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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公开制度成本核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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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公开制度成本核算论文

一、成本概念的分歧与专业准则的构建

(一)成本的多维性态

成本本身是一个多维的概念,不同学科基于自身视野有不同的理解。如西方新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萨谬尔森将成本概念等同于机会成本,认为“生产产品X所费成本,就是为了生产出该产品而放弃(或牺牲)了另一种最佳替代物Y产品的生产。简言之,生产出X产品所费成本即是它的机会成本”;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科斯将成本视为交易费用;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则认为成本的经济内涵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耗费的个别物化劳动和必要劳动的价值补偿。即便从会计计量的角度看,以对外公开为目的的财务会计和以对内分析为目的的管理会计,其成本界定与内涵亦存在差别。为此,著名会计学者杨纪琬指出,“不同的目的,有不同的成本”。

(二)教育成本概念的分歧

与成本概念的多样性相比,教育成本的概念界定争议更大。约翰•维泽1958年首次提出了教育成本这一概念,他将教育成本等同于教育经费。此后,学术界对教育成本内涵的认识不断深化,但是仍难以形成共识。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的提出者布鲁斯•约翰斯通将教育成本分为“教学成本、学生生活成本、学生机会成本”等三项。以色列的艾德里安•齐得曼对此并不认同,他在约翰斯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成本。萨卡罗普洛斯和伍德豪指出,“各种划分教育成本的方法存在很大差异,世界银行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试图将教育成本的定义和方法规范化,但还是未能成功”。

(三)相关领域专业准则的构建

在纷繁芜杂的现实经济活动中,各类经济主体成本构成的巨大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不承认甚至试图抹平这种差异是不理性也不现实的。如何在认可差异的前提下形成广为接受的成本计量属性呢?这有赖于“公认会计准则”的构建。也就是说,尽管各类市场主体所处行业、自身规模、产权结构千差万别,但是通过公认会计准则的规范,可以消弭不同经济主体间的巨大差异,使其选用广为认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并基于统一的会计假设和信息公开框架,对外充分公开其成本费用方面的信息。这一信息公开制度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石。就教育领域而言,随着高等教育市场化倾向的加深,政府、产业界、受教育者、投资方等利益相关者充分知悉高校成本效益方面信息的意愿日渐迫切,对教育成本进行确认、计量与公开的必要性亦随之凸显。从方法论上看,借用经济领域市场主体一贯的思路来构建统一的公认准则与信息公开框架存在很大困难,其缘由在于理论预设的不足以及高校特殊的组织属性。从理论预设看,迁移自市场领域的方法论不够适切:作为市场主体的各类企业,其投入、产出均可以通过货币计量予以确认并进行配比,进而生成一系列成本利润指标来评价组织绩效,并使其具备相关、可比的质量属性;高校是从事人才培养及学术研究的非营利组织,其产出相对模糊,所培养的人才不是物化的产品,基于文化传承所塑造的学术声誉也很难用经济价值予以估计,这与依据货币计量这一会计基本假设来确认教育成本并进行投入产出配比,存在很大冲突,背离了高校的文化属性。为此,构建符合高校组织属性的公认准则及信息公开框架,关键在于方法论的修正与创新。

二、理论进展与实务推进

(一)理论进展

我国学术界对教育成本具体应由哪些项目构成分歧极大,可谓众说纷纭。如:王耕认为教育成本应涵盖11个项目,分别是: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助学金、公务费、修膳费、业务费、差额补助费、折旧费、其他费用;肖玉秀认为教育成本应涵盖3个项目,分别是:直接费用、辅助费用、管理费用;王善迈亦认为教育成本应涵盖3个项目,分别是:人员成本、公用成本、固定资产成本;袁连生认为教育成本应涵盖5个项目,分别是:工资、公务费、业务费、修膳费、折旧费;柴效武认为教育成本应涵盖9个项目,分别是: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学生奖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折旧费、修膳费、其他费用;范先佐认为教育成本应涵盖6个项目,分别是:工资、行政事业费、教学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于人才教育培养的科研费、与学生有关的费用;郭化林亦认为教育成本应涵盖6个项目,分别是:工资、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折旧费、其他费用。再从计量的方法论上看,袁连生提出了统计调查法和会计调整法,范先佐则归纳了匡算法与实算法,郭化林提出了作业成本法。由于理论层面远未形成被广为接受的共识,所以实践层面进行教育成本核算时亦缺乏公认准则的规范指导。

(二)实务推进

从实践层面看,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快速扩张以及教育投入的不断增加,要求对教育成本进行准确核算并对外公开这一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为此,近年来中央相关部委围绕这一主题颁布了数个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在核算原则及具体方法方面差异极大。

1.《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审办法》)《监审办法》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于2005年颁布,该办法界定了“生均培养成本”这一概念,规定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等四部分构成。按《监审办法》所核定的培养成本,是对省区内选定高校依据专业大类进行的,这不是对各高校自身实际成本的核算,其目的在于向社会各界公布一个基准成本以确定学费收取标准,从而为受教育者按一定比例分担教育成本提供依据。这种核算方法口径非常粗糙,没有体现区域内不同高校及具体专业之间培养成本的实际差异,因而这一成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实际成本,而是物价管理部门为确定学费标准向社会公开的基准定价依据。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计算办法(初稿)》(以下简称《计算办法》)《计算办法》由教育部于2007年颁布,该办法界定了“学生标准培养成本”这一概念,规定培养成本由“标准教职工人员成本、标准学生资助成本、标准日常教学维持成本、标准土地和固定资产使用成本”等四部分构成,与《监审办法》的界定相比,虽然两者对成本概念的表述基本相近,且成本构成项目均规定为四项,但是各项目的具体内容则完全不同。该成本虽然带有具体高校的实际成本属性,但是一定程度上存在高估自身培养成本、凸显财政困难的倾向。如上例对安徽师范大学的成本核算中,“标准教职工人员成本”中并没有剔除离退休人员费用等与学生培养没有直接关系的开支。另外,其“标准土地和固定资产使用成本”项目下的“土地成本”、“仪器设备成本”等明细,是经一次性购置后逐年计提折旧予以确认的,正常使用后并不需要每年再支付现金成本,所以其研究结论得出的年度资金缺口为1.2亿元并不是真实的现金流量缺口。概言之,其标准培养成本并不“标准”,一定程度上有失客观公允。

3.《关于报送有关调查数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由教育部于2008年印发,与前述《监审办法》和《计算办法》的成本核算均采用四个成本项目正向相加的方法不同,《通知》没有具体规定成本的构成项目,而是采用倒算法进行匡算。即依据学校上报的财务报表决算数据,分学科大类在支出总额扣除科研、创收等无关费用后,得出学生培养成本总额。问题在于《通知》仅是针对教育部直属高校,这类高校财政基础远比一般地方院校要好,依据财务决算支出数据扣除科研、创收等项目费用倒推得出的培养成本与地方院校相比会高出不少,所以这一成本核算方法不具备普遍性。此外,由于不是依据成本项目正向相加而进行的准确计量,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一种大致的匡算,所以其成本信息在客观性、公允性及可比性方面存在一定欠缺。

三、制度建设现状与不足

在制度建设方面,目前实施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但是,这一原则性规定,并未在稍后颁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2013)》中得到切实体现。

(一)会计要素的划分不适应成本核算的需要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2013)》在其第5条规定,“高等学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等5项。与企业相比较,《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会计要素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利润”等6项。成本核算的过程,其实就是对费用进行归集与分配,并和收入进行配比的对象化过程。《高等学校会计制度(2013)》5项会计要素的划分,仅是笼统地规定了“支出”这一要素,并没有清楚厘定支出与成本、费用的概念边界,更无法与产出进行相应配比,因而无法适应成本核算的需要。

(二)没有设置具体的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2013)》虽然设置了“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离退休支出”等5个一级会计科目,从而更清晰地反映了支出类别,但由于没有设置具体的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亦没有就教育成本的具体构成项目予以明确,所以无法真正开展教育成本的确认与计量。如新引入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由于未就折旧与摊销设置对应的成本费用类科目,这样计提的折旧与摊销,实际上是“虚提”,其作用只是更公允地反映长期资产的净值,但未能充分考虑核算教育成本与费用的现实需要。

(三)未能对我国重大现实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迅速推进的背景下,一些重大现实问题亟待得到回应并形成共识。如:同一地区斥巨资购买土地建设新校区的高校与仅仅依托原有校区办学的高校,前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基建的支出在资本化以后,后续逐年计提累计折旧的过程会对教育成本的确认与计量产生重大影响,这必然导致同一地区不同高校成本信息可比性方面的巨大偏差,且对学费议价产生极大影响,如何调整至可比?某一年度为应对教育部本科教学评估或申报博士点的巨额专项支出,扭曲了当年的成本信息,如何遵循一贯性原则?较长时期就业压力很大的背景下,就业率明显偏离均值的高校,表明产出了大量不被社会认可的“次品”,能否比照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作类似处理,以体现谨慎性原则?高校为广大贫困生群体获取国家助学贷款所提供的风险补偿金是一项或有支出,如有学生还贷违约会面临风险补偿金被罚没的情形,这样的或有支出如何按概率及比例确认并计入成本?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基于中国的现实国情,构建公认的专业准则并在统一的公开框架下公允公开,以避免各行其是。

四、结语

对高校教育成本进行确认、计量并公开,于政府、社会及受教育者都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认识的分歧以及方法论的欠缺,目前这一问题仍未得到很好解决,不仅理论层面的研究缺乏解释力及说服力,而且实务层面的推进离社会公众的期许亦存在很大距离。今后的方向,应是通过方法论的创新与完善,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专业准则及信息公开框架,以有效规范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与公开,从而使各利益相关方在信息对称的基础上,实现改进教育公共政策、合理分担教育成本、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高校办学效益等目的。

作者:杜驰 单位:南昌航空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