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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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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论文

第1篇:刑法学研究论文范文

一般而言,行为财政学的实验分为以下三大类:

(1)验证型实验,主要是对已有或公认的结论进行论证和验明。(2)创新型实验,主要是指在已有理论知识体系指导下开展的创新型实验,目标是通过不断的实验得出有创新意义的结论和思想。(3)仿真模拟型实验,此类实验主要针对一些财政行为,如政法财政管理、预算编制、政府会计和纳税遵从等,通过在实验室仿真模拟实际操作流程进行实验。研究人员在做这三大类实验研究时,主要通过在可控的实验环境下,针对实验目的,通过控制某些条件(假设)来改变实验的环境或规则,并观察实验对象的行为,分析实验的结果,以检验、比较和完善行为财政学研究中取得的结论,并提供政策决策的依据。因而,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是:为了真实地表现或模拟财税环境,如何筛选、操纵和控制众多的财税行为的影响因素。在行为财政学的实验研究方法中,主要有两种设计实验影响因素的方法:一是设计单一影响因素的实验方法,是指在实验中仅设置单一影响因素,研究者观察在该影响因素变化的情况下实验参与者的反应;二是设计多个影响因素的实验方法,是指在实验中设置多个影响因素,研究者观察并分析多个影响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参与者的反应以及各个变量之间的相互联系。在实际的实验过程中,根据实验条件和实验目的的不同,不同研究者会选择不同的实验方法。

(一)设计单一影响因素的实验方法

设计单一影响因素的实验方法主要是通过在实验环境中,经过每次实验检验某一种或某一类影响因子对考察目标的影响情况。其优势主要在于最大程度地简化了实验环境,研究者可以控制单一影响因素从而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实验参与者仅需要面对一种影响因素的变化,这使研究者易于观察该影响因素对实验参与者的影响。Davis &Hecht(2003)在研究社会制度对于税收遵从的影响时,就选择将实验中的初始资本、税率、处罚率等影响因素都设为固定值,从而观察社会制度对个人纳税遵从的影响。Cumming et al(2006)在实验中也采用了设计单一影响因素的实验方法,他为参与者给定了收入、税率,但是却设计了稽查率的不同可能,通过观察参与者对不同稽查率所做出的反应,便能够得到稽查率对个人纳税遵从的影响。社会规范所包含的影响因素众多,社会规范在一定的财税环境下,对财税政策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影响。Bobek &Ro-berts(2007)则主要通过设计单一影响因素的实验,将众多社会规范的子类分别设定为固定值或参照样本,考察了社会规范在纳税遵从决策中扮演的角色。另外,在税收策划、申报、核查与征缴的研究中,由于个人申报的主观性相对较大,Park et al(2003)、Ma-ciejovsky et al(2007)、Coricelli et al(2010)等学者在进行个人纳税遵从的实验时也采用了设计单一影响因素的实验方法,来模拟个人申报的思想活动状态和最终的纳税决策。在实验中仅设计单一影响因素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实验难度,但由于实验环境过于简化,与现实纳税遵从环境并不符合,会导致实验结果的精度较低。随着心理学和统计学的发展,研究者们更倾向于在实验中设计多个影响因素。

(二)设计多个影响因素的实验方法

当研究者需要实验环境尽可能接近现实世界中的财税情形时,往往需要在实验中设计多个影响因素。研究人员采取设计多影响因素的实验方法,主要是为了考察比较在多个影响因素变化的情况下,实验参与者对此所做出的反应。对于较为复杂的税收遵从实验来说,设计多影响因素的实验方法具有更好的适应性,我们可以通过不断调整各影响因素来对实验结果进行对比和分析,这对于提高实验精度有很大的作用。在Friedland(1978)首次组织进行的研究偷逃税问题的实验中,就采用了设计多个影响因素的实验方法。此后,在进一步检验稽查率与纳税遵从行为的研究中,McClelland et al(1991)通过设计多个影响因素的研究方法检验了当纳税人高估检查概率时的纳税行为以及政府服务在个人的纳税遵从决策中的影响,他们发现,由于一些实验者高估了实际较低的检查概率,所以导致所支付的实际税额高于预期效用理论预测出的理论数额。在行为财政学的各种研究中,研究者逐步考虑了各种多因素影响方面,并将各类影响因素考虑到税收实验的设计中。在现实的财税环境中,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的税收自然也成为了研究者的研究重点。由于纳税申报的主观性相对有弹性,故研究者也将心理学因素考虑到行为财政学的研究范畴中。Caroline et al(2001)选择了若干样本,从心理学角度去考察税收遵从的问题,利用实验数据实证得出了关于税收遵从的各类动因。而几乎在同一时期,Kirchler et al(2001)又将心理学作为起点,从逃税避税的影响因素出发,用问卷调查法讨论了社会对避税、逃税在道德标准和合法性方面的认可程度。Chung et al(2003)则从另外一个角度切入了这项研究,他们调查了友好劝说中性别的不同对税收遵从行为的影响,他们创造性地采用了一个2(男性和女性)×2(友好劝说和控制)的完全析因实验。首先,他们要求友好一组的参与者写出并且读出他们理应完全遵循的一系列理由,然后再要求两组参与者说出他们的收入和所得税情况。在这样的实验下,结果显示出了性别和友好劝说以及性别的相互影响在申报所得中的重要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友好劝说组中女性申报的个人所得要明显高于该组的男性申报的个人所得。心理学中有一个重要概念-情绪,这个概念在认知科学中日益得到重视的同时也引起了研究税收遵从的学者的注意,并取得了不菲的成果。Murphy(2003)在对过程公平与税收遵从的研究中,就得出了情绪在过程公平中有着重要作用的结论。Cebula(2004)将美国1975-1997年间的实际数据作为基础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之后认为,公众对所得税偷逃税程度与政府不满情绪的强烈程度正相关。另一方面,Feld &Frey(2007)将税收遵从看作是一种心理税收的契约,在这个前提下考察了在惩罚或奖励的刺激下情绪与忠诚的相互作用。在这类研究中,情绪虽然已经被视作影响税收遵从的因素,并且分析了其对决策的作用,但总的来说情绪始终从未作为单个因素,而且情绪在遵从决策中处于怎样的地位也并未得到详细描述,而且在以情绪为主题的研究中也并未出现对税收遵从的研究。除去情绪和公平感,纳税人具有自然人及社会人所具有的很多属性,其中包括自然属性———年龄、性别及其他生理差异,也包括社会人所具有的社会知识、法律知识、纳税认知、税收道德、稽查率、价值取向、大众的认可以及税法的公平性。研究者都已经把这些因素作为影响纳税遵从的因素进行了深入研究。Trivede,et al(2003)在多因素实验设计中,在控制部分特征因素的同时研究其余影响因素,通过在实验室对自愿者测试了道德推理、风险偏好和稽查率、价值取向、税制公平与否、周围纳税人所施加的影响对税收遵从的影响,在获得一手实验数据后通过协方差分析得出结论,所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个人税收遵从决策或行为。由于宏观的税收申报数据不易获得,行为财政学的研究通常采用问卷调查或实验室方法。在此基础上,Dhami et al(2007)在基于前景理论的税收遵从模型中创新地使用了一种权重函数形式,弥补了这方面的缺憾,他们比较了期望效用理论模型同该模型在相同稽查率下,为了获得同样的税收遵从度所需要的罚款力度,该模型的计算结果表明前景理论模型比期望效用模型更加贴近实际情况,从而能够较好地解释人们为什么会纳税这样一个问题。同样,Bobek &Roberts(2007)在多因素实验设计中使用澳大利亚、新加坡和美国的纳税遵从实际情况数据检验了这三个国家中社会风尚在纳税遵从决策中所起的作用。文章运用因子分析识别出了三种不同的社会风尚结构,并发现纳税人自身及其亲近人群的道德观念和社会公认的正确行为这两种因素可以帮助解释纳税遵从行为。他们的研究认为,这些非理性的因素可以帮助解释纳税人选择纳税遵从的动因以及为什么实际纳税遵从度要高于经济学模型中的预测水平。从此可见,多个影响因素能够最大程度地模拟真实的财政行为,从而达到研究目的。在遵从动因、稽查率和遵从水平都成为了研究的焦点后,也有学者将税收公平感与其他因素综合考虑后来考察税收遵从水平。Hanke et al(2010)在进行纳税遵从影响因素的实验分析时,也设计了多个影响因素,在实验中参与者需要依据不同的税率、稽查率、罚款率以及公平性来做出纳税决策。许多学者在进行个人纳税遵从的实验研究时,为了使实验更加符合实际情况,都会选择在实验中设计多个影响因素的实验方法。在研究影响因素对于个人纳税遵从的作用时,有的学者仅仅设计单个影响因素的实验,而大部分学者为了使实验更加符合财税现实,往往采取设计多个影响因素的实验方式,这样能够使实验尽可能地模拟真实的纳税状况。设计多个影响因素的实验方法,对于较为复杂的税收遵从实验具有更大的适应性,可以通过不断调整一些实验要素来进行比对与分析,这对于提高实验精度也有较大作用。

二、实验对象

在纳税遵从的实验研究方法中,实验对象的选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不同的实验对象或者同一实验对象在不同时期的实验结果常常是不同的,所以在实验对象的选择方面要有严格的限定。选择合适的实验对象,不仅会简化实验,而且能够帮助研究者得到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实验结果。就学者们关于行为财政学的研究情况而言,在个体研究对象方面,本文将研究者所选择的实验对象分为两类,即无纳税经验的行为人和有纳税经验的行为人。

(一)无纳税经验的行为人

行为财政学的实验研究要考察财政行为当事人(包括组织机构纳税者和自然人纳税者)和财税规则制定执行者的行为。当研究各类当事人决策过程和行为模式时,很多研究者使用了无纳税经验的参试人员。无纳税经验的行为人主要指在校本科生,在个人纳税遵从的研究中,出于对实验成本与实验可控性的考虑,以在校本科生作为研究对象是非常普遍的。利用大型税收工程软件(税收征管及稽查软件),让参试人员模拟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对企业、个人的税收申报、核查等进行实验。与针对企业的税收实验相结合,研究人员可以设计大型实验。比如将被测试者分成企业与政府两个组,利用某一大型企业的实际财务数据,分别由两个组的被测试者进行税收策划、申报、核查与征缴。实验研究人员可以对参试人员的认知进行引导,而代表政府的被测试对象则可根据税法的要求检验规避是否合法。通过税收实务的实验,能够最大程度上了解并观测财政行为当事人(包含政府决策者及纳税者)的行为模式和决策过程。Friedland(1978)首次开展了关于偷逃税的模拟实验研究,在研究的过程中以一些本科生作为实验对象,由于当时条件所限样本量受到了较大限制,但也取得了预期的成果。Alm et al(1992)在设计实验时,也选择了在校本科生作为研究对象,他认为就个体决策实验的精确性而言,在校学生能够与校外人员达到同样的实验效果。在研究财政学中的个体道德与行为差异对税收遵从行为的影响时,也有学者在实验中同时引进有纳税经验和无纳税经验的人作为实验研究对象。Wenzel &Taylor(2005)在研究了税收道德的差异对税收遵从行为的影响这一主题时,首先将对64名无纳税经验的学生作为研究对象,将实验结果筛选比对,作为比较组(参照组),之后再对1500名有纳税人经验者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其不同的道德行为与税收遵从行为。实验对象以前是否做过类似实验也应当作为选取实验对象的重要影响因素,当参与人第一次参与税收实验时,研究人员往往能够得到更加贴近现实的实验结果。Park et al(2003)通过实验方法来分析韩国的税收遵从影响因素。该学者选取了一批未做过类似实验的本科生作为实验对象,将实验参与人分为5个小组,每个小组在不同的环境下进行实验。McGee(2008)则为了分析比较文化差异对纳税遵从的影响,分别在美国和香港选取了一批本科学生来进行纳税遵从实验。将无纳税经验的在校本科生作为实验对象,具有能够降低实验成本以及可控性高的特征,因此有许多研究者选择将无纳税经验在校本科生作为实验对象。但是当实验需要参与者具有对实际纳税情况的切实了解和体会时,无纳税经验的在校本科生就不能作为合适的实验对象。因此在一些实验中,研究者选择有纳税经验的行为人作为实验对象。

(二)有纳税经验的行为人

有纳税经验的行为人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有工作经验和纳税经验的MBA学生;一类则是校外实际纳税人。如何在这两者之间选择合适的实验对象,主要是基于实验成本的考虑以及实验对样本量的要求。选择有工作经验和纳税经验的MBA学生作为实验对象,主要是考虑到在保持较低成本的基础上,使实验参与者与实际纳税人行为更加接近。Cum-mings(2008)在调查预提条件与纳税遵从的关系时,就将一批MBA学生作为实验对象,每个实验对象具有不同的初始资本、流动资金。他在实验中所选择的实验对象就包括了一些MBA学生和有过工作经验的研究生,作者发现,与以在校本科学生相比,有过纳税经验的学生明显更加在意税后收益,而且避税的倾向也更加突出,实验所得的结果也更贴近实际纳税行为。与选择有纳税经验的MBA学生作为实验参试人员相比,也有很多研究人员选择将校外的实际纳税人作为实验研究的对象。这主要是由于,尽管选择有纳税经验的在校学生作为实验对象既能节约成本也能克服在校本科生无纳税经验的缺陷,但这样的选择依旧存在选择实验对象的范围较窄,样本容量较小等问题。因此,有许多学者在进行个人纳税遵从的实验研究时,选择将校外纳税人作为研究对象。Slemrod et al(2001)在个人纳税遵从的实验中就选取了填写过1994年美国明尼苏达州纳税申报表的一些居民作为实验对象。此外,Wenzel &Taylor(2004)在调查澳大利亚的税收遵从情况时,选取了4500位租赁房产物主作为实验对象。另外,还有Torgler(2003)、Kirchler et al(2010)、Klevenet al(2010)等在实验中也都选择有经验的纳税人作为实验对象。选择真实纳税人作为实验对象,主要是因为研究者认为这些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有直接的接触,是现实纳税过程的直接参与人,他们的行为更加具有可参考性。但这样选择实验对象同时存在着高成本、不易操作等问题,因此采用MBA学生作为研究对象其实是对两者的中和,能够实现优缺点的互补,提高实验精度。在行为财政学的实验中,大规模的实验是不可避免的,所谓大规模的实验,指实验参试者数量众多、人员结构复杂的实验。大规模的行为财政学实验,可以进一步提高实验精度。Wenzel &Taylor(2004)对澳大利亚的税收遵从情况所进行的调查,实验涉及的参试人员超过千名,最后的统计数据为1306名澳大利亚现籍公民,其中人员涉及面广,包括社会各阶层、各年龄层次和各层次学历教育的公民,此种具有大规模参试人员的行为财政学实验可以进一步提高实验精度,模拟更为广阔的财政税收环境,并以此研究纳税人形成道德的过程。通过大规模调查,Wenzel &Taylor证实了基于自我分类理论的假设,即税收道德促进税收遵从的关键是纳税人是否将社会道德内化并指导日常行为。实验对象数量的庞大也体现在财税学者们的跨国调查和实验中,跨国调查可以在国际范围内横向比较不同国籍、不同文化的纳税人的行为特征。Belkaoui(2004)横向对比了30多个国家的税收遵从度,通过实际大规模的调查发现,国际间税收遵从度与证券市场重要性程度、经济体的经济自由度、竞争法的有效性呈正比。

三、实验条件

实验条件对于实验结果的精确与否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就实验内部条件而言,在实验中使用高性能的计算机以及精确的模拟计算方法能够使实验更易于控制、操作和计算,对实验结果精度有很大提高。另一方面,在实验过程中与外部资源的合作则能够促进实验条件的改善,实现资源共享,并提高实验的精确性。

(一)内部条件

个人纳税遵从实验的内部条件,主要是指实验室的高性能计算机使用程度以及采用的模拟计算方法,这些条件对实验精度有很大的影响。在Fried-land(1978)最初进行的税收实验研究中,由于受当时研究条件的限制,其实验只是在工作室发放问卷完成的,并不能实现很好的模拟控制。随着实验经济学的发展,研究者们普遍认为,在研究过程中使用合理的计算机软件,在实验结果的分析中使用高性能的计算机并且采用先进的模拟计算方法,能够节约实验时间并提高实验精度。Riedl et al(2001)将纳税遵从实验的场所选在阿姆斯特丹大学的CREED实验室,实验室中的数十台计算机能够实现联网,充分保证实验过程将受到较好的模拟控制。但是实验参与者的独立性没有作为考虑因素,实验允许参与者可以进行交流,这显然会影响到他人对于实验的判断和决策。Alm(2006)设计的税收实验中采用了计算机软件来决定随机稽查率,并通过电子屏展示实验参与者的阶段性实验结果。与Alm的实验类似,有的实验中会在电子屏告知实验参与者的阶段性实验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干扰参与者对于其他人的判断,参与者会自行与其他人的实验结果进行对比,然后在下一阶段不断修改。这也干扰了实验参与者的独立性,会影响到实验的精度。Cummings et al(2008)发现并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他开展税收遵从实验是在美国佐治亚州立大学实验室进行的,他认为参与者在实验中应当是完全封闭的,于是在实验室设立了许多小隔间,而且不透露其他参与者的任何信息,完全能够实现个人空间的私密化。

(二)外部条件

实验室的内部条件固然重要,但是也不应当忽视外部资源的利用。与其他机构等外部资源的合作自然也会为行为财政学的实验研究提供研究条件。有些学者会与其他学者或研究院进行合作,完善实验条件,Borck et al(2002)的税收实验就是在实验过程中与Fischbacher展开合作,利用其在1999年设计的一个计算机软件来运行实验程序。最终得到非常理想的实验结果。与此相比,有的学者则会通过与一些大型的税务咨询公司进行合作实验,提升实验的专业化程度和精度,Duflo et al(2005)的税收实验就是在H&R公司的60个办公室中进行的,由于H&R公司是美国最大的税收公司,拥有全球顶级的税收咨询系统,这一点为进行税收实验提供了非常好的实验基础。另外,有一些学者则强调与其他大学实验室的交流与合作,在Cadsby etal(2007)的实验中,有两个实验组成部分是安排在约克大学的高级实验室,有6个实验组成部分是安排在Guelph大学的普通实验室,由于不同等级实验室的实验条件存在较大区别,所以结果明显发现在约克大学的高级实验室中取得的实验成果精度更高。实验精度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实验研究的结果与目的,在环境较好的、有计算机联网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往往能够很好地完成实验步骤,达成实验目的。但是另一方面,实验室中是否存在干扰因素也是考察实验条件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的实验允许实验参与者之间开展交流,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干扰其他实验参与者在实验中的决策。因此,在设计税收遵从实验时,应尽量实现参与人实验空间的私密化,尽量确保参与人独立进行实验。

四、实验步骤

学者们在进行税收遵从实验时基本上采取两种方式来进行:(1)将实验分为若干个阶段,在每个阶段中改变不同的控制因素,例如税率、稽查率和处罚率等等,从而在每个实验阶段观察不同控制因素的影响。(2)分为若干个独立实验,每个实验都在一定的税收环境下进行,最后再进行独立实验间的对比分析。根据实验目的的不同,研究者采用不同的方式来设计实验步骤。

(一)分阶段实验

分阶段实验能够实现实验影响因素的动态控制,能够测试不同的影响因素对于实验的结果的影响程度,在个人纳税遵从的实验研究中有着非常广泛的应用。Coleman(1996)在调查预提条件与纳税遵从的关系时,将一批MBA学生分为几个小组,每个小组内部的成员将被分配至不同的税收环境来进行税收决策,通过对每个小组的考察,来分析比较不同初始资金对纳税人决策的影响。他将税收遵从实验分为以下四个部分:首先进行稽查的预先通知,这主要是测验当纳税人知道有可能被稽查之后会采取何种应对措施,其次是提高消费者服务,第三是加入纳税人信息,第四部分是重新设计表格M-1,这是为了检验纳税人发生填报错误的概率或不遵从增加的几率。Lei et al(2002)为了研究资本利得税的纳税遵从度,在实验中每个部分都设计有12个交易期,每个交易期都持续4分钟,在每个交易期结束时单位财产都将被赋予一定的红利。Kleven et al(2010)则将实验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在2007年的填报月份进行;另一部分则是在2008年的稽查月份进行。这些实验都充分利用了不同实验阶段,通过设计不同的影响因素,考察人们的财税行为和决策过程。研究者会在行为财政学实验的不同阶段,根据不同理论和纳税人的认知情况,人为地对被测试者释放不同的信息,从而证得行为财政学中纳税遵从方面的不同结论。Dhami et al(2007)从理论的角度结合行为财政学的实验方法,在累积前景理论的基础上更加深入地解释了预缴税款谜题,认为预缴税款能影响纳税遵从的主要原因是纳税人的损失函数并不是线性的,比起可能获得的退税收益,纳税人对损失的感受更为突出。除了风险选择框架之外,Holler(2008)也将被测试人员分组并将实验步骤分为若干阶段,在不同的阶段释放不同的财税信息给被测试者。其研究发现,纳税人在做出纳税遵从决策时会存在目标框架效应,税务机关可以在纳税人遵从度较高时,强调纳税人可能得到的收益,而在纳税人遵从度低时重点突出纳税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用信息手段调整纳税人的预期并提高遵从程度。除了风险选择框架之外,Holler(2008)的实验研究发现,纳税人在做出纳税遵从决策时会存在目标框架效应,税务机关可以在纳税人遵从度较高时,强调纳税人可能得到的收益,而在纳税人遵从度低时重点突出纳税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用信息手段调整纳税人的预期并提高遵从程度。Holler在将被测试人员分为不同的认知阶段后,发现将纳税信息以不同的表述方式传达给纳税者,可以提高税收遵从度。分阶段实验具有比较好的可控性,易于观察不同影响因素对实验结果的影响程度,但是设计合理的实验阶段非常重要,实验阶段太少可能会影响到实验结果的精度,实验阶段太多则会使实验过于复杂,因此,在个人纳税遵从的实验研究中,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择匹配的实验阶段。但是分阶段实验存在一种惯性效应,即前一个阶段的实验结果对于后一个阶段有着后续的影响。因此,也有学者选择将实验分成若干个独立实验。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实验间是相互独立的,并不存在干扰的问题,能够进行实验结果的对比分析。

(二)独立分组实验

将实验划分为若干个独立实验,能够很好地解决分阶段实验的惯性效应问题,因为实验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并不存在互相干扰的问题,由此能够更准确地进行实验结果的对比分析。Robben(1991)采用实验研究方法来研究预缴现象,他就采用了将实验分为若干独立实验的方法,将来自于6个国家的674个实验对象分成不同的小组,进行了10个独立的实验。实验根据国别不同来进行分组,最后进行小组间的对比分析,通过对实验进行组间控制,实验结果与前景理论的预测相一致,即处于补缴状况的纳税者表现出更多的不遵从现象。Kerschbamer(1998)在进行税收实验研究时,将实验参与人分为两个独立实验,实验中根据参与者的年龄、初始成本来进行实验分布,同时在这两个独立实验中税收环境也有较大差异(税率和稽查率都相差约5个百分点)。Slemrod et al(2001)在1995年调查了美国明尼苏达州纳税人对于稽查率增加的反应,作者将1714名实验者按照收入和稽查率的不同分为9个小组进行独立实验,例如低收入高稽查率实验小组,低收入低稽查率实验小组,高收入高稽查率实验小组等等。另外,Riedl et al(2001)在研究礼品交换中的赠予税时,在实验研究中将实验对象分为公司和工人两个独立实验小组,最后进行实验小组的对比分析,这样的独立实验主要是期望能够分析针对不同的纳税对象,调整税收环境是否会造成不同的实验结果。不同的分组与相对的独立组间控制,可以使得实验发起者对实验对象的不同认知方面进行控制。在研究澳大利亚纳税人的申报行为及其态度时Ni-emirowski et al(2003)调查了,通过将参试人员按照不同的背景分组,并通过分组对参试人员进行同方向的认知引导(例如从基于税收的价值、信念、态度和法务知识方面引导),其研究证实了纳税人不同信念、对纳税的认知度和对法务知识的了解程度与实际的税收遵从决策之间的关联,从其关联可以得出可靠的结论:对某些避税行为的容忍和不遵从的意图是税收决策的两个关键因素。尽管从心理认知学的角度来看,纳税人对税务知识的了解到深刻认识是复杂及缓慢的过程,但学者们发现,通过行为财政学的实验研究方法可以进一步将纳税人的认知、纳税决策过程和最终的税收决定相联系起来。Creedyet al(2007)所著的关于线性所得税的相关论文非常具有代表性,对于不同约束条件下怎样确定线性所得税的参数给出了非常详细讲解,为了避免过于复杂的数学推导,他给出了一个近似的算法,简化了计算过程,从而进一步提供了更好的行为财政学实验研究后的计算统计方法。行为财政学的实验内容,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以公共部门的财政预算管理为主。其目的是将公共管理部门进行财政管理的实际操作流程引入到实验室进行仿真模拟操作。目前,可以引入的仿真模拟实验包括政府预算模拟流程实验、政府采购实务操作模拟实验。每个实验还可以根据具体的实验内容细分为不同的子项目,如政府预算模拟流程实验根据政府预算的流程又细分为部门预算编制、财政收入管理系统与财政支出管理系统三个部分。部门预算编制实验模拟真实的部门预算编制流程,将被测试者分为财政部门、各个预算单位等角色,使被测试者在实践中理解和掌握部门预算的基本编制流程。财政收入管理系统能够通过系统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地方税务局、银行、国库的三方核对,有效控制税金的及时快速缴纳。而财政支出管理系统以细化的部门预算为基础,将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这三个部分既可单独作为实验科目,又可以联系起来组成一个综合实验。实验研究人员可以将被测试者分组,赋予各组不同的财政角色,如预算组、国库组、预算单位组、政府采购组等。在实验过程中,实验研究人员可以针对不同的组分配不同的任务,使组内部工作协调起来,并通过业务的串联,使组和组之间形成业务的协作关系。一次试验完毕,被测试者可以进行角色互换,使研究人员能够获得不同组的全面的财政行为的实验结果及各类模拟。分阶段实验能够实现实验因素的动态控制,能够测试不同的实验因素对于实验的结果的影响程度,但并不是实验阶段越多越好,实验阶段应根据实验的目的来匹配。但是分阶段实验存在一种惯性效应,即前一个阶段的实验结果对于后一个阶段有着后续的影响。将实验分成若干个独立实验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实验间是相互独立的,并不存在干扰的问题,能够进行实验结果的对比分析。

五、结语

我们主要从实验方法、实验对象、实验条件以及实验步骤四个方面分析比较了个人纳税遵从的实验研究方法,从这四个方面分别对学者们在个人纳税遵从研究中所使用的实验方法进行了对比。财政学实验以理论知识为基础,理论与实验相结合。行为财政学实验的突出特点是需要建立在扎实的理论知识基础之上,才能自由运用模拟软件、实施大型财政学实验项目。例如税务实验,参加实验之前参试人员必须要对税法相应的知识点熟练掌握或对纳税规则有所了解和认知,才能进行税收规划、申报等科目的实验。如果参试人员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抵扣条款或个人所得税都一无所知,就不可能完成一项完整的企业税收申报或者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研究人员应在实验之前,反复强调理论知识的重要性,督促参试人员做好各项知识储备,才能达到实验的基本目的。根据我们所得出的结论并结合我国目前纳税遵从的现况,我们认为关于纳税遵从的实验研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实验中选择设计多个影响因素的实验方法。我国正处于税收征管大力改革的时期,分析相关税收政策的改革对个人纳税遵从的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实验中设计多个影响因素,使实验更加符合实际纳税情况,能够更好地分析比较在多个影响因素下个人纳税遵从实验所取得的结果的变化,从而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在行为财政学的研究中可以发现,研究人员长时间地对纳税遵从模式所进行的分析,得出了影响纳税遵从的主要因素包括:基于自利性的影响因素,纳税遵从主体将经济利益置于首位;基于道德性的影响因素,纳税遵从主体较为注重社会的评价;基于社会性的影响因素,纳税遵从主体注重对政治权利的诉求和对自身利益的有效保护,以及由此产生对税务机关的政治信任等。如此一来,影响实验结果的因素可以扩展到很多个,同时研究者还需将心理学以及个体差异等因素考虑到行为财政学实验中。

2.合理选择实验对象,扩大样本容量。实验对象是影响个人纳税遵从实验精度的重要因素,选择合理的实验对象,不仅能够很好地控制实验成本,提高个人纳税遵从的实验精度,也能够保证实验结果更加符合实际纳税人行为,使实验结果具有更高的参考价值。研究人员在对行为财政学的研究中,难免会随机邀请不同专业背景的实验人员,差异化安排实验内容。财政学中的税收遵从是所有公民的必修课,但每个个体所认知的内容的多少和程度的深浅是有差异的。研究人员可以利用和针对这一现象,对不同的参试人员进行考察,根据其不同的认知结构,设计不同的实验方案,以验证和考察所需要的行为财政学结论和观点。比如认知结构不清晰和认知程度不深的参试人员,所了解的财政学或税收的内容原本就少,在上机实验环节就可以少安排一些综合性的实验,只安排一些基本的实验项目。而对财务、会计和财政学了解较专业的参试人员,可以被直接安排参与和税收相关的实验,他们的上机实验就可以增加复杂度或难度,以验证更为复杂和全面的行为财政学观点。对于大规模的行为财政学实验,可以采用分组形式进行的实验项目,应将单个学生的考核与小组的考核相结合,以全面考核参试人员的认知过程和决策程序。实验考核可以将研究实验问卷的结果与在填写问卷或在税收游戏答题时的决策过程想结合,主要根据参试人员的综合表现或状态来确定,如参与情况(心理变化、认知后的情绪变化等)、个人能力(如财税知识的应用能力、对其他人员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表达能力等)、实际结果的情况等综合评判。综合后的实验结果评判也从单一的由单向打分制,转变为多维度的全面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3.内部实验条件与外部实验条件有机结合。实验条件对个人纳税遵从的实验精度有决定性的影响。在进行个人纳税遵从的实验研究时,应当尽量保证参与人实验空间的私密化,保证参与人不受外界影响的条件下进行实验。另外,在对实验结果进行处理时,应当采用更精确的计算方法和处理手段,确保结果的精确性。信息技术的发展使财政学的实验环境非常优越。近年来,通过装备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实现了从传统手工操作、沙盘模拟一跃跨入先进的计算机模拟,网络化管理的CAI环境。如今80%的实验项目可通过计算机进行模拟和操作,60%的项目在互联网或局域网环境下进行,传统的技术实验也可以由挂图、教师手把手、面对面的辅导方式,转向多媒体、电子幻灯、视频以及电子教室系统实现的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一对一的辅导方式。先进的技术使实验内容的广度深度从量到质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实验效果和质量都会有明显的提高。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发展,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的行为财政学研究人员可以进一步运用现代化实验手段,采用多元化的实验模式。除了采用传统实验室方式让参试人员被动认知和现场指导外,还可以大力采用电子计算机化的实验手段,一方面,利用多媒体技术、投影技术制作多种财税认知课件,增强参试人员主观认知的能动性,利用这种方法可及时补充相关学科最新发展的新信息等等,增强实验的信息量;另一方面,可以建立网络辅助实验平台,向广大参试人员提供该实验的课件、实验网络资源、设计实验及答疑讨论区等内容。参试者可以从中下载获取该实验对应部分的教学资料、实验数据等。答疑区可以使参试者克服羞涩,促使其主动、大胆地暴露自己最真实的财税行为(在讨论区还由实验研究人员担当主持),由参试者进行自由的讨论与交流。

第2篇:刑法学研究论文范文

【摘要】横纹肌溶解症(rhabdomyolysis,RM)合并急性肾功能衰竭(ARF)是由创伤、中毒等原因引起。由于横纹肌溶解,大量肌红蛋白(Mb)经肾脏排泄时极易形成管型并阻塞肾小管,加上其他有毒物质的综合作用,因此常发生少尿型急性肾功能衰竭,且其发病率及死亡率均较高。从2005至2007年我院血液净化中心共收治了7例此类患者,并对他们进行了血液净化治疗与精心的护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一、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本组7例患者,男6例,女1例,年龄17~80岁,平均年龄(38.5±23.4)岁。其中中毒2例,全身多发伤1例,因房屋倒塌致全身多处挤压伤1例,药物引起者1例,酒精中毒1例,恶性肿瘤患者1例。均符合RM致ARF的诊断标准:①有引起横纹肌溶解的病史并伴有肌无力、肌痛、尿量减少的表现。②血清CPK值急剧升高至正常值的5倍以上。③BUN、Scr进行性升高,伴有高钾、代谢性酸中毒等。本组患者血液净化前实验室检查:血BUN(24.14±10.03)mmol/L,Scr(720.71±276.30)μmol/L,CPK>8000U/L,Scr(729.29±844.84)U/L,AST(1461.71±1517.48)U/L,K+(5.11±1.50)mmol/L。

1.2方法在进行血液净化前先做血液常规项目检查,根据病情确定予以血液透析滤过合并血浆置换或单独的血液透析滤过治疗。血浆置换采用简易膜式置换法,使用德国费森尤斯血浆置换器。本组1例采用血液透析滤过合并血浆置换法,其余6例均行间歇性血液透析滤过治疗,机器为瑞典金宝公司及德国费森尤斯公司血滤机,德国费森尤斯AV600血滤器,碳酸氢盐置换液。血液透析滤过选择前稀释,4h/d,置换液大于30L/次,并根据水肿情况决定超滤量,待病情稳定后改为3次/周,直至病情好转。

1.3结果1例酒精中毒患者治疗及时,痊愈出院;2例中毒患者及1例多发伤患者好转出院;其余3例ALT、AST、CPK、BUN、Scr均有显著下降,但因病情严重未能好转,最后均合并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二、护理

2.1血液净化前的护理①做好解释和安慰工作。因为横纹肌溶解症的发病率极低,患者对此病一无所知,担心疾病的发展及愈后;加上肌痛、肌肉肿胀及注水感、黑色尿,患者会感到极度的恐惧。本组7例患者均存在恐惧心理,我们向患者及家属讲解了疾病的原因、诱因及愈后,消减了他们的紧张焦虑心理,能取得他们的配合。②环境准备:透析室每天紫外线消毒两次,每次30~60min,操作前半小时没有清扫工作,湿度<60%,以避免影响机器运转并保持室内空气清洁卫生。③用物准备:搭好管路,做好机器的准备,备齐抗凝剂及抢救药品,同时准备好氧气及监护仪。④血管通路的准备:选择较粗的血管,一般采用颈内静脉或股静脉插入单针双腔导管并留置。本组3例患者选用股静脉插管,4例患者选用颈内静脉插管,插管后流量佳。

2.2血液净化过程中的护理①在确保血流量通畅的情况下,让患者取舒适的卧位,一般为平卧位。②根据病情及实验室检查结果确定抗凝剂及其用量,同时监测出凝血时间。本组1例因出血行无肝素透析,其余6例均选用低分子肝素抗凝。③严格无菌操作,根据操作步骤上机,并根据病情设置各参数。④治疗过程中密切观察各压力的变化,及时处理各种报警。本组1例行无肝素透析患者,予每30min0.9%Nacl冲洗透析管路,一次在透析过程中出现静脉压及跨膜压急剧增高,发现透析器凝血,予以更换透析器。其余患者使用抗凝剂后均无凝血现象。这点至关重要,观察各压力变化并及时处理,可以避免凝血现象的发生。⑤密切观察生命体征、意识、瞳孔、尿量的变化并作好记录,尤其是注意血压的变化。低血压造成患者的不适,在血液透析过程中发生频繁,因此要密切观察患者血压变化,及时处理。本组1例患者在一次透析过程中出现面色苍白、大汗淋漓、恶心、血压下降,立即予补液,按医嘱予以贺斯、白蛋白注射,血压仍不能维持,后又予多巴胺微泵维持,血压才转稳定。⑥皮肤的护理,由于肌痛、肌肉肿胀及注水感,患者不愿翻身,容易导致皮肤破溃。因此加强翻身极其重要,必要的时候按医嘱给予镇痛药,抬高肿胀侧肢体,并保持皮肤的清洁干燥。本组3例患者出现严重的下肢肿胀、疼痛,经过我们的精心护理,无一例出现皮肤破损。⑦认真做好各项记录。

2.3血液净化后的护理①密切观察病情的变化,注意水电解质的平衡。②观察患者有无出血倾向。③作好导管的护理,每次用肝素(1ml=2mg)封管后妥善包扎固定。④做好知识宣教。高热的患者可给于高热量、高维生素、易消化的食物。根据病情碱化尿液需大量饮水的患者,应避免水中毒,同时指导其注意保持留置双腔导管周围皮肤的清洁干燥。

【参考文献】

第3篇:刑法学研究论文范文

摘要: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法学科的完善和发展关系重大。传统法学方法体现出明显的“非自足性”,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学研究更是不敷其用,批判地吸收现代哲学方法是经济研究方法的重要来源。经济法学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的稳定发展为价值目标,对个体权利加以必要的和合理的限制,从而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各自最大化和相互和谐发展,而现代经济学理论也进一步确认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可见,经济法学的研究视角是整体主义的。

一、经济法对研究方法之期盼

德国法学家拉伦茨认为“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研究方法科学与否对于学科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传统法学方法的研究体现出明显的“非自足性”,而经济法学是在传统法学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双重缺陷无能为力的背景下,为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而建立的新型学科,如果囿于传统部门法学的研究方法,就无法从新视角审视经济法学的特有理论内涵,也难以探索实现经济法学价值目标的路径。因此,经济法学研究不能照搬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应当在方法上进行创新。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学的重要标志。批判地吸收现代哲学方法是经济法学方法的重要来源,主要是引入价值判断来评价法律现象,就是以社会对经济法的需求为出发点,研究经济法怎样满足不同主体的需要,多维度地对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基本价值等理论进行诠释。本文试图论证哲学中的整体主义方法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整体主义在哲学范围内的发展

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间的争论是西方哲学的一条重要线索。整体主义认为社会集团决不能视作只是个体的集合体,它具有个体所不能包括和解释的独特性质,群体的行为规律不能还原为个体的行为规律,整体是一切社会解释的出发点,必要时可牺牲个体利益以取得整体利益。个体主义认为整体主义强调的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个体利益的总和就是社会利益,个体是社会存在的目的,社会的存在正是为了促进个体的幸福和利益。

作为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相互指责对方的缺陷。个体主义方法认为,整体主义方法根本不具有操作上的可能性。当代着名哲学家、方法论个体主义的重要倡导者波普尔认为“如果我们要研究一事物,我们就不得不选择它的某些方面。我们不可能观察或描述整个世界或整个自然界;事实上,甚至最小的整体都不能这样来描述,因为一切描述必定都是有选择的”,描述和活动的选择性使得人们难以运用整体主义方法从整体上把握社会,而所有的社会现象都可以用涉及该现象的个体情境来解释,因此,科学研究只需从个体角度出发考虑个体的动机、信念、生理状态及其所处环境等因素,不需要考虑社会整体的制约。而整体主义方法论认为个体被看成是社会化的人,社会整体不是其构成元素的简单相加,比个体具有更多的结构属性。因此,社会不但不能还原为个体,而且会因为这种结构属性成为决定和制约个体行为的原因性力量,所以必须把对象世界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加以把握。。整体主义方法则提供了截然不同的视角,它认为社会整体具有独立于个体的独特属性,社会整体不同于个体总和,社会整体显着地影响和制约其部分的行为或功能。依此方法,应当从社会整体出发,把社会整体看成分析的基础,在总体上把握社会现象,而不纠缠于个体分析。

三、整体主义作为经济法学方法的理论基础

经济法学研究需要探讨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研究如何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增长,并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实现公平分配。因此个体与社会、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整体主义研究方法的选择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路径,界定了研究活动的思维体系、考察研究的切人点、论证步骤和层次的安排等问题。

(1)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的视角之考察

传统民法认为,个体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社会利益是个体利益的总和,只要充分保证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就可以促成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只有靠社会活动参与者自由博弈而产生的自发秩序才是好的社会秩序。民法学理论的架构往往诉诸于人的生物属性或抽象的人性,立足于私人经济生活以个体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强调人格在抽象意义上的平等性及其一般共性,并以平等自由等为原则,通过法律关系模式来安排社会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然而民法忽视人与人之间因差异而产生的互补性和依赖性。存在于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的个体,在社会利益相对恒定的情况下,某一个体利益的过度膨胀必然导致对他人利益的侵占,自由至上的市场对此冲突无可奈何。历史证明:在亚当·斯密“自由放任”思想的指导下,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迅猛发展,经济个体在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推动下,沿着经济规律的发展之路,走向了垄断。经济个体合理的追求个体利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整体秩序,市场失灵了,而民法调整经济关系没有宏观把握的能力,对于发生混乱的经济秩序无能为力。因此,必须借助新的法律制度来完善其经济管理职能,主动介入经济生活对社会经济进行管理,经济法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经济法学将社会看成是一个超越个体的独立存在,有其独立于个体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因而经济法学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从整体出发,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以良好社会秩序和社会整体经济的稳定发展为价值目标。

(2)经济法学的理念体系视角之考察

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是对立而统一地存在着的。一方面,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如能够实现合理分配必然能够使个体的利益增进,而个体利益的增进在某些情形下也可以促进社会整体的利益的增进,因而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具有统一的一面。历史证明:个体私利的自由追求曾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确能既利己又利他,有力地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向前发展,实现了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相对和谐。然而,另一方面因为社会作为整体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也存在对立的一面。事实上,在高度现代化的条件下,由于人类具有趋利的本性,如果对他们的行为不加以一定的限制,势必会危害社会并最终殃及自身。因此,亟需要特别维护有遭受损害之虞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重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新格局。所以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合理分配是每个部门法需要考虑的问题。然而基于民法理念认为个体利益的追求能自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进而着重考虑个体利益的保护,因此不过分关注社会整体利益。

而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弥补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关系调整的不足而产生的。经济法学认为社会整体利益不是构成社会的每个个体利益的总和,而是社会中独立存在的有机整体的利益。个体行为具有外部性和普遍性,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目标决定了经济法从产生之日,就肩负着从“社会本位”出发,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重任。

经济法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法律制度,其理念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平稳协调地增长,从而带动全社会所有个体利益的增长,以消除个体权利无限制行使对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发展。为了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经济法有时需要对个体的权利加以必要的和合理的限制,通过限制个体的部分自由去为其换取更大的自由,牺牲个体部分利益去为其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各自最大化和相互和谐发展。可见,经济法学的研究视角是整体主义的。

(3)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之视角考察

经济法就是将主流经济学关于市场经济运行所需的条件,及克服市场缺陷的方法等理论的制度化。经济法体现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翻译”,依赖于经济学原理,许多经济学的概念与论断直接为经济立法所吸收。“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以个体利己主义的方法论基础通过对“经济人”的分析奠定了理论主导地位。他认为一切经济现象都可以视为在交换过程中彼此会发生冲突的无数个体愿望和追求的结果。古典经济学认为个体效用最大化与社会整体效用最大化是统一的。在这样的经济学理论指导下,民法学认为,经济活动应当排斥国家的干预,只要人都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社会就会走向幸福和繁荣。

第4篇:刑法学研究论文范文

从Berger(1929)发现脑电(electroencephalogram,EEG)开始[1],脑电信号中有效信息的提取一直是困扰研究者的难题。传统方法主要有脑电地形图(EEGmapping)和谱分析(spectralanalysis)两类。脑电地形图只能粗略地描述人在认知加工过程中各脑区的激活程度。在脑电频域和时域特征(frequencyandtimedomainfeatures)分析中,数字信号的线性处理方法已得到广泛应用,如事件相关电位(event-relatedpotential,ERP)。然而实际记录的脑波很难满足线性分析方法的要求(如低信噪化、脑电信号平稳等)[2],且认知神经科学通常采用的平均叠加法会导致有用信息的大量损失,因此线性分析方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认知电位时空模式研究的发展。

大量研究表明人脑是一个结构和功能高度复杂的系统,而脑电信号是神经细胞生物电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非线性耦合[3]。从80年代中期开始,许多研究者用非线性混沌动力学理论发展了一些脑电信号复杂性测度的算法[4],如分型维数(fractaldimension)和Lyapunov指数(L-exponential)等[5]。由于这些方法无需作锁时(time-locked)和锁相(phaselocked)处理,在早期的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这些方法要求的数据量较大、对取样信号的平稳度要求较高[5],再者混沌动力学中讨论的对象是混沌吸引子,并且不同的研究者在相似的实验条件下所得到的结果变异较大,脑电信号是否具有低维混沌特性从而受到了质疑[6],因此上述方法可能并不适合于人脑这种各向异性的空间扩展系统。

随着非线性理论的发展,脑电复杂性测度分析方法进一步得到完善。目前常用的脑电复杂性测度算法主要有K[,c]复杂度(包括K[,c]复杂度及其各种改进算法和信息传输矩阵(InformationTransmissionMatrix,ITM)和近似熵(ApproximateEntropy,ApEn)。它们对脑电信号的取样量及其平稳度的要求较低,且无需考虑其是否具有低维混沌特性,从而成为刻画脑电信号非线性变化特征的有效手段[2]。本文就上述方法、特点及其应用作一简要介绍。

2基于K[,c]复杂度的分析方法

Kolmogorov(1965)提出用产生给定0、1序列最少的计算机程序的比特数作为序列的复杂性度量,这种刻画序列复杂性的方法称为算法复杂性(Algorithmcomplexity)[2]。Lempel和Ziv以复制和添加两个简单操作为核心,对序列的复杂性作了进一步描述。他们定义的复杂性是一个时间序列随其长度的增长出现新模式的速率,表现了序列接近随机的程度,能反映一个动力学系统的动态特征[7]。在此基础上Kaspar和Schuster发展了随机序列复杂性测度的算法[8],Wu等人(1991)则首先将这种算法引入脑电信号的分析中,作为反映大脑信息加工活动的有序程度的指标[9]。

2.1K[,c]复杂度

k[,c]复杂度的计算步骤如下:

(1)粗粒化预处理(coarsegrainingpreprocessing)。对于一给定序列X=(X[,1],X[,2],…,X[,n]),首先求得这个序列的平均值,再重构该序列。令大于平均值的X[,i]为1,小于平均值的X[,i]为0。将序列(X[,1],X[,2],…,X[,n])转化为一个字符串形式的0、1序列(s[,1],s[,2],…,s[,n])。

(2)在S=(s[,1],s[,2],…,s[,m])后加一个或一串字符Q(Q=s[,m+1]或Q=s[,m+1],s[,m+2],…,s[,m+k]),得到字符串SQ=(s[,1],s[,2],…,s[,m],s[,m+1])或SQ=(s[,1],s[,2],…,s[,m],s[,m+1],s[,m+2],…,s[,m+k]),令SQv为SQ减去最后一个字符所得到的字符串。如果Q属于SQv中的“字句”(即两点间的字符串),那么把Q加在S后称之“复制”;反之则称为“插入”,即用一个"."把Q与S前后分开。再把"."前面的所有的字符看成S,重复如上步骤。

(3)如上所述,得到用"."分成段的字符串,分成的段的数目就定义为“复杂度”C(n);

(4)根据Lempel和Ziv的研究,对几乎所有的X属于[0,1]的C(n)都会趋向一个定值b(n)(见公式①)。

附图

以b(n)来对C(n)进行归一化后得到一个相对复杂度c(n)=C(n)/b(n),称之为Kolmogorov复杂度(K[,c])。K[,c]复杂度反映了时间序列的随机程度,如果时间序列是周期性的,那么K[,c]就会随时间序列的增加而趋向于0;如果时间序列是随机的,则K[,c]趋向于1。

2.2C[,1]和C[,2]复杂度

D''''Alessandro和Politi认为K[,c]复杂度只反映了时间序列的随机化程度,并不能完全反映大脑认知功能复杂性的实质[10]。X[,u]发展了复杂度C[,1]和C[,2]算法[11]。

附图

在时间序列中有长度为n-1的子序列但没有长度为n的子序列(S[,1]S[,2]S[,3]…S[,n]),则称(S[,1]S[,2]S[,3]…S[,n-1]S[,n])为长度为n的禁止字。记N[,f](n)为时间序列中的禁止字数目,那么C[,2]的计算见公式③。

附图

2.3C[,0]复杂度

K[,c]、C[,1]、C[,2]算法中过粗粒化(over-coarse)的预处理可能会导致原始信号中信息的大量丢失,不恰当的粗粒化甚至会改变原始时间序列的动力学特性,例如,有可能将随机时间序列改变成周期时间序列。为了消除这种潜在的危险,Chen等人定义了一种新的复杂度算法C[,0][12]。

C[,0]复杂度假设任何复杂运动的时间序列都是由规则运动时间序列和随机运动时间序列组成。因此C[,0]复杂度的定义就为时间序列随机运动时序和时间轴所围区域的面积与整个复杂运动时间序列和时间轴所围面积之比,具体的计算步骤如下:

(1)利用快速傅立叶变换(FastFourierTransform,FFT)计算原始时间序列的功率谱和平均值;

(2)只有那些振幅比平均值大的波谱成分才被保留,其余的均被置为0;

(3)然后对这个新的波谱进行FFT反转,从而得到一个新的时间序列;将此序列作为原始时间序列的规则成分(regularcomponent),而原始时间序列与规则成分之差称为无规则成分(disordercomponent);

(4)无规则成分的面积与原始时间序列面积的比值记为复杂度C[,0]。

可见周期信号的C[,0]值为0,白噪声(whitenoise)的C[,0]为1。

2.4信息传输矩阵ITM

Xu等人根据互信息论(themutualinformationtheory)提出每一个电极的EEG序列都可以重建一个m维的相空间[2]。在第i个电极处,取一段从t[,0]开始、时间窗长(timewindow)为1024ms的脑电数据[x[,i]t[,0],x[,i](t[,0]+1),x[,i](t[,0]+2),…,x[,i](t[,0]+1023)]。

据此可以计算向量[x[,i](t),x[,i](t+1),x[,i](t[,0]+2)]及其头落在相空间三维子空间中的概率,并且可以计算其熵(entropy)H[X[,i](t[,0])]、H[X[,j](t[,0]+k[,τ])](电极j的t[,0]+k[,τ]的熵)以及联合熵H[X[,i](t[,0]),X[,j](t[,0]+k[,τ])],其中τ为1ms。因此从第i个电极到第j个电极之间的延迟为k[,τ]的信息传输可以由公式④决定:

IT[,ij](t[,0],k[,τ])=H[X[,i](t[,0]+k[,τ])]

-H[X[,i](t[,0]+k[,τ])]④

确定t[,0],且k的取值范围是0到511,得到信息传输的时间序列。用复杂度计算这个时间序列,得到从第i个电极到第j个电极在区间[t[,0],t[,0]+511]之间的信息传输活动程度的特征指标。

由此可以构建一个由n×n=n[2]个值的矩阵,其第i行第j列的值为C[,i],j(t[,0])。Xu称该矩阵为信息传输矩阵[13]。信息传输矩阵是一种直观表示不同脑皮层之间信息传递量的指标:第i行表示从第i个电极向其他电极位置的信息传递量(包括第i个电极本身),第j列表示在第j个电极处接收到的信息量。以为步长,逐渐增加t[,0]的值,重复上面的步骤,就可以得到一系列信息传输矩阵,以此表征大脑信息传输复杂度的动力学过程。

3近似熵分析方法

近似熵是一种不需要进行粗粒化的脑电复杂性测度分析方法,该方法于1991年由Pincus提出[14],并在脑电分析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

ApEn的定义和算法如下:

(1)对于一给定的时间序列μ(1),μ(2),…,μ(N),按顺序将其组成一个m维的向量集X(i),即X(i)=[μ(i),μ(i+1),…,μ(i+m-1)](i=1,2,3,N-m+1);

(2)计算向量X(i)与其余向量X(j)之间的距离d[[X(i),(X(j)]]并将最大值定义为最大反应成分距离,见公式(5):

D[X(i),(X(j)]=max[|x(i+k)-x(j+k)|](k=[0,m-1])⑤

(3)定义一个阈值r(r>0),对于每一个i值,记录满足条件d[X(i),X(j)]<r的个数。把这个值与N-m的比值定义为C[m,i](r),见公式⑥:

C[m,i](r)={d[X(i),X(j)]<r的数目}/(N-m+1)⑥

(4)对每一个可能的i值,计算C[m,i](r)的对数,求这些对数的平均值,定义为Φ[m](r),见公式⑦:

附图可以证明该极限存在且极值为1。因此,ApEn可以表示向量集随着m增大产生新模式的概率,产生新模式的概率越大ApEn值就越大,即时间序列的复杂度越大。实际上,N不可能取无穷大,所以通常只能在N足够大的时候对ApEn进行估计(见公式⑧),而且ApEn的值还依赖于m和r。

ApEn(m,r,N)=Φ[m](r)-Φ[m+1](r)⑧

根据经验,Pincus建议m取2,r取0.1~0.2倍原始数据的标准差。从而只需用很短时间序列(约1000个数据点)就足以估算出可靠的ApEn值。这种方法特别适用于生物电这类极其不稳定信号的分析。

上述几种复杂度分析方法中,由于K[,c]计算简单,易于理解而应用最为广泛。基于K[,c]发展起来的C[,1]和C[,2]改进了脑电信号出现新模式的检测方法,能够更为深刻地描述脑电动力学系统的复杂性本质。然而由于它们都需要对脑电时间序列进行粗粒化预处理,从而可能丢失脑电信号中有意义的信息。C[,0]强调脑电信号由规则运动部分和随机运动部分组成,其算法避免了粗粒化处理,有助于减少脑电信号中有效信息的损失。基于复杂度的信息传输矩阵提供了描述脑电信息传输量更为直观有效的指标。近似熵适合于研究短数据、抗干扰能力强,且不需对原始数据进行粗粒化处理而成为生物电信号分析的重要方法。然而近似熵需要事前设定m和r两个参数,且相对运算量较大。可见上述方法各具特点,应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和实验条件进行合理选择。

4应用及展望

利用非线性动力学复杂性测度研究脑电信号,其实质是把测定的时间序列的复杂度作为衡量该时间序列所含信息量的指标,分析人在不同状态下脑电信号的时空模式,以揭示脑的认知功能[3],因此复杂度在认知科学、临床等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如大脑成熟度评估、情绪的变化、各种思维方式的对比等都采用了脑电复杂性测度方法[15]。有研究者发现,正常人在不同的状态下脑电复杂度的变化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如在睁眼状态下复杂度高于闭眼状态下的复杂度,在执行任务时额叶大脑活动区域复杂度降低[16],而对帕金森、精神分裂症病人的研究表明其脑电复杂度的变化趋势与正常人相反[17]。另有研究模拟了高空飞行不同程度的缺氧条件,发现脑电复杂度对脑缺氧十分敏感,可以作为一项临床诊断的指标[18]。此外脑电复杂度也被广泛地应用于麻醉深度测定、中风病人的脑电活动特征分析、encephalopathy、Creutzfeldt-Jakob病症监测和癫痫发作预测等[19,20]。

就目前的研究而言,大多局限于离线(offline)数据的分析,尚未突破实时(on-line)分析的技术难点,如何有效地利用和发展这些方法以获取反映认知加工过程的动态指标将成为方法学研究的重点所在。

【参考文献】

[1]BergerH.Uberdaselectronke-phalogrammdesmenschen.ArchPsychiatrNervenkr,1929,87: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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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RadhakrishnanN,GangadharBN.Estimatingregularityinepilepticseizuretimeseries

data.

第5篇:刑法学研究论文范文

在刑法理论方面目前有两种学派,一种古典学派刑法理论也称旧派,一种近代学派刑法理论也称新派,古典学派最早主张亮目的刑论,报应刑论后期也被大多数人推崇;近代学派实施也开创性研究;这两者主张后,相继又有新的刑法理论出现,主要体现在防卫论、人格责任论等。刑事政策和刑法理论两者之间相互影响并产生作用。 

一、刑事政策思想决定刑法理论的走向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于法律的意识也越来越高,但对刑事政策和刑事理论关系的认识相对薄弱,对其两者间的研究也不够深入。实际上,刑法理论和刑事政策两者所涉及的内容都是犯罪或刑事处罚,两者关系十分密切。所以,刑法和刑法理论的走向是受刑事政策思想的引导。对于一些信奉“主观主义”、“客观主义”的当代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都直接关系到刑事政策思想和立场。 

二、刑事政策内容对刑法条文解释的影响 

1、转换犯罪行为可以通过刑法文件进行类推解释的方式,类推解释是将违法行业向犯罪行业转变,进一步促进惩处等相关的目的。这种做法在社会上可能会引起大众不满,但从危害的角度讲,这种情况一般是和犯罪行为同时出现的,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会将其归入刑法管制范畴中。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明确提出,在共同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需两者相互为共同故意。其实,在刑法理论中主要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严厉遏制过失犯罪,并有没违背刑法总则。 

2、通过对刑法条文实施转义解释的方式来使轻罪转化为重罪。这种理论主要体现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之中,对造成的危害行为保持不变,使政策行为、公共情感两者转变为对某类犯罪行业的一种态度。如新规中关于醉酒驾车的条例目前已经明确规定,司机因酒驾造成的伤亡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责。而在没出台新的规定前,酒驾致使的重大伤亡事件属于交通肇事罪,并根据具体情节量刑。这种概念提出后,我国对于刑法的观念也有所转变。 

三、刑事政策与刑法理论二者的相互作用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刑事政策和刑事理论的重要意义。在国家执行刑事立法时已经自然的运用刑事政策,而另一方面讲,越来越多的人,如司法工作人员或刑事法学研究人员已经深刻的认识到刑事政策和相关刑事法律科学的密切关系。但在刑法理论角度讲,刑事政策究竟与其有什么样的联系,或者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的影响是什么?在刑法学研究中,刑事政策对刑法的制定和刑法的解释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刑法立法、适用、刑法解释研究等都是刑法学的基本内容。所以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当前,刑法学正在向刑事政策慢慢靠拢,這无疑可成以为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虽然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有着决定性作用,但同时也必段认识到刑事理论同时也会对刑事政策起到反制作用。事实上这两者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刑法理论会对刑事政策产生巨大影响。刑事政策思想的形成实际上是在刑法学说发展的过程中萌生的。社会防卫理论、罪刑法定主义、死刑废除学说、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等作为刑法理论的内容来讲,表面上是刑法理论,但实际上的观念就是刑事政策思想。刑法理论中的相关理论和学说在当代刑事政策的制定的推进过程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刑事政策的制定并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刑法、刑法理论都是制约刑事政策的表现。两者之间存在的相互作用的关系要求我们能够处理好刑事政策和刑法理论,并构建科学合理的政策与刑法评价机制。但要想在理论界构建起一个科学有效的刑事政策监督机制就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挖掘。 

四、结语 

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社会治安受到威胁,暴力案件时常发生,为了遏制这种犯罪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国有出台政策,提出“严打”的刑事政策,正是因为有这些政策才受到社会各界的指正从而使得刑事政策变得更加理性,并有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国的这种情况有力的证明了刑法理论能够影响甚至推进刑事政策。刑事政策的制定影响着刑法解释和刑法的走向。刑事政策和刑事理论两者之间相互作用,并有着密切联系,两者会相互制约和相互反制。所以,进一步加强刑事政策和刑事理论两者的相互影响,并深刻的分析,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政策与刑法评价机制,使得我国的刑事政策、刑法理论和刑法解释的关系更为密切。切实的加了刑事政策制定的科学意义,并使刑事政策更符合我国司法实践及实际国情。 

参考文献: 

[1]郭洁;从理性的视角看“严打”刑事政策[A];“三个代表”与理论创新[C];2003年 

[2]刘莉芬;羊忠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建[A];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2007年 

[3]李卫红;刑事政策概念误区种种及矫正[A];犯罪学论丛(第六卷)[C];2008年 

[4]廖荣辉;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路径选择[A];第二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2006年 

[5]刘中发;和谐社会视野中的轻罪刑事政策——侧重于检察业务的思考[A];首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2005年

第6篇:刑法学研究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初始紧张;一体和谐

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之缘起与时下的论争

对于犯罪的定义,大陆法系国家素来有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两种方式。形式的犯罪定义是从法规范本身出发,旨在解答“犯罪是什么”的定义方式,而实质的犯罪定义则是从政治的功利的角度出发,阐释“为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方式。此二者各自有其闪光之处,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鉴于此,犯罪的综合定义方式作为对前述二者的修正得以产生并为大部分学者所推崇。在我国,集中体现为1997年《刑法》第13条有关犯罪的定义立法上:“一切危害国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所下的定义是一种典型的综合式的犯罪定义,即分别对犯罪从法律特征和本质特征两方面下了定义,并且将犯罪的法律特征(主要指刑事违法性,至于是否包含应受刑罚处罚性理论界尚存争议,因而为了便于论述下文无特殊注明仅指刑事违法性。)与实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予以有机统一。依此定义,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与犯罪的实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关系可以作此理解:“某些行为侵犯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立法者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将这些行为在刑事法律中规定为犯罪和相应的刑罚,犯罪就是具有刑事违法的性质。由此可见,首先由于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后才将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才有刑事违法性。因而可以说,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刑事违法性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现。”

我国1997年《刑法》第13条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在犯罪概念中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在倡导“法学研究(特别是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意识”的思潮下,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如有学者从概念的属性角度出发,结合罪刑法定原则,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相冲突的命题,并据此对社会危害性提出质疑,认为社会危害性是一个社会政治的评估,而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作为近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论争的发起人—陈兴良教授运用韦伯的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为分析工具,认为,“在刑法中,主要是在刑事司法中,我们经常面临这种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冲突,传统的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刑法观念是以实质合理性为取舍标准的,但罪刑法定所确立的刑事法治原则却要求将形式合理性置于优先地位。因此,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社会的公法的根本标志。”从司法角度论证了在犯罪概念中应当消解社会危害性并用刑事违法性来取代它,使之成为犯罪的唯一特征。换言之,论者力挺刑事违法性而竭力否定社会危害性。这样看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似乎是紧张而对峙的。传统观点所建构的理想图景在主张“刑法知识去苏俄化”的一些学者那里遭受严重的“创击”。那么,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究竟是诚如传统观点所言之统一抑或是倡导刑法学研究主体意识学者所指责之紧张乃至冲突,在笔者看来,这似有详细考究之必要。

二、刑事法一体化视域下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解

一般而言,犯罪及其认定主要是规范刑法学所探讨的问题,因而人们也习惯于将犯罪及其认定划归至规范刑法学的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范刑法学对犯罪及其认定的绝对的话语霸权。实际上,从刑事法学(大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因为,被评价为犯罪的行为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人是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有鉴于此,研究犯罪人与犯罪必须将之置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这个大前提中。对此,在单一的规范刑法学中是难以实现的。唯有从视野更宽阔的刑事法学(规范的、事实的刑法学)角度方能担当此任。这样,在研究犯罪人及犯罪问题上,采用以犯罪学为起点,以规范刑法学为核心,以刑事程序法学和刑事处置法学为保障的“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体系不无必要。笔者认为,当下理论界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的论争,实际上是一种以纯粹规范学为视角进行“平面扫视”而导致的视觉冲突。而恰是这种“视觉冲突”阻碍了我们进一步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界限的廓清与关系的厘定。鉴于此,下文,笔者力图在刑事法一体化的框架内解读犯罪问题、诊释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的关系。

(一)初始紧张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

在一体的刑事法学研究体系中,犯罪学主要是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特别是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来研究的。由于社会性是犯罪始终脱离不掉的“胎记”。所以,解释犯罪必须从社会角度出发。我国当代犯罪学家康树华等人从社会规范与社会公正、公共利益的视角出发,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次上分析犯罪,认为从实然的角度看,犯罪是对一个社会的主流社会规范的反叛;从应然的角度看,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行为。从中我们看出:1.在对犯罪从社会角度进行界定的过程中,界定者几乎都十分谨慎地强调犯罪的评价主体。2.从犯罪学的视角来看,犯罪在本质上具有性。无论是反意识(情感)、反文化抑或反规范、反利益,上述两点结论对于我们思考犯罪的特征及定义是有积极的意义的:我们可以肯定犯罪是一种负评价,而且是一种有价值的、主体性的社会负评价。既然涉及评价因而必须明确评价的主体、评价的客体、评价的标准三方面问题,以此我们来看犯罪的评价机制:首先,行为本身并无所谓“好”与“坏”,换言之,在经由评价主体评价之前,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价值性,行为只有经过主体评价后方能显现价值性。那么,这里的价值性之评定就需要通过一个评价主体。在初民社会中,那些德高望重的年长者或者体格最健壮的成年男子(当然,女系氏族时期是个例外)自然取得评价主体的资格。但后来,人们慢慢发现将这样一项重要的权利委任于单个的个人极有可能招致个人欲望的悠意。故而,更多的人参与的社会便担当此任。由于国家是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所以当国家出现之后,国家取得了比之于社会更高的权威性,并且具有更强的强制力,所以国家取得了行为价值性评价的主体。其次,在确定了评价主体之后,就需要进一步解答行为为什么是负价值的问题。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不难得知行为对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及人身的损害或毁灭,从而危害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及发展才是行为被评定为负价值的根本原因。在国家出现后,由于前述的国家组建理论,所以一般认为,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又是统一的。而犯罪是行为中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最高的、最难为社会所容忍的负价值行为,所以犯罪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综合上述两点,我们便自在地得出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一结论。

相同或相似的行为经过评价主体评定为犯罪后,便需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固定,这样成文的刑法成为了必须。因而,罪刑法定主义得以提倡,并为近代各国立法所确认,从而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种犯罪构成是为了便利司法实践中严格审查犯罪成立条件,而将抽象化的法律规定转化为一种类型化的行为判断之标准甚或规格,籍此作为犯罪成立的最基本,也是最起码的条件。换言之,凭借犯罪构成,对行为之犯罪性—这种抽象的社会的价值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便演化为具体的法律的价值评定(犯罪的刑事违法性),从而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问题是,由于犯罪构成是对具体犯罪行为及其类型的抽象化了的、一般化了的规范表述,规范表述实际上是一个运用法律语言的过程。众所周知,语言的文字表述在相当程度上带有一定的模糊性,而现实的社会是发展变化的,立法者很难用有限的语言文字去穷尽现实社会中种种危害行为。故而,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构成犯罪之行为必然与现实生活存在一定的出人,由此造就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两个方面的紧张乃至冲突:其一,某一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应当在刑法上予以规定将之人罪,但刑法并未就此规定为犯罪;其二,某一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不具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至此,我们发现,立法者力图描绘的第二幅美妙图景—融合犯罪的实质特征或者社会特征之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形式特征或者法律特征之刑事违法性于一体,遭遇险情。

(二)一体和谐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

第7篇:刑法学研究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常微分方程组线性方程,公式法拉普拉斯变换,常数变易法复数变换

 

设,试求方程满足初值条件的解.

分析题意:特征方程的根,解之可得.

对应于的特征向量必须满足线性代数方程组.于是,是对应于的特征向量.

类似地,可求得对应于的特征向量为.

于是矩阵就是一个基解矩阵.

---------------------------------------------------------------------------------------------------------------------

*资助课题:安康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2009AKXYDXS06);安康学院重点扶持学科建设项目(AZXZ0107).

解法1:由以上所求可知基解矩阵,得:

,则.

将已知数据代入公式:,利用得:

.

解法2:由得:

.

将其代入公式,利用得:

最后我们可得:.

从以上两种解法中可看出,运用不同的公式,选择不同的基解矩阵,则得到不同的解法,显然解法2其积分较解法1更简单,另外我们还可用拉普拉斯变换进行求解.

解法3:令,对方程组施行拉普拉斯变换得到:

由此解得:

取反变换或查拉普拉斯变换表即得:

.

解法3中巧妙地减少了积分过程,较解法1和解法2都简单.但是要将像函数化为“可查拉普拉斯变换表”的函数形式有一定的难度.下面通过常数变易法,给出一种新的解法.

解法4:由基解矩阵:

设非齐次方程有下列形式的特解:

其中,满足:

解之可得:.

于是,

因此数学论文,非齐次方程组的通解为:.

当t=0时,

即有:,解之可得:.

所以,所求初值问题的解为:

.

解法4运用逆向思维,较前三种方法更易理解.综上所述四种方法,均能得到正确结果,为了简便起见,下面通过复数变换,给出另一种新的解法.

解法5:将方程组化为一阶线性方程【2】:

令,则上式可化简为.

令,将其代入公式:中可得:

.

由代入上式可得:.

则解得:.

所以,

综上所述可得:

.

解法5不仅新颖,更重要的是此方法可将方程组化为可解的一阶线性方程,其过程简单明了.

方程组可化为复数形式()的本质与矩阵的元素满足:a=c,b=-d.于是有更为广义的结论,即:

定理 对于方程组, (1)通过复数变换,可化为一阶线性方程

(2)

因此,通过对常微分方程解法的研究,对于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知识的运用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我们要学会在生活中发现数学美,体会数学的乐趣.

参考文献:

【1】王高雄,周之铭,朱思铭等.常微分方程(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7

【2】赵临龙.常微分方程研究新论【M】.西安:西安地图出版社.2000.1

第8篇:刑法学研究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罪刑法定

一、犯罪概念综述

概念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成果的总结。犯罪概念是刑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刑法理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犯罪概念是刑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若离开了这一基本范畴,其他问题就无法进行研究。然而,由于犯罪问题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要想对形形的犯罪现象的内在本质及外部特征做出科学的概括,的确并非易事。“研究犯罪问题,即犯罪是什么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站在什么立场,要解决什么问题?站在立法者的立场,要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框定社会成员的某些行为是犯罪,就要先于刑事法规,确定将被框定为犯罪的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共同本质和特征,而所谓犯罪概念,就是对这类行为共同本质和特征的描述;而站在司法者和守法者的立场,要求有可操作的明确标准,来帮助其辨认某些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故所谓犯罪概念,必然不能排斥法律的规定,而仅做所谓本质性的空泛定义。”

我国关于犯罪概念的最基本特征,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前,刑法理论学界一般认为是犯罪的实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如高铭暄等教授认为“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而1997年新刑法修订以后,随着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有学者认为,社会危害性离开了刑事违法性就不能成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至多是一个理论刑法学的概念,故应从刑法解释学中将社会危害性逐出或消解,将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唯一特征。针对这种由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的现象,赵秉志等学者提出了“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片面强凋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同时,也有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观点,如有学者直接提出了“新的具有双重结构的中国刑法理沦的犯罪概念应当由‘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组成,就是把犯罪慨念分为说明尚未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但是应当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立法概念’和说明已经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司法概念’,立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由刑法规定为犯罪,适用刑罚予以处罚的行为。司法上的犯罪概念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应当适用刑罚予以处罚的行为。还有学者指出,犯罪不仅仅是一个刑法问题,而且是证据法和程序法的问题;犯罪不仅仅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且是一个法律问题。只有建立一个刑法、证据法、程序法统一的全方位的犯罪概念,才能为刑法提供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这些新的观点的提出,确实具有令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对于以往片面强调“社会危害性”或“刑事违法性”的观点来说,无疑具有较大的进步:笔者在此仅就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犯罪概念做一简要论述。

二、犯罪概念在刑事司法上的认定

对于司法者认定犯罪的标准时,我同学者普遍认为只能以“刑事违法性”为唯一标准,如李海东在他的《刑法原理人门》就说到:社会危害性容易以其“犯罪本质”的外衣为突破非行法定原则提供一种貌似具有刑法色彩的理论依据,因而对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这一命题进行了严厉的批评。笔者认为这些害怕司法者以“社会危害性”而架空“刑事违法性”的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他害怕司法者以“社会危害性”这一具有模糊性的标准来随意出人罪,导致司法擅断,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司法领域适用“社会危害性”标准是为了出罪而非入罪,是以该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为前提条件的,具体操作如下:

首先,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先运用“刑事违法性”标准,即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为衡量标准。如果一个行为纵然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刑法对此却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也即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则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则不能认定该行为为犯罪行为,当然,如果这类行为频繁发生,可以通过及时颁布单行刑事法律,并在适当时候纳人刑事立法体系,使之罪刑法定,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行为既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具有刑事违法性。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危害性标准与刑事违法性标准之间没有发生冲突,即把该行为认定为犯罪,既符合实质正义,也符合形式正义。

2.行为既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根据社会危害性标准还是刑事违法性标准,都应该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3.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刑法的滞后性和稳定性,刑法没有对这类行为做出相应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还是很多的,比如国家考试舞弊行为,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某些玩忽职守行为,等等。这些行为当然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由于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因此,目前还不能把它们作为犯罪来处理,即使立法者认为有必要将其作为犯罪来处理,还必须通过立法程序,经过立法的1认可”,才能将其“转化”为犯罪,否则仍然不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显然,有人肯定会对这样做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这也是维护法律权威、防止司法擅断、实规一般公正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其次,当一个行为完全符合刑事违法性标准时,也并不当然地认为其就构成犯罪。此时,还应当运用“社会危害性”标准予以矫正。纠其原因,是由“社会危害性”的内涵是随着历史和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这种易变性在社会转型时期表现地更为明显。这种变化具体表现为:以前没有社会危害性或具有较小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现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Pl:以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现在没有或只有较小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刑法本身的稳定性和规范性,它不可能及时地做出相应地凋整。“刑事违法性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正确的,因为大多数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具有刑事违法性但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特定的情形下是完全可能存在的。所以在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之间就可能产生脱节的现象,在实践中就可能存在“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此,学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根据《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认为这种行为应严格按照法律定罪处罚,坚持“刑事违法性”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本身的规定对面临这种冲突的行为论罪科刑,无疑是“合法”的,但却可能违背基本事理和人之常情,与民众的普遍期待和正义感情相脱节,这样的“严格依法办事”结果的合法性背后显然缺乏正当性的支持,或者说虽然在表面上坚守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的内在价值,却在更大范围内不适当地侵蚀了法律的外在的社会价值,削弱,损害了公众对法规范的尊重和认同。

综上所述:根据罪刑定原则,以“刑事违法性”作为判断标准,但对于第四种情形,即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较小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下,则应以“社会危害性”标准将其出罪。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兼评我国《刑法》第3条

我国《刑法》第3条就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学者普遍把前者称之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将后者称之为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就不能“入罪”,在奉行“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国家中,在这一点上似乎没有什么争议,但如果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是否就必须认定为犯罪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起源来看,罪刑法定主义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刑法的罪刑擅断中产生的,是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国王利用刑法进行压迫的利器;而罪刑法定主义在世界范围内逐渐传播,并最终成为普遍的刑法基本原则,正是源于它彰显了保障市民社会不受国家权力过度干预的机能。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生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博弈的结果,是市民社会用以维护其安全的工具。

第9篇:刑法学研究论文范文

她是首位连续被破格晋升的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她是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专业最年轻的女性学科带头人,她还是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她就是田宏杰,一个将法律视如挚爱的天秤座女人。

“天秤座的人生来就带有一种使命感,他们心里有一杆在不停地衡量着各种事物的秤,只要遇到不公就会想要去改变。”田宏杰说,法律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观与她的天秤性格不谋而合,转学法律满足了她所有的追求和理想,也让她的生命更加生机勃勃、充满活力。

迄今为止,田宏杰已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3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6部,主编、参与撰写学术著作近60部,12项科研成果14次荣获国家及省部级奖励,博士学位论文《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2002年经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定,被评为2002年度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田宏杰是一位颇具法学天赋的学者,但获得菲尔兹奖才是她最初的梦想。

兴趣悄然而至

“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是我们那个年代高考的主‘旋律’,除了那些在文学方面颇有造诣的同学,只有少数理科不太行的同学才会去选择读文科。”田宏杰是典型的好学生,从小到大,她的各门功课都是年级第一、第二,于她而言,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不过就是课程表上的一个个待学的科目,她不讨厌任何一门功课,但她从来没有真正去考虑过自己最喜欢的是什么。数学是母亲帮她选择的专业,姐姐读的是化学专业,母亲希望她们姐妹能在理工科领域有所建树,成为学术界的“大小威廉姆斯”。

然而,尽管是母命,但田宏杰的心里却没有滋生出任何叛逆的情绪。“我喜欢寻求挑战,喜欢那种经过几个小时演算后终于找到答案时的兴奋,学数学恰好可以带给我这种刺激感。”就这样,田宏杰开启了自己的大学旅程,过上了天天与数字、符号、草稿纸打交道的生活。

她本以为自己的人生会像大学系主任新生致辞中所说的那样,终生与数字相伴,未曾想大四的换寝经历却为她人生的一次重要转型埋下伏笔。

“女生在理工科里一直都是稀有动物,当时川大数学系的97名学生中只有7名是女生,而每个寝室的容量是6人,这就意味着有一个女生会被分去与其他专业的同学混住。女孩子的依赖感都很强,分到其他寝室就像是被孤立了一样,所以大家都不愿意成为‘第7人’。我们就搞了个‘轮换制’,每个学期换一个人‘被孤立’。” 作为7个人里的小妹妹,田宏杰成为最后一个被交流的对象,而她搬去的恰恰是法学院的寝室。

“学法律的女孩子跟学数学的女孩子相比要活泼很多,几个女孩子整天唧唧喳喳的很是欢乐。”田宏杰告诉《方圆》记者,搬到法学院的寝室后,摆龙门阵(重庆方言,聊天的意思)代替了厚厚的演算纸,成为每晚的必备活动。

“晚上卧谈的时候,她们几个就会拿一些稀奇古怪的案例出来讨论,有时还争论得不可开交。”这是田宏杰与法律的初次邂逅,这些案例中有人情冷暖,有世态炎凉,她第一次发现法律竟是如此的强大,可以定纷止争,可以惩恶扬善。

“也许是天秤座的本性使然,我看不惯一切不公,而法律可以通过和平的方式去改变这一切。而解决问题的过程,就像是在解一道数学难题,紧张而又刺激。”于是,田宏杰开始留意起这个叫法律的东西。

除了爱抱不平的个性,法律对逻辑思维的要求也深深吸引了田宏杰。“那时我还是个门外汉,对法律一窍不通,但我发现她们争论的双方常常是在相同的前提之下得出迥然相异的结论,而且还会争论得面红耳赤。我就笑言,如果换我来学法律,我肯定年年都拿一等奖学金。”年轻的田宏杰颇有些初生牛犊不怕虎,缜密的逻辑思维、好打抱不平的个性,她强烈地感觉到自己天生应该去学法律。

打心底里热爱的事

尽管如此,本科毕业之后田宏杰却没有立刻投入法律的怀抱,而是选择了一份与数学专业相关的工作。“我那时像学数学专业的人一样报考了经济学专业的研究生,但统招研究生的指标只有两个,而我是第三名,正好这时又有工作的机会,所以就放弃了定向攻读硕士学位的机会,去工作了。虽然自己对法律比较感兴趣,但始终没有把它放到议事日程之上。”

由于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工作后的田宏杰非常清闲,每天工作之余的“任务”就是跟同事们在办公室里比赛打俄罗斯方块,一“打”就是一年。

“后来有一天,一个同学跟我打电话聊天,她向我抱怨每天加班的辛苦,但我却羡慕不已,她每天都可以做很多事情去充实自己的生活。而我,工作量非常小,大部分时间都用来打方块、比得分、编写游戏程序,循环往复。”田宏杰突然觉得自己的生命是如此的了无生机,虽然工作待遇优厚,但她不想再继续这样的生活。

一番思量之后,她决定转学法律。

“真正接触法律之后我才发现,法律的内涵很丰富,它不仅可以解决实际问题,还凝聚了公平、人性以及做人的智慧等等。而这一切,正是我一直以来所追求的东西。”田宏杰告诉《方圆》记者,她很感恩,因为她在有生之年找到了自己最喜爱的东西,而这份爱可以让她义无反顾地将其他一切都置之度外。

“许多人穷尽一生心血,有可能都无法找到自己所热衷的事业,而我不仅找到了,而且还能有机会去从事,我很幸运。因为大学毕业后的那段工作经历,我很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而要重新起航,我只能是拼尽全力。”于是田宏杰开始“偷”时间,其他人的一天是24个小时,但她的一天却是26甚至是28个小时。

“从1994年到2003年,我只看过一场电影,平均每天只睡五六个小时,其他的时间都是在教室、图书馆以及电脑桌前度过,写论文写得特别畅快时,几天几夜都不会合眼。”为了不耽误一分一秒,田宏杰会在冰箱里备上几十包泡面、几十袋榨菜、几十根火腿肠。饿了,就烧一壶开水,泡一碗面,蹲到垃圾桶旁去吃,然后一股脑地扔到垃圾桶里,再继续回到电脑桌前工作。

“这样可以省去收拾碗筷的时间。”田宏杰不好意思地笑了。因为经常以泡面为食,田宏杰的脸上长出了一个又一个的痘痘。感觉到发痒,她就用手直接去挠,破皮流血了,她就随手找张纸巾擦一下,接着工作,日复一日,年复一年。

“对一个人来讲,最幸福的事情莫过于做一份自己喜欢的工作,其他的一切都不重要。”正是对法律的这份热爱让她十数年如一日,始终与电脑为友,与法律文献为伴。

于是,在正式与法律接触的第7个年头,即博士毕业后一年,她破格晋升为副教授;第9个年头,破格晋升为教授;第10个年头,取得博士生导师资格;田宏杰用10年的时间走完了许多法律人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才能走完的路。

“我喜欢这里,但却不得不走”

2004年,田宏杰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这个让她终生留恋的学校。“我喜欢法大的老师,喜欢法大的每一个学生,直到现在我依旧很怀念那段时光。”她用怀念来形容,是因为早在2006年3月她就已经离开法大,选择到中国人民大学任教。

“当时人民大学刑法学专业急缺刑法学老师,王利明老师希望能挑选一批有激情、有实力的青年教师,为刑法学专业注入源头活水。”人民大学是田宏杰的母校,母校当时的困境让她很是牵挂。一番抉择后,她决定离开法大。

然而,虽然田宏杰只在法大待了三年,但她却与法大的学生建立了非常深厚的感情。为了挽留田宏杰,法大的学生们发起了签名挽留活动,看着那一条条、一封封表达同学们心愿的短信、电子邮件,田宏杰不禁泪流满面。

徐显明校长的亲自挽留、高浣月副校长和曲新久老师的真诚交谈,同样令田宏杰感动不已,终生怀想。“多么好的学生,多么好的领导,多么好的学校!我真是割舍不了。但是,我的母校需要我回去,而没有母校的培养,就不会有我的法律人生。人,不能忘记养育之恩。”

法律人最重要的是担当

决定做好了,但那些曾与田宏杰朝夕相处过的学生却令田宏杰难以割舍,她决定兼顾法大与人大两所学校的教学任务,义务将其在法大的剩余课时讲完。

那时的中国政法大学本科部在昌平校区,那段时间,田宏杰每周有3天要往返于海淀和昌平两地,“包油”也“包人”。

“政法大学当年的刑法课程设置与其他学校不同,课时要比其他学校少一学期。作为法学主干课程,在规定的课时内很难把内容讲透彻,我就在周末给学生加课,上午八点到十二点一个班,十二点半到下午五点一个班,晚上六点到十点一个班,后半学期几乎周周如此。” 田宏杰告诉记者,只要还有一个学生的眼神里有求知的渴望,她就会讲下去,即使自己早已疲惫不堪。“法律人最重要的是担当,是社会责任,教书育人就是我的社会责任。”

这样密集的安排让田宏杰根本没有闲暇时间去吃饭,法大的学生们就悄悄地买了营养快线、核桃露等放到讲桌上,让田宏杰在喝水的同时补充些能量。

法大实行选课制,田宏杰的敬业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选她课的学生,但教室的容量有限,不断有学生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问她,“老师您可不可以再扩容啊?您知道吗,每次有您课的时候,我们不到早晨6点就在教学楼外排队,楼门一开,五分钟之内座位就会被占满,我们都非常想听您讲课。”

这个学生的话让田宏杰很感动,“其实,上大课很累,即使有话筒,也得经常扯着嗓子大声喊,否则,最后几排学生还是听不清。但教书育人是老师最大的担当,学生的肯定是我最大的荣幸。既然学生们有如此强烈的求知欲望,我就应该尽我所能去满足他们。”

一直到现在,只要法大同学们邀请作讲座,田宏杰都会尽量争取到场。“法大本科部地处昌平,学生会的各种论坛、讲座完全由学生策划、组织,非常不容易,而举办水准都很高。能给学生们一定支持,在我非常快乐,更何况,在法大工作的几年,是我人生中非常美好的一段时光。”

田宏杰的“法大情结”并非仅仅缘于此,她始终认为教书育人是老师的责任,没有任何门第之分,只要学生渴求获取知识,她就不会拒绝。

“我们这个社会不乏有才华的人,但越来越缺少有责任、有担当的人,而这一点对法律人来讲更为重要。”作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现代化研究所所长,现在的田宏杰不仅要做一位传道授业解惑的老师,还要致力于政法栋梁的培育和法治队伍的建设。自己做一个有担当的人不难,难的是让所有的学生都有社会担当。

什么是该做的事

采访中,“法律人最重要的是担当”常常挂在田宏杰的嘴边,她曾经以为实务界理论水平不高,现实中又有许多的无可奈何,无法真正做到有所担当,所以博士毕业后她便义无反顾地做了大学老师,以为这样才能独善其身。然而,在东城区检察院的挂职经历却改变了她,也将她的“担当理论”丰富升华。

“我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强烈地认识到法学是一门应用科学,法律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法律人精研法理,而且需要法律人洞明世事、练达人情;不仅要求法律人准确适用法律,而且要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田宏杰告诉记者,三年多检察系统的学者挂职经历,让她对司法实务和中国法治建构的实践有了深刻的切身感受。

从理论派到实践派,田宏杰彻底消除了自己作为学界中人可能因雾里看花而对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产生的误读。“一个优秀的法律人往往需要一定的实践历练方能铸就,法学家首先应当是优秀的法律家,法学教育研究只有源于实践,才能真正高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