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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研究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存款保险制度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研究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存款保险制度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研究

摘要:在我国现有的经济、制度环境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能否防范我国商业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解答这一问题可以为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维护金融稳定提供一定的依据。本文研究发现:存款保险制度弱化了净息差与商业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负向关系,加强了非利息收入占比和银行规模与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负向关系,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有效。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系统性金融风险;非利息收入占比;净息差;银行规模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在二零一五年五月,国家正式实施了《存款保险条例》,这意味着中国开始从过去的隐形存款保险制度正式转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金融保障制度,在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保险费率,向中国存款保险组织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规模之后,如果这家商业银行陷入了企业破产倒闭的危机,中国存款保险组织会对存款人支付了相应额度的存款保险基金。尽管目前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所规定的支付数额上限是50万元,但这使得存款人的利益有了一定的保障,避免其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也稳定了金融秩序和银行的信用。存款保险制度是一国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能否维护金融稳定、降低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国内外学者的首要关注点。一部分学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Culletal.(2005)认为,如果商业银行监管和法律制度不健全,存款保险制度的贸然引入将会导致金融系统稳定性的下降。朱波等(2016)另辟蹊径,构建了理论模型,并对OECD的24个国家137家商业银行的数据做了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表明如果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程度越高,那么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商业银行受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消极影响就越小。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出现后,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增加了,如鲍洋和石大龙(2016)利用201家国内外上市商业银行的数据构建ΔCoVaR和SRISK两个指标,研究发现,存款保险制度会增加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有一部分学者持中立态度,如Forssbaeck(2011)则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风险的影响是由债权人的市场约束和股东控制的综合效果决定的,而二者对银行风险的作用会受银行杠杆的影响。当前的对存款保险制度如何影响银行风险的研究中,大部分文献着重研究的是银行个体风险,鲜有学者从国内视角出发探讨存款保险制度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那么,是否能有效地降低我国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鉴于此类问题的提出,本文采用我国14家上市商业银行2008年第三季度至2020年第四季度的数据,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

二、实证分析

一般在讨论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时,我们很难界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变化是否因受到其他政策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改变。因此,为避免研究偏误,我们无法通过直接的方法来衡量存款保险制度是如何对系统性金融风险产生影响的,只能以间接的方式来探究两者的关系。Osborne和Lee(2001)认为银行风险与其特许权价值、资本比率以及银行规模有密切联系,如果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改变(比如削弱或者加强)了这种联系,就表明该政策有效。本文借鉴这种方法,探究存款保险制度是否有效。

1.非利息收入占比。非利息收入占比是银行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它是银行减去利息收入之后的部分与银行营业收入的比值。银行为减少危机来临时所受到的冲击,提升自身低于风险的能力,必须制定和实施合理的措施开拓银行的非利息收入业务。由此可见,商业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与非利息收入之间存在一定的负向关系。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担了商业银行破产倒闭的风险,是商业银行最坚实的后盾,商业银行没有调整业务结构的积极性,其收入来源主要还是依靠利息差。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商业银行需要自行承担风险,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使银行采取多种多样的经营策略,但也加剧了银行之间的竞争。而仅仅依靠传统的经营模式,银行就会丧失竞争优势,银行需要积极调整业务结构,推动非利息收入占比的增加。非利息收入占比的增加有助于促使银行资产结构的调整与商业银行资产的增加,从而进一步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综上所述,如果存款保险制度有效,银行将会在互相竞争的大环境下积极拓展非利息收入业务,非利息收入高的银行将承担较低的风险。因此,如果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其将会加强商业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与非利息收入之间的负向关系。

2.净息差。息差收入是银行最基本、最传统的收入来源,良好而稳定的净息差,不仅会充实银行的资产,而且会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在2015年5月,我国正式由以前的隐形存款保险制度转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规定基准费率和差别费率共同构成新的存款保险费率。这意味着风险较低的商业银行保费支出较少,而风险较高的银行需要缴纳的保费较多,若银行在追求高利润时忽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那么其潜在成本也会不断增加。成本与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正相关,净息差较高的商业银行必然会选取一个适当的风险水平,使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从而降低了银行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若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净息差与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之间的负向关系会被削弱。

3.银行规模。关于银行规模与银行风险,刘晓欣和王飞(2013)通过对中国银行业研究发现,银行规模越大,银行风险水平越低,商业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与银行规模之间存在着负向关系。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差别费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商业银行的成本,银行之间竞争压力加大。由于大型商业银行对金融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左右,中国人民银行为了维持市场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将会加强对大型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而且大型银行本身资产规模较大,风控能力较强,所以其系统性金融风险会进一步降低。因此,若存款保险制度有效,银行规模与系统性金融风险之间的负向关系将会加强。综上所述,为研究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性,我们提出三个假设:假说1:如果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商业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与非利息收入之间的负向关系将会得到加强。假说2:如果存款保险制度有效,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与净息差之间的负向关系会将会被进一步削弱。假说3:如果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商业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与银行规模之间的负向关系将会得到加强。为验证假说1,2和3,进而验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性,我们参考Osborne和Lee(2001)的方法,建立如下回归模型:其中,为银行i在t期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使用ΔCoVaR来衡量;我们用DI来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这一虚拟变量,当模型中的时间t大于等于2015年第二季度时,DI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NONIN表示非利息收入占比,NIM表示净息差,SIZE表示银行资产规模,其他控制变量为成本收入比,资本充足率,实际GDP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我们对(1)式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表1所示。A1列加入了存款保险制度的虚拟变量,其系数为显著为负,这说明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在逐渐降低。从A3列可以看出,DI×NIM的系数为13.804,显著为正且数值较大,这与变量NIM前的系数符号相反,说明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后,商业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与其净息差之间的负向关系被大幅度削弱了。这是因为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相较之前有所增加,各大银行的息差承压比较大,因此,大多银行都在积极创新,不断推动中间业务的发展,提高非息收入占比。而从A2和A4列可以看出,DI×NONIN和DI×SIZE的系数显著为负,不仅同NONIN与SIZE的系数符号相反,而且NONIN与SIZE在统计上不显著,这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加强了非利息收入占比和银行规模与商业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之前的负向关系。综上所述,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虽然弱化了净息差对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抑制效应,但加强了非利息收入占比和银行规模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抑制作用。由此,本文的假说1,2和3得到了验证,从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确实有效。

三、结论与启示

本文选取的研究样本为我国2008年第三季度至2020年第四季度的14家上市商业银行的700个季度数据,采用相对间接的方法探究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性,并实证分析了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在一定程度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在削弱了净息差与商业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负向关系的同时,加强了非利息收入占比和银行规模与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之间的负向关系。这意味着,我国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增加非利息收入占比能够显著降低大型商业银行和整体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扩大银行资产规模能显著抑制商业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而增加净息差会削弱其对商业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抑制作用。本文的研究在衡量了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之后,分析了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第一,中国目前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应给予肯定和支持。但差别费率与银行风险相挂钩,很容易出现费率与风险不匹配的问题,从而增加商业银行经营成本。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完善商业银行监管及费率衡量标准,并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抑制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降低银行的风险水平。第二,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大型商业银行的监管,而且要密切关注其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之后,与大型商业银行相比,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竞争压力和所面临的风险较大,也更容易出现各种问题。政府应改革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使银行信息更加透明化,推动全民监管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第三,完善银行内部治理。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营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商业银行应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拓展非利息收入业务,扩大银行资产规模,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作者:陈波 单位: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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