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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养老保险系统内统筹面临的问题
(一)养老统筹基金积累缓慢。
首先,系统内养老保险的提取率为17%,与《国务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比例28%相比,相对较低,系统内养老统筹基金积累速度相对缓慢。其次,依照人民银行总行的相关规定,统筹基金只能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相对于日益增长的通货膨胀率,系统内的养老统筹基金增值保值压力较大。
(二)养老金计发办法不适应国家改革方向。
虽然人民银行系统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了个人账户,但在最核心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方面,人民银行系统退休人员一直与社会上一样实行退休金制度。养老金标准完全取决于其退休前担任的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没有和个人账户缴费情况挂钩,缴费缺乏激励机制。在一程度上影响了在职单位职工个人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在既定缴费比例的情况,征缴工作难度会越来越大。
(三)行业统筹力量单薄,社会化程度低。
社会保险的基本特点就是运用“大数法则”分散风险,但相对于庞大的社会参保人群来说,人民银行系统统筹力量尚显薄弱。缴费来源单一、人数相对较少、基金积累缓慢等诸多问题将会使系统职工对养老保险的“安全性”产生质疑,不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
二、对策建议
(一)构建科学的系统内养老保险机制。
一是设定合理的缴费费率。《国务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的缴费费率为28%,相对于此,人民银行目前的缴费费率17%明显偏低。人民银行可从缴费收入和养老金支出总体匹配程度和单位自身的财务能力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率水平。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提高缴费比例,既有利于维持当年的养老基金收支总体平衡,也为养老保险支出拓展了一定的操作空间。二是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国务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养老金计发标准应取决于个人账户积累的养老保险缴费。在这种情况下,职工退休后的退休金标准直接和其在职时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金额挂钩,既体现了“有付出才有回报”的最基本法则,也有利于提升在职人员缴费的积极性。三是以统一平衡的大统筹,实现基金整体调剂。即在系统内进行统一的费用调剂,明确征收、管理、支付的责任,在一个统筹区域内进行整体运行,从而改变以某一个分支机构的小单元进行收、支核算而带来的退休金垫付问题。
(二)顺应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建设要求,实行属地管理。
1998年原劳社部、财政部以劳社部函〔1998〕139号文件明确了人民银行统筹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统筹的性质,并指出待国家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后,人民银行系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5年1月《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已经颁布,国家层面统一的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因此,人民银行统筹与社会养老统筹接轨是国家建立“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同时近年来人民银行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逐渐显现出来的弊端亟须一个合理的解决方式,诸多因素使养老保险属地化管理成为人行养老保险发展的大趋势。
(三)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保险体系。
一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进行强制性征缴,用于保障参保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其制度模式、计农办法等均遵循《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二是建立系统内补充养老保险机制。在参与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实行人民银行养老保险补贴制度,以拨付专项费用指标的方式,对由于实行属地管理所带来的退休人员待遇上的差异进行系统内补贴,在维护退休人员生活水准的情况下,体现人民银行系统职工的优越感。三是建立央行自主运营管理的职业年金,为本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提供必要保障。可参照《国务院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进行缴费和管理,同时在确保满足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等条件,即可领取职业年金的基础上,可探索建立职业年金奖励制度,对工作表现突出、获奖或记功的职工退休后可获得职业年金多缴或按月奖励,从而在遵循公平的原则上,强调养老保险的效率性。
作者:王海军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玉田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