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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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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研讨

管理风险,也可称为行为风险。这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法人及个别员工的故意和非故意行为所至,如承保理赔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资金运用的无序性,员工素质的差异性等。这些错误承保、理赔、资金的乱投乱贷,“三产”的随意开办与投入,给公司带来的巨大风险不容视。

当务之急是按照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夯实风降管理与控制的基础,充分发挥产险公司在人员、技术上的管理优势。为此,必须选准控制点,采取经常性的防范措施,坚持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并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实质性工作:

1.增强全员风险管理意识。由于我国保险业恢复时间较短,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对财产保险业经营的风险与管理认识也不尽一致。有些干部员工认为:保险公司就是经营风险的,还讲什么风险控制与防范,确实多此一举。也有的认为:风险防范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事,保险财产遭到损失,保险公司赔款,理所当然。这些不正确的认识反映了保险干部和员工在风险意识上的差异。因此,加强对干部员工的风险意识、防范手段的培养,求得认识上的统一,达到主动控制、共同防范、共同治理灾害的目的,对促进产险公司的更快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2.全面提高承保、理赔质量。继续强化理赔等各环节的责任控制和管理监督,是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承保、理赔权限的规定,认真履行财产保险的实务手续,析杜绝不顾及风险程度,不验标的的盲目承保,要坚持风险评估,特别是要搞好高风险的评估,切实做到承保想防范。在理赔环节上要按规定严格把好理赔关,该赔的不能惜赔,不该赔的不能滥赔,真正做到合理赔付。对上级规定的核保核赔制度,要采取实际措施,加以落实,不能搞形式主义,必须搞好各环节的配合与协调,为风险控制与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强对财务、资金、非保险实体的管理在财务管理方面,要继续改革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财务监督和管理的作用。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以防大案要案的发生。在资金管理方面,要坚决贯彻执行资金运用和资金管理的规定,及时保证上划资金到位,不得变相搞投资贷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各种形式的担保。在非保险经济实体的管理方面,要继续进行清理整顿,不许以任何理由向非保险经济实体投入保险资金,对长期亏损的经济实体要坚决撤销。控制内部的自身风险,免除经营管理中的后患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

4.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构与制度。提高全员的风险管理意识是必要的,但没有专门机构和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也是不行的。向防灾要效益是产险公司在多年经营中一直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真正把防灾防损工作重视起来,摆正位置,设立机构,健全制度,与市场的发展和适应形势的需要还有相当的距离。因此,要搞好风险管理,一要在省和地市级公司设立专门管理监督机构,在县级公司设置专门岗位,做到层层有专人抓、专人管;二要形成保险公司、社会有关部门和保户“三位一体”的联防体系,走出保险防灾社会化的新路子,运用隐患跟踪、事故分析、信息反馈、防灾宣传、实践宣传等科学管理手段,把被动的赔付变为主动的防范,切实把风险管理工作落在实处。

5.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要强化纪检、监察、稽核审计工作,加大内控和案件查处的力度。要发挥稽核审计部门在业务、财务方面的审计力度,把好第一关,防范违规违纪案件的发生;要加大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力度,对违纪违法等各种案件要及时查处,以遏制大案要案的再发生。同时,还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注重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发案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加强“三防一保”工作,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产险公司的财产和资金安全,防范和控制产险公司内部和外部的风险,以保证产险公司稳健经营。(本文作者:庞晓东 单位: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