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正文

浅析城市雕塑管理法规的局限性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浅析城市雕塑管理法规的局限性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浅析城市雕塑管理法规的局限性

一、城市雕塑概念产生的历史背景

在20世纪80年代前,城市雕塑这个词在我国并没有被广泛传播和使用,当时主要使用纪念性雕刻、装饰雕刻和室外雕塑的概念。城市雕塑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81年2月在上海美术馆举办的“上海城市雕塑设计展览”上;而城市雕塑概念在公开的文献中首次出现,是在1981年7月上海城市雕塑设计展览筹备组唐世储、朱国荣撰写发表在《美术》杂志上的《让雕塑艺术为美化城市服务》一文中。而城市雕塑概念广泛传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1982年2月刘开渠、王克庆等以中国美协名义提交的《关于在全国重点城市进行雕塑建设的建议》得到了中央的批准和准予实施。对于城市雕塑概念的提法,刘开渠、王克庆等在递交中央的《建议》中在措词上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王克庆提到“:当时我们回忆雕塑界数次上书中央关于发展雕塑事业建议书的情况后,……为了有利于开展室外雕塑事业,当时采用发展城市雕塑的提法”。城市雕塑的概念在中国是由官方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在全国广泛传播的名词概念。然而,对于城市雕塑概念的界定,从概念的产生至今,一直没有一种达成共识、规范而又权威的定义。就是在我国国家法规中最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对城市雕塑概念的定义也异议颇多,原文:“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及其他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我国现行已出台的大部分城市雕塑的地方法规对城市雕塑概念的定义基本上都使用了这种指定具体场地和区域的方式。而这种定义的方式是否科学?而又存在哪些问题呢?

二、当前城市雕塑管理法规对城市雕塑概念定义的局限性

1使用指定区域、场地和泛指其它活动场地有待改进

我国当前城市雕塑管理办法中普遍使用指定具体场地和区域的方式对城市雕塑进行定义,其目的是为了更加具体、方便理解和操作。而事实上,同时也为概念本身制造了诸多漏洞。在定义中拟定的地点和区域外,还有很多城市雕塑并没有包括在内,如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开放空间和场地的雕塑等。尤其在城市雕塑快速发展的时代,很难把全部区域和地点都拟定在概念中。即使全部列出,其文字数量之多和更新之频繁,也会为理解和操作带来不便。同时,在该概念定义中使用的“其它活动场地”又很模糊。到底是指其它公共活动场地还是其它私人活动场地?还是两者都是?如果两者都是的话,那不向城市公共视觉开放的空间绿地、建构物或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是不属于城市雕塑的。需要具体区别对待。这样,概念造成的漏洞就为执法和管理带来争议,同时也影响了概念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2室外雕塑不能涵盖城市雕塑的全部类型

在我国现行的《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福建省、深圳市、天津市、郑州市、杭州市等地城市雕塑管理办法中,对城市雕塑概念的定义都使用了室外雕塑的概念。室外雕塑强调雕塑与人、环境和空间文化的融合,注重塑造空间环境的形式与内容。而传统意义上的室内雕塑更多指的是架上雕塑,强调雕塑家自身情感与观念的表达。也有一部分室内雕塑属于城市雕塑,如城市车站、机场、码头等城市公共建筑物和构筑物室内公共空间环境中的雕塑,其空间的文化、环境和功能、服务的对象等等都不能脱离城市公共空间环境的需求而独立于公众共识的传统价值、观念和行为之外。这些室内雕塑本身占有了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并参与了城市公共环境和文化的信息交流而成为城市公共空间视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986年刘开渠在辛章平、左锋的采访中就强调了城市雕塑:“就是置放于公园、广场、绿地、街头等公共场合的雕塑作品。”并没提“室外”两个字。鲁迅美院陈绳正教授也认为:“城市雕塑主要是设置在室外的、城市公共环境中的雕塑艺术品。”也没说城市雕塑就是室外雕塑,只是大部分城市雕塑建设在室外。事实上,室外雕塑是不能涵盖城市雕塑的所有类型,室内外也不是城市雕塑界定的根本依据。

3部分地方法规片面地把城市雕塑定义为雕刻作品

在我国部分地方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中片面地把城市雕塑定义为雕刻作品。如2010年修订的《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对城市雕塑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雕塑,是指在本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共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区、开发区内塑造的独立形象雕刻作品”。所谓雕刻作品,主要指使用雕和刻等减法在可雕可刻的材料上创作的作品。雕刻作品只是雕塑作品中的一部分,城市雕塑的形式没用局限在雕刻作品的范畴。使用雕刻作品来定义城市雕塑的概念是不完整的。不仅是上海,2002年施行的《长春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也同样把城市雕塑定义为“雕刻作品”。

4部分地方法规概念缺少对城市区划空间的界定

城市雕塑的概念需要对城市区划空间进行界定,2012年最新版的《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及其他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类似的还有2012年5月修订的《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第二条对城市雕塑的定义,都缺少对城市区划空间的界定。那么,很多不符合城市雕塑概念的雕塑都将包括在内。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道路、绿地、居住区等地的景观雕塑、环境雕塑、室外标志雕塑等,这些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雕塑是有别于城市雕塑的。乡村雕塑与城市雕塑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环境雕塑。它们的空间属性和权利属性具有典型的区别。城市雕塑的城市属性是其固有的本质属性,城市雕塑的概念缺少不了对城市区划空间的界定,任何缺少城市区划空间环境界定的城市雕塑定义都是不严谨的。

5个别地方法规缺少对城市雕塑概念的定义

作为中国最早的地方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法规之一,1994年修订的《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直缺少对城市雕塑概念的定义。而1998年修订的《青岛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条应该定义城市雕塑的,却转而定义了雕塑的概念,“本办法所称雕塑是指,利用各种硬质或软质材料,采用雕、刻、塑手法制作的圆雕、浮雕、叠石等各种具有实在体积形象的造型”。同样缺少对城市雕塑概念的定义。这些现象是我国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法规建设初期所遇到的基本问题。那么,怎样来定义城市雕塑呢?

三、城市雕塑界定的基本依据

城城市雕塑界定的依据是城市雕塑概念定义的前提,也是城市雕塑管理和执法的基础。城市雕塑界定的基本依据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在城市规划区域内

城市雕塑中所含的“城市”概念,如果按人口密集,工商业发达的地方或“具有一定人口规模、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居民点”来解释的话,是很难解释透彻城市雕塑概念的。城市雕塑在我国产生和设置的主要空间是城市的主体空间,是属于城市的雕塑。城市雕塑离不开城市空间和环境。作为区别于农村概念的城市,不仅在人口规模、密度、景观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别,更重要的在于其功能的特殊性。城市集聚着高密度的人口、建筑、财富和信息,是人类活动的中心。城市作为一个复杂且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的自然与社会复合系统,它具有控制、调整和服务等职能。在这种环境下设置的城市雕塑具有维护和支持城市空间政治、思想和文化等权利特征。由于城市与农村空间环境类型和权利属性的不同,最终导致雕塑类型的分类。从空间环境和空间权利的角度出发,城市雕塑在这里的城市空间主要指城市规划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把城市雕塑的设置空间界定为城市规划区是科学的和合理的,更接近城市雕塑自身真实的所指空间。

2在城市公共视觉空间中

城市规划区中包含众多空间类型和场所,既有公共空间、私有空间,还有特定的群体空间等。并不是所有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雕塑都属于城市雕塑。《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新词语词典》《现代汉语词典》等词典以及《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对城市雕塑或城雕一词的定义中其设置空间均指向城市公共场所和空间,这是达成共识的城市雕塑设置的典型空间。事实上,城市雕塑不仅可以设置在城市的公共空间,也可以出现在城市的集体空间和私有空间。著名雕塑家陈云岗教授认为“广建于各类市民生活空间中之雕塑”大部分属于城市雕塑。而那些设置在城市规划区外或者封闭空间私人场所中建设的部分雕塑是不属于城市雕塑的,因为它们没有参与城市公共视觉空间环境的交流与对话,没有与城市公共领域信息进行交换。这里的城市公共视觉空间主要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向城市公共视觉开放的所有空间,它包括公共场所、场地和公共区域的空间,也包含向公众视觉开放的所有私有场地空间,以及不向公众视觉开放的私有场地上空面向公众开放的那部分空间。因此,城市雕塑的界定既不以建设在公共空间还是群体空间或者私人空间为依据,也不以出资方是政府还是集体或者个人为依据,也不以是否建设在室外来界定。只要雕塑设置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公共视觉空间中,就满足了城市雕塑空间设置的基本条件。

3塑造空间的形式与内容

城市雕塑作为城市公共空间环境的媒介或形象,在城市公共空间环境中与所在空间发生关系,塑造空间的形式与内容。空间的形式主要指空间中所有有形物的构成形式,也包括空间行为的形式。对空间的塑造是城市雕塑的基本功能之一。城市雕塑在塑造空间的同时它可以是正面地与空间协调一致,也可以是反面与空间的矛盾中提出观点、置换观念、激化讨论、传播新观念等,以达到最终的目的———提高空间环境的品质和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城市雕塑也可以作为空间的主体来塑造自身,也可以作为空间的附体去塑造环境,还可以与空间相互依存、互相促进,创造一种新的空间环境。城市雕塑在设置上可以是长期、永恒的,也可以是临时、短暂的。总之,城市雕塑只有与城市空间环境发生相互的联系,围绕空间环境的需求和发挥自身的文化、精神媒介功能与空间环境融为一体,城市雕塑的根茎才能深入肥沃的土壤,获得持续不断的生命力。所以,澳大利亚墨尔本城市雕塑奖在2011年的报名表格及信息文档中认为“城市雕塑是指一系列广泛的雕塑形式、行为和环境,通常是指呈现于公共领域并且考虑到城市环境的艺术作品。城市雕塑可以与它的场所或环境相关联或一致;提升空间的意义,并促进参与、反馈、激发社会价值和引出讨论。城市雕塑可以是暂时的或永久的,并且拥有广泛形式上的特征。”有了空间的界定和环境的支持,那么,怎样来定义城市雕塑呢?

四、城市雕塑概念的定义及其结论

1定义

城市雕塑,正如西方国家公共艺术概念中的那些设置在城市规划区内公共艺术中的雕塑作品,也与西方公共雕塑概念中那些设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雕塑类似。但是,这些又不能完全概括城市雕塑的整体概念。我国更形象而概括地把这些雕塑称之为城市雕塑。那么,城市雕塑具体怎么定义呢?本文作者认为:城市雕塑,是指设置在城市规划区内,塑造公共视觉空间形式与内容的雕塑。

2结论

城市雕塑的概念具有多科性、复杂性和发展、变化性特点。它融合了城市学、哲学、艺术学和环境艺术、公共艺术等众多学科和专业内容。城市雕塑会随着城市规划区和城市公共视觉空间、社会公共领域等城市环境的发展而变化。在不同时代背景下,城市雕塑其特征和界限会产生不同的变化。这也是导致城市雕塑概念定义从国家到地方各不相同,辞书定义也不同,专家、学者观点不一致的主要原因。这种现象的出现,并不是一些国内专家所说的“城市雕塑不是一个科学的界定”;“不是一个很准确的概念”;“既已约定俗成,也就无需再去为它正名”,甚至“以公共艺术替换城市雕塑”等等。城市雕塑概念的产生和广泛使用,它既有其自身发生、发展与存在的完整生态系统,也有其固有的学术、文化价值和意义。城市雕塑没有一个固定一成不变的模式,我们只要抓住了城市雕塑的基本特征,理清了城市雕塑界定的基本依据,那么,在我国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法规中,各地部门对城市雕塑概念的定义中,也就有了更直接的参考依据,我们对城市雕塑概念的定义也就更清晰,判定的依据也就更充分。以减少对城市雕塑概念的片面理解和增强对概念科学、严谨的定义,体现国家法规的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本文作者:刘贻永单位:浙江农林大学艺术设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