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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价格管理目标、原则、定价主体、定价方法、成本审计和信息披露等角度出发,对城市生活用水价格管理系统的现状和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管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城市用水量越来越大,城市水资源供需问题越来越明显。人们对节约水资源的认识逐渐深入,对水产品的需求也不断提高。合理调整用水价格可以发挥杠杆作用,使城市水价合理化,促进节水。水价调整涉及经济和社会多个方面的内容,水价高低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1]。
1长治市生活用水价格现状
1.1长治市水价数据分析
根据长治市水价的有关数据,2001—2010年长治市居民生活用水费用与可支配收入之比(R值)始终保持在1%~2%之间,如图1所示。水价调整对促进居民节水具有很大的作用,但节水效率仍有提高的空间[2]。城市水价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水价调整应考虑人口经济上可承受的价格。以昌吉市水价调整为例,与2001年相比,昌吉市水价在2008年上涨了7.8%,但人均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了31.1%和30.3%(不包括CPI的影响)。事实证明,调整后的水价完全在居民的承受范围内。
1.2城市水价上调的合理性分析
长治市城市人口增多,导致人均水资源不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长治市人均可支配财产持续增长,居民的水资源购买力增加,因此需要及时调整长治市水价。如果按照建设部的建议,将R值保持在2.1%,则长治市水价将突然升至9.1元/m3;如果按照世界银行3%的原则计算,水价将会更高。分析城市水价上调的合理性,需要考虑以下方面的内容。(1)2003年后,我国各城市生活用水价格的不同慢慢呈现出来。2010年后,长治市最高水价与最低水价差异已达3.67倍,城市水价差异越来越突出。(2)制定城市水价需要考虑居民的负担程度。水的价格必须在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之内,同时应特别注意水资源的水质问题。(3)2009年长治市水价上调后,节水效果马上呈现出来。水价调整表现出很好的效果,这充分展示了我国城市水价合理上调的作用[3]。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管制存在的问题
2.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管制的原则和构成要素中存在的问题
中央政府颁布的《城市供水条例》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控制政策等,可以用于控制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价格。需要注意的是,制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保障人们的生活。关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定价原则,《城市供水条例》明确规定,城市供水价格维持生活用水的低利润,对低收入群体实行补贴原则,并为生产和商业用水设定阶梯价格。
2.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存在的问题
从价格理论的角度来看,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不同导致价格出现差异,但是供水公司的服务质量不是由供水价格决定的。考虑到供水公司服务质量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实际,必须提高供水企业服务水平,增加供水企业服务质量评估指标,建立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机制。
2.3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缺乏科学依据
长治市自来水公司于2005年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提高水价的申请,低利润率是申请提价的主要原因之一。定价部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价格〔1998〕1810号)调整价格。这一办法规定了城市水价调整的合理范围:供水业务的合理利润水平必须为净资产利润率的8%~10%,依赖政府投资的公司利润率不得超过6%,在偿还贷款期间资产利润率不得超过12%。这一办法同时规定了如何使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和股票,以及提高其他供水设施的价格。
3完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管制的对策
3.1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管制的目标和原则
城镇居民水价管理需要确定效率主旨。从微观上看,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该能够弥补供水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保证供水公司具有经济效益,促进供水业务健康发展。在宏观上,城镇居民家庭用水价格应确保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的基本需求。
3.2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定价主体和管制方法
(1)制定能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制度。目前,定价机制对水价形成的约束力越来越强,有专门的水价调整委员会作为城镇居民生活水价的定价组织。首先,调整定价委员会的定价流程,充分了定价调整原因,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内部价格监督机制。其次,行业专家和供水价格委员会成员除了要提供更多信息外,还需要提供足够的研究结果。再次,通过定价程序,根据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委员会提议的方案,征求意见,并将听证意见反馈给价格委员会讨论,从而提出最佳解决方案。(2)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城市水价由水利部根据企业的生产成本、经营成本、水资源成本与污水处理成本确定。这其中不包括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将其纳入价格监管体系并适当调整价格水平。
3.3制定和调整水资源费率应遵循的原则
(1)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地表和地下水资源。一定要确保地区水资源状况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之间的协调性。政府需要特别规定污水处理费,但必须从消费角度入手。根据现有情况,污水处理成本属于城市供水价格的组成部分。水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一定要考虑到运营成本与污染治理的有效性,要考虑居民收入和消费者经济条件。污水处理后循环利用可以防止环境污染,还能促进水资源有效利用。(2)制定可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质量的价格管理方法。基于国外价格上限管理方法,可以从建筑物建成者角度出发,制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管理方法。从市场的角度出发,水价调整不能超过资产波动率,由自来水公司的利润和初始成本限制价格水平。利用此类控制方法,可以帮助维持城镇居民的生活用水价格。价格上限管理有利于自来水公司减少生产和运营成本,保障自来水公司获得合法利益。(3)制定阶梯水价制度,提升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水平。从需求和价格弹性的角度来看,中国城市地区家庭的用水量与收入之间的价格弹性为0.56。也就是说,工资性收入每增加100%,用水量将增加56%。近年来,中国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增加导致城镇居民用水量显著增加。从需求和价格弹性的角度看,居民生活用水需求中弹性较小的“生活中的基本用水量”会对生存造成不利影响。超过“生活中的基本用水量”需求后,水的价格弹性将逐步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以及住房用水需求的价格弹性有所不同。自来水需求的价格弹性为0.33,即当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上涨10%时,城镇居民用水量减少约3.3%。
3.4针对供水行业特性引入竞争机制
如果城市发展需要铺设新区域的供水管网,则可以设置运营模式和中转模式(BOT)。政府采用招标方式,批准公司投资建设供水设施,并检测水质。公司需要铺设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这种方法有利于加强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从长远来看,城市供水网络的运作将被分设。根据政府确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确定用水需求,然后根据质量标准和供水最终价格进行在线投标。这种方法有利于建立与完善供水管网,保障供水管线的安全,防止重复建设与浪费水源,还能提高供水服务质量。
4结论
我国对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监管的目标是保护居民的水权,在促进供水公司发展和节约用水之间保持平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对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管理尚未达到预期目标。首先,缺乏确定居民用水价格的科学依据。在设定价格时应该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需要更科学的定价方法和准确的计算方法,但由于水价的历史演变,目前的定价过程缺乏科学依据。其次,当前自来水公司的垄断不仅是由于该行业的自然垄断,更重要的是政企分开前已经形成的行政垄断。这种双重垄断导致行业缺乏竞争。针对这种情况,应当改变投资和融资体系,使投资者多样化。要区分自然垄断企业,将市场机制引入竞争性业务中,提高业务运营效率。
参考文献:
[1]窦小东,易琦,曹言,等.我国城市生活用水价格合理调整研究———以长治市为例[J].特区经济,2014(2):37-40.
[2]周芳,马中,郭清斌.中国水价政策实证研究———以合肥市为例[J].资源科学,2014,36(5):885-894.
[3]姬鹏程,张璐琴.完善供水价格体系改进政府水价管理[J].宏观经济研究,2014(7):3-9,33.
作者:潘家旺 单位:长治学院