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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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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困境

提要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自2015年启动以来,多个省市已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的制度、建立职业年金等方面取得一定的进展。本文以河北省鹿泉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现状为出发点,针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河北

一、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内容

(一)新制度实行的时间、实施的人群及缴费比例。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新制度实施的范围包含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失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制度的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以鹿泉区为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制度实行中坚持“严格把关、稳步推进”的原则,符合一个,登记一个。所有符合参保登记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已全部纳入新制度缴费,截至2018年5月,共计完成476家单位的参保登记工作,涉及在职人员9,702人,退休职工3,966人。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以鹿泉区为例,机关单位(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河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河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目前,鹿泉区个人缴费基数没有超过河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病休人员工资低于河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已按河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老人”、“中人”、“新人”人群的确定。根据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在养老保险改革启动时已退休的称之为“老人”,“老人”不再改变待遇享受办法;在改革启动前(2014年10月1日)参加工作改革启动后退休的称之为“中人”,按改革后的新制度规定缴费并计发待遇;在改革后参加工作的称之为“新人”,完全按照新制度来执行。这种“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办法”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顺利实施的保障。以鹿泉区为例,目前共有1,200名退休“中人”。本次改革遵循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保持现有的待遇并参加今后的调待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职业年金的建立。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职业年金相关的制度及配套文件纷纷出台,职业年金的建立使得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得以继续推进。通过职业年金的建立,解决改革前后养老金待遇水平差距的问题。鹿泉区在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缴纳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按8%缴纳,个人按4%缴纳。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困境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还需完善。随着《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颁布与落实,以及河北省一系列相关制度的出台,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建立了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一致的制度,实现了养老保险的并轨。但在实际的政策实施过程中,由于地区间的差异、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本质上的差异,导致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差异性。例如,政策对于改革前原机关事业单位试点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作出了处理意见,但是对于改革前由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的中断缴费问题未做出明确说明。

(二)“中人”养老金待遇方面还需落实。在进行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中人”这一群体因待遇水平可能会下降的问题对改革有所抵抗,但随着政策的宣传和改革的推进,“中人”人群逐步进行了思想上的转变,积极参与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当中来。但因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2014年10月1日至实际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核心业务结算月之前这一段时期)基金清算工作尚未全部完成,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尚未开发补缴模块,现补缴工作以及退休“中人”的待遇重新核定工作尚未开展。

(三)职业年金制度的完善与运营。截至目前,全国已有4个省出台了职业年金实施意见(山东、福建、新疆和河北),并有13个省已经完成了基金清算工作,河北省排名靠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已经明确了覆盖范围和职业年金的筹资方式,并初步建立了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机制。但从实施情况来看,职业年金在制度和运营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例如,职业年金的建立主要是为弥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但由于职业年金本身与企业年金的差异,导致目前的职业年金制度有可能导致新的不公平;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进、转出时,职业年金的续接办法欠具体,流动性有待加强;职业年金制度在税收政策方面政策不太完善,缺乏激励机制。

三、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展望

(一)探索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新模式,注重政策上的公平。统一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是迈向制度公平的重要一步,但这种公平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更重要的是两者实质上的公平。一方面编制管理本身已不适应当前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需要,因此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附加在编制之上显然不合理;另一方面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筹资方式、保障水平方面差距较大,那政府就成为最后的财政兜底,因此探索建立职业年金可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化解转制成本。

(二)实现“中人”待遇的平稳过渡。河北省为解决大龄“中人”的待遇问题,全省已连续两年(2016~2017年)为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调整养老金。河北省要尽快开展“中人”养老金的补缴工作以及退休“中人”的待遇重新核定工作,对所需资金进行分析测算,确保筹措资金的到位。同时,也要注意社保基金的风险防控,完善、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保证“中人”待遇的平稳过渡。

(三)完善职业年金制度。在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职业年金是关键的设计,为更好地发挥职业年金的作用,职业年金在制度上仍需完善,目前河北省已出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河北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转移接续的政策依据已经具备。另外,职业年金应进行合理的投资与运营,根据职业年金相关政策和业务经办流程,基于安全性的考虑,职业年金应在控制高风险的投资项目比例下逐步尝试新的投资方向,实现职业年金的保值增值,提高投资收益率。

主要参考文献:

[1]鲍淡如.完成制度安排收官之作,开启体系完善探索之旅[J].中国社会保障,2017(10).

[2]龙玉其,刘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回顾、评析与展望[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1).

[3]文太林.后双轨制时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困境与突破[J].当代经济管理,2017(12).

作者:路佳 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社会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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