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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业保险在保障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精准扶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社会和谐安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广西作为农业大省,有必要创新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散农业风险,维护农民收入稳定,保护农民的再生产能力。文章在概述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基础上,论述了广西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广西;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乡村治理
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而广西受自身地理环境和亚热带气候条件的影响,农业资源、矿产资源和动植物资源都非常丰富,有助于特色农业的发展,但常年会受到台风、旱涝、霜冻等自然灾害的影响,这就为其农业生产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不利于乡村治理的开展。此间,农业保险的出现为广西的农业生产和乡村治理带来了新的机遇。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广西的农业保险有了一定的发展,也初步形成了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导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1农业保险的含义和功能
1.1农业保险的含义
农业保险是指参保者在从事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因遇到干旱、洪涝、冰雹、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意外(如市场价格变动、政府政策变动等)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时,依据合同被予以补偿的一种经济活动。在此一定要将农业保险和农村保险区分开来,农村保险涵盖的范围要大一些,乡镇企业、农业生产者等的人身保险、车辆保险或者其他的财产保险等均在其范围之内。而农业保险限于农业,且主要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
1.2农业保险的功能
首先,农业具有弱质性,受自然灾害、价格波动、农业资源等农业风险的影响颇大,因此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时容易遭受经济损失,从而致使资金链断裂,不利于农业的再生产。而农业保险的出现使得农民能够转嫁农业风险,让保险公司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损失,以保证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其次,保险公司属于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为保障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减少赔付支出,他们会在制定保险合同条款、设定保险费率以前对保险标的进行综合考察,仔细勘查、评测其风险程度,并在承担保险责任期间也时刻核查、估测,并制定相应的防灾减灾预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业风险的发生率和损失程度。再次,农业保险是一种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特殊保险形式,政府的介入使得农业保险在平滑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收入稳定、促进国民收入再分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最后,农业保险能够为采用农业新技术、新工艺的农民减少后顾之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促进了农业最新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使农民收入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前提下也有所增加,并进一步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和新型城镇化的实现。
2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分类和影响因素
2.1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分类
就农业保险业务范围来说,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一般分为单一化经营模式和多元化经营模式两大类。其中,单一化经营模式也可称为集中化经营模式,由政府设置专门的保险机构专营农业保险的业务,垄断性较高。多元化经营模式可分为集中化多元化经营(如政府主导型的经营模式)、横向多元化经营(如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经营模式)、混合多元化经营(如商业保险公司分散经营模式)三类。就农业保险的属性来说,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一般分为商业性经营模式和政策性经营模式。其中,当农业保险被界定为私人物品时,则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当农业保险被界定为公共产品时,则采取政策性经营模式。
2.2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影响因素
某一地区农业经营模式的构建受到宏观经济政策、地区属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农业发展程度、当地农业特点、当地农业技术水平、当地农业管理能力等多方面的影响。受农业本身弱质性、高风险性、双重政策属性的影响,我国农业保险的性质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由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实现多元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地制宜,构建符合自身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首先,广西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之于平均水平来说是较为滞后的,且其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也存在着不平衡,这就决定了其应该实现农业保险的区域化经营,依据不同地区农民的参保需求,构建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导的多元经营模式。其次,农业生产规模、农产品种类、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等均影响着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构建。而广西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较为单一,缺乏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且农产品的种类和农业风险有着独特的区域特征,使得农业保险的险种选择呈现出区域化的倾向。这些因素都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广西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构建和完善。
3广西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
3.1风险管控能力较低,风险管理机制缺乏
根据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成功经验,其之所以能够实现农业保险体系的平稳运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多重风险分散机制的确立。广西地区较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极大地增加了巨灾风险的发生率,但其农业保险试点并未建立巨灾风险制度,未考虑再保险制度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也未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一旦发生巨灾,仅靠政府财政和保险公司的补贴是远远不够的。
3.2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有限,制度供给体系不太完善
虽然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但是农业保险却是近些年才被国家给予一定的重视和扶持。因此,我国有关农业保险的试点经验有限,无法像农业保险比较成熟的国家一样设计诸多新型的农业保险的创新险种,且政策扶持力度有限,缺乏完善的制度供给。首先,目前广西用于农林水事务的支出占比较少且增速较慢,对于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较低,再加上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和农业风险的不确定性,致使保险公司开发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其次,政府对保险公司有关农业保险的扶持仅仅停留在免收农险营业税上,其他税收优惠不甚明了,有时还不能足额发放财政补贴,且对于国家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件未能坚决执行,致使政策补贴机制不能长效运行。
3.3农民缺乏保险意识,农业保险的市场有效需求不足
就广西来说,其对于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还是很强烈的,但是受农民主观因素与客观经济因素的影响,其有效需求存在不足。就农民主观因素来说,农民“靠天吃饭”“靠天养老”的保守思想一直存在,在遭受重大灾害之后习惯于等待政府的救济,而不是自发地提前准备风险转嫁;农民个人对于保险存在偏见,以至于影响周围人对于保险的判断;农民较为倾向于能够直观看到经济效益的项目,如果在进行农业投保之后没有经受重大灾害,而未受到赔付,则会影响其投保的积极性,再加上侥幸心理作祟,其很有可能不再投保。就客观经济因素来说,广西农业人口占比较大,农业生产率较低,农民的收入水平还不是很高,使得农民难以拿出多余的钱购买农业保险;广西由于自身地域和人口的分散问题,保险费率偏高,再加上各地政府的财力不同,有些地域根本无法保证保险补贴金能够及时发放到位,挫伤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综上所述,广西有关部门应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现状,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处于城乡二元格局的情况下努力探索出成本低、投入少、简单易行、易被农民接受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4完善广西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
就当前广西的情况来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宜结合农村金融,以政府为主导,以保险公司、中介为主体进行商业化运作,进行自上而下的管理。
4.1完善农业保险的组织架构
首先,地方政府、农业再保险公司、风险基金管理部门、广西保监局组成管理层。其中地方政府负责传达和落实中央精神,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和投保的农民予以政策上的支持和补贴,并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增强农民的参保意识。农业再保险公司为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风险基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风险基金的管理,为农业保险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两者均属于地方政府管辖的风险管理机构,在构建巨灾风险机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广西保监局则负责监察事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准入、经营、退出等进行监管,并处罚相关部门的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监管和市场环境。其次,由保险公司组成经营层,其中保险公司可针对某一险种进行联合共保。最后,由农业局、林业局等农业相关部分组成保障层,配合农业保险的各项工作,为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提供后勤保障支持。
4.2完善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式,扩大险种的覆盖面
首先,从理论上来讲,越是集约规模化的经营对象,越能体现农业保险的规模经济价值。且农业产出与农民收入、企业生产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广西农业保险的经营对象应以龙头企业、种植大户、养殖大户等为主并带动个体农户进行共同投保。其次,农业保险的参与率与农业保险的经营规模成正比,因此要扩大其经营规模就要增加参保率。具体可采用自愿投保和强制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经营方式,可强制投保与基本生活供应相关的保障类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畜牧产品等。最后,在进一步巩固和宣传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甘蔗火灾保险、能繁母猪保险、森林保险等)的基础上,依据其他未被中央财政补贴的特色农业品种对当地经济的贡献程度,有选择地纳入农业保险险种之内,享受当地财政补贴。
4.3结合农村金融,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可将农业保险与贷款保证保险相结合开发出农业信用保险产品,以工代农,由涉农企业充当投保人,贷款机构为受益人。企业为农户可能遭受的农业风险和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进行农业信用风险的投保。而贷款机构则可以涉农企业投保的农业信用保险为依据为企业发放贷款,这样涉农企业就有充足的资金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的原材料,同时政府还能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户资金不足而无法投保的问题。如果说,农户在种养的过程中受到自然灾害或者市场风险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企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则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参考文献:
[1]郑军,付琦玥.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保障水平与减贫效应[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8(2):7-14.
[2]谭建新.广西农业保险发展影响因素实证分析[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5):1-4.
作者:蔡桂全 单位:玉林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