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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利率市场化前哨战的《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脚步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又应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对此,笔者结合秦农银行莲湖支行的实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做了浅显的分析,期望能为其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发展历史
存款保险是指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作为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向金融机构的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它是一种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制度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为了挽救受经济危机冲击而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根据该法案,从1934年1月1日起,在美国正式实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提供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3年成立并在1934年开始办理存款保险业务,以避免挤兑风潮的爆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此举开启了全世界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鉴于FDIC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显成效,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许多国家的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也结合本国实际,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2000年,全球有67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2004年,全球有74个经济体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2011年底,全球有111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强制要求所有存款机构全部加入保险体系的越来越多。可以说,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其特点
在我国,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前后,央行行长周小川就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当年7月,人民银行在《2012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之后,《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在2014年择机推出的可能性很大。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起航”。至此,我国形成了包括央行最后贷款人职能、银监会审慎监管职能和存款保险制度三位一体的金融安全防护网。
1.覆盖范围广。
我国存款保险覆盖了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同时,从存款范围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既包括本金,也包括利息。
2.保障水平高。
央行根据2013年底存款情况进行的测算表明,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这一限额达我国人均GDP的12倍,远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国际上,一般是人均GDP的2—5倍,而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印度仅为1.3倍)。而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3.保障机制更加完善。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立法保障——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基金保障——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拥有可靠的资金来源,进一步提升了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事前防范——通过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其稳健经营;同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退出机制——通过存款保险这一市场化、专业化的处置平台,能大大降低金融风险的处置成本,实现快速有序的市场化退出。
三、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影响
经过近几个月的观察发现,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产生了正、反两方面的影响:
1.正面影响。
一是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创造了稳健经营的市场环境。三是促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通过参与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更为质优价廉的金融服务。
2.负面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一是可能导致个别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约束机制弱化,在经营活动中会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这些金融机构知道,一旦遇到经营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机构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会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将会由承保人予以承担。如此,那些资金实力较弱、风险程度较高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会从中得到实际的好处,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显然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二是按比例缴纳保险费用将会增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降低盈利能力。《条例》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存款机构要按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向保险机构缴纳存款保险费。因此,该制度的实施,导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必须负担存款保险费支出。三是影响负债业务的发展。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产品和理财产品的迅猛发展,本身就挤占了流动性较强的活期存款。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活期存款的理财化和定期化趋势将成为常态,而互联网金融和理财业务发展相对滞后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负债业务拓展会更加困难。
四、对策建议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银行业的竞争进一步加剧。随着隐性担保的国家信用逐步让位于银行信用,银行的竞争力将更多地取决于资本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流动性等自身因素。因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积极消除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带来的负面影响。
1.抢占舆论先机,引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正确认知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继续做好《存款保险条例》的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工作。要引导资金实力较弱、风险程度较高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正确认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稳定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正面作用和意义,严密防控存款保险制度的利空面被过分解读后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带来的负面冲击。
2.持续调整存款结构,降低流动性风险。
要充分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积极实施稳定农村市场,开拓城镇领域的经营策略,实现存款总量的稳步增长。在此基础上,要加强企事业单位对公存款和新农保、新农合、粮补、低保等批量式的大额存款的营销,促进存款结构配比的科学化,通过负债来源多元化,降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隐性风险。
3.强化风险约束机制,提升整体风险防控能力。
第一要随着存款利率的逐步放开,坚持走稳健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建立理性而又较为灵活的存款定价体系,在负债成本管理上实现突破。第二要建立持续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资本充足率达标。第三要持续提升资产质量,加强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提升风险拨备水平,夯实家底,保证风险监管指标持续达标。第四要着力打造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大力发展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投资银行等低资本、低资源消耗的业务,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比重,缓解因存贷款息差收窄而对整体盈利能力产生的冲击。第五要严格约束过度扩张的高风险业务,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监管评级,降低存款保险费支出,提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市场竞争力和整体盈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