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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课程案例教学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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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课程案例教学的问题及对策

一、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强化案例学的标准引导

1.问题的引出

2018年1月30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在《国标》中的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课程体系部分,明确指出:“各专业应注重强化实践教学。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应设置实践教学环节,改革教学方法,强化案例教学,增加理论教学中模拟训练和法律方法训练环节,挖掘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

2.案例教学的源流及现状

案例教学法在上世纪80年代末被引入我国的法学教育之中,一些大学均开设了案例教学法的课程。自引入案例教学法至今,现实中的案例教学法仍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在此背景下《国标》在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课程体系部分明确提到:强化案例教学。该标准对法学教育尤其是涉及到法学课程的相关院校、相关专业类、相关专业点的教学方法有导向与引领的作用。一方面对案例教学法需要进行一个全面深入、全新的再认识,另一方面也要结合目前我国公安教育的现实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为公安人才的培养找到一条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的培养道路。

二、案例教学:问题有哪些?

1.案例教学只是讲授法教学的补充

中国受大陆法系法律文化的影响,在借鉴了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学习了大陆法国家的法学教学方法,采用的是讲授式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法的特点是:以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作为教学素材,在教学过程中着重强调法学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及其形式结构。讲授法教学的缺点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训练缺乏,讲授法教学的优点是训练学生学术能力方面较强。案例教学法虽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引入中国,一些知名大学纷纷采用案例教学法开设某些法律课程,但许许多多的法学院、法学课程并没有改变讲授法教学的传统。在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法学院、法学课程中也只是将案例教学法作为讲授法教学的一种补充。

2.割裂案例教学的综合性、应用型,偏离案例教学法

当前,在大部分法学院法学课程中所实施的案例教学法的多种形式,可以视为是在中国传统教育模式之下对哈佛模式的案例教学法进行的一种变通或者调整。例如:用案例进行说明法。再有:用案例进行讨论法。再比如:用案例进行课程编排法。在讲授案例的过程中灌输给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点。这些不同的教学方法都或多或少的吸取了案例教学法的某些方面特点。这些不同的方法存在一个相似的缺陷:都没有完全摆脱传统教学体系的约束和限制。案例的设置仍然按照知识点来编排,往往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都集中在某些章节中。这些教学方法中的案例教学都还是讲授式的。而真正的案例教学法则是籍由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习者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念。因此,以上的几种常见教学方法虽然在教学过程当中都运用到了案例讲授,但偏离了真正的案例教学法。这些案例教学模式,割裂了案例教学的综合性和应用性,也偏离了判例教学法对逻辑思维能力进行培训的初衷。

3.缺乏强化案例教学的激励机制

案例教学中案例的搜集、编排,教学过程的组织、教学效果分析等等会占用教师大量的时间、精力才能完成。往往教师在案例教学方面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做很多努力,却没有相对应的激励机制。此外,案例教学对教师本身的要求很高,由于没有对应的激励机制,很多教师也就不愿意花费精力及时间去学习和适应新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对学生也存在不同的评价标准。而目前很多学校主要还是通过期末考试的方式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考试内容涉及到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内容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也会涉及到案例题目,但,案例题目主要以抽出具体案例的部分条件,直接询问某些知识点,要求给出结论的方式来表现。这样的考核机制缺乏对学生总体实际分析能力、运用法律知识能力等方面的实际考察。

三、法学课程强化案例教学的途径及方法

1.审慎面对案例教学的难点与局限性

没有一种教学方法能够全面、完整、优质的达成教育的最终目标。案例教学法也存在诸多难点与局限性。首先,学生知识储备、综合素质不同时,案例教学会遇到不同的挑战。案例教学实施过程中,无论是上课过程中的课堂讨论互动还是后期的课后总结与提炼,都对学生的知识水平、智力、能力、综合素质等要求比较高。其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学生。其次,无法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学习到尽可能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原理。案例教学法在课堂讨论时,提问、回答、辩论只能是部分学生,其他学生可能无法学到相应的知识,在很多场合下,可能用这种方法造成了教学有效时间的浪费,无法让学生学到尽可能多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原理,既浪费时间又收效甚微。第三,单纯案例教学是否忽略了法律的全貌?案例教学注重了法律在实践层面的运用,从而在过分注重实践性的情况下忽略了法律的学术性。虽然交给了学生分析具体案件的能力,对人际交往能力、法律实务操作技能、实体法的知识、职业伦理等往往无法兼顾。

2.切实加强教师职业培训,夯实案例教学的基础

案例教学要求教师能够对案例、案例当中涉及到的事实、事实背后的社会实践都要有一定的把控能力。日本学者大木雅夫指出,在案例教学这种教学方法中,学生首先须阅读若干判例,在课堂上作报告,提出所意识到的问题,并论述该案件所涉及的各种利害关系等等。教授则以学生事先已预习教材、了解法律问题之所在为前提,在课堂上倾听学生的报告,并随时提问,力图使学生能够在类似判例中发现问题之间的关联性,并根据情况能够意识到有必要对以往的解决方法加以修正。教师要对案例教学的教学理论、方法有相当的了解与娴熟的运用,才能保证教学能够和社会的发展保持同步。为此,应定期对老师进行专业培训,在教学方法和技能上让教师能有一个持续学习、借鉴、不断提高的机会。需要有组织、有目的的开展案例教学的培训,定期的制度化培训应该是提高教师职业技能、夯实案例教学法基础的有效及必要途径。

3.面向公安教育,探寻公安院校法学课程案例教学的新方位

随着政府职能转换、公民人权意识不断增强,公安机关必须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和公正执法意识,建立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现代警务机制和管理模式。这一切建立于加强公安教育,培养一大批适应规则、适应管理、适应社会法治需要的警务人才的基础上。公安院校法学课程承担着对公安后备人才、公安实战人才的法律知识传播、法律技能培养、法律逻辑思维树立、法律意识建立、实战案件分析解决等多种任务。加强公安院校法学课程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与实践,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提升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构建典型案例教学库共享教育资源。不断的通过实践来积累教学中所迫切需要的现实、有效、典型的案例资源。加强法学课程教师的实践锻炼,适时开展案例教学相关专业教材的编排工作,形成案例教学方法不断加强、不断普及的良好氛围。在新“国标”的标准引领及指向下,增强公安院校培养专业知识扎实、实践应用能力强的高素质、复合型公安人才的实力。

【参考文献】

[1]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之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18年1月30日.

[2]邓猛.关于全纳学校课程调整的思考[J].中国特殊教育,2004(3):1-6.

[3](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4页.

作者:华红艳 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