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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的学科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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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的学科特点

摘要:如何运用记忆的知识并在记忆的知识基础之上进行独立思考并进行应用,是衡量教学效果成败的关键。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属于法学体系的两大分类,知识产权法学属于应用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跨越了公法、私法和国内法,案例教学应结合主讲教师的特长有所进有所退,也要注意案例的时效性。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中案例的编排必须做到:提炼案情忠实于案件事实本身,应围绕法律适用准确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要科学总结相应的理论知识点。

关键词:案例教学;案例编排;法律适用

一、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和体系梳理

学生们的学习惰性与目前高校中的功利主义有直接的关系,对此,有学者指出:“这种功利主义学习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坚持反映论知识观,将知识视为对客观世界正确反映的绝对真理,学习变成了无媒介的人脑被动反映过程,学习活动被贬为以观念为对象的大脑细胞突触联结。”[1]但通过知识产权法学课程的改进,能够克服这一现象。案例教学是课程改进的重要选项,使学生学习由被动向主动转变。但案例教学一直是目前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的短板。由于受传统知识产权法学教育观念的影响,很多同学在学习知识产权法学的过程中,特别注重记忆甚至是死记硬背。不可否认,记忆在知识产权法学课程的学习中是最为基础的,但如果仅仅停留在记忆层面上,不仅是学生们的悲哀,更是整个知识产权法学教育的悲哀。记忆属于最低层面上的东西,在记忆的基础上,如何运用记忆的知识并在记忆的知识基础之上进行独立思考并进行应用,是衡量教学效果成败的关键。对此,王泽鉴先生认为:“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学知识,而且还要担负起培养掌握各类法律技能、实际胜任法律工作的法律人的重任。”[2]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属于法学体系的两大分类,案例教学主要针对应用法学而言。知识产权法学属于应用法学,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知识产权法学课程在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有学者认为:“法学教学应当紧密联系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这种认识本身不存在问题,但应用法学涉及的部门法众多,如果整体打包而不考虑不同部门法的属性,机械地联系立法和司法实践,可能会出现事倍功半的结果。因此,总结不同部门法案例教学的学科特点和案例编排至关重要。在这个背景之下,笔者选择应用法学的知识产权法学这个部门法,针对性地研究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的学科特点与案例编排。

二、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的学科特点

就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的学科特点来讲,其取决于知识产权法自身的特点,与其他部门法有很大的区别,呈现出明显的异质性。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法具有公法性、国际性、分散性、易变性。在这个基础之上,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的学科特点也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跨越了公法和私法

知识产权案例教学虽然立足私法,但仍然有大量的公法性质的案例需要面对和解决。例如,《著作权法》第47条和第48条分别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其中第47条规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仅仅承担民事责任,第48条规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如果同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可能还会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由此,在案例选择、分析上,必须要求学生们已经学习过民法和行政法,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保证知识产权案例法律关系分析的完整性。否则,很难准确、全面地把握案例。

(二)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跨越了国内法

很多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例具有国际背景。这个国际背景不仅仅体现为当事人的涉外性,更体现出的是法律规则本身的国际性和案例处理的国际性。如果还是抱着国内法的思维去分析知识产权案例,无疑会落入井底之蛙、鼠目寸光的境地。在这个基础上开展的知识产权案例教学,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案例教学。

(三)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应结合主讲教师的特长有所进有所退

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就基于这些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来讲,主讲教师也是有所偏重的。有的主讲教师《著作权法》研究得比较透,著作颇丰;而有的主讲教师可能《商标法》研究得比较透,对《商标法》轻车熟路。我们很难找到一个任课老师在这三个领域均做得十分出色。之所以这样,就在于知识产权法有分散性特点。虽然我们可以从这三个法当中提炼出知识产权法的一些共性,例如智力成果的创造性、权利客体的无体无形性等。但这三个法更多的是个性而不是共性,这就需要主讲教师结合自己的特长有所进有所退。

(四)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要注意案例的时效性

知识产权法相对于其他有关部门法来讲,法律修改相当频繁。专利法至今已经修改了四次,商标法也修改了四次,著作权法修改了两次,现在仍在酝酿对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进行修改。我们进行知识产权案例教学的时候一定要结合新修订的规则对案例进行分析适用,而不能仅仅套用该案例的当初判决结果。否则,对学生的学习是相当有害的,还不如不进行这样的案例教学。例如商标法修改后增加了在先使用权人在原有商标使用范围内的在先使用权,这就意味着分析此类案例必须依据新的规则,而不能因循守旧、误人子弟。

三、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中的案例编排

主讲教师选择适当的案例之后,应该对案例进行相应的编排。这种编排既包括对案例的归纳总结,使案例描述本身简洁,增强可读性;也包括对案例争议点的归纳和对法律规则和理论知识的总结。之后,形成一个完整的案例教学框架。在进行案例编排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提炼案情必须忠实于案件事实本身

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是法律适用的过程,而不是事实认定的过程。我国沿袭大陆法系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事实认定、证据收集一般不会在案例教学中予以体现。编排案情的过程中如果事实认定有争议,根据一般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应该把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体现出来,不应该在案例当中体现出事实争议。此外,案情的提炼应去粗取精,在尊重案情事实的基础上,尽量用简洁的语言概括案情,能短不长,只要能把案例教学涉及的法律关系描述清楚,就没有必要在提炼案情的过程中花费太多的篇幅。对此,有学者指出:“要使案例教学能被学生广泛接受,教师所用的素材和论据必须既要具备真实性和可靠性,又要具备相关性和令人信服性。”[4]

(二)准确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

当事人就知识产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他们之间的权利诉求存在极大的争议,既然有争议的存在,就必须准确提炼出争议。争议焦点的归纳应围绕法律适用进行,如前所述,如涉及事实认定,则应该回避,直接得出法院认定的事实,千万不要把事实争议归纳为争议焦点并让学生进行讨论。因为在证据缺失或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让学生讨论事实争议,不仅该争议无法解决,而且徒增精力之耗费。可能有人会说可以进行事实推理,进而在事实推理的基础上找到一个符合逻辑的事实结果。我们认为这样的看法是有待商榷的。事实推理在事实认定中确实相当重要,但作为一种技巧,这不是作为实体法的知识产权法所能解决的,应该在法律逻辑学等课程中进行学习。

(三)科学总结相应的理论知识点

从选择案例到编排案例,对于主讲教师来说,是有特定目的的。这个特定目的就是适用法律规则、进行理论阐述,进而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例如对于独创性这个知识点,就必然涉及合作作者的认定问题,仅仅提供了诸如物质条件、咨询意见等辅助性工作,就不能认为进行了创作,也不会涉及独创性,自然不会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任课教师为了阐述清楚这个知识点,需要带着这个目的选择案例、编排案例。从案例中找到对应的法律规则和法学理论,从法律规则和法学理论中加深对案例的理解和强化对案例的分析。来回穿梭、互相呼应,这仿佛是一个循环。通过循环往复,最终达到了学以致用的目的。在教学实践中,发现有这么一种现象,有些学生对相关知识点甚至倒背如流,但一遇到对应案件,就手足无措、无所适从。这实际上还是分析讨论案件的欠缺。因此,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主讲教师一定要转变观念,意识到我们的角色不是律师,不是给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我们的角色是法学专业课教师,通过分析案例来培养学生的归纳、思辨能力。总之,在知识产权法学的课程改革中,采用案例教学引起同学们的兴趣和课堂互动,是必然的选择。本文从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的学科属性和案例编排两个角度展开论证,也算是抛砖引玉,期许更多的学者关注、研究知识产权法学的案例教学。

参考文献:

[1]张紫屏.论素养本位学习观[J].全球教育展望,2016(3):3-14.

[2]王泽鉴.“个案教学法”新探索[J].法学,2013(4):40-41.

[3]蒋大平.“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6(7):103-104.

[4]程宏.法学案例教学的方法与运用[J].湖北社会科学,2008(11):150-153.

作者:韩宁 单位: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