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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例教学法在应有法学教学中具有重要价值,有利于学生理解应用法的基础理论,体悟法律制度和培养学生法律技能。然而,实践中应用法学教学存在举例教学现象严重、案例典型性缺失和学生主体性发挥有限等问题。应用法学教学中优化案例教学,不仅应选择典型教学案例,应巧设问题,引导学生探寻思考案例问题;而且教师也应精心组织课堂讨论,激发学生讨论热情,善于归纳总结。
[关键词]应用法学;案例教学;运用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以法律案例作为教学工具,教师充分运用启发式教学,通过引导讨论、分析和归纳案例问题,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技能和培育法律精神的教学模式。法学案例教学是以法律案例为中心,通过案例将教学知识点有机地串联起来,以问题为导向,以讨论为基本教学方式,以培养法律技能为主要目标。法学案例教学与传统的讲授教学有着重大区别。传统教学方式中教师往往单打独奏,“填鸭式”教学,学生的主体性和教师的主导性都未有效发挥,教学效果较为低下。法学案例教学则能通过教师精选案例,并以案例为焦点,能有效地发挥学生主体性和教师的主导性,并且有效培养学生法律应用技能。
一、案例教学法在应用法教学中的价值意蕴
(一)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学生理解应用法教学中的基础理论应用法学是相对于理论法学而言,应用法学与民事、刑事、行政等司法实务密切相连。相对理论法学而言,应用法学纯理论性的知识较少,法学实践性强,但也有基于具体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往往表现为相对抽象的理论观点或学说。具体来说,应用法学的理论基础表现为其基本原则、法律关系、法律构成等,这些基础理论在学生学习中往往难以理解。案例教学法通过典型案例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典型案例能给学生以在场感,“案例教学最浅近的使命是增强抽象理论和规范的现实感。”[1]学生基于对案例中人物的命运观照主动探索案情真相,追寻案件的公平与正义。学生主动性被激发出来后,必然会从多层面多角度加强对应用法中理论知识的理解。学生基于对应用法学案例教学的兴趣,对于那些经过自己钻研还难以理解的较为抽象的知识点,往往就会向老师或其他同学请教从而获得理解和掌握。因此,案例教学法在加强应用法教学中对其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往往有“化腐朽为神奇”的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体悟法律制度的实践价值应用法无论是刑法、民法还是行政法等都是由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所构成,如民法中的继承制度、婚姻制度、担保制度等等。而具体法律制度是“纸上之法”“纸上得来终归浅”,在校学生不可能“躬行”实践案例,从而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则能起到逼近实践真实的作用,让学生体悟到相关法律制度的实践意义和价值。其直观性让学生对法律制度的价值体悟得更具体、更真切,更能入心入脑,“学生就能强烈感受到具体法律规范的鲜活的生命力,理解具体法律制度的实践价值,从而获得关于具体法律制度的微观而又生动的理解。”[2]
(三)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法律基本技能法律基本技能是法律人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能力。它主要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探索法律事实能力和法律表达能力等。法律思维能力既包括法律人对法律概念和法律命题的理解和把握能力,也包括法律推理能力;探索法律事实能力是法律人在调查分析基础上,还原案件真相的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是法律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运用法理去阐述法律观点的能力。在案例教学中,以一个个真实案例为载体,以案例问题为导向,学生通过对案例问题的深入分析思考,探讨案例问题答案。只要案例问题设计得当,分析解决案例问题过程就是整体解决案例的过程。在课前,学生探索案例过程中,必然要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综合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知,通过分析、综合、讨论等方法不断解决案例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就得到提高潜移默化的提升。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运用启发式教学针对案例问题,通过学生和学生之间、教师和学生之间观点不断交锋,教师的归纳总结,不断修正学生的认识错误或补充学生思维缺失。这样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探索能力和法律表达能力都能得到综合提升。“案例教学法独特的优势在于其不仅可以让学生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分析案例有效培养学生实际运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素质。”[3]
二、案例教学法在应用法案例教学中存在问题
(一)案例教学地位认识不够,举例教学现象严重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教学方式影响,大多师生对案例教学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一方面就教师而言,大多教师习惯于传统的教学模式,习惯于在讲台上宣读论文式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虽然能有效系统地讲解学科教材上的知识点,但最大的缺点是学生接受效果教师难以把握,师生实质性互动难以展开。另一方面,就学生而言,教师的这种“填鸭式”教学模式,学生习惯于被动接受,学生的主体性没有激发起来。有些学生对法学知识点往往止于机械地背诵。不通过主动性探索的知识,学生学习上往往难以入心入骨,理解不深。在此情形下,学生法律技能培养往往无从谈起。不仅如此,很多学校试图将法学案例教学运用到法学教学实践,把应用法学作为案例教学的重点课程,很多教师将案例教学理解为举例教学。为了说明教材中的某个知识点,通过举一个案例加以阐释说明。这种举例式的教学模式,缺乏对整个教学内容核心内容把握,缺乏精选案例,缺乏案例教学程式的系统设计。比较机械地照本宣科,对学生理解教材知识点虽有一定作用,但相对于培育学生法律专业技能效果极为有限。
(二)案例典型性缺失,教学案例争议性欠缺由于应用法学相对于理论法学而言实践性比较强,在法学教学实践中教师运用案例教学较为普遍。然而现实中,很多教师寻找的应用法学教学案例存在案例缺乏典型性、案例争议性不够的问题。案例典型性是搞好案例教学的关键。它要求案例新型、内涵充实,应用法案例不能过于简单,案例争议性应该较大,这样就能为学生讨论案情留下较大空间。而实际上有些教师选择的案例典型性不够、案例争议性缺失,案例讨论空间也不大。在案例教学中案例典型性缺失必然使得案例教学走过场现象严重。由于案例内容过于浅显,案情缺乏深入的探讨性,学生思维能力、探索案情能力等都无法施展,谈不上有效地培养学生法律应用技能。
(三)学生主体性发挥有限,师生互动性缺失一直以来,很多学生习惯于传统教学的“填鸭式”教学模式,不大习惯案例教学中在教师引导下学生自主探索的学习模式。不少学生对于教师安排的课前熟悉案例案情,查找相关法条法规、讨论案情问题等表现将比较消极。对于教师布置的案例教学任务没能保质保量地完成。课堂教学中学生主体性发挥不够。教师针对案情提出的问题,学生讨论不够深入,参与度不高,甚至出现课堂沉闷现象。师生互动性不够,教师启发性、引导性教学不够,难以激发学生参与的兴趣和热情。实践中的案例教学和理想中的案例教学还存在很大距离,难以有效地培养学生法律技能和法律素养。
三、应用法学教学中加强案例教学的路径选择
(一)精选案例,选择典型教学案例为了有效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技能,精选典型案例是关键,“法学案例教学以法律案例为课堂教学的起点,选择恰当的典型的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4]。典型案例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有助于激发学生深入探索案件的积极性。那么,典型案例的的典型性主要表现在哪里呢?其一,案例的真实性。现实中活生生真实发生的案例,能给学生以“生活贴近感”,更能激发学生探索案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能动性,“成功的案例教学中,学生应该是一名主动参与者,而不是被动接受者。”[5]其二,案件的涵盖性。所选案例应是与所教知识点密切相关的案例,最好能全部或最大限度涵盖所教学的知识点。其三,案件的复杂性。典型案例不能过于简单,而且应该相对复杂,最好是“一波三折”的案例。这样具有“悬念”案例更能激发学生探索案情的兴趣,在教师引导下逐层深入探索案情。其四,案情的争议性。如果案件在关键问题上具有争议性,能引申出不同观点和认识的话,更有利于培育学生的思辨能力。在课堂上,学生不同的观点激烈碰撞,更能产生智慧的火花,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发散性、全面性思维,培养学生思考案情的深度和广度。
(二)巧设问题,引导学生探寻思考案例问题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地位的充分发挥是案例教学的关键之所在。案例教学中,学生主体性的发挥有赖于教师主导性的发挥。法学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充分发挥启发性教学,引导学生探索思考案例的问题。一方面在案例课堂教学前和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巧设问题引导学生深入思考。教师所涉及的问题不仅应抓住案件的焦点问题,学生思考这些问题应能抓住案件的要害,而且教师设计的问题要有层递性,能由浅入深地深入案件里层。另一方面教师应引导学生提问,提出案件中有价值的问题。学问学问,学生要善于质疑设问,教师要善于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在引导学生思考的同时要引导学生在深入钻研的基础上提出问题。有时学生提不出问题时,教师要善于“制造矛盾”让学生提出有价值的问题来。以问题为中心以提问—讨论-设问-解决为问题解决模式,最终解决案例的所有问题。这种以问题为中心的案例教学模式必然让整个课堂充满活力和生机,和传统的以“填鸭式”教学模式相比,教学效益显然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三)精心组织课堂讨论,激发学生讨论热情课堂案例教学中,讨论能激发学生求新求奇的志趣,激发学生自由探索的意志,故能最大限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效地提高教学效果,“教学法一旦触及学生的情绪和意志领域,触及学生的精神需求,这种教学法就能发挥高度有效的作用。”[6]法学案例教学中必须充分重视讨论的价值。教师在课前针对案例提出有价值的问题,要求学生查资料,找答案的基础,对那些有争议的问题要求学生分组讨论。由于寝室具有较强聚住性,分组可以寝室为单位,便于学生在课后进行讨论。在课堂教学中,要求各小组选派代表发表讨论意见,并且每个案例小组轮流发表讨论意见。在关键问题或焦点问题上,教师要组织学生进行深入细致的讨论,并应善于把控讨论氛围和节奏,引导学生从多层面、多角度深入地讨论案情。深入的讨论,不仅有助于学生深入把握案情,引导学生主动而积极思维,而且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辩论能力。
(四)教师因势利导,善于归纳总结对于典型教学案例中教师设计的问题,在学生讨论较为热烈深入,课堂氛围达到高潮,案例问题答案相对明晰时,教师要善于因势利导,及时地总结归纳,画龙点睛。教师总结归纳时,不要拖泥带水,要言简意赅;同时,对学生的讨论发言应予以及时地点评。归纳总结,教师应循循善诱,充分运用赏识性教学对学生讨论中有价值的观点或者有一定新颖的见解应给予充分的肯定,对学生回答得不够准确的地方也应委婉地指出。归纳总结中,案例教学中教师运用赏识性教学,会让学生感到如沐春风,对案例教学的兴趣浓厚,有利提高法学案例教学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邹晓玟,齐恩平.案例教学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应用及改革[J].黑龙江政法干部管理学院,2009(2):139.
[2]胡晓莉.试论法学课程案例教学法[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11(3):178.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44.
[4]刘天君.法学案例教学法探究[J].教育探索,2006(3):81.
[5]何颖,陈露.论法学专业案例教学中学生主体地位的确立[J].才智,2014(3):79.
[6][苏]赞科夫.教学与发展[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106.
作者:丁德昌 单位:湖南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