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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中责任保险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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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中责任保险的应用

[摘要]随着社会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规模侵权事件越来越多,大规模侵权所带来的赔偿与救济问题也日益增多。责任保险具有高效性、平等性以及稳定性的优点,我国应确定以责任保险为主导救济模式的大规模侵权救济体系,并通过有针对性的确立强制性责任保险、明确保险的责任限额与再保险的风险分散三种方式,完善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大规模侵权;救济模式;责任保险

在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一个我们前所未知的程度。[1]15随着工业化的深入与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在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深切的感受到了当今社会的高风险性,高风险社会的极端体现就是大规模侵权。所谓大规模侵权,是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相同性质的事由,给大量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2]频繁发生的大规模侵权事件,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人类主要威胁,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2015年的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这些大规模侵权事件不但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与巨大的危害,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中国现有法律对大规模侵权事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最大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并及时有效地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大规模侵权的主要赔偿模式

赔偿受害人是对其救济的最佳途径。在具体应用中,救济的实现方式有多种,政府救济模式、基金模式、责任保险模式被各国广泛应用,以达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的目的。

(一)政府救济模式

大规模侵权事件一般具有突发性和受害人众多的特点,在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同时,往往产生巨大的公共危机,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政府掌握着大量的资源,享有制度安排和制度实施的合法权力,具有强大的动员能力和组织能力。[3]在大规模侵权发生初期,需要在短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而政府有着独一无二的公共资源,尤其是在重大的安全事故中,政府在事故的救援、灾难的控制和防止其发生连锁效应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政府可以在第一时间对事态进行控制和处理,避免受害者的权益再次受到损害,防止事件的恶劣影响继续扩大。由于受害人数众多,波及范围广,在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后期,具有主导地位的行政部门与各方进行沟通处理受害人的救济赔偿问题,如赔偿方案与标准的制定等。目前,政府救济是最常使用的救济模式。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政府积极统计患病儿童,组织医疗机构对婴幼儿进行免费排查,对治疗费用进行先行垫付。政府组织22家责任企业成立了针对三鹿奶粉事件的医疗赔偿基金,针对受害家庭,主要由政府进行一次性补偿。三鹿奶粉事件中,政府救济的运用堪称完美,但政府救济模式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不可作为应对大规模侵权救济的主导模式。政府救济模式所支出的资金为国家财政资金,而财政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税收,也就是说,政府救济模式的资金由全民承担,这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且与《侵权责任法》中的“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相悖。政府的介入时间是在大规模侵权事件后,政府救济是消极的救济模式,不能对大规模侵权者进行提前的预防与监督。

(二)基金模式基金模式

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收取特别的费用或者税收作为资金来源的赔偿基金,并用该基金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进行救济,具有及时、迅速等特点。在遭受大规模侵权损害时,受害人可以直接从基金中获得补偿,防止其陷入漫长而复杂的索赔诉讼之中。另外,在食品安全与环境污染方面的大规模侵权中,受害人往往会存在后遗症等长期损害,为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其进行持续关注,基金模式的救助可以对受害人进行长时间的必要救助。美国的基金救助模式应用相对广泛且较为成熟。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设立了用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超级基金”。超级基金的资金来自对特殊行业企业征收的专门税款与少部分的联邦政府拨款。在受害人索赔过程中,责任企业不愿或无力承担赔偿时,或者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时,可以向超级基金提出请求,支付医疗费用。但运行一段时间后,这种救济模式凸显出一些问题。在中国,这种救济模式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为支撑,三鹿奶粉事件的医疗赔偿基金(由政府主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救济行为,其他的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能否适用还是未知。此外,救济基金资金的筹集渠道少,可能发生后续补充资金不到位的情况,那么就无法对受害人进行长时间救助,无法完整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三)责任保险模式

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在第三人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之责的保险。[4]12在事故发生前,责任企业为了追求利益,多数情况下,不会很好地履行防范风险的义务,而在责任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需求,势必会对责任企业进行监督,达到减少大规模侵权事故潜在成本支出的效果。在事故发生后,责任保险简化了事故的处理环节,使受害人可以及时快速的得到补偿,并且降低了诉讼的可能性,节省了处理事故的成本。与传统的侵权赔偿相比,责任保险模式可以更加快捷地满足被害人的救济需求。被害人可以省去举证等繁琐的诉讼程序,只需根据保险公司与责任主体之前所签订的合同,就可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与政府赔偿相比,政府赔偿的金额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赔偿金会相对较低,产生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而责任保险制度的赔偿则具有同一性,事故的赔偿金额只取决于合同所规定的金额,不受地区经济的影响与限制。基金模式中,基金的来源有政府拨款、潜在责任企业的捐赠和民间个人捐款,这样的资金来源具有不稳定性,也不能用法律对资金进行规范,事故发生后,赔偿基金会对责任企业进行索赔与诉讼,会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生产经营导致企业破产,不利于市场与行业的发展。在责任保险模式中,保险公司会科学计算保费,对保险风险进行分散,相比基金赔偿模式具有可靠性与稳定性。大规模侵权责任主体,可以免于大部分的赔偿金,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收取保费获益。责任保险将企业的赔偿责任进行分散,减少了责任主体的赔偿压力。责任保险在几种大规模侵权赔偿模式中具有高效性、平等性与稳定性的优点,笔者建议将责任保险模式作为中国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主要救济模式。

二、中国责任保险救济模式制度的完善

(一)有针对性地确立强制性责任保险

笔者认为,不能一味的强调采取单一的保险模式,应综合考虑各行业的性质、生产、销售等因素,确定各行业各自具有的风险性,有针对性地确立强制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包括任意性责任保险与强制性责任保险。任意性责任保险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合同自由的基础上,做出各自意思表示,投保人是否投保,保险人是否承保由其自己作出决定。而强制性责任保险,则是依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且保险人必须承保的责任保险。[5]68强制性责任保险更多是政策性保险,国家以相应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进行强制推广,中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就属于强制性责任保险的范畴。采取哪种投保方式直接决定责任保险模式在大规模侵权中的运作。容易发生产品责任与环境责任方面事故的行业如食品、矿山、化工等,应强制其投保责任保险。如果采取任意性责任保险制度,一方面企业以盈利为其首要目的,投保责任保险势必提高其生产经营成本,同时因为大规模侵权事件具有的突发性与偶然性,更多的企业因存在侥幸心理而不去投保。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同样是以盈利为其首要目的,因大规模侵权具有高风险性与不可预测性,同时可能造成极高的损失,所以其并不完全具有可保性,一旦发生大规模侵权事故,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巨额的赔偿款会对保险公司的承保信心造成影响。由此可见,如果将大规模侵权的保险投保模式确定为任意性责任保险,就会造成无人投保,无人承保的尴尬境地。所以为了实现责任风险的转移,应强制潜在的大规模侵权企业投保责任保险。而对于危险程度低的领域,可以推行任意性责任保险,即使发生了侵权事故也可以通过传统的侵权责任法来进行救济,如果在所有行业领域都推行强制性责任保险,则加重了这些低危企业的负担,不利于其发展。

(二)明确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

当前,中国的责任保险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如果不设立明确的责任限额,势必会加重保险公司的负担,打击保险公司对大规模侵权承保的积极性,因此,确定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有利于责任保险赔偿模式的发展。责任限额是指大规模侵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最高赔偿数额,由于责任风险的自身属性,双方无法对潜在的风险作出充分精确的衡量。[6]368,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概率较低,可是一旦出现,就会产生巨大的赔付额。如果将风险全部转嫁给承保人,事故所产生的赔偿金可能会超出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即使保险公司具有赔付能力,企业将自身责任无原则的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对保险公司也是不公平的。保险公司承保的是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大规模侵权事件具有偶然性,所以在订立责任保险合同时,无法确定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对应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为了防止责任企业任意扩大保险责任,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会确定最高的赔偿金额,即责任限额。确立责任限额对责任企业进行了规范与限制,责任企业不能将自己的赔偿责任全部的转嫁给保险公司,如果产生大规模侵权事件,企业也需要分担部分责任赔偿,这会促使企业积极地采取防范措施,从而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责任限额确定了保险人的赔付额度,保险公司不会因赔付过多而丧失赔付能力。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受害人还可以通过诉讼,使责任企业承担侵权责任赔偿。

(三)借助再保险进行风险防范

再保险是指直接保险人将自身承担的责任和风险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转移方式。[7]1中国《保险法》28条规定了再保险制度。中国不仅对再保险进行法律规定,在实际应用中,也将其视为责任分散的重要方式。承保公司为了避免高风险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可以依托再保险进行风险分散,将承保业务连同承保风险部分的转嫁于多家再保险公司。大规模侵权事件具有高风险性的特点,大部分保险公司自身没有足够的承保能力,根据《保险法》第103条第一款所规定,保险公司对一次保险事故承担的损失不得超过其资本金与公积金的百分之十,以三鹿奶粉为例,造成的损失大约7亿元,那么保险公司如果想要单独进行承保,就需要有超过70亿元的资本金与公积金,而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内公司寥寥无几。这时保险公司可以运用再保险进行风险分散,来保证自身的承保能力。国际上再保险的经营典范是1979年法国50多家保险与再保险公司组成的污染再保险联营集团,各公司签订共同保险协议,约定各自的责任份额,以此分摊保险的风险。中国也应借鉴法国再保险的经验,对于潜在赔偿金额巨大的行业领域,例如,食品安全、石油、环境污染、核电等行业,保险公司应进行再保险,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三、结语

大规模侵权事件,给民众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带来了危害,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对受害人进行救助,势必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影响。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制度,逐渐被学界所认可,但由于目前中国大规模侵权方面的立法缺失,保险领域的发展水平滞后,以及人们对其风险的认识不足,造成了消极投保与责任保险产品匮乏的供需双冷局面,没有发挥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在各种主要的救济赔偿模式中,责任保险有着巨大的优势,希望尽快建立以责任保险为主导的大规模侵权救济体系,为我国的大规模侵权事件提供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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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谢志强.论社会转型期的公共危机管理[J].科学社会主,2010(3):101-105.

[4]邵海.现代侵权法的嬗变———以责任保险的影响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5]邹海林.责任保险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美]所罗门?许布纳,小肯尼斯?布莱克,伯纳德?韦布.财产和责任保险[M].陈欣,高蒙,马欣,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7]吴慧涵.再保险原理与务实[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王佳晖 尚海涛 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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