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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中案例教学在商法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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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中案例教学在商法中的运用

摘要:激烈的就业竞争、复杂的社会环境,越来越要求注重人才的培养,这也成为各大高校的目标,而法学教育更为注重实践性综合素质人才培养。如何提高学生学习法学的积极性,以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成为各高校和教学一线教师关注的重点。以人才培养为背景,阐释案例教学的内涵,分析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运用的必要性,提出必须转换教师角色,正确引导学生的价值观,并配以其他辅助措施才能真正实现人才培养教学的目的。

关键词:案例教学;人才培养;教学模式;商法教学;运用

受整个社会环境影响,各大高校越来越关注高校人才的培养。尽管教学一线教师也在不断进行教学改革,以期提高教学水平,但在法学领域,受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和方法影响,学生中低头族、神游族、瞌睡族越来越多,如何提高学生的兴趣,进而将枯燥无味的法学教学顺利进行下去,从而提高学生学习法学的积极性并提高法学教学质量,满足当今法学教育中要求综合性人才的培养目标,成为教学一线教师热切关注的问题。笔者作为教学一线的教师认为,在商法中实施案例教学不失为一种人才培养的有效教学方法,可以普及到法学的其他学科。

一、人才培养中案例教学的基本内涵

案例教学尽管最早不是法学领域实施的,但是它的理论精髓和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施具有本质的一致性。其是指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不是单纯地讲授知识,而是通过引导学生自己看教材,相互研究、讨论实现教师和学生互动式的情景教学,让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参与到课堂上来,从而达到教学的目的,实现人才的培养。而现代法学教育中的人才培养更是关注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性能力的培养,注重学生的素质教育。因而不难看出,法学中的案例教学是指教师以典型案例为导线,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法学理论,探讨法学知识,进而能够分析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从而能够满足实践性综合人才的培养。案例教学不等同于简单的举例子。所谓举例说明,即指在教学过程中遇到学生难以理解的知识或者教师在讲课中的抽象理论无法明确告知时,以简单明了的例子进行说明,方便学生理解,以利于学生巩固知识。例子可以围绕内容随便举,能够足以说明某个问题就可以,不用提前刻意花大量时间准备。但是案例教学则不同,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必须能够涵盖相关内容,比如商法中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选择案例时应该把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内涵、构成要件等串起来,通过案例让学生对相关的理论理解并能掌握,同时还可以以此理论展开逻辑分析,而不是仅仅说明某一问题。

二、人才培养中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运用的必要性

(一)人才培养目标与商法教学目的一致性使其成为必然

现在人才培养的目标主要注重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而商法作为一门实践性的综合学科,不仅重在教授商法的基本理论,更注重各门具体学科的实践应用,在注重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的同时更注重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本质上与人才培养的目标一致。案例教学法通过案例引发学生思考,用案例贯穿教学的始终,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法学的兴趣同时让学生主动学会解决问题,便于满足商法教学的目的,达到人才培养的目标。而且商法作为一般的法学理论,其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有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而分论中又包含有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证券法以及海商法等内容,而且每一个具体的小部门法中又包含总论和具体两部分,但是基于课时的限制,不可能事无巨细地把知识都介绍一遍,只能通过取舍突出重点进行教学。但是,如何把庞大的知识内容在现有的课时中让学生感兴趣地接受为教学教师提出了挑战。而案例教学则可以以案例为引通过合理设计,并贯穿于具体知识中,通过发散性思维,让学生在一定的逻辑结构中接受知识达到教学的目的。因而,人才培养中的案例教学在商法中的运用是商法教学本质和人才培养目标的一致性使然。

(二)人才培养中的学生“功利性”价值观让其不可或缺

高校人才培养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学生也会注重这方面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整个社会环境的变化,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越来越难,为增加实力大部分法学学生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提高就业门槛和途径及具有法学实践能力的证明。因而多数学生从大一新生入学开始,就确立了利用大三考司法考试的机会通过全国司法资格证考试的目标。其认为只要考过司法考试,以后考公务员进入司法机关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在这种“功利性”价值观的影响下,特别是进入大三以后,在上专业课时,如果教师讲的知识他们认为和司法考试无关便压根不听,或者根本没有兴趣听,宁愿玩手机或者看司法考试教材。这种错误学习价值观使一般的法学教学流于形式,大多数在最后一周期末考试前只要复习背诵下考试过关就可以了。其实从这几年司法考试的命题趋势不难看出,以后越来越倾向于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考核,设置司法考试的目的不仅仅是作为法学专业知识考核的一种资格,更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实践的基本能力和法学理论功底。而学生这种“功利性”的学习根本不能适用法学实践能力的形成,尤其是商法等课程一般安排在司法考试的前一学期。上课时,因这种“功利性”的学习让一线教学教师不得不改变教育方法以提高教学质量。而案例教学恰恰能够弥补一般传统讲授理论知识的不足,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积极性,而且相对于其他模拟法庭、法律旁听等实践课程,更利于节约成本,更能增加学生学的兴趣,成为不可或缺的选择。

(三)“双向”教学的人才培养模式使其成为必要

目前,大多数二本院校响应国家政策,采用理论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双向”教模式,在培养学生基础理论的同时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应对现在市场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法学专业教育更是理论和实践结合必不可少的,因而如何在学校期间让学生通过所学的理论能够应用于实践,进而指导实践成为法学教师们的重心,若只单独依靠学生毕业实习或者课下模拟法庭以及法律旁听等方式远远不能满足实践教学的要求,因而在课堂教学中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双向型教学模式成为必然。而理论与实践结合比较密切,教学效果比较好的案例教学模式则成为不二的选择。因而实现学校成功转型中的双向教学人才培养模式必然要求案例教学法的存在。商法作为核心课程中重要之一,案例教学必不可少。

三、人才培养中的案例教学在商法中的具体运用

(一)转换教师的教学角色

要实现“双师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必须转换教师的教学角色,让教师直接从站讲台教授教学知识的严师转换为引导学生进入情景教学中的引导者。特别是商法教学中,面对复杂多方面的法学知识,如何通过案例教学涵盖大部分知识,又能引发学生置身于场景中,不知不觉达到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能力相结合的人才培养目标,成为教师关注的核心。这就要求教师在课下准备时多下功夫,不能仅仅以例子来取代,否则学生即使有兴趣听课,也只限于例子而已,达不到理论寓于实践的目的,也同样取不到法学教学的基本标准。当然选择相应的案例时,也要选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案例,既能体现一定的理论功底,也要学生听起来有兴趣,否则同样达不到教授商法教学的目标。

(二)正确导向学生“价值观”

未达到高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必须正确导向学生的价值观,改变学生的主观意识。在商法教学过程中,进行案例教学要求教师要真正进入角色,但是对学生同样要严格要求。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大一树立通过全国司法资格的目标,值得肯定,但是在没有任何法律理论知识的前提下并不主张以背诵法条的方式取巧通过司法资格证,这不符合国家设置司法资格证考试的目的,也与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相违背,因而必须对学生这种功利性的价值观进行正确引导。当然对于商法教学来讲,教师对学生的这种引导可能难度会更大一些。首先,因为大三的前期上商法课程与学生自身司考的时间正好相冲,而且学生大一确立的首要目标经历两年的时间不可能轻易转变。这就要求教学教师必须充分利用课堂和课下的时间与学生多进行沟通交流,结合司法资格考试的趋势,让学生明白司法资格证仅仅是检验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标准,而且以后的考试更注重理论知识的考核。所以,教师可以通过QQ或者微信等网上即时交流工具与同学以朋友的方式,进行沟通,从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同时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其次,教师要转换身份,不能仅仅是良师,还要成为学生的益友,能与学生真正成为朋友,进行心理和心灵上的交流。现在处于高压下,多数人处于亚健康状态,而学生特别是大三的学生更是面对生活进入迷茫时期,对外界事物更敏感。因此,教师作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对学生进行心理的引导,了解学生内心真正的所需,更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改变对学习的态度。抓住学生的内心所需,更容易在课堂上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从而达到人才培养的目标。

(三)改革商法的考核方式

商法若采用案例教学,除了教学教师课下的精心备课,课堂上的悉心指导;学生兴趣和自觉地在理论基础上进行分析外,其他的配套制度不容或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考核方式的改革。目前,大多数高校中的法学考试仍然采用的是闭卷的考试形式,分成若干题型,如客观类题目中的选择类题目、判断类题目;这种题型的考核方式,学生上课即使不听课,考试前一周多背背也能考核过关,这就是为什么好多学生可以为了司法资格证考试而不听课,甚至不考司法资格证也不学的原因。这种传统的考核方式弊大于利,尤其在法学教学中,和人才培养目标相悖。因而,为了与案例教学相适应,高校必须进行考核制度改革。对于商法这种综合性比较强的理论学科,在期末进行考核时,可以采用小论文的形式或者采用案例分析的形式;可以放在教学课时完结后考核也可以采用平时课堂考核方式。这样的考核方式比较灵活,与案例教学正好配套,利于教师课堂上灵活授课,更能鼓励学生学习商法的兴趣,也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满足教学目标。总之,灵活的案例教学方式是现学人才培养中商法教学必不可少的。要真正实现案例教学,必须要有教师和学生的相互配合,更要有考核方式等配套措施的辅助。只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真正减少低头族、神游族等的存在,实现商法教学的目的,达到人才培养的目标。

作者:杨传兰 单位:湖南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