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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巨大自然灾害频发,灾害损失严重,以及商业保险公司赔付不足的现状使得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迫在眉睫,应借鉴国外成熟的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的法律机制,创造巨灾保险的运作模式,选择合适的参保方式,并使巨灾保险制度深入人心,来构建出一个统一、多层次、以商业运作模式为主、由政府鼓励的中国特色巨灾保险制度。
关键词:巨灾保险;灾后赔付;风险转嫁;特色
1我国巨灾风险的发生情况
我国的巨大自然灾害是目前全世界发生频率最高、损失较严重、灾害种类最多的多灾害国家之一。就地震灾害而言,我国地震主要发生在西域、云南等地区;洪水灾害也是我国主要自然灾害之一,我国的洪涝灾害主要发生在黄淮海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珠江流域、四川盆地、东北平原等地。我国在1998年发生了特大洪水,全国共有29个省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受灾面积3.18亿亩,成灾面积1.96亿亩,受灾人口2.23亿人,死亡3004人,房屋倒塌685万间,直接经济损失1666亿元,粮食大量减产,整个中国经济受到冲击。此外,我国也发生过泥石流灾害,给我国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中国灾害频发的现状,每次灾害发生带来的巨大损失以及我们面对损失与伤亡时的束手无策,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巨灾保险的出现就是对这些灾害最好的解决方式,大家也越来越关注国外已有成熟的巨灾保险制度,巨灾保险是建立完善的多层次、多角度的保险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此次研究丰富了对巨灾保险领域的研究,对巨灾保险的发展进行了相关补充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有利于呼吁当前社会对巨灾保险领域的重视并建立一定的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强人们的自我保障和风险防范意识,对于减轻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救援的财政负担、提高巨灾保险的偿付能力和保障人民生活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更利于金融机制关于巨灾保险制度方面的完善,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希望通过对国外已有体制的研究可以制定出适合中国的、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
3国外成熟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借鉴
3.1美国模式及其借鉴
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后续又相继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等一系列有关洪水的巨灾保险法律,成为世界上巨灾保险制度项目最多、制度比较完善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一。美国有关洪水的巨灾保险制度是政府主导下的,保险公司代为销售保险产品却不参与经营和管理的一种保险形式,且带有部分强制性,政府也设立了洪水保险基金,一旦销售保险所得的保费收入不足以弥补灾民在巨大的风险中承受的损失时,就由财政部出面进行弥补损失。我国的洪涝灾害发生的频率要远远大于地震,且损失覆盖的地域广泛,因此,我们可以效仿美国建立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巨灾保险的强制性,对巨灾保险责任进行严格界定。洪涝发生概率高的地区居民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或房内财产保险时强制征收洪涝巨灾险,同时也可以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进行多渠道风险分散。
3.2英国模式及其借鉴
英国的洪水保险模式不同于美国,英国的保险公司参与巨灾保险的经营和管理,并且投保人有自愿选择险种的权利,不具有强制投保的行政要求。政府也不参与巨灾保险的制定以及经营,并且也不为巨灾保险提供再保险,这些都由其他商业保险组织来完成,这些都依靠着英国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正是政府非主导下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使得英国的巨灾保险拥有着较低的成本。我国泥石流、飓风等巨大自然灾害具有发生频率较低、损失可控的特点,因此,这类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可以仿照英国模式,自愿的选择参保对象和品种,也可以在市场的主导作用下,节约保险的成本,以投保人利益为宗旨。
3.3日本模式及其借鉴
日本是一个典型的多地震的国家,因此,日本对于地震巨灾保险的研究使得日本地震方面的巨灾保险制度处于全球领先地位。日本1966年通过的《地震保险法》规定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日本地震保险对于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因地震发生的损失分开进行赔偿,前者损失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后者损失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来赔偿,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采用超额再保险的方式进行承保。在巨灾保险风险控制方面,采用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担的二级再保险制度模式,即再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将所承保的份额拿出一部分向其他再保险公司以及向政府进行再保险,这样极大的分散的风险的承担压力。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也是我国最应注重的一方面,针对地震巨灾保险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巨灾保险模式,合理定位政府角色,重视市场力量。发展壮大再保险市场,完善风险的分散机制,也可以借鉴美国的巨灾保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方式,利用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来分散风险,如金融远期、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国外成熟的巨灾保险机制可以部分引入中国,但一定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如中国不同的巨灾发生的地区不同,因此,不同的地区要推出相对应最佳的险种;其次,根据不同的险种,应该考虑巨灾保险的运作模式,巨灾保险的运作模式主要有市场主导模式,即依靠市场机制来进行巨灾保险的交易。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国家是德国和英国,这两个国家都具有很发达的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可以承担灾害发生后的巨大损失,市场主导的模式一方面可以分担政府救灾的责任,减轻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已有的技术优势和平台,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巨灾保险运作模式的另外一种是以美国最为典型的政府主导型模式,政府筹集资金并采用强制或半强制的方式直接提供巨灾保险,并承担所有巨灾保险的风险和赔偿责任,这一模式一方面可以从宏观角度规定巨灾保险的产品品种和保单费率,便于整个市场的规范管理,另一方面,政府的补贴可以提高消费者的购买积极性。最后一种巨灾保险的运作模式就是以土耳其、新西兰、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与市场协作型模式,市场和政府参与进行巨灾保险制度,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无论哪一种运作模式,都有利有弊。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由于地域性导致各地区巨灾保险的品种有所不同,故巨灾保险的运作模式也不可单一确定,应该根据灾害发生的频率、损害程度以及市场的有效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不同的险种应采用适合的运作模式。运作模式的确定也就决定了参保方式的选择,参保方式主要有强制参保方式型、自愿型以及半强制型。政府主导下的运作模式必然市场依据自己的力量调节不了的,因此,往往会选择强制性的投保方式,而政府不参与经营和管理,只有商业保险公司来管理经营的险种,就应该把选择权交到投保人手中,实行自愿的参保方式,居于两者之间的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的就该采用半强制型的参保方式。大致的方式方法选择好了,就应该关注细节,接下来就是保费的厘定问题。巨灾保险费率有两种制定方法,一种是统一费率,另外一种是差别费率,统一保费适用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的程度以及运行模式、参保方式都相同的情况下的同种险种,反之,则适用于差别保费。我国有关巨灾方面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法规准则还不够详尽,再保险市场的分散风险机制还不完善,因此需要迅速做出改进。
4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构建
4.1完善巨灾保险相关立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发展巨灾保险的制度保障,应在法律法规中规定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将其作为调控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4.2合理定位政府角色,重视市场力量
利用国家财税优惠政策鼓励投保、奖励防灾,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在积极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也要重视市场的力量,尤其是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4.3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建立巨灾保险风险分散机制
完善的再保险体系能更好的分散巨大的风险,我们应扩大国内再保险规模,培育再保险联合体,鼓励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巨灾保险。
4.4成立综合性的巨灾保险基金,缓冲巨灾保险的巨大损失
商业保险公司是市场的主体,为了提高其承保巨灾风险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并指定专门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作,以应对巨灾风险带来的巨额赔付,增强保险公司和国家共同分担巨灾风险损失的能力。
4.5根据地区巨灾情况制定保险险种
由于我国的地域性差异,使得各地的灾害分布情况不同。巨灾的这种地域性,迫使得我们对巨灾保险进行分类,结合各地巨大自然灾害的具体形式设计属于不同区域的保险品种,我们将着重于区域细化,把巨灾保险分成若干种不同的形式并进行区域匹配。
4.6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程度
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来提高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认知程度,调动公众投保积极性,扩大保险的覆盖面,推动巨灾保险制度的贯彻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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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翟冬雪 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