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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研究(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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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研究(3篇)

第一篇:财产保险公司代刷卡缴纳保费风险与对策

一、代刷卡方式缴纳保费

代刷卡方式缴纳保费有两种情形:第一,根据中国保监会“见费出单”管理制度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只有在收到客户保费后,在业务系统中完成缴付费处理后才能生成并打印正式保单,而部分未在财产保险公司出单点进行投保缴费的客户则要求先拿到正式保单后才缴纳保费,保险销售人员或机构为促使保险合同的早日达成,通常情况下会先保人刷卡垫付保费,待完成缴付费操作业务系统生成、打印出正式保单送交客户后由投保人支付等额现金或转账至保险销售人员或保险机构。第二,投保人没有银行卡,在其缴纳保费时,先将应缴保费以现金方式交给财险公司销售人员、出单网点工作人员或其他第三方,再由以上人员在财险公司POS机上代为刷卡(基本为信用卡)至财险公司保费收入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情形的代刷卡缴费,保费由实质上的现金缴纳转变为形式上的无现金缴纳,这种情况已在近期财险公司洗钱风险自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保监部门等监管部门现场检查中充分暴露出来。

二、代刷卡缴费存在的洗钱风险

保险行业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既可分离又可融合的特殊性,利益分配流向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而且目前我国缺少一个全面、系统的保险行业反洗钱规则和机制,由此使得保险业成为洗钱者青睐的领域。财产保险业潜在的洗钱风险隐含在业务流程设计和实务操作中,对此,外部监管机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针对承保、减保、退保及赔付等容易发生现金流向改变的环节进行重点监测。

(一)承保环节

1、变相协助投保人隐瞒资金真实来源

刷他人卡缴纳保费,虽然方便了持现金的投保人,使其隐瞒了资金的真实来源,并且表面上看,符合财产保险公司“无现金收付”的管理要求,但这种缴费方式实质上增加了财产保险公司在资金放置阶段的洗钱风险,增加了刷卡人协助投保人洗钱的嫌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款,通过第三方缴纳个人投保人应缴保费,不能合理解释第三方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保险公司应将该类交易作为可疑交易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但在投保人刷卡缴费时,财险公司业务系统将投保时系统生成的唯一缴费通知单号和交易金额向银行或中国银联公司发送待收费信息,银行或中国银联公司向财险公司业务系统返回缴费成功信息,而不会返回所刷银行卡账户的户名等客户信息,财险公司出单人员无法判断刷卡账户所有人是否为投保人之外的第三人,即财险公司无法在承保环节辨别实际保费资金流向变动。洗钱者凭借刷他人卡进行投保缴费的合法、合理行为,模糊投保人实际资金来源和性质,隐蔽地实现了非法资金转换、转移。因此,POS刷卡收缴保费带来的银行卡客户信息不明是保险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加大了财险公司对可疑交易漏报的风险,加大了协助投保人洗钱的风险。

2、变相协助投保人隐匿真实身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千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在承保环节财产保险公司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准确录入业务系统,并留存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然而,刷他人卡缴纳保费,虽然投保人缴纳保费的实际支付方式为现金,但保险公司仍按照转账缴纳20万元的起点标准对投保人进行身份识别,致使很多应按规定进行核对、登记、留存身份资料的持现金投保人游离于保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以外,为洗钱者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并隐匿真实身份轻易处置非法所得及收益等黑钱打开方便之门,使得保险公司承受错漏识别客户身份的风险。

(二)理赔与批减退环节

在相关人员将赔付资料、减退保资料录入理赔系统或承保系统时,从反洗钱角度来看,财产保险公司未通过业务系统控制对客户提供的收款账户(不得为贷记卡)与原缴纳保险费账户进行匹配,因而无法发现POS刷卡缴费方式下,通过第三方代刷卡缴纳保险费的情形,只能在事后通过信息技术人员依据保单号进行系统提数,来发现资金流入与流出账户是否相匹配。

三、对策建议

(一)监管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外部监管部门发文明确规定“客户刷卡缴纳保险费视同转账形式,如保险销售等人员先收取客户现金保费再代客户刷卡缴费,则视同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费,按现金投保识别起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或制定法规明确要求“投保人只能使用本人的账户缴纳保费”;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移交报告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明确“合理”与“不合理”的范畴;控制使用贷记卡缴纳保费,限定贷记卡的缴费金额和次数,防止投保人占用银行资金牟取私利,防止第三方代刷卡缴费非法套现行为。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相关内控管理

财险公司应全面评估资金风险,考察承保、理赔、财务等环节设计是否合理;制定和采取《财产保险业务收付管理规定》等行之有效的管控措施;进行业务系统改造,设定反洗钱功能,完善业务系统对资金来源与流向的管控措施,留存完整的资金收付信息;注重培育良好的反洗钱内部控制环境,提高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知程度和参与意识,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反洗钱的责任和义务,拥有良好的道德风尚和专业知识,从思想上意识到其刷卡代缴保费为自身及财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隐患;规范承保出单、减保、退保及理赔环节工作流程。

1、承保环节出单人员应进行持续性的客户尽职调查,严格审核第三方付费人的身份信息资料,严格核对银行卡背后签名与投保人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由业务人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认投保人与银行卡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建立第三方代刷卡缴纳保费业务台账,对其进行跟踪存档,对公司规定刷卡金额或刷卡次数以上并由第三方缴费的大额保单或可疑交易,如果有退减保、理赔等业务发生,应对资金支付情况进行人工分析及研判后及时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上报监管部门,预防第三方缴款人利用多家保险公司刷卡代缴保费进行洗钱犯罪活动。

2、批减退或理赔环节对于减退保业务、投保人与受益人一致的赔付业务,理赔系统中收款人账号栏不能手工录入,只能由系统根据保单号自动调用承保系统中原刷卡缴费账号。如财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客户要求将资金转入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非缴费账户,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财险公司业务人员必须采取必要手段核实原刷卡缴费账户的真实账户信息,除在理赔或承保系统加以备注说明外,还要作为可疑交易向上级机构反洗钱部门报告。

(三)财产保险公司或保险应引导投保人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缴纳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应减少公司销售等人员代客户刷卡缴费行为,限定第三方代刷保费的金额和次数;借助与银行建立的保银合作模式,对于无银行卡进行缴费的投保人,由银行、保险公司网点或保险销售人员向其推销银行卡,并协助投保人申办银行卡,办理后引导投保人在银行卡背面签名处签名。对坚持以现金形式投保的客户,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对大额及可疑交易及时提交公司反洗钱监控系统,以降低公司及业务人员的洗钱风险。

(四)财险公司应加强反洗钱宣传

财险公司应进一步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从源头上对资金流动进行监控,不断向客户灌输反洗钱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身的反洗钱责任与义务,引导客户配合保险公司实施无现金收付管理模式,避免洗钱者利用保险公司进行洗钱操作。

参考文献:

[1]许井荣.“零现金管理”模式下保险业数卡代缴保费套现现象探究[J].中国信用卡,2014[4]

[2]瞿绍清.保险公司“无现金收付”管理分析[J].金融科技时代,2014[4]

作者:李颖颖 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第二篇:财产保险公司“营改增”思考

“营改增”的实施必将会给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带来很大的影响,从而导致财产保险公司的运营出现诸多问题,所以财产保险公司需要对公司的经营、操作系统、业务流程等各方面作出调整,使得公司能够更加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

一、“营改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影响

(一)对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流程的影响

1.在支付流程方面,财产保险公司先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进行比对后,再支付资金,例如,收取保费、赔款支付、手续费支付等,都应当按照“营改增”核算办法,拆分收付中销项税、进项税税额,以保障公司承保、收付等业务操作的合规性,避免公司遭受财务损失。

2.在资产采购、费用等的报销流程方面,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采购、费用报销流程为事先采购或是接受服务,然后再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取和比对,最后才进行资金支付,所以在实施“营改增”之后,财产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将增值税项目和税票的比对增加到采购流程中来,完善公司的采购、费用报销流程。

3.在发票开具流程方面,“营改增”后,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管理,从而区别不同业务的增值税缴交。对于所提供保险服务产生退保、误开发票等现象,应当开具专门的红字发票,在全部发票管理流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注意专人管理、专机开具,避免虚开、假开、错开发票的行为出现,需要特别注意和系统研究与退保和批改业务相关的开具新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回收原票等事项。

4.在纳税申报业务流程方面,在实施“营改增”之后,财产保险公司纳税申报业务流程将变为进项税抵扣销项税,抵扣后的净额就是公司需要缴纳的税款,而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赔款的支付、手续费的支付、佣金的支付、费用的报销和资产的采购,而以上所说都会产生进项税,但是由于根据不同的对象所涉及的增值税税率却是不同的,这样一来使得公司的纳税申报非常复杂,无形中增加了员工的工作量。

(二)对财产保险公司操作系统的影响

1.在业务操作系统方面,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因为财产保险公司在进行各项业务时需要将进项税和销项税分离开来,从而财产保险公司的税务方面做了很大的调整,所以财产保险公司需要相应的对收付、理赔、承保等众多业务系统进行调整,而在承保签单时,由于“营改增”要求分离销项税,所以财产保险公司需要在签单时计算出保费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并且将其在承保系统中分别录入承保信息后再进行核保、打印保单等。

2.公司需要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对不同的人和保单分别计算出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增值税的进项税,而这样一来就会使得公司的承保系统相比之前的较为复杂;而在理赔业务操作系统方面,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公司在进行报价、核损、理算、结案时需要将增值税进项税、含税赔付支出和不含税赔付支出区分开来,所以使得公司在理赔系统方面需要作出调整。3.在开票系统方面,在实施“营改增”之后,财产保险公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根据不同的开票对象开具不同种的增值税发票,即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并填写完整的信息,而对于专用发票,公司需要在开具后将其上传到税务系统,并抄税和报税,由税务局进行核实和监督,因此,人员配备上,财产保险公司应当适当调整。同时,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国税规定公司必须采用财税系统的专用发票打印机进行发票打印,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成本负担。营改增后,财产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支付赔款、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环节需要拆分出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进项税额,公司的承保、收付、理赔等业务系统都需要做相应的改造。公司承保签单时,根据保险金额和费率计算出含税价格,根据增值税率拆分出保费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承保系统应该区分含税价格、保费收入、增值税等信息,并在核保、打印保单环节都需要区分,会对承保业务系统产生较大的影响。公司计算标的损失、核价核损时,IT系统需要区分含税赔付支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及不含税赔付支出金额,会影响公司报价、定损、核损、理算、结案等环节理赔业务系统。

二、财产保险公司的应对措施

(一)业务流程方面

1.加强“营改增”相关知识和政策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面对“营改增”的实施,财产保险公司首先必须要做是调整公司内部人员,提高公司业务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IT人员的素质,创建完善的、能力强的“营改增”工作团队,让员工充分认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加强员工对“营改增”相关知识和政策的了解,通过课程培训、实际考察和研究让员工不断学习相关知识和政策,并通过自身的学习和能力的提高让公司生产经营和各个系统能够更加适应“营改增”,尽最大限度减轻“营改增”对公司的不利影响,从而为公司谋求更好的发展。

2.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保障各项业务流程顺利运行

内部控制是加强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财产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的业务流程,即采购、财务管理、销售流程,保障各项业务顺利进行,同时,公司必须明确各个部门以及人员的职能,调配或聘用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各项税务进行管理,提高公司税务处理的专业性和准确性。除此之外,公司采购人员需要对不同的供应商进行信息管理,明确是否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分类,在采购时尽量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进行进项税抵扣,从而减少公司采购的成本,减轻公司的财务负担。3.预留部分预算,为适应“营改增”政策变更做好充足的准备由于“营改增”的实施,财产保险公司必定会投入一定的资金来进行人员的培训、设备的采购、系统的开发等,所以公司需要在年前编制预算时留出一部分的预算资金,保证公司能够对“营改增”的实施作出最快的响应和调整,从而使得公司各项业务能够平稳运行。

(二)操作系统方面

1.合理规划公司各项指标,保障公司平稳发展

由于“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变化会给财产保险公司的各方面带来影响,也会给公司的保费收入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公司在年度战略规划时应对保费收入进行一定的调整,适当的降低保费收入指标,并提升公司的盈利指标,从而保证公司能够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周转,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平稳运行。

2.提高IT系统的灵动性,使其能够对接自如

由于IT系统是公司管理各项活动的解决方法,同时也是业务流程的载体,所以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对IT系统进行改造时要保证能与增值税系统兼容,同时还需为“营改增”的实施预留一点可以调整的空间,保障IT系统可以随“营改增”政策的不断变动而变动,从而提高公司IT系统对“营改增”的适应能力,保证公司业务流程和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马树强.对保险业“营改增”的若干思考[J].中国保险,2015,02:44-48.

[2]裴国华.浅析财产保险基层财务工作“营改增”后的变化[J].商,2015,17:172+155.

[3]杨业昌.浅谈“营改增”对财险公司的积极影响[J].财会学习,2015,18:164+166.

作者:黄溢俊 单位: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第三篇: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现状及前景

保险是对人们的意外伤害的一种经济补助,它通过收取大多数人的费用来几种解决部分受到损失的人们渡过困难。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内容,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包括医疗损失赔偿和医疗赔偿风险的社会化分担等,并与医疗保险制度紧密相连。随着医患纠纷的日益显著,如果仅仅通过调节价格来转化医疗风险,会直接导致医疗服务的费用升高,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还会加剧医患关系的恶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建立一定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为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也缓解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经济压力。我们应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作用,有效化解医患纠纷,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使得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1.我国医疗机构的现状

近年来,医患纠纷是一个影响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各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到来了很大的困扰。在医患纠纷发生时,人们并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而是以偏激的行为来处理问题,出现了聚众闹事、威胁医务人员甚至打砸医院的事件发生。这种现象的发生对社会的秩序及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引起了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广泛关注。医患纠纷的产生原因比较复杂,仔细分析其中的原因可以概括归纳为以下几点,由于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合理,出现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人们对这种现象比较抵触,对此的意见比较大;部分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有待提高,服务态度差强人意,不能很好的处理医患纠纷,导致了纠纷的恶化;患者及其家属没有认识到医疗过程中的风险性,一旦出现医疗事故人们就将矛头指向医院,导致了矛盾的产生;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医患纠纷闹事,故意扩大事态的发展,从中获利;由于医院对医患纠纷的调解及处置渠道不够通畅,使得一些纠纷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解决,导致了矛盾的加剧。为了降低医患纠纷的发生率,更好的为患者服务,医疗机构要逐渐提高本单位的医疗水平,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医院的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将医疗风险降到最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扩大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这也是保险公司应积极做好的工作。目前,我国市场上的医疗责任保险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高风险较低风险医院的投保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了不利因素,保险公司对于一些赔偿金额比较大的事故无法及时理赔。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会因为保费较高,或者理赔不及时而不愿投保。

2.实施医疗机构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保险是应对事故灾害等的一种分摊损失的方法,保险机制是通过向大量的投保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来应对少数成员的损失。如果没有大量的具有同质风险的投保人,或者投保人中大多数成员具有必然性的风险,那么,保险分摊损失的理赔将不会达到较好的效果,保险也就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意义。(1)风险的可保性以医疗机构为研究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内,医疗机构总会出现或大或小的医患纠纷,其发生的概率是不确定的,但是医疗风险是必然存在的。我国的医疗机构比较多,把各级的医疗机构的风险集合起来是一项比较好的方法,同时强制保险是此项方法实施的基础条件。(2)风险的“逆选择”各个医院的风险发生的多少是不同的,在同一医疗机构其中不同的科室之间发生风险的概率也是不同的,相对来讲,妇产科、骨科等科室普遍高于其他科室的风险概率。所以,高风险科室及高风险医务人员会选择投保,而其他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则不愿投保。由于医疗事故发生的概率不确定性较大,如果出现了医疗机构的“逆选择”,则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尤其是出现大量医疗机构“逆选择”的情况时,由于投保对象数量不多,收取是费用也明显不足,保险公司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使得保险公司无法实现理赔的全部功能,这就失去了医疗责任保险的真正功能。(3)发挥约束力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对建立健全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具有重要的作用,面对医疗纠纷的困难,可以有效缓解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经济困难。同时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其带来了经济效益,同时,维护了社会秩序,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是,随着保险费用的日益增加,导致了很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愿投保,另外,保险公司面临巨额的理赔时不愿意承保。由此看来,我国医疗责任保险需要一定的法律途径来完成,将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保障医疗机构的投保义务,保险公司积极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理赔。通过这种方式,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当医患纠纷发生时,可以及时合理的解决问题,使得医疗得到应有的补偿。(4)保障受害人权益对于一些小型的医疗机构,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其注册金额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按照自愿是原则,较大一部分医疗机构都不会选择投保,但是当遇到较大事故损失时,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发展,甚至会导致倒闭的危机。

3.医疗推广难的原因

医疗责任保险是投保的医务人员由于自己的错误而造成了医疗事故,患者或其家属向被保险人提出一定的索赔,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规定对医疗事故进行评定后履行的赔偿行为。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提供了缓冲的余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了医患纠纷问题,同时推动了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稳定了社会发展秩序。所以,在医患冲突日益明显的社会环境下,发展医疗责任保险,为人们的切身利益考虑,同时也扩大了保险公司的业务量,促进保险公司的发展。从目前的情况分析,其中并没有发挥保险业务的社会功能,其中的主要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期内索赔难医疗责任保险一般采用“期内索赔式”,指在保险有限期限内,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是,出现医疗事故时,人们没有认真调查医疗事故的发生时间是否在保险期内,同时,也没有考查保险理赔是否是一起医疗事故造成的。赔偿金额是由患者或家属与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协商或者由国家部门协商确定。这些不明确的规章制度给保险索赔造成了较大的不便。(2)举证被倒置我国民法规定的“举证倒置”是指患者索赔,举证责任在医方和保险人,赔偿金额需要经过协商确定,在发生医患纠纷时,凭一般的保险合同提交仲裁和向法院起诉。在具体操作中,被保险人并没有获得应得的利益,或者采取私了的解决办法,对于当事人没有给予公平公正的处理办法。这样会使得保险人对此的信任度的降低,同时医疗卫生部门及政府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3)基层公司发展不完善基层公司一般发展的较晚,各种机制还不成熟,其中的抗风险能力及回馈社会的能力还有待提升,正处于起步积累经验的阶段。保险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社会管理功能,对于国有保险公司,发展还不够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努力,打下良好的基础,诚信经营,并逐渐提高公司的实力,然后提升保险行业的社会管理功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就目前我国社会的大背景环境分析,没有适合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空间,所以,对于该险种的推广要理性对待,从长计议,稳步发展。

4.有效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措施

目前,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发展还不成熟,要做好这项工作,我们要充分运用好法律的效力,在制度上做到严格要求。据近几年来的情况分析,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医院的良好建设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功能逐渐得到人们的接受与认可。(1)适当运用经济和法律干预手段在自愿的市场模式下,可以运用政府的引导作用逐步扩大市场的范围,并逐渐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国家可以通过法律的制定实现强制保险。同时,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通过政府、社会各界及医疗机构等多方筹集保险基金,鼓励人们积极投保,宣传保险各种优势,最终实现医疗卫生机构的强制投保。(2)建立专业性举证、鉴定机构从我国的医疗体制分析,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加强司法部门的管理力度,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医闹现象。强化司法部门的管理力度,设立专门的鉴定调节机构,当医疗纠纷发生时,确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一个缓冲的余地,起到良好的调节功能。协助医院解决医患纠纷问题,使得医院能尽快的从医患中解脱出来。(3)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国家法律应对此作出一定的法律规章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强制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同时,该险种应作为医院经营及医生执业的基础条件。(4)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标准化服务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标准化是指保险公司的体系运行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并且保险主体之间可以使用统一的标准与流程,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有统一的认定标准,这样为保险公司的工作提供了较大的便利,同时也为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5.总结

综上所述,医疗责任保险造福于广大人民,但是不仅仅是通过保险公司的力量实现的,它需要社会各界包括政府、医疗机构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实现的。强制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是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保险公司应树立服务民生的管理理念,加强保险公司的管理力度,在依法合理的经营的基础上,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长计议,更好的为人们服务。

参考文献:

[1]刘凌.医疗责任险发展面临的困境及脱困的路径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5):261-261.

[2]王智.从保险的基本功能出发探讨实施医疗机构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J].时代金融(中旬),2015,(8):218,225.

[3]李军.对基层保险公司开办医疗责任保险的思考[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2,26(1):47-49.

[4]王治军,魏平.浅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J].中国保险,2013,(4):22-25.

作者:丁树勇单位:阳光保险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