷前考察、推荐,贷后跟踪管理和清收等工作制度。三是担保中心负责受理社区推荐手续,进行审核、考察、核保、向银行承诺担保,指导各区、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劳动保障事务站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行贷后管理和贷款清收;对不履行担保贷款协议和还款承诺逾期人员依法。四是经办银行按担保金1:3的比例负责放贷,并积极协助市担保中心对逾期人员依法等工作。承办银行对贷款到期前30日内向借款人发出《到期还款通知书》,提前告知,以便及时还款。待贷款到期日,借款人仍未还款,由承办银行直接从担保基金中扣划代偿,并将代偿人员名单,告知市担保中心,由市担保中心、区、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劳动保障事务站实施清收。待收回贷款后,再归还担保基金账户。五是采取灵活贷款。在国家规定的贷款期限、额度的范围内,根据贷款申请人的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经营能力等条件,采取灵活放贷。期限不超过三年,对创业成功,有发展前景,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个体经营户和吸纳就业人数多,资信程度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二次贷款。六是承办银行、市担保中心、区、县劳动就业服务局、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实行统一制式表格及传递手续,确定统一时间交换有关数据。拟定每月5号前交换商约的各项数据,在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传递审核、审批财政贴息手续,每月10号前担保中心将上月经办行贷款人员花名册通过区就业局反馈给社区保障事务站,便于做好跟踪管理工作。七是减化审批程序。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推荐;区就业局审核;担保中心承诺担保;承办行放贷。
三、联合制定措施,推动小额担保贷款良性循环。
一是联合制定“回收办法”,加大清收力度,建立长效回收机制。由劳动部门牵头,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承办银行、担保中心配合,联合制定《*市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办法》,使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借款人贷款到期不还贷,由财政、银行及有关单位协助,扣除反担保人的工资代偿,防范贷款资金风险,形成小额担保贷款良性循环。二是加快信用社区建设,降低门槛。由市人民银行牵头,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银行、担保中心联合制定我市《创建信用社区办法》,可先在市内三区进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扩大。三是启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增强就业倍增效应。由劳动部门牵头,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承办行联合制定我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市人民银行负责确定开展此项业务的承办行。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所需的担保基金和贴息工作。劳动部门审查小企业和职工身份。
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额度和期限,全面贯彻小额贷款政策。
一是扩大担保贷款人员范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石银发[20*]6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冀劳社[20*]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范围,提高担保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并扩大贴息范围和提高贴息比例。二是扩大担保贷款区域范围。按照冀劳社[20*]7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在年底前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由各县劳动就业服务局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县(市)同级财政筹集担保基金,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对回收率达90%以上的县(市),市财政按每年回收额度不低于20%的比例以奖代拨,并入县级担保基金。对20*年底前已批未贷的人员,经再次考察后,按不高于20000元,期限不超过两年放贷。
五、进一步完善反担保措施。
一是信用反担保。本市县(市、区)的国家公务员,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由市劳动保障局认定的有稳定收入的行业,具有正规招聘手续,在本企业连续十年以上工龄,经劳动部门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干部职工,可进行信用反担保。二是存单反担保。借款人以本人名义或第三人在银行存入借款本息金额作为反担保;经第三人同意以其在银行存款的存单作为反担保,金融机构配合解决存单止付问题;到期还款后,银行将所存入该银行金额及利息返还借款人。三是建立反担保合同的核保制度。担保中心经办人、借款人、反担保人,三方在场签订担保合同按手印,反担保人单位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并证明反担保人是该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关键词】风险管理 担保公司 融资
一般而言,正规的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假设某一担保公司某年度按3%的年担保费率共做了1年期100笔2000万元的担保贷款项目,有97%的成功率,3%的出险率。那么我们来看,该年该公司的担保费收入为:97×2000×0.03=5820万元;而仅仅出险的3笔资金合计为:2000×3=6000万元。从这一简单的假设来看,即使出险的3笔资金可以通过反担保措施或其他措施来弥补全部或部分损失,但对担保公司在商业银行的信用、资金的占用、出险项目处置成本来说都会让担保公司陷入疲于应付出险项目的困境,更不用说如果无法弥补而带来的损失。也正因为如此,处在低收益高风险行业的担保公司对项目风险的控制模式相对于商业银行来讲或许会更加严格。
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通常有两个:其一,是与合作的商业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在项目通过担保公司审核后由商业银行进行放款;其二,是担保公司自有资金。无论是哪种资金来源,对担保公司来说不出险或出险额在可控范围内,正常获取收益才是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理想状态。
为实现这一状态,担保公司一般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一、对通过审核的项目
(一)反担保
反担保是相对于第一种资金来源而讲,因为被担保人反过来要向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所以叫反担保。担保公司根据被担保人的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目前《担保法》是担保公司对项目进行风险控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担保法》明确规定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共五种方式。担保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能会使用其中一种方式要求反担保,也可能用其中几种方式进行组合反担保,譬如可能会在要求被担保人提供抵押物的同时按一定比例收取定金,定金的收取是降低担保总额的一个办法。实践中组合反担保可能更为多见。
(二)担保
担保是相对于第二种资金来源而讲,其实跟第一种措施一样,只是因为资金来源不同而叫法有差异。
(三)联合担保或比例担保
处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或受制于担保公司自身净资产的大小,担保公司对于资金需求超过其担保能力或国家担保政策范围的项目可能会采取联合其他担保公司或比例担保的措施来进行担保。
二、再担保
有些项目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以后仍认为风险较大,此时,可通过再担保进行风险防范。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担保人在本文中指“担保公司”)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再担保方式主要采用固定比例再担保、溢额再担保和联合再担保三种。
三、审核后认为风险不可控,放弃对项目进行担保
被担保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贷款时,按要求提供诸多资料并由业务部门写出项目报告后一并交由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出于业务正常运营与风险控制两者的平衡要求,再加上担保行业竞争激烈的现实,正常情况下,只要判断风险可控,都尽量提供担保贷款。但对于提供虚假资料、自我矛盾资料、明显夸大自身经济实力的资料、过度夸大反担保物或担保物价值的资料,必要时由风险管理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再次核实或要求被担保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以佐证对项目的判断,再综合对被担保人征信状况的调查等等多种因素,如果判断实在是风险不可控,风险控制部门会形成风险控制报告,建议放弃。如果最终的风控会议同意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那么项目就会被放弃。
实际上,除了项目本身可能带来的风险外,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也有自身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大体如下:
(一)业务部门的业务量与风险管理部门自身的矛盾问题
任何一家担保公司都要因业务量的扩大为公司带来收益,并因业务量的大小受公司的考核奖惩,特别是面对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现状,只要有项目自然想全力促成。而风险管理部门出于风险控制的角度与责任,总是尽量把风险点提炼出来,供决策层最终决策,于是部门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
(二)人员流动与相关人员的道德风险问题
保持人员的相对平稳是担保公司发展的基石。但担保公司由于体制不同而会带来收入分配机制不同,导致人才流动频繁,一方面人才流出给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带来掣肘,甚至可能导致部分业务一起流出,更有可能是与现有的公司开展竞争;另一方面,新人的加入也需要一个时间段来适应新的行业与环境,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风险控制人员。正因为如此,吸引并留住人才是公司持续发展之道。
同时,融资担保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其从业人员也可能因巨大的利益诱惑而产生道德风险。特别是如果精通业务的人员与被担保人串通骗取担保资金,那么动辄成百上千万的资金就会变成出险的资金而面临难以收回或无法收回的境地。也正因为如此,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制衡机制、教育机制等需要随之建立,且要警钟长鸣。
(三)风险资产处置的问题
一旦项目出险,反担保物或担保物价值在风险资产处置时就显现出来。按照《担保法》而设置的反担保物或担保物,除了定金的收取,其他几种在变现时都会或多或少面临许多问题。比如,部分被担保人以不易变现的偏僻的土地作为抵押物获得资金,在到期后故意不还款,那么出险后,表面上来看担保公司拥有了土地,但实际上会因对此土地的处置而使担保公司的人力成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上升,从而给担保公司带来额外的负担,也会因抵押物难以及时变现而给担保公司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对后续业务的发展带来阻碍。
(四)法律法规问题
除《担保法》、《公司法》外,人行、银监等7部委曾于2010年3月8日联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中因有具体的一些规定,也是担保公司目前要重点参照执行的法规政策。比如,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且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以一家净资产为1亿元的担保公司为例,其为单个被担保人至多只能提供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如果还有关联方也要提供融资担保,那么最多也只能提供1500万元的融资担保,且在担保责任余额达到10亿元以后,担保公司即使有新的项目来源和好的项目也不能再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这些规定都是担保公司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不能因任何原因而超过这一额度,否则就会面临受处罚的问题。
其他诸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保证人的资质问题、抵押物性质权属的问题、风险资产处置的问题、出险后与某些被担保人对簿公堂的问题等等,都是担保公司需要面临的法律问题。
(五)政策性风险
从其第一种资金来源来看,一旦国家采取紧缩的或从紧的货币政策,那么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或额度就会相应的进行紧缩或从紧。即使是通过担保公司审核的项目,也有可能因为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或额度不够等类似的原因而无法放款。一旦出现此种情况,担保公司正常的业务自然要深受影响,而类似的外部政策性风险属于不可控风险,基于此,担保公司在做好微观风险控制的同时,也要关注政策的变动并有相应的对策以保持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担保公司对项目所进行的风险评估受制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即使是最严格的风险评估也难以保证所有的项目都不出险。再加上担保公司所面临的内外环境、政策的变化,所以在实务上业务与风险并重,甚至把风险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也可以理解了。
参考文献
[1]崔文才.论担保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实施[J].新西部.2012(26-27).
[2]严星甫,丁宇辉.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J].ADF.2013(4).
【关键词】工程保函担保 审查要点 调查报告撰写
一、工程保函及工程保函担保
(一)工程保函及工程保函担保的定义
工程保函是指按照保函申请人的申请,依据工程合同开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工程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当保函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保函出具人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保函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
工程保函按照出具方的不同分为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保函,一般以银行保函为主。
工程保函担保顾名思义就是指担保公司为保函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工程保函提供担保,当申请人无力履行责任时,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工程保函的主要作用
工程项目属于资金密集型的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资金需求量较大,工程项目往往未完全取得相关施工批文,就要求承包商进场,前期资金投入较大。过往以保证金的方式进行履约担保,不仅给承包商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增加项目的资金成本,影响了承包商的施工进度,也给发包商带来了相对繁琐的保证金管理。
工程保函的出现,较好地解决了工程项目中的资金问题,减少承包商的沉默资金,缓解承包商的资金压力,提高了承包商自有资金的利用效率,降低了项目的资金成本,为顺利完工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同时,承包商用保函替代保证金,免去了发包商繁琐的保证金管理手续。
(三)工程保函担保主要的品种及特点
主要的工程保函担保包括投标保函担保、预付款保函担保、履约保函担保和质量保修保函担保,其中预付款保函担保和履约保函担保是担保公司保函业务中占比最大的两种。
预付款保函担保是指担保公司为保函申请人(承包商)向保函受益人(发包商)提供履行扣还预付款义务的担保保函提供担保。以防止保函申请人(承包商)在收到发包人(保函受益人)的预付款后将款项挪作他用或宣布破产等,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30%。
履约保函担保是指担保公司为保函申请人(承包商)向保函受益人(发包商)提供的,保证保函申请人(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责任和义务,不履行合同的,发包商可要求保函出具人在保函金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20%。
(四)工程保函的担保风险
工程保函担保属于非融性担保业务,相对于融资性担保业务而言,系统性风险较低。而且,由于工程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都是承包商先行垫付一定的资金,解决项目前期的进场费用和备料款,之后再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取得预付款和进度款。一般是承包商垫款在先,回款在后,主观违约的意愿较弱,违约风险较低。
二、工程保函担保业务的审查要点
保函申请人的履约能力是基础,保函受益人的基本情况是重要条件,工程合同的相关约定是违约与否的依据,反担保措施是最后的保障。
(一)保函申请人的履约能力,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
1.是否具有相关施工资质和资质实力。工程项目在招标时资质要求是最低要求,资质实力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承包商的施工履约能力。通常是资质越多、资质实力越强的承包商,项目综合管理运营能力和综合施工履约能力一般会越强,违约成本也越高。
2.是否具有相关施工经验、技术人员、机械设备、管理水平等。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能力和水平的高低,施工经验的丰富与否,直接影响了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处理的效率和效果,相关机械设备的配备是否充足也是项目能否按进度建设的基础。
3.结合申请人的财务情况分析。主要通过申请人的偿债能力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营运能力指标(应收账款周转、存货周转)、盈利能力指标(销售毛利率和销售净利润率)和成长性指标(销售增长率和资本增值率)的历史比较与行业比较,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财务状况越好的企业其履约能力越强。
4.以往的履约记录(工程获奖证书、业绩等)。过往的履约记录是承包商过往履约情况的总结,过往履约记录良好,没有出现过违约情况的,未来主观违约的概率相对较低。
5.项目实际控制人过往的项目履约情况(特别是与保函受益人过往的合作情况)、施工经验及履约能力。项目实际控制人作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和最大受益人,其过往的施工经验、履约情况是未来项目能否顺利完工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实际控制人如果与保函受益人已经有过项目合作,相对而言双方之间的沟通基础和合作基础更好,当出现问题或是纠纷时通过协商处理解决的可能性就越大。
6.保函申请人和项目实际控制人的资产实力。保函申请人和项目实际控制人的资产实力是直接关系到反担保措施的有效性,资产实力越好,出现风险时的抵御能力也就越强,反担保措施也就相对更有效。
(二)保函受益人的基本情况
1.保函受益人的企业性质。保函受益人的企业性质是保函担保业务审查的重中之重。由于企业性质的不同当项目出现履约问题时的处理态度和处理方式也会截然不同,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业主)为国有企业或是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的相对偏向于如何解决问题本身,在问题处理上更加人性化,而发包人(业主)为外资企业或是民营企业的履约意识相对较强,一般情况下更偏向于按合同约定进行违约索赔。
2.保函受益人的的综合实力(股东背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管理团队)。
3.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三)工程合同的相关约定
1.开工时间和工期。
2.承包人的主要工作。
3、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及违约责任。
(四)反担保措施
对于保函受益人(发包人)为国有企业或是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的一般仅要求保函申请人和项目实际控制人提供双层连带保证反担保。对于保函受益人(发包人)为其他性质的,一般要求要有相对充足的抵质押物提供保证反担保。
三、工程保函担保调查报告撰写
(一)要素:材料 分析 结论
(二)材料
收集企业及项目的相关基本资料是撰写报告的基础,高质量的调查报告还需要尽可能多地收集与项目、保函申请人和项目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其他资料,特别是权威第三方的资料(如政府渠道的有关信息)。
(三)分析:客观 严谨 完整 合乎逻辑
(四)结论:保守 中立 科学
担 保 人: (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电 话: 传 真:
鉴于:
1.甲方拟与 (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 拟借款金额为(小写) (大写) ,借款期限 ,从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应甲方请求为其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担保,并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据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借款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在甲方遵守本协议各项约定条款并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确立的前提下,乙方同意就甲方向贷款银行申请并取得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关于反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为乙方接受和认可的反担保,其反担保措施为以下一种或数种形式 :
(1)以甲方自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机械设备、票据、债权、收费权、在其他公司中持有的股权等)抵押/质押给乙方。甲、乙双方须为此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2)以第三方自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机械设备、票据、债权、收费权、在其他公司中持有的股权等)抵押/质押给乙方。第三方与乙方须为此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3)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自然人)与乙方签订不可撤消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合同。
(4)其他方式。
甲方应承担办理上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保险、公证和律师见证)产生的一切费用。
2.甲方向乙方支付风险保证金:
(1)甲方承诺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贷款金额 %的风险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小写) (大写) ,付至乙方指定账号。
(2)乙方在取得甲方已还贷或甲方还贷款已存于还款账户的相关证明的次日,将保证金返还给甲方或按约定划到还款账户充抵甲方部分贷款。
(3)如果甲方未按时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有相应证据证明甲方将会发生预期违约,乙方有权随时动用保证金减轻乙方的代偿责任及支付乙方因履行代偿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股权持有方式:
第三条 担保费用及其他费用
1.担保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以乙方承担的担保金额为基数,按照年费率 %收取,共计(小写) (大写)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的保证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有权收取担保费并将其归乙方所有。如果因甲方和贷款银行已生效的借款合同无效致使乙方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无效,该担保费不予退还。在甲方或反担保方提前违约或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担保费不予退还。
2.其它费用:
乙方进行代偿或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实施甲方和/或第三方的抵押/质押等风险控制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及时向乙方支付。
第四条 甲方之保证
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甲方具有签订和执行与贷款银行的借款合同及本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完全接受乙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4.甲方对向贷款银行和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5.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不存在任何潜在的争议。
6.甲方保证不使乙方因为其提供借款担保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
7.甲方保证认真、及时、充分地履行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本协议。
8.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的以下重大事项,包括:营业地址、法人代表的变更,任何诉讼、仲裁和行政争议程序,资金借贷,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甲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
9.甲方保证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予积极配合,提供检查所需报表和相应材料。
10.甲方保证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将每月的财务报表报送乙方,或按乙方的要求报财务报表及说明。
1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规定或乙方认为必要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章程等有关文件、批件等相关资料以及与本次贷款和担保有关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1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的股东构成和股权比例不得发生变化,不得将业务委托他人经营或管理,不得处置任何资产,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出租其核心资产,不得怠于收回债权或怠于对债务人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五条 乙方之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风险保证金、担保费及其他费用。
2.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的反担保人按反担保措施对乙方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3.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有权依法对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等(包括股权及股权所代表的资产)行
使处置权,以弥补乙方的损失,甲方将放弃任何抗辩权,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对甲方向贷款银行提交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文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5.乙方有权查阅甲方的财务报告及相关的经营业务状况和业务合同、协议等。
6.经甲方申请,乙方可自主将上述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有条件交由甲方使用。
第六条 甲方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全体董事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全体董事承诺,其提供给乙方的一切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否则,乙方有权依法追究单独每一人或所有人的法律责任。
2.因甲方或反担保人违约,致使乙方向贷款银行代为承担甲方的偿付义务,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全体董事对乙方的该部分损 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有关人士的赔偿责任不因各自所任职务的终止而解除。
第七条 保证合同项下的索赔
1.甲方未按照贷款合同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使得贷款银行按保证合同规定要求乙方代为偿付,且乙方因履行担保义务而为甲方向贷款银行代为偿付后,乙方对甲方、反担保人及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继承人享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甲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
2.乙方有权自垫款之日起,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收费外,还有权按日垫款金额的 ‰乘以实际垫款天数向甲方收取违约金。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的追债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地向乙方偿清全部垫款、利息及违约金。
第八条 滞纳金
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风险保证金、担保费及其他费用等。如果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甲方应按逾期费用总额的 ‰乘以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九条 违约事项和责任
1.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即为违约。
2.如果甲方进入破产程序,或进行清算,或在其他合同项下违约并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股东之间发生争议,或甲方、甲方的重大股东因刑事犯罪受到,即视为甲方对乙方的违约和预期违约。
3.在甲方发生上述任何一项违约事项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等同于甲方贷款余额的资金存在乙方账户,否则,乙方有权诉诸法律。
第十条 乙方行使权利和救济手段的放弃
在甲方违约的情况下,若乙方未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或相应的救济手段,并不表示乙方最终的放弃,也不表示乙方默认甲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保证合同的修改
1.甲方认为需要对乙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进行修改时,须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及说明。无论相关修改是否有利于甲方和/或乙方,甲方均须在得到乙方的书面确认后,视为乙方同意相应修改,否则,所作修改无效。
2.如果修改内容中涉及增加保证合同金额和/或保证合同延期的情况,甲方还须增加和/或延长对乙方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反担保第三人、提供新的抵押物/质押物等),否则,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
第十二条 法律的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须向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终止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登记机关、公证机构等执 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人(签字): 或授权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