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养老保险体制革新建议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本文作者:邱浩杰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到退休时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单位缴费部分,在办理新参保时,用人单位要按职工本人纳入参保当年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并补缴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用从用人单位原经费渠道支付。
国家基础养老金,建议按城镇用人单位和“允许按单位标准自愿缴费人员”单位缴费年数的年平均缴费基数一定比例计发。应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年数达到15年的,国家基础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年平均缴费基数20%计发,计发金额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按20%计发;用人单位为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年数在15年以上的,国家基础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年平均缴费基数20%+增加年数%(建议缴费在15年以上的每满1年加1%的计发比例)计发,但要规定计发的金额最高只能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内,例如,可限定在之前设计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8%。国家基础养老金计发采取这种方法,可使工资高的人多缴费,工资低的人少缴费;到职工退休时,工资高多缴费的人因国家基础养老金有封顶,不见得会多拿退休待遇,低缴费的人因国家基础养老金有托底,也不见得会少拿退休待遇,可以真正体现国家对贫富的调节功能。本人提到的以上有关一定比例,肯定要经过具体测算才能确定。比较之前有关专家提出的国家基础养老金计发,所有参保人员都应当一样、这种看似公平实为不公的办法,上述的国家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本人认为更具可行。主要是上述缴费和计发办法简单便捷,能够更好地体现社保制度的共济性,也便于在国家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后供参保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退休时间,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所有参保人员(包括城乡居民)个人账户的月缴费额应有限高规定,如规定个人账户的月缴费基数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避免在二次分配中出现群体间养老待遇差距进一步拉大的问题。参保人员在跨具体经办或就业与非就业之间的流动时,只需要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接续,统筹基金部分不需办理转移手续。
城乡居民和无经济能力按城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统一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所有人员,其由国家单方支付的基础养老保障金(不宜叫基础养老金,因这部分费用完全由国家承担)由国家按规定的统一标准支付,总体上不应当超过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的40%比例或不超过相当于城镇职工缴费15年计发基础养老金的一定比例,且要高于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之前,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城乡老年人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取消,以避免其重复领取养老保障待遇。城乡居民参加工作转变为单位职工且由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缴费年满15年以上的(含政策允许有实际工龄的补缴或延退缴费),转实行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
建立与物价指数挂钩的国家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保障金调增机制。国家基础养老金调增要实行普惠制,不能再与城镇在职职工工资变动关联,不再实行之前的各类特定人群(如企业军转干部,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调待倾斜政策。之前已经实行养老待遇调待倾斜政策的人员和国家应当在政策上给予退休待遇照顾的人员,建议国家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城乡老年居民基础养老保障金调增,由国家综合考虑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确定调增金额,可与国家基础养老金调增同步进行。所有城镇职工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国家应当完全依其逐年缴费的基数高低和缴费年数长短来决定,以切实体现缴费与待遇挂钩原则。
在依法强制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参保单位缴费比例,降低的这部分费用可转给单位作为年金,并通过出台政策强制单位建立相关年金。相关年金的最低限,要规定按目前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工资总额5%以下的一个比例(如2%)作为建立年金的起步线。这样既可减轻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又有利普遍建立相关年金制度。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是为了确保相关人员在改革时按国家规定待遇不降低而实行的养老待遇补充办法,理应强制实施。对逃避或少缴、欠缴养老保险费和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建议授权养老保险费征收或经办机构直接对缴费单位和有关人员予以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起诉,以避免出现因处罚程序繁琐而影响征收机构或经办机构执法积极性的问题。
取消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严禁提前退休。国家要取消特殊工种,允许企业或单位自行设立的特殊工种人员待遇可由企业和单位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确实因改革所需提前退休的,单位和个人均要按提前退休的年数一次性提前缴足养老保险费,从单位经费渠道开支,而不应将这类改革成本转嫁给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鉴于《社会保险法》明确“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建议机关单位编内人员也应当参加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可由国务院专门为公务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性质的年功积累金制度(我国有的地方已经在试行),与公务员廉政挂钩。在公务员办理退休时,政府可一次性发给或按目前退休余命的月数逐月发给年功积累金,有违法行为的,取消这一待遇。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在退休时,除了能够领到国民养老金计划给予的退休待遇之外,基本上还能领到一份由政府单独发给的退休补助金。比如,1986年美国出台的联邦公务员退休制度规定,公务员除了参加全美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联邦社会保险项目)享有一份退休保障之外,还有一份由政府提供的补贴储蓄账户计划。美国公务员在政府部门工作30年以上,退休时在全美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拿到退休前工资50%养老待遇,如果加上联邦政府发给的那份补贴储蓄账户计划,总共能够拿到退休前工资80%左右的养老待遇。比如,英国公务员与普通国民都是一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计划,之外政府还会给公务员一份补充养老保险金。如果我国公务员同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那么政府应当为其另外建立年功积累金制度,这样对于建立一支稳定、高素质、廉洁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无疑是十分有利。
要依托金保工程,在国家层面统一规划并研发全国标准一致的全民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并由国家人社部负责推广使用。要从根本上解决当前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发展不平衡、技术标准不规范、数据互联有困难等问题,为实现养老保险业务制度化、经办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提供坚强有力的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