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正文

经济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的构建思考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经济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的构建思考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经济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的构建思考

【摘要】随着共享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当前共享经济劳动者的日益增多,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不能够满足现有的新型劳动关系下的需求,共享经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往往处于缺失状态,而相对于其他险种而言,工伤保险的参保渠道往往更为狭窄。本文从共享经济劳动者现状出发,结合调研实践和当前国内外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制度进行分析梳理和总结,对于将共享经济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设计构想进行了相关探讨,从而推动共享经济在我国的的良性发展,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共享经济劳动者;共享经济;工伤保险

一、前言

当前在国家大力推进“互联网+”、经济结构转型加速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成为共享经济劳动者,而与之相左的是我国相对滞后的工伤保险体系,尤其在工伤保险制度方面,存在共享经济劳动者覆盖空白的现象。2017年发改委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提出从公共服务、劳动关系、权益保护等方面促进共享经济发展,科学合理界定平台企业和资源提供者的责任义务,明确追责标准和履责范围。报告中提出社会保障“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工伤权益,所有职业的劳动者都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因此就当前现状对共享经济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设计构想,将有利于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发挥其优越性和保障性,分散共享经济平台的工伤风险,从而进一步助推共享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二、共享经济与共享经济劳动者

共享经济其本质是整合线下的闲散物品、劳动力、教育医疗资源,通过互联网的便捷性和P2P(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所给予的技术支持,共享经济发展日益日常化,许多共享经济职业应运而生,也产生了一群依托于这些职业的新型劳动者。共享经济所带来的去单位化,使得这种新型劳动者可以不受单位的束缚,更好地适应当今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而与此同时他们与用工单位之间也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2017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49205亿元,比上年增长47.2%。共享经济的持续发展不仅很好的拉动了经济增长,带动了就业,同时也推动了创新创业产业的发展与进步。2017年我国提供共享经济服务的服务者人数约为7000万人,比上年增加1000万人;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员工数约716万人,比上年增加131万人,占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9.7%,意味着城镇每100个新增就业人员中,就有约10人是共享经济企业新雇用员工。而在共享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共享经济劳动者逐渐增多的形势下,我国的相应机制与相关的法律体系却未能做到有效保障与完善,许多劳动者缺少参保意识,企业也易钻制度漏洞,所以当下许多劳动者会以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去预防风险,一些用工单位也选择为员工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险去代替工伤保险。

三、共享经济劳动者面临就业安全及保障问题

(一)新型劳动关系难界定,劳动者应有的保险权利易缺失

当前共享经济劳动者往往不具备传统的劳动关系,尤其在专车行业中,很多采用“四方协议”的方式,劳动者与租赁公司、雇佣公司以及约车平台间均有一定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又难以界定。很多行业存在一家企业采取多种用工方式的情况,且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传统的社会保险关系理论坚持社会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不能截然分开,而在当今形势下,许多共享经济劳动者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往往无法与用工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其仍应具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所以摆脱传统理念的束缚是使得共享经济劳动者能够合法享有相关权益的第一步。

(二)行业准入门槛低,劳动者职业水平无保证

现如今的共享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工作的灵活性与便捷性。以滴滴平台与专车司机的关系为例,当前注册司机的准入门槛很低,有一定驾驶年限,无不良记录的司机都可快捷的注册成功,而外卖、快递等行业对于员工要求更低,基本职业素质也没有相关核定,且这类工作需要用到的专业技能少,员工上手快,所以通常也没有相关培训。这些劳动者之于平台的关系更像是一种用户关系,平台对于这些劳动者并不提供相应的员工待遇,缴纳保险等,对于工作中的一些意外事故也不承担责任。

(三)职业伤害风险高,劳动者无相应安全保障

共享经济劳动者在其工作中容易遭受一些职业伤害带来的风险。例如当前的外卖行业,人们对于外卖的需求不分时间和气候,尤其在极端天气,人们的点餐率往往较高,在这种天气下,外卖人员送餐时却易遭受更多风险,并承担着因送餐过慢而被顾客投诉,因而薪酬减少的工作压力。无论是专车、外卖还是其他行业,平台方或用工方更在意的是顾客的好评,而对工作中的极端天气、可能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或暴力事件等却并无保障,甚至对于员工所骑的电动车的质量也难以做到很好的保障,加大了劳动者在送餐或是送快递等工作途中的风险。

(四)工作压力大,劳动者自身经济负担重

当前很多的共享经济职业还处于一种碎片化、零散化的状态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都处于一种不固定的状态,为工伤界定带来了困难。同时在调研中发现当前专车司机大多以兼职为主,很多司机表示前几年滴滴给的补贴较多,近几年则越来越少,因为自己也有本职工作,所以通常只会在一些节假日滴滴公司有较高补贴活动时愿意接单跑几趟业务,而全职司机则面临有时效益差收入低的巨大压力。这种情况在快递行业也有明显的体现,在总工会界别联组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防邮电工会主席杨军日表示,快递业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现在已经超过300万人。随着快递行业的迅速发展,工资增长量与快递员业务量相比,工资“明升实降”。同时现如今这些共享经济职业都处于发展迅猛阶段,行业中往往存在恶性竞争现象,从而进一步压缩了职工工资,加大其工作压力。

四、国内外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及经验借鉴

(一)国内外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障,很多发达国家的做法具有借鉴意义。德国从第一部工伤保险法《劳动伤害保险法》颁布之后,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措施已非常完善,从立法上保护了大部分的灵活就业者。在缴费方面,德国通过在行业内部划分风险组的方法实现行业风险分类,划分成40个风险组,共有380个差别费率档次。另外,德国特别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预防,德国工商业同业工会每年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7%作为预防工伤的费用,使得工伤事故率和费率都随之下降。瑞士对此做法也较为完善,除自我雇佣者可以自愿参保之外,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12小时的非全日制工也被纳入到工伤保险体系中,但其保险范围只限于与工作(包括上下班路途)有关的伤害。瑞士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科学的确定办法。突出特点是计算方法科学有效,各行业信息全面且划分的档次详细,根据精确测算,将瑞士所有的企业划分为上百个风险档次,分别确定不同的费率。此外瑞士在进行工伤认定后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和伤残待遇保障水平也很高。我国各地也先后开始了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试点。2009年初,潍坊市制定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和《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工伤认定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其适用范围是在市各级劳动保障事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劳动人事事务机构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太仓市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推行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将参保对象确定为“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最大范围的保护了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从工伤保险的缴费上各地也有不同做法,2015年南通市在结合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了《南通市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伤害保险暂行办法》,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将工作伤害保险费率定为0.5%,工作伤害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一致并同步征收。而太仓市的所有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均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全员免费参保,保险费由就业专项资金支付,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提取,建立专项基金,同时把参加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作为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的必要条件。在工伤认定上南通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由30天内延长到了90天内,同时工作伤害保险基金归入工伤保险基金合并使用用于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伤害保险待遇。

(二)经验借鉴

从国内外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实施情况来看,首先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尽管对灵活就业人员定义不同,但均有明确的范围界定,为其工伤保险制定和设计奠定了较好基础。其次是设置了灵活科学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将灵活就业人员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风险纳入并区别,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经验与我国现有工伤保险制度的八类费率的标准相衔接,根据劳动者所处行业的特点作出科学的调整;同时国内外在参保和给付流程上都考虑了对象的特殊性,原则上“宽严并行”,在参保手续、工伤认定、待遇标准等环节上充分维护了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最后是将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与现有社会保险相关联,构建一体化的保险体系。如和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相挂钩,逐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在原有的基础工伤补偿和康复之外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种类,提高工伤预防基金在工伤保险基金中的比重,为灵活就业人员减少风险,提高保障水平。

五、构建共享经济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的构想

(一)明确劳动关系的界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的良性管理才能让共享经济得以健康的发展,当前社会面临着共享经济劳动者工伤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究其本源,是因为共享经济出现时间较短,就业呈现不稳定性,共享经济劳动者关系难以界定,从而导致社会保障缺失。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该如何界定这种新的劳动关系、以何种方式界定、依据什么原则去界定,对劳动者的就业安全,就业保障进行规范,从而更好地保障共享经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因地制宜,因行业而异,探索合适方案

共享经济在我国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未来有很大的未知性,我国各地区应在国家政策框架基础上,从实践的基础和过程中积极探索具体以及行之有效的做法,积累经验,不断地发现和解决问题,使共享经济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的纳入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具有灵活性,各地区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共享平台企业所处行业风险大小情况适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要注意的是地区的方案制定是在国家政策和地区执行的中间起过渡和承接的作用,避免政策的刚性影响共享经济的发展。

(三)根据不同类别人群分设要求,制度设定具体化

共享经济劳动者工伤保险难以制定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劳动关系的难以确定、用工单位的不统一性,所以对不同人群进行分类,分别制定相应方案。按照共享经济所服务的对象、与服务对象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作时间、工作性质等,大体可以将共享经济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与平台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如部分家庭服务业等,这类人员由于平台方与劳动者间有明确的劳动关系,用工主体明确,所以建议由平台承担工伤保险的购买给付责任。2、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美团外卖、百度外卖在内的主流餐饮外卖平台等,与上述情况类似,而用工主体由平台方变为了劳务派遣公司,所以建议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的购买给付责任。3、与平台之间只有信息服务合同而没有劳动合同。如滴滴、uber、Airbnb等企业,这类人群由于劳动关系不明晰,且存在许多三方、四方协议的问题,导致该类劳动者的情况较为复杂,相应对策也相应的更为灵活多样。对于这类人群的措施可以从多方面考虑。(1)平台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提供商业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可由平台将用户、劳动者的各方面风险保障需求集合起来,再去找保险公司,这样的“打包”方式可以在保费最低的情况下得到最大保障。(2)采取灵活参保、分时参保,由平台代扣代缴。(3)平台统一购买社会工伤保险,但是费用双方共同承担。4、自雇型。国家为这些没有雇主的人员提供缴纳渠道,例如自己在缴纳养老保险的时候,一同缴纳工伤保险,对于一些的确有经济困难的人员,可以不缴纳,国家负责给予最低保障,所需资金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支付。5、多雇主的就业模式。每位雇主按照各自的义务为雇员购买工伤保险,购买标准根据雇员提供的时长来决定,实行弹性购买制,若在两班交替过程中发生意外,则由两位雇主共同承担。

(四)建立和完善共享经济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缴费机制

结合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对费率作出科学调整,与我国现有工伤保险制度的八类费率标准相衔接。首先共享经济劳动者与平台和第三方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德国或瑞典等国家实行差别费率,根据共享经济劳动者所处行业在八类标准的位置,通过参考近年来共享经济不同行业的事故发生率再细分确立不同的缴费率,由平台或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和购买。对于自雇型劳动者,设立统一的缴费率并灵活进行浮动调整,在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时同步缴纳工伤保险。对于一些确实有经济困难的人员,个人不缴费,釆取地方财政代为缴纳的办法予以弥补,所需资金可以从专项资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支付。对于无劳动合同和多雇主的共享经济劳动者来说,他们不比正规就业人员那样有着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因此在缴费基数上可以有一定的政策倾斜,由平台缴纳和政府专项基金共同承担,专项基金根据共享经济劳动者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固定标准提取,对于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平台或者企业给予优惠和奖励政策,从而减少平台或企业风险和压力。

参考文献:

[1]周南.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期待创新突破[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7-12-19(003).

[2]张军.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难点及对策建议[J].中国医疗保险,2017(06):57-59.

[3]陈敏.“非职工”群体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探析[J].政治与法律,2017(02):151-161.

[4]陈韫竹,倪宏.关于现阶段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7(10):62-65.

[5]郭振纲.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困局亟待破解[J].工会信息,2016(16):1.

[6]潘洋,葛弘斐.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需求意愿探讨[J].前沿,2013(18):125-127.

[7]陆俊.太仓市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J].中国劳动,2013(08):33-34.

[8]高维义,郑中武.破解工伤保险扩面难题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0(05):28-29.

[9]陈蕾,张绍峰,钦嫣.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J].国外医学卫生经济分册,2017,34(03):102-104+112.

[10]王涛.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障法律问题思考[D].西北大学,2014.

[11]彭倩文,曹大友.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以滴滴出行为例解析中国情境下互联网约租车平台的雇佣关系[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6(02):93-97.

[12]唐鑛,徐景昀.共享经济中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研究——以专车服务企业为例[J].中国工人,2016(01):16-25.

[13]班小辉.论“分享经济”下我国劳动法保护对象的扩张——以互联网专车为视角[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2):154-161.

作者:刘佳婕 郝梦园 徐静 单位:安徽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