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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家族研究的历史回顾
古代学者对于家族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西周的宗法制度方面,宋人张载的《经学理窟·宗法》篇,首次对宗法制度作出了全面的解释。清代学者毛奇龄的《大宗小宗通释》、万斯大的《宗法论》、程瑶田的《宗法小记》、侯度的《宗法考》等,对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考据。
本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社会史论战的展开,近代学者开始对家族制度的研究,出版了吕思勉的《中国宗族制度小史》(中山书局,1929年)、陶希盛的《婚姻与家庭》(商务印书馆,1934年)、高达观的《中国家族社会之演变》(正中书局,1934年)、潘光旦的《明清两代嘉兴的望族》(商务印书馆,1941年)、王伊同的《五朝门第》(成都金陵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1943年)、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1947年)等专著。
传入中国后,中国学者开始有意识地以为指导研究中国的家族问题。郭沫若的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中,在全面探讨先秦社会制度外,还特别重点研究了当时的家庭和家族问题。吕振羽的《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系统阐释了中国原始婚姻和家庭的发展过程,也详尽介绍了父家长制家族制度的产生过程。
与此同时,日本学者也开始重视对中国古代家族制度的探索,从40年代开始,出版了大量研究论著,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加滕常贤的《中国古代家族制度研究》、清水盛光的《支那家族的构造》(岩波书店1942年)、《中国族产制考》(岩波书店1949年)、牧野巽的《支那家族研究》(生活社1944年)和《近世中国宗族研究》(日光书院1944年)、守屋美都雄《中国古代的家族和国家》和《中国古代的家族研究》等。
建国以后的三十年,受政治环境的影响,国内家族史的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除个别研究涉及到西周宗法制以及60年代结合对封建制度的批判发表了部分对族权的研究论文,关于家族史的学术论文较少。其间代表性的论文有左云鹏的《祠堂族长族权的形成及其作用试说》(《历史研究》1964年第5、6期)等。
随着80年代初的思想解放,社会史研究在大陆史学界得以复兴。作为社会史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家族与宗族问题开始受到史学界的普遍关注。
二、近年来家族研究的新进展
近年来,学术界出版了多部从社会角度研究古代家族问题的论著。
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将古代家族区分为“原始社会末期的父家长制家族”、“殷周时期的宗法式家族”、“魏晋至唐代的世家大族式家族”、“宋以后的近代封建家族组织”四种家族形态。该书属通论性的学术著作,时间跨度较大,材料丰富,论证充分,内容编排井然有序,毫无空泛之感。
冯尔康、常建华等编著的《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社会史丛书”,1994年)是一部比较完整和系统的中国宗族史。作者按照时间顺序,把中国传统宗族形态划分为五个发展阶段,即(1)先秦典型宗族制时代;(2)汉唐间世族(士族)宗族制时代;(3)宋元间大官僚宗族制时代;(4)明清绅缙富人宗族制时代;(5)近现代宗族异变时代。作者从婚姻、姓氏、墓葬、祠堂、族谱、族田等具体制度入手,全面分析了宗族的形态特征、等级结构、社会功能等问题。
朱凤瀚的专著《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充分利用甲骨文、金文、侯马盟书等古代文资料,结合现代考古学的田野发掘成果,将商周家族划分为商晚期、西周、春秋三个阶段,对中国历史早期的各种类型的家族组织作出了具体的分析比较,深入探讨了家族对中国早期社会形态和国家结构形式的影响。
徐扬杰的另一部专著《明清家族制度史论》(中华书局,1995年版)立足于横向的开掘,涉及家族结构、家族规模、家族生产、家族财产、家族伦理、家族观念、家族法律、家族祭祀、家族教育、家族谱牒、家族械斗、家族防卫、家训族规等。作者认为:宋以后的家族制度,尽管在形态结构上继承了古代家族制度的某些特点,但它基本上是在宋以后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家族制度,这种家族制度以祠堂、家谱和族田为基本特征,与古代家族制度有显著的区别。在近代家族制度中,祠堂是近代家族的象征和中心,家谱是维系家族的主要纽带,族田是家族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该书结构严谨,内容翔实,征引书目达500多种,包括大量家谱、方志、家训、族规和乡约。
郑振满的博士论文《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博士论丛”,1992年)从家庭与宗族组织的互动关系的角度出发,把中国传统家庭和宗族纳入同一分析框架,认为:宗族组织作为一种直接构建于家庭者上的社会组织,家庭形成的各种关系,如婚姻、血缘、收养、过继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继嗣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宗族组织的构成及演变趋势。作者肯定了传统研究中对于大家庭、小家庭、不完整家庭的区分,并由此将宗族组织分为三类:即以血缘为联结纽带的“继承式”宗族、以地缘关系为连接纽带的“依附式”宗族和以利益关系为连结纽带的“合同式”宗族。作者认为,“在正常情况下,每个家族都有一个共同的始祖,这个始祖(不完整家庭)经过结婚生育,开始形成继承式宗族,又经过若干代的自然繁衍,族人之间的血缘关系逐渐淡化,为地缘和利益关系所取代,继承式宗族也就相应地演变成为依附式宗族和合同式宗族。这一理论模式对于中国古代家族研究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
朱勇的博士论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博士论丛”,1987年)对清代宗族法的内容、制定与执行、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
由美国学者李中清、中国学者郭松义主编的《清代皇族人口和社会环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收入13篇论文,针对清代皇族这一特定的家族形态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该书利用了清代《玉牒》及其它档案文书,运用计算机手段和现代统计学方法,对各种数据和文字资料进行量化分析,体现了大陆、台湾和美国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
据不完全统计,近十余年间,学术界发表有关家族问题的研究论文近百篇,从社会史的角度,对中国传统社会中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家族组织、家族形态以及社会功能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探讨。
一、关于西周宗法制问题:李衡眉连续发表了《昭穆制度与周人早期婚姻形式》(《历史研究》1990年第2期)、《昭穆制度与宗法制关系论略》(《历史研究》1996年第2期)、《兄弟相继为君的昭穆异同问题》(《史学集刊》,1992年第4期)、《宋代宗庙制度中的昭穆制度》(《河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等系列文章,针对学术界关于昭穆制度就是宗法制度或是宗法制度一项内容的传统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昭穆制度和宗法制的内容有别,昭穆制度体现在墓葬、宗庙和祭祀制度中,而宗法制却体现的继承制度中。前者起源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过渡,后者起源于原始公社向阶级社会的过渡。
杨希枚的《再论先秦的姓族和氏族》(《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1期)认为:先秦文献中的姓字指“姓族”,即包括同祖先的若干宗族及其若干家族的外婚单系亲属集团;氏字指“氏族”,即包括某一姓族所统治的同姓、异姓和与统治者无亲系的庶民所组成的王朝。
二、关于春秋战国的家族状况:韩国学者尹在硕发表《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室”的结构与战国末期的家族类型》(《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作者认为:通过《日书》所反映的民间信仰内容,能够推导出可以旁证当时民间生活形态的社会史资料。《日书》把“室”作为每个人活动的最小空间,并叙述了“室”内可能发生的一切活动,对研究中国古代家庭史很有价值,《日书》中所记载的“室”的建筑结构或“室”内成员的规模及血缘结构,则反映了当时人们生活的普遍形态,因此,对《日书》所载“室”进行分析,不仅可以阐明战国秦汉末民间一般家族之形态,还可作为小型家庭论之依据。
三、关于两汉家族组织:张泉鹤《东汉宗族组织形式试探》(《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3期)围绕东汉宗族的构成特点、族内的赈恤活动、族人的法律连带责任等进行了研究,认为,东汉宗族是在先秦宗法组织瓦解后,适应东汉社会条件而形成的一种家族共同体。豪民大家控制了族权,阶级关系压倒了血缘关系,在宗族内部,各家庭的生活是独立的,族人的相互联系仅表现在救济和赈恤上。
四、关于魏晋南北朝的世家大族:家族的个案研究成为这一研究领域的主流。个案研究本是一种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以这一研究方法研究中国古代家族制度已经成为海外学者的一个通例。80年代初,美国学者伊佩霞的专著《博陵崔氏个案研究》被在大陆学术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由于魏晋南北朝这一独特的历史环境,有关这一时期某些著族大姓的个案研究,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所在。到目前为止,已发表的有关论文达数十篇,其中有代表性的有刘驰的《从崔卢二氏的婚姻缔结看南北士族的地位变化》(《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2期)、叶妙娜《东晋南朝侨姓士族之婚媾—陈郡谢氏个案研究》(《历史研究》1986年第3期)、王连儒《东晋陈郡谢氏婚姻考略》(《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4期)等。
田昌五、马志冰《论十六国时代坞堡组织的构成》(《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2期)对魏晋南北朝坞堡累壁以宗族乡党为基础、坞堡主要是由东汉至魏晋地方大族中孕育出来的传统看法提出质疑,认为十六国时期的坞堡组织可分为少数民族与汉族两种,两者的居民构成和组织方式具有很大差别,汉族坞堡大多为流民所建。坞堡主身分复杂,有流民帅、乞活帅等,只有少数坞堡为地方大族所置。
除此之外,日本学者谷川道雄、川胜义雄等人在70年代大力提倡的六朝时代“家族共同体”的理论,近年来也被全面介绍到大陆,产生了很大影响,但近年来直接涉及“家族共同体” 问题的论文在大陆尚不多见。
五、关于唐代的家族问题:与魏晋南北朝家族个案研究的热潮相比较,唐代的家族研究似乎较受冷落,除一些文章涉及到敦煌氏族志外,无论是通论还是个案研究都比较少见。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学者毛汉光《中国中古社会史论》(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8年),收录了《中古家族之变动》、《中古山东大族著房之研究》、《从士族籍贯的迁移看唐代士族的中央化》、《隋唐政权的兰陵萧氏》、《敦煌唐代氏族谱残卷之分析》等多篇论文,通过大量正史与碑志材料的汇总与分析,重点探讨了山东大族在唐代的发展演变及其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六、关于宋代大家庭的研究:唐代剑《论宋代大家庭的社会职能》(《社会科学》,1993年第7期)为通论性文章。这一阶段的个案研究有漆侠的《宋元时期浦阳郑氏家族之研究》(《刘子健博士颂寿纪念宋史研究论文集》,同朋社,1989年)、《“江州义门”与陈氏家法》(《宋史研究论文集》1987年年会编刊,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许怀林《陈氏家族的瓦解与“义门”的影响》(《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等
七、关于明清家族研究:通论性的文章有李文治《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的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许华安的《清代宗族势力的膨胀及其原因探析》(《清史研究》1992年第4期)、冯尔康《清代宗族制的特点》等。
随着徽州文书的发现和整理,以徽州文书为线索探讨明清宗族结构,成为史学界研究的热点所在。唐力行的《明清徽州的家庭宗族结构》(《历史研究》,1991年第1期)通过对徽州族谱的统计、分析和比较,指出:明代后期,徽州的家庭和宗族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形成了小家庭和大宗族的格局,而徽商的兴起,在这一变化过程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明清徽州的家庭结构与西欧、中欧的家庭结构有相同之处,核心家庭占主导地位。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西欧与中欧的小家庭是完全独立的,而徽州的小宗族之上还有个大宗族。这一差异使得同为小家庭的社会结构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社会功能。后者家庭结构的集约化是与欧洲近代化趋势相一致,而徽州的家庭宗族结构却以它的弹性和包容性强化了封建的统治秩序。陈柯云的《明清徽州族产的发展》(《安徽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针对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宗族关系日趋松弛的观点提出质疑,认为族产在明清时期从未中断,不过从明中叶以后,部分众存族产逐渐转化为祠产形式的族产,从而形成众存族产和祠产交叉并行、一消一长的局面。由于族产在在明清徽州经济中的绝对优势地位,强化了宗族势力和宗族关系。朴元浩(韩国)《从柳山方氏看明代徽州宗族组织的扩大》(《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认为:明清时期宗族制度最明显的特征是同族结合范围的扩大,同时与区域社会关系的进一步深化。这种扩大和强化了的宗族组织成为风靡清朝乡村社会的前提。高寿仙《明初徽州族长的经济地位—以休宁县朱胜右为例》(《江淮论坛》,1994年第4期)通过对徽州文书中族长朱胜右材料的分析,指出:大族的族长不一定由富户担任,一般自耕农亦可,朱胜右甚至只是佃户。这种情况在明初徽州地区具有代表性。
关于清代家族问题,常建华连续发表《清代族正制度考论》(《社会科学辑刊》1989年第5期)、《清代族正问题的若干辨析》(《清史研究通讯》1990年第1期)、《试论乾隆朝治理宗族的政策与实践》(《学术界》1990年第2期),认为雍正四年以后清政府所实行的族正制度虽然起到了地方基层政权的作用,但它是独立与宗族房长之外的,清政府实行宗正制还有遏制宗族势力发展的一面,不能简单地视为族权与政权的结合。
需要说明的是,在社会史的理论视野中,家族问题的研究与婚姻、家庭以及人口等方面的研究密切关联,相辅相成。近年来,史学界在上述领域的研究也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果,限于篇幅,未能一一列举。
三、关于家族研究中若干问题反思
近年来学术界从社会史的角度对家族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不仅拓展了对于古代历史的认识视野,也在史学方法上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个案研究、区域研究、量化分析和结构功能论证代表了当前家族史研究的几个主要趋向。
在肯定近年来史学界有关家族问题的研究成果的同时,我们必须正视研究中缺陷和不足。
一、重视社会史的理论求索,确立严格的学术规范
由于社会史研究的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史学界缺乏对现代社会学的深入了解,缺乏对这两个母体学科均驾驭自如的研究者,迄今为止,我们对社会史这一学科的基本概念、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社会史与文化史、社会史与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社会史与人类学的关系了解都不深入。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社会史研究兴起之初,社会史学界对于理论问题的讨论一度十分活跃,在社会史的内涵、学科体系等出现过许多争论的热点。近年来,这些讨论逐渐趋于沉寂,却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
宏观理论研究的薄弱导致微观研究的困境,具体到家族问题的研究,便是缺乏严格的学术规范。以个案研究为例,许多论文多侧重于家族的士宦升降政治地位,而对家族的经济状况、宗族结构、家族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则较少涉及,从严格意义上讲,许多文章并不属于社会史的范畴。个别低水平的研究论文仅仅是某一家族的材料汇编。
理论研究薄弱所导致的另一种倾向是概念不明或滥用概念,现代社会学关于家庭有“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单一家庭”、“复合家庭”、“扩大家庭”等概念的严格界定。个别研究者在尚未全面理解的前提下便把它们简单地套用到自己的研究中,导致了研究的偏差。在概念和范畴的使用方面,西方学者曾有过深刻的教训,西方社会史学在发展过程中,曾经引入了许多其它学科新的概念和研究方法,但是,而这些方法和概念间缺乏学科的内在联系,不仅难以驾构社会史学的理论框架,反而使社会史研究日趋琐碎化,背离了总体社会史的展示社会历史全貌的初衷,这一点应充分引起我们的警惕。
二、重视“新史料”的开掘,真正做到“物尽其用”
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史的兴起不仅是史学研究在观念的上的变革,同时也是一种史料上的拓展。浩如烟海的墓志、族谱、方志和其它档案材料,极大地拓展了史学研究的视野,也对史学工作者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以个人之力,用传统的研究手段,很难吸收和消化如此众多的信息。在这方面,我们有必要借鉴海外学界的研究经验,以团队方式,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史料进行集约化整理,真正做到物尽其用。
现阶段家族史研究的另一个缺憾是对民族学和考古学的材料重视不够。中国民族众多,社会形态复杂多样,素来被称为历史发展形态的“活化石”。从50年代以来,我国的民族学工作者和地方史学工作者进行了艰苦社会调查,取得了大量成果,其中包括了丰富的家族史内容,涉及到家族结构、遗产继承、祖先崇拜、宗族械斗等多方面的问题,对于我们研究中国古代家族的演进过程,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现代考古学的众多田野发掘报告中,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墓葬形制进行了精确的研究,是我们研究家族史的第一手材料。但由于专业的隔膜,这两方面的材料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三、注意宏观与微观的结合,揭示历史发展的规律
摘要:电子商务应用对企业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是近几年迅速发展的研究领域之一。就研究角度而言,电子商务可从电子商务活动、资源和能力、电子商务应用驱动因素,以及战略联盟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等四个方面,对国内外数据库相关文献进行归纳总结,并应深入分析中介变量中电子商务应用与企业绩效关系中的作用。
关键词: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绩效;实证研究
电子商务应用实际上就是一个融合了企业内部业务流程并拓展到企业边界之外,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的一种)、渠道商、客户、合作伙伴,以至竞争者的外部业务流程集成为一体的复杂体系,是由信息技术和通讯网络实现的电子化的业务流程(刘璞,2007)。从企业开始应用电子商务的那一天起,企业家和学者们就没有停止对电子商务如何为企业创造价值的研究。Devaraj和Kohli(2003)把“抓住信息技术的实际应用,即信息技术投资是如何转化成资产、资源和企业绩效的”作为对信息技术贡献方面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Mahmood等人(2004)认为对信息技术投资是否会在新的网络使能环境下产生商业价值的问题给出一个适当的答案是必要而且复杂的。
如果把EDI的研究归结为电子商务应用的初级阶段的话,那么根据对美国ASP+BSP、荷兰SDOS、美国博士论文库、我国CNKI数据库、我国优秀硕博论文库等数字论文库的检索,发现在电子商务产生的价值和对企业绩效影响的研究中,最早的研究文献始于1999年,而且定性研究的文献居多,但也有一定数量的定量分析。就研究的角度而言,定量研究文献可以分为四类:(1)分析电子商务活动对企业绩效的影响;(2)分析资源和能力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绩效的影响;(3)分析电子商务应用驱动因素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绩效的影响;(4)分析战略联盟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绩效的影响。对应的研究方法一般采用大样本数据调研和统计分析的方法,也有采用系统仿真的方法进行。本文尝试对该领域的研究现状进行归纳、总结,以探讨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一、电子商务活动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根据波特的价值链理论,不少学者从企业业务活动的角度探寻电子商务应用如何成为企业增加价值的源泉。George、Ray和Georgios(1999)在现实案例研究结果的基础上,利用仿真的方法评价了EDI对企业绩效有利和不利的影响。与其他研究不同的是,他们对企业绩效的测量是从下订单时间、反向订货时间以及发货时间这三个维度进行的。研究发现,单独采用EDI只能在一定限度上增加主要流程(订单完成时间)的绩效,而非期望中可以很好地改善订单完成的时间。
Wu、Vijay和Sridhar(2001,2003)应用似乎不相关回归分析的方法分析了电子商务应用对美国企业的绩效影响。他们在分析中把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分解为四个方面:沟通、内部管理、订单接收和电子采购。结果显示应用电子商务并没有给企业绩效带来很显著的影响,而只在一定水平上对客户满意和关系改进的影响大些,对效率和销售绩效的影响较小。
邵兵家、蔡志刚(2005)认为企业通过将电子商务的某项活动和行为将价值增加到了产品或服务中去,使得顾客愿意比原来更高的价格来购买该产品,这样企业绩效有可能会增加。因此,他们将电子商务中增加价值的活动分为四种:信息、网上交易、与顾客交流交互、与供应商经销商交互。通过对中国IT业64家上市公司的调查,他们采用回归分析的方法研究了电子商务活动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作用。研究发现,电子商务能够增加企业的收入,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同时也增加了企业成本的支出,但总体上电子商务对企业绩效存在正面的影响。
Apigian等人(2005)认为企业在应用互联网技术的时候,一定要根据战略需要,并和企业当前的业务流程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提升其市场地位,增加其收入。为此,他们分析了互联网使用和互联网绩效之间的关系。使用结构方程模型的方法对257个有效问卷数据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为了实现收入增加和增进关系的战略目的,企业可以在市场渠道和与客户互动方面使用互联网;为了增进关系,企业还可以在与供应商的互动方面使用互联网;为了降低成本,企业可以在分销、供应商互动和内部运作方面使用互联网;而为了节省时间,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与客户和供应商的互动,进行内部运作管理。
George,Despina(2000)将销售管理活动和产品管理活动作为中介变量,利用结构方程模型的方法分析了互联网预算、互联网工具的应用与销售绩效和销售效率之间的关系,通过对美国和加拿大企业的调查,证实了网络的使用确实对企业营销活动和营销绩效有正面影响。
任峰,李垣,孙爱英(2003)构建了由网络预算、网络工具的使用、网络应用作为自变量、客户关系管理活动、信息管理活动作为中介变量,销售业绩和市场改善作为因变量的概念模型,在对广东等八个省份、12个行业、112份有效问卷的调查基础上,应用结构方程模型的方法证明了网络预算、网络工具的使用程度和网络应用对客户关系管理活动、信息管理活动存在正向影响,表明中国企业通过网络确实可以改善营销活动,可以加强客户关系的管理以及有利于信息管理。
二、资源和能力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绩效的影响
基于资源的观点是战略管理研究中的重要理论之一。Zhu和Kenneth(2002)认为基于资源的观点是将组织资源和能力与企业绩效相连接的桥梁,可用于分析电子商务价值的形成。Lumpkin和Dess(2004)认为企业可以通过应用电子商务这种特定的资源,提高企业的能力,增加企业绩效。尽管如此,在电子商务应用研究中只有极少数的文献采用基于资源的观点分析了资源和能力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到目前为止,有影响力的探讨电子商务能力及其对企业绩效影响的定量研究成果不多,仅限于Zhu等(2002,2004)、Chu(2004)、Zhuang和Lederer(2006)、吕兰、赵晶(2008)、Soto-Acosta和Meroo-Cerdan(2008)等。
Zhuang和Lederer(2006)从企业资源观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电子商务技术资源、人力资源和业务资源对电子商务绩效、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其研究结论为:信息技术资源和业务资源对企业的电子商务绩效有影响,而人力资源对电子商务绩效的影响并不显著;同时企业的电子商务绩效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是显著的。这一结果支持了对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其增加的分销渠道、新营销媒介、加强的运营效率、自动化的客户服务运营、改进了的客户数据收集技术、以及实时和互动的信息交换等方式影响对企业绩效的期望。
Chu(2004)通过网络调查的方式收集了5个国家(马来西亚、新加坡、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不同行业的250家企业的数据,采用多层回归的方法检验了电子商务能力与企业整体绩效(包括电子商务绩效、经营绩效、竞争绩效、利润和销售)的关系,发现电子商务能力对企业整体绩效影响显著,不同的电子商务能力维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作用不同。
吕兰和赵晶(2008)根据在中国收集的175份实施电子商务的制造企业的数据,利用偏最小二乘分析(PLS)检验了电子采购业务中的电子商务能力、电子采购流程绩效和企业财务绩效的关系(具体指标没有说明),发现电子商务能力对企业财务绩效无直接影响,但对电子采购流程绩效有显著影响,而电子采购流程绩效对企业财务绩效产有影响。Soto-Acosta和Meroo-Cerdan(2008)选择西班牙的十个行业(纺织和皮革制造、化工、电器制造、交通设备制造、手工艺品加工和贸易、零售业、旅游业、商务服务、电信和计算机服务、健康和社会服务)1010家企业作为实证调查样本,应用结构方程模型检验了电子商务能力对电子商务价值(由在线采购成本、供应商关系、物流和库存成本表示)的影响,发现电子商务能力对电子商务价值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
从上面综述可以看出,这类从企业资源观的角度对电子商务应用与企业绩效之间关系的分析实际上是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本身所具有的各项资源和能力与企业绩效之间关系的研究,并没有分析由电子商务应用与企业的其他能力作用所产生的能力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国内学者刘璞(2007)应用结构方程模型的方法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初步证实了营销能力在电子商务应用与企业绩效关系中的影响作用,证明营销能力是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与营销绩效之间重要的中介变量。该研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相关研究领域的缺憾,而且可以为后续相关研究提供参考,但是对于内涵丰富的企业能力来说,尚缺乏更多的实证研究成果。
三、电子商务应用驱动因素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一般来说,电子商务应用驱动因素分析主要用于分析企业是否会采用电子商务,哪些因素会对企业的这种行为产生影响,但也有一些文献分析了影响企业采用电子商务的因素在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后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如Barua等(2002),Iacovou等人(1995),Ramamurthy等人(1999),Zhu等人(2004)。
Barua等(2002)认为驱动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因素与企业运营绩效(OperationPerformance)和财务绩效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他们在信息技术业务价值(ITbusinessvalue)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将绩效驱动器(例如,Internet应用,流程,以及客户和供应商的电子商务准备度)和运营、财务评价指标连接起来的电子商务价值框架,认为企业进行电子商务应用的三个主要驱动因素与企业运营绩效(OperationPerformance)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这三个因素为(1)IT应用(包含顾客导向、供应商导向和企业内部导向的IT应用);(2)流程的变革(包括面向顾客、面向供应商和企业内部的流程变革);(3)就绪程度(指的是顾客和供应商电子商务就绪程度)。因此,他们认为进行电子商务转型的企业必须进行增效投资,不仅在信息技术方面分配资源,同时必须规范业务流程,分析客户和供应商的准备度,从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Iacovou等人(1995),Ramamurthy等人(1999),Zhu等人(2004)利用了TOE框架(技术、组织和环境)分析了TOE因素是如何对信息系统创新企业的绩效产生影响的。Iacovou等人(1995)应用TOE框架发现EDI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直接受其与其他信息系统和流程的集成水平所影响。Ramamurthy等人(1999)认为EDI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受到技术、组织和环境因素的制约。Zhu等人(2004)利用TOE框架分析了电子商务企业价值形成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发现,技术准备度是对电子商务价值影响最大的因素,财务资源、全球范围和监管环境同样对电子商务价值有重要贡献;虽然竞争压力会驱使企业采用电子商务,但是电子商务的价值更多的是与技术集成和组织资源相关而非外部竞争。
四、战略联盟对电子商务应用的绩效影响
除了分析单个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之外,还有一些学者分析了战略联盟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的绩效影响。如Evans和Wurster(1999)认为电子商务联盟的主要利益在于业务范围的扩大和更容易的保留忠实客户。Straub等人(2004)研究了电子商务下的联盟绩效。他们认为多个企业联盟能够创造更深意义的利益,像虚拟市场的网络经济能够使联盟的企业发展或者获得主要的资源信息,并且显著降低信息交换的成本。Park等人(2004)在资源联盟中谈到了传统公司联盟电子商务将挖掘出新的联盟利益。企业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提高声誉,减少在线活动的投资,并且可以从联盟伙伴(传统的企业)中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通过对69家应用电子商务企业的联盟调查发现,营销联盟所产生的价值要远远大于技术联盟产生的价值。研究的另一个结论是,与其它应用电子商务伙伴的联盟与传统意义上的伙伴联盟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并没有很大区别。陈代江(2004)从交易成本角度出发,研究了在技能联盟中企业电子商务和联盟绩效之间的关系。通过对建立了技能型战略联盟同时应用了电子商务的国内企业以及联盟体的相关数据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在技能联盟中,企业的电子商务对联盟绩效有明显的正向作用,电子商务对联盟绩效的竞争优势、技术创新有非常显著的促进作用,对联盟中的规模效应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五、发展展望
通过对相关研究文献的总结,笔者发现不管是研究电子商务应用对企业整体绩效影响的还是研究对企业职能绩效影响的文献,都是直接将电子商务应用与企业绩效联系起来,或者是考虑现有企业能力将对电子商务应用产生的绩效影响,绝大多数直接将电子商务应用与企业绩效联系起来,没有考虑中介变量的影响。而根据信息技术的相关研究成果,中介变量可能是非常关键的联系电子商务应用和企业绩效的环节。虽然国内学者刘璞(2007)分析了营销能力在电子商务应用和企业绩效关系之间的中介作用,但是,该研究所涉及的营销能力只是企业能力的一个方面,因此,非常有必要针对其他能力开展中介作用的研究。
基金项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社科基金项目(06DS098)。
作者简介:欧阳越秀(1973~),女,吉林长春人,经济学硕士,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工商管理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F12;F045.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9)02-0030-04 收稿日期:2008-11-11
自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国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但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在这个重要阶段。如果能够抓住世界经济秩序调整的大好时机,加快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迅速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将对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既涉及到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科技中介机构等多个主体。又涉及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等多个维度。因此,对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进行多维度的系统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国家创新体系的理论构架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兴起的国家创新体系(NationalInnovation System)研究的主要成果来自个案解剖和对比分析。其中,代表人物英国学者弗里曼的《技术政策与经济绩效:日本的经验》(Freeman,1987)主要研究来自日本的个案,其结论是“日本以技术创新为主导,辅以组织和制度创新的模式使其迅速成长为工业大国”。而世界银行请经济学家尼尔森等所做的《国家创新:比较研究》(Neion et al,1982)则侧重于来自15个国家的对比,分析不同国家的创新模式差异。研究结果表明,国家创新系统是各国历史发展的产物。是由本国的经济、政治、历史和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决定的。研究者们的主要研究焦点汇聚在国家组成部分的创新行为和国家政府对这些创新行为的支持等方面。
1 国家创新体系的组织结构
国家创新体系的主要研究者对这一名词概念都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而是通过解释创新(Innovation)、体系(Sys―tem)和国家(National)的概念来阐述国家创新体系。事实上,在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也有把“National Innovationsystem"译为国家创新系统的,但现在的翻译已趋于一致,定为国家创新体系(刘海波,2005)。
在国家创新体系构建的过程中,没有某个最优的、固定的、普适的模式,需要结合本国国情来设计;对国外的模式只能借鉴。不能照搬。我们在这里尝试将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延伸到更广阔的范围。给出如下的定义:国家创新体系应该由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科研中介机构等多个主体构成。是层次结构合理、机制鲜明的有机网络系统,是互相紧密联系又分工合作的有机整体;国家创新体系应当为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和专有技术研究共同组成的创新活动提供充分保障,且各主体分别发挥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知识传播、知识应用等各有侧重的功能;其中,教育体制、创新人才、全球化信息网络和科技投入是国家创新体系的资源基础。
2 国家创新体系中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关系
1912年,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先将“创新”概念引入经济学,开创了创新经济学的研究。西方经济学有关创新理论的研究逐渐形成不同的学派,具有代表性的有“技术决定论”、“制度决定论”和“互动关系论”。
“技术决定论”学派认为,技术创新决定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是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力量,而制度则是技术的衍生物,制度创新与经济增长无关。“制度决定论”学派认为,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好的制度选择会促进技术创新。而“互动关系论”学派认为,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适度的技术创新能够引发制度创新和降低制度创新的成本,科学的制度创新则会为技术创新创造条件(李政,2008)。这三种理论学派均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针对不同的经济现象具有一定的解释空间,但又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反映创新的本质属性。
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实际上涉及到三个维度的问题: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目标,由技术创新转化为生产力则是创新体系的终极目标;制度创新是技术创新的保障,并和技术创新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管理创新是对国家创新体系的效果进行合理评价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创新总体上说是一种创造性的破坏。持续创新,持续破坏,持续优化,持续发展,这就是创新的经济发展逻辑。因此,协调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三者之间关系的关键,是要在保证破坏性关系的基本前提下,积极促进破坏性关系往良性的方向健康发展。
面对历史性的发展机遇,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需要从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等不同的维度全面思考,建立协同的创新发展策略。
二、技术创新策略:重点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2007年3月13日,美国第二大抵押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公司的股票被纽约证交所终止交易,后申请破产保护,这标志着次贷危机的正式爆发。2008年3月16日,摩根大通宣布收购濒临倒闭的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危机进入第二阶段――由次贷危机演变成金融危机。其后,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花旗、汇丰、皇家苏格兰等昔日的金融之神一一轰然倒塌。欧美很多发达国家在2008年第四季度开始呈现出GDP的负增长,这场金融危机大有发展成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可能。
在如此恶劣的国际经济形势下,世界各国出台了不同程度的救市计划。据估算,各国政府对金融系统的注资总额已超过1万亿美元。面对危机四伏的现状,我国政府制定并出台了十大产业振兴计划以及两年4万亿元的刺激经济方案,这一切逐渐拉开了中国有史以来最大规模投资建设的序幕。在全球经济面临艰难局面的时候,如果我们能够在经济刺激方案中更多地向重点产业的技术创新倾斜,促使其快速实现跨越式发展,将为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1 重点产业技术创新的国际借鉴
由世界经济论坛和美国哈佛大学国际发展中心的国家创新能力数据显示,印度在创新能力、对私人部门R&D税收政策等指标上均高于中国;在其他许多方面,印度的排名也都相对靠前。印度能取得这样的成绩和其以点带面的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密不可分。
20世纪80年代以来,印度根据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确定了以计算机软件业作为技术创新突破口的长远战
略,并在印度著名科技中心――班加罗尔建立全国第一个计算机软件园区。近20年来,印度把班加罗尔的发展模式由南向北渐次推进,形成遍布全国的软件产业集群,其软件产业以年均40%以上的速度增长。2007年,印度有近7500家软件企业,雇佣人员超过85万人,软件业产值达到500亿美元左右,其中出口占380亿美元,约占世界软件开发市场的20%(黄德春等,2007)。从软件产业的迅猛发展中得到启示。印度政府正全力将生物技术产业作为继软件产业之后带动印度经济发展的又一新兴高技术产业给予重点扶持。据印度生物技术产业者联合会的统计,近年印度的生物技术产业规模年均增长速度达39%,出口占该产业总收入的56%(高云华等,2008)。
2 我国重点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技术创新策略
在关于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研究中,经济进化论者提出的技术制度理论(Nelson et al,1982)具有重要意义。技术制度理论框架下,不同行业的创新活动可以区别为熊彼特I型(sehumpeterMarkI)和熊彼特Ⅱ型(Sehumpeter MarkⅡ)。其中。熊彼特I型行业具有高机会、低专有、低积累的性质,而熊彼特Ⅱ型行业则具有高机会、高专有的特性,对非创新者和潜在的进入者形成明显的壁垒。同时,该类型行业的企业技术创新研究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将会使整个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和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得到巨大的提高。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借鉴印度在重点行业的发展策略。选择重点行业制定技术创新的跨越式发展策略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重点扶持行业的选择,要将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市场需求相结合,同时兼顾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技术储备。综合上述多种因素,新能源汽车行业和航空航天行业应当成为主要的备选对象。
伴随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汽车消费已经占据世界汽车消费市场的重要地位。而且,通过与国际知名品牌建立合资企业,我国在汽车行业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消化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多个国内知名汽车集团已经开始重视自主品牌的开发和生产。另一方面,我国能源需求的急剧增长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自给自足的能源供应格局,石油进口量逐年增加。由于我国石化能源尤其是石油和天然气生产量的相对不足,未来我国能源供给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将越来越高。因此,新能源汽车行业在中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从国际上看,2008年美国新能源汽车的销售较上一年同期增长46%,市场占有率达到3.2%,仍然保持在较低的水平。我国应当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为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技术创新建立专门的配套扶持政策,争取实现跨越式发展。
航空航天行业不但具有极高的科学技术要求,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军事力量强弱的重要体现。我国的航天事业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60年代成功发射中程和中远程运载火箭,为航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1970年,我国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东方红”1号发射成功,中国成为世界上第5个用自制运载火箭成功发射卫星的国家。2003年,神州5号载人飞船发射成功,我国由此成为世界上继俄罗斯和美国之后第3个有能力将航天员送上太空的国家,这是我国高科技领域继“两弹一星”之后又一座光辉的里程碑。我国的航空航天行业具有强大的技术积累,也是我国成为世界科技大国和强国的重要体现。我国应当继续增加在航空航天领域的投入,为航空航天行业的技术创新建立专门的扶持政策,争取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制度创新策略:建立综合性的创新成果交易制度
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资本市场对推动全球经济发展、促进资本和技术在各个地区之间的合理配置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随之而来的波动和因此而导致的国际金融危机的风险也日益增加。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由美国的住房刺激贷款引发,经过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迅速扩展到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最终波及到传统商业银行,导致整个国际金融市场的巨大波动。
贝尔斯登、雷曼兄弟、美林和摩根大通的变故标志着华尔街投资银行模式的幻灭。华尔街面临的变故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单纯通过健全资本市场实现对创新技术和企业投资的退出是远远不够的。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多层次综合性创新成果交易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 综合性创新成果交易制度的要求
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创新机制的建设单纯依靠市场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借助创新体系中的其他要素。特别是政府和金融中介机构要发挥重要作用。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创新机制的建立和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的资金支持;金融中介机构则可以借助资本的强力作用。加速中介体系(包括资本市场等)的建设,为创新机制建设带来巨大的增值服务。同时,创新成果交易制度的构建必须满足创新机制要求的三个特征:要素之间的双向联系、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能够实现保值增值。创新活动各参与主体应当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研发资本或风险投资的投人从单个项目上可能产生失败的结果,但创新成果交易制度应当有利于保障其总体上具有达到或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资本回报率,不能把“风险投资”变成“奉献投资”。
根据上述要求,适合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综合性创新成果交易制度应当由创新产权合约交易、孵化器转移和创业板交易等三个层次的交易制度共同组成。
2 综合性创新成果交易制度的体系结构
创新产权合约交易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规定政府或其他各投资主体在其投入资本而生产出的创新成果中拥有产权比例的计算方式,并通过产权合约的形式,把技术市场确立为法定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提供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技术入股等方面的法定认定和交易服务。
孵化器转移制度的主体包括政府、项目承担单位、孵化器和企业。政府在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资金的同时签订合约,当项目承担单位进入完成重大创新成果的研发阶段,可把成果转至孵化器;新的在孵企业根据孵化器的评估结果向项目承担单位和政府转让一部分股权;在孵企业在孵化器内,享受孵化器的智能服务以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的服务,实现成果的真正产业化。
创业板交易制度是指主板市场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型技术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制度。它是对主板市场交易的有效补充,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以利于有技术创新优势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并为风险投资资本营造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
创新产权合约交易、孵化器转移和创业板交易制度适合于处在不同阶段的技术创新和创新企业。在技术创新成果处于初级阶段时,创新产权合约交易起到主要作用。保障不同投资主体的创新产权具有便捷的交易渠道;当技术创新成果处于研发向应用阶段转化时,孵化器转移制度承担主要功能,特别是孵化器适合新生创新企业的各项专业化服务,将为企业的顺利成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当技术创新成果处于发展壮大阶段时,创业板交易制度将为创新企业的融资和
风险投资企业的退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建立综合性的多层次创新成果交易制度,才能保障技术创新企业在发展的各个阶段中全部参与主体的权利,为国家创新体系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四、管理创新策略:建立科学的创新绩效评价体系
管理创新是指把新的管理要素,例如新的管理方法、新的管理手段和新的管理模式等。或要素的组合引入现有的管理体系内,从而更有效地实现组织目标的创新活动。在创新活动中,国家创新体系应当既起到推动创新活动发展的作用,又是各种创新方法和手段的最积极参与者。因此,管理创新在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我国国家创新体系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创新管理机制不完善,未能建立起适应创新发展规律的评价、交易和监管机制,未能针对基础研究、共性技术和专有技术创新的特点,充分协调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力量。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二是创新绩效评价体系落后,重视数量而轻视质量,使得科研工作急功近利,创新思想容易受到限制;重视所谓科研成果评奖而轻视其向技术创新的转化,不能充分实现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中,创新绩效评价体系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导向性作用,建立更加科学的创新绩效评价体系刻不容缓。
1 世界知识竞争力指数的借鉴意义
世界知识竞争力指数(WKCI)是1996年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首次提出知识经济概念后,对其内涵与表征深入研究的产物。最新的WKCI指标体系共包含了人力资源要素、金融资本要素、知识资本要素、经济产出要素和知识可持续发展能力等5大类共19个指标(刘东,2007)。WKCI指标体系由4类投入指标和1类产出指标构成,其指标的设计独具特色。WKCI指标体系的设计思路和主要框架对我国建立创新绩效评价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评价指标的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技术创新与经济价值和居民财富的内在联系。技术创新只有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提高国际竞争力,体现为国民收入和国民福利的提高,才能真正实现其根本目标。其次,评价指标的设计应当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人才强国”的基本理念,把人才培养作为衡量创新竞争优势的核心。现代国际经济竞争已经充分体现出人力资源的重要意义。对于国家,人才是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对于企业,人力资源是竞争力的根本和关键。最后,评价指标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到技术创新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创新行为创造出的财富,应当部分转化为研发资本的再投入,部分转化为知识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投入,才能保证创新行为的不断发展。
2 科学的创新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现状,借鉴国际先进的WKCI指标体系的设计思路和主要框架,解决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的如下关键问题,对建立科学的创新绩效评价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创新绩效评价体系要兼顾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两个方面的评价,忽略制度创新将使技术创新缺乏持续发展的前进动力。我国的基本国情是资本市场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同资本市场成熟国家相比较存在很多不足,这就需要在创新绩效评价中更加强调综合性创新成果交易制度的评价,通过其导向作用促使创新成果交易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技术创新的资本投入营造健康、顺畅的交易渠道,为风险投资基金创造高效的退出机制。
其次,创新绩效评价体系要客观地反映创新成果的潜在和实际经济效益,杜绝简单地以成果数量进行评估的粗放方式。在对科研论文和专利的评价上,不能简单的以SCI、EI等重要索引收录的论文和授权的发明专利数量为评估标准。对于原创性强的基础研究领域的创新成果,应当注重评价其发展前景和潜在的经济价值;对共性技术领域的创新成果,评价中应当潜在经济价值和实际经济价值并重;对专有技术领域的创新成果,评价中应当着重强调实际产出的经济价值。
经济方面范文一:企业经济柔性管理分析
摘要:柔性管理本质意义即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的最新趋势就是柔性管理,它不仅仅是一种管理体系,还是一种管理哲学。它主要依靠人类的心理过程,依赖于每一个员工内心激发的创造性、主动性、内在潜力和人文精神。柔性管理根据企业的共同精神氛围和价值、文化进行的完全人性化的管理,所以具有十分明显的内在认同感以及驱动性,促使员工在实际工作之中表现出自主积极的创造性。在现代社会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的发展趋势促使企业要加大对于柔性管理的应用力度,而在使用柔性管理工作之后,企业的弹性也能够得到大幅度的提升,最大限度的保证企业符合市场发展去需求。此外,企业本身的经济管理措施在执行了柔性管理工作之后,能够有效的促进企业内部的和谐性、融洽性,让企业能够更好的面对经济体系的挑战。
关键词:柔性管理;企业经济管理;人性化;应用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要求我们更加重视人才,尤其是迈入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这个时代所特有的经济全球化、发展持续化、知识密集化等众多特点决定了企业在经济管理方面的改变势在必行。[1]根据当前社会的发展趋势,很多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管理方式的改变进行了探究,提出了如知识管理、文化管理、人本管理以及柔性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在这些管理方式中,柔性管理是最符合时展要求的管理方式,柔性管理与其说是管理方式上的改变,倒不如说是关于管理的一次变革。
一、柔性管理及其特点
(一)柔性管理概念
柔性管理就是一种以人性化为根本,强调尊重、平等、价值控制、企业精神等问题,以差异互补、信息共享、合作竞争等为手段,以实现运营与管理相互转化、族中取得竞争优势为目的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与传统的管理中强调员工要绝对服从的那种刚性的方式相比,柔性管理更注重的是以人为本,即将人的心理需求作为根本问题,在满足员工高层次心理需求的基础上,用非强制化的方式让员工自觉服从。[2]柔性管理是生产柔性化的要求。生产的柔性化作为当代生产发展的必然趋势,其变化也反映在企业的组织管理改革中。现代企业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的柔性管理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人的柔性。
(二)柔性管理的特点
柔性企业特点有:以少层次、网络型的企业结构代替垂直型、多层次企业结构,既可以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加强各个部门的横向沟通,缩小并消除各个部门之间存在的壁垒;实行综合化的管理,提高企业的整体反应的灵敏度。简单的来说,就是使金字塔形的企业结构向扁平化的企业结构方向发展。[3]柔性化管理的第一个特点就是柔性管理决策,同原有的管理方式相比较,企业或组织用协调层以及专家层来代替原有的管理层和领导层,成为其专业的决策机构。而且与原有的管理方式在形成方式上也有所差异,即由组织人员以尊重和信任为基础与员工进行讨论,综合大家意见进行调整后再实施的形式,来取代从前那种自上而下推行实施的形式。柔性化管理的第二个特点就是组织结构呈网络化以及扁平化。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中,其组织结构多为部门式的或直线式的管理体系,再由此进行统一的领导。与之相比,柔性化管理的组织结构则是属于网络化的,即将权力下放,让每一个下属单位或员工对问题都具有单独的处置权,以此来挖掘员工的创造能力,同时也让下属单位和员工都能有一个展示自己的渠道。柔性化管理的第三个特点就是激励方式更为科学化。激励一般分为物质上的和非物质上的激励两种,物质上的激励能够满足人的低层次需求,非物质上的激励能满足人的高层次需求(如自我价值的实现与得到尊重)。柔性化管理就是将这两种激励方式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为员工提供一个轻松舒适、无后顾之忧的工作环境,让员工从心底认同企业,从而实现员工的自主管理。
二、柔性管理对企业经济管理的作用
(一)柔性管理能有效调动员工积极性
在当今这个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教育更为普及的大环境背景之下,对于企业来说最重要的就是人才。一个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那么就必须要重视人才的储备和人才积极性的调动,只有充分地发挥出员工的积极性,企业才能不断地创新,才能不断地向前发展。而对于员工来说,他进行工作的动作和时间是有限的,但是由积极性和自觉性所产生的动力和创造能力却是无限的。而柔性管理的开展,就是为了可以充分地将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调动起来,让员工在工作时始终保持自觉地积极地态度,进而为企业提供更高质量的工作。[4]
(二)柔性管理能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果
随着物质产品的不断丰富,买方市场正在逐渐形成,这种趋势让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拥有了更多的选择。而企业面对这种趋势,如果不想被市场淘汰,就需要不断地为市场提供更为多样的产品,只有这样才能拥有稳定的消费群,才能保证企业的不断发展。而柔性化管理则可以很好地适应这一要求,柔性化管理下的生产模式是量小、种类多,所以柔性化管理的实施,不但可以满足市场的需求,同时还能提高企业的生产率以及获得更多的利润。
(三)柔性管理能让企业更加灵活
企业实施柔性化管理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中是必然的手段,在现在这个人才竞争力决定企业竞争力的大前提下,企业的柔性化管理其实就是企业人才的柔性化管理。在企业内将原有的垂直型管理模式淘汰掉,改为网络型的柔性化管理结构,这种结构模式不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还能有效地提高信息的传递速度、消除各部门间的交流障碍,最终从根本上增强整个企业的反应灵敏度。[5]
(四)柔性管理能能提高激励效果
根据激励对象的不同来对激励方式进行不断地调整,满足不同员工的不同需求,这才是一个企业该有的激励机制。原有的企业激励制度一般都是以物质激励为主,激励的方式与手段都很单一,虽然也有一定的激励效果,但是这种激励机制很难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而柔性化管理中的激励机制,除了在物质上对员工进行激励,同时还会考虑到非物质的激励,比如建立不同的福利制度,设立一些精神上的奖项,让员工在物质上得到满足之外,同时在精神上产生满足感。柔性化管理之下的激励机制通过物质、非物质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大大地提高了激励机制的效果。
三、柔性管理理念下企业经济管理改进策略
(一)努力加强企业组织结构的柔性化
组织结构的柔性化有利于信息的传播、传播信息的真实性、管理成本的减少等。将组织结构进行柔性化的改变主要就是裁撤无关的人员和机构、减少夹在决策层与操作层间的管理层,给操作层的员工提供越级上报的渠道,让基层的问题可以第一时间反应到决策层。同时,企业的管理层还要经常对操作层进行深入了解,并不定期地向决策层进行信息反馈,这样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才能够对各种问题作出快速而有效的决策。科学管理时代管理的最基本职能是决策,而网络时代管理的最基本职能是寻求知识转化的路径与结点。网络时代不确定的市场变化已经把管理的核心作用转变为:促进学习、激励创新。识别、发现市场的潜在需求与偏好,把握需求与偏好的动态过程,不仅需要大量的信息,更需要敏锐的洞察力。激励、综合、协调各线员工的努力,发挥各个方面的创新力量,努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创新性的建议与方案,增强企业的适时学习能力,使企业成为一个真正的学习化企业,才能造就一个智能化的企业,才能不断获得新的竞争优势。[6]
(二)增强产品创新,多样化产品结构
多样化的产品结构不但能提高企业在信息反应上的灵敏度,同时还体现出了柔性化管理的本质。以某市的建材公司为例,该公司为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保持住自身的龙头地位,满足市场需求的多样化,该公司在今年将经营范围由原来的建筑装饰材料和五金建材,进一步扩大到装潢板材金属材料、木材、机械设备、汽车配件等多个方面。除了对成品进行销售外,该公司还自主研发相关的金属建材成品。经营项目的拓展和自主研发产品这两个手段,是扩大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方法,而这两种手段都离不开公司高新技术人才的努力。该公司在应用柔性化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已经证明了,这种模式是有效且科学的。
(三)将柔性管理理念与刚性管理结合
虽然柔性管理具有各种各样的优点,但这并不代表传统的刚性管理模式就无一可取之处,就是要完全摒弃的。柔性管理并不排斥管理中的刚性成分,是对传统管理重物轻人、手段强硬、缺乏弹性的辩证否定。柔性管理实质上是在保持适度刚性的同时,尽可能地提高管理的柔性,使企业管理刚柔相济,更灵活、更高效。从内容来看,柔性管理是一个功能齐全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企业的价值系统是刚,组织系统、员工管理、技术管理、营销管理则是柔。从表面上看,这里,一切都是柔性的,实际上,比起企业制度约束和纪律监督来,企业的价值观更富有刚性。在企业管理中,刚性管理是基础,柔性管理则是对刚性管理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的。只注重刚性管理,企业就会变得呆板、低效,只注重柔性管理,企业就会变得无序而混乱。所以,企业在进行管理时,首先要先确立一套刚性制度来进行约束,同时在刚性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融合进柔性管理的理念,只有二者共同实施,相互融合,才能真正的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四)积极推进企业再造
柔性化管理是以企业再造为手段。企业再造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企业战略再造、企业人力资源系统再造,企业文化再造、市场营销再造、企业组织再造、企业生产流程和质量控制系统再造。企业再造关注的是企业经营模式的调整,这为企业实现柔性管理提供了机会。因为,企业再造是在更高层次上确定企业如何对市场做出反应,如何识别潜在市场与创造新市场,并在这种识别与创造中重新定位企业在市场中的角色。企业再造重视培养人的学习能力,目的是把企业变成一个学习型组织,增强企业从员工个人到整个组织对瞬息万变的环境的适应能力。当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经济突飞猛进,信息化更是以人才为依托的信息化。柔性管理,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对稳定和变化同时进行管理的新模式。柔性管理理念的确立,以思维方式从线性到非线性的转变为前提。柔性管理以人性化为标志,强调跳跃和变化、速度和反应、灵敏与弹性,它注重平等和尊重、个人价值和企业精神,它依据信息共享、虚拟整合、竞争性合作、差异性互补、虚拟实践社团等实现知识由隐性到显性的转化,创造竞争优势。毫无疑问,柔性化管理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走之路,柔性化管理正在企业的经济管理中不断地发挥着积极作用,只有将这一符合时展规律的管理方法牢牢的掌握住,企业才能在历史的洪流中扎稳脚跟,随时间一起不断地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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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方面范文二:交通工程建设中的经济管理与控制
[提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城市在交通工程方面产生了更高的、新的要求。交通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应该有合理的经济管理方式与科学的监管控制方式。本文对交通工程建设中的经济管理和控制进行详细阐述。
关键词:经济管理;控制;造价;交通工程;建设
中国的城市化发展现在正在大幅度的加快,相应的城市的交通工程建设在管理方面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现阶段不但需要考虑到经济的相关指标,还需要符合城市交通适应的相关要求。交通工程建设中的成本控制上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造价的审核方面也应该进行认真地分析和论证,同时需要监督审计部门做好工作;合同的管理上应该要重视整个过程的合同管理与风险的把握和防范控制。在交通工程建设的过程里做好以上面的工作,才可以让交通工程的建设符合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要求。
一、经济管理的作用和意义
通常的情况下,经济管理是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合称。在交通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因为互联网的信息为管理带来了很多的方便,因此人们可以使用互联网的信息进行传递做出科学的经济管理。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交通工程有着一些特点如建设的地点比较分散、分布的地区非常的广泛等,因此需要重视经济管理的相关工作,重点是要突出管理的方式必须要做到科学与先进的特性,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投资的成本,确保各个工作都可以有序地顺利开展,快速地达到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目标。
二、交通工程建设中经济管理系统存在不足
(一)大众对交通经济的管理政策参与程度很低。
在城市交通的经济管理系统中,大众的相关利益与交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紧密相关的,所以大众的参与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经过大众对城市的交通管理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有效地为城市交通的管理提供一些有价值和切实可行的参考意见,对于城市交通朝着健康顺利的方向发展有着很大的帮助。不过现阶段中国的人民群众对城市交通的经济管理在政策的制定的参与程度上还是远不如西方国家,中国人民群众的参与率非常低。中国的很多城市基本上都是以座谈会的形式走一个过场,这样的参与模式绝对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可能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用在政策的制定上,这样的做法不利于城市交通的经济管理有序的发展和进步。广大的人民群众对于城市交通的经济发展意见不能得到有效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人民群众参与交通的经济管理的渠道是非常的单一的,很多人都不是十分的了解具体怎样参与到城市的交通经济管理中来,这在一定的程度上限制了城市的交通经济健康的进步和发展的步伐,不能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城市交通建设的热情点燃。还有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自己是可以参与到城市交通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缺少参与到城市交通管理政策制定的想法,这些因素都会造成城市交通经济管理政策的制定缺少科学和民主特性。它们一起造成了城市交通经济管理制定的相关政策与广大人民群众期待的政策有着比较大的差距,到最后还要再进一步的进行修改,不但浪费时间,也损失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同时它也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产生一些不好的影响,严重制约着城市交通经济管理的顺畅和合理运行。
(二)交通工程建设投资成本的掌控。
交通工程在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工程投资成本的掌控一直存在于交通工程建设的全部阶段,它主要包括了在交通工程建设的计划、设计、施工以及竣工的各个阶段上。在交通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每个小环节的失误都将会对整体的工程施工产生很大的影响,特别是投资成本掌控方面的问题。大家需要确保在交通工程施工以前,就对整体的工程成本有一个准确的预算,把交通工程建设的每个方面在投资上的问题都要进行详细的细化,真正做到使资源尽量发挥到最大的程度,不断提升工程资金的使用率,为未来进行工程建设的资金正常周转打下坚实的基础和准备,确保工程施工建设万无一失。在进行掌控投资成本的过程中,企业的负责人应该对工程建设生产消耗的人力、物力及时地做好统计和核算工作,进行严格的掌控和监管机制,如果发现发生了错误,必须及时地纠正和改进,确保交通工程建设的目标可以顺利地实现。在成本的具体运营过程中,对待突发事件要做好相关的应对和解决方案。
(三)做好交通工程造价审核工作。
业主单位在进行招标以前需要及时将造价与审核工作做好,交通工程造价的控制一直存在于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中,所以在交通工程建设的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及时地做好造价审核的相关工作。首先,在进行交通工程项目的投资环节,业主对交通工程的造价管理掌握的主要方面应该是进行工程项目的决定之前的相关工作,根据市场的相关要求以及预先的规划,及时做好交通工程的可行性论证。其次,在交通工程的设计环节。交通工程的设计是掌握和控制交通工程造价的主要环节,同时它也是处理经济和技术的主要因素,在整个交通工程的建设上是处在核心地位的。再次,在广大业主招投标环节上,需要建立交通工程招投标相关的制度。在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使用施工企业以前的竞争会有效地对交通工程的造价做到合理的控制。
三、交通工程合同管理应实现规范化
(一)要严格审查企业的资质与资格。
在进行招标之前,业主需要对施工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审核,这样可以保证合同可以顺利的进行和自己的利益安全。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项目是不是满足合同写明的条件、合同的相关条款是不是清晰和没有异议、合同的内容是不是符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交通工程的相关施工技术还有企业的等级是不是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合同的签署是不是具有完善的手续,等等。除了以上提到的这些,业主单位在进行工程的招标过程中还应该对施工企业的企业信誉、资格审查、企业的公司资金实力以及履行条约的能力都要进一步做好审查工作。
(二)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做到合理的管理。
近年来,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步发展和完善,像《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在合同的管理方面还有工程的招标方面都提出了一些需要遵守的要求。因此,广大的业主单位在签订合同以前,一定要认真阅读签订合同的具体文本内容和国家颁布的法律,将工程的特点以及业主自己的需要进行有机的结合,对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要做出必要的解释,以防出现一些歧义,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签订合同的具体条款的要求是全面和明确,这样可以保护双方各自的利益。
(三)业主单位签订合同要做到合同履行的规范。
合同的履行在交通工程的合同管理中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业主单位与施工企业各自的利益点是不一样的,因此合同是进行协调还有处理双方关系的保障和中介,它也是工程按照事先制定的计划进行实施的保障。另外,业主单位需要对施工的合同做好有效的监督工作,在涉及到项目工程量上的加减,变更等信息需要做好及时的确认,对于违反签订合同规定的行为要进行认真的检查,让合同的管理慢慢地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所以,业主单位需要对进场的材料进行严格的控制,它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工作人员应该到厂家进行实地考察,对于施工工厂的生产能力还有相关的设备是不是满足相关的要求做详细的分析,对于材料的运输过程,也必须做到定期的检查,以保证供应商可以及时地提供质量优良的产品。
四、总结
新的时期对交通工程建设的经济管理与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进行交通工程的建设过程里,应该持续的强化对投资,施工的质量还有工程的进展做到严格的控制,这样才会把交通工程的造价还有施工的质量进行显著的控制,这将会推进中国的交通工程建设取得快速的发展。在新的社会背景下,交通工程的建设企业应该要持续的响应国家的号召,主动地让自身的努力不停地进行完善和发展,变革经济的管理方式,充分满通工程建设在质量上的要求和安全上的确保,最大程度地提升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永古.现代信息管理在交通工程建设中的应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
[2]蒋国祥.如何进一步完养交通工程建设管理体系的思考和实践[J].中国科技博览,2010.
[3]许丽,李迁,姜天鹏.大型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分析与实践[J].建筑安全,2006.
【关键词】行政法学;行政行为;行政过程
【正文】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公共利益)往往针对相对人实施各种活动,例如命令、征收、征用、许可、处罚、强制执行等,这些行为从形式上来看呈现为各种样态。为了对这些形式各异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法学上的研究,传统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以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为模板,结合行政法作为公法的特点,创造了行政法学中所特有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以该概念为核心,围绕着行政行为的概念、类型、内容、成立、生效、消灭、附款、效力、瑕疵、裁量等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即行政行为理论,进而形成整个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国的行政法学大体移植了大陆法系的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体系,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例如,制定《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就是以行政行为的类型、内容等理论为基础的,而《行政诉讼法》则是以行政行为的效力、瑕疵、裁量等理论为基础而制定的。可见,行政行为概念在我国的行政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从现实行政来看,随着行政机关运用的行政手段的多样化,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不能完全涵盖现实的行政活动,于是出现了对于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规范和控制的问题;同时,在现实行政中各个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而传统行政法学将其割裂为各个单独的行政行为分别进行考察的方法却忽视了这些行为之间的关联。针对行政行为概念存在的上述缺陷以及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点,本文立足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提倡将“行政过程”的概念从行政学中引入到行政法学中,并赋予其行政法学上的意义,以此来弥补行政行为概念的不足。
一、传统“行政行为”概念不能应对行政的过程性特征的要求
在现实的行政中,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特定行政目的往往需要连续作出一系列的行为,从而形成作为整体的动态过程,即行政具有过程性的特点。但传统行政法学中一般使用“行政行为”的概念,从行政过程中选择出若干典型的或主要的行为定位为“行政行为”,并对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分别进行考察,而将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作为事实概念排除于行政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但现实行政过程具有整体性、动态性等特征,对此,行政行为的概念并不能完成应对行政过程的这些特性对行政法以及行政法学提出的要求。
(一)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作为核心概念
行政行为的概念在19世纪后期形成于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的行政法学中,当时的行政法学者以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为模式,将属于公法领域的行政机关的各种行为以一个统一的概念进行把握,在此基础上进行体系性的考察,这个概念就是“行政行为”。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公法的性质,因此必须适用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法律,即行政法,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学得以成立的理论基础。传统行政法学在此基础上,以该概念为中心,形成了有关行政行为的定型化、效力论、附款论、瑕疵论等较为系统的行政行为理论,构成了行政法学理论的核心部分。行政行为概念的提出为我们从法学的角度考察现实行政过程并加以法律的规范和控制提供了可能性,行政法学以法律的形式事先规定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等法律要件,并要求行政机关在现实行政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这些要件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违反其中某一法律要件的行为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确认其违法性,进而予以撤销或宣布无效。可见,行政行为是传统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在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在方法论上来看,行政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学中具有以下重要意义。首先,行政行为概念促使行政法独立于私法,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得以成立的关键。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行使公权力而作出的行为,与平等主体之间作出的私法行为相比,行政行为具有权力性、单方性等特征以及公定力等特殊效力,因此,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也必须不同于调整私法行为的法律,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学之所以独立于私法而成立的理论依据。其次,行政行为概念具有作为行政法学考察工具的意义。行政行为的概念具有“对行政活动的横向认识与有关行政活动的总则性规律的探讨的功能”。[1]现实行政中的行政活动复杂多样,在行政法学对于现实行政活动进行研究或者法律对于行政活动进行规范时,必须借助分类的方法,从现实的行政活动中抽象出各种类型的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分别考察各类行政活动的特性、内容、要件、效力等,分别进行法律的规范和控制。可见,行政行为概念是行政法学考察现实行政活动的必要工具。再次,行政行为概念具有构建行政法学体系的作用。传统行政法学以作为行政过程结果的行政行为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并以此来构建整个行政法学体系。围绕着行政行为将行政法学体系划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行为法(行政行80为的行使)、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监督及救济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及对被行政行为侵害者的救济)四部分,其中具有权力性、法律效果性等特征的行政行为成为了连接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核心。最后,行政行为概念在行政诉讼上具有概括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作为撤销诉讼与无效确认诉讼的理论基础的意义。例如,从公定力理论来看,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从行政诉讼制度来看,对于无效行政行为可以提起确认诉讼,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可以提起撤销诉讼,这两种诉讼类型以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为基础。此外,在一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往往以行政行为的概念来概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也规定相对人对于“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见,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对象,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密切相关。
(二)行政具有过程性的特征
“过程”是指事物发展所经过的阶段,是指物质运动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和空间上的广延性,是事物及其矛盾存在和发展的形式。“行政的过程性”是指行政具有作为过程的性质,行政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个过程,具体由该过程中的各个发展阶段通过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和空间上的广延性构成。行政不仅可以分解为各种行为进行考察,而且同时也是一种具有时空上连续性的过程,可以将行政作为过程在整体上动态地考察其运行轨迹。例如,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看,“行政管理过程”是一个涉及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动的过程,具体表现为确定行政目标、进行调查研究和预测、进行决策、拟定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具体执行、监督检查、调整方案、反馈等一系列连续行为构成的动态运行过程,可见行政学注重从整体上动态地考察行政的运行过程。而在行政法学上,现实行政往往抽象为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监督等单个独立的行为,但各行为之间并非毫无关联,正是基于这种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即使从行政法学的视角来看,也可以发现行政的过程性特征。
行政的过程性具体表现为现实行政的运行过程,其中又包含有动态性和整体性的特性。首先,行政的过程性表明行政具有动态性[2]的特征。动态性是行政作为一个过程的基本特征。在行政学上注重考察行政的运行过程,一般将行政运行过程划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考察:“①行政目标的确立;②就目标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③拟定方案,进行决策;④进行可行性分析,选择最佳方案;⑤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方案;⑥监督执行情况;⑦通过反馈信息来调整决策或实施方案;⑧实施调整后的方案,并再次进行反馈。”[3]而从行政法学的视角来看,也可以将行政过程划分为行政立法、行政决定、强制执行、行政救济等阶段性行为。这些同一过程中的不同步骤或行为被连续地作出,由此表现为行政的动态性。其次,行政具有整体性的特征。现实行政复杂多样,为实现同一行政目的,不同的行政机关往往作出各种不同的行为,各行为之间纵横交错,但围绕着同一行政目的,基于各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构成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这种行政过程具有统一性,是一个独立的整体。
(三)传统“行政行为”概念的局限性
如上所述,行政行为是传统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传统行政法学通过建立这种行政行为的逻辑体系,认识和分析各种行政行为的特征,借助于这种逻辑体系,可以对社会现实中所发生的某一特定行政行为进行推理、归类和定位,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4]具体而言,传统行政行为理论运用概念分析法学方法,在行政主体为达成一定行政目的所实施的各种行政活动中,选定某一特定时点的行为作为控制整个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对象,从现实复杂的行政活动中抽象地归纳出各种类型的行政行为,即将行政行为类型化,在此基础上事先运用法律为各种行政行为分别设定法律要件以及主要是事后的监督程序,通过依法行政的要求实现对行政活动的监督与控制。[5]行政行为论从法律技术上为行政法对行政活动的规范提供了可能性,使得依法行政原则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因此,从法律技术来看,应当承认行政行为理论在行政法学中的重要性。
然而,由于行政行为概念在行政法学中具有特定的含义,[6]面对现代行政中行为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征,这种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不能完全应对,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传统行政法学仅仅注重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考察,但由于行政行为概念外延的限制,使得现实行政过程中的其他行为形式不能被纳入到行政法学的视野之中。特别是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行政领域的不断扩大,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运用的手段或行为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行为功能的变化(如交涉内在化行政行为、复合型行政行为的出现等)以及合意形成型行政手段(如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计划等)的出现。[7]例如,国务院在2004年制定并公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同时“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可见,随着依法行政的实施以及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现实中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行政活动方式以及其他新创设的行政管理方式将越来越多地得到运用,在这种现实背景之下,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现实行政发展的要求,例如,在现代行政法学中对于行政指导能否被提起行政诉讼就曾引起争议。[8]第二,行政行为概念包含了对单个行为进行静态、定点地考察的含义。传统的行政法学着眼于行政过程的最终结果即行政行为,切断了各个行为形式之间的联系,静态、定点地考察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现实的行政中往往以将各种行为形式结合起来共同构成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此时仅仅静态、定点地考察单个行政行为并不充分,而应当全面、动态地分析整个行政过程中各种行为形式以及各种行为形式之间的关系。
二、以扩大行政行为范围或导入其他概念的方式重构传统行政行为概念
对于上述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不能涵盖现实行政中所有的活动形式的问题,行政法学者们已经意识到了该问题的存在,并从各自的视角出发积极探讨解决的办法。[9]这些解决的办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扩大“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采用广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其二是在行政法学中导入其他概念来取代行政行为概念。
(一)扩大“行政行为”概念外延的方法及其缺陷
行政行为概念是行政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但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以及现实中行政行为的不断发展,行政行为的含义也在不断发展。在学界对于行政行为概念的具体含义存在着争议。由于行政行为是与行政诉讼制度相关联的概念,因此“各国行政诉讼的范围和条件不同,影响各国对行政行为的理解不同”。[10]在德国,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调整公法领域的具体事件而采取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命令、决定或其他主权措施。[11]日本的学者在明治初期从德国引进“verwaltungsakt”的概念,并将其译为“行政行为”,但起初对于该概念的含义存在着争议,以私法行为、事实行为、统治行为、立法行为、行政上的管理行为、准法律上的行政行为、法律上的行政行为为顺序从大到小取舍,共有七种不同的定义。[12]现在一般采用最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即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具体事实以公权力行使的方式宣告何为法律的行为”,[13]或者“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基于单方性的判断具体决定国民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地位的行为”。[14]可见,从德国、日本的主流观点来看,行政行为概念具有外部性(针对外部的行政相对人)、权力性(具有强制性)、法律效果性(变动或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具体性(针对特定相对人)、单方性(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等性质,由此排除了行政处分等行政内部性行为、行政指导等非权力性行为、不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行政立法等抽象性行为、行政合同等双方性行为。
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行为概念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最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15]、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执行公务的方式方法的总称”[16],囊括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所有管理活动。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并由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17]包括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对特定对象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所实施的,只对特定人或特定的事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18]“在界定行政行为概念时,除了参考外国的有关理论外,还必须紧紧围绕法律的规定展开论述”,“必须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出发”。[19]在我国,行政行为不仅是一个法学术语,而且还是一个法律用语。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就直接使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例如第2条、第5条等),但没有对该概念作出明确解释,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为了指导行政诉讼实践,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即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该定义采用了学说上的“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将具体行政行为限定于“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特定具体事项”的“单方行为”,对于当时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现代行政中行政活动的多样化,特别是非权力性行为形式的运用,该定义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利于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充分救济。为此,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时放弃了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定义的做法,而是采用了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来确定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在该解释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概念,但很明显,该解释中的行政行为概念较为宽泛。
为了解决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不能涵盖行政过程中其他行为形式的问题,有学者提议以缩小行政行为概念内涵的方式来扩大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使得行政行为的概念成为能够充分容纳多种行为形式,并以“开放”为特征的新概念。[20]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概念几乎等同于行政活动的概念,可以涵盖行政活动所有的形式。然而,根据逻辑学中概念外延与内涵的关系,外延越大内涵就越小,过于宽泛的行政行为概念几乎丧失了行政行为原本所有特征性的内涵,例如外部性、权力性、法律效果性、具体性、单方性等。而且,随着现代行的发展,行政活动的形式也不断增多,因此,广义的行政行为概念也必须随之不断改变,失去了作为行政法基本概念的稳定性。可见,采用扩大行政行为概念的范围、采用广义行政行为概念的方式,在解决冲突行政行为概念不足之处的同时,也使得该概念本身丧失了作为传统行政法学核心概念的意义。而且,随着对行政行为概念解释的不断扩大,必将导致行政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混乱。
(二)在行政法学中导入其他概念的方法及其缺陷
为了确保行政行为概念本身的存在意义以及行政行为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同时解决行政行为概念不能应对现实行政发展要求的问题,在行政法学界也有学者反对上述扩张解释行政行为概念的做法,而主张在行政法学中导入其他概念来取代行政行为概念,例如,有学者使用“行政作用”、“行政处分”[21]、“行政决定”[22]、“行政处理”[23]、“行政执法”[24]、“行政活动”[25]等概念来取代行政行为的概念。此外,也有学者作为对行政行为概念的补充,在行政法学中引入“非权力行为”[26]、“未型式化行政行为”[27]、“非强制行政行为”[28]、“非正式行政行为”[29]、“柔性行政方式”[30]、“非要式行政活动”[31]、“非单方处理性行政行为”[32]等概念以概括传统行政行为概念所不能涵盖的其他行为形式。这些概念虽然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不能涵盖非权力性行为的问题,但一方面,这些概念外延的扩大造成了其内涵过小的问题,即这些概念仅仅具有概括现实行政中所有行为形式的作用,而其概念本身的特征性内涵却很少,其作为行政法学核心概念的存在意义不大;另一方面,这些概念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理论体系的支撑,如果采用这些概念来构建行政法学理论,仍不能解决行政行为理论中静态、定点考察的问题。为此,必须寻找并在行政法学中导入更为合适的概念,以弥补传统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不足。
三、行政过程论的提倡与行政过程概念在行政法学中的导入
为了应对现代行政发展的需要,针对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征,本文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认为应当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
(一)传统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重构与行政过程论的提倡
“行政过程”这一用语本身并非新生事物,在行政学研究中就普遍地被使用。而行政过程论的产生直接源于西德行政法学之灵感,作为德国最近行政法研究倾向之一,德国的部分行法学者重视认识“作为过程的行政”,例如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学不仅只处理以往行政机关与国民间关系的最终决定(如行政行为),而且主张该决定过程本身的透明化及控制的可能,这被认为是对ottomayer以来过度的法学方法和妨碍确切地把握现代行政、行政法的动态的反省。[33]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传统行政法学理论逐渐显现出其弊端,因此,在现代行政法学中,如何对应于现代行政的发展,重构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是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对此,各国的行政法学者在批判的同时,积极地提出变革传统行政法学理论的行政法学新理论。其中的行政过程论就是日本的行政法学者在借鉴美国的公共行政理论及行政法理论、德国的二阶段理论及动态考察方法的基础上提出的行政法学新理论之一。
在现实行政中,为实现某一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往往连续作出复数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形式,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由此构成作为整体的动态过程。但传统的行政法学过度偏重于作为行政过程最终结果的行政行为,忽略了同一行政过程中各个连续的行为形式之间的联系,仅仅从静态上定点地考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试图通过对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控制来实现整个行政的合法性的目标。但事实上,单个行政行为合法并不能必然地推导出整个行政过程合法的结果,而且由于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在考察某一行为的合法性时,必须考虑其他行为的合法性对其的影响。此外,在行政过程中,除了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合法之外,对于其他行为也存在着合法性的要求。而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对于上述问题并不能充分应对,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这种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日益显现出弊端。对此,行政过程论认为,现代行政法学必须在考察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同时,直接或间接地考察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形式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注重同一行政过程中各行为以及同一行为内部的各环节之间的关联性,对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考察。
(二)行政过程概念在行政法学中的导入
“行政过程”,简而言之,是指有关行政的过程。“行政过程”这一词汇最早出现在行政学中,[34]行政学上的“行政过程”是指“行政主体及其他行政参与者(如立法机关、政党、利益集团、大众传媒、公民等)行使各自的权力(或权利),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设定并最终实现政府公共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35]行政学上的“行政过程”概念重视对现实行政运行过程的描写,而传统行政法学中,一般采用与行政过程概念相类似的“行政程序”概念,[36]而将“行政过程”概念作为非法学概念,而认为是不具有法学意义的“事实概念”。[37]
行政法学者最初将行政学上的“行政过程”概念借鉴到行政法学中使用,有些并不具有行政法学上的特别的理论意义,而仅仅是在用语上使用“行政过程”来代替“行政活动”。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传统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形式逐渐增多,行政法学有必要将这些行为形式纳入视野进行探讨。为此,有些行政法学者使用“行政过程”概念代替“行政行为”概念。例如,在日本,第一次采用“行政过程”这个词汇作为其中一个章节的标题的,大概是今村成和所著的《行政法入门》(1966年)中的“在行政过程中个人的地位”。[38]而此后,原田尚彦所著的《行政法要论》(1976年)中,设立了单独的一章“法治主义与行政过程”。[39]而且,室井力、盐野宏所著的《学习行政法ⅰ》(1978年)中追加说明了其意义,并将“行政过程”构成其中的一编。[40]但从其内容来看,上述对于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的做法只不过是以“行政过程”这个用语来概括行政行为概念所不能包含的行政活动的形式而已。[41]在中国,也有学者以“行政过程”作为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的标题,但从其具体内容来看,并没有涉及过程论的内容,而仅仅将“过程论”这一用语用以概括行政活动中的各种行为形式而已。[42]其实,“行政过程”用语具有特别的理论意义,而在上述行政法著作中使用“行政过程”用语代替“行政活动”用语时,并不能说在某种意义之下强烈地意识到行政活动的动态性格。[43]即现代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过程”概念具有特殊的理论意义,而非单纯地使用该用语来概括行政活动所有的行为形式。
因此,在行政行为概念的变革与重构意义上向行政法学中引进“行政过程”概念时,必须意识到行政过程概念本身所包含的理论意义,即以行政过程的全面、动态考察的观点来弥补传统行政行为概念的局限性、静态性等缺陷,基于行政过程论的观点提出行政过程的概念。在这种意义上,最早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的是日本的园部逸夫,其所著的“行政程序”(1966年)将行政过程作为程序的连锁或行为的连环而有意识地阐述。[44]1969年,远藤博也公开发表以“行政过程论的尝试”为副标题的《复数当事人的行政行为》的论文。[45]此后,积极论及“行政过程”或“行政过程论”的文献不断出现。[46]此外,在中国支持行政过程论的学者们一般将行政过程与行政行为结合起来研究,认为行政过程是行政行为的过程,例如朱维究教授1997年在《政法论坛》发表的《程序行政行为初论》[47]、1998年在《中国法学》发表的《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48],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李琦在2005年的博士论文《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49]中都研究了行政行为的过程性,不可否认,行政行为本身也具有过程性,但除此之外,行政法学还应当研究由各行为构成的宏观意义上的行政过程,而上述研究对于行政行为概念与行政过程概念的界定并不确。对此,本文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基于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征,认为现代行政法学应当在维持原本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的同时,引进“行政过程”概念,行政过程概念不仅包括行政行为以及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行政活动中的各种行为,而且还包含有由各行为通过一定的关联性而构成的整体过程的意思。
四、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基于行政过程论的观点在行政法学中导入的行政过程概念具有特殊的理论含义,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过程”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律实施一系列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而构成的过程。将该概念导入到行政法学之中,可以弥补行政行为概念的不足,对于构建适合于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和对现实行政过程进行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行政法学中“行政过程”概念的含义
行政过程是指一系列连续的作用,[50]是指一系列法律性或非法律性作用构成的复合的、连锁的行政作用的组合所形成的过程。任何一个完整的行政活动都是复杂的连续过程,由若干环节或步骤组成并分段进行。[51]就如同人的一生是人的各种活动的连锁而可以称为“人生过程”一样,以该过程的合理性为课题。[52]从行政的动态性、整体性来看,“行政过程”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律实施一系列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而构成的过程。具体而言,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作出行政立法、行政计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等行为,这些行为在时间序列上构成了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
从上述行政过程的定义来看,行政过程由目的、主体、行为形式、行政程序以及各行为形式之间的关联等要素构成。第一,行政过程的目的。行政过程以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公共利益是行政过程正当性的根据。但是,公共利益或公共性的概念极为抽象,是指行政的总体性目的。在该总体性目的之下,各具体行政过程的目的表现为具体的公共利益。即行政目的在不同的行政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和阶段性,而作为全体行政目的的公共利益由各行政过程中的具体目的构成。例如,行政的总体性目的是保障、增进国民的权利和利益,实现公共利益。具体到食品安全行政过程就是通过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而实现保障国民生命健康的目的。在该目的之下,有关饮食行业的营业许可的目的是防止因饮食引起的食物中毒等危害的发生。与上述多层次、多阶段的行政目的相对应,行政过程也可以划分为多种阶段。即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必须选择与该目的最适合的行为形式,在这种意义上,行政过程是指与特定行政目的相适应的一系列行政活动的过程,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手段的联合体。第二,行政过程的主体,即使得行政过程得以运行的人的要素。[53]传统行政法学认为行政意思的形成是由行政主体一方单独判断形成的,在该意思决定过程中并不承认相对人的参与。在这种观点之下,自然而然地就将行政主体等同于行政过程的主体。但根据国民主权原则,国民具有主体性,具有参与行政过程的权利。因此,从国民的视角来看,行政过程中存在着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两种主体。行政过程的主体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上都比行政主体更为宽泛,行政主体是行政过程主体的一部分。第三,行政过程中的行为形式。在现实行政过程中,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往往运用复数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形式,例如在区域开发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会作出开发计划、开发指导、开发许可、建筑许可等行为。可见,行政行为以及其他行为形式是构成行政过程的主要要素。事实上,由于现实行政过程的复杂性,在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学考察时,必须将其分解为各种行为,分别考察它们的法律构造。第四,各行为以及各阶段之间的关联。行政过程由各种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形式构成,但这些复数的行为之间并非毫无关系,而是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以这种关联性为基础,各种行为构成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此外,就单一行为来看,该行为按照一定的步骤实施,其内部各阶段存在着明显的关联性,由此构成该行为的整体过程。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认为行政过程的构成要素不仅仅是指作为结果的各种行为,而且也包括各行为之间的关联以及单一行为中的各阶段之间的关联。
从上述行政过程的定义来看,行政过程具有目的性(公共性)、连续性(动态性)、统一性(整体性)、法律性(合法性)等特性。第一,目的性(公共性)。行政目的(公共性)是行政过程的要素之一。现代行政过程以“公共事务”为对象,为最终实现公共利益这一行政目的,实施一系列的行政活动,由此构成行政过程。因此,行政过程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国家及其他公权力主体的行为,不论是以公法或私法的形式为之,均应维护公共利益,始具有正当性及合法性。”[54]也就是说,维护公共利益是行政权力正当性及合法性的基础,追求公共利益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活动的目的之所在。“公共性”或“公共利益”是典型的不确定性概念,但从现实的行政过程来看,作为行政过程目的的公共利益并非抽象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具体内容,一般由单行法个别规定。对此,有学者提出“公共性分析论”,即通过对现实行政过程中的公共性目的的分析,对行政过程进行规范和控制。[55]第二,连续性(动态性)。行政过程是行政的运行、发展过程,呈现为不断发展变化的运动状态。在现实行政过程中,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往往相继作出一系列的行为,这些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由此构成的行政过程则体现为动态性。第三,统一性(整体性)。行政以实现统一的政目的为目标,因此承担行政任务的行政组织在整体上构成统一、完整的行政组织体系。围绕着特定行政目的,各行政组织的活动也具有统一性。在同一行政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各种行为,各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从特定的行政目的来看,各行为的实施都是为了特定的行政目的。也就是说,为了特定行政目的而做出的一系列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由此构成的行政过程在整体上来看具有统一性,即行政过程是指在特定行政目的之下实施的各种行为共同构成的整体。第四,法律性(合法性)。在传统行政法学中采用“行政行为”的概念,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要件,而将“行政过程”作为事实概念排除于行政法学的对象之外。[56]“行政过程”作为事实概念,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但现代行政法学除了行政行为之外,也重视行政过程的法律性。所谓行政过程的法律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行政是执行法律的活动,行政过程就是行政执行法律的过程。[57]其次,从行政过程与法律的关系来看,行政过程必须依法运行,要求行政过程的合法性。“法律性是行政过程的属性”,“有了法律性,行政过程才有了法律意义”。[58]也正是基于行政过程的法律性,由此存在着在行政法学中考察行政过程以及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规范和控制的必要性。
(二)“行政过程”概念在行政法学中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狭义行政行为具有外部性、单方性、具体性、法律效果性等特点,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行为形式中最具有典型意义的行为。在这种意义上,行政行为是行政过程中的行为形式之一,是构成行政过程的要素之一。可见,行政行为概念与行政过程概念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但作为行政的典型性行为的行政行为仅仅是行政过程的构成部分,并不能等同于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行为仅仅是行政过程中的行为之一,在行政过程中,除了行政行为之外,还包括其他行为形式,例如事实行为等。第二,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行政过程中的法律主体除了行政主体之外,还包括行政相对人以及第三人等主体,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参与等行为与行政行为一样,都是行政过程的组成部分。第三,行政行为是一个单一行为,而行政过程在多数情况下是由复数行为的连续行使所构成的整体,具有整体性。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并非各单个行为的简单相加,其本身具有独立性。此外,行政过程还具有动态性,在同一行政过程中的各单一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行政法学除了关注单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之外,还应当考察同一行政过程中的各行为之间的关系,追求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的合法性。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看,作为事实概念的行政过程是行政法规范的对象,但在将行政过程概念通过行政学引入到行政法学后,行政过程不仅仅是原本行政学中的事实概念,还是处于行政法的规范和控制之下的法律概念。它既是实施“依法行政”原则的结果,也是以行政法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规范的结果。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行政过程概念具有上述法律性(合法性)的特性。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法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的合法性。但传统行政法学将“依法行政”原则局限于行政行为概念的层次进行理解,将“依法行政”原则等同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事实上“依法行政”原则的真实含义是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的合法性。“依法行政”原则所追求的目标是行政的合法性,具体包括行为的合法性与过程的合法性,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件;过程的合法性是指除了要求行政过程中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外,还要求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行政法除了对行政行为作出考察外,还必须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的规范和控制。
基于上述对行政过程概念与行政行为概念差异的认识,现代行政法学应当在维持传统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引进行政过程的概念以及与该概念相对应的理论体系。这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可以弥补行政行为概念以及行政行为类型化理论的不足,并且在实践中可以解决行政行为概念不能应对现实行政发展要求的问题。在这种意义上,现代行政法学应当从现代行政的过程性特点出发,将“行政过程”的概念从行政学中引入到行政法学中,对现实的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考察。在此基础上,现代行政法学应当从实质行政法治主义出发,不仅应当关注作为行政过程最终结果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将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形式全盘纳入视野,重视同一行政过程中各种行为形式之间以及同一行为的不同阶段之间的关联,对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法律规范和控制。
【注释】
[1][日]山田幸男等編:《演習行政法(上)》,青林書院1979年版,第139页。
[2]在行政学上,行政的动态性还含有另外一层含义,即“动态性是指公共行政适应社会历史的进步,相应改变组织自身及社会管理行为的特征”。参见唐晓阳主编:《公共行政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这是行政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动态性,但此处仅探讨行政过程内部各阶段之间的动态性。
[3]李盛平主编:《公务员百科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243页。
[4]叶必丰:《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5]李琦:《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
[6]有关行政行为概念的定义虽然并不统一,但总体而言,我国的行政法学界以及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现在仍以采用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为主,而将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以及非单方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的概念之外。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页。
[7][日]大橋洋一:《行政法学の構造的変革》,有斐閣1996年版,第5-11页。
[8]参见莫于川:《应将行政指导纳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重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
[9]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概念重构的尝试》,《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张春荣:《行政行为概念的反思与重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10]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4页。
[11][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
[12][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倪健民、潘世圣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82页。
[13][日]田中二郎:《行政法総論》,有斐閣1957年版,第259页。
[14][日]桜井昭平、西牧誠:《行政法》(第五版),法学書院2005年版,第18页。
[15]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97页。
[16]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17]参见姜明安:《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95页。
[18]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50页。
[19]杨建顺:《关于行政行为理论与问题的研究》,《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20]田文利、张艳丽:《“行政行为”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年第4期。
[21]在日本行政法中,理论上多数使用“行政作用”概念,法律条文中较多使用“行政处分”概念,此外,还有“公权力的行使”等概念。当然,这些概念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参见江利红:《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180页。
[22]例如在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就使用了“行政决定”的概念。
[23]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6页;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9-182页;宋功德:《聚焦行政处理———行政法上熟悉的陌生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4]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页。
[25]参见朱新力:《行政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84页。
[26]参见莫于川:《非权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27]参见李傲:《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初探》,《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
[28]参见崔卓兰:《试论非强制行政行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5期。
[29]参见蒋红珍:《非正式行政行为的内涵———基于比较法视角的初步展开》,《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
[30]参见莫于川等:《柔性行政方式法治化研究———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视角》,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1]参见[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32]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1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40页。
[33][日]室井力:《行政法学方法論議》,载広岡隆等編:《現代行政と法の支配———杉村敏正先生還暦記念》,有斐閣1978年初版,第14-15页。
[34]在行政学中除“行政过程”概念外,还使用“政策过程”、“政府行政过程”、“公共行政的一般过程”、“行政运行过程”等用语。
[35]张立荣:《中外行政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87页。
[36]例如,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只不过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过程”,即以是否法定化作为行政程序与行政过程的区别。参见高小平主编:《现代行政管理学》,长春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页。
[37][日]兼子仁:《現代行政法における行政行為の三区分》,载雄川一郎等編《田中二郎先生古稀記念集?公法の理論(上)》,有斐閣1976年版,第303页。
[38][日]今村成和:《行政法入門》,有斐閣1966年版。在1975年的新版中,增加了“对行政决定住民意思的反映”章节,设定“行政过程和个人”一章。
[39]参见[日]原田尚彦:《行政法要論》,学陽書房1976年版。
[40]参见[日]室井力、塩野宏:《行政法を学ぶ1》,有斐閣1978年版。
[41]另外,行政过程论现已成为日本行政法学的主流学说,在行政法著作中使用行政过程概念的也比较多,但大部分并没有意识到行政过程论的全面、动态考察的观点,没有在特别的理论意义上使用“行政过程”概念。例如[日]遠藤博也:《実定行政法》,有斐閣1989年版等。
[42]例如张建飞、古力:《现代行政法原理》,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王锡锌:《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43][日]藤田宙靖:《行政法ⅰ総論(第三版再訂版)》,青林書院2000年版,第131页。
[44][日]園部逸夫:《行政手続》,载雄川一郎、高柳信一编:《岩波講座現代法4現代行政》,岩波書店1966年版,第99页。
[45][日]遠藤博也:《複数当事者の行政行為———行政過程論の試み》,《北大法学論集》第20卷第1-3号。
[46]从正面采纳并积极主张“行政过程论”的有[日]遠藤博也:《行政過程論の意義》,《北大法学論集》第27卷第3、4号,第585页以下(1977年);[日]山村恒年:《現代行政過程論の諸問題(1-9)》,《自治研究》第58卷第9号、第11号、第59卷第3号、第7号、第11号(1982年、1983年)。还有,作为从行政作用法论的观点暗示行政过程论是[日]塩野宏:《行政作用法論》,《公法研究》第34号,第206页以下(1972年);[日]塩野宏:《o?バッハァ≌、w?ブローム「行政の現代的課題と行政法のドグマティーク》,《法学協会雑誌》第91卷第2号,第317页(1974年);[日]佐藤英善:《現代経済と行政———経済活动へ行政介入》,《公法研究》第44号,第158页(1982年);还有从行政概念再构成的观点积极提及行政过程论的是[日]手島孝:《行政概念の反省》(1982年);从和司法审查的关系论述之的是[日]原田尚彦:《訴えの利益》,弘文堂1979年版,第166页以下、218页以下(1979年)。
[47]朱维究、阎尔宝:《程序行政行为初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
[48]朱维究、胡卫列:《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49]李琦:《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
[50][日]山村恒年:《行政法と合理的行政過程論———行政裁量論の代替規範論》,慈学社2006年版,第49页。
[51]朱维究、阎尔宝:《程序行政行为初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
[52][日]山村恒年:《行政法と合理的行政過程論———行政裁量論の代替規範論》,慈学社2006年版,第55页。
[53]也有学者分别论述行政过程与行政主体,将其中的行政过程作为相当于传统行政法学的行政行为部分。例如,[日]小早川光郎:《行政法(上)》弘文堂1999年版,第49页。对此,本文认为行政主体是行政过程概念的构成要素之一,因此可以放在行政过程的概念之中进行探讨。
[54]翁岳生编:《行政法(二版)》(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55]参见[日]室井力:《国家の公共性とその法的基準》,载室井力、原野翹、福家俊朗、浜川清編:《現代国家の公共性分析》,日本評論社1990年版,第14页。
[56]参见[日]兼子仁《現代行政法における行政行為の三区分》,载雄川一郎等編《田中二郎先生古稀記念集公法の理論(上)》,有斐閣1976年版,第3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