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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保险欺诈与解决措施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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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保险欺诈与解决措施探析

摘要: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与应用,虽然给我国保险业带来巨大发展红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滋生出恶意骗保用户的欺诈行为。保险欺诈行为不仅违背了我国保险法最大诚信的基本原则,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不利于保障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本文首先描述了我国保险欺诈现象的现状,接着浅析了我国保险欺诈现象频繁发生的原因,最后介绍了在大数据的广泛发展与应用的背景下,我国应该如何依靠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来应对保险欺诈的发生。

关键词:最大诚信;保险欺诈;反欺诈;信息技术

互联网新技术与保险业的结合,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心针和促活剂,但是也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导致保险欺诈案件频繁上演。当前保险行业中诚信缺失问题尤为严重,投保人恶意骗取保险金的现象日益增多,特别是前不久被媒体曝光的“天津杀妻骗保案”,这一恶意骗保案件在网络上发酵后,社会对保险诈骗问题愈发关注,对于如何解决保险诈骗问题也更加关心。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其存在的目的是化解潜在的未知风险,而不是为了获取不义之财。作为能够有效规避保险欺诈现象发生的大数据技术,也为我们面对如何解决保险欺诈纠纷难题时提供了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案。

一、目前我国保险欺诈的现状

保险是基于最大诚信的制度安排,诚信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尽管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保险理论界已经一统天下,但是在保险实务界却频繁上演着因投保人的恶意投保而引发的保险欺诈纠纷。而我国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案例比例也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2%攀升到2012年的12%。尽管目前还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近五年有关保险欺诈在诈骗犯罪中的占比数据,但是从近些年来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陆续的关于反欺诈的典型案例和相关文件,可以看出保险欺诈发生频数仍然呈现出上升态势,我国反保险欺诈的形势日益严峻。同时也从侧面显示,防范和解决保险欺诈问题,塑造诚实守信的保险行业环境,已经成为我国保险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正是由于保险欺诈这颗“毒瘤”严重危害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打击保险欺诈的专项活动,期望能够提升保险行业欺诈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并且全国各地保险业反欺诈中心陆续挂牌成立,表明我国保险行业基本建成了较为全面的反欺诈工作体系。但是随着保险业的不断进步创新与信息科技的飞速发展,我国保险欺诈已经呈现出复杂性、专业性、团伙性、虚拟性等特征。而针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新特点和新趋势,我国反欺诈工作的力度明显不够,难以完全净化保险行业发展环境和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稳定器”的功能。

二、我国保险欺诈现象频繁上演的原因

(一)司法实践中假案理赔率过高自1980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保险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但在保险业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保险诈骗问题也如影随形,而且这一问题的出现与我国司法审判人员的裁判结果存在密切的关系。审判人员在文化背景、知识素养、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主观上普遍存在“保险公司是强者,投保人和被保人是弱者”的潜意识,过分偏袒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审判人员的主观价值观念致使保险公司在具体的保险诈骗纠纷案件中频输官司。保险公司居高不下的败诉率,更加刺激了不法诈骗分子挖空心思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努力夸大自己在保险事故中所受的损失,来满足自己能够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二)投保人套利动机严重保险诈骗案件频繁发生,在某种程度上,也与保险自身“易引发道德风险”的体制有关。投保人购买保险的主观动机是投保人作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进行保险诈骗的根源。而在众多的保险诈骗案件中,投保人之所以违背最大诚信原则进行保险欺诈主要是投保人的套利动机。持有套利动机的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进行保险交易时往往不是出于转嫁风险或降低未知风险损失的目的,相反他们把保险交易视为一场赌博,企图用较低的投保费来换取较高的赔偿金。也正是因为从单个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来看保险交换具有对价性,使得保险赔偿金与保费之间的巨大数额差值对投保人产生了致命的吸引力,吸引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套取巨大利益。

(三)保险公司欠缺风险内控能力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保险公司改变了传统的营销方式,创新推出了迎合广大投保受众的新的网上投保方式。这些投保方式的创新推出,虽使保险公司的保单成交数量暴增,但也孕育出了保险诈骗违法犯罪的温床。众所周知,核查保单的真实性是每一个保险公司内控风险过程中最应重视的环节。保险公司若与投保人签订保单,则表明该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是在保险公司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如果投保人确实发生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必然要依约对该保单进行赔付。因此,核查保单毋庸置疑对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经营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各大保险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过于激烈,营销任务目标逐年都在增加,因此各大保险公司把保费收入的增长作为员工的唯一绩效考核方式。这就导致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了追求自己的业绩,将大量不符合承保要求的保单也纳入了承保范围内。这一做法不仅增加了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也导致了保险公司的理赔率明显激增,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三、大数据时代下的应当之策

(一)上线量刑智能辅助系统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不仅需要保险公司的努力,更需要司法审判人员的参与。为了避免司法审判人员的主观价值判断影响我国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妨害我国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审判人员可以在量刑环节上应用量刑智能辅助系统。量刑智能辅助系统是审判智慧与智能技术高度融合的产物。审判人员在面对保险诈骗纠纷解决难题时,只需要在智能量刑系统中输入该保险诈骗的具体案例,此时系统就会在相似案例的基础上自动进行比对和运算,并且会对量刑给出分析和数据参照。由于人类大脑对视觉信息的敏锐度高于书面信息,法律数据的可视化可以使审判人员更加敏锐和精准地去理解和处理相关法律问题,这样就避免了审判人员因个人主观价值判断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二)试运行智能理赔系统保险诈骗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自己在保险事故所受的损失是不法保险诈骗分子的惯用伎俩。在保险理赔环节中,如果仅仅依靠保险公司自己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保险事故受损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然后进行保险理赔,势必会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最终影响理赔数额的准确估算。因此,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可以借助智能理赔系统对投保人所受的损失进行合理赔付,以便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智能理赔系统在理赔环节中的应用,将成为保险公司突破人力和物力瓶颈的一种重要手段。如若保险公司要对某一保险事故进行理赔,就可以将待理赔事故输入智能理赔系统中,智能理赔系统将实时获取到待理赔保险事故的情况,并且会对每一个赔偿事故进行智能审核。若该赔偿事故通过审核,智能赔偿系统就会通过后台对该赔偿事故进行科学计算;若未通过审核,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就会对未自动通过的案件着重进行调查,以防范理赔风险出现的可能性。智能理赔风险系统可以精准识别具有风险的保险事故来减少保险理赔欺诈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三)加大人脸识别系统投入恶意骗保的投保人能够获得高额保险赔偿是以与保险公司存在真实有效的保险合同为前提的。持有套利动机的投保人在接受保险公司审核和询问时,往往会提交自己伪造的材料并隐瞒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真实情况,期望能够通过保险公司审核人员的核查,顺利达到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保险公司以往仅依靠审核人员的人为核查无法真正做到精准和全面地识别投保人的隐瞒行为,但是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应用人脸识别系统“靶向”预防恶意投保人的保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引入人脸识别系统,成果已初见端倪。人脸识别系统会对投保人进行面部扫描并通过面部扫描采集相应的数据,从而推测出该投保人的真实年龄、性别、婚姻状况以及生育情况。人脸识别技术在核查完投保人的真实身份后,会立即启动其风险防御分析功能。人脸识别系统中的风险防御分析功能一旦起动,会即时对该投保人的财产、健康、信用、家庭以及意外发生概率这五种影响保险公司最终是否承保的因素进行大数据分析,并生成具有可信度和真实性的报告。由此可以看出,人脸识别系统在保险行业中的应用可以协助保险公司检测有意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人是否存在诈骗风险的可能性,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减少保险欺诈者的诈骗动机。

四、结语

保险是用来抵御未知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的,但日益呈现出高发态势的保险欺诈使保险与其保障本源背道而驰。为了使保险回归保障本源,我国应当深度挖掘大数据技术,推行大数据智能化反保险欺诈工作模式,坚决遏制和打击保险欺诈,让保险欺诈无处可逃、无处可躲。

参考文献:

[1]陈玉龙.筑牢保险业生存发展的诚信之基[J].人民论坛,2019(10):82-83.

[2]尹力行.数据显示诈骗案中12%涉及保险[DB/OL].

[3]丁卫江.保险理赔纠纷的成因及对策分析[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1(08):170.

[4]赵苑达.保险交换关系的性质探析[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2(03):3-11.

作者:陈嘉欣 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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