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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商业保险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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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商业保险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摘要: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保障体系给人民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保障,本文通过观察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现状,分析政府以商业保险为补充手段在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商业保险自身经营进行反思,探寻产生问题的原因。本文针对商业保险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存在问题及原因,从制度本身规划,考虑保险市场发展环境,从不同市场主体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使商业保险更好地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最大程度发挥其互补作用。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及商业保险公司

一、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关系

商业保险是指合同的主体双方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即保险人和投保人缔结形成投保和承保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作为活动主体通过向投保人征收保费的方式建立起保险基金,对资金进行相关管理活动,以获取盈利。同时利用保险基金履行其风险分散补偿损失的职能。社会保障字面意思可理解为维护社会安全,世界各国对社会保障的定义不尽相同且处于随时变化的状态,但对其基本功能的定义都有共同的认知。在国际上,社会保障主要被定义为一系列措施,以减轻人们在面临失业、疾病、老年、工伤和分娩时所面临的经济损失。在承受损失的情况下,提供最大程度的补助,社会保障是社会的安全网,国家是提供主体,由政府提供社会服务和社会救助,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保障。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特殊照顾和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后来提出商业保险应作为社会保障补充。在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方面,社会上存在着许多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是将商业保险视为社会保险的一部分,并支持商业保险来管理社会保险。第二种观点认为,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商业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差异很大,强调二者的区别。还有人建议,如果我们只依靠基本的社会保障措施,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忽视商业保险,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无法建立。

二、商业保险参与保障体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理解存在误区1.视角过于单一目前有些观点认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依然是单纯以政府为主体进行主导。但实际上,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对整个社会的合理资源配置。不同的保护水平应由不同的实体主导。通过调整社会结构,社会保障共享机制更加合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满足不同学科的社会保障需求,满足不同层次的福利诉求,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这一效果的前提是要调动整个市场的积极性,让各个部门及主体全都参与到社会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而在不同领域应遵守不同的规则,单靠政府的一手掌控,不合理也不现实。2.过分夸大市场的作用追逐利润是市场的本性,有些人赞成将基本的社会保障交由市场调节,这样做反而本末倒置,阻碍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为了获利,保险公司将重点维护重大疾病保险。忽视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的发展不能满足基本的健康保障需求。再比如公立医院的改制在一定程度上使其公益性逐渐降低,从而影响到法定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如今的许多社会现象都说明了社会保障机制虽然离不开市场的参与,但不得完全依赖于市场,在调动各个市场主体的积极性的前提下,同时也要注意加以正确引导,制定规则加以约束。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

(二)双方合作存在困难1.主体的根本目标存在差异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根本目的是盈利,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公益性的体现,二者的根本目标的不一致,在某些方面会造成合作的阻碍。社会保险的低费率会降低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而保险公司为了开拓市场以及积累经营经验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当中,长期入不敷出会降低其积极性,很难持续合作。2.合作执行存在困难商业保险公司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来规范自己的地位,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管理职能是不方便的,不利于进一步深化双方的合作。进一步的合作政策计划难以制定,在提高双方合作水平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在法律制度方面也不够完善,对于第三支柱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缺少良好的推动力,比如税收优惠等方面。3.市场竞争日益复杂商业保险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市场外部竞争,政府在引入市场机制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都在抓住机遇,希望以此促进自身发展。面对复杂的金融市场,商业保险管公司经营相对单一,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等都是商业保险公司开拓市场的阻碍因素。其他金融机构的繁荣发展将导致人才流动不平衡,高素质人才将转向繁荣的产业,这将导致资金管理水平的不平衡。且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凭借其丰富的客户资源以及投资管理水平,研发出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在某些程度上削弱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竞争力。随着受托人数量的增加和范围的扩大,商业保险公司应善于抓住市场合作的机会。在经营不同业务的过程中,应扩大业务范围,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商业保险参与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发展理念不清晰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建立尚处于初步阶段,并没有一个确定的长久发展理论体系作为支撑。对于理论方面,缺少对各层次的结构以及各自的定位的详细阐述,大多数研究只是片面表明某一部分的重要性,未能从整体上把握社会保障体系多层次的发展要求,往往过于强调法定的基本保障以外的其他因素的重要性,这样容易造成过度追求市场效用的发挥的现象。不仅理论层面有待完善,在政策的实施上的定位也不够清晰。虽然商业保险参与了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但在重大灾害发生时,还是由政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许多权责划分表明当下政策体系的发展并不清晰。理论和政策实践的定位模糊,必然影响多层次保障体系的高效健康发展,削弱保障的实际效果,在实际生活中,也往往出现体系紊乱的局面。

(二)主体参与程度不够中国的商业保险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在政策方面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支持,但相关政策的实施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并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使每个社会主体都参与到体系之中,满足其个体的不同需求。这也限制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也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扩大保险需求的良性循环。

(三)社会主体组织欠缺长远规划在实践中,各种市场主体都表现出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思想,但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偏离了原有的轨迹。在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许多寿险保险公司为了一时的盈利目的,开发出很多偏向于理财的产品,满足其投资融资需求,而忽略长期寿险业务的开发。而财产保险公司则以车险作为其主要业务来源,缺少开发新产品新业务的动力。整体保险市场有效服务能力呈现出供给不足的局面,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然面临很大困难。

四、解决对策及发展方向

(一)对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规划协同推进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有着自身运行规律的独立系统,内部复杂但也明确,不同的层级有着不同的作用,不同的内容对应不同的责任,统筹规划有助于权责分明,保障各部分都履行好自己的职能,使整体效率最大化。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首先要明确其中的各个层次,划清分类界限,才能为商业保险的参与扫清障碍。将传统的家庭保障视作基础层级,法定保障为第一层次,法定保障由政府主导或负责,以政策支持并集市场、社会各方之力的政策性或公益性保障为第二层次,以市场主导并由市场主体提供的商业性保障为第三层次。这样明确划分,规定了市场和政府等不同主体各自的责任内容,在确定的发展空间内,各司其职,推动整体的协调发展。

(二)保险公司应加快创新把握机遇我国商业保险产品服务创新能力有待加强,现存的各类产品多样化程度低,无法满足不同类型的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着手。各类保险产品的设计取决于不同地区人们的需求。例如,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引入高端保险产品,这可以满足高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更好地弥补基本需求,将更好地整合商业保险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政府要不断加强和完善行业监管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要想得到有效发挥,良好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经营环境,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必须严格规范市场准入机制,从根本上减少保险市场中道德风险的发生。对新产品的开发要加大监管力度,在提倡创新研发的同时,政府也要对新产品的的上市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全面规范把控商品定价,让群众可以安心享受选择保险产品,在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范围之内,自由选择需要的风险保障。对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使用,政府还应发挥监管作用,实时监控资金使用情况,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内容制定不同的规定,规范投资行为,确保保险安全资金,并确保保险公司的还款能力。稳健地实施严格监督和管理资金的收集和运作能力。使保险基金的运用不会威胁社会总体稳定,保证资金安全以及商业保险补充作用的发挥。

五、结论

面对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保障需求日益增长,二三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愈发重要。要想让社会保障的职能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商业保险是一个十分有效的补充手段,对于保障水平的完善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商业保险首先要加强自身的建设,才能更好发挥其补充作用。从监管体系出发,从商业保险所处外部环境着手,降低其道德风险,到对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管理方式的改进,提高运营效率,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在社会保障体系自身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商业保险要充分发挥其补充作用,同时在政策的激励下,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要充分发挥,令政策制定的目标理想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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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奕 单位:天津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