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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情况和现有的运行模式,提出现行农业巨灾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对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收支情况和有关农业巨灾保险的政策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然后对三种运行模式展开研究,最后得出制度存在的问题。希望本文对今后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有所帮助。
关键词: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现状分析;运行模式;存在问题
一、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一)我国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收支现状
我国从2004年起就提出了有关农业保险补贴试点的方案,之后农业保险业务和公司就不断涌现。其中各大保险公司也将农业保险列入财产保险业务,同时出现了具有代表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阳光、安华和安信农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是逐年增长,2017年的保费收入是2008年的7.8倍,由此发现随着政策的深入,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可程度增加,农业保险业务也有了长足的进步。表中的保费收入与保费支付成正比,其中2017年的赔付支出就是2008年的10倍,由此得出保费支出的增速快于保费收入。由于灾害频发,2017年的农业保险的简单赔付率近十年来最高,按照农民自付20%保费来计算,农民获得的真实赔付率约为359%。从收入和支出差距,证明农业保险业务是盈利的状态,但是此结论是基于全国范围内的统计,不代表单个保险公司。从简单赔付率可以看出2014-2017年保险公司的盈利有所下降,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和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政府还需制定完善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制度,减轻保险公司的压力。
(二)我国农业巨灾保险政策发展现状
2007年财政部开展了中央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政策。根据财政部统计,2007年的农业保险补贴额是52亿元,2017年的补贴额是447亿元,补贴规模扩大了8倍多,从投入资金的规模可以看出财政部对农业保险的重视,也为后续推动农业巨灾保险政策做铺垫。2013年财政部进一步规范了农业大灾保险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中提出准备金计提的比例和使用农业保险准备金条件。只有当年农户损失的赔付率超过75%以上,才能使用准备金。办法中仅对于中央层面的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地方在实施中,还需要结合各地的情况,构建适合本地的农业风险大灾准备金管理办法。2017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建立农业巨灾保险的工作。随后印发了《粮食主产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主要内容是在200个市县中制定适合各县特色的农业巨灾保险,以满足农业大户对于保险的需求。目前各级政府的补贴是对于农户保费的补贴,补贴力度相当大,农户只要承担保费的20%,即可进行投保,增加了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但是在发生灾害后,政府采取“保险公司自营”模式,由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参保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在完善保费补贴的工作后,需要考虑在保险赔付过程中分担一定风险。虽然目前中央层面的灾后补偿还在萌芽阶段,但是各地已开始尝试不同的运行模式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运行模式不再是单一的保险公司理赔或者是财政全额补偿的情况,而是由政府和市场相互作用下,共同承担农业巨灾的风险。
二、我国农业巨灾保险运作模式
(一)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上海
上海2006年率先出台了《上海市农业保险特大灾害补偿试行方案》,并组建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年制定了《上海市农业保险大灾分散机制暂行办法》,完善了农业巨灾保险风险分散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农业巨灾保险的定义。农业巨灾保险着眼于台风、特大暴雨、重大病虫害等不可抗灾害,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赔付率超过90%为大灾风险,超过150%为巨灾风险;二是农业巨灾风险多层分散。90%以下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90%到150%由再保险公司赔付,超过150%由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赔付,如果还存在损失就由财政部门兜底;三是释放保险公司活力。因政府对保险公司补偿按照上半年购买相关再保险保费支出的60%,这就将保险公司理赔补贴从“补机构”转变为“补业务。”
(二)农业财政巨灾指数保险——黑龙江
黑龙江作为我国农业大省,不断地创新农业巨灾保险运作模式。由黑龙江省政府财政厅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研究并设计的“黑龙江省农业财政巨灾指数保险”,开创了我国政府与商业保险及再保险公司合作的农业财政巨灾指数保险的新模式。黑龙江模式与以往的农业保险相比,在三个方面上创新。一是巨灾指数保险依据客观气象监测数据和历史损失数据,指数理赔更加公开透明、效率更高;二是巨灾保险首次聚焦农业巨灾方面,保障农业稳定发展、增加农户收入;三是通过指数保险计算,可以合理制定财政年度资金预算,有效促进财政救灾资金的可持续性。
(三)期货公司开展“保险+期货”——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6年国家“十三五”规划和“一号文件”分别提出要“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的政策后,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以“保险+期货”为工具服务“三农”。大连商品交易所在此之前,已完善了“场外期权”试点,并将与“保险+期货”共同联合服务三农。经过各机构的努力创新后,全国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现有79个试点项目。其中由海南白沙县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公司、新湖期货三方紧密合作完成了白沙县天然橡胶“保险+期货”,确保了种植农户的利益,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
三、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存在问题
(一)低估农业巨灾风险可能发生程度
农业巨灾保险显著特征是大数定律,即灾害风险不能有效的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保险公司如果因该地区历史赔付率低,而预期发生巨灾风险的可能性过低,而对农户降低保费。若随后发生巨灾,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降低保险公司参与农业巨灾保险的积极性。对比2012和2013年简单赔付率较低,保险公司可能降低保费,但在2014年后灾害频发,导致保险公司利润锐减。这些高赔付直接导致保险公司亏损并很可能持续下去,因此保险公司要合理的设置保费和保险公司赔偿投保农户的赔付范围。
(二)缺乏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有关农业巨灾保险的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其中对营业税和印花税实行免征税的优惠,但对所得税的优惠力度小。根据《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中,只有保险公司被计提的准备金实行免税政策,这是所得税唯一优惠的方式。而在发达国家农业保险中所得税也有免税政策,因此以后的税收政策中政府要逐步的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增加保险公司的盈利,跳动保险公司参与农业巨灾的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增加市场活力。
(三)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缓慢滞后
中央一号文件反复提到“保险+期货”,而且政策实施效果不错。但我国期货自身存在一定的问题,会影响“保险+期货”的结合的效果。主要原因包括:一是由于目前期货中交易品种单一,同时新产品上线速度慢,导致了现货和期货的脱节,导致部分的农户无法享受到结合带来的效益。二是期货交易的主体中散户居多,这一定影响了期货交易的稳定性,带来市场风险。因此,政府需要推动期货市场规模的不断拓展,使其发挥超强的市场功能,才能更好的推动“保险+期货”的结合。
(四)农业巨灾保险监管体系不完善
在机制运行过程中,政府需通过监管体系解决农业巨灾保险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缺乏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在触犯后应当接受相应的惩罚。而且现有的运行模式中监管机构与投资运营机是总是一体的,这就很难有效的实施监管职责。另外财政报表审核也缺乏监管,可能会出现虚假上报的情况。基于以上的问题,政府就需建立围绕农业巨灾保险机制实施中的监管体系,有效预防农业巨灾保险制度中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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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翟宇佳 单位: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