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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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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第1篇:劳动保护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乡镇企业(包括乡、镇、村办的企业,农民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

乡镇矿山企业的劳动保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劳动部门负责监察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乡镇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劳动保护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第五条乡镇企业的领导者对劳动保护工作应全面负责,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企业实行的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必须有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六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建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干部,管理乡镇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乡镇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车间、班组应有兼职安全员。协助行政领导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机构要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组织研究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制订劳动保护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八条乡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督促企业及有关部门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有权先停止作业,再报告领导处理。

第九条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第十条有易燃、易爆和尘毒危害作业的新建、乡镇企业,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书(包括产品种类、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初步设计、安全卫生设施和企业负责人等),经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批。安全卫生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一条乡镇企业劳动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劳动场所布局合理,要有足够的采光、照明。在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处,应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二)生产、试验、运输、贮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设置防爆、防火的安全设施和有应急的措施。

(三)使用易挥发性有毒害物品和产生粉尘的劳动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各种设备的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并建立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各种冲压、锯、刨等设备的危险部位及各种机构设备传动、转动装置的外露部分,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电气设备和线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运输工具、物料输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严禁作承压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尘毒危害严重的乡镇企业,要结合技术改造,限期改善劳动条件。确实无法解决的,企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关、停、并、转措施。

第十四条乡镇企业在承接尘毒危害严重的产品加工或作业时,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卫生工程防护措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十五条没有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的乡镇企业,不准制造锅炉、压力容器。锅炉安装,大型和三类压力容器的组装单位应经劳动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乡镇企业应筹集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用于安全卫生工程设施和改善劳动条件,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乡镇企业必须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工人正确使用。

第十八条乡镇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与技术培训。

(一)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二)乡镇企业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进厂人员,应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职工变换工种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位操作。

(三)对电气、起重、锅炉、焊接等特种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专业训练,并经县以上(含县)劳动部门(或委托其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十九条严禁乡镇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在妊娠、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第二十条乡镇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要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要按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乡镇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法规时,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劳动部门要给予处罚,直至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2篇:劳动保护范文

2017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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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 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四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八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九条 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每1至2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同时废止。

第3篇:劳动保护范文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最伟大的梦想。在中国梦的内涵中,‘人’是最为关键的因素。”2013年5月1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在全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从实现中国梦的高度出发,要求各级工会的劳动保护工作,应造福劳动者,让劳动更体面,扎扎实实为职工群众的安全健康做实事、解难事。

全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这次会议为期一天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的劳动保护部,以及全国产业工会的负责人齐聚宁夏银川,总结交流各级工会两年多来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分析当前工会劳动保护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工会劳动保护的重点工作。

联系实际 各有妙招

工会的劳动保护工作主要围绕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积极参与,主动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张鸣起介绍说,近年来,全国总工会推动和参与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一批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等一批涉及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的相关文件,从源头上维护了职工群众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

同时,各级工会结合实际,全面推广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在“安康杯”竞赛活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创新班组安全建设等工作中,均取得了明显成效。

四川省以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为载体,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发挥作用。四川省总工会副主席彭闯在交流中介绍说,四川各市(州)总工会联合相关部门,对职业危害较重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了全方位调查摸底,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建立起准确、全面的本地职业危害严重企业的基础数据库。然后按照“结合实际、循序渐进、有所侧重”的原则,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四川省总工会要求全省所有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建材4个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规模以上的非公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不属于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但存在职业危害岗位的企业,要继续履行好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彭闯说,2012年6月,四川省总工会还召开了全省推进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现场学习培训会,总结推广华蓥市签订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的模式和经验,即:依托行业工会与企业联合协商后,在签订行业性专项合同的基础上,各企业工会再与企业行政部门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天津市在开展“安康杯”竞赛时,坚持把农民工作为“安康杯”竞赛活动的重要群体。天津市总工会副主席黄淑玲在发言中介绍说,随着天津的快速发展,百万余名农民工到天津务工,他们已成为天津建设发展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然而这一群体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人没有接受过安全教育培训,又在事故风险较大的工作岗位,是最容易遭受到事故伤害的群体。“为此,天津市总工会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安康杯’竞赛活动中,把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职业素质作为竞赛活动的重点来抓,坚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感情到位,二是培训到位,三是激励到位。”黄淑玲举例说,一轻集团工会引入世界500强企业的EAP(员工帮助计划)项目,培养百名心理健康咨询师,千名心理健康管理员,加强对员工包括农民工的心理疏导。天津保税区工会成立了职工心理疏导研究会,在农民工公寓开展了职工心理咨询、心理测量活动,推进员工心理建设,增强员工的幸福感和归属感。基层工会通过写一封家书、邮寄平安信等多种形式,使“安康杯”竞赛活动增添人文特质。在培训方面,天津市总工会依托工会干部管理学院开办农民工安全知识技能培训,每年培训6万5000人次。全市在建项目中,施工人员超过200人以上的,全部建立了农民工夜校,向农民工传授安全、职业健康、生理卫生等知识。目前,天津市的农民工夜校已达985所。在“安康杯”竞赛活动中,天津市总工会还组织农民工参加安全知识、技能大赛,开展“安康标兵”评选活动,使农民工更热情、主动地参加到竞赛活动中来。

天津市总工会还把“安康杯”竞赛活动的着力点落在激发职工参与班组安全建设与管理、激活班组的安全动力上。黄淑玲介绍说,自2010年开始,天津市总工会坚持每年一届开展“班组安全建设与管理成果展示”活动,以班组长为核心,以职工群众为主体,总结提升班组开展安全教育、建设安全文化、加强安全管理、创新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做法,形成典型经验。在“班组安全建设与管理成果展示”活动中,天津市总工会请市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评选出优秀成果制作成光盘向全市推广。“截至目前,在全市推广了涵盖化工、电力、冶金、建筑、铁路、交通等高危行业近100个班组安全建设与管理的优秀成果,有的已在全国成为典型范例。”黄淑玲补充说,“天津市还以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为载体,立项攻关安全课题,通过技术创新实现班组本质安全。初步统计,全市200多个劳模创新工作室解决了安全生产问题近千个。”

突出重点 着力强化

在总结经验、肯定成绩的同时,张鸣起也指出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不足:工会劳动保护网络体系还不健全,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延伸发展不够;工作手段、方式方法还存在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

对于今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张鸣起提出3点规划建议。一是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体系。注重总结推广非公及中小企业建立“联合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经验做法,选配好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或工会“安全生产代表”,引导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服务。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劳动保护专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深入研究国际国内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发展动态,总结先进做法,结合我国工会劳动保护实际需求,加以吸收借鉴和推广利用。张鸣起说:“从2013年起,全国总工会将与国家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合作,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国际劳工组织推荐的中小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干预‘工具包’进行适用性研究,提出工会服务中小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低成本、实用性强的技术工具和技术指南。”三是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实用工作方式方法。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特点,探索“职代会保安全”“一法三卡”“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等方法在非公有制企业的运用与实践,推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非公有制企业的开展。

第4篇:劳动保护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营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各单位行政领导应负责在本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规定》和本办法,明确本单位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及所从事职业的特点,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以及采取无害作业等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第六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和工作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满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劳动部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

第九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对怀孕和哺乳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

第十条孕妇在劳动时间内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所用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前假不足十五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产假与第一胎相同。

第十二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对无生育指标或避孕失败而怀孕的女职工,为达到计划生育目的采取人工流产措施的,应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可延长一至二个月。

第十四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女职工少的单位,可联办幼托设施。

第十五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女职工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5篇:劳动保护范文

一、基本概况

(一)调查采取以问卷调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问卷分个人问卷和企业问卷两种。在全市各种经济类型单位中以1%的比例抽取1100家和5000名职工。另外还选取了100家个体工商户和200名女雇工。调查共发放企业问卷1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073份,有效率为89.4%;发放职工问卷5200份,回收有效问卷为4977份,有效率为95.7%。

(二)本次调查内容分为六个方面:女职工就业保障(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工会组织的建立)、一般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经期保护、避免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避免从事有毒有害劳动、健康检查)、孕期劳动保护产期劳动保护、哺乳期劳动保护和女职工卫生设施。这次调查的内容是1988年以来最全面的一次。

(三)经济类型构成此次调查范围涉及女职工人数较为集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机关团体单位等。调查的1073家企业中,扣除没有法人代码的非个体经营户后,为895家单位。被调查的1073家单位共有职工223991人,其中有女职1115245人,占51.5%。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76%以上的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保证。从调查的企业卷来看,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180177人,占全部职工的80.4%,其中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94902人,占全部女职工的82.4%,略高于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从个人问卷来看,4977名女工,已签劳动合同的占76.7%。

(二)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

在被调查的单位中,822家单位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占全部单位的76.6%,其中692家单位还在工会组织中建立了女工组织,占64.5%;在建立工会组织的822家单位中,有468家单位的工会组织代表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占56.9%;而且有449家单位还在集体合同中写进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占签订集体合同单位的95.9%。从本次调查的个人卷来看,女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均有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

(三)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

从调查的个人问卷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很好,90%以上的单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强劳工作。未安排不适合的劳动和四级体力劳动,占被调查人数的99.0%;未安排有毒有害工作的禁忌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占被调查人数的97.0%。

(四)对女职工的孕、产期保护情况

孕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最重要的环节。为了母婴健康,大部分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时调整适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从总体上看,约有94.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者占73.4%,在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工作的被调查女职工有80%的人产前检查列入劳动时间。从对企业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单位能执行90天产假的规定。从不同的经济类型来看,在被调查的8种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中,集体经济企

业、公司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享受90天产假的产后女职工比例均在95%以上。

(五)女职工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的情况

在被调查单位中,68.4%的企业能够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其中77.4%的单位能在1—2年检查一次,17.4%的单位能在2-3年检查一次,其余单位则要在3年以上才能检查一次。另外,能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检查的单位有711家,占66.3%,其中1-2年能检查一次的占72.0%,2-3年能检查一次的占17.9%,其余单位则只能在3年以上的时间检查一次。

三、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存在明显差异

调查显示,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会的80.2%,未建立的74.0%)、是否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工会的74.32%,未建立的56.7%)、定期妇科检查(建立工会的73.7%,未建立的46.1%)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说明建立工会组织,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而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又与单位的经济类型密切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比例是最低的,不足10%和20%,其次是私营企业。而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伤害的也主要发生在这些单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讲,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是跨国公司,在一些问题上还是尊重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懂得合法经营。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的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缺乏遵纪守法的意识,这是造成工会组织不健全的主要原因。另外,这些单位的人员流动比较频繁,不易管理,又缺乏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意识和观念,也是原因之一。再有就是一些单位规模较小,变化较大,经常处于频繁的转产、重组或关闭的过程中,也是一个原因。

(二)不同经济类型企业中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较大差异

调查显示,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在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将女职工劳动权益写进集体合同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1.9%)、外商投资企业(4.8%)比重极低,私营企业也不高,最高的是国有经济单位;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得最差,特别是定期妇科检查,这些单位的比重只有国有经济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半以下。个体工商户对女职工的妇科检查和两年以内妇科常见病检查率不到50%;在妇科检查费用的报销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报销比例最低,只有20%左右,外商投资企业不予报销。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缺乏

调查显示,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保障上,各经济类型单位均不高。这主要与单位人员的规模有关。在被调查的全部单位中,有345家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2%,而在221家女职工大于100人的单位中,有72个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6%,在852家女职工小于100人的单位中,有273个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0%。虽然比重很接近,但是应该说,大于100人单位的问题更严重。因为根据1993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法规已经公布8年多了,被调查的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这些单位,仍然有三分之二没有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在一些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在经期保护上,本次调查只设立了“经期是否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及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劳动的人数”,就这一问题的调查结果来看,总体上存在的问题并不严重,但差别最为明显的是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之间,在国有经济、公司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比例分别是0.05%、0.04%、0.05%,而在外商投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这一比例高达6.9%和0.66%,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2、在孕期保护上,总体上约有94.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期检查,但在孕期检查费用的报销上问题比较突出。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

,差别很大。国有经济单位孕期检查费100%报销,比重最高,私营企业的比重最低,而外商投资企业中是根本不存在全部报销的。在不予报销的单位中,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比重最高,达到82.4%;从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的情况来看,尚有26.6%未计人劳动时间。公司制企业,港澳台商企业以及个体商业户工作的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的比例更低,未算作劳动时间者占50%以上。

3、在产期保护上,突出问题是不同经济类型单位怀孕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工资标准的情况上差别比较明显。主要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只有24.2%的怀孕女职工能享受100%的原工资,而在外商投资企业,根本无此待遇;在这两类单位中,还有15—17%的怀孕女职工只能享受最低工资以下的待遇。

4、在哺乳期保护上,在全部调查单位中,三年内怀孕的女职工只有58.2%的人哺乳时间有保证,比例是相当低的。

(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和运用范围已落后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

主要表现在:经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标准及相关报销标准和当前工资制度不相适应,各单位难以准确执行。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基本工资伸缩性很大,在企业自主确定工资的情况下,要给予新的、具体的说明。

(六)国有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些项目上不如其它类型的企业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国有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方面一定比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做得好,但本次调查显示,国有企业在一些项目上不如其他类型的企业。国有企业在避免女职工接触有毒有害工作岗位方面、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建设和卫生用品发放方面、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方面、以及在产假工资100%发放方面等都出现一些问题。由此说明,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四、建议

针对上述调查发现的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执行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较多,主要集中在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犯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中。从这次调查情况看,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情况比较普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直接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3—11条中,而调查显示,其中违反第4—10条的情况都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这说明我们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为此,建议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一项定期联合检查、监督的制度。定期检查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落实情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同时,要采取措施,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法律的监督执行中去,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尽快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目前,我市五大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四项保险制度相继出台。为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受侵犯,解决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内遇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建议**市尽快出台生育保险制度。对女职工的生育价值实行社会补偿,将原来的生育“企业保险”变为“社会保险”。这样既体现新形势下政府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有利于女职工生育价值得到社会的承认,同时对促进和保护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完善立法,修改和补充女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颁布实施14年了,“**市的实施办法”也已经颁布实施了13年。在此期间,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许多是原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的。原有的女职工保护条款局限于对女职工的生理保护,而对社会保护未涉及到,这就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产充和完善。通过本次调查可以看出,《**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有待从以下方面加以修改和补充:一是

某些内容有待补充和细化;二是检查、监督要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对于违反者如何进行处理或处罚,及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缺乏罚则,难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应补充具体的条款;四是对于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主要领导者给予奖励。建议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研究、讨论,拿出补充、修改的详细方案,供有关部门参考。

(四)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如前所述,在被调查的1073家单位中,有180家(16.8%)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它们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言人,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将很难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调查数据显示,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在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问题,一些经验可以借鉴。**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人员流动率较高的特点,组织跨行业、单位的工会,由管委会直接管理。这个办法可以在工会组织比较薄弱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加以推广。有了跨行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就可以在保护职工利益、特别是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方面发挥监督、检查、督促的作用。

第6篇:劳动保护范文

本文试就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创新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提出简浅的思考。

一、当前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

劳动保护,是指国家和生产经营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法律上、技术上、教育上、管理上和组织制度上所采取的一整套综合性的保护措施。现阶段企业劳动保护的管理体制为: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而工会代表劳动者实施群众监督,是这一管理体制中最基本、最广泛、最直接的有效环节。

多年来,电力企业各级工会组织,在制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劳动保护监督体系,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活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各基层单位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级网络,并结合企业实际,以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特别是在“安康杯”竞赛活动中,紧密结合电力企业的实际,将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健康列入竞赛的各项指标,加大了竞赛考核力度,取得了良好成效。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电力建设和生产任务日益繁重,电力技术和设备不断更新,电力作业环境不断变化,劳动保护标准和要求的不断提高,现有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观念、工作方式、工作手段等与新时期电力生产发展和保护职工劳动健康的要求已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工劳动保护的观念和意识,与新时期劳动保护工作的高标准高要求不相适应。当前,个别企业领导、一部分职工,特别是还有个别工会干部对新时期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保护职工劳动权益、维护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是电力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劳动保护的观念没有真正做到深入人心,还存在着必须要监督的被动局面,首先没有形成职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主动维护自身安全与健康,由“要我安全健康”转变为“我要安全健康”的自觉行为。其次没有形成全员劳动保护的观念。认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是现场作业人员的事情,安全生产由安监部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由人力资源部发放,没有树立起全体职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企业安全文化理念。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再次有相当一部分职工没有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及其环境对劳动者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健康的影响,对规避的方法和必要的防范措施等不知情。

2.职工劳动保护的档次与新时期电力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当前的职工劳动保护,还仅仅停留在安全规程操作的监督和简单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上,更深层次的劳动保护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如劳动保护工作标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工作规范、外界对电力岗位操作者的影响、生产劳动环境对生产劳动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损害以及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等。

3.工会劳动保护人员的专业业务能力与新时期电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电力工会是实施职工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最主要的主体。工会劳动保护专贵人员的专业水平决定了全局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水平,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决定了职工工作和劳动的安全健康水平。但是,当前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人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专业业务水平低,且人员极不稳定;(2)岗位不能保证,特别是本次“三改”后,各企业大力压缩工会定员,劳动保护专责岗位只能兼职而且是三、四个岗位职责一人兼,穷于应付,严重影响职工劳动保护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3)一些工会在电力企业中还存在安置型倾向,年轻的、高学历高素质的人员严重缺乏。

4.工会劳动保护与企业安全生产息息相关,安全生产的重点是设备和人身的安全,忽视了劳动者心理健康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新时期劳动保护就是要在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与探索职工心理健康对安全生产的作用与反作用,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

5.基层工会的劳动保护检查员,在责、权、利不匹配、激励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不能积极主动进行劳动保护检查,工作的责任心不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就不能很好的发挥。

6.工会对于与职工劳动保护相关的决策不能及时参与,意见和建议得不到及时采纳,只能事后监督,工作效果大打折扣。特别是部分单位工会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维权工作处于缺位状态。

7.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应随着电力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和生产作业人员操作方式的变化、工作环境的变化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技术手段也应更新。工作重点也应随着转移,以确保劳动保护工作起到实效。

二、劳动保护工作与电力发展不相适应的原因

电力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与新时期电力事业的高速发展存在许多的不适应,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电力企业普遍存在的重生产、重基建、重营销的倾向,对设备和人身的安全非常重视。但是,对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在生产作业中的身体健康、工作 环境对职工健康的影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工会、职工代表和安监部门三者的配合协调不到位,优势不能互补。特别是在大多数人的认识中,劳动保护只是工会的事,所以形成了工会在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单打独斗”的局面。

3.激励机制不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不落实,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特别是班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作用受到限制。

4.工会及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权设定限制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力度与效果。

5.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手段落后,必要的经费和设备不能保证,工作条件限制了劳动保护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三、做好新时期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思考

电力工业具有高度自动化和发、供、用同时完成的特点,其独特的生产运行系统和大电网、大容量、高电压形成的危险性较高的作业环境,使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区别于一般工业企业的特殊要求。切实做好以群众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对于立足电力工业特性,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管理体制,落实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措施,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做好新时期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坚定不移地理直气壮地坚持依法履行工会劳动保护职责。要充分行使《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授予工会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代表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三个条例明确的各项职责,关心职工劳动卫生条件的改善情况,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监督行政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

2.协调与处理好工会与安监部门、专业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关系。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目标是同安监部门和生产部门的目标相一致的,只是职责和运作方式方法不同。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处理好与安监部门的关系。只有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才能得到党、政的支持,职能部门的配合,才有人力物力的保障,各项活动的开展才能较为顺畅,才能真正从根本上实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标。要处理好专业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关系。安全生产管理是系统工程,在管理的机构、职责、制度、规章等方面,工会同安监部门各有侧重,要共同探索新时期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参与的工作思路、内容、方式和途径。

3.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与“安康杯”竞赛紧密地结合起来,将劳动保护工作细化分解落实到“安康杯”竞赛的各个环节,实现与“安康杯”竞赛同布置、同实施、同考核。在不断深化“安康杯”竞赛活动中提高全体职工的自我保护的意识与水平,做到让全体职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充分行使劳动保护的权利,自觉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别人不受伤害。

4.善待生命,才能善待人生。工会劳动保护要从新时期电力企业的发展出发,研究与探索更深层次的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立足实际,从制度上解决电力设备、工作环境、企业外部因素等对职工身体的伤害以及职工心理健康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切实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知情权”5、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建设,夯实基础,壮大力量,故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基础,全面落实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建设,解决工会劳动保护专责兼职过多的问题,配备好专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努力构筑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安全网”,以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要求。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的培训,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分层次,灵活多样,讲究实效。对持证的劳动保护专职监督检查员要定期集训,在“专”字上下功夫、在创新上求发展;对基层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要做到有适应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培训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高他们的理论、政策和专业技术水平,逐步建立一支懂理论、懂政策、懂法律、懂技术,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高素质的工会劳动保护骨干队伍。

6.努力提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将安全生产人员与工会劳动保护专责人员相互交流,提高全局劳动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解决工会劳动保护干部与所要监督检查的专业不对口造成的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

同时,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岗位的考级制度,调高劳动保护专责的岗级与奖金系数,实现层层往上考,考到哪一级水平,就承担哪一级劳动保护职责,就兑现哪一级待遇。吸引更多的有识之士加入到工会劳动保护行列,促进工会劳动保护护工作走向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对单位劳动保护工作要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达标升级竞赛活动,并且将此列入工会年度目标考核,促进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7.坚持开展企业劳动保护的民主管理活动。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确定职工享有的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待遇。托职代会行使对企业劳动保护措施予以审查同意或否决的权力,依托职代会生产安全专委会检查、监督职代会关于劳动保护方案的决议和有关提案的执行与处理以及集体合同中有关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托职代会征集提案的渠道,集中反映生保护、改善作业环境的方案等。建立健全工会参与企业劳动保护决策的相关制度,积极参与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规章制度的活动,努力实现对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源头维护。

8.认真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各项制度,改善工会劳动保护专贵人员的工作条件,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检查设备及工具,解决通讯、交通等困难,为适时进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创造通畅的工作环境。

9.认真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按照规定保证质量、足额发放是企业是否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重视安全投入的重要标志。各单位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应每季度派专人对照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人员岗位变更情况以及劳动保护用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7篇:劳动保护范文

关键词: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1

近年来,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主要围绕群众展开的,工作重心一直放在工作场所的现场监督与操作过程的防护,由于监督的滞后以及防护工作缺乏主动性,劳动保护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整个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是各级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但是由于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阻碍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有效展开。

一、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现状

工会作为联系职工的桥梁与纽带,如何在新时期应对和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作用,要积极推进和谐企业的构建,即是工会的工作要求、职工的期望,更是时代赋予的重任[1]。由于劳动安全防护的被动性以及监督的滞后性,劳动保护的可靠性以及有效性大大减小,如果说将来动保护工作重心有被动保护向积极预防转移,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效果会更好。

(一)职工对自身劳动保护认识不足。部分员工技能素质不适应,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还没有形成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主动维护自身安全与健康的意识,大部分的职工没有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以及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问题,会对职工自身的健康造成很大的影响,对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缺乏了解,忽视了劳动保护对身体健康的保护,这说明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不全面。

(二)工会干部对劳动保护工作认识不到位。具体表现在工作中忽视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工会领导对劳动保护工作并没有引起高度重视,经常只是嘴上说,并没有付诸于行动。另外有部分单位在劳动条件改善上的投入不足,对于职工劳保的用品发放不及时,这种情况下阻碍了健康检查的工作展开。甚至有的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减少了相关安全投入

(三)工会对相关维权工作没有做到位。工会对于职工劳动保护相关的决策不能及时参与,意见与建议得不到及时采纳,只有事后监督,导致工作效果差。尤其是有的单位工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维权工作处于滞后的状态[2]。

(四)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低下,对工作监督不足。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专业人才缺乏,工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低下,有的相关工作人员身兼多职,严重影响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的有效发挥。还有的工艺相关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差,不清楚工会劳动保护的具体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他们的监督力度不够和不知如何进行监督,使得监督职责难以履行。

二、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对应措施

(一)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是实现劳动保护预防为主的重要基础。在大多数高危行业中的职工中,他们由于缺乏对安全知识的了解,也缺少参加相关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基层各级工会组织必须要学号《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劳动法》等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成为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专业。可以通过举办相系统的内工会干部培训班,强化劳动保护知识培训。加大对职工安全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农民工安全培训力度,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并对预防事故的意识提升是非常必要的,这是做好劳动保护预防工作的一个重要基础。

(二)加强调查研究与源头参与。加强调查研究是工会正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职工群众呼声真实的反应,是提高源头参与实效性的基础工作。工会应该结合自身的具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另外,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大源头参与的力度,从源头上对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进行维护。对于基层工会来说,最主要的是充分发挥平等协商制度的作用,保障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通关相关的职代会,对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监督实施。

(三)完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维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参与立法和依法维权已经成为工会开展好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第一,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时刻关注立法动态,开展相关调查研究,提出当前经济活动中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对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优化法制环境,为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第二,坚持依法维权,以贯彻落实《劳动和合同法》为基础,在高危的行业中应该签订劳动安全合同,这是预防职业危害的有效法律手段[3]。另外,应加大预防性条款的比重,促使基层单位及时发现并对隐患进行整改。在转向合同中要说明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待遇,以期提高职工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自觉性。

(四)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是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组织基础。建立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制,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另外要抓好工会劳动保护的专业队伍建设,提升工会工作人员的做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配齐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兼职干部,还应该配齐企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并充分利用工会系统和安全监管部门等各方面的力量,用培训、排除学习等方式提高劳动保护队伍的理论政策和专业技术水平。最后要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工会劳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结语

总而言之,加强对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指导,使得劳动保护工作重心转移,依靠基层,发挥基层工会组织贴近职工,了解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并能够及时维权的特点,提高工会劳动保护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培养一支业务知识强、责任心强的劳动干部队伍已适应劳动保护工作重心转移对工会干部素质的要求,鉴于此,才能有效保证基层劳动保护工作能够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金玲.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应重在落实责任[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2(03)

第8篇:劳动保护范文

劳动保护,是指国家和生产经营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法律上、技术上、教育上、管理上和组织制度上所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性的保护措施。现阶段企业劳动保护的管理体制为: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而工会代表劳动者实施群众监督,是这一管理体制中最基本、最广泛、最直接的有效环节。因此,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工会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

从劳动保护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获得劳动保护是职工重要的基本权利。劳动保护权其实就包含在生存权或生命健康权之中。职工的生命权是其他权利的载体。很自然,如果一个人没有了生命,其他权利就变得毫无意义了。美国曾经有一位叫马斯洛的心理学家提出了“需要层次论”。将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自下而上为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以及获得成就的需要。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得到了国际学术界普遍认同。这就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人们首先需要吃饱穿暖,维持生命,进而要求安全,在此基础上才有进一步的精神上的需要和追求。从历史到今天,从中国工会到国际工运史,无论是哪一个工会组织从它成立的那天起,就要高举劳动保护的旗帜,把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作为工会活动追求的目标之一。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保护包括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劳动保护中工会是代表职工实施群众监督的,这种监督就是维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党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任务,是广大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殷切期望,也是工会在党的领导下长期坚持的重要职责,因此,维权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切入点。工会之所以介入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了“维护权”。工会是职工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时刻不能忘记维权的职责。因此,我们的工会干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经常通过教育培训,不断增强自己的使命感,、责任感,以维权为己任、克服困难和阻力,为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尽职尽责。其主要方法是:

坚持依法履行工会劳动保护职责,要充分行使《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授予工会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代表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三个条列明确的各项职责,关心职工劳动卫生条件的改善情况,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条列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监督行政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

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建设,夯实基础,壮大力量,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基础,全面落实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列。首先要加强工会劳动监督检查队伍建设,配备好专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努力构筑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安全网”,以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要求。其次要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的培训,要一切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讲究实效。对基层工会小组劳动检查员要做到有适应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培训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高他们的理论、政策和专业技术水平,逐步建立一支懂理论、懂政策、懂法律、懂技术,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高素质的工会劳动保护骨干队伍。

要充分发挥班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作用。这支队伍人数最多,如果能够切实发挥应有作用,那么力量是巨大的。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工会组织要检查考核他们作用的发挥情况,使一些安全隐患、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作业环境、违章作业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把事故、健康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员工代表作用是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群众利益无小事,员工生命安全是第一利益,确保人生安全是劳动保护工作的第一要务。企业工会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员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维护员工安全与健康作为维权的主要任务,增强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自觉性。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岗位的考级制度,提高劳动保护专职人员的待遇,吸收更多的职工加入到工会劳动保护行列,促进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坚持开展企业劳动保护的民主管理活动,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形式,确定职工享有的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待遇。依托职代会行使对企业劳动保护措施予以审查同意或否决的权力;依托职代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检查,监督职代会关于劳动保护方案的决议和有关提案的执行与处理以及集体合同中关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托职代会征集提案的渠道,集中反映生产保护,改善作业环境的方案等。建立健全工会与企业劳动保护决策的相关制度,积极参与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规章适度的活动,努力实现对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源头维护。

认真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按照规定保证质量、足额发放,这是企业是否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重视安全投入的重要标志。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应每季度派专人对照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人员岗位变动情况以及劳动保护用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且要根据劳动强度和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确保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必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职工的最基本的首要权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工会的使命。工会要做好劳动保护这篇大文章,教育职工注重安全与健康,增强保护意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水平,从而达到促进安全生产、维护职工生命和身体健康的目的。

第9篇:劳动保护范文

——编 者

问: 《特别规定》与之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作了哪些完善?

答: 《特别规定》主要从4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特别规定》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还包括了女农民工,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二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把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了行政法规的层次;三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四是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特别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问: 《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 为了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问: 《特别规定》对产假假期作了哪些规范?

答: 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特别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问: 《特别规定》对产假待遇作了哪些规范?

答: 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 《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问: 《特别规定》有哪些特点?

答: 《特别规定》有七大特点:一是适用范围的规定更加准确,体现了时代的特点。二是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及其法律义务得到强化,法律责任规定更加明确、细化。三是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提升。四是不仅关注女职工身体和生理的劳动保护,而且增加了对女职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护条款,强调“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五是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纳入《特别规定》,操作性更强。六是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否的差别待遇加以明确。七是政府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及处罚的责任得到明确。

问: 为推动《特别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会要做哪些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