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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及启示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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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及启示浅析

【摘要】在当前中国的精准扶贫方针和优惠政策下,农村地区是目前我国经济发达贫困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农业收入对于农民来说本身就是几乎所有收入,为了减少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和风险,农业保障金就已经变成了有效救济方式。健全的农业保险法规体系是对于农业养老保险基金地位的合法性提供了保障。在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巨大背景下,法律作为一切行业的基本权力义务的来源,农业也不例外。现实情况中的农业保险已经显得尤其不足,鉴于现代化的农业保险对于广大农民群众的重要性,我国现代化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和制度应该更加完善才能与之相适应。美国、日本、法国等都是世界上发展农业保险比较早的一些国家,通过对国外农业保险相关法律和制度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现代农业保险相关法律和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启示

1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指的是从投保到获取赔偿的过程中,保障农业保险正常运行的一系列相关的立法与制度体系的总称。包括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等等。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投保人与被投保人的主体范围、经营模式、合同的签订、保险的种类与范围、赔偿损失的方法、流程等等。本文所讨论的仅仅指狭义的农业保险。只是包括财产保险的一般特性。接下来分析一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特征。首先,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主要是农业保险法律方面的一些规定,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机构与国家,在法律制度划定的范围以内进行的保险操作。培养保险主体的思维方式,增强他们的保险法律意识,指引其在保险的投保上用于保障自己的权利,并对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三方主体超出保险的行为的规制。其次,农业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活动制度的具有社会性和经济性。确定农业社会保险法律活动制度实施的第一步任务就是应当确认从事农业的被保险人与法律及其制度三者活动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在确认的基础上,投保人在法律的支持下,对农业的保险发展产生极大的激励与促进作用。最后,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保障性。农业保险是体现国家的政策的辅助工具和手段,具有实际的作用,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成本过高,程序上也相对比较复杂,必然也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可以帮助解决我国的一些农业问题。可以有利于农业保险政策的稳定。设立并发展农业保险法律方面的制度,尽管不能降低或者消灭自然灾害的发生,但是可以将这些风险转移到投保机构,也分散一些压力。农业保险只是我国复杂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很小的构成要件。。

2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农业保险是一种保护农业方面的制度,它避免不了要依赖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因为保险制度的高风险性,至今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由于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乏,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进度。1995年6月30日颁布的《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本规定的含义为,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受《保险法》的调整,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业保险也奉行自愿原则,没有人可以强制农业劳动者和生产经营组织去参加农业保险。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规定对农业保险做出的明确指示。以前的农业保险的实践及法律、法规说明,我国在农业保险立法方面工作存在很大的不足。我们国家目前发展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并不是一个临时起意的事情,而是对过去的一些总结实践经验。从农业保险今年来发展的近况来分析,农业保险的轨迹历程也是农业保险制度的更替、更新的过程。

3国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放眼全世界,美国的农业保险是世界上可以排在前位得比较完善的国家。美国的现代农业保险体系从试点到现在,差不多已经有80年的发展历史。一直到2014年,美国的农业社会责任保险的覆盖已经达到了占全国各地农作物生产和播种面积的92%,保费性财政收入也突破120亿美元,这两个重要指标都位列世界第一。美国是一个农业极度发达的国家。联邦人民政府于1938年3月颁布并正式实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为其加快构建联邦农业财产保险成本补偿管理制度以及体系结构提供了最根本的政策法律依据。此后,美国的各个联邦和州政府在对应的农业和农村社会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方面不断地寻求进行新的改革、完善。在立法、保险制度、农业风险管理、险种的设计及保险技术的创新等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世界各国开办农业保险提供了宝贵的资源。

3.1日本的农业保险法律和制度

日本在为了保护农业的生产经营权益和稳定农村的秩序,颁布了《农业保险法》。

3.2法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和制度

法国目前已经成为欧盟最大的农业生产国,仅次于美国,粮食总产量约为欧洲国内各国平均每千美元,法国的农业化如此发达的根本原因,跟法国农业建立起了完善的保险制度之间存在着一脉相通的联系,他和希腊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希腊作为国有保险企业对农场进行了宏观调控,政府也通过强迫农业基本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农业赔偿损失的这样一种由西班牙政府直接主导的农业公有化制度,和西班牙的不同点就是在于,西班牙各个国家的基本保险制度都是通过农业保险补贴和农业再保险进行保障,开设一些私人企业公司的方式来有效地规避和降低农业的风险。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一种风险管理中的共有性与私人相互合作的体系。而法国的特别之处在于,采用的是私有化体系,又被称为民营助公的模式,在这种体系下,主要由私有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政府也只是提供些政策支持罢了。

3.3菲律宾的现行农业健康保险管理法律体系

菲律宾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大米是菲律宾的主要粮食,在很长时间里菲律宾国家也是大米完全不能自足的国家。为能够真正地实现生产大米自给自足,提出几项重要的措施:一是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进入,而不是使用任何附加的担保,这就是所谓“自由信贷”;二是通过对农业科学与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和服务,大力引进选择优种,加强管理,施肥,灌溉等综合防病治疗等措施;三是由地方政府委派专门的农业科学指导员到户外进行现场指导并进行必要地监督;四是为了顺利完成销售工作,销售市场需要什么,就要及时高效的提供什么,这是市场支持工作的目标。

4国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因为国情、习惯、环境等各方面的不同,采取了适合各自的农业保险制度。各国采取的农业保险制度结合我国的农业环境和我国的法制环境来说,可能会有点水土不服,我国的地域辽阔,因为这个原因,使得我国的农业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我们要选择性的移植和适用。

4.1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完善

制度的建立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一项制度再完善,没有法律、法规的保障也无济于事。农业保险制度在性质上应该属于是一种对农业的保护制度,相比较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情况,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变成了一种制度变迁之路,人类社会充满了不确定性,因此有了制度这种安全的工具,减少不确定性。

4.2必须正确选择自己的立法宗旨和目标

根据国外不同国家的实际经验证明,在我国对于农业健康保险的立法应该尽可能地体现出宏观政策目标。各国对于发展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一种就是在充分兼顾我国农村和乡镇农业经济发展的同时,推进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的建设;二是保障农村农业的稳步发展。通常,发达国家的商品性农业保险可以归入前一类,发展中国家的商品性保险则可以归入后一类。基于菲律宾这个国家是属于发展中国家行列,所以它的选择是与它自身的农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策略。要与自身国家的财政力量相匹配。一般国家拥有雄厚财力支持的政府都会选择社会保障性之类的策略。

4.3因地制宜地设计选择一套适合的企业组织管理制度

美国、法国、日本、菲律宾这四个国家的农业保险分别代表着三种不同的组织体系。美国目前实行的主要是以一种公众性社会组织管理为主,私人性社会组织管理为辅的一种社会主义组织管理体系;法国、日本都指的是以国有私营企业或者自己出资经营的一种互助互利共济社会组织体系作为其根本管理依据而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菲律宾指的是一种以政府部门为主,各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参与的股份公司型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5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5.1健全立法保障体系

现我国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带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这个政策可以凸显政府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学者提出我国已经具备进行农业保险立法的经济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农业保险法》的出台势在必行。但将保险条例提高为法律位阶也实属冒进的做法,因为法律强调稳定性,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相对来说比较灵活。将农业领域的各方责任固定下来,不断地完善农业保险制度,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5.2依法规范政府主导作用与农业保险监管

农业保险从一些方面来说,也可以看作是金融问题。在目前我国政府出台的一种政策性管理的框架下,由商业保险企业向农产品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在大力发展国家政策性的农业保险,也要不断创新农业保险监管的模式,建立合理、科学、严谨的体系,使之更好的适应政策性。政府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制度应持续优化。现在的补贴规模还不足以满足现实的需要。要尽可能的完善风险预测机制的刚性条件。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机构由国务院设定并且具有监督职能,还未脱离政府的管控。由于政策性农业风险巨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应当在农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上设置中央农业保险机构,通过法律确定独立、中立的法律上的地位,履行着服务农业保险上发展的公共职能。

5.3农业保险立法指导思想

鉴于这一考虑涉及到当前我国现代农业发展风险的具体发展特征,应该建议要尽快建立一套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和农业风险共同分担、政府和资本市场共同参与牵头直接参与的现代农业保险社会损害责任保险及其农业风险影响预警和危害防范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立法长效机制。尽快建立一套完全能够适应于开展促进当前我国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现代农业社会保险发展产业化规模经营的各种促进我国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社会保险经营相关联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我们必须坚持要尽快纠正转变这一点的错误观念,我国在国内同时开展各种促进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社会保险不太经常也没有什么可能同样的人选择同时同样采取一种农业经营管理模式,所以促进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应针对不同的农业发展地区、不同领域的农业经济组织不同经营管理促进现代农业以及促进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社会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分别制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立法。促进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立法不太经常有可能一蹴而就,要在长期的理论实践中和试验研究中和理论探索中不断创新进行研究总结,逐步创新研究研制推出新和完善相关关于开展促进我国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5.4加强法制环境的建设来提高投保人的意识

一般的情况下,农业自然灾害事故发生以后,我国政府则是采取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两种方式,对受灾群众直接给予补助,农民仅仅需要直接获得救济款。在此类保险模式下,农业社会责任保险意识薄弱,农民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和依赖性太大,对农业保险作用的认可度比较得低,这可能也是直接导致农业保险参保率低下的原因。这也进一步表明,政府大力度的帮扶,我国农业社会责任制发展不健全,是我国农民社会责任风险和防范意识薄弱的结果。加强对农业保险的优势深入宣传和推广工作,比如说通过开办农业保险相关得一些知识讲座,保险公司挨户走访宣传到户,互联网媒体传播等手段,从源头上彻底改变了农民对于保障农业安全的态度,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可度和接受程度,以此来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的普及率,促进农业经济得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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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福粉 单位:江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